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3篇)
1.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篇一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22 财建〔2006〕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第四条
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五条
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第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第八条
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据实列支。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二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 “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大纲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 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2.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篇二
摘要:经费筹集是四川国防工程建设征用民工的重要环节。抗战前期该项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库拨款和地方筹资。各征工县(市)所得到的用于支付征用民工经费的国库拨款往往入不敷出,因而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筹措资金。地方筹资方式主要有挪垫、借款、摊派款粮、征收代工(役)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经济的负担。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4-0060-06
抗战时期,国防工程征用民工是“国家运用全民劳力役,事非常时期各种国防建设之要政”。四川省1935年开始征用民工建设国防工程——主要是整修公路、修筑机场、构筑防御工事,“收效甚巨”,但直到1939年才开始有征用民工的可查统计数字。抗战前期,四川征用民工建设国防工程的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抗战前期四川国防工程建设中,共计动员县数达256个,1940年动员县数最多,计87县;共计动员人数65万余人,1941年达到265294人;完成工程项目61项,1940年和1941年分别完成20项。
经费筹集是国防工程建设征用民工的重要环节。本文根据所搜集的档案资料,分析征用民工经费的主要来源——国库拨款和地方筹资。
一、国库拨款
国库拨款是指政府将征用民工的经费直接拨于国防工程建设经费和地方财政中。这是四川国防工程建设征用民工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七七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抗战建国为全国遵循的唯一最高原则,“于是征工服役即复成现时的要政,几与兵役相等了”。1937年7月17日四川省政府公布的《国民公役法》第十八条规定:“征工役办工事之费用,除以代役金拨充外,应列入县市政府之地方预算,但其工事范围,涉及数县市者,列入省预算。由内政部主办者,列入国家预算”。1938年7月11日重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颁布的《战时军事机关或部队征用民夫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征用民夫所需经费由征用机关或部队在工程经费内开支”。1939年5月,时任四川省省主席的王绪瓒呈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行政院院长孔祥熙,提出了改进四川国防工程建设征用民工办法的具体意见。其有关征用民工经费方面的意见有:关于征工修筑飞机场、国防工事、军事特殊工程等,应恪遵《战时军事机关或部队征用民夫暂行办法》,由主办工程机关将民工每日工资、往返工费、工作器具、医药抚恤及管理民工所设各级队长的旅食办工各项费用,按实际必需,分别规定单价或月支数额,以足敷用为度,统在工程经费内开支,由国库拨给并收规定价价额列单,由征工处送省府转令征工各县遵照。
如1939年四川省在征调民工修筑西川机场时,制定了《修筑飞机场征调民工须知》,对各项经费收支进行了详细规定。工程处负责发放的经费主要用于民工和管理民工的人员。用于民工管理人员的经费主要有:(1)办公费。总队部每月40元,区队部每月20元,中队部每月10元。各项经费均由总队部向工程处每5天具领一次,不足应用时,可预借。各级队部办公用品均由总队部统一购制,随时由各级队长请领应用。(2)旅食费。在工程处未发给以前,县政府责成财务委员会暂时借垫并分配应用,同时依照规定标准造具支付概算书并呈报省政府核定。用于民工的经费主要有:(1)工食费。民工工作期间,其工食费由总队部按每名每日发给3角;因雨停工时,只发给伙食费2角。总队部在工程处领取工食费后,交中队部承领。中队部按每名每日2角转交特务长具体统办该中队民工伙食,其余1角每晚发给民工作为工资。民工担任机场土方工程及其他有关机场的附属工程,每挖填土方1立公方,倾填地点在60公尺以内者,给费2角;如超运,每超30公尺另给运费2分。民工伙食费每天发放,如有剩余则摊给民工。(2)往返路上的伙食费。由总队部向工程处领取,往返30里以内(白区署所在地至机场或由机场返至区
署所在地)每人发给5分,50里以内每人发给1角,100里以内每人发给1角5分。(3)工具消耗费。由工程处发给,总队部承领。以点工计,每工2分;以包工计,每公方2分。(4)炊具费。总队部按每中队7元的标准统购,分发给各中队备用,但以一次为限。(5)奖金及其他必需的特别费用。准列预备费一项,但月支不超过每中队10元的标准,其他一概不列支。工竣时,各级队长将全部收支经费分别造具计算书,附同工程处发给的完工和领款证明单以及有关单据粘呈备核。
同年,为整修川滇公路,西南公路运输管理局与四川省第七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定了《交通部西南公路运输管理局川滇东段隆赤段整补公路征工采集砂石办法》。各县政府依期开始征调民工时,将民工编为若干段组(以每段十组、每组十人为标准)。段长、组长、民工的费用由工程处稽核拨款,县府承领转发。
依据《四川省非常时期征工服役暂行办法》,1940年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各县征工委员会组织规程》,规范县征工机构工作。征工区域内各县在奉省征工委员会征工命令后,组织县征工委员会(受省征工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办理与国防军事有关的征工服役事宜。县征工委员会所需经费应在其成立时造具分配预算书,呈送省征工委员会核准备案。此项经费,由县征工委员会兼主任委员在工程机关给领经费内拨用;如不足时,应即呈请省征工委员会核拨归垫。同年颁布的《四川省非常时期征工服役实施程序》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征用民工的经费操作程序。在国防工程开工之前,督导员(省征工委员会所派)会同工程处负责人、县征工委员会(或县府指派的人员)调查米粮价格,认定米价,并核算民工到达工地所需旅费。工程处所拨发民工食米所需的工款(及旅费),交由县征工委员会或其代表预为购备食米,并归垫民工到达工地之前的旅费。
四川各县征用民工的经费除了来源于工程经费外,还来源于地方财政。这突出地表现在1943年省民政厅审准省征工事务管理处解决1939~1942年征工各县归还垫款的办法上。征工各县垫款及请求退还办法见表2。
3.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篇三
【发布文号】水规计[1994]544号 【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4-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
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拟在下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6月底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 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阶段主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和科研试验大纲、综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 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并附有相应的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九条 集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经费为主,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在安排此类项目时,一般应是上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已落实和可在近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主要安排水电、供水项目,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具有经部批准同意的下列附件时,可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出资各方签订集资协议及有关合同:
1.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
2.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
3.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
4.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任务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流域机构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序,明确工作内容、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可由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合并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执行单价管理,在勘测设计单位走向市场部分,按收费标准执行。部下达前期工作项目,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每年执行单价由水规总院商规划计划司确定。
第十六条 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作费用。部承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二者差价作为勘测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 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前,须有各单位分工协议。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水利部的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3)从基建投资回收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上,水利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水利基建前期费一般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及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二章第四条所述的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干工程的地方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50%。
第二十三条 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照顾。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 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第二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预备费及质量保证金,在执行单价上涨时,应首先动用预备费。在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下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10%)。
第五章 水利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安排要求和国家安排本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基建前期费规模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存款余额,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五年计划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七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安排,应重点保证延续项目和在本内完成的可研、初设、重大规划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时,各项目应具备立项条件,符合程序要求。在编制计划时,首先应审核、总结上一各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本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在计划报表中,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报送部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计划一般在本4月前下达。在每年的7月下旬,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9月下达调整计划。下达计划和调整计划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在20天内上报核备计划。
第三十条 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计划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2.对应经费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
3.外委项目的计划落实情况;
4.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
5.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6.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之间的经费计划安排。如确需调整,应在上报调整计划时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在计划安排中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计划安排,擅自扩大增加工作内容,提高标准,改变工作内容,超越阶段进行工作的,由承担单位自负工作经费。凡核定阶段总工作量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工作量。如确因方案变动等原因,需增加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有关单位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勘测设计单位决算应由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核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决算。
第六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遗留问题等,作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通过检查验收,对于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技术问题,应在检查验收以后,由原做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的结论意见,提出补充完成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补充工作的经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验收、审查,未予通过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以及包括在原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内容,要按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原单位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由承担该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回收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建立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水利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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