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2024-08-01

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共8篇)

1.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篇一

西安国际康复医学中心有限公司

西安国际康复医学中心项目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本着创优质、铸精品的精神,并针对工程特征,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西安国际康复医学中心项目。

二、管理办法:

1、通用制度

(1)单位资质备案

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监理单位备案,未按时上报按延迟天数处200元/天处罚。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如有发生一经发现可终止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处罚100000元。对需要分包的工程,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分包单位资质需满足相关要求,在分包单位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报监理部审查,违者按非法转包处罚。

(3)项目组织管理架构设置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成立项目部,项目部管理架构需满足投标承诺、合同及现场要求,主要管理人员调入或调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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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监理及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甲方有权要求对玩忽职守、能力差或甲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更换,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换或增减,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拒不执行甲方要求处2000元/人天处罚。

(4)图纸会审制度

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应尽快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图纸,参加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图纸会审,共同研究解决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的资料并在会审后及时整理汇总图纸会审资料。资料准备不充分每次处罚3000元;资料整理不及时每次处罚1000元。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甲方项目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质量通病和施工重点、难点应有针对性的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各项措施应满足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内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齐全,能满足安全、质量控制的要求。没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而进行施工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00元。(6)施工样板及功能样板制度

样板制度在施工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2共2页第页西安国际康复医学中心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后实施,可采用样板墙、样板间等方式进行。工序施工前要做技术交底,实际操作要与交底内容一致,违者每项次处罚1000元。

(7)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

1)现场所使用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等)需经监理或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使用,违者除材料退场外还将处罚10000元/次。2)材料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报验。报验时应提交厂家资质证书、出厂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和一年内的有效质量抽检报告,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处罚3000元。

3)商品混凝土进场使用前应提交水泥、沙、石、外加剂等原材料检验报告、每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单,没有材料检验报告或配合比单的不得进场,违者每次处罚500元。

4)对于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应在90日前申报需求总数量、分批次进场时间,未按要求执行,所造成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5)对于甲指乙购材料,使用前需认质认价的,施工单位需在使用前30日前,上报认质认价确认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违者每次处罚5000元。1.质量检查验收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各施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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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应落实“三检”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落实好施工班组的自检、互检和专职质量检查员的专检,经三检合格后报监理机构进行验收。报验时应提交“工程报验申请表”(监理表格)、相关工序施工记录、检查记录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没有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处罚1000~5000元,擅自隐蔽的尚需进行剥离检查,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对于经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仍必须落实“三检”制度和报验程序,对于整改后经报验仍存在未整改合格的,每出现一处处罚1000元;(4)对于在工序或隐蔽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要予以重视,并在以后的施工中杜绝出现同类问题,对于同类质量问题反复出现的,给予1000元/项次的处罚;

(5)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管理人员跟踪检查,质检员、试验员、持证电工等要在现场值守,相应的班组要派人跟班。值班人员不在现场的,每出现1人次处罚1000元;

(6)甲方、监理对工程质量提出整改要求时,施工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落实,按时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有意推脱的每项/次处罚1000元。2.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1)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及合同要求编制总进度计划,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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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审核后报甲方项目部审批实施,违者处罚5000元/次。(2)工程进度计划须配合甲方各阶段合理进度要求,若无故不执行处罚5000元/次,延迟执行处罚1000元/天。

(3)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工程部及监理部报送下周计划,每月25日前向监理、建设单位工程部上报下月计划,逾期不报处罚1000元/天。

(4)进度计划要包括人员及其他资源安排,并应根据前期进度情况制定相应的赶工措施; 3.安全管理及处罚规定

(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专项方案包括: 1)外脚手架搭拆方案; 2)塔吊、井架安拆方案; 3)施工用电方案; 4)高支模方案;

5)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等。

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经审批同意的专项方案的每一项处罚10000元;没有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的每一项处罚1000元。

(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相关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处罚5000元。(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安全员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设置数量少于规定人数的,每少一人处罚500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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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处罚500元/每人次。

(5)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处罚3000元。

(6)施工单位要做好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出现现场有人未配戴安全帽并且没有人员制止的,对施工单位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7)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处罚500元/每人次。(8)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按每人次300元标准进行处罚。

(9)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处罚500元/每人次。

(1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处罚5000元。(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处罚500元。

(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处罚300元/每人次。(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处罚3000元。(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处罚500元/每人次。(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1000~3000元。(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100~1000元。(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层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处罚1000~3000元。(18)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处罚500~1000元。(19)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500~1000元。(20)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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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未安装的每台处罚1000~3000元。

(21)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处罚500~2000元。(22)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处罚500~2000元。(23)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1000~3000元。(24)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处罚500~2000元。(25)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处罚500~2000元。(26)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处罚500~2000元。

(27)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处罚500~1000元。(28)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1000~3000元。(29)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处罚5000~20000元。4.文明施工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处罚1000~2000元。

(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处罚2000~4000元/每月;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处罚1000~5000元/每月;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处罚1000~2000元;随意更改的处罚1000~2000元/每次。

(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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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处罚2000~5000元/每月。(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处罚1000~2000元。

(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处罚1000~2000元。

(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处罚500~1000元。

(7)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厕所,数量应满足现场需求;现场禁止随地大小便,每出现一处,对责任单位予以500元处罚;(8)对于已完成的工序,施工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未按要求对已完工序成品进行保护者,每出现一处处罚1000元;对故意损坏已完成品者,每出现一次处罚1000元,当事人应即刻清离出现场。5.特别规定

本规定所述各种标准,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标准为准,不一致的,以较为严格的为准。

依本规定进行的所有处罚,各受处罚单位必须在收到处罚单之后的24小时内以现金的形式交纳,违者将根据迟交天数予以加倍处罚,并根据迟交天数相应推迟当期工程款的审批时间。本规定所收处罚款由甲方工程部负责管理,用于现场进行表彰及其他集体活动的经费。

本制度经有关各方签字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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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篇二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金字塔结构;法律规定

证人作证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证人资格,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保护,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合。证人作证制度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宣誓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传闻规则等等。

2012刑事诉讼法针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诸多规范,至此,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从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来看,这些规范构成证人作证“金字塔结构”,区别于以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证人作证“平行结构”。就立法本身而言,“金字塔结构”与“平行结构”均是各自所处的特殊刑事诉讼背景的产物。

一、证人作证制度的结构

证人作证制度“金字塔结构”,修法后,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由零散化走向体系化。纵观整个2012刑事诉讼法架构,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60条作证义务、第61至63条证人保护与证人补助、第187条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第188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其中第188条包含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核心争议点——“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近亲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姊妹,而享有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主体仅限于配偶、父母及子女。新法颁布后,学界普遍用近亲属指称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权利主体,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欠缺严谨性,故加引号以示区别。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研读新法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层次体系:

其一,证人负有作证义务是基本前提。不管证人是否出庭,只要属于法定的证人范畴,就负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除了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外,凡是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二,证人出庭作证是例外。2012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有学者对此大加赞赏,认为这将解决困扰中国刑事诉讼实务界多年的证人出庭率低瓶颈,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体系来看,证人出庭作证仅是例外情形,原则上证人仍无需出庭作证。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2012《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证人出庭作证作了严格的限定,只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证人才有必要出庭作证: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换言之,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无条件的,并且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最终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并非常态。换言之,在负有作证义务的所有证人中,仅有部分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其三,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包括训诫及十日以下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

其四,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下,如果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确系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的,证人享有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也即不受人民法院强制到庭的约束。

至此,依据我国有关证人作证制度,特殊群体可以不“出庭”,但必须“作证”,这就构成的典型“金字塔结构”。在这个“金字塔”结构中,证人作证与证人出庭相互区别,相对独立,出庭与否并不影响证人作证的义务。强制出庭作证豁免仅指出庭豁免,而不包括作证豁免。从规范的价值层面分析,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包括强制证人出庭)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考虑,而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则是为了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维系社会稳定。规范上的“金字塔”结构也就决定了价值选择的优先性。显然,在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特殊结构中,案件事实的发现仍是基本、首要的价值,质证权的实现以及家庭关系的维系须以发现案件事实为基础。当出现价值冲突时,案件事实的发现首当其冲,另两个价值则成为可选择性的。保障这种价值优先性的规范设计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特殊证人的豁免权。简言之,2012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制度上显现出了其立法规范上的进步性,但是在法的实施层面,保障被告质证权的强制出庭作证规范以及维系家庭关系的强制出庭豁免从一开始就预示着其运行的艰难。特殊证人可享有出庭豁免权,但其仍然履行作证义务,不管其证言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因为利于和不利于被告的证言都将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发挥作用。这就是“金字塔结构”式规范不彻底的劣势所在。相反,以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非黑即白”式的“平行结构”优势凸显。

二、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1.证人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自行回避。《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证人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證人伪证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即追究法律责任。为此《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解释》第58条规定:“法庭查明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参考文献:

[1]余为青.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新解读——以刑事诉讼中心为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9期.

3.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篇三

条款摘录

(三)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直 至留校察看处分:

(1)凡不按时就寝且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外出的;强行翻墙外出的;(2)在查寝过程中,对老师质疑采取装聋作哑、不予理睬的;(3)辱骂或毁谤教职员工的;

(4)拒绝配合学生干部执行公务的;辱骂和殴打学生干部。(5)不服从老师安排,顶撞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清扫卫生、整理内务、佩带校卡,发型着装出格,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 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造成不 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 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 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 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给予下列处分:(1)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

(2)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3)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宠物带 入学生宿舍(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章

入住及退宿

(一)入住

1、凡入住公寓的学生凭入学通知及有关证件、证明,交纳住宿费。按所在系部的 安排到学生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并按指定房号和床号入住。

2、住宿学生按系部、班级分男女相对集中宿舍。

3、宿舍钥匙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对宿舍钥匙发放与保管作如下规定:宿舍住宿学生 人手一把门锁钥匙,其余由各宿舍值班室掌握。

(2)新生进校登记注册后领取钥匙,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根据钥匙使用登记 册交还全部钥匙。

(3)学生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和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值班 室,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4)学生毕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还的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赔 偿工本费2元。

(5)无特殊情况,各宿舍值班室备用钥匙不外借,必须借用值班室备用钥匙的,需凭借申请人使用有效证件登记,然后再经证明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确认为借 用钥匙宿舍的住宿人员后才予以办理。

4、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检查家具配置是否完好,在公寓物品点验单上签字确认。学生在住期间不得擅自丢弃、租借、增减、拆卸和转移房间内的家具及设施,对 公寓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管理。发现家具及设施损坏,应及时向所 在公寓管理人员报修。

5、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和调整床位。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本 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与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 更换或调整。

6、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公寓管理服务部门有权对学生住宿 进行调整,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7、寒暑假期间,未经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滞留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生书面申请交予系部。由系部和公寓管理部门协调后再作决定。在此期 间,水电费用由住宿者负担。

(二)退宿

1、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的学生以及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 的新生在离校前需办理退宿手续。调换房间的学生也需办理退宿、入住手续。

2、办理退宿手续流程

(1)退宿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宿审批表;

(2)退宿学生交清水电费用、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宿舍管理员查验家具设施等公物是否保存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住宿者需 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则由本宿舍同学均摊,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学生公 寓管理服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退宿学生将钥匙交还给公寓管理员,由公寓管理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 续。

(5)凭退宿审批表到学籍科办理学籍、档案交接手续。

3、退宿后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在房间内的物品,学院有权视为无主物品进行处理。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在规定的开门时间内出入公寓楼并 应佩带校徽,或随身携带学生证,以便公寓管理人员检查。凡拒绝检查,或没有 有效证件者,公寓管理员有权不允许其进入公寓。

第五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自习时间可留在宿舍内学习,但 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或影响其他人学习的事;午休及晚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 哗或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要保持公寓的安静。晚上要按时归宿,超时(即超 过学院熄灯时间)归宿者要主动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说明晚归原因。

第六条 文明住宿。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生火煮东西、踢球、打球;不得酗酒、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的行为。

第七条 讲究卫生。各寝室的值日生按时打扫卫生(上午7:30前,下午2:40前 各打扫一次),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筒;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不 得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寓内燃烧废弃物。

第八条 注意安全。学生自有的贵重物品需要存放在公寓内的,应持有相关票据 自觉到本栋楼值班室登记备案;凡没有登记的公寓管理员有权拒绝进入公寓。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楼内摆卖、存放物品。第十条 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得违章用水用电。

第十一条 寒暑假需要住宿的学生应报所在系和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批准。第十二条 公寓作息时间按学院作息时间执行。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如楼梯、天井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派人打扫,学生 公寓内及走廊的清洁卫生由住宿学生自己负责清扫。

第十四条 公寓的清洁卫生由寝室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一天两小扫,一周一 大扫。

第十五条 不得在走廊、天井、卫生间内乱倒剩饭菜,剩饭菜要倒到指定的塑料 桶中,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纸屑、瓜果皮、不得在走廊、阳台或楼上往下倒 水,扔砸东西,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保持环境美观干净。第十六条 内务卫生标准:

布局:整齐、美观、舒适、高雅。

床上:被子、枕头叠放整齐统一,床单、枕巾干净平整。

物品:口杯、毛巾、鞋子、书报等日常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清洁干净。家具:床、柜、桌、椅摆放规范整齐。

地面:清洁干净,无痰(污)迹、无纸屑、瓜壳、烟头等废弃物,室内无垃圾。墙壁、门窗:无蜘蛛网灰尘污迹,无乱贴刻划、玻璃明净。洗手间:清洁、无污渍、无异味。

第五章

公寓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员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加强门卫管理 和公寓区域内的巡视,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应急能力,自我接受消防、治安 安全、法规法纪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和常识,爱护消防设施。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寝室无人时 要关门。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学生亲友来访需经过公寓管理员的同 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方进入,公寓管理员有权对进入本区的一切人员查询。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准外来人员留宿,特殊情况须经过公寓管理中心 批准,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留宿。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过管理员同意,并 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携带公物或私人贵重物品出公寓者,公寓管理员有权查询。第二十四条 不得攀越围墙、栅栏。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不得点蜡烛和油灯,不得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公寓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 拉电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医爆物品;不得搞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不得张贴大小字报、各类广告;不得推销、传销。

第二十八条 不得随意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发现火情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采取措施扑救,学校报警电话:2523839;火警电话:119。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政治、刑事、盗窃案件 和火灾,管理人员和住宿学生应立即向保卫处、公寓管理科报告,同时要保护好 现场,维护好秩序,并协助公安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章

(详见《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 理。

4.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篇四

1.0目的为了使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减少风险情况发生,提高监管员风险意识,减少风险情况发生

2.0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监管员。

3.0 参考资料

4.0 定义

5.0 职责

5.1 物流金融事业部管理中心负责本程序起草和修订,物流金融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审核。

5.2 物流金融事业部各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推进实施。

5.3 监管员负责本程序的执行,物流金融事业部各部门负责执行监督。

6.0 监管员警戒线

6.1承兑汇票开票后,一周内无到车,必须向品牌专员反馈;两周内还未到车必须再次向品牌专员反馈。

6.2店方有新车到店后,根据所监管品牌情况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如店方存在不及时交付钥匙或扣留质押车辆合格证等情况,应及时向对应的业务专员上报。

6.3如出现质押车辆未做入库而让店方提前售卖,监管员应第一时间向总部品牌专员反馈,并由总部品牌专员指导监管员处理办法。

6.4店方一周没有业务发生,应向对应品牌专员反馈。

6.5店方不愿配合制作《经销商授权委任书》,第一时间联系品牌专员。

6.6店方授权人员变更后,必须重新制作《经销商授权委任书》传真总部。(旧件依然要保留)。

6.7根据车辆品牌及监管模式,监管员须按收车程序核对质押物无误后,方可制作监管确认。

6.8接车时,合格证、钥匙、车体等如有污损等问题,应及时和总部人员联系,按照总部人员指导处理相关事宜。

6.9未经总部业务员批准,严禁出现私自向经销商借证、放证、换证等严重违规行为。

6.10 如店方有借证业务时,监管员应在借证申请承诺时间内督促经销店归还合格证,如未按时归还,应第一时间反馈总部品牌专员。

6.11日常检查中发现店方私自售车,应及时通知总部品牌专员及风控相关人员,并督促店方打款。

6.12日常检查中发现车辆私自移动,应及时通知总部品牌专员及风控相关人员,并按总部指令补做移动手续。

6.13日常检查中发现质押车辆被用作试乘试驾,第一时间通知总部品牌专员及风控相关人员。

6.14如有法院查封店面、有人向店方追债、店方存在人事变动、长期拖欠、延误发放员工工资,店方资金出现异常等情况,第一时间向总部品牌专员及风控部反馈情况

6.15如因自然灾害(如:暴雨、台风、雪灾等)导致质押车辆出现损坏等情况,应第一时

间向总部品牌专员及风控相关人员进行反馈。

6.16监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店方经常提出异议,并提出不符合正常流程的操作方式,监管员需第一时间向总部人员反馈,并按照总部人员指导处理相关事宜

6.17如有人员来检查,必须向总部风控相关人员核实身份。

6.18当监管员遇到视频监控员检查时,应无条件配合检查,特殊情况(如:店内发生业务、店里停电、断网等)不能接受视频检查的,要提前说明具体原因,并由总部核实调查。

6.19监管员上岗到店后,应及时与总部确定店里视频及耳麦的配备情况,如确定该店之前没有视频耳麦设备,监管员应在一周时间之内自行购买视频及耳麦,以供总部视频检查使用。视频及耳麦购买报销方式详见:《质押监管员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6.20 如监管员所用设备均为店方提供。且店方电脑设备无法语音、视频连接的,造成视频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监管员需第一时间告知总部视频人员备案。

6.21 入职监管员需在10日内提交入职资料并邮寄到合肥中陆有限公司存档。如无法按时提交,需和总部管理中心及合肥中陆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6.22监管员联系方式如出现更换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将新使用号码上报总部综合管理员处并修改工作QQ资料。

6.23监管员禁止在工作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尤其严禁在店内从事副职。

6.24监管员如对工资待遇问题有疑问,可直接向薪酬专员询问,禁止在私下讨论工资待遇问题。

6.25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监管员应马上虚心改正,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出现。

7.0处罚管理规定

7.1未收到合格证原件与车辆钥匙,监管员只凭店方提供的合格证复印件或车辆明细清单而做监管确认或无故长时间未按要求收取质押物(合格证、钥匙),一经发现,公司直接予以开除。

7.2接车时合格证、钥匙、车等如有污损等问题,未和总部人员联系汇报自行完成手续的,处以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由监管员个人承担。

7.3电子报表必须按照银行驻行代表要求,或总部业务人员指定时间进行提交。如有特殊情况(例如:店里停电、断网等),必须提前向业务人员及银行代表说明。如没有特殊说明、未按时提交电子表单的,第一次一律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300元罚款、第三次公司有权利做辞退处理。

7.4 任何表单数据须准确无误,若数据有误,第一次一律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300元罚款、第三次公司有权利做辞退处理。

7.5各类表单应归类存放,如出现因保管不当,导致表单丢失等情况或没有特殊说明且未按要求进行表单邮寄的,第一次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300元罚款、第三次公司有权利做辞退处理。

7.6监管员日常工作中如存在业务表单或账目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利做辞退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由监管员个人承担。

7.7未按总部规定进行查库,一经发现第一次处以500元罚款,第二次直接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监管员的法律责任。

7.8经销店已打款,但总部人员未下达释放指令,监管员提前释放合格证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扣除全部工资及补助。

7.9未经过品牌专员同意,私自听取其它人员指令释放车辆、办理换证、移动等手续的,一经发现,公司直接予以开除,扣除全部工资及补助。

7.10 如出现异常情况隐瞒不报或虚报,将直接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扣除全部工资及补助。

7.11无法按时提交入职资料或无故不交资料的,视情节情况,公司将停发当月工资及补助,入职资料造假者或长时间不提交入职资料,一经发现,公司将处以辞退处理,扣除当月工资,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7.12监管员如出现联系方式更换但未告知总部的情况,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由于无法联系到监管员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7.13巡视人员有权检查工作QQ使用情况,未经允许,对工作QQ的信息进行删除,将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做辞退处理。

7.14监管员应妥善保管工牌,上班期间正常佩戴工牌,如出现未佩戴工作或丢失工牌,将处以50元罚款。

7.15不配合或故意推拖总部视频检查及巡视人员工作的,第一次处以500元罚款,第二次予以辞退处理。

7.16视频检查中,如发现监管员手工台帐、委任书、授权书等业务文件不全或电子总账及其他表单更新不及时、格式内容不规范、钥匙收取不及时等问题时,第一次处以日通报批评,第二次处以1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7.17 在巡视检查中,如出现各类业务表单制作不规范,一律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7.18 巡检过程中,如发现通过各种途径通风报信(如:QQ消息、电话、短信、工作群、相互告知),影响总部正常工作的予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7.19凡在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不服从或不配合总部品牌专员及管理中心人员,且态度恶劣的,总部将直接予以辞退处理。

7.20总部未下指令通知交接工作完成、监管员私自离店,或监管员未完成交接工作或不配合交接工作的,公司一律将予以辞退处理,扣除该监管员全部工资及补助,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7.21私下讨论工资问题的,一经查出,第一次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

7.22监管员不得冒充总部人员对监管员同事行使工作指令,一经发现,辞退处理。

7.23监管员禁止在工作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5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直接予以辞退处理并扣除其当月工资及补助。

7.24监管员在上班期间与其他同事及总部人员发生矛盾、有过激行为、言语的,造成负面影响,扰乱群内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经发现,处以500元罚款;不听劝告继续违反行为的,公司有权做辞退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

7.25凡收受或主要索取4S店相关人员的馈赠的礼物、酬金或以其他形式的贿赂,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的,公司将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扣除当月工资,并退还相关物品。

7.27监管员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如有推脱、不服从公司安排情况发生,直接予以辞退处理。

7.28凡在总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要求购买视频及耳麦设备的,发现第一次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7.29 若遇人员检查,不在第一时间与总部相关人员核实身份的,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如未与正确负责人员核实身份,处以100元罚款。

7.30代挂他人工作QQ,一经发现,将涉及到的人员均处以300元罚款。

7.31将质押物或保险柜钥匙私自交付店方保管,一经发现,直接予以辞退处理。

7.32因保管不当,导致合格证、钥匙出现丢失等情况,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由个人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

7.33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如发现在工作区域出现抽烟、喝酒、吃零食、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处以3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给予辞退处理。

7.34 若发现监管员在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经销店内从事其他职业,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并扣除全部工资及补助。

8.0 通则

9.0 附件

10.0 保存期限

10.1 本程序文件于2012年12月执行

5.保安管理处罚规定 篇五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管理,增强保安人员组织纪律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进队员一律执行试用期三天,试用期满并且能胜任保安工作的,可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从试用之日起计发,经试用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的,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第二条 保安人员有特殊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十五天递交书面申请,并报大队长批准后按计划时间离队。如擅自离岗、离职的,扣除全部工资。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加罚操持损失金额的30%。保安人员从自行离岗、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不良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请假必须办理书面手续,三天以内(含三天)请假由分队长批准,十天以内请假由大队长批准,到期归队消假。超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除当月工资,另行补充队员。上班前遇有特殊情况可能晚到的,必须提前向当班队长电话请假,违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四条 在工作期间吃午餐、晚餐、办私事的,必须向当班队长请示,超过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10元。

第五条 对工和不负责任,失职的扣20元;造成不良后果并且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加罚损失金额的30%。

第六条 各岗点保安人员(队长)交接班不认真、不清楚、没有把监控系统、刷卡系统、对讲机、工作用品、文案资料、办公设施、卫生状况、交办事项,领导指示、收费情况、工作是否正常等一一交接记录并发生问题的,要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条 上岗着装不整齐或者仪容不整的扣5元;不着装或者混穿便衣的扣10元。

第八条 在工作中发现情况不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并引发各类案件或者事故的扣20元;不服从组织调配或者不听从工作指挥的扣20元;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拾物不交的扣20元;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客户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元。

第九条 在上班前或者工作中饮酒的扣20元;酗酒的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

第十条 在工作期间,待人粗暴无理,此起群众不满的扣10元;打架、虐待、侮辱他人的扣10元;违反规定串岗、脱岗的扣10元;在室外违反规定吸烟的扣10元;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睡觉的扣10元;上班期间看书、看报、看电视、玩电脑、打牌、玩插秧机、下棋及干私法的,有一项扣10元。

第十一条 保安人员迟到早退不超过1小时的扣10元;超过1小时不超过2小时的扣20元;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并扣一天工资。

第十二条 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对保安人员的失职或违反纪律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扣30元;当班队长记考勤不真实的扣50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万柏林保安分公司四大队

6.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篇六

【关键词】消防行政处罚;证明责任;证据排除

相对于刑事、司法制裁中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明确,行政制裁中的证据制度建设显得稍微滞后,在消防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关于处罚证据制度规定更难言完备。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离不开对证据的综合运用,而事实的判定要以认证过的证据做基础,处罚决定的做出更离不开证据的支持。但是,证据制度自身就像法律程序一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规则,在目前这样轻证据、甚至无合法证据就能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环境下,提升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强调证据规则的严格性,对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

行政处罚是通过制裁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潜藏着侵害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危险。为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滥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证明相对人具有違法行为的责任,而不得要求相对人自证其无违法行为,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消防机构承担,消防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但同时要求,违反嫌疑人在接受消防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这是基于管理效能的要求对相对人权利一定程度的约束,但不能理解为对消防机构承担证明责任的否定。

消防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如何才能充分、全面的履行这种责任,或者说,消防机构在每次进行行政处罚时哪些事实是必须要调查认定的?这就涉及到证明对象的确定。如果说证据是“矢”,证明对象就是“的”,只有确立了证明对象,才能有的放矢。证明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确为该违法嫌疑人实施;其次,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再次,必须证明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四,要掌握违法嫌疑人是否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最后,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上述内容是每件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每一项都不可或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都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

2.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排除和效力瑕疵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其他瑕疵证据在证据适用上也要受到限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消防行政处罚中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是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存在一人调查取证或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人员调查取证等违反程序规定收集的证据均未非法证据。一般性违法程序要求获取的证据如果能够进行补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采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特别是在询问证人、当事人时,不得采用胁迫、暴力、诱骗等方法获取证据,由此获得的言辞证据不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四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辨别和表达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根据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获得的其他证据,被称作是“毒树之果”,这些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明确,亟待在证据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加以明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应当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因为证据本身特点,不能全面、清楚的证明案情的主要事实,因此必须在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3.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消防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和程序规定欠缺。尽管可以依据《规定》,但内容并不完全适用消防行政处罚,如对检测报告等证据没有明确规定。还有些规定与消防取证并无直接关系,依照执行意义并不突出,如该规定第50条规定,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这些内容不属于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询问了解这些情况完全与案件无关,可以不予调查。此外,对于违法嫌疑人一律进行传唤,采用“一刀切”,并非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规定的更加实用一些。

3.2消防执法人员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及时,办理案件证据单一,对重要的事实往往仅凭“孤证”证明,缺乏证据的相互印证。一旦证据存在瑕疵,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弥补,造成事实的无法认定,这些不足放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会被放大,成为导致案件被撤销或者认定为违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涉及裁量的情节,认定依据或许仅仅是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检查记录,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证据的客观性不足,极易出现纰漏。

3.3缺乏对证据制度和规则的系统掌握和运用。非法证据不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不懂得证据与证据之间效力的差异,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为了考核等目的,擅自对部分有瑕疵的证据进行修改或者改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消防执法的程序规定,特别要建立适合消防执法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证据制度和适用规则;二是要确立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重要地位,突出证据制度作为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执法质量监督,对违法证据规则进行的消防处罚要坚决纠正,并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的责任追查。

行政处罚除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是违法者承担的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1]消防行政处罚鲜明地体现出执法者与违法行为人的“对立”地位,为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能够真正让其接受和认可处罚,必须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不可进行不讲证据的“软暴力”执法,否则,极易导致双方的对立和冲突的发生。依法收集、正确适用证据不仅是正确做出消防行政处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执法秩序和警民关系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13.

7.门诊病历检查及处罚规定 篇七

为了规范门诊医师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六位一体”的要求和我院门诊病历的规范要求去诊治病人,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的目的。为确保门诊病历质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特规定如下:

1、门诊专家(医师)对来诊的所有患者都要认真按照我院门诊病历的要求逐项问诊,逐项检查,并认真详细填写记录,不准空项、漏项,不准只开具处方、检查单,不填写病历记录。

2、医务科每天随机抽取每位门诊医师一份门诊病历(良村的由良村负责人抽取),由李院长、赵主任看阅,评出合格、差,指出每份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并记录,医务科及时反馈给医师。及时将病历归档,保证不丢失。

3、对不抽取病历的负责人罚款100元;对只开处方、检查单不填写病历的医师罚款50元;对该检查的项目不检查(除病人拒绝外)的医师罚款50元;对不认真询问病情、不认真准确填写、用语不恰当的医师罚款50元。

4、对连续三次评为不合格最差的人员,取消处方权。聘作助理人员。

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望各位医师尽心尽力作好工作。

医务科

8.公司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篇八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不佩戴胸卡或者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50元。

第五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六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七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50元。

第八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

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

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辞退处理。

二、岗位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

元。

第十四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

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

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十六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一车间、二车间、库房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

第十九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上班吵闹、无理取闹者,罚款200-500元;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0

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二十二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

席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

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三、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车间地面、办公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

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对口部门负责人及接洽人各50

元。

第二十九条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部门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条 未经行政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一条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四、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

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重违反安

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处2~3倍处罚,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严禁穿拖鞋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盘起,违

者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

重后果的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全额赔偿并罚款50元。第四十条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私自挪用的加倍处罚。第四十一条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第四十三条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警示标志或未关门,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项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四条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五、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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