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

2024-06-23

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共9篇)

1.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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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下称甲方):

身 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 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 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 效力)

甲方:

乙方:

身 份 证 :

身 份 证 :

年月日

2.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 篇二

1.1 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内容

1.1.1 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1]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1.1.2 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1.1.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1.2 商品房预售合同

1.2.1 商品房预售合同含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

1.2.2 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征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

1.2.3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进行较强的国家干预。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4]

1.3 商品房买卖合同

1.3.1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本

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对房屋进行交易是买受人一项特别大的家庭开支,该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复杂,在我国该类合同仅适用《合同法》还不足以对买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过《合同法》还有其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 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2.1 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相同之处

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取得利益,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这些合同都进行干预。出售方在签订这些合同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2.2 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区别

2.2.1 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2.2 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

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2.2.3 合同的内容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认购物业的名称;(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2.4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2.2.5 法律后果不同

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6]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 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3.1 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共同事项

3.1.1 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房屋认购方或者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卖方有出售房屋的资格。

3.1.2 将卖方宣传的优惠尽量写入合同

卖方为了促销房屋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宣传,如“优惠价格”、“小区配套完善”、“超大楼间距”、“60%绿化率”等口号,但可能最终难以实现。购房者应当为防止口说无凭或者对方无法兑现要求将这些内容都明确写入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无法实现的后果。

3.2 不同合同的风险防范

3.2.1 防止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防范

(1)交钱之前请多考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您支付钱款。(2)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几日内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4)尽量不交定金,避免“没收”条款。尤其是如果您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债务未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若收取定金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尽管没有约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一旦您不签订“所收预付款将不予返还”,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通常,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从而造成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发现问题时,面临签约后的风险和终止签约丧失定金的两难局面。因此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5)抓住对方违约要求返还款项。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您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人,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您才能够底气十足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3.2.2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防范

(1)审查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即审查是否具备“五证”。除具备之前论述的“四证”外,还应当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五证”,才可以进行公开销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具备了其他四证的基础上予以核发的,是开发商具备预售资格的最后条件。有些开发商就可能会进行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有可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对该证的审查是预防购房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2)对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的风险防范。由于在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交付使用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房地产价格暴涨,开发商就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已经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再次售于第三人。为防范此风险,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7]

3.2.3 现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现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一个是现房一个是期房,所以,买卖现房合同时不仅应注意预售商品房的防范注意事项,还应当注意其他的一些事项:(1)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查,如果不具备,说明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文件,就要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共同验收。如果发现问题存在应暂时不接收。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由其维修,但是应当让开发商进行书面确认质量问题的存在,并承诺维修期间及补偿办法。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维权。(2)产权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购房者获得产权证是其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与之相对应,交付房屋后开发商的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之后,由购房者自行完成分户登记,此阶段开发商还应到尽协助义务。[8]由于购房者对办理产权事宜并不熟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全程办证,这样可以防止因产权证的原因而影响按揭贷款的办理。

摘要:现实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出现的原因,其中最主要是因为买受人对所签合同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为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出现的矛盾,本文对商品房中出现的几个重要的合同进行阐释。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http://www.yezhu.info/shangpinfangrengoushu2/.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条.

[3][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34条.[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 篇三

同时,泰安市自主研发的住房信息系统已于2016年6月1日上线运行,以商品房预售许可为入口,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流程,修正监管措施。新系统目前已编制房屋唯一编码、实现房产GIS落地、集成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针对预售商品房签约后不及时备案的情况,制定了签约后30日预警机制。即该小区商品房网上签约后,超过 30日不备案的,冻结该小区剩余商品房的网上签约权限,以此严格规范开发企业依法经营,保障购房人权益。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充分考虑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等因素,对于控制直至杜绝虚假广告、一房多售、面积缩水、延期交房等不良现象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新系统已实现了预售许可、签约备案、预售资金监管、预告登记、预抵押等环节平稳运行。随着系统的研发和调试,争取半年内逐步打通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其他环节。法规信息科负责对预售商品房信息和二手房办证情况进行网上公示,群众可以凭有效证件和受理单号在网站上自助查询商品房合同签约备案情况和二手房办证情况。

4.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四

甲方:(简称甲方)乙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订购甲方位于路 巷商品房单元楼号房屋一套,具体协议如下:

一、供求标准

房屋面积为(含楼梯分摊面积和公共部分墙体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为元,车库面积为平方,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元,储藏间为平方,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元,总销售金额为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面积以权力机构核实为准,交房日期年月左右。

二、订购方式

乙方向甲方预交房屋订购款,工程竣工后甲方交进户门钥匙,乙方向甲方交清余款,如出现不交后期购房款时,甲方有权将此房屋卖给其他人,退还乙方房屋订购款时,甲方需从乙方订购款中扣除30%作为甲方补偿款。工程竣工后的现房全额付款,车库、储藏间,不办理产权证。

三、产权证办理,乙方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证件,由甲方代为办理,办理的一切费用及契税由乙方承担。

四、进户防盗门一块及所有窗户由甲方统一安装,进户主电线为4nm铜芯线、主水管、主电话线、主网线、主有线由甲方统一安装,室内一切装饰装璜由乙方自行设计投资安装,乙方在进行装饰装璜时,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如不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室内结构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及危害,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根据规划部门要求,为了房屋的整体美观,立面防盗网的安装要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装。

六、卫生间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在进行施工安装后出现渗水及对楼下房屋等造成的影响,由乙方返修和处理。

七、乙方购房后,甲方为乙方统一办理水、电开户,费用由乙方支付,有线和电话、宽带由乙方自己办理,费用由乙方自己支付。

八、甲方对乙方购买的房屋保修期壹年(从房屋竣工开始计算)。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5.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五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表人】姓名: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市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经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____市外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____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

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凡因履行本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

甲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7.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 篇七

商品房合同争议通常采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仲裁解决商品房合同纠纷形成的仲裁结果一般有两种: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一般达成调解协议,而裁决针对的是一方对解除事由有争议或出现可撤销、无效合同事由而需要仲裁机构认定合同的效力或作出是否需要解除合同的定论。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仲裁文书确定或导致房屋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可凭生效的仲裁文书直接申请房屋登记。同时,《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第二十八条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应当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当仲裁文书已确认物权归属后,物权取得者在处分该物权时应当申请登记才能获得物权效力。

如今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实行网上公示并签约,公示的目的是将所售楼盘的权利状态透明公开,网签并打印完成则视为备案成功,经过备案的合同在双方达成解除意愿或合同被撤销后则需要注销备案登记,使房屋恢复到可售状态。在注销备案和房屋登记中如何正确认定合同解除或撤销呢?在房屋登记和备案管理中如何正确执行关于房屋合同或归属的仲裁或民事诉讼文书呢?在执行中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就仲裁文书在房屋登记中的应用谈以下观点。

1.合同备案后仲裁解除或撤销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合同签定后开发商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是有效防止一房两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法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合同备案完成就意味着该房屋公示为已售状态并进入行政管理范围,既然备案是行政行为,则注销备案也应当由行政机构办理,所以合同备案后开发商不得随意自行撤销备案。如果买卖双方要解除合同,则要向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合同备案,将房屋从已售转为未售状态。通常为保护购房者利益,注销合同备案须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当然,经仲裁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需撤销合同的,只要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凭生效的仲裁文书就可申请注销备案。在前几年商品房较为热销时期,通过法院或仲裁解除合同的现象极为多见。

2.预告登记后仲裁解除或撤销合同

合同备案后为顺利取得房屋竣工后的物权,有些购房者还申请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但能防止一房两卖,还能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后如发生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当事人首先要凭仲裁文书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然后再申请注销备案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和合同备案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当然,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交易登记机构可将两个注销行为合并受理。就无锡而言,交易和登记职能均由市房屋登记中心行使,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等各类登记都归在一个部门,对外是一个窗口受理,服务效率大为提高。

3.被执行人为购房者的房屋预查封后需要解除合同的

对于已售的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虽未预告登记但已经合同备案的,被执行人是购房者的,法院可以预查封该房屋。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购房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

法院预查封的标的是购房者所拥有的购房合同中的债权或者称之为准物权,预查封的目的在于保持标的物的现状及价值,限制债务人对于预查封标的物的处分权。预查封后合同能否解除或撤销呢?显而易见,如果合同一旦解除或撤销,则购房人失去对房屋未来的物权期待,甚至没有了合同的债权资格,则法院的查封标的也就失去依附的基础。所以在受理这类已经预查封房屋的合同纠纷仲裁时,应当分析各债权之间的关系,如果确有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法定、约定理由,则仲裁可以调解解除合同、裁决解除或撤销合同,但应当及时将仲裁结果告知预查封法院。法院可变更强制措施,如解除预查封转为冻结因解除合同而退还给购房者的房款,也只有在法院解除预查封后,交易登记部门才能根据仲裁文书注销备案。这也意味着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该类合同纠纷需要解除或撤销合同时,应首先到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备案和登记状态,从而避免因解除合同产生对预查封房产的有害处分。

如果在预查封状态下,买卖双方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理由,也没有撤销合同事由,只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则应予以限制,因为不排除双方串通逃避债务、对抗法院预查封。

4.被执行人为开发商的已售房屋预查封后需要解除合同的

通常情况只要房屋已售,法院不会预查封被执行人是开发商的已售房屋,但法院经实质审查认定买卖存在虚假等不实情况,则仍然可预查封该房屋。在这种预查封情况下,当事人也不可能主动解除合同,但法院可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交易登记机构解除合同注销备案。此时登记机构理应按法院通知予以注销合同备案,并在楼盘表中显示查封状态,当此房屋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后,预查封则转为正式查封。

5.抵押预告登记后解除合同

当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因此购房过程中至少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买卖、借贷和抵押。贷款人为保全其抵押权通常要申请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抵押权是建立在买卖法律关系之上的,解除或撤销买卖合同应当考虑附于其上的抵押权人利益不应受损,因为买卖合同成立和履行是依赖于贷款人付出了大部分的房款这一事实,因此预告抵押权人享有所售房屋的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在解除或撤销买卖合同时,应当先行解决借贷和抵押法律问题,购房者或开发商应在解除合同时考虑先偿还借款以注销抵押预告登记,然后才能根据仲裁调解或裁决作出的解除买卖合同结果进行注销合同备案。

6.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能否解除合同

通常认为,基于买卖合同的物权登记生效后,解除合同已经毫无意义也不能履行。但如确有法定解除情形是否可以在登记后仍然解除,恢复登记为开发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如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当购房者房屋登记完成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还是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所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以裁决或调解解除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裁决书撤销登记,恢复为开发商所有。

当然,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情形,则即使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基于合同的债权在房屋登记后已转化为物权,物权不能根据当事人意愿发生逆转,否则物权登记的确定力、拘束力都将受到动摇。因此,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可以仲裁调解,至于出现可撤销或无效合同情形,则只能进行裁决,因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根据生效裁决,登记机构应当撤销登记,即恢复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仍然可将此房作为商品房出售,但不必进行合同备案,因为该房已经是现房并已经过登记。因此不需要根据裁决书注销合同备案,开发商一旦找到新的买主,就可以网签存量房合同进行买卖并申请转移登记。

7.仲裁裁决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请求解除合同,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而且在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支撑下,仲裁一般裁决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类裁决合同履行的案件,因为没有涉及到房屋的归属,也没有导致物权发生变动,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也不配合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凭裁决书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裁决房屋权利归属的仲裁文书

8.济源市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分析 篇八

关键词:济源市商品房屋销售价格;MA模型

自1988年我国实行货币化分房政策以来,房地产快速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居民的居住条件,但另一方面,日益高涨的房价让广大居民望房兴叹。与此同时,也促使政府对房价的调控措施频出。

2007年,央行出台新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上浮至1.1倍;年底,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抑制炒房行为。2008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出台十分密集,除了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外,再加上央行加息,多个城市出现了房屋成交量下跌的态势,房价涨幅开始放缓。2009年,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四条出笼:1、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2、要继续支持居民自主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3、要加强市场监管;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0年,中央对房地产进行史上最严厉的宏观调控《国十一条》,限制异地购房、二套房贷标准大幅提高等具体可执行性的措施,将高温的房地产市场打入冰窖,各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严重萎缩。2011年,新“国八条”把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第三套房及以上不发放商业贷款。2012年,住房信息系统联网。2013年,发布了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国五条”。

在这种房价一路看涨和政府宏观调控措施频出的情况下,未来中国商品房的走势如何是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的历史数据的内部挖掘和分析,希望找到一个未来我国商品房价格走势的方向,为政府进一步宏观调控提供一定的依据。

一、数据收集及处理

检验结果表明:Q统计量的P值均大于0.05的显著水平,说明不能拒绝原假设,故认为该残差序列为白噪声。说明模型MA(1)通过了检验。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建立模型,可以利用EVIEWS计算预测2013年的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这就为政府进一步宏观调控提供一定的依据。本文针对济源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快速上涨的趋势,提出了一下的政策建议:

第一,要根据广大购房者的需求,适当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限制高档住宅特别是别墅的盲目开发和大规模建设,加大小户型房屋建设,满足中低收入者对购房的需求,缓解城市住房需求压力。

第二,根据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增加土地有效供给,逐步建立梯度土地供应体系,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住宅需求。同时改革现有土地产权交易制度,促使城乡内部大量的存量和低度利用土地进入市场。(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参考文献

[1]付淼.我国房地产投资和宏观金融数据的协整关系 [J].生产力研,2007.04.

[2]沈悦,刘洪玉.住房价格与经济基本面:1995年-2002年中国14城市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4.06.

[3]汪小亚,代鹏.房地产价格与CPI相关性:实证分析[J].中国金融,2005,02.

[4]文艳,赵奉军.市场结构、房价与城市均衡发展[J].中国物价,2007.02.

9.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篇九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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