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简答总结

2024-09-30

自考国际商法简答总结(共4篇)

1.自考国际商法简答总结 篇一

2018年10月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商法

试卷

(课程代码00091)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1.下列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意大利 2,关于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B.判例一般也作为大陆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C.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为衡平法与普通法D.普通法通常被视为是衡平法的补充规则 3.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B.股东会一般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C.董事会决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表决 D.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董事会选任 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正确的是

A.大陆法主张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就是合同当事人 B.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本人

C.英美法主张代理人如果未披露本人身份,代理人就应该是合同当事人

D.英美法中代理人只要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就及于本人 5.关于精神病人、酗酒者和吸毒者订立合同的效力,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 A.该合同是有效的

B.该合同如果是在对方明知此情况存在依然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下,是无效的 C.在对方明知此种情况存在但依然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下,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D.这类合同一概视为无效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A.投邮生效原则 B.到达生效原则 C.协商一致原则 D.签约一致原则 7.根据FOB术语的特点,指定船舶并派船的义务由下列哪一方承担?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8.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的是

A.法国 B.德国 C.意大利 D.英美法国家 9.《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 A.钩至钩原则 B.接到交原则

C.港至港原则 D.收受到交付整个期间 10.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从大到小排列,正确的是 A.DDP-CIP-FOB—EXW B.FCA—EXW—CIF—DAP C.EXW—FAS—CPT—DAP D.DAT—CFR—EXW—FCA 1 1.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12.下列不属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险别的主险类别的是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

13.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的证券为完全有价证券,下列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的是

A.汇票 B.股票 C.公司债券D.仓单

14.如果汇票上未载明出票地点,日内瓦公约以下列哪一个地点作为出票地? A.接受票据的地点 B.持票人所在地 C.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 D.视为无效汇票 15.规定涉及不同国籍当事人的商事争议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的常设仲裁机构是

A.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 B.伦敦仲裁院

C.美国仲裁协会 D.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1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 B.每个合伙人均具有内部监督权

C.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

D.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企业中的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E.合伙人相互之间存在互为代理关系

17.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一般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由同一有效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期届至,而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期尚未到来

C.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履行的能力

D.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担保 E.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合同被解除为最终后果 18.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术语中风险转移以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界的有

A.FAS B.FOB C.CFR D.CIF E.DDP 19.下列属于《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 A.船长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

C.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D.货物固有的特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点亏损 E.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20.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通常是指

A.保付代理行 B.保兑银行 C.货物运输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E.委托人 21.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通常有 A.要约因过期而失效

B.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C.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D.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而失效 E.要约因要约人宣告要约无效而失效

2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是指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按约履行抗辩权 E.继续履行抗辩权

2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货物品质是否与合同相符,主要依据以下哪几个标准判断? A.货物是否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的使用目的或用途

B.货物是否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C.货物是否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D.货物是否达到同类货物的最高标准

E.货物是否达到卖方所销售的同类货物的品质

24.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汇票必须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A.写明“汇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C.汇票的受款人 D.汇票的付款人 E.汇票的出票日期

25.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该条款使双方承担了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 B.该条款使CIETAC取得了管辖权 C.该条款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D.若对CIETAC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E.若两公司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效,该仲裁条款也应无效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26.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27.海上保险的代位权 28.CFR 29.参加承兑 30.实际全损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3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违约救济方法。33.简述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权产生的方式。34.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五、论述题:本大题l5分。

35.试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o 36. 中国杭州某茶叶销售公司3月1日向美国某公司发传真:“西湖龙井明前特级茶叶1000公斤,每公斤300美元,FOB上海,4月中旬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3月20目前复到有效。”

美方3月17日传真回复:“若单价为280美元则可接受,仲裁机构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

中方3月18日回复:“仲裁机构可接受,但价格不可减少。”美方未回复。3月19日,中方再次发传真:“西湖龙井明前特级茶叶1000公斤,每公斤300美元,FOB上海,4月中旬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3月30日前复到有效。” 3月21日,美方回复:“同意你方条件,请于本月底立即装船!”

之后因市场价格上涨,28日中方去电称“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我:h-7,同意每公斤300美元,否则将不予出售”。最终,中方未将这批茶叶销往美国。

请问:

(1)美方3月17日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2)中方3月18日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3)中方3月19日的传真是否为新要约?(4)美方3月21日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5)中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上均请说明理由)

2.国际商法复习总结 篇二

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事----包括买卖、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许可证交易、投资、项目开发、货运等一切经济活动。渊源:

(一)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制定法; 判例法----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2.合同法的重点(包括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合同履行的原则(法、德;英、美);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各国违约救济方法;合同的消灭)3.合同的概念及成立的要素 概念: 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大陆法:合意(Consensu)。英美法:允诺(Promise)成立的基本要素:

1.Mutual Agreement(共同协议);2.Reality(真实性);3.Capacity of the Parties to contract(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4.Consideration or Cause;5.Legality(Formalization and Content)(合法性)4.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

一、意思表示一致 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到达主义 英美法:投邮主义 ;

二、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是指当事人间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

对价的基本原则:(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约因----法国法中特有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5.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一般规定,自然人中的未成年人、禁治产人都属于缺乏缔约能力的人,对于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情况,可能产生三种法律后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销;无效

(一)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有效合同:

(1)涉及必需物品和服务的合同;(2)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这包括期间较长的或者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未成年人欲撤销这类合同,须在未成年时或成年后的适当时间内进行。

3、无效合同:非必需品买卖和借贷合同是绝对的无效合同

(二)禁治产人

1、大陆法规定:一律无效

2、英美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其被宣告精神错乱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酗酒的人在酒醉时签订的合同可在酒醒后应其要求撤销。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通过它的授权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其公司章程的规定。6.合同的形式

(一)英美法:

1、签字蜡封合同:英国法律规定:转让船舶、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抵押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订立。美国大多数州已废止签字蜡封形式。

2、简式合同:必须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但不等于完全不要式。英国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美国:不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一项要件。但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二)大陆法系

法国:要式合同、商事合同为不要式

德国: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如土地买卖合同要具备法定形式。中国:《合同法》:书面、口头、其它形式 7.合同的内容及构成

(一)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各国均要求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1、英美法:

(1)、被成文法规定为非法的合同无效。(2)、普通法规定几类合同非法。如触犯刑律或民事侵权的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等。

2、法国法

(1)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如毒品(2)合同的约因不合法

3、德国法:法律行为和整个合同内容若违法即非法。

4、中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的构成:

1、明示条款 ;

2、默示条款: 民商事惯例 8.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一、错误陈述:构成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对事实的不正确陈述;

2、这一陈述确实诱引另一方进入合同 ;

3、陈述者在作陈述时有过错 ;

4、原告在情理中相信了被告的陈述

二、误解

1、英美法:身份误解、客体误解、条款误解。法律后果:撤销合同。

2、法国法:误解的严重程度必须达到阻止合意的成立时,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3、德国法:意思表示内容的误解、意思表示形式上的误解。法律后果:可以撤销合同。

三、胁迫和不当影响 9.合同的解除

一、英美法:

1、合同因履行而解除 ;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 ;

3、因合同的受挫而解除 ;

4、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

5、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原因的出现而解除:合并、时效、混同、破产等。

中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情景:(1)一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了经济利益;(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二、法国法:清偿、更新自愿免除、抵消、混合、标的物灭失、取消、时效、解除条件成就。

三、德国法: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10.违约与救济 违约的形式

1、英美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

2、法国法:不履行合同、延迟履行

3、德国法:给付不能、给付延迟 ;

4、中国: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违约的救济:

1、损害赔偿

英美法:损害赔偿的方法是恢复原状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主,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2、实际履行;

3、禁令

4、解除合同(重大违约、轻微违约)11.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 12.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1、其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其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13.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 国际惯例(无)

• 国内法规范----在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14.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1、意定代理:本人的意见表示

2、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二)英美法

1、明示授权:口头或书面形式

2、默示授权:是指本人的授权意图,虽未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明示方式表达出来但其行为或言词使另一人推断自己有代理权,也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3、客观需要代理:是指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4、追认代理

15.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内容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FOB、CFR、CIF •

3、买卖双方的义务 •

4、违约的救济方法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 货物-----一切有形的动产。

• 特点------货物跨越国境的买卖关系。17.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参加的国家不多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1.1.生效

1、宗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2、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公约》用排除法列明了七类货物不适用公约调整。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当事人:《公约》规定: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在要约未生效前,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撤销:要约已生效,承诺通知未发出。但是: A、明示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 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

3、要约的终止:被拒绝、过期、反要约、撤回、撤销 19.要约的消灭的原因有:

•(1)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 •(2)因要约期间已过而消灭; •(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消灭;

•(4)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而消灭。20.承诺

1、承诺的有效条件

•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 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④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生效时间:投邮生效(英美法)、送达生效(大陆法)、了解生效(意大利)• 《公约》:送达生效

21、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国际商业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3)2000年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 2000术语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2、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组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

D组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23.几种主要价格术语 • FOB,CFR,CIF • FCA,CPT,CIP • 区别: •

1、在适用范围上:FCA、CIP、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OB、CFR、CIF主要适用于海运。

2、在交货地点上:FCA、CIP、CPT在内陆,后者在装运港。

3、在风险转移上:FCA、CIP、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线,后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为界。24.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一、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

二、支付方式:

1、汇付:信汇、电汇、票汇

2、托收:《统一托收规则》: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 当事人:付款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 •

3、L/C:UCP600 • 银行信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议付行、通知行 25.托收的定义和基本做法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基本做法: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 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26.托收业务流程

27.跟单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fter sight , 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请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iptance ,D/A)•

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28.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29.信用证

(一)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信用证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付款人只能是银行。(银行信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根据买卖合同又独立于合同)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银行凭单付款,不问货物)30.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

1、英国:

• 《英国货物买卖法》区别特定物与非特定物的买卖

•(1)特定物----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货物所有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愿转移时移转。

•(2)非特定物----在货物特定化以前,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

2、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

3、法国:《法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德国:《德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是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而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

5、中国:

•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的转移 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2.在途货物的交货;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3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的分类: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另单运输、件杂货运输)2.租船运输

32.关于提单的3个国际公约

33.提单的定义和种类 • 提单的定义

• 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单证。(功能定义)• 提单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运输单据区别 的关键:交货凭证、可转让 • 提单的种类

•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shipped B/L,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named B/L, order B/L, Blank B/L)•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lean B/L, foul B/L)• , charterparty B/L)• 其他特殊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34.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时间、内容、主观标准

2、管货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标准、内容、时间

35.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 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36.国际货物保险的定义和种类

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约定的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37.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 绝对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披露(disclosure)– 陈述(representation)– 不得违反担保

• 保险利益原则 •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38.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

–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 被保险人对下列事项具有可保利益:

– 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 – 担保物权和债权

– 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的利益或期得利益

39.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

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2、关系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是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二、国际货运保险合同中的有关用语

1、保险标的----国际货运中的货物及其有关责任

2、保险价值----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的总和。

3、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

4、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变更(保险事项、保险责任的变更)和转让(背书转让)4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

1、保障的危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恶劣气候、沉没、搁浅、触礁、碰撞、失踪、破船

•(2)外来风险:是指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失火、偷窃、提货不着、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等。•

2、保障的损失: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船方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 共同海损----通常是由利害关系人船方、货方和运输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41.承保风险

• 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外来风险 • 海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 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特殊的外来风险 42.损失

分为:(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43.共同海损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 共同海损定义: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何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 在;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具有效果。44.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比较

45.代位和委托

• 代位权(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海上保险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能附加任何条件;(4)委付须经接受方接受为有效。代位与委托的区别:

• 代位产生的原因是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委付是发生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产生的;代位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接受,而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有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46.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icc 基本险别:平安险(FPA)、水渍险(WPA/WA)、一切险(AR)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47.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简写F.W.R.D.)③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④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⑤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⑥破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⑦串味险(Risk of Odor)

⑧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⑨钩损险(Hook Damage)

⑩包装破损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⑾锈损险(Risk of Rust)•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48.特别附加险

• ①交货不到险 • ②进口关税险 • ③舱面险 • ④拒收险 • ⑤黄曲霉素险

•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49.海洋货物保险条款(ICC)

• 协会货物条款(A)——ICC(A)• 协会货物条款(B)——ICC(B)• 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恶意损害险条款

说明:前三项可以独立投保;第四、五项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也可单独投保;第六项只能作为附加险别投保。50.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法----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产品责任法重要的术语

(一)产品 美国: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及天然产品。欧洲:产品----一切可移动的物品。

(二)缺陷

美国:两个标准

1、产品安全性的期望-----是指一项产品应该具备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在可预见的该 产品的可能使用范围内认为它应该具有的安全性。如果产品不具 备此种安全性就被认为是有缺陷。

2、效益一危险 性分析(Benefit-Risk Analysis)。据此 , 法院如果认为某项产品对社会的用途远超过其具有的潜在的危险性就不认为它有缺陷;反 之 , 则视其为有缺陷的产品。这一方法常被用来判定某项产品的设 计上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因此 , 产品责任法中所指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 性 , 这与买卖法中所讨论的产品的缺陷不尽相同。后者所指的缺陷 范围较大 , 包括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形。(三)生产者(Producers)多数国家产品责任法中的 “ 生产者 ” 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产品的制造者 , 而应理解为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予负责的主体 , 它可能包括生产或销售过程中任一环节的经手者 , 即原材料或零 部件的制造人或供应人、成品的制造人、批发人、零售人、检验人、运输人或修理人等。不过 ,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 “ 生产者 ” 却仅指 产品的制造者。(四)产品消费者(Consumers of Product 〉

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 “ 产品消费者 ” 不仅指可预见范围内的产品实际使用者 , 而且还包括可合理预见范围内的使用者亲友 , 甚至旁观者〈 by-standers)。这些 “ 产品消费者 ” 因缺陷产品遭受了损害 , 便可以以原告身份向存关 “ 生产者 ” 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五)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产品责任指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 该产品 的生产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 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归责原则

美国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产品责任法实际上是由联邦和州一些制定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和具有先例约束力的有关判例所构成。

(一)过失责任理论 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可以有关责任方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小心谨慎之责这一法律义务,以致使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 这就是过失责任理论。

但原告必须证明 : 被告负有小心谨慎之义务;被告因粗心大意的过失行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原告受到了伤害;原告的伤害与被告的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被告的过失而使产品产生缺陷是造成原告伤害的近因。过失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是原告需证明被告在生

二、销售某一产品全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过失,即主观上有过错,致使本来能够避免的危害未能够避免。案例:

康特尔诉阿麦利隆五金制品公司案(1979)原告康特尔(Cantreil)因所使用的由被告之一的沃纳公司(Werner)生产的梯子突然断裂而被摔伤 , 遂以违反担保为由对梯子的生产 者沃纳公司、批发商阿麦利隆五金制品公司以及零售商摩尔公司(Mooce)提 起诉讼。

堪萨斯州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上述二销售商无过错 , 免于承担责任 , 而判决被告沃纳公司违反担保义务。该发生断裂的梯子是 MarkV型铅制小型家用扶梯。在此梯子的包装纸板上印有 “ 品质精良、轻便、耐用、安全 ” 等 , 字样 , 而且此梯子的使用说明书明确标明它能承受 200 磅以上的重量,并注明 ” 生产者保证梯子在被加以正常使用时没有材料或制造工艺上的缺 陷 "。法院认为这些说明构成了明示担保。原告体重只有 165 磅 , 事故发生时 原告并未在不正当地使用梯子 , 且梯子当时的情况与其离开被告工厂时完全 相同 , 故判决该公司违反了担保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错误说明理论(Theory of Misrepresentation)

错误说明理论----产品的销售者如果通过口头形式或通过广告、产品宣传手册、价目表等书面形式就其出售的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做出了错误 的说明 , 且买方之所以购买某一产品就是因为依赖了该种说明 , 那 么受此产品伤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四)严格责任理论(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

1、严格责任----是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必须承担的一种绝对责任。

2、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并非要求有缺陷产品的销售方承担无条件的绝对责任。原告只是无需证明被告有过失 , 但仍需证明产品有缺陷 , 且原告的伤害与该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3.原告在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时 , 虽无需证明被告有过失 , 但仍需证明下列几个要素 : 〈 1 〉被告是专门从事销售某 种产品的商人;

(2)产品到达买方时的状态与其被出售时的状态相比未发生重大 变化;(3)产品处于一种有缺陷的状态;(4)这种缺陷 使得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其财产处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5)在产品的缺陷与原告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被告-----受害方依严格责任理论可起诉的被告方包括产品的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 以及批发商 和零售商 , 甚至 是产品的出租人。原告----是可以被合理预计到会因产品有缺陷而受到伤害的任何人 , 包括产品的最 终消费者或使用者 , 有的法院判决将旁观者也列入该理论所保护 的范围之内。5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一)过失责任中被告的抗辩 1.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

又称为原告的过失分担。这是指受害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加害 产品的缺陷未能发现或对于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未能适当地加以 预防 , 应承担一部分责任。2.危险的承担

这是指原告明知产品危险仍自动或故意加以使用致使其受到伤害时 , 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3.明显的危险与非正常使用

美国有些法院 常以产品的危险十分明显为由拒绝判给原告任何赔偿。另外 , 也有的法院以产品使用者未将产品按其本来的目的加以使用或使用方 法明显不当为由要求原告自负责任。(二)担保责任理论下被告的抗辩 担保责任可在双方的合同中加以限制或排除。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 原告以担保责任理论为依据起诉索赔时 , 被告可以担 保已被限制或排除作为抗辩理由。但一般来说 , 法律不允许卖方明 确限制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尤其是不能排除其产品造 成人身伤亡方面的责任。(三)错误说明原则中被告的抗辩 1.吹嘘

2.原告没有依赖错误说明(四〉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的抗辩

严格责任理论对原告最为有利。过失责任中被告的许多可行的抗辩理由不适用于严格责任 , 特别是被告一般不能以原告自己 的过失行为作为抗辩。但美国多数法院承认 , 危险的承担可以作为 一种有效的抗辩。55.主体范围

(一)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在美国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导致损害的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批发人、经销人、零售人、检验人、运输人、仓储人等一切经手产品的人。(二)受保护主体 受产品责任法保护的主体----为产品的购买人及其亲友和客人、可预见范围内的过路行人等。上述人员只要遭受了缺陷产品的不法损害,即可作为产品责任诉讼中合格的原告。56.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缺陷产品造成的可预见的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害损失。但在特殊案情中还可能包含惩罚性赔偿。

(一)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和康复费;因伤而耽误的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肉体伤残痛苦的补偿;伤残带来自卑感等精神痛苦的补偿。其中 , 精神痛苦的补偿数额在很多案件中被判得很高。(二)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三)惩罚性赔偿

在产品责任事故性质异常严重的案件中,受害人除可以要求一般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外 , 还可以提出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则由陪审团决定,美国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57.美国产品责任法律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 •(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58.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征

•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仲裁员审议,并作出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

2、特征

•(1)仲裁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2)有较大的灵活性。

•(3)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59.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一)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自然人、法人、其他法律实体,其法律地位平等)

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投资争议)•

(二)按参与仲裁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不同 •

1、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 •

2、争议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

(三)根据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的不同 •

1、临时仲裁机构 •

2、常设仲裁机构

60.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则

(一)国际公约

• 1、1958年《纽约公约》 • 2、1965年《华盛顿公约》

• 3、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二)国内仲裁立法

• 中国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

• 1、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一般常设仲裁机构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61.仲裁规则的特点: •

1、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拘束力

2、这些仲裁规则的适用不得与进行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相抵触 62.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及其作用

一、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 •

2、协助仲裁庭的组庭工作

3、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

二、常设仲裁机构的作用及其实现 •

1、在起草仲裁协议中的作用 •

2、在选择仲裁员方面的便利 •

3、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

4、在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作用 6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1、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排除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3、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要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 •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1、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被有关国家承认而对任何人都无约束力的情形。

•(1)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

•(2)订立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协议中所指定的仲裁人不存在(但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并无次规定,法国有这项规定)。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而独立存在 •

3、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由于出现某些法定事由而使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失去效力的情形。

•(1)各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终止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未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还积极参与诉讼程序。•(3)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指定仲裁员责任。•(4)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庭不存在。

•(5)仲裁裁决未能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作出。

•(6)当事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请仲裁。各国一般将法定的仲裁时效规定得与诉讼时效相同。•(7)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不是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唯一机构,但法院是仲裁协议确定的终局机构。•(2)仲裁机构

五、仲裁协议的作用

1、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

3、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4、作为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二)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仲裁条款和单独仲裁协议

七、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事项:民事、商事争议大多数能提交仲裁。但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争议、配偶关系、收养关系和监护关系等亲属关系纠纷、工业产权纠纷、破产案件、证券案件等不得提交仲裁

(二)仲裁地点----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选择在何地仲裁,就意味着要适用该地的仲裁法和仲裁程序规则。当事人一般都力争在本国仲裁。•

(三)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 •

(四)仲裁员的确定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约束力。

八、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法律适用、裁决效力 64.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特殊性

• 1.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则并不是确定解决争议实体法的惟一根据,仲裁庭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借助任何冲突规则直接决定适用的实体法。

• 2.即使是通过冲突规则确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则还需要解决“二级冲突”(Cnflict“an premier degre”),即冲突法规则的选择和适用的问题。

• 3.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由商事仲裁的自治性所决定,“意思自治”原则被作为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选择根据。

• 4.仲裁庭的管辖权是由仲裁协议授予的,除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特定的统一实体法规则以外,它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

• 5.仲裁庭所适用的实体法,除国内规则以外,在许多案件(如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中,还可以适用国际规则(如国际法,包括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等)。特别是在处理特殊案件时,仲裁庭还可以根据需要适用所谓“并存法”(Concurrent Law,或称“混合法”),即将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同特定国家的国内法结合起来加以适用。

• 6.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主要限于具有“法律”意义或属于法律范畴的实体规则外,还包括由当事人协议决定或由其授权经仲裁庭决定适用的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的或者叫“非法律性”的实体规则,如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商事习惯法(Lex Mercatoria)、合同条款以及公平与善意原则等等。

• 7.仲裁庭对于争议的案件可以不依据任何法律规则作出裁决,如友谊仲裁;或者在合同条款详尽和完备时,无需选择争议的实体法,而依据合同条款作出裁决。

65.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方法

•(一)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

•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给予当事人协议选择实体法的权利,几乎是世界各国普遍一致的做法,也为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国际性仲裁规则所承认。而且,只要当事人表明了选择某个法律体系的意图,仲裁庭直接承认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效力。

•(二)依据冲突法规则来确定

• 当事人没有明示的法律选择时,仲裁庭就肩负着选择仲裁实体法的任务。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角度来考察,主要有以下4种选择: •(1)适用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 •(2)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 •(3)适用裁决执行国的冲突规则;

•(4)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规则。•(三)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

•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根据冲突规则确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但它也有不少缺陷。• 最近几十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直接适用国内法实体规则”的方法,即仲裁庭是根据案情需要,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规则。这既可以使仲裁庭摆脱确定和适用冲突规则的麻烦,又能满足国际商事仲裁自身对仲裁实体法的需要,扩展了适用实体规则的范围。

• 能够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已被许多国家在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中所采用。• 直接适用实体法的方法突出特点表现在: • 1.仲裁实体法选择程序的简便性。• 2.仲裁实体法适用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些不合理性。66.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 •

一、仲裁庭的组成

1、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

2、独任仲裁庭 •

二、仲裁员的资格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与所审理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中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

三、仲裁庭的管辖权----依据是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有效的协议)•

四、仲裁庭的权利与义务 •

(一)仲裁庭的权利

1、权利的来源(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2)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3)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

2、权利

•(1)决定其管辖权限

•(2)决定仲裁程序和证据事项

•(3)作出保全措施和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 •(4)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5)作出决定仲裁裁决的权力 •

(二)仲裁庭的义务 •

1、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

• 国际商事仲裁大多由常设仲裁机构审理 •

2、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

• 独立、公正地审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案件,及时作出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3、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67.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1、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现存的有关部门争议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 申请书内容: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诉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关于案情的说明和各方当事人的争执点;申诉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有关证据;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姓名等。•

2、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 仲裁的答辩----是被诉人针对申请人的指控和要求而作的答复和辩解。• 仲裁中的反诉----是指被诉人以申诉人为被诉人,针对申诉人原诉依据的同一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而提出的与申诉人原诉请求相对抗的反请求,其目的在于抵消申诉人的原诉请求或维护自己的其他有关的正当权利。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

1、审理----是指仲裁庭对案件所作的审查和核实活动的总称。•

2、仲裁审理的方式----口头和书面。

3、临时性强制措施----如扣押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中的财产等。•

4、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三、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所作出的处理结论 68.仲裁审理的程序

69.仲裁审理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具有阶段性和程序性;参与人具有综合性;

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补充;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补充 70.撤回仲裁申请、和解、调解

71.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种类

4、仲裁裁决的意义

72.涉外仲裁概述

1、如何理解涉外仲裁的含义?

2、涉外仲裁受案范围

73.涉外仲裁程序

1、涉外仲裁中的简易程序的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我国涉外仲裁中的通常程序

74.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75.仲裁裁决及效力

•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此项决定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 仲裁裁决可分为最终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追加裁决 76.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具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在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若达不成一致意见,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应当有同意该裁决书内容的仲裁员签署。

77、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异议

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

2、仲裁程序不当 •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约定或应当适用的法律不符

• 以上情况均应当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如能证明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法院就可裁定撤销仲裁庭已经作出的裁决。

78.有权撤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一般是仲裁所在国的法院 79.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一)执行地国的国内法----各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般不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争议实体问题进行司法复审,而只是依据本国法律或有关部门的国际公约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司法复审。•

(二)执行地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80.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 申请人只要向执行地过的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经公证的裁决书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之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 法院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五种情况:

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适用的法律是无行为能力者 •

2、被申请人未能得到仲裁庭的适当通知 •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或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

3.《国际商法概论》课程总结 篇三

Part I Agency law 1.Agency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本人(委托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2.Apparent authority of agency 表见授权 代理人的表见授权产生于,本人通过言词或行动给外部人造成一种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表象,善意第三人信赖这种表象而与该代理人签订合同,那么本人就不得以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或者超出实际授权范围为由而否认合同对其的约束力,因此又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

3.Ratification 追认 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此种行为称为追认。追认的效果是使该合同对本人自始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订立合同一样。

4.The cause of termination of an agency 代理终止的原因(简答题)

1、根据当事人行为而终止

a.代理任务的完成:在以完成特定目的或事项而设立代理的场合,当该目的或事项完成时,代理关系自动终止。b.期限届满:当本人与代理人明确约定了代理权的存续期限时,该期限届满,代理关系自动终止。c.双方协议终止:本人和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自由协商终止代理关系。

d.单方终止: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本人可以撤回代理授权,代理人可以放弃代理授权,但都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

a.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破产 b.代理事项非法

c.代理事项不能实现或不切实际

Part II Partnership law 1.Partnership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约定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The requirements for setting up a partnership 成立合伙企业的要求 1.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关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合伙事项的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一项商业活动,共同出资。

4.共有关系:合伙人应当共同管理合伙企业,并且共同分享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利润。

5.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存在的目在于创造利润并将这些利润在合伙人之间分配。6.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起诉和应诉。

3.The rights of partners ①.经营管理权: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每一合伙人均享有相同的一票表决权。

②.知情权: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利润分配权: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合伙人分配利润的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④.补偿权:合伙人为处理合伙的正常业务或者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合伙的财产利益而垫付的个人费用或者因此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给予补偿。

4.The duties of partners ①.出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之后,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②.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自我交易的限制。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利益行为之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③.分担损失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合伙的亏损;无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5.Partnerships’ obligations and winding up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和清算(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合伙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可以对责任承担的比例做出约定,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责任承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财产清偿与分配顺序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相反的约定,解散后的合伙财产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① 向非合伙人清偿债务和责任; ② 偿还合伙人的贷款; ③ 返还出资;

④ 在合伙人之间按分配利润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Part III Corporation law 1.Company 公司是指作为法人独立从事商业活动,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的商业组织。

2.Separate legal entity 独立法律主体(简答题,五点)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法人):

第一,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于其股东、董事、经理和职工,实际上独立于其他任何人。

第二,公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股东、股东、董事、经理、职工和债权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要以公司作为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媒介。第三,公司对自身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公司的最初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第四,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起诉和应诉。

第五,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限的,直至宣告破产为止)。

3.Shareholders’ limited liability 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作为投资者只在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4.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公开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股份广泛地由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存在一个可供其股份公开交易的市场的公司。公开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并没有多少发言权;公开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

5.Preferred shares 优先股

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或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份。其一,按照固定比例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其二,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6.Shareholders’ right of derivative action 派生诉讼权利 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Part IV Contract law 1.The elements of a valid contract 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同意而达成的协议(通过对主要条款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②.存在合法充分的对价的支撑(为换取对方的允诺而付出的代价)。

③.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不能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毒品、酒精中毒者)。

④.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作出真实的同意。

⑤.合同不能具有非法的目的或者实施违反法律或者公共政策的行为。2.Offer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提议。

3.The cause of termination of an offer 要约失效/终止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②.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失效。对要约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口头或书面),也可以是默示的。

③.要约过期: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否则要约失效。

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否则要约失效。④.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一方在作出承诺之前死亡的,要约失效。

4.Acceptance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5.Consideration 对价

对价是指,一方的作为、不作为或相应的允诺,是交换另一方的允诺所应支付的代价。

6.Misrepresentation不真实陈述

不真实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诱导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而做出的与合同标的物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虚假的声明。受到该不真实陈述误导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合同

7.Mistake 错误

错误,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标的物、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发生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订立合同。根据普通法,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8.The elements of duress in contract law(a)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胁迫行为;(b)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具有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的意图;

(c)对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在恐惧的作用下而别无选择地与胁迫人订立合同。

(d)胁迫行为是不当或者非法的。

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 篇四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国家自由决定,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社会和政府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1)卖方违约。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2)买方违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提单的特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相关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反倾销的产生及具体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补贴,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特征: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发权、合作主体具特殊性、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BOT投融资方式:基本当事人——项目发起者、项目经营者、其他参与人;特许权协议——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旨在规定某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权的协议;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东道国政府通过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将其对公共设施的专有权以特许权协议形式让渡于项目经营者。

海外投资保险制特征: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任务不是进行事后补偿而是防患于未然。

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解决方法:司法方法——即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国际经贸争端。非司法方法——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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