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2024-10-14

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通用10篇)

1.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2002-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2-11-21

为了搞好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畅通“出口”,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根据《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要求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离开国家行政机关,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任用关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二条第二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工作的;

(二)从事机要、保密等到工作,或虽然调离了上述岗位,但尚在规定的解密期限内的;

(三)正在执行重要公务,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含最低服务年限依职位不同,规定为3-5年(含试用期);

(五)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员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辞职有关规定。

(四)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须在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同意或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逾期未批,视为同意辞职,并要给予补办辞职手续。

(五)备案。任免机关自下达《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 公务员要求辞职,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审批期间擅自离职的或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原机关所属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确定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解除其公务员的全部任用关系,予以辞退。

第七条第七条 对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开除处分的,应予以辞退:

(一)违反政治纪律,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经考核仍不称职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三十日内不到职的;

(五)因机构撤消、合并或减少编制数额,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工作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三十日内不到职的;

(六)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官僚主义严重、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卖淫、嫖娼、吸毒行为的;参与盗窃、赌博、迷信、走私贩私活动,经教育或处理仍不改正的;

(八)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违法行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有其他损害国家公务员形象行为的;

(十)有其他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行为,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或暂不辞退:

(一)因公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患绝症、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

第九条第九条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核准辞退事实的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核。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辞退事实是否真实充分,辞退理由能否成立,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等。

(四)任免机关审批。对批准辞退的,将《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送达所在单位和被辞退人员。

(五)备案。任免机关在《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下达后三十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十条 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国家公务员身份即不再保留,自批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目,缴回全部证件,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无故逾期不办理上述事宜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自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的下月起,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辽宁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待业期间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转至当地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保存,保存档案的管理费,由辞职者或被辞退者交纳,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可到各级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六个月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其工龄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找到接收单位的,其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确定辞退的公务员,其中: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的;

(二)工龄满三十年的,十日内如本人申请退休,可批准其退休;对在十日内提出辞职要求的,可批准其辞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有关政策。尊重公务员的权利,对符合辞职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对辞职公务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打击报复。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以辞退代替惩戒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上述部门的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公务员辞职辞退手续所需的各种表格批复、通知书等见人核培发[1995]77号文件提供的样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篇二

佛山市顺德区读者欣平陈述:

三年前,我丈夫进入现在这家印刷厂工作,当时工厂没有体检。去年,我丈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查出他的血液中含有很高的毒素。现在,我丈夫的身体没有以前那么好,精神压力也很大,而且每天晚上都加班,每个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90小时。请问:我丈夫自己辞职或者厂方辞退他,我们能否提出赔偿?如果可以,可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

答:1.你们能否提出赔偿,要看你丈夫的身体异常状况是否达到工伤或者职业病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你丈夫所在的印刷厂并未提出职业病认定申请,你们可以在你丈夫的病情被诊断出来之后的1年内,向你丈夫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病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病认定结果出来后,你们可以向企业要求支付医药费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以及住院补助金;劳动保障部门会向你们(或你丈夫所在单位)送达《伤残鉴定通知书》,按照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职业病鉴定;你们可以根据职业病鉴定的结果要求相应的赔偿。一般可要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给你丈夫买了工伤保险,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丈夫买保险,则由单位按保险待遇支付。

2.可以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吗?

深圳市宝安区梁真陈述:

我是来深圳打工的普通打工妹。10年前,我与丈夫经人介绍结婚,并生育一子,感情一直不冷不热。4年前,我拿出全部积蓄在他家县城盖了一幢楼,从那时开始,我丈夫的脾气就越来越暴躁、古怪,不拿出一分钱买菜,连孩子身上他都不舍得给一毛钱零用,隔三差五的回我打工地的出租屋,只是看电视,偶尔还打人。后来,我们实在过不下去了,都同意离婚,但在我们商议离婚的两年中,他的态度一直很反复。直到今年年初,我知道他与他公司一个文员打得火热。后来,他被公司解雇,又回到我身边。我支付生活的一切费用,却并未挽回我们感情破裂的局面。请问:像我们这种状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吗?可以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吗?

答:1.如果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们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

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这需要你向法院提供一系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2.如果是协议离婚,则不能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离婚协议及双方的意愿,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则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离婚诉讼属于对公民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约主持:赵平

3.人事管理规定辞职辞退 篇三

辞职辞退

辞职是指职员由于某种正当理由申请并被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辞退是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对于不适合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的职员作出的行政处置。

一.辞职:

1.转正员工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间提前7天)所在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签署意见,报行政办公室审批,管理层员工的辞职申请由总经理审批;

2.转正职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本人,超过审批期限仍未作出决定的,视同同意辞职;

3.职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

A、在涉及公司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B、正在执行某项重大业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C、由公司出资培训,回公司服务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的;

D、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E、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二.辞退

1.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A、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的;

B、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以权谋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的;

C、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平时考核屡次不合格的;

D、连续旷工或逾假不归超过三天的;

E、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的违纪行为的;

F、同时在公司以外兼职的;

G、有其他劣迹表现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的。

三.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A、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B、按《辞职信》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C、交还工号牌、制服;

D、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工具及其它公物;

E、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F、职员违约或提出解约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4.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促进教职员工的合理流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41号)和《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宝人〔199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教育系统中在编在岗的教师和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员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各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员工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各类公办学校依本规定解除与本学校教职员工工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办理教职员工辞职应符合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束的;

(三)教师及校医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15的;

(四)市外调入或分配在学校工作未满5年的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五)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现职:

(一)在本单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因其它原因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者;

(二)因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行优化组合或撤并等原因而出现的富余人员;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公职:

(一)创办民间科技企业或私营企业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教职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辞退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报告并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学校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三)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批:

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教育局审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对同意辞职的,在一个月内为辞职申请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

(五)区教育局审批的,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在宝安区工作不满5年或合同期限未满的市外调入教职员工,经批准辞职后,其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单位缴纳的,应全额向单位缴回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条

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提出辞职,如单位与个人之间订有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单位与个人之间没签订合同,教职员工应在接受培训后返回本单位工作满5年。未满5年提出辞职的,单位可以全额收回培训费。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存入个人档案,并报区人事局备案。

对擅自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全额追回基础设施增容费和培训费,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退

第十二条

各类公办学校应按照本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行使辞退权,做到手续齐全,处理慎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构成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可以将其辞退:

(一)因单位撤销、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学考核不称职的;

(三)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四)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六)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学校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有徇私舞弊、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行为的;

(十)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一)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员工不得被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正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辞退教职员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辞退建议,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辞退建议应通知被辞退人,向其告知辞退事由,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审批表》,连同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等材料报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四)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批; 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教育局审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五)对决定辞退的,应为被辞退人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

(六)区教育局审批的,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

善后事项

第十六条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应及时、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退回公务文件、证件、资料及物品等,从事财务、经济工作的应接受财务审计,其他人员应接受公务审核。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办妥各项辞职、辞退手续后,区教育局及时将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并通知本人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机构或任何个人不得保管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辞去公职的,自辞职生效之日起,即自行丧失国家干部身份。辞去现职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1年。1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本人应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辞去公职手续。

被辞退人员自辞退生效之日起1年内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

业所录用或接收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予以保留,从事个体经营或待业逾1年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

辞职和辞退人员的干部身份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定。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之后又被辞退的,干部身份不再保留。

第十九条

被辞退人员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已按福利商品房价格购买公产房或租用公产房者,在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时,应同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妥所住房屋的处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按本人被辞退时的上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含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为基数,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辞退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基数的十二倍。

被辞退人员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学校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并开具《辞退费发放证明》。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开支。《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情形的,不发给辞退费。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各类公办学校应严格审查擅自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离职行为,对有过错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原学校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故意刁难辞职申请人员,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教职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违者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及宝人〔1995〕22号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区教育局人事科。第二十九条

5.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篇五

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60207

【实施日期】 19960207

【章名】 通知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十五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二、辞退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取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有绝症、精神病的;

3、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

4、女性公务员正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决定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被辞退人员档案一份。

(五)县级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辞职、辞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应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移交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辞退人员可凭《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其它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四)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重新确定。辞职、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五)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七)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按有关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发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可暂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

辞退费发放期限: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发放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3、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在发放期间因故死亡的。

(八)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一次性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缴纳,由该机构按规定向辞退人员逐月发放。

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的辞退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九)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十)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6.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篇六

(京政办发(199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2月28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一条

第二章 辞职

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本人。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第四条

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0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 辞退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第十一条

第四章 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

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5--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第十五条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 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 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 相关事宜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

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批准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公务移交手续和辞职或者辞退手续。对管理财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移交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7.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篇七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除董事长及总经理外均适用于该制度。

第三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归还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分类存档。

离职定义

第一条 员工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二条 自动离职。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包括不辞而别或申请辞职,但未获公司同意而离职。

第三条 公司辞退、解聘

1、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公司予以辞退;

2、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发布辞退通告。

第五条 公司开除。指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集团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的。2.在业务中“吃回扣”数量巨大被查实的。3.有严重破坏企业形象言行的。

4.将本企业业务介绍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及其它名义私自承揽业务的。

5.语冲撞或打骂客户,情节恶劣的。6.拒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监督及指导的。

重庆云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工作中弄虚作假,恶意欺骗公司,情节严重的。8.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或故意破坏企业财产的。9.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私自对外签协议、合同的。

10.违反公司关于所有员工不准以任何名义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兼职管理规定的。

11.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或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伪造现场、隐瞒真相的。12.受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无悔改表现的。13.属经济或其它犯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14.一年累计旷工3天,一年累计迟到50次者。15.未达岗位考核标准,达到解聘条件的。16. 30日内累计遭客户投诉三次的。17.30日内累计受到三次过失单处罚的。

18. 工作疏忽贻误商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19.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20.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的。21.其它达到公司解聘、辞退条件的。

注:员工受开除处分的,公司不予解聘补偿,且公司将不提前通知,该员工应在被开除当日办妥移交手续,否则停发其可领款项。

辞退手续及流程

第一条 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离职都要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逐级经部门主管、行政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 普通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主管及技术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三条 员工辞退或辞职被批准后,由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通知辞退员工本人,并要求其在一周内将工作移交清楚。

第四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本公司有权提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第四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重庆云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部门主管所指定的人员,内容详见离职表

2、事物移交。指员工任职期间所领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领用的办公用品,电脑设备、办公室、办公桌钥匙,借阅的资料、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器、所保管工具等)、仪器等。

3、款项移交。指离职员工将经办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室。

上述各项交接工作完毕,接收人应在《员工离职表》上签字确认,并经行政部审核后方可认定交接工作完成。

4、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分别签字后,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

第七条 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予发放工资。如由此给企业带来的一切损失,也将由员工本人来赔偿。

离职结算项目包括:

1、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行政部、财务室进行核算。

(1)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工作所配臵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2)培训损失赔偿金:接受公司外派培训,未能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应退赔全部培训费用;

2、工资:工资的结算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由财务室进行核算。

人力资源部

8.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篇八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动,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等有辞退的权利。

(二)辞退管理

第一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用职务之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或在业务中吃“回扣”被查实的

2、有严重破损企业形象言行的

3、将本企业业务介绍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及其它名义私自承揽业务的

4、言语冲撞或打骂客户,情节恶劣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恶意欺骗公司,情节严重的

6、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或故意破坏企业财产的

7、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私自对外签协议的

8、违反公司关于所以员工不准以任何名义兼职管理规定的

9、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或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伪造现场,隐瞒真相的

10、受过记,降级,撤职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11、属经济或其他犯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

12、一年累计矿工5天以上或月累计3天以上的

13、违反“员工守则”中第十四条规定的

14、未达岗位考核标准,达到解聘条件的15、30日累计遭客户投诉三次成立的16、30日累计受到三次严重过失单处罚的

17、工作疏忽贻误商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8、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9、试用期内不符和公司用人标准的 20、其他达到公司解聘,辞退条件的

第二条、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部门主管申请,填写《员工辞退通知单》(见实用表格),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对于离职员工,如需出据离职证明,由其本人向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员工离职证明书》按规定填写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9.保安员请假、辞职、辞退制度 篇九

1、我司员工无论何时何种原因需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严禁越级生效。

2、主管、队长请假需经经理批准方可。

3、保安员请假的,必须由班长或队长批准,并事前找好其他队员帮其垫班方可请假,特殊情况另行商议。事假超过两天的需经理批准。

4、无请假申请单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原则上不准调休,如遇特殊情况需队长、主管批准后方可。

6、对于请假者,如果休假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应有电话和证明文件事先说明方可考虑补办事假,否则超假情况,一律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7、请假的扣除请假期间的正常工资,旷工的扣3倍工资。

离职、辞退制度

1、由于个人原因需离职的,当事人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逐级批准后方可离职,并且离职前要跟队长交接好所有的手续;没填写离职单或工作没交接好就走的看情节扣薪。

2、工作中犯严重过失,屡教不改,被公司严重警告三次,记过两次者,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具体实施标准见处罚条例。

3、员工试用期、考核期内,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公司亦有权辞退该员工。

4、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

5、工作、事物的移交:

离职人员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妥善移交各项工作和事物,有发现私拿公司财务和服务单位财务及泄露本公司和服务单位内部机密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日期和标准

日期:所有离职、辞退员工的工资发放,均按公司薪资规定发放日期发放。

10.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篇十

辽宁中公淘宝店双“蛋”活动

今天中公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一些有关公务员方面的知识点,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大学生村官备考工作。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担 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 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 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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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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