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2024-08-04

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共8篇)

1.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一

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昆明经济发展新引擎,深入推进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划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满5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办、创办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3 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及人事劳动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享有参加职称晋升的权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园区创办企业或到园区提供服务,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选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业类技术领先项目、技术先进项目、技术进步项目

分别给予150万、100万元、60万元创业扶持资助;对入选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新类技术领先项目、技术先进项目、技术进步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创新研发启动资金;对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市场前景广阔的重点项目,评审后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产业化资金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支持在昆明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大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支持,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奖励资金1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毕业5年内,在昆明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体,与城乡劳动者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带动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到5000元;对毕业5年内首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再次创业的,按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二次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未享受创业园区免费孵化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租补贴。对市级授牌的小微企业校园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需求,加大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工作力度,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开发者1500元、项目实施者3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评定为“农业创业示范村(社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被评定为返乡“创业之星” 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认定为“优秀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及农业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返乡农民工在本乡镇创办经济实体,且办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和一次性场租补贴1万元;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创办“一村一品”、“一品一园”或创业一条街的创业者,根据带动当地贫困人员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至5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大创业创新人才培训。依托驻昆高校合作建立“昆明创业创新学院”,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一次性补贴900-14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700-1750元(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一次性补贴。实施小微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000-3000元的培训补贴;开展创业导师和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研发精品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按每项精品课程给予开发补贴10-2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给予电子商务企业每人一次性实训补贴1300元;帮助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网店资金补助3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六)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加大众创空间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昆明市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获得云南省、国家新认定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15万元、20万元。对众创空间对创业者和企业使用空间费用进行减免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用费用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众创空间在同一内获补助的上限为15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七)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通过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5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服务器积极为在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时,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给予的空间使用费用减免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用费用的30%;同一孵化器在同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八)大力推进创业园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的,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认定为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或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满1年的,根据园区孵化企业和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园区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且园区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免费孵化区域面积不少于10%,各类公用设施配套齐全,能为300家以上的企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入驻免费孵化创业企业(实体)不少于50家,孵化时间不低于1年,整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的重点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给予一

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和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健康发展,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提供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具有组织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咨询等服务能力的基地运作主体为“昆明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资金补助30-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打造一批文化创意园区、商贸聚集区、特色街区。引导现有文创园区建设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建设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的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基地,对小微文化企业孵化运作规范、业绩突出,并认定为市级、省级文创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5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智慧社区、专业市场、物流基地、楼宇等商贸集聚区,通过减免空间费用、提供创业场地、加强营销推广、提升服务质量等吸引小微企业入驻,根据入驻小微企业数量、营业额、带动就业人数等,给予集聚区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市商务局、市文产办等部门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提供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小微企业租金补助不高于10万元,且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工

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完善创业创新服务

(十二)构建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对已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县(市)区,服务企业200户以上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补,用于服务中心的服务场地环境改造、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等。加快昆明市小微企业云服务综合平台的建设,帮助小微企业整合信息资源,打通信息渠道、便捷办事效率、提高投融资及企业发展与经营能力。支持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工业和信息化小微企业采购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产品及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服务昆明市小微企业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创新电子商务商业发展模式、推广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大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站类、服务空间类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80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市商务局负责)

(十四)建设昆明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数据库、专利信息数据库,建立中科院昆明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促进高科技创新成果在昆转化落地。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单位科技资源,面向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费服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大

数据应用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小微企业开放共享机制,小微企业租用昆明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给予小微企业租用费不超过20%的补助。同一小微企业同一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十五)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和发展。对在昆明设立独立核算、在昆明纳税的,具有带动作用大、服务面广,符合物流发展相关要求的互联网+物流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市商务局负责)

(十六)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机构。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认定标准,新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发展科技服务机构。着力培育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和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的科技服务机构,打造科技服务业聚集区。对新认定的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引进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设立“创业创新服务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每户小微企业每年可使用不超过3万元电子服务券。进一步强化对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扩大‘创业创新服务券’的使用范围,将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等纳入使用范围。(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科技局负责)

(十九)加大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

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经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对新增专利托管企业累计每达到6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同一家专利服务机构同一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补。(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扩大实施“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公益项目。扩大扶持范围,将扶持对象从大学生创业企业拓展到所有小微企业,对评审确定扶持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强化税费金融支持

(二十一)建设信用评级及信用体系。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加快建设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信用评级可持续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给予信用评级经费2000元每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二)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支持设立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重点群体创业贷款扶持。鼓励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改进担保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担保资金,提高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的创业贷款可获得性。“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微型企

业培育工程等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广“财园助企贷”融资服务。在全市园区全面推广“财园助企贷”融资业务,对园区内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年期以内、500 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负责)

(二十五)建立企业应急贷款周转金机制。由市级财政和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不低于1:1配套出资设立应急贷款周转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专项支持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的贷款周转金,最高1000万元。单个企业在1个完整会计内,累计使用贷款周转金额度最高为1500万元。企业每次使用贷款周转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企业不再支付除贷款周转金有偿使用综合费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产投公司负责)

(二十六)支持各类基金发展。支持设立昆明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

(二十七)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新三板挂牌。加大对小微企

业的培育力度,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健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

(二十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多证合一”、以“减证”推动“简政”;放宽新注册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度;实施“互联网+工商登记”模式,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小微企业注销流程,完善小微企业退出机制;构建小微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强化小微企业信用约束。(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加大贸易便利化支持力度。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铁路口岸、“昆蓉欧”国际货运班列等贸易便利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云品”出滇,融入“一带一路”国际市场,对上述平台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为小微外

贸企业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外贸企业在平台开展外贸业务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个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昆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商务局负责)

(三十一)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落实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企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各项规定的涉企收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兴办创业创新大赛。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参赛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昆落地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补;对参赛企业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并在昆落地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以内的奖补,同一参赛企业在同一内按就高原则只能获一次奖补。定期举办“春城创业荟”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5000元的奖励;定期举办“春城创业职业技能大赛”活动,给予每场次20万元的活动资金补助。适时举办春城创业成果展示暨春城创业论坛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三)支持名品名牌培育。大力挖掘老字号企业文化内涵,对新评为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

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服务业企业规范发展,对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地方规范,经评审合格或获评星级(叶级)的给予补助3-10万元;小微企业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昆明市知名商标的,每件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小微企业获昆明市长质量奖每个奖50万元、云南省名牌每个奖10万元、昆明市名牌每个奖2万元。(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四)鼓励创业创新园区先行先试。在全市范围内认定一批创业创新试点园区,对试点园区举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创新活动的,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活动资金补助,每年每个园区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农业类创业创新试点园区给予一次性改造提升补助资金200万元,对入驻园区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负责)

(三十五)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鼓励和引导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具有发展潜力、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户综合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并在税费、社保、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实施小微企业成长提升工程,对首次升规纳统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补助,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小型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年产值在1000-2000万元且增长速度在1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

(三十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大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奖励等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主体。经国家科技部认定每家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有研发经费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按其经统计或审计核定后的研发支出总额给予4%以内的补助。(市科技局负责)

(三十七)提升城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在昆明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买卖一方为昆明市内小微企业的,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卖方单位,按照其上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2%以内的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奖补金额最高30万元,每个小微企业同一内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三十八)扩大宣传力度。建设昆明市小微企业两创工作微信及网站宣传窗口平台,举办春城创业论坛、春城创业讲堂、春城创业成果展示,依托电视、电台、网站和报纸等线上、线下宣传媒体,运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宣传手段,解读创业创新政策,传递和发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进展等内容。(市小微企业两创办、市新闻办负责)

(三十九)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统计监测制度》,使统计工作成为监控两创工作成效、改进三年实施工作的重要抓手和依据。制定《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管理

和结果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

(四十)加强政策落实督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跟踪,确保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绩效和使用规范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市级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条款政策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二

2015年2月25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

会议认为, 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加力增效。要坚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 围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 以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改造传统引擎, 加强定向调控,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用减税降费鼓励创业创新, 带动社会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在内的公共设施建设, 扩大有效投资需求, 推动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发展。

会议确定, 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 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 (含10万元) 扩大到20万元以内 (含20万元) , 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 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 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 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3.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三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

二、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三、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优化资本市场。创新银行支持方式。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

四、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

五、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

六、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

七、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支持科研人员创业。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

八、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

九、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4.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四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网上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券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服务券的资金来源为我市“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在我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服务券。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

— 1 — 押。

第四条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是服务券的主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券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服务券的发放、兑付、检查及使用结构调控等管理工作。市两创办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服务券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服务券平台的设计开发、技术维护,并协助做好服务券日常运营工作。

第五条 服务券平台与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

第二章 服务券使用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服务券使用对象仅限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2.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七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应属以下领域:

1.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人力资源培训和引进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3.财务指导。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 2 — 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4.法律服务。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5.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采购、外贸代理等市场拓展服务。

6.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9.创业服务。重点支持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商事代理、场地出租、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10.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11.市两创办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服务券使用额度。每家小微企业使用服务券额度不高于5000元,且每笔服务交易的服务券抵用额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对列入我市“小升规”培育库、且运行监测数据

— 3 — 报送有效的小微企业,使用额度增加至1万元。对采购智能管理、智能服务的小微企业,使用额度增加至2万元。

第九条 服务券的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当年小微企业未使用的服务券额度结余,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或该服务券资金总额不足时自动作废。

第三章 服务券注册、使用和兑付

第十条 服务券注册是指小微企业在服务券平台申请成为服务券使用对象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服务券平台提出注册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人数证明材料。2.服务券平台对注册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经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确认资格,核定企业服务券使用额度。

3.服务券平台对已确认资格的小微企业及时做好小微企业账号启用、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券使用

1.小微企业通过服务券平台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产品(项目)、签订服务电子合同、生成服务订单;

2.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服务券平台提交小微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

— 4 — 3.小微企业对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可通过服务券平台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券兑付

1.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券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服务券兑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传开具给小微企业的除服务券抵扣金额外剩余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图片;

(2)提供开具给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服务券抵扣服务项目金额的汇总增值税发票原件及汇总服务项目清单。

(3)服务券平台对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服务评价进行有效性形式预审,汇总服务券兑付金额,报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

(4)经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并在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两创办同意,由市财政局下达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文件。

(5)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服务券兑付资金的拨付。第十三条 服务券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

第十四条 服务券平台做好服务券资金的流向监控。

第四章 服务机构入驻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服务券平台的服务机构条件

1.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

— 5 — 于1年的企事业服务机构;

2.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服务资质;

3.服务对象应以小微企业为主,上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不少于20家次;

4.接受市两创办对服务券有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入驻是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服务券平台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服务券平台提出入驻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2)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

(3)上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记录清单;(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服务券平台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报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3.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等形式,确定入驻的服务机构,经公示后,报请市两创办审定、公布;

4.服务券平台根据市两创办公布的机构名单,及时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产品(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 6 — 第十七条 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服务券平台报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市两创办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

1.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2.经核实确认,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20%及以上的; 3.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4.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两创办对服务券的使用加强监督,对服务券的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执行期为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

5.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五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 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三、奖励政策

第四条 支持改建、扩建创业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乡(镇)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创业创新基地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改扩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新建创业创新基地。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区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六条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第七条 对创业创新基地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五)运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 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送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

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制度

(一)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当地政府驻派、管理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在指定区域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三)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空调、烹饪等设施。

(四)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五)入驻企业要服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遵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入驻企业应每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公司机密的报表和数据,以便完成相关的统计。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消防中心处报警。

(二)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三)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四)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入驻条件

第十六条 意向入驻企业应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呈双创办、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办理入驻手续完成入驻。

第十七条 意向入驻企业、项目或团队应具有一定创新性、符合小微企业范畴,并服从堆龙德庆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每月考核一次。并将入驻企业入驻情况、办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如实建档保存,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根据堆龙德庆区相关部门和“两创示范”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 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6.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六

发布时间:2013-06-19

作者:龚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进一步支持安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全民创业,近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决定组织开展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

按照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皖经信中小企函〔2013〕624号)文件要求,高沟镇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由高沟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通过电话通知、短信发送、网站公告、广播报道等形式,在全镇范围内积极宣传,提高小微企业对此次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知晓度。高沟镇是以工业为主导的新兴集镇,全镇规模以上企业达70家,此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将进一步改善全镇创业氛围,促进高沟民营经济发展。

据悉,此次申报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初创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或者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为宗旨,以创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的创业基地。申报条件包括:(1)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已批准的园区、城市“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场所等,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明确的产业定位;(3)创业基地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创业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生产用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有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5)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流动培育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培育成小型以上规模企业,培育成效明显。

7.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篇七

西安市以创业为主的服务型小微企业数量众多, 同时也是所有小微企业中占比最大的企业类型。通过对西安市以创业为主的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走访, 归纳其特征主要有:

( 一) 规模小, 员工人数较少, 营业收入较少

这些以创业为主的服务型小微企业大多以夫妻店、亲戚店的形式开办, 三五个人就能运作, 年营业收入大多在200 万元以下。因业务门槛低, 卖货、维保的技术含量不高, 因此呈遍地开花状态。

( 二) 市场占有率较低, 竞争力弱

以生活服务型小微企业为例, 小微企业对关注消费者反馈意见意识淡薄, 不能积极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宣传企业与服务。

( 三) 业务多样, 企业管理不规范

以服务型小微IT企业为例, 其主要的业务包括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各类办公耗材, 打字复印、网络维护、办公设备维护、网站建设与维护, 开办计算机网校等培训业务等。业务虽然多样, 但多数服务型小微IT企业未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日常管理多数靠小型进销存系统及电子表格、纸质记事本等较少的工具进行, 基本没有企业采用客户关系系统CRM, 管理处于粗放、原始状态。

( 四) 战略意识不强, 企业缺乏远期规划

多数服务型小微IT企业对来年的经营状态有目标, 几乎没有清晰的发展战备, 没有一家企业对如何实现目标、如何分解、倒推目标做出全员动员并形成内部文件, 战略、计划仅存在于公司主要管理者的内心且不清晰、明了。

二、基于对创业服务型小微企业的SWOT分析

( 一) 机会分析

国务院大力提倡“互联网+ ”。在2015 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 制定了互联网行动计划, 鼓励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想结合, 推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跨界, 促进互联网+ 产业的发展。同时, 全民信息化的普及。新闻阅读、视频节目、电商购物、公交出行、金融理财等应用都已在纷纷在移动终端上得以实现, 各类应用软件下载次数己达到数百亿, 与此同时互联网移动用户规模更是直接逼近PC用户规模。

( 二) 威胁分析

1. 社会消费观念的改变。现在市场中消费主体80 后、90 后占据主要主体, 这一代人受教育程度较高, 家庭生活相对比较宽裕, 消费理念比较先进, 这一部分年轻消费主体提倡超前消费、追求品质、依赖网络等。

2. 消费者注重体验消费。随着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体现, 更多的消费全体喜欢体验性消费。不但要求对产品全方位了解, 还要提升体验。因此, 小微企业需要提供更多个性化的体验, 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通过简单的体验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内心需要。

3. 大中企业以及其他小微企业带来挑战。从实力与规模, 大企业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比小微企业强得多, 小微企业受到资金、人才、技术、市场等条件的限制, 同时各方面的条件制约, 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小。同时, 由于小微企业进入门槛低, 创业企业会比较多, 受到的竞争压力也比较大。

( 三) 优势分析

在互联网+ 时代, 大企业系统庞大、经营相对比较稳定, 新锐、灵动的小微企业更擅长创新、变革, 特别是针对某个细枝末节进行“微创新”。随着以个性化、定制化、体验式为特征的消费升级时代到来, 服务型小微企业能提供更多新式服务模式。小微企业大多为夫妻店、亲戚店, 每个创业人员都在不断努力中“干中学”。

( 四) 劣势分析

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 管理决策机制也多不健全, 抗风险能力差。在创业之初, 服务型小微IT企业往往缺乏战略规划, 资源配置不合理, 融资途径单一, 成本较高。另外在人力资源管理中, 服务型小微IT企业还面临人员流动大, 管理培训困难, 缺乏系统培训与专业化管理等问题。

三、互联网背景下创业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路径选择

( 一) 善于并合理有效地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小微企业需要善于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其能够独立于买卖双方, 能够实现小微企业在线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和信用保证体系, 构建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这样能够减少小微企业的成本、实现小微企业的专业化, 并能够满足小微企业便捷化电子商务需求。比如入驻阿里巴巴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获取该平台的商业信息和外贸交易等支持, 同时能够获取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及其他融资服务。规模更小一些的微型企业可以选择淘宝网, 淘宝网将小型C2C集市和天猫B2C商城、京东商场等相结合, 小微企业可以迅速扩展交易范围, 降低交易成本, 缩减流通环节跨度, 把更多实惠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小微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的需求, 选择合适的电子商务平台, 对于本地生活服务类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团购网站有效降低成本, 同时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小微企业网站建设及品牌塑造。

( 二) 创新应用移动商务模式

目前移动互联网已经非常普及, 小微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成本更加低廉, 手段更加多样化。如微信创新性地推出了企业公众平台、移动定位、移动支付等实用性功能, 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扩展功能打造适合自身需求的推送内容, 与潜在客户分享企业的品牌文化、产品介绍以及优惠活动信息, 同时与用户的即时互动能为企业赢得口碑并维护忠实的顾客群。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 创业服务型小微企业是一支生力军, 更擅长变革与创新。但由于自身规模小, 员工人数少, 市场竞争力弱, 管理不规范, 缺乏战略性等特征, 本文基于小微企业内外部SWOT分析, 探索互联网背景下服务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创业服务

参考文献

[1]杜向荣, 胡明.从“企业+互联网”到“互联网+企业”——基于传统产业转型与服务业升级视角[J].现代商业, 2015 (12) :115-117.

8.做小微企业创业创富的金融引擎 篇八

当前,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小微企业的经营仍面临诸多困难,融资难、找保难的问题尤其突出。作为立足城乡、服务城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青岛农商银行积极贯彻落实政府、监管机构要求,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小微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努力做小微企业创业创富的金融引擎。截至2015年8月末,青岛农商银行各项贷款94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484亿元,占比51.53%。

内塑机制,打通小微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从总行层面,青岛农商银行专门设立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管理部门,同时按照矩阵式管理原则在各管辖支行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以及服务机构。在全辖,该行建立起人员充足的小微金融服务团队,同时在现有小微金融服务网点全覆盖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研究设立特色化服务机构,目前全行349个营业网点中有276家网点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起了多层次、全覆盖的小微企业服务网络。

对内,青岛农商银行自2013年起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专项指标进行考核,并进行费用倾斜,以提高全辖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合理确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建立了小微企业“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控制”的全程绿色通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特点、借鉴信用工程优势建立“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总额控制”的授信、审批、用信机制,全面提高信贷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意识和效率。

在利率定价上,青岛农商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利润情况,遵循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

创新产品,有针对性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青岛农商银行与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科技局等部门合作创新,推出了“技改贷”、“税贷通”、“鑫科贷”等特色产品。

“技改贷”是青岛农商银行针对企业开发新产产品、老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物耗能耗等扩大生产能力而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发放高效的专项贷款。为达到企业获得技改贷款贴息的时间要求,该行派专人按时调度支行与各地技改企业的对接情况,确保技改金融服务的推进和落地。企业对技改政策不了解,青岛农商银行就会同胶州、平度、莱西等支行举办多期政银企对接技术改造融资服务连心桥会,邀请经信委专家开展技改企业金融扶持政策解读讲座,让企业和客户经理深入了解政策特点,推进技改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2014年,青岛农商银行共支持技改项目25个,授信余额4.47亿元,约占全市技改项目的40%;2015年以来,又为26家企业授信4亿元。

“税贷通”业务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记录为基础,在纳税人授权的前提下,青岛农商银行登录青岛地税自主研发的涉税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授权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该行综合考虑企业年纳税额、业务成长性、规模及效益等因素,确定符合业务准入条件的诚信纳税企业。农商银行对此类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并在信贷审批效率、资金供应、产品设计、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这种通过纳税信用取得商业信用的融资新模式有效破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瓶颈”。同时,银行通过纳税信息能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使放贷更加安全合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了银企双赢。据了解,已有18家诚信企业通过“税贷通”获得青岛农商银行的信贷支持,授信额达到8.14亿元。

“鑫科贷”可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缺乏抵质押物的融资难题,同时通过银政合作打破信息不对称,通过风险保证金机制化解银行信贷的潜在风险。在“鑫科贷”科技金融模式的推动下,青岛农商银行先后与莱西、李沧、开发区、黄岛、市南、平度、即墨等区市科技局和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以风险承受比例20%、信用放大比例10倍的合作条件组建了多个科技金融信贷风险准备金池,支持科技金融平台推荐企业77家,授信余额12.66亿元。2015年7月22日,青岛农商银行科技金融的创新步伐再次加快。该行与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合作期间计划预留30亿元信贷规模专项支持“千帆计划”入围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

此外,青岛农商银行还率先开办了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贷款、海域使用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未来货权融资、“理财产品质押保函”业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创新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积极拓展保理、保兑仓、保函业务,2015年以来共办理三保业务23笔,授信金额12.9亿元。灵活丰富的融资模式,有效破解了岛城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德国技术,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金融引擎

一直以来,缺少抵押物、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是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重要原因。青岛农商银行在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调研时发现,虽然各金融机构积极搭建银政平台,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担保难题,但仍无法完全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在这一背景下,该行积极转变小微金融服务观念,引进德国微贷技术,成立微贷中心,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因担保能力不足产生的贷款难题。

微贷中心是青岛农商银行以德国微贷技术为支撑,为满足岛城个体经营者和微小企业主快速融资需求而专门设立的贷款机构。其充分汲取了德国IPC公司在流程设置、人员选拔、服务理念和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出了以企业现金流为判断贷款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以企业成长性和发展前景为重要参考因素的“微笑贷”系列产品,涵盖了信用类、保证类、抵押类贷款等各方面。微贷技术的运用有效破解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抵押物不足的融资难题,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成为小微企业创富过程中最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除产品模式的独树一帜,在客户服务上,青岛农商银行微贷中心亦转变思路,进行了规范和创新。对客户经理提出了“三不一要”服务原则,即不喝客户一杯水,不抽客户一支烟,不拿客户一张纸,服务要“快、易、好”,此举减轻了创业中小微企业的负担,同时提升了客户体验,为微贷中心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为方便客户办理业务,微贷中心还先后开通了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两种创新的贷款申请渠道,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信息通过上述渠道直接发送到相应微贷分中心,并由分中心后台联系客户,大大缩短了贷款申请流程,节约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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