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信托产品(共10篇)
1.如何购买信托产品 篇一
本周介绍一位让人“惊奇”的理财高手,并不是他的能力有多大,而是因为他是一位65岁的老先生,其对金钱的打理能力竟然让他的理财师都“汗颜”,快来跟他学学怎么把自己的钱最安全、最划算地利用起来吧!
讲述:买理财要“无缝对接”
王冲是一位 65岁的老人,老伴和他都是退休教师。他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打理资金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
“像他这个岁数的老人,来银行买理财产品或存钱的太多了,但是能像王先生这样懂行的,真是让我和小伙伴们惊呆了。”说这话的是光大银行市南支行理财师张丕建。
原来,由于王冲性格比较倔强,有时还会像小孩子一样任性,再加上听力不好,需要有人耐心地解释,因此每次来行里张丕建都会亲自上前服务。一来二往,通过对王冲的深入了解,他不禁对这位老人佩服得五体投地。
“每次王大爷找我询问理财时,手中几乎拿满了各个银行的理财宣传折页,而且他感兴趣的多数是短期理财,且永远是选择最快起息的产品。”张丕建说,这一点,在所有他接触的客户中,只有王冲能做到。
对此王先生骄傲地说道:“我的资金永远是待在现金类产品收益最高的银行当中,虽然有时会为此在各个行间周转,不过我闲着也是闲着,折腾点也没啥。”
购买理财,由于每种银行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和起息日都不尽相同,因此便给了王冲更多的选择。“我会在理财快要到期时,到各家银行询问最新的理财产品和起息时间以及额度使用情况,在资金还未到期前已经选择好了承接产品。要保证,两期产品的时间衔接上是最短的,基本都是这边到期另一边当天起息或者隔天起息。”王先生说。
张丕建说,王先生这样做,无疑大大降低了资金空闲成本,保证了资金几乎都能够在理财中周转而不在活期账户多做停留。“看似简单,其实需要很多耐心和细心,据我观察,他几乎都能做到完美衔接,而且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也有很清晰的判断,不是盲目购买。”
不能只“奔”着高收益率
王先生对理财产品的购买不仅“无缝对接”,还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规律。
“以前挑理财产品,我都是找预期收益率高的。其实仔细琢磨也不一定合适。”王冲说,一般来讲,期限越长预期收益率越高,但因为某些节点银行资金特别紧张,可能出现倒挂,收益率高的,反而期限短,到期后如果没有合适的产品续上,整体的收益不一定划算。另外,理财产品有募集期,到期后不一定当天到账,前前后后这些日子钱都按活期利息算,所以“不能老买短期理财产品”。
“就拿我去年买的6.5%的那款产品来说,只有32天的时间。8月初到期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就都降下来了。后来我续的产品只有4.8% 的收益率,而且还错过了年底那一拨高峰期。如果我6月份买一只收益率稍微低一点但到12月到期的理财产品,整体收益其实并未降低甚至还会高于实际投资。”王冲头头是道地说着。
最让理财师张丕建佩服的是,每逢季末,王大爷还会上网将资金转入股市来购买国债和各类债券、央票。“因为那时是银行业普遍回笼资金、充实资本、完善报表的关键时刻,市场利率会得到一定的上涨,我就会在这时买入小赚一笔。”王先生乐呵呵地说,去年6月末钱荒时自己的国债收益达到30%,把他高兴坏了!
张丕建说,王冲这样的理财经,一年下来,50多万元的存款买理财的收益大概能有5% 的收益,由于流动性强,他还能穿插买国债,年化收益率能达到8% 左右。“王大爷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赚钱的机会千千万,不求那些需要很多专业技术来分析挣钱的产品,就是那些在身边你稍动动脑子就能挣到的也很多。活到老学到老,别让自己的脑子坏掉。”张丕建说,这样的精神,值得很多市民,尤其是年长一些的市民朋友学习。
了解理财产品怎么买
近年来,花样不断翻新的理财产品成为银行争取客户的一个重要手段。理财达人王冲老先生虽然没有系统地讲述购买理财产品的一些要点,但是他的实际行动的确是践行了一些基本原则。
记者通过采访理财师,总结了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需注意的几个要点。第一,投资者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了解产品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状况,不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过高。第二,重视产品的挂钩标的,通常情况下,挂钩标的为股票、基金、指数或商品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多为高风险投资,银行可能将其设计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或者部分保本型产品。第三,关注产品的赎回条件和期限,不同银行对于提前赎回的规定不同,提前摸清以防不必要损失。
2.如何购买信托产品 篇二
一、问题调查与方法
为了解农产品网络消费情况, 本文采用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 借助第三方网络问卷调查平台发放问卷。主要调查内容为《农产品网络消费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76份。问卷的问题均采用Liket5点量表, 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 5代表“非常同意”, 每一个数字都有相对应的程度, 数字越高代表在该问题上的倾向性越强。要求被调查者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网络购物的认知, 判断这些因素是否对农产品网购行为产生影响。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 样本的人口统计特征。
本研究的调查构成如表1所示。 (表1) 从以上分析可知, 样本中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 符合国内人口统计现状;农产品网络消费者的年龄主要分布在26~35岁阶段;大专本科学历是农产品网络消费的主力, 这说明学历层次越高, 越易于接受新鲜事物;从样本的月收入情况来看, 2, 000~3, 500元和3, 500~5, 000元的消费者数量相差不大, 可以认为, 农产品网络购买者以中等收入水平居多。
(二) 因素测验
1、变量选取。
影响农产品网络购买行为的购买意愿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 这些因素将在问卷设计中体现。本文将影响因素量化后分成以下几个部分:产品安全、交易便捷、购后评价、他人态度影响。问卷中四类因素量表包括14个测量变量, 如表2所示。 (表2)
2、问卷信度和效度检验。
本文采用Cronbach's系数作为检验标准, 用来观察问卷中各个项目的内部一致性。检验结果为0.648, 问卷信度可以接受;其次, 对问卷的效度进行KMO和Bartlett's检验。其检验结果KMO值为0.628。Bartlett's Test的sig值为0.037, 本问卷构建效度可以接受, 可以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 (表3、表4)
(三) 因子分析结果。
本研究选用SPSS13.0对变量降维处理提取主成分, 并以特征值大于1为标准截取数据。 (表5) 结果显示:本问卷各个影响因素能被4个因子较好地解释, 累积贡献率达到59.702%。分析的结果与预想相符, 这四个因子为:“产品安全”因子, 包括X1 (网店信誉等级) 、X2 (支付安全) 、X3 (网络环境安全) 、X4 (产品保鲜技术) ;“交易便捷”因子, 包括X5 (网页设计) 、X6 (产品种类) 、X7 (发货和快递速度) 、X8 (服务态度) 4个测量变量;“购后评价”因子, 包括X9 (网购农产品价格) 、X10 (购后期望) 、X11 (售后服务) 3个测量变量;“他人态度”因子, 包括X12 (商品评价) 、X13 (成交量) 、X14 (相关群体影响) 3个测量变量。
因子排序, 以上4个因子解释了影响消费者网购农产品的因素, 但影响力需要从因子均值考虑。其排序为:产品安全 (4.703) >交易便捷 (2.461) >购后评价 (1.823) >他人态度 (1.254) 。
通过对网购农产品的选择因素的调查分析, 可以看到:影响消费者是否网购农产品的主要因素有网店信誉等级、店铺交易量、购买者商品评价、服务态度、网店支付环境安全性、农产品在物流运输中的保鲜技术、网店网页设计的易读性、产品种类专业性、发货和快递速度、网店客服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应答速度, 以及农产品网上和实体价格比、消费者购后期望、网店退换货服务和他人态度。其中, 起决定性影响的因素为网店信誉等级、店铺交易量、购买者商品评价和服务态度。
三、相关建议
(一) 通过诚信交易、诚信宣传提升在线店铺的信用等级。
首先, 不夸大农产品的性能质量, 不销售质量低劣的农产品。由于消费者在线购买农产品具有不可感知性, 只能通过图片和一些文字说明来决策。经营者盲目夸大所售农产品的性能质量, 会造成消费者购后评价过低, 购后不满意这势必会影响在线店铺信用等级。同时, 销售质量低劣的农产品, 会通过消费者的口碑宣传, 降低经营者信誉等级;其次, 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 经营者必须及时积极采取措施, 让消费者满意。
(二) 积极做好售后沟通工作, 提升消费者评价等级。
网络中的售后沟通, 是指当产品交易完成后, 通过电子沟通工具, 与购买者积极沟通后, 及时解决农产品问题, 提升顾客满意的过程。没有售后沟通, 就等于放弃老顾客。首先, 发货后及时告知购买者;其次, 在货物到达后提醒消费者查询收货信息;第三, 当购买者签收后, 及时回访, 调查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遇到客户不满及时解释、及时处置, 把危机化解在迸发之前;最后, 消费者评价后, 应注重售后沟通, 避免纠纷。针对消费者不满意, 提出解决方案。
(三) 通过广告和促销形式提升在线店铺交易量。
促销是有力提升在线店铺交易量的有力武器。根据促销方式不同分为, 农产品网络经营者可以采取折扣、会员制、发放赠品的促销方法;按照时机不同, 农产品网络经营者可选择开业促销、新产品上市促销、季节性促销、节庆促销、庆典促销的方式。同时, 多利用第三方媒体发布广告, 吸引消费者购买。
(四) 通过提升物流效率吸引消费者再次购买。
由于农产品是即时消费性商品, 具有易腐易损的特性, 消费者高度关注产品的渠道流通时间。经营者要及时履行服务承诺同物流效率有密切关系。同时, 物流效率决定了消费者再次购买意愿。因此, 经营者在壮大自身实力的同时, 应首先建立与网络商店配套的物流系统, 提升物流服务的专业性, 保证送达农产品的新鲜度。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不再是传统的单一形式的实体店铺, 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为农产品销售注入新活力。本文利用第三方问卷调查平台, 在对农产品网络购买者调查的基础上, 运用SPSS软件分析影响农产品网络购买行为的因素, 并为相关经营者提供建议。
关键词:B2C,农产品,网络购买行为
参考文献
[1]唐娟, 李丽.大学生价值观于电信服务消费决策风格的关系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23.5.
[2]Benbasat I.Web strategies to promote In-ternet shopping:Is cultural-customizationneed[J].MIS Quarterly, 2009.33.3.
3.购买理财产品的误区 篇三
在通胀率高企的当下,存款利率很难实现保值功能,很多家庭已经把购买理财产品当作最主要的理财方式。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4.9万只,资金规模已超过25万亿元。每到年中、年底的考核期,商业银行都会闹“钱荒”,吸储压力巨大,在这时发行短期高利率的理财产品似乎成了一个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因此出现了上述的红火局面。
在多种理财方式里,理财产品应该是技术含量最低的,操作方法几乎和定期存款没有区别。不过,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还是容易出现一些误区。
误区一:理财产品没有风险,肯定不会亏本。
由于理财产品是从银行买的,老百姓很容易会认为它就是利息更高的存款,但这个认识是错误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稳健性较高,但它绝对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在本金和收益中只能承诺“保一头”,即保本就不能保收益,保收益就不能保本。想要两头兼顾是不可能的,如果有理财产品这么承诺,那一定有陷阱。所以,如果你特别看重本金安全,就要好好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其中明确标明“保本”的,本金才绝对安全。
如果是不保本理财产品,就存在投资风险。风险评级有助于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风险越高收益一般也会越高。
误区二:承诺收益率一定能够兑现。
理财产品不是存款,存款赚的钱叫“利息”,理财产品赚的钱叫“收益”。存款是储户借给银行钱,银行必须支付利息,除非银行破产,否则利息一定有保障。而理财收益则是银行配置资产的投资收益,银行与客户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理财收益不一定有保障。所以,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一定要分清这一产品是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
不论是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都会标明一个收益率,但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一定能达到预期。前段时间有个新闻,百度出了一个理财产品,打出了8%的高收益率,大家争相购买,也让监管部门警惕起来。后来百度赶紧声明,这个8%只是预期收益率,是个目标,不一定真能达到。
误区三:在相同风险下,收益率越高的产品越值得买。
理论上这话没错,但必须认识到,在成熟的市场中,高收益必然要付出高代价。如果风险相同,那么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一定会附加其他条件,在购买前一定要清楚了解。
比如,高收益率的产品,资金门槛就高。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很容易看中一个理财产品,便兴冲冲跑去买,却发现自己的钱没达到要求,这样的尴尬事时有发生。
理财产品的期限长短也是影响其收益率的重要因素。理财产品根据期限可以分为流动、短期和中长期三类。流动型理财产品相当于活期存款,当天申购、当天赎回;短期理财产品期限从7天到3个月;中长期理财产品期限一般在3个月到1年,也有更长的。理财产品相比银行存款和开放式基金等金融产品,最大的弊端就是未到期的产品无法提前赎回,资金的流动性会受到影响。因此,如果把所有存款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很容易出现急用钱时拿不出来的状况。
这种情况下,建议把要买理财产品的钱按是否急用分为几块,分别购买不同期限的产品。而如果你能够判断未来金融市场的走势,则可以更加灵活地购买。比如你在10月有了一笔钱,你判断年底会有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那么你就应该先买一个30—50天的理财产品,以便到时做更好的投资。
此外,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时间,从你申购理财产品到购买成功,一般会有几天的时间,理财产品到期后钱再转回存款账户,也需要几天。这两个时间应该是越短越好,因为在此期限内,你的钱不能随意使用,而银行只会付给你活期利息,因此这两个时间越长,你损失的收益就越多。
4.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 篇四
1、家电下乡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
2、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及限价。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燃气和太阳能)、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补贴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7000元,冰箱(含冰柜)4000元,手机2000元,洗衣机3500元,壁挂式空调3500元,落地式空调6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2500元,燃气热水器3500元,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电脑5000元,微波炉1500元,电磁炉100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3、补贴对象及标准。凡我省农村居民(包括国有林场、农场职工),凭个人身份证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享受补贴的每类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最高补贴额为:彩电455元,冰箱(含冰柜)325元,手机130元,洗衣机260元,壁挂式空调325元,落地式空调52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95元,燃气热水器325元,太阳能热水器520元,电脑455元,微波炉130元,电磁炉78元。
4、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意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在非指定门店购买不享受补贴;(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取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5、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退货处理。购买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开具补贴资金已退还证明,购买人凭证明到销售网点按规定办理退货手续。
6、溧水县家电下乡工作咨询与投诉电话:
57212859(县商贸局)57207223(县财政局)
5.客户购买产品心理分析 篇五
第一阶段:满足阶段
处在这个阶段的顾客,他对自己目前的现状表现的总是很满意。你从他身上看不到任何的问题。如果这个时候,你拼命的给他推销产品是卖不掉的。
甚至在这个阶段,顾客不认为自己有问题。或者客户有问题,他自己都没有察觉到。所以处在这个阶段的客户是很难说服成交的。
但是一个真正没有问题,对自己目前现状完全满意的人是占少数还是占多数?答案一定是少数。也许在销售人员跟进的过程当中,很多客户都说,我有了,我不需要了,我现在的产品很好了,会不会有这种情况?
销售员认为有60%的人认为很满意。但实际真正完全满足的不会超过2%。所以这个时候,要做一个判断。第一顾客可能是骗子。第二或者客户有问题,但自己没有察觉到,客户处在无知的密月期。
第二阶段:认知阶段。
经过一段时间的的推移,客户会进入认知阶段。就是认识到自己是有问题的。但是知道自己有问题,就愿意改变吗?答案是不愿意的。
因为,虽然有问题,但还不到非常糟糕的地步。所以还是不愿意改变。因为人不解决小问题,人只解决大问题。
你不相信你想想看,你目前对你的工作完全满意吗?你对你的另一半完全满意吗?我保证你的回答一定不是完全满意。
即然你知道自己有问题,你准备明天就换工作吗?还是换女朋友,我保证你还是一个也不会换,你是有问题,但你不愿意改变。
处于这种情况的顾客占了79%的比例。如果我们不好好追踪客户的决策过程,顾客只好停留在这个阶段。所以处在这个阶段的客户,我们营销人员要想办法,把顾客带到下一个阶段。
第三阶段:决定阶段。
小问题累积成大问题,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出现了。客户实在受不了了。或者有不断出现的新突发事件带来的恐惧起了作用,让客户意识到问题再不解决会更严重。
所以客户才开始告诉自己,要做决定改变。但人做决定时,是很容易这一秒做决定,下一秒又打回原形。所以顾客闪电般的改变,让我们无法判断,但顾客不通过这个阶段,是不可能更进一步的。
处在决定阶段的客户他会问自己一个问题:我到底要不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客户的内心是回答YES。客户就会进入下一阶段。
第四阶段:衡量标准阶段。
衡量标准阶段的客户,已经经历过某种危机,因此希望马上找到解决方法。客户到底要解决哪些问题呢?这些要解决的点,就是客户衡量的标准。
比如说,我的电脑总是死机,运行慢,而且电脑很重,带在身上出行的时候不方便。我想换一台电脑了,我衡量的标准就是要一个性能好,运行速度快的,重量轻的电脑。这是我要的标准了。
客户遇到的问题,会决定他的需求,这个需求就是他做决定的衡量标准。所以如何让客户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你引导出什么样的问题,客户就会有什么样的需求标准出来。
经过以上阶段之后,客户会进入
第五阶段:评估阶段。
就是把衡量标准阶段的条件缩小一些,进行详细评估。如前面所说的,性能好是什么意思?速度快是多快?重量轻是多轻?给每一个衡量的标准做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不是每一个顾客都愿意做。他们大多数面对如何评估,相当模糊。如果顾客越评估,其实对客户的决策来说是越安全。当客户评估明确后,他会问自己一个问题:我要采取什么行动来解决问题?所以这个时候,客户会开始进入下一阶段。
第六阶段:调查阶段。
比如坐在办公室里接到顾客主动打来的电话,那么这个客户就是处在这个阶段。这个时候客户会思考一个问题:我将要找哪一位信的过的人(渠道)和我一起做决定?同时顾客要做的两件事:哪些产品能够解决我的问题?哪里能够买到这个产品?(到不同店看相同产品。)去做了解与调查。通过比对与了解。当客户找到一个符合他要求的产品后,他才会进入下一阶段。
第七阶段:选择阶段。
当客户找到了一个能够解决他问题的产品后,会在选择阶段的时候,问自己一个问题:我到底要不要买?如果回答是YES,就马上行动了。而且客户做决定选择后,心情会很愉快。
客户购买产品后,会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八阶段叫后悔阶段,也叫重新考虑阶段。
6.如何购买信托产品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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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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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购买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作者:梁野税官
购买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4-03-11
问:购买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7.如何购买信托产品 篇七
王某, 系某机关单位财务人员。2009年7月份的某一天, 其在银行上班的朋友李某, 找到他说:银行为每个银行工作人员下了购买理财产品的任务, 希望王某能帮忙购买其银行的理财产品并可获利, 王某考虑后表示同意。2009年7月26日, 王某利用其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 擅自多次将单位公款共计300万元用于购买李某所在银行指定的理财产品 (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短期交易, 期限为5天至30天, 未超过3个月) , 获利11843.96元, 至案发时购买理财产品所获的利息王某并未据为己有。
二、本案的焦点
挪用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得利息的归属问题是否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擅自挪用单位巨额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但未将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据为己有, 不是“营利”行为, 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未经单位领导同意, 擅自挪用单位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主观上具有挪作私用的目的, 客观上也进行了经营活动, 并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利息, 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不管是否将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利息据为己有, 都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营利”行为, 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四、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理由如下:
(一) 王某客观上具备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 且具有“归个人使用”的主观目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 使单位对公款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 (2)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 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既包括由挪用人本人使用, 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本案中王某在单位领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利用其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 私自将其经手、管理的单位公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并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且王某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基于为了替朋友李某完成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任务, 从而促使王某挪用本单位公款300万元用于购买李某所在银行指定的理财产品, 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中“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具备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
(二) 王某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并且数额较大, 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从事工商业经营谋取利润的活动, 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商、买房出租等传统经营行为。挪用公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营利”活动, 虽然刑法条文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但为了便于实践操作, 也为了有效的保护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对“营利”活动做了列举性、扩张性的解释说明, 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赋予了刑法上的“营利”以更新、更多的内涵, 适应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那么, 王某挪用单位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 实际上与购买股票、国债、存入银行等行为一样, 是一种特殊的投资经营行为, 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三) 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利息的归属不应当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所谓“理财产品”, 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 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目前常说的"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面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从法理上来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 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就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是否获得利息以及获得的利息是否归行为人所有, 都不应当成为影响挪用公款罪成立与否的条件。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几类特殊的营利活动后, 又规定“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 应当追缴, 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可见, 最高法《解释》中作此规定, 仅仅是对挪用公款实际获取利息、收益后的处置行为, 而不是将获取收益作为认定“营利”活动的前提, 更没有体现获取的利息、收益必须以归行为人占有为条件。另外, 购买理财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而任何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既有可能获利, 也有可能亏损。对于购买理财产品, 不管是取得收益还是造成亏损, 都不是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标准。本案中王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且未将所获利息占为己有, 但仅仅是对挪用公款实际获取利息、收益后的处置
行为, 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8.外币理财产品还值得购买吗? 篇八
在整体理财市场萧条的大环境下,银行外币理财收益也逐步下滑。统计数据显示,4月平均收益率仅达1.64%,较上月下滑0.16%。
上半年银行理财市场量价齐跌,尤其是外币理财市场热度明显下降。统计数据显示,4月外币理财产品累计发售121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仅1.64%。美元、澳元、港币、英镑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均较上月出现了下降。
分析认为,随着收益中枢下移,高收益理财产品将逐渐淡出银行理财市场,银行理财产品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有所下降。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在理财中枢下移的背景下,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不达标”情况愈发严峻。
从发行数据看,4月共有387款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平均预期收益率5.25%,较非结构性产品高出1.29个百分点。但从到期数据看,4月有90款产品未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这90款产品的平均实际到期收益率仅为2.1%。
银率网分析师闫自杰认为,虽然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十分吸引人,但其投资风险较大,到期难以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概率很高,是预期最高收益率和不达标率双高,并不适合大部分稳健型投资者。此外,年初以来,结构性产品不但月度不达标数量较去年有所增多,而且每月都有亏损产品出现,值得引起投资者注意。
信用风险需注意
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也直接关系到众多理财产品未来收益走向,推高了银行发行外币理财产品的数量,外币理财受到热捧。
对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某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指出,外汇市场的波动比较大,未来趋势并不明朗,因此不建议过多地关注外汇方面的理财,尤其是部分不懂外汇市场的投资人,往往连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方向都不明晰,容易造成盲目投资。
“从历史投资情况而言,客户想要通过投资外汇理财产品获得外汇升值超额收益的难度较大。这不仅需要较多的金额,而且还要面对外汇市场较大的波动性,投资到期后的货币兑换存在不确定性。”有分析人士指出。
利率方面,随着人民币波动预期升温,外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出现了小幅上升。根据银率网统计,上周外币理财产品总计发行14款,在主要的外币理财产品中,澳元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57%,较前周上升0.1个百分点;我国香港港元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1.8%,较前周上升0.38个百分点;美元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2.05%,较前周上升0.26个百分点。
外币理财需注意产品信用风险,累计收益藏猫腻。部分外汇理财产品宣传将3年甚至5年的收益叠加起来示人,往往可达到15%甚至20%的惊人高度。实际上,投资人得到的收益并不高。
此外,还需要注意挂钩标的,防止货币被变换。外汇理财产品中有与利率指数挂钩的,也有与汇率指数挂钩的,还有的与黄金挂钩,建议摸清产品是不是结构性产品,存不存在杠杆(特别重要)。如果存在杠杆,当发生亏损时往往会非常严重。
当前如何玩转银行外币理财
据建行理财师表示,目前适合国内投资者的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和QDII基金等四种渠道。就活期存款而言,美元利率远低于人民币活期利率,以某国有银行为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仅为0.05%,从整体上看各银行给出的美元活期存款利率差异不大。
同样,美元的定期存款利率也要低于人民币,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相比较而言,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外币存款利率大多高于国有银行。以某国有银行为例,1个月的存款利率为0.2%,而一年存款利率则高达0.75%。
除了上述的两种存款方式外,投资者还可以选择银行的美元理财产品。从种类上看,目前国内美元理财产品数量远低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从收益上看,美元理财产品收益普遍在1%-2%之间,不过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相比,其收益显然低了很多。从投资门槛上看,绝大部分美元理财产品都是8000美元或9000美元起售。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说,美元存款和美元理财是美元投资首选的两大去处。
9.如何购买信托产品 篇九
王占伟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其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二、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6-11-12 湘地税函[1996]20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湖南冶金投资公司、湖南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几家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作出如下规定,通知如下:
一、五家公司的贷款业务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五家公司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接受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自营业务收入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五家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处理,即凡是应作收入的,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10.如何购买信托产品 篇十
——吴其傅与渣打银行浦西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提要】个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容易造成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银行作为受托人,承担真实、完全、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个人作为商事主体,负有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随意解除合同。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其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浦西支行)2007年5月17日,吴其傅购买了渣打银行浦西支行“金猪宝贝”理财产品。该产品挂钩美国上市的四家股票,包括雅培、美泰玩具、迪士尼和儿童天地等,设计于2009年12月3日到期,为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椐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吴其傅在《个人理财适应性测试》、《投资确认声明》、《市场联动系列客户协议》、《动态回报投资-市场联动系列[股票挂钩投资帐户]》、《开户申请表》等文本上签字,并投入人民币10万元。2008年3月28日,渣打银行因吴其傅反映投资收益等事由回函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2008年4月16日,吴其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渣打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吴其傅签字的合同文本内容来看,其中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的目标、确认方式、指示交易及风险提示等方面,文字表述并无歧义,足以达到签约人理解的程度。根椐吴其傅主张签约是渣打浦西支行强加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重大误解,从当事人举证进行分析,亦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其傅的诉讼请求。
吴其傅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购买“金猪宝贝”理财产品的协议显失公平、且上诉人购买“金猪宝贝”理财产品系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委托理财合同,被上诉人应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要求撤销系争“金猪宝贝”理财产品合同的两项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应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判断。被上诉人推出“金猪宝贝”理财产品,事前曾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系列文本中格式条款的各主要部分,文字表述并无歧义,可以达到投资者理解的程度。作为到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收益结构、提前赎回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导致该项投资业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无免除受托人过错责任和主要义务的违法条款。被上诉人于2007年5月30日以发送确认书形式确立合同生效,在此前由上诉人签署的《动态回报投资-市场联动系列[股票挂钩投资帐户]》中已有载明,法律亦不禁止以此方式订立合同或确认合同生效。合同文本有几份以及由哪方持有,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被上诉人需要,可向上诉人索取复印件。因此在客观要件方面,系争合同在形式上、内容上均未失公平要素。从主观要件分析,一方面,投资者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相比较银行储蓄本应有相当的估计,对于特定投资产品的盈亏预期,也应当作出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银行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同时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在投资决策前已经过了被上诉人的相应测试,上诉人所选取的理财产品特点与测试结果相符。上诉人签署的《投资确认声明》已将投资风险予以揭示,上诉人本人虽未亲自抄录确认风险揭示,但其在同一页上签名以及在《投资确认声明》上签名的事实,足以佐证上诉人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上诉人称其未看到合同条款就签字一节,本院注意到,《动态回报投资-市场联动系列[股票挂钩投资帐户]》的签名页上,并无关于理财产品特点、构成、收益支付、提前终止等内容记载,而作为一名理财委托人在未阅看到理财产品内容的情况下就草率签字,显然不符合投资者应有的谨慎态度,从上诉人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行为来看,更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在主观要件方面,上诉人所称的显失公平的理由,同样难以成立。关于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上诉人的理由是被上诉人将不属于“金猪宝贝”理财产品的销售群作为推销对象,违反备案文件。但备案程序并非审批程序,且“主要定为于工薪白领以及中小企业主”并不是指仅限于该类人群,因此只要委托理财合同签约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销售对象方面,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综上所述,系争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吴其傅能否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与银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核心在于,银行是否违反风险揭示义务,违反该义务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否造成上诉人的重大误解?这就需要在分析影响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要素基础上,寻找银行风险揭示义务与客
户合理注意义务的平衡点,据此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分析。
一、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影响其效力的要素(一)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的资产管理活动,具体是指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者客户与银行约定方式承担。
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如下:首先,由银行设计、制定并推出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了解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认知和承受能力,解释投资工具和运作方式,揭示相关风险;第三,银行(受托人)与客户(委托人)签订理财合同,签署有关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四,银行为客户设立理财专户,客户投入理财资金后,由银行集中客户资金投向某些(某个)金融投资工具;第五,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银行向客户至少每月提供一次账单,并按季度准备有关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等材料供客户查询;第六,在理财计划终止时,双方按约定进行结算。
银行理财活动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这种委托理财合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合同有些不同,但在目前仍然将其归类于委托合同的范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置于委托合同纠纷的项下。因银行理财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最基本的两方当事人是作为委托方的银行客户与作为受托方的银行。有关委托合同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银行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充分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真实资料和信息、提供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为本人的利益履行代理行为;亲自代理;以及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代理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委托理财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委托,又有别于一般情况下的委托合同。首先,最基本的一点是,传统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要约,而银行委托理财合同中,是由受托人准备好格式合同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要约。其次,一般情况下的委托合同,往往是单一或零散进行,并不具有较强的商事委托特征,而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是由受托人设计好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均从商业利益考虑,具有较强的商事委托特征。最后,银行委托理财合同中,作为受托方的银行往往是有备而来,而委托方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就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风险大小、预期收益往往不明就里,双方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而一般情况下的委托合同,委托方主动将相关权限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信息
上把握主动权,一般而言,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综上,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是在现代社会化分工日益细化、金融业日趋发达的背景下,银行专业金融从业者设计出理财产品,与大众投资者缔结委托合同,劝诱其授予代理权,银行代为投资牟利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合同。因而,委托理财合同是为当事人双方的商事盈利目的而设计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实现委托人个人能力或意思自治的扩张,而是更多体现在为了实现受托人目的而被运用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商事委托特征。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特别是QDII等出现大幅浮亏,因此不少购买银行委托理财产品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实践中,影响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为被允许经营金融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3、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二、银行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的风险揭示义务与委托人注意义务的平衡
银行委托理财合同容易造成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中,由于有销售任务的压力和销售业绩的刺激,一些销售人员经常有意无意地向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弱化风险而强化收益。同时理财产品在售出后,银行不向消费者披露理财资金的详细运用情况以及投资组合与风险收益变化情况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使得消费者对理财资金的操作情况及风险状况一无所知。银行与消费者在理财产品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使其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忽视、低估了其中隐含的风险。所以,受托方应当诚信披露理财产品的风险,而委托方作为从事市场投资的商主体,亦有承担关注所投资理财产品风险的合理注意义务。问题在于,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
就受托人而言,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成为银行委托理财合同受托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委托理财合同中,衡量受托人是否尽到披露和告知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全面、真实和明确。告知义务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两方面:
1、受托人应全面、真实、明确的告知委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尤其是受托人对自己的免责条款更应加以重点说明,对专业性术语应当有足以让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性说明。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后,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地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主要包括:按月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等。
12、受托人还应当对投资的风险予以充分和明确的提示,任何直接或变相的无风险口头宣称或承诺都应当被禁止。而且,对投资风险的提示和告知应当是持续的,除了在投资前应当告知委托人外,在投资过程中受托人也应当依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对其投资的过程有适当的披露和告知。相应的,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受托人如主张自己已经尽到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受托人不能证明的,其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归于无效,并承担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就委托人而言,作为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客户,所从事的是投资行为,其行为构成“商”行为,而非一般个人所从事的消费行为,因而,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体现在,应尽可能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理财产品的特点加以深入了解,充分了解理财产品中的各种风险与收益,并采取合理的资产投资组合,注意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慎重进行投资。
由此可见,银行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主体,与银行储蓄合同中一方银行为主体,另一方个人为消费者不同,告知义务的范围并不相同。事实上,国外的民商立法表明,随着所考虑的行为属于民事性质还是商事性质之不同,或者视行为人是商人还是普通个人之不同,对许多完全相同的“事实状态”,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则。例如,关于告知义务的界定,在商事买卖中(双方均为商主体),告知的义务必须不被不合理地扩大。通常,买方和卖方存在冲突,不能相互期待对方提供与价格有关的市场信息,尤其是不能提供价格是否可能上涨或下跌的信息。对这些问题人们只能向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咨询,否则,就会牺牲他的信息优势,从而减弱了法律的这种刺激作用。与之相反,在单方商行为(一方为商人,另一方为消费者)中,商主体除了负有“不得欺骗顾客”这一传统的“否定性义务”之外,又增加了一项“向顾客提供信息”的积极义务。如果因为商主体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情况而使消费者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获准撤销合同,或者获得损害赔偿。2由此可见,尽管基于银行委托理财合同中,银行基于信息地位优势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产品的信息,而客户基于购买委托理财合同是基于投资盈利目的,亦应当承担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渣打银行委托理财格式合同“风险提示”从程序上应当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风险提示后,由委托人亲笔抄录,从而体现银行作为受托人的风险提示义务,以及客户作为委托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风险提示”抄录系在上诉人吴其傅口头授权下,由银行人员代为填写,吴其傅随后在该页文本上签字确认该委托行为而完成的。尽管银行工作人员这一做法不符合工作要求,在履行提示风险的程序性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未达到违反告知义务的严重程度。上诉人吴其傅的签字确认,亦表明其在缔约时已认识到该委托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
三、从商主体的审慎注意义务出发,原告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商法是为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竭力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人设计的。商人被推定为在商务活动方面是有能力、有经验的。因此,对于商人,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较之民法,相对较弱。原因在于,商法的宗旨有别于民法,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快速、有效进行,不能允许商人借口合同瑕疵而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规避合同责任的法律缝隙。由此,商法强加于商人以谨慎责任,商人不可以因缔约时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任意提出撤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减免等,以敦促商主体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行为,加强对商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从而营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秩序。
(一)原告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笔者以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内容应为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表意人的误解程度须为重大,并非一般程度的误解。权利的行使期间应依《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为一年之内。
当事人意思发生错误而主张撤销合同时,法律应采取何种态度?是原则上应当允许撤销,还是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在例外情况下方可撤销?对此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理论。一是意图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合同义务只是因为义务方意图约束自己才可以执行,因此最为关键的是当事人的意图是真实的,如果由于失误而为同意,错误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另一个理论是信赖利益理论,即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他当然可以使对方同意合同只有在他预期是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受自己所为意思之约束。因此,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只有在有理由认为对方对合同有效性的依赖的确不值得保护时,才允许一方当事人因错误而撤销。
在此问题上,和法国、德国的民法典相比,普通法的理念无疑更接近于市场经济的本质。普通法更关注对于合理地信赖当时情形下的意思表示的一方进行保护,它是商人的法律,而不是农民的法律。发生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下,错误一方急于撤销该合同,但是另一方却依赖于合同的有效性,他有需要对其依赖进行保护的相应利益,这些利益之间需要平衡。交易安全和法律确定性要求,除非有特别的理由支持撤销,否则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依赖予以保护。这也有助于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运转。因此,如果片面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导致重大误解时合同的可撤销性变成为一项普通规则而不是例外或严格限制的情况。那种做法忽视了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与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存在差距。
在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委托人能否做出符合内心意愿的意思表示,一方面依赖于银行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依赖本人应承担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委托人做过《个人理财适应性测试》,该测试能够证明委托人足以认知自己的行为并意识到该行为的后果,且受托人给予了委托人较为合理的确认其行为有效性的思考时间,委托人并未在此时间内提出异议。委托人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难以成立。
(二)原告亦不能基于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程中难以把握。合同当事人草率订立合同,后因交易不成功,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便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市场经济的风险属性要求合同法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交易秩序,而非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商人意思自治,注重维护商事秩序的稳定性,不能滥用显失公平制度,对商事活动滥加干涉。因而,应当对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加以界定,合同只要结果不公平,就作为显失公平合同,将会使许多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也被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甚至滥用显失公平制度,人为地排除一些本属正常的市场风险。因此,判断合同是否因显失公平而能否被撤销,应当从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全方位进行考量。重点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明显不对等,主要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加以评判。二是获利一方主观上有无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的恶意。其中,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导致合同存在实质不公平,是从客观和实质要件出发;获利方主观上有无恶意,则是从主观和程序要件出发。
本案所涉的到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收益结构、提前赎回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导致该项投资业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无免除受托人过错责任和主要义务的违法条款,因而格式合同内容本身并不存在实质的不公平。就商业银行是否恶意利用客户的不知情及无经验而言,笔者认为亦不存在。理由在于:“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利用自己优势或他方无经验”的司法认定,应作严格限制。因交易的双方由于经济条件、政治地位或交易身份的不同,优劣势之分总是相对存在,认定时应结合合同内容分析,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优势是否足以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而签约,也即优势是否是合同得以签订的重要原因。至于无经验,应限于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经验。任何一个主体在进入交易程序之前,应当了解有关标的物的一些重要信息,为参与交易作好准备。如果认可当事人可以无特别经验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必然会放纵一些人不作任何准备,轻率交易,后因交易对自己不利而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最终将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不稳定,破坏交易安全。3本案商业银行
代替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虽有瑕疵,但最终确认仍需吴其傅本人签名。本案上诉人吴其傅作为风险投资者,应当具备基本的审慎,尤其在签名确认某项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时,更应有合理的谨慎。
【附录】
作者:俞巍,民三庭审判长,审判员。范黎红,法学博士,研究室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