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2024-09-1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11篇)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问题研究

作者:消防大队二中队 李青山

【摘 要】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屡屡发生公共场所重、特大恶性火灾,不仅造成了 惨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尽管这几年,公司火灾形势比较平稳,没有发生大的公共场所火灾,但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容忽视。【关键词】公共场所火灾;防治问题;对策

1.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少公共场所火灾隐患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公共场所建设和发展来势迅猛,短短几年时间各类公共场所发展迅速,消防工作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二是政策、法规明显滞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公共场所监督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三是公共场所建设和装潢市场混乱,公共场所因陋就简,建筑条件、装修装成材料和工程施工失去控制。四是老板、业主和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簿,急功近利,只重经营,不顾安全,忽视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五是员工素质低劣,人员变动频繁,忽视消防教育培训。六是用火用电管理不善,违章用火,电线过负荷现象普遍。七是行政干预、通融说情时有发生,影响和干扰消防执法。2.公共场所火灾防治的主要对策

2.1充分认识公共场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集聚有众多公众人员的场所。如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和发展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和繁荣的体现,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规模、数量和档次,从整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必定有大的发展。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消防工作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务极其繁重。不能因噎废食而采取遏制的作法,也不能依靠几次专项治理就能解决根本问题,更不能一劳永逸。要提高认识,以积极端正的态度和主动有效的工作来适应和满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要有长期的思想、组织准备和工作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重视抓好基础工作。2.2认真落实公共场所消防保卫重点单位管理

抓重点、保重点是消防工作的重要方法。鉴于公共场所的地位、作用和火灾危害性,适时把大中型公共场所列人消防保卫重点,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特别注重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人员实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重点单位考核评估。同时对其它公共场所也应切实纳人消防监督管理视线,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失控漏管。2.3切实把握住三个重要监督环节

消防监督机关能否抓住公共场所监督管理主动权,关键在于把握

住公共场所建筑审核验收、开业审批和业主变更登记注册三个重要环节。当前建筑审核验收,主要是解决好力度和质量问题。对开业审批和业主变更登记注册两个环节的提出,应该引起重视和加以研究。实践表明,公共场所产权与经营分离从消防安全角度讲管理难度大,应该对经营者有所制约。在公共场所开业前,对消防安全各项软、硬件的配置和准备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和了解,只有具备充分条件,消防安全有了可靠保障,才能允许开业。同时,当前一些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频繁,这些场所随着业主的更换,有的面貌全非,直接影响消防安全。因此只有采取登记注册的办法才能实施有效控制,也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解决。抓好三个环节,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尽管运作困难很大,但从长远观点看,必须下大力气明确目标、建立法规、营造机制,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2.4积极推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环境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人对安全的需要是基本需求。随着国民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需求也不断提高。如果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突出,甚至经常发生火灾,人们心有余悸,光顾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因此,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经营效果。利用这种事物间的必然联系,借鉴卫生部门和商品质量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用定期评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等级,火灾隐患黄牌警告等做法,铭牌示意,公布于众,就能使消防安全环境好的场所越加兴隆发达,形成安全、效益两者之间良性循环。否则反之,必然会失去竞争力,自然淘汰。

2.5大力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和观念

做好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场所老板、业主和经营者的认识。要通过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观念。自觉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经营,不抓安全的错误作法,引导他们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的路子。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建议省及较大城市建立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分期分批地开展消防轮训,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6有效提高公共场所专项治理力度

针对一个时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是十分必要的,关键是要真治实理,真正解决问题。经验表明,专项治理要认真细致动真格。如果走过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消极影响。开展专项治理要明确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当前,要集中精力解决好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严重不足、装修装潢极端混乱和用火用电无控制三大主要问题。要采取行政、技术和法律等一切有效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注重治理效果,同时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力促进隐患的整改和问题的解决。3.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举措

3.1更新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思想,是贯彻执行新《消防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任务

消防执法与社会广泛接触,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仅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队的整体形象,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消防机构必须积极回应新《消防法》的新要求,切实更新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思想。

3.2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是贯彻执行新《消防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门的执法职权较之原《消防法》明显增加,这也就对消防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各级消防部门必须狠抓队伍建设。一是各级要切实加强教育培训。要深入开展岗位学法学业务活动,重点学习《消防法》及消防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消防监督业务知识。

3.3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机制,是贯彻执行新《消防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要根据新《消防法》赋予消防机构新的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抓住消防执法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执法责任机制、执法制约机制、执法便民服务机制、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执法保障机制,制定修订与新《消防法》相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等各项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把新《消防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要求寓于各

项制度之中。从执法程序、制度、机制上、从源头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参考文献】 [1]蒋序桂.公安消防执法难的原因及加强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4).[2]吴瑞生.消防执法难点及对策探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1)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策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校园文化也更加丰富, 广大师生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各类场所应运而生。校园KTV、超市、宿舍楼、体育馆、网吧、自助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出现, 极大地丰富了师生们的业余生活。随着这种公共场所的出现和增多, 各种消防隐患也由此浮现。尤其在开学之后, 这类公共场所人员十分密集, 加上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出现消防事故。随着各大高校对校园文化的逐渐重视和投入的加大, 高校公共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多, 随之而来各类场所的消防事故也不断增加, 不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 加强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是十分必要的。

1 高校公共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高校有未经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存在

我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合格后, 才能投入使用。随着校园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各类公共场所不断增设、改建和装修,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一般都是先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等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 才会去办理相关的消防安全手续;有些公共场所虽然在建成时办理了消防安全的审批手续, 但是在经营或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需要对场所内部的一些装修进行翻新、改建和扩建, 或对原有房间布局进行更改, 进行二次装修或者改造的时候, 并没有重新去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手续。这些行为使消防审核和验收形同虚设, 也为消防安全事故埋下安全隐患。

1.2 部分公共场所未采取防火分割或防火设施形同虚设

部分公共场所开设在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内, 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娱乐场所并没有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没有形成为防火分区。一旦发生火灾, 就会殃及其他地方。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共场所为了满足广大师生消费群体的需求, 逐渐开始向大型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 集合了各种购物、娱乐、健身方式, 功能齐全。比如, 高校部分场所经营者开设KTV、健身房、桑拿、自助餐厅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娱乐场所。为了增强气氛和效果,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会让房间布局复杂化, 不断增大建筑面积, 这种行为会导致场所面积超出规范的要求, 导致出现消防安全隐患。而在防火分隔上, 没有防火分隔物或未按防火分隔的规范要求执行, 比如墙体不能低于2 h的耐火极限、楼板不能低于1 h的耐火极限等;有的装修防火门时使用的是普通木门, 没有经过阻燃处理的, 其耐火等级很低, 无法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也有的经营者虽然安装了乙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方便客人进出, 便将关门器去掉, 从而让乙级防火门没有了自动关闭的功能。这样, 乙级防火门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无法进行防火分隔, 也没办法阻止火灾中的烟气蔓延;有的高校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有的消防设施量少质差, 有的消防设施配齐后一劳永逸, 长期无人保养、无人维修和管理。以至于在发生火灾时, 这些消防设施发挥不了作用, 导致小火酿成大灾。

1.3 安全通道锁闭现象突出

高校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消防意识淡薄, 疏于管理, 导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有些甚至形同虚设, 不但容易造成消防事故, 而且还会在火灾时给人员疏散带来困难。目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公共场所由于其经营性质的原因, 内部建筑布局复杂, 影响人员疏散。 (2) 很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疏散距离远, 甚至有些疏散通道堆放很多的杂物, 导致疏散通道不通畅, 人员疏散困难。 (3)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或无法正常使用。有些公共场所为了便于管理, 只设置了很少的安全出口, 有的虽然安全出口的数量较多, 但是很多安全出口实际上不能使用, 发生火灾时安全出口不足和无法正常使用都对人员疏散极为不利, 还容易引起疏散的混乱。 (4) 消防安全通道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标志缺失, 经营者疏于管理, 增加安全疏散的难度。

1.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最为突出的就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高校大部分商户来自于农村或小商小贩, 只注重于经济效益, 漠视和敷衍消防安全, 甚至是不执行消防法规, 甚至个别会为了经济利益做出有损消防安全的事情。根据调查, 有相当多的公共场所很少甚至没有进行过消防安全演练, 无消防应急组织或有些未接受过安全培训、不具备消防系统操作上岗证, 或具备消防相关证件有能力处理消防事故的员工离职后, 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补充;有些即使有安排, 但是也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即使这些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 也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很好地保护, 存在乱丢乱放的情况;还有些娱乐场所在进行防火检查的时候敷衍了事, 没有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2.1 严格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针对高校内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和装修工程, 消防安全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这些场所的选址、内部结构、安全疏散、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消防安全是大事, 仅仅依靠消防安全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协同合作, 如工商部门、文化部门、治安部门和高校的通力合作, 采取群防群治的办法, 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及时通报, 严把源头关。

2.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在公共场所启用前、使用中,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确保各类消防设施齐全和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各项消防制度落实到位。另外, 确保这些场所具备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定期保养和维护, 定期有序地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加大监查力度, 使这些公共场所的员工都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避免消防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消防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不仅是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事, 也是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大事。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不但会危及广大师生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还有损学校的声誉。所以, 我们一定要把消防安全当做一件大事、要事来抓。

除了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外, 还要使广大师生员工熟知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消防事故中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学会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在出现火灾的时候能够很好地应对。

高校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比如部分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电器线路凌乱、老化, 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现象;高校装修改造工程较多, 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气焊, 民工吸烟、明火做饭等违章施工现象;个别人存有极端行为的风险等。因此,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防止消防事故尤为重要, 是高校中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徐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初探[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3, 26 (7) :76-77.

[2]吴晓羽.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及防火对策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2, 31 (32) :168-169.

[3]李德禄.浅析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成因与消防安全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1, 7 (4) :88-92.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火灾;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都被公用娱乐场所覆盖,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精神文化,但是,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心里恐慌感,因此,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控制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国家、社会、人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发的对策,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共同作用,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防患意思,控制好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风险。

1.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1领导及民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公共娱乐场所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经营业主注重的是自己的经济效益,民众注重的是自己的精神需求及娱乐程度,二者都忽略了人身安全意识,公共娱乐场所的领导轻视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并且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场所平时的消防安全检查,民众也不注重娱乐场所的安全性且自身的消防安全常识及自救常识严重匮乏,火灾一旦发生,就会惊慌失措。人们都不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来对待,安全事故随时都会发生,没有消防安全意识就极容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1.2公共娱乐场所的格局设计不规范,安全通道设置不合理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是根据商家自己的设想而建,既没有合理的安全通道或安全出口的设置,又没有向消防部门申报,甚至还有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是通过改变其他的建筑而建设,将内部格局进行私自拆设,不合规矩的建设,最终导致安全出口不符合正规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度是非常大的,有的经营者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从而在通道上增加座位,严重影响人们的通行,当安全事故发生后,人群将难以疏散,最终造成严重的损伤,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是严重的教训。

1.3公共娱乐场所的线路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的特点是灯饰种类多、音响设备数量大。这就会使其电功率比其他场所要高很多,部分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电路布设不合理的现象,如:电线老化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电线的滥用滥接、用铜丝替代保险丝等等,这些都特别容易造成电路短路而引起火灾。

1.4公共娱乐场所装修材料的问题

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都是塑料、木材、纤维等可燃性材料,这些材料是完全经不起明火考验的,从而导致火灾负荷直线上升。

1.5明火难以控制

电影院、KTV、歌舞厅、夜总会等这些公共娱乐场所聚集的人群一般都在晚饭后相对比较多,饮酒后的人们兴奋度都比较高,容易忽略自己的行为,将烟头到处乱扔,大量烟头的聚集就会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进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

1.6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措施缺乏力度

虽然我国公安消防部门每年都会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的专项治理,尤其是对已发生火灾事故的公用娱乐场所,但是,由于专项治理的特点是:阶段性强、具有突击性,因此,在治理工作结束以后,火灾隐患问题的反弹现象比较常见,这就使共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问题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同时,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措施力度不够,存在重视城区、白天,忽略农村、夜晚的问题,对于一些比较隐蔽的娱乐场所存在漏管现象,从而滋生了火灾隐患。

2.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对策

2.1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严格培训公共娱乐场所的全体工作人员,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消防安全知识,如:会使用常见的灭火器、会疏散人员,会根据起火原因及时扑救等。同时,要对广大群众宣传安全知识,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报导,从而引起人们对火灾隐患的关注,通过电视广告、公益广告来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安全常识,从而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自己能力。

2.2严格把守消防审核关

严格把守消防审核关是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一项根本措施,坚决不批准那些不符合规范而设计的公共娱乐场所工程;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建设期间相关设施的监督与管理,要按规范布设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通道及出口,合理的铺设电线电路;严格把守建筑材料的质量,不能让经营者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而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关口的把守工作,禁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开业。消防安全部门要严格把守各项审核关口,将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

2.3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

为了实现公共娱乐场所的长治久安,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各级政府要相互配合,共同作战,严格把守各个关口,只要有一个关口不通过,就必须实行全票否决制。每个部门的证件发放要以消防安全为前提去考核,只要该场所的消防安全没有做到位,就坚决不给予证件发放。同时,在实行专项治理时,要将农村及隐蔽的公共娱乐场所纳入治理整顿范围之内,防止漏管,加强夜间公共娱乐场所的治理。第二,加强长效管理力度,各个地方要明确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权限,定期号召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开展安全会议,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从而加强消防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第三,建立社会化管理机制,通过全社会人民的共同作用一起监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从而充分的发挥主管职能作用,同时,提倡广大群众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举报,充分依靠群众的力量,共同协管消防安全。

为了改善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火、灭火措施,从而有效的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郭增辉,郭慧平,王琳.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对策探讨[J].消防科学与技术(增刊),2007,26(8):213-215.

[2]张心亚.公共场所消防工作刍议[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0,13(9):40-41.

4.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设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二)电子计算机房(含控制室、磁带库)、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间及贵重物品库房;

(三)设在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影宫、多功能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四)其他建筑内面积超过___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大堂、餐厅、厨房和地下停车场;

(二)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物内的商场营业厅、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

(三)设在多层建筑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___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三条

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政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高层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材等救生设施。

第二十条

提供住宿、办公、娱乐的别墅应当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公共责任强制保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费率、责任范围、赔付及管理办法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具体投保事项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提取公众责任保险费和火灾保险费总额的___%,用于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其内部装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燃或阻燃材料。公共场所的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性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蕊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硬质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内禁止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在公共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使用中、英文,并醒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少于两条,且每条疏散通道的最少净宽不得少于___米。

新建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按前款标准设计,已建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使其符合标准。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有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设备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火警信号。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观察到火情或接到公共场所火灾报警、上级命令时,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拖延。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火灾,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机构的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接到报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有责任引导在场人员迅速安全转移。

第三十八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参加灭火训练,预防火灾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参加灭火,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三)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___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___元以上______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___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___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的;

(二)未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的;

(三)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四)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事故照明灯的;

(五)未按规定制订灭火预案、应急疏散方案或未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的;

(六)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维修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___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___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___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发生火灾不报警、不保护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和谎报火警的;

(二)在公共场所内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四)用电、用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可燃物品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的。

在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该单位临时停止危险部位的营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逾期___日,加收___‰的滞纳金。

执行罚款,应当给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___号决定将本条删去,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5.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应急预案 篇六

1、遇有应急突发事故时,当班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减低事故损失,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

2、遇有停电,应急灯立即启用,值班负责立即抢修。如临时停电,维护好秩序,如较长时间停电,一方面有组织的疏散顾客流,另一方面搞好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3、遇有火警,立即打119报警电话,值班负责人应立即指挥专职人员和义务消防员迅速切断电源,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灭火,并有序疏导消防者从安全通道疏散。

4、遇其他灾害性事故,值班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场内人员,保持通道畅通,如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送医院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请求援助。

5、场所内遇有恶性群体性殴、起哄闹事,值班负责人立即组织保安人员劝解疏散,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现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娱乐场所从业管理制度。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对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

2、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3、认真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辖区派出所,同时办理暂住证、上岗证。

4、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

5、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做到守法经营。

娱乐场所巡查工作检查制度

为有效促进场所安全健康有序的经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巡查工作检查制度。

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场所法人代表和经营负责人对巡查工作全面负责。领班、从业人员对自己所服务的区域进行具体负责。

二、巡查工作内容和要求

1、从业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情况,及时督促未挂牌上岗的从业人员及时整改。

2、场所经营治安秩序情况,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治安安全条件情况,灯光照度是否达标,包厢是否透明展示全貌,是否有反锁,容纳的人员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安全疏散情况,确保营业期间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保持技术状态完好。

7.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七

1 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隐患

1.1 公共娱乐场所自身的原因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设计、施工中不按照国家的强制标准进行, 导致建筑结构不合理, 而且所使用的材料也与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符, 这就导致公共娱乐场所内人为造成了大量的消防隐患存在。公共娱乐场所业主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从别处照搬照抄一些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各项消防工作也得不到落实。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由于业主对消防安全缺乏重视, 不仅擅自对场所的用途进行改变, 而且还存在着没有经过消防主管部门审查就开始营业的问题, 消防配套设施不全及不及时补充问题十分常见, 这都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1.2 监督检查实施部门的原因

当前部分基层消防监督检查机构由于人员严重不足, 无法将消防检查工作全部落实到位。个别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由于缺乏责任意识,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 不能够有效的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另外, 还在部分监督检查人员自身缺乏消防安全知识, 对相关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也缺乏学习, 这使其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2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策略

2.1 全面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队伍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操守

为全面提高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力度, 降低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 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队伍的知识水准, 强化其职业操守, 优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进一步提高消防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这一过程中, 相关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做好消防监督检查队伍的日常绩效考核工作, 确保各岗位人员完成自身岗位职责的基础上, 积极组织开展多元化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活动, 强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理论知识储备和实践操作技能,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考核机制, 激发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切实维护社会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 为充分调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 促使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 全面提高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及时排除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 降低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几率。在这一过程中, 为确保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可以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个人绩效和职称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效率相挂钩, 强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 确保其认真负责的开展各项工作, 及时发现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3 规范消防审查程序

为全面提高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降低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 应当严格规范消防审查程序, 确认通过消防监督审查的公共娱乐场所方可开业,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立即整改。具体来讲, 消防监督审核主要包括对场所布局结构、内部装修装饰以及安全通道等硬件条件的审查, 也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员工消防培训以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软件条件的审查。在实际消防审核的过程中, 应当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布局结构满足国家法定消防标准, 其内部装修与装饰应当具备耐燃性, 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以备不时之需, 消防设施应当配备齐全。与此同时,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完善且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 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 将消防责任落到实处, 并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施的性能优良, 保持待运行状态。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 只有确保场所的硬件与软件条件均过关时, 方可通过审查, 并颁发营业制造。待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后, 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不合格应当令其限期整改, 切实保证消防安全。

2.4 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 需要做到严格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加强指导工作, 避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偏差,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 能够及时发现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装修消防认证工作, 对于承担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的队伍, 需要取得消防认证后才能进行施工, 并在施工过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选择装修材料及对结构进行变动。消防主管部门还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特虽是在天气炎热及用电离峰期内, 需要组织人员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不留死角, 监督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在执法过程中, 还可以联合公安、工商、建筑等部门, 各部门联合执法, 相互配合, 对重点场所及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 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2.5 增强公共娱乐场所内工作人员对火灾的应对能力

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 为有效的降低安全隐患, 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共娱乐场所内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确保其面对火灾时具有组织应急疏散的能力, 从而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在这一方面, 可以定期组织公共娱乐场所内工作人员进行火灾逃生演练, 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要领, 并确保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最大程度上降低火灾的发生几率。在发生火灾时, 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内工作人员能够依靠自身消防安全相关知识沉着冷静应对火灾, 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隐患, 保障社会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需要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检查, 严格履行各部分职责, 在发现公共娱乐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切实保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蒲虎, 史玉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 2015 (28) :183.

8.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危险性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层面的需要,许多休闲娱乐场所应运而生,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群众休闲、消遣、娱乐的主要渠道,文章通过对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以及监督重点作出了阐述,并提出了浅见,以供行参考。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危险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群众休闲、消遣、娱乐的主要渠道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中,而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由于投入少、适应大众消费等特点,近年来有了快速发展。这些场所大多附着在其他建筑里,人员密集,电气负荷大,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小火酿成大灾的沉痛教训时有发生。加强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正变得越来越急迫和重要。

1.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1.1消防监督存在盲点,业主重视程度不够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许多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因达不到标准要求,而由地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鉴于目前派出所执勤民警人数少,任务重,且对消防工作了解不够深入,无疑使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处于失控漏管状态。目前,绝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为个人投资,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新建和内部装修时往往不主动报送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备案,致使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就已经埋下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或者和消防部门打“擦边球”,在隐蔽工程中擅自降低消防标准,致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或者在取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后,又擅自进行局部或大面积装修调整。

1.2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危险性大

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减少投资和美观,在装修过程中,特别是吊顶、隔墙以及隐蔽工程等部位,很少能够自觉按照规范要求使用阻燃制品,而是大量采用比较便宜、装修周期较短的常见装修材料,如木板、纤维制品等可燃材料,使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有些一味追求装饰和音响效果,大量采用镜面玻璃、聚氨酯泡沫等合成材料,这些材料燃点低、发烟大,燃烧分解物多、毒性强,能生成大量的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毒烟雾,一旦发生火灾,将给火场被困人员造成致命的灾难。

1.3节假日超员经营,人员疏散较困难

大多数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往往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把安全出口当作应付消防检查的武器,刻意关闭安全出口,或者对方货物堵塞消防通道,仅留有进出口,或者没有按要求设置带电式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而是使用反光式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出现断电情况,不论白天夜晚都变成漆黑一片,想做到快捷迅速和安全的疏散,使被困人员顺利疏散到安全地带非常不现实。

1.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力,普遍存在隐患

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便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开业前确实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机械排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但业主及员工的认识往往停留在有设施、达到要求的层面上,在经营过程中缺少对设施设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就算发现问题,也因为维护保养成本问题,不主动与维保单位联系维修,反而在消防设施处于停用状态下继续营业,直到消防部门检查发现或者发生火灾后才亡羊补牢;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没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往往以各种借口随意少配,也不落实器材管理责任人,致使灭火器过期或气压不足。

1.5从业人员消防意识淡薄,缺乏自救常识

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及员工缺乏用电常识,往往只顾及经营中的需求,用电设备哪里需要哪里加,想怎么加就怎么加,长此以往便形成了蜘蛛网式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也存在电气设备超负荷长时间运行;同时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为招揽顾客,经营时对顾客吸烟以及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现象也不加制止,特别是圣诞节、情人节等,存在人员密集、使用明火庆祝的现象,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造成人群恐慌,逃生时发生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的恶性灾害事故。另一方面,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在招聘员工后,往往只对新员工提出经营方面的要求和培训,致使新员工缺乏相应的消防教育和培训,不懂得基本的防火及灭火常识以及自救逃生知识,甚至对本场所的现有消防设施的数量、情况、使用方法一概不知,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新员工完全做不到第一时间疏散顾客、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救初期火灾的要求。

2.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管理

2.1严把消防行政审批关,杜绝先天性隐患

针对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现状,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平时应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的时候加强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公共娱乐场所新、改、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情况,在形成既成事实之前就提前介入,耐心进行讲解说服教育,特别应注意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粗暴,而应根据经营者自身实际情况,区分方式方法、按照阶段进行逐步讲解监督,直到该场所完全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整改完毕,使场所在建设、改造初期就要从设计、施工、监理上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别进行审核、验收或者备案。同时,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也应加强与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的配合与沟通,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辖区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切实把消防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娱乐场所,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照,共同把好开业、使用关。尤其是对应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却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检查。

2.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好日常消防监督

一是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对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应全部纳入派出所监管范围之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民警岗位目标考评责任制中,明确奖惩,并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每个单位消防管理责任到每名监督员。二是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认真细致的进行安全检查,绝不放过一丝火灾隐患,并协助制定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做出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严禁无证、无资质的企业承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进入施工领域,避免采用易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2.3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首先,要增强执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结合消防部队中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狠抓消防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摆正消防监督工作的位置,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利益驱动等问题,要严厉打击在消防宣传、隐患整改、防火检查等工作中不作为的现象。其次,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是提高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监督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2.4形式多样,不断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要提醒和监督业主应定期对单位内部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尤其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报警方法、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内容。二是要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增强经营业主的消防法制观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结合反面火灾案例,采取现场讲解、课堂培训等形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达到让广大经营业主知法、守法的目的。三是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通过培训让其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2.5建章立制,强化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二是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觉树立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等,并严格贯彻执行。三是要加大消防投入,不断完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适时开展演练。同时,应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以便化解火灾风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Z].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39号令)[Z].

9.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九

专业论文

浅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和对策

浅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一些公共娱乐场所发生了多起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案例,本文探讨了该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以及消防安全的难点和盲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火对策以提高公共娱乐场所对火灾的防控能力。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 防火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很快的发展,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经济条件大大改善,大量的用于满足人们消费、休闲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用而生。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娱乐场的出现确实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些场所也带来的众多消防安全问题尤其是重大火灾事故也是无法回避的,这给人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指的是依据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法规条例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具体包括游乐游艺场所、网吧、保桑拿浴室、旱冰场、龄球馆等营业性休闲或健身场所;卡拉OK厅、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录像厅、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或演出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音乐茶座、夜总会等场所。

1.安全疏散问题

公共场所虽然大多数能在安全出口个数,安全疏散距离,安全疏散宽度等方面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但是因为一些人为因素致使该类场所普遍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能保证安全

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公安部39号令第九条明文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上锁、阻塞。但是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私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通道内大量堆放杂物、可燃物,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封闭,一旦发生火灾,场所内人员无法安全逃生,这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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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都是容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2.内部装修问题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装修选材方面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规定,不论是位于高层还是多层民用建筑中,只要是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是地下一层,无论该场所有无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其墙面装饰材料均应为B1级以上。目前,部分场所经营者为了追求豪华,高档,在场所装修时大量使用木板,纤维板,聚合塑料和聚胺脂泡沫等易燃、高毒材料,未经过阻燃处理; 电气线路不穿管敷设,私拉乱接电线,增大了场所的火灾荷载,造成更多的火灾隐患。

3.消防设施问题

目前,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虽然安装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消防系统,并且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了各种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但是由于经营者流动性大以及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4.消防管理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普遍存在着消防法制观念

淡薄的问题。一些场所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是未经审核验收合格擅自开业; 一些场所虽然审核验收合格,但是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一些场所开业后未

按照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对策

1.转变观念,增强对火灾危险性的认识

所有公共娱乐场所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场所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应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逐一登记注册,建立专档,并帮助场所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档案以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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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制度,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行政处罚,使其能够尽快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场所消防安全。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加强对场所管理的同时,还应与派出所、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和配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凡在场所内

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要求其当场进行改正,强制进行拆除。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必须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没有申报的应该进行补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使用。对那些未申报,擅自开业的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对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各项规范和要求,如安全疏散、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内部培训等方面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审核、验收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从源头上把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开业以及补报的公共娱乐场所严格检查、严格把关。

4.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投入使用前,要求对其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和掌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和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明确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内部员工定期对场所进行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5.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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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都是因为疏散通道上锁堵塞,安全出个数缺少所造成的。所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绝对的畅通是杜绝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基本的要求,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麻痹大意。从业人员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特别是应急设施(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进行有效的扑救。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马海兵,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工程师,专业:消防工程系。第二作者:张连波,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万全大队教导员 专业:消防监督。

10.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 篇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拘留;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财物;

(六)责令改正;

(七)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可并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的;

(二)宾馆、饭店内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在客房内使用非阻燃的地毯、墙纸、纸篓的;

(三)擅自拆除、移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割)作业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六)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的。

第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安装、敷设、维修电器线路及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三)使用自动报警、灭火设备的单位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的;

(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五)阻塞高层住宅、地下工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六)违反仓库、古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八)有其他重大火险隐患的。

在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可责令该单位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九条 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其中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没收财物;有第四项行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并处吊销证书: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机动车、电瓶车等车辆未安装防护装置进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

(三)违反规定装卸、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四)违反禁令在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一)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进行内装修工程,其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交付施工,或将未经验收合栺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二)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程防火设计和要求或未按防火设计和要求施工的;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擅自承担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工程,或安装的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及要求的;

(四)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并追回已出厂或销售的产品,直至撤销对该产品的认可: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栺产品冒充合栺产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标识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对第四项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栺证明的;

(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

(三)无主要技术参数的;

(四)限时使用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第十三条 对维修消防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发出《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单位,可撤销对其的维修认可。

第十四条 未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擅自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下列第二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妨碍火灾原因调查,或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七条 对单位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其中,对因防火负责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对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计人员未按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三)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第二十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当场处罚外,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可以口头传唤。单位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可传唤单位负责人。

(二)讯问。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讯问。讯问时应当作出事迹?谎段嗜司?硕匀衔?尬蠛螅?Φ痹诒事忌锨┟?蚋钦拢?段嗜艘灿Φ痹诒事忌锨┟?

(三)取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裁决。 消防监督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两人以上同时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罚。单位、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裁决应填写裁决书,并立即向被处罚人或单位负责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受罚款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消防监督员或者在接到裁决书之日后五日内送交裁决机关。

裁决机关收到罚款或没收财物,应当给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罚款及没收财物变卖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裁决停产、停业的裁决书应明确其部位、区域、时间和恢复生产、维修、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对有可能随时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可由管辖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先行责令停产、停业,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裁决书。 第二十六条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后五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所作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栺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1.浅析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消防;易燃易爆;火灾原因;对策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带来了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很大增加的问题,因为在这些场所有着影响火灾扑救的火灾载荷大的问题,导致很大损失,再由于不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因素存在,显示出我国易燃易爆场所比较严峻的火灾形势。所以,就必须对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及爆炸事故的特点和发生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原因分析

1.1电气点火源

电火花和静电火花是造成电气点火源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具备防爆措施的电气设备本身,加上接地装置也采用等原因,很容易有电火花产生将火灾爆炸事故引发。而且设备、物体和人体上也能积累静电,当其放电时易燃蒸气、粉尘和纤维也易引燃而产生火灾爆炸后果。

1.2化学作用

当出现化工生产的控制失灵或化学物质与其它物质发生作用的时候,或者非稳定的化合物进行分解等原因,都能导致过多的化学热产生,也会出现起火问题。

1.3摩擦生热起火

摩擦起火所产生的原因,有着发热的轴承、失调或已损坏的部件、原料堵塞或卡住等等,也有着动力驱动装置和传输装置的不良配合的诸多原因。

1.4人为原因

当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规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的原因在于操作人员思想麻痹、用火不慎等。同时容易引起火灾的还有在禁火区玩火、在生产场所用放火方式所做的破坏性行为等等。

1.5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还有不健全的制度、有缺陷的工艺设计和技术、缺乏设备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不恰当的化学危险品处理等等。

2.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燃烧的发生需要的前提是点火源、可燃物和氧气要达到一定浓度作为条件。因此,消防防火需要做的工作就是隔离开三者,或者让氧气不能达到点燃所需的浓度、在点火范围内控制点火源的点火。

2.1控制易燃易爆物质

首先,要做好生产工艺的改进。可以通过以燃烧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燃烧爆炸危险性大的物质的方法进行。其次,对可燃物料泄漏提前预防。因为易燃易爆场所中有些液态物料具有流动性、气态物料和粉尘具有扩散性等特性,所以必须设法预防其由于此密封不好或误操作易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出现。再是要做好密闭和通风措施的工作。密闭是为了防止易燃气体、蒸汽或可燃粉尘泄漏与空气形成可燃体系而对设备采取措施。对于那些无法密闭的装置可通过良好的通风除尘装置的设置,来使空气中可燃物的含量有效降低。另外,还要加强保护惰性介质。通过将惰性气体加入到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系统、场所之中,使可燃气及氧气的浓度降低,以达到燃烧爆炸危险性的降低或消除。

2.2控制着火源

控制或消除着火源是消除火灾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有四种类型构成了易燃易爆场所中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发生的能源,也就是化学点火源(如明火、化学反应热)、电气点火源(如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高温点火源(如高温表面、热辐射)、冲击点火源(如摩擦撞击与绝热压缩)等等。可以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此类场所的火灾都是由此而引起的。

2.3研究动火检修作业的相关安全措施

由于在检修场所中,可引起火灾的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以及点火源等很容易同时具备。所以,动火检修工作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有着很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经常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现象。必须在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的设备检修中的动火作业过程中,围绕如何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这个问题,必须加强研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2.4防火防爆安全装置的设置

所谓防火防爆安全装置主要是为预防事故在生产系统中所设置的各种检测、控制、联锁、保护、报警等仪器、仪表、装置的概括。当前,有两种类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下简称“防爆型系统”)在我国防爆区得到了运用。其中一种为本质安全防爆型,包括系统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于防爆区设置;在在防爆接口内安装本质安全回路中的安全栅,在安全区设置。而另一种系统的特点为,探测器的设计方式为本质安全和隔爆复合的防爆设计,在探测器的隔爆腔内安装本质安全回路中的安全栅,可直接挂接探测器到安全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总线上;采用隔爆的防爆设计手动报警按钮,上述两者均于防爆区内设置。相比于第一种系统,防爆接口就接省了。对两种类型的防爆型系统进行比较。虽然前者成本不高但有着复杂的系统结构,有着比较大的现场布线、施工工作量;而后者虽然有着简单的系统结构,然而有着比较高的产品成本,总的投资也很大。

2.5强化消防管理

近年来,全国在易燃易爆场所火灾或爆炸发生的现实情况看,占据很大比例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用火不慎、违章操作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案例。其原因主要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很多漏洞存在,导致这样火灾的原因很多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所以,就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及工作人员在消防管理人员的严格要求下,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总之,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就应当深入分析相关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控制易燃易爆物质、着火源、动火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加强消防管理等方面入手,在减少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发生方面,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于水军,潘荣锟,余明高等.2005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2006,25(6).

[2]吴建龙.易燃易爆场所的隐形杀手[J].劳动安全与健康,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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