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租赁合同(共9篇)
1.仓储租赁合同 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乙方对甲方位于愿意续租,合同期内乙方(不允许经营饮食业外)可以经营其他业务,也可以转租,转让,但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订立新的合同。
第二条:租期,租金支付方式
租期从月月仓库房490号租金每月(,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乙方应当妥善保存好收据(收条)备查。
第三条:押金及各种税费
为了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房屋维修、房屋租赁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承担。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政府、城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承担费用,合同终止后经甲方验收认可三天内退还押金。
第四条:通知条款
1、双方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
2、乙方续租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并在10天内订立新的合同,否则按弃权处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一方违约时赔偿另一方5000元经济损失;
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租金,每延迟一天处以1%的滞纳金,延迟10天以上视为恶意欠租违约处理。
第六条:其它事项
1、乙方在租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和店面房屋使用安全,否则应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仓储租赁合同 篇二
关键词:风险,可操作性,管控
1 合同风险的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项协议。合同中的条款、技术要求、图纸文件或标准图集, 以上内容订立合同时任何一项未考虑全面都可能会为今后埋下隐患, 可能会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索赔情况, 而这无一例外的将带来经济损失。这些合同签订前未能思考完全、无法预先确定的因素, 被称为合同风险。
2 合同风险的来源
合同风险来源不一样, 范围描述、工期计划、价款明细、责任划分、罚款约定等等常见因素均可衍生合同风险, 以下主要针对两个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合同确立基础的风险
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 承包人需承担报价风险。总承包招标大多是根据初步设计阶段成果文件进行, 初步设计深度自然是达不到施工图阶段的程度, 工程量有多有少是正常现象, 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可能不够全面, 但是根据初步设计成果进行投标, 首要目标是要实现初步设计的功能。比如, 工艺系统中某单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原单体管线路径选择欠妥, 需进行改线设置, 调整路径固然需要出具设计变更单, 经审批后的意见一般是“同意调整, 但不涉及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原因是未改变初步设计功能, 路径的调整也仅是为了弥补施工过程发现的设计不完善的方面。这样一来, 总承包合同价款不进行调整, 此类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 施工分包人自然会找承包人进行设计变更费用的索赔, 而这便是由于合同风险引起的费用损失。
2.2 合同条款操作性差的风险
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决定着签订双方的责任、义务划分。格式合同往往由招标人提供, 开标结束后便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签署手续。但是, 合同条款是否直接影响着项目的顺利开展呢?
比如, 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差是现阶段工程项目合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合同中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同时约定了分包人的工作及质量、安全义务, 条款中往往约定不履行相关条款需进行相应处罚。但是, 施工过程中, 缘何处罚, 处罚多少, 便出现了“师出无名”的现象。再比如, 合同条款往往约定, 实际工程内容需包含满足发包人要求应做的相关工作, 以及合同中虽无具体条款涉及但为了工程的安全、进度有效执行所需的任何有关工作。但实际项目开展过程中, 这种默示条款看似约定比较全面, 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若费用不大, 分包人会根据承包人要求开展工作, 但若费用偏大, 分包人纵使有心也是无力。
最后还要提一个例子, 有些合同在招标前已预见会发生一些现阶段未知的费用, 为便于控制费用, 合同条款约定, 工程内容增加且不超过合同额的XX% (取一定比例) , 本工程合同额不予变更。招标时看似对费用进行了有效控制, 但实际项目开展过程中, 分包人往往会找各种理由为借口来拒绝开展合同外增加内容。致使零星工程开展不顺利, 承包人却没有好的办法应对此类情况。
3 合同风险的防范
3.1 加强投标前合同风险的审核
(1) 工程范围。首先需要对合同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及界面划分是否明确进行审核, 对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界限划分明确。同时, 检查合同中的一些参数、数据等, 若合同中存在条款错误、内容疏漏或不一致现象, 承包人还有修正以上问题的义务。
(2) 合同价款。重点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首先, 合同价款的组成及计价依据。人、材、机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需紧密关注, 以及政策性调整带来的相关风险的应对分担办法。其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及依据。变更不可避免, 如何对变更进行有效的管控是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3) 支付方式。首先, 是否存在预付款, 若有, 预付款的比例多少, 是开具预付款保函或是缴纳预付款保证金。其次,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若延期付款有什么措施, 完工验收后的付款比例, 是否进行进度结算, 如何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 这一系列内容均是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4) 合同条款。①审查合同条款的缺陷。发包人为规避风险, 会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对合同文件中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因此, 投标阶段应要求发包人给予书面澄清。承包人在投标阶段的建议书也将成为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因此在承包人建议书中要避免做出过高承诺。②注重违约责任条款的订立。在项目开展过程中, 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质量目标要求应约定相关违约责任条款, 维护项目的利益, 确保项目顺利开展。若责任方未能实现目标, 则另行委托其他单位, 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责任方承担或双倍承担。
3.2 加强过程中合同风险的管控
(1)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具有项目风险管理理念。项目启动后, 承包人一定要认真研究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规定, 充分认识项目中可能的合同风险所带来的危害, 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此外, 承包人还要熟悉项目中的每个施工过程, 应掌握一定程度的项目管理知识, 具备科学的、系统的项目风险管理思想。同时, 项目聘请第三方法律顾问也是一种借助外力的风险防范办法。
(2) 加强项目人员培训。项目合同管理涉及多个专业, 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设, 在借助外力的同时, 也要提高自身本领, 培养公司自己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才。
(3) 合同及时交底。签订合同后, 在项目部内进行及时的交底是有必要的, 将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宣贯, 合同中应注意的风险明示各责任人, 并结合工程实际需要根据专业、技术划分管理小组进行专项管控, 从而制定有效的便于操作的预防措施及解决方法, 极大程度的发挥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4) 合理转移风险。针对已预测出的合同风险, 在施工分包招标阶段, 采取利于双方的合理分担方式在使用分包合同中进行有效的约定, 将合同风险适时恰当的转移到分包人, 与此同时也要进行有效的管控和监督, 毕竟分包人有风险, 承包人也是有连带责任的。
针对投标阶段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 在合同履约阶段, 重视过程备忘、加强索赔才是将不可预测风险转移的有效途径, 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索赔是双向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进行反索赔, 但实际操作中, 发包人反索赔往往比较便利。可通过下发联系单在工程款支付时进行扣除, 相反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最终认定较为困难。因此, 加强法律学习、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势在必行, 更关键的是掌握科学的索赔方法。熟悉索赔业务, 关注索赔策略, 注意索赔时机, 使有效的索赔成为转移风险的主要手段。
4 结束语
工程项目是工程公司效益的源头。现阶段, 合同管理风险属于我国大多数工程公司需要面对的普遍情况, 认清这方面的缺陷是工程公司的当务之急。因此, 及时组建合同管理部门, 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有效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分析, 从源头上预防合同法律风险, 降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逐步建立起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预警防范体制, 实现工程公司的科学化管理。
参考文献
[1]孙傲然.中国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经营管理.
[2]夏冬艳.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策略.财务管理.
3.仓储租赁合同 篇三
〖案情〗
原告:营口阿斯创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2010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货物代理及仓储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进口矿砂的清关、仓储等货代事宜。该协议第二条第6款第(9)项约定,被告保证分包重量准确,小包的每包净重40KG(或25KG)0.2%,吨袋的每包净重1 000KG(或1250KG)0.2%。第二条第6款第(10)项约定,进口货物入库时,被告要记录每个集装箱号相对应的重量、件数、批次号,如与进口单据的重量、件数、批次号不一致,需在货物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确认,未经原告确认发生的少货现象,被告应按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赔偿。
自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原告共委托被告办理了18批货物的进口货代及仓储事宜。被告共向原告开具18张入库单,其中前2批货物的入库单上标注了入库吨数,后16张入库单上均只记载了货柜数。进口散装货物系由被告进行分包,同时被告自述有两批进口时就以吨袋包装的货物未再进行分包。自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原告多次指示被告将原告的货物对外发货,被告据此制作了18组出库单分批发送给原告。
2010年6月28日,原、被告与原告的审计人员对仓库进行了库存盘点,盘点表上记载了5批货物的进库、分包、出库以及库存等信息,该5批货物分别对应第5-9批入库货物,三方在该盘点表上签字确认。2011年6月28日,原、被告与原告的审计人员对仓库进行库存盘点,盘点表上记载库存为金红石27吨。中国铁合金在线网站显示的金红石销售价格,6月、7月、8月均为10 200元/吨。
原告诉称:原告共计进口金红石8 174.20吨,被告根据原告指示共实际发货8 104.966吨,被告仓库现仅余金红石27吨,短缺货物42.234吨。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库存货物金红石27吨,以及向原告赔偿短缺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2 584.60元。
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采取的是入库数量不定、损耗不定的代理模式,货物的实际数量应以出库数量为准,原告以进口申报数量计算入库数量没有依据;涉案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筛、分包等多个环节都存在损耗,其合理损耗率应在0.3%~0.5%。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代理及仓储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论是根据协议约定,还是从被告出具入库单、收取仓储费的实际履行行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仓储合同关系,故被告作为保管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关于涉案货物金红石的出、入库数量。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进口货物入库时,被告应对每个集装箱号对应的重量进行核对,如与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不一致的,需及时通知原告确认,故应以双方确认的数量作为实际入库数量。但根据在案证据,仅有第5批货物双方在盘点表中对数量进行确认,故根据协议约定,其余批次应以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为准计算入库数量。关于涉案货物金红石的出库数量,则根据被告提供的出库单记载进行计算。此外,2010年6月28日的三方盘点系针对截止该日期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根据该表记载,剩余库存全部来源于第5~9批货物,说明双方对第1~4批货物全部发货完毕的事实已无争议。最后,关于被告应返还的货物数量与价值。双方的协议对于分包约定0.2%的计量允差,对于前4批双方确认已发货完毕的货物,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合计为0.17%,根据上述事实,法院酌定以0.2%计算货物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关于短缺货物的数量计算,现双方确认1~4批货物已发货完毕,5~18批货物共入库
5 886.55吨,共出库5 823.539吨,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以0.2%计算,减去剩余库存27吨,共短缺货物24.238吨。本案中,双方最终盘点发生于2011年6月28日,故应以2011年6月的金红石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7吨金红石,并赔偿货物短缺损失人民币247 227.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日趋扩大,提供仓储服务成为许多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之一,起诉到海事法院的与仓储相关的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本案正是其中典型一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涉案货物的允差与损耗如何确定,这是涉大宗散货案件的常见问题;二是涉案货物的入库数量如何确定,这主要涉及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一、大宗散货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本案中,涉案仓储货物为散装金红石,从货物属性上分类应属大宗散货。由于大宗散货本身的自然特性,导致相关案件中对于货物的重量计算通常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扣除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问题。由于称重方式与称重工具等的原因可能导致货物重量在评估时产生误差,此为计量允差;由于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扬尘、隙漏,此为合理损耗。此外,有些含水量高的货物,还可能由于自身水分含量的变化而影响货物的重量。以往的海事司法实践对于大宗散货在运输中的允差与损耗问题讨论较多,而在包含仓储内容的货代案件中,同样面临允差与损耗的确定问题,这与运输案件中的处理方式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值得探讨。
首先,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产生原因。虽然允差与损耗是必然存在的,但不确定其具体发生原因,就无法判断最终应扣除的比例。在仓储案件中,保管人对仓储物负责的区间是入库后出库前,对于货物的计量允差,如果货物整包入库整包出库,则不存在计量允差问题,而如本案的情况,货物是散装入库分包出库,则在分包过程中由于称量工具的精度问题,就可能产生计量允差。对于货物的合理损耗,如果货物系存放在室内仓库,从入库到出库未曾移动位置,则损耗相对较小,而如本案的情况,货物经过分包、混矿以及移库等多种操作,其损耗相对也较大。但总体而言,相较运输案件中的水尺公估、长途运输,仓储案件中的允差与损耗的比例应当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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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具体比例。首先应看双方合同有无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分包约定了0.2%的计量允差,但由于并非所有货物均由被告分包,故整体而言允差应不到0.2%。其次应看有无行业惯例。在海上运输方面,对于常见的货物如煤矿等,由于运输实践和审判实践两方面的积累,存在一些相对确定的惯例,而在仓储合同方面并无类似依据,且如本案货物金红石与煤矿相比并非常见货物,较难形成行业惯例。最后还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如本案的情况,由于前4批货物双方没有争议,可根据该4批货物实际出入库的数据计算差值,作为确定整体允差与损耗的参考。最终,本案综合考虑了至多0.2%的分包允差与实际履行中0.17%的损耗结果,最终酌定以0.2%计算货物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二、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本案系在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包含仓储内容的书面合同,被告也实际向原告出具入库单、收取仓储费,原、被告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仓储合同下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向存货人给付仓单的义务;对仓储物进行接收、验收的义务;存储物出现危险时的通知义务;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容忍义务等。其中,关于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对于进口货物,被告要记录每个集装箱号相对应的重量、件数、批次号,如与进口单据的重量、件数、批次号不一致,需在货物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确认。据此,被告需按该合同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与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不一致,需及时通知原告确认,以双方确认的数量作为实际入库数量;如未通知原告确认,则应推定入库货物与进口单据记载相一致。从举证责任上看,原告仅提出进口单据记载重量,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实际入库数量,但由于被告对货物入库数量负有验收义务,经被告验收未提出异议的,应以进口单据记载计算入库数量。经验收后发生货物短少的,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租赁合同 篇四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二)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
— 1 — 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以县为单位,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承租企业才能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容。受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控制租仓储粮规模。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储粮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
二、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
5.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 2 — 6.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以上;配备烘干设施(东北地区),除配备大吨位汽车衡(称重能力30吨以上)外同时配备可移动式磅秤,不少于2套输送设备,清杂整理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预计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粮情检测能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7.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2014~2015年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储粮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
— 3 — 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2.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同一年度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
3.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八)租仓收储库点的确认流程
1.符合第六条规定拟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3.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4.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三、租仓储粮管理要求
(九)租仓收储必须是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
(十)承租企业负责租赁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日常管理,统计报送工作,收储资料凭证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粮食分库点收购进度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租企业应通过围栏等方式对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避免与出租企业的自营业务发生交叉。
(十一)启用租赁库点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也可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履行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十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商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参照执行。承租企业不得与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储粮政策有关要求,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有效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
(十四)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企业租仓收储粮食资金规范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对问题贷款企业采取相应信贷制裁措施。
(十六)承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对承租企业落实租仓收储库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对租仓收储库点发生储粮风险损失的,承租企业上级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七)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违规行为处理
(十八)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出现违约,应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对承租企业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粮安全、管理 — 6 — 规范、生产安全,对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应组织将储粮调出或安排拍卖出库。
1.租赁库点存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隐患;
2.承租企业未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或出租企业资料弄虚作假;
4.承租或出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第六、七条规定; 5.租赁库点发生影响政策性粮食安全储存事故等。
(二十)承租企业在租仓收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管理权限、管理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上级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管理责任。
1.擅自动用库存政策性粮食;
2.在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3.发生储粮安全或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
六、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一)国家政策性粮食属中央事权粮食,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集并移库计划、出库指令等政策措施的执行。
(二十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租和出租企业诚信档案,中储粮、农业发展银行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经营和资产运营状况等信息,诚信信息行业共享。
— 7 —(二十三)鼓励社会仓储企业提升仓储设施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租仓收储的粮食在固定货位形态后禁止露天储存。
(二十四)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推动落实社会仓容统计报送制度,详实掌握可利用仓容情况,并及时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5.2012仓储合同样本 篇五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存货方:(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保管方:(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乙方仓储能力,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计量单位、外包装、保质期限: 1.货物品名:
2.计量单位:件()/包()/托()/捆()/卷()/()3.外 包 装: 4.保质期限: 5.其 他: 第二条 租赁仓间面积
1.乙方提供给甲方 仓间平方米仓库作储存货物。
2.甲方存货如超出上述面积,须征得乙方同意后,超出面积按实计算。甲方如需扩大租用面积,须提前30天书面向乙方申请。
第三条 计费项目、标准、结算方式: 1.储存费:
⑴储存天数30天以内(含30天)按每天 元/立方(吨)计算。⑵储存天数30-60天以内(含60天)按每天 元/立方(吨)计算。⑶储存天数60-90天以内(含90天)按每天 元/立方(吨)计算。以此类推。
2.进出仓力资费:
⑴进库费为 元/吨,出库费为 元/吨。
⑵人工装车费______元/吨,人工卸车费 元/吨。
仓储保管合同
资料,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以进行明示约定。
第六条 货物出、入库手续
1.货物出、入库:甲乙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货物出入库甲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预报,以便乙方做好货物出入库的准备,确保甲方货物进出库顺利.2.货物入库时,乙方开具给甲方的进仓相关凭证仅表示存货方进仓时存货的依据,不作为甲方提货凭证,甲方不能买卖此凭证。此凭证只反映甲方货物进仓时的当时状态,提货时不凭进仓凭证提货,应凭甲方的提货凭证进行提货。
3.货、单同行。货物出入库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提货正本凭证(附样单留存乙方)。甲方提货时乙方审核甲方开具的提货单(此单是提货的唯一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为甲方办理出库手续。电话或白条委托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乙方有权拒收拒发。
4.货物出清后,若甲方未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表示甲方已确认储存于乙方的储存货物已全部交接完毕。
第七条 货物权的变更
甲方如将所存货物的物权转移或转让变更,应由甲方和受让方与乙方办理物权变更手续,由受让方与乙方新签仓储保管合同,否则甲乙双方仍执行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仓,不得在乙方仓库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及加工等业务。若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退仓入库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所存货物临近失效期,引起商品出现异状变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4.甲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的,所造成损失及商品变质由甲方负责。对于易损、易耗、易挥发、易潮、易变质等特殊商品,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损耗、毁损、短少标准,否则按一般商品的常规标准来处理。
5.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应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如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货物包装完好或封条未动,造成重量发生变化除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发生串、错发货物,乙方应采取措施,避免与减少损失的发生。7.乙方赔偿货物的损失,均按乙方所在地的商品市场价格计算或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计算,有残值部分,应扣除残值。
6.仓储保管合同 篇六
甲方:山东省棉麻公司兖州采购供应站
乙方:山东齐鲁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将本站货场内第号库计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使用期限暂定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二、保管费本合同签订的㎡每年使用费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半年使用费即万元。以后每半年预交一次。
三、电费:按乙方实际的用电量和供电部门的价格具实由甲方每月核收一次。
四、甲方负责仓库库区的安全管理,并保障其货物出入的顺畅。做到库房房顶不漏雨,乙方应经常检查储存的安全情况,相互沟通,如出现漏雨情况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如遇有城建规划需要拆迁等情况,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乙方合同期内要遵守甲方库区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使用的仓库要爱护使用,乙方如因业务需要改造、装修等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将对造成的后果负全责。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在新的使用确价格基础上有优先续用权。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有一方预中止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后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合法经营、如因违法经营所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必须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章后有效。
甲方: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电话:电话:
7.叉车租赁合同纠纷孰之过? 篇七
甲物流公司与乙机械租赁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叉车租赁合同:甲物流公司租用乙机械租赁公司叉车10辆, 租赁期为六个月, 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 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履约三个月后, 甲物流公司以租赁的10辆叉车中有4辆出现故障不能工作且乙机械租赁公司不能排除故障、又不予更换新叉车影响该公司工作为由拒付租金。乙机械租赁公司两次书面通知甲物流公司按使用中的6辆叉车付租金, 并言明拒付租金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甲物流公司仍未予以支付。同年10月20日, 乙机械租赁公司单方面通知甲物流公司解除合同, 并向法院提起对甲物流公司的起诉, 要求付清租金。甲物流公司随即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未能按合同提供合格叉车影响工作, 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甲物流公司不给付租金所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及乙机械租赁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叉车所引发的违约赔偿。
甲物流公司不按期给付租金违约在先, 而乙机械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影响甲物流公司的正常使用同样违背合同在后, 双方都存在违约, 同时又都造成了各自一方的损失。正确的观点是:乙租赁公司对甲物流公司支付租金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但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 事先通知对方 (即甲物流公司) , 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对方及时给付;如拒不给付,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赔偿要求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认为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因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案由是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产生的纠纷。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则是因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 进而影响某物流公司正常使用, 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案由是违约赔偿, 与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所诉的案由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必须是标的物相同, 并且在同一诉讼中;故尔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可以要求某物流公司去法院另诉。
另一种理由则认为反诉理由成立, 应当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
1、不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要求付清租金, 还是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因有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影响其正常使用, 其标的物都是叉车, 都因此产生纠纷。
2、只不过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属于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属于违约赔偿。前提都是违约在先, 应当给付费用在后, 且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由于双方起纷争的标的物相同, 都是叉车, 且都在同一诉讼中, 又都是违约在先, 都是要求支付或赔偿相关的费用。故尔, 该一种理由认为反诉可以成立, 理由正当。
本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理由可以成立。首先, 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由叉车而生, 标的物相同。其次两个公司又都在同一诉讼中各有损失, 造成损失的原因一方是因为叉车的租赁费用不及时给付, 一方是因为部分叉车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的损失;双方的矛盾又都有各自的违约在先, 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且两公司在本案中都有过错。在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租赁费的诉讼中, 法院应当对反诉予以受理;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物是相同的;而且在相同的诉讼程序中, 同样对甲物流公司的反诉一并审理, 可以使双方的矛盾都得到及时解决, 避免造成累诉。这样既节约诉讼成本, 又节省人力、物力, 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最后, 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对于过错的形成各自都有责任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精神, 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以合并审理”的原则。本案的处理方法为, 法院在审理乙机械租赁诉甲物流公司租赁费纠纷的同时也受理甲物流公司反诉机械租赁公司因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反诉, 由两公司各自承担因各自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样做也体现当前以人为本, 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9.仓储物流合同 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建立新型合作关系,加强双方长期合作和共同发展,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仓储、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储运、配送、理货、分流、装箱、分拣、打签(贴示)、发货及同城配送服务,合作初期以同城配送服务为主,双方合作期间内配送费和仓储费分别计算。
二、服务、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将履行在“业务范围”所规定的服务,“业务范围”由双方共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
2、乙方保证其在全国范围内替甲方进行服务的所有联合企业、加盟企业、合作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拥有和乙方相同的服务资质或高于乙方资质。保证全国范围内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一致且达到甲方要求。如甲方发现其它企业资质低于乙方或服务水平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应将省内外合作企业的所有基本情况(包括:资质、注册资本、信用度、公司所在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与甲方共享,乙方如在合作期间更换合作企业,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更换后10个工作日将更换企业的相关情况通知甲方。
4、除非任何一方根据协议解除条款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协议期限自
年
月____日 起,期限
年。协议到期终止日前的60天,双方另行协商签约或者续约问题。
5、双方所约定的物流、仓储费用费用支付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作为本协议附件2。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费用进行结算。
三、仓储
1、乙方应全力保证甲方货品的安全、完好,并根据甲方货物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干货、冷鲜货物的专门储存仓库。仓库必须达到甲方物品存储条件和存储要求,并妥善保管货物。如因乙方所提供仓储场所达不到必要存储条件及存储要求要求所造成的甲方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乙方按照甲方经济折扣价赔偿甲方。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破损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雷击、战争等)所造成货品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善意第三方的责任。
调拨至乙方仓库的货物,因货物性质、货物包装、等从外观可辨别的不符合正常验收约定或超过有效期等乙方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验收入库,因此造成货物编制破损,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足够仓储面积。甲方在储运期内统计货物进库数量、货物出库数量、货物各种品相、规格、数量。每月报表、每月盘点、每周清点、每日做好台帐,做到货与帐相符。
3、仓库内所有软硬件设施的更换、修缮及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仓库内外的安全、防火、防盗等保卫工作。
5、中途如乙方更换仓储场所必须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
6、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存库信息预期产品。乙方需配合甲方每月在库进行盘点,乙方应履行报表责任,《库存产品出入库汇总日报表》《配送跟踪表》,为减少和消灭呆滞货物要求在日报表上注明货物的生产日期,报表须发给甲方负责人。
7、入库验收信息反馈。货物到仓储站由乙方应派人到现场验收货物,核实物品名称数量 是 否 相 符,与 送 货 人 员 办 理交 接 手 续。乙方与送货方核实到货数量、货物性质、货物包装、保质期等。如 发 现 货 物 异 常(包 括 破 损、损 坏 货物减少、货物超过保质期等)乙方因及时将情况告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进行行动。如乙方未尽到验收货物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验收后按货物情况妥善装卸。在装卸时必须严格按照包装标示堆码,方向、高度、层数,进行堆码。乙方负责仓库货物日常巡查发现堆垛歪斜包装变形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整改,发现任何异常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失职。仓库货物堆垛应整齐有序,保持一定的垛距、货距一边收发作业及库存盘点。
9、乙方应保证货物在处理及搬运中的安全做到按产品货物要求先进先出、轻装轻卸。
10、乙方必须保障帐、卡、物、相符。甲方将定期不定期对乙方仓库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账物不符,或仓库管理不达标,乙方应及时整改服从甲方整理安排。
1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仓储服务费。
四、配送
1、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第三方指定收货地点。未能按时送到,乙方将承担甲方对第三方收货人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第三方临时改变收货地址所造成的延误除外。
在没有甲方准确的通知下。乙方不得运送或转运货物
2、乙方在货物配送前有义务对将要配送货物的进行确认,在确认货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配送。
3、配送过程中货物如出现丢失、损坏、损毁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货物配送时必须根据货物实际情况按照干货及生鲜货物的冷链配送分开进行。在配送过程中选择适合货物的配送方式,对冷鲜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车辆进行配送。如因配送方式不当引起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在货物配送中需为货物提供必要包装材料或其它特殊材料,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物配送费。
五、保险
在协议期内,如乙方将仓库租赁给甲方,在仓库内有乙方的员工专人负责整理看护。为了规避运输途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和意外事故可能带来的危险,甲方需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费率为货物声明价值的 %;未投保的货物发生丢失,毁损或缺少,由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赔偿,但不超过损失部分的运费三倍为限。
乙方对库存货物、配送货物有义务提醒甲方购买保险。最终决定权在甲方。
如甲方提出购买保险,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购买保险事宜。
六、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与其他物流公司形成合作关系,乙方不得与甲方的货物提供商进行私下联系或形成任何形式的合作。
七、任何一方对从另一方处获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从另一方处获得商业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如一方违约向第三方泄露从另一方处获得的商业信息,违约方将承担因商业信息泄露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甲方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货品从卸货起到甲方租赁仓库储存至最终出货前的全过程由甲方负责,出库后到收货人收到货物前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仓储的货物出库由甲方出具发货清单,发货数量及收货人地址、电话必须明确才可委托乙方负责物流运输发货业务,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出库发货,货物到目的地,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乙方的流程工作结束。
十、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仓库。若甲方要求乙方提货送到仓库需另行支付提货费用。
十一、协议解除
一方对于另一方根本违约或可以预见对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容,在9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可终止该协议。由于解约对双方造成的损失,过失方负有赔偿义务。
十二、违约
一方在履行本协议条款时,有实质性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
十三、纠纷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争端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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