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共11篇)
1.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一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的联系和区别
在多次高校交流中,不少老师和学生咨询过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工实验室建设方向的问题。如何区别社会学、社会工作的学科性质,分辨二者在人才培养方向上的不同,我们有必要从社会学、社会工作的学科特点出发加以分析。
一、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相近之处
社会学、社会工作都经历了一个聚焦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过程,在事件分析中都会涉及到一些社会学研究分析方法。社会学分析可以作为社会工作案例研讨、服务评估等工作的工具性辅助工具。同时,社会学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科学学科,其研究范式,系统建设方法等都值得社会工作学科去学习。
二、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的不同点
1.学科性质、介入方式不同
社会学是针对某一系统结构和运行方式进行分析的理论性学科,按照其研究方法的不同分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不要求研究者与受访者需要建立深入的关系,研究者仅需要指导受访者完成受访资料填写即可,这一工作既可以通过实地样本收集,也可以是远程资料收集;定性研究是研究者针对每一个特定群体在较长一段时间里通过与受访者群体建立深入关系,分析受访群体系统结构及其特点。
社会工作作为“以生命影响生命”的服务性实践学科,则要求社会工作人员全面介入服务对象及其生活环境,通过同理心去理解服务对象面对的困境。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在服务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建立真诚、分享、包容、接纳的信任关系,达到用心沟通的专业要求,而不是仅仅通过社会学调查研究分析就能完成的。社会学可以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获取资料,但是社会工作必须要求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直接深入的接触。
2.学科目的不同
社会学以解构分析某一系统或群体的运行方式、表现及其成因,以将事件外在表现总结出普遍性的规律为目的的理论性学科,其着重研究社会系统的运行及发展规律,分析系统发展的成因和运行规律,着眼于系统整体。
社会工作作为以服务为导向的实践性学科,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对其服务对象及其所在社会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服务对象所处困境的成因,还需要针对服务对象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负责实施和评估,它是一个过程性的服务工作。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以旁观者的身份对事件加以分析,还需要作为活动参与者介入到针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计划中,以解决服务对象问题作为最终工作目标。
3.学科覆盖内容不同
社会学作为研究分析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理论科学,需要以社会学理论为指导,通过社会学调查,应用问卷、访谈、田野、口述等方式收集资料并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到社会学相关的社会学、统计学等内容。
社会工作以服务为导向,则需要对服务对象及其系统全面加以分析并最终找到解决服务对象问题的办法。涉及到包括自然、历史、社会环境、组织行为、心理分析、社会保障等多学科多角度内容,既包括方法性的技术,也包括理论性的指导,实践经验的总结等。
由此可见,社会学、社会工作在学科性质、学科目的、介入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不同学科,也不存在相同或者包容的关系。
三、社会工作实验室建设方向
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对学生的培养方向具有较大的不同,“研究型”、“实践性”的不同人才培养方式,因此二者的实验室建设应当加以区别,简单的社会学调查只是社会工作实验室基本的一个小的环节,混淆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学科应用性的区别是社会工作实验室建设方向性的错误。
社会学实验室人才培养,主要以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研究方法的操作为主。但是社会工作实验室人才培养更具有实践性和综合性。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工作实践性学科特质,社工实验室设计应该注重两个方面的发展:实践能力培养和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学科实践能力训练是社会工作对专业从业者的基本要求,社会工作实验室必须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没有了专业服务技巧的基本训练,社会工作实验室的建设将成为无本之基,失去方向。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质量,增强学科建设的重要手段,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将人本理念应用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社会工作实验室建设特点请见下期<基于专业服务细节的社会工作实验室设计思路>)
2.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二
首先我们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探究。最初的社会形态是母系社会, 以女性为中心, 按母系来确定世系血统和继承财产的氏族制度。妇女所从事的采集比男子从事的狩猎有比较稳定的性质, 是可靠的生活来源;妇女天生对吃穿住行等家务的照料在氏族家庭中尤为重要;而妇女的哺乳对维系氏族的生存和繁殖更是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妇女当之无愧的占据着主导位置。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男子逐渐从最原始的捕渔、狩猎等活动转移到农耕畜牧业生产领域, 同时, 早期的制陶、器具等手工业也由身强力壮又无生育、家务之累的男子成为主要承担者, 这样, 取代了妇女在生活、生产领域中的主导地位。这一变化成为导致父系氏族取代母系氏族的主要原因。人们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不同, 决定了他们在分配社会产品中的不同地位, 男子成了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财富的重要创造者, 按着当时谁生产的物品归谁所有的原则, 男子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 支配财务的权力逐渐增大, 增强了他们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 就产生了改变传统继承方法。男子对自己辛苦创造的财富自然不愿意流入外人之手, 在群居乱交的情况下, 依据纯正血脉传承财富成为已经是生产主力的男子最为迫切的要求。因而, 在婚姻形态上最终发生了变化, 实行对偶婚。经过长期、复杂的斗争、演变, 最终由群居、子女与母亲同居、随母姓改变为男娶女嫁、妻子从夫居、子女改为从父系氏族的姓氏、妻子和子女成为丈夫家庭的成员、妻子对丈夫忠贞, 这样就能保证父亲所创造的财富留给自己子女, 保证了父系血统的纯洁, 为实行父权制创造了条件, 并达到保存自己财富的目的。因此, 男子逐渐成为家长, 并由已不再占据主导地位的妻子作为管理的助手, 利用妻子来一点点的掌握曾经握在母系手中的家庭经济、生活管理的大权, 这样, 就逐步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取代了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不再仅是随意混乱的性的需要、没有共同经济的脆弱的结合, 而是有经济利益相关联, 比较稳定的婚姻形态。从此后, 男子彻底占主导地位, 标志着母权被颠覆, 至今仍未改变。
从以上氏族发展变化及现今所处的社会制度来看, 父亲仍是一个家庭经济的主导者, 承担着维护一个家庭的重要责任, 大多重要的决策的定夺都由父亲来做决定, 就像一家店里, 无论掌权者是谁, 都称呼男主人为老板, 女主人为老板娘, 仅一字之差, 其意义就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称呼上就显示了男主人执掌全局的地位;父亲也是一个家庭血脉的延续者, 这点毋庸置疑, 只有和父亲有着血缘关系, 才可以称作父系家族的一员, 跟随父姓就是很好的证明, 当然, 义子义女的情况除外.这种权威是不容侵犯的, 在现今这个父系社会中, 称呼一个男性为父亲, 不仅仅标志着是其血脉的延续, 使其家族的后嗣子孙, 也是其经济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这点事最重要的, 母系氏族之所以转为父系氏族, 主要原因就是作为主要劳动力的男性包保证其血统的纯净, 财产留给自己的后代, 以保证自己辛苦获得的财产不外流。而在家庭中, 母亲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血缘上都只处于附属地位, 女性赚钱养家的不乏其人, 但也只是少数家庭;子女血统归属和母亲关联不大, 跟随父姓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 母亲对待子女的称呼并不像父亲那样有很大忌讳, 相对来说具有随意性, 在社会交往中, 称呼一个年长女性为妈妈, 多半表达了一种感情上的亲密或者尊敬, 很少有经济上的关系。而父亲则不一样, 它不仅象征着具有血缘关系, 还代表着对其经济财产的分享, 继承权利。
还有这样一句广为流传的话:一日为师, 终身为父。它主要表达了作为徒弟要对老师尊敬, 爱戴, 就像对待父亲一样, 但是, 同时也彰显了父亲和师父一样, 担负着教育的职责。在很多家庭里, 母亲对子女最主要的是有抚养的恩情, 而父亲则有对后代思想道德发展, 人生观取向等方面有着教育的职责。当然, 这是指绝大多数情况下, 也有相当多家庭中, 母亲担当着教育的职责, 如孟母三迁。但是在传统思想中, 父亲对子女的教育具有更大的责任, 因此, 在对英雄或者烈士的父母的称呼中, 一般称其母亲为妈妈, 以表示对其感情的安慰和亲昵, 而对其父亲多表示敬重, 称呼其为伯伯, 大概包含了因为父亲的教育, 才培养出这么杰出优秀的人才。如果主持人称其父亲为爸爸的话, 一来将自己放到与烈士, 英雄相等的光辉高尚的位置上, 有失谦允, 二来, 主持人不是英雄父亲所教育出来的, 无论他多么出类拔萃, 英雄父亲也未必愿意承认其为自己的教育成果, 这和拜师有相同的意味, 师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了拜的, 要经过师父的同意, 经过一定的仪式, 同样, 爸爸这个称呼也不是轻易就可以叫的, 三字经中“养不教、父之过”就是这个道理。
结合以上观点, 由于父系社会向母系转变的根本原因, 即男性保持自己后代血统的纯净和经济的不外流;还有父亲在家庭中承担着教育者的角色, 所以对待一些杰出人物的父母, 像英雄或者烈士的母亲可以以妈妈称呼, 但是对于父亲或者, 却不是随随便便可以称呼的。
摘要:由于父系社会向母系转变的根本原因, 所以对待一些杰出人物的父母, 像英雄或者烈士的母亲可以以妈妈称呼, 但是对于父亲或者, 却不是随随便便可以称呼的。
3.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三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1—0022—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它与民主社会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体系。了解民主社会主义的历史演变过程和主要观点,认清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特别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社会主义的发展源流
民主社会主义,也称社会民主主义,是西方国家社会民主党(包括社会党、工党)思想体系的总称,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改良主义的思想主张。民主社会主义起源于19世纪初,其思想内涵和表现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19世纪中叶,社会民主派、社会民主主义者是在西方工人运动中进行活动和发挥影响的种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中的一种。此时的社会民主主义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19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第二国际所属各国的社会民主党,在纲领上都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为根据,都在党纲党章中阐明自己的社会主义性质,把通过阶级斗争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这时的社会民主主义在思想内容上和马克思主义交叉重叠起来。1895年恩格斯逝世后,在伯恩施坦、考茨基的倡导下,社会民主主义逐步演变为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主张在资本主义范围内通过议会道路来改良资本主义的改良主义思想。20世纪50年代,社会民主党人为了凸显社会民主主义的“民主”,将其思想体系的名称由“社会民主主义”颠倒成为“民主社会主义”。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后,社会民主党人又把其思想体系的名称再次颠倒成“社会民主主义”,意在表明它并不是一种“民主”的“社会主义”,而是一种“社会”的“民主主义”。在这种颠倒和再颠倒中,社会民主党人及其思想体系离科学社会主义越来越远。
二、具体来说民主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区别如下
第一,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民主社会主义反对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唯一的指导思想,主张世界观和指导思想的多元化,提倡社会主义思想构成和来源的多样性。他们把基督教学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康德的伦理学与启蒙思想、黑格尔的辩证历史哲学、伯恩施坦的修正主义、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等都作为自己的思想来源和构成,将多种思想观点熔为一炉,冠之为“多元化”和“思想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为灵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主义实践。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运动的理论基础。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出了科学的概括和评价,确立了它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并提出用这一理论来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经过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又为其注入新的思想内容。
第二,是否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民主社会主义否认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是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认为在不需要改变现存国家和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渐进式改革就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在所有制思想上完全否认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這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认为“公有化”不会自动地给人们以更多的自由,只有私有制是人的自由的基础。主张建立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私有制和竞争成分以及公有制和计划成分并存为基础的混合经济体系。[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就在于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结构,以质与量都占优势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对于强国富民和建设社会主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共产党执政等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尽管由于目前中国生产力不发达,还不能实现完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在发展各种私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有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
第三,是否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各种名称的社会党抹煞党的工人阶级性质,反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宣称他们的党是由具有不同信仰和思想的人组成的一个共同体,不是一个阶级的党而是“全民党”。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强调实行超阶级的民主。1986年6月,社会党国际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利马委托书》说“民主制是人民权力本身所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我们屏弃一切阶级的专政,也屏弃一切专政的阶级。”[2]因此,在政治上强调实行多党制,在党的组织原则上,他们反对民主集中制,主张党内实行无条件的民主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在多种社会阶层出现和并存的新格局下,共产党仍然必须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现阶段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及其执政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正确处理党内外各种关系的政治准则。
第四,如何看待民主问题。“民主”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核心,1951年,社会党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兰克福声明》中明确提出:社会党人为通过民主手段建立一个自由的新社会而奋斗;民主制要求不止一个政党存在的权力;保卫民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政治民主是实现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的一个条件概括地讲,民主社会主义在其改良实践中主张在承认现有资本主义制度前提下,通过议会斗争,试图扩大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主张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通过经济改良,维护公民的“经济民主”权利;主张在不动摇资本主义现存社会秩序的条件下,依靠高额税收政策,扩展公民的“社会民主”权利;主张和平共处,相互谅解与合作的国际秩序,抨击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强权政治,实现“国际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民主更高更切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中占重要地位,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第五,是否坚持国家的阶级性。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国家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一种支配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人类共同享有的组织体。195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哥德斯堡纲领写道:“国家应当成为一个从各种社会力量中吸取其内容并且为人的创造精神服务的文明国家。”1986年8月,该党通过的新纲领草案(依尔塞草案)说得更清楚:“国家并不是必然要成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者有势力的利益集团的工具。国家也能够成为按更加民主的方向变革社会的那种势力的重要工具”。奥地利社会党纲领指出,本党的目的是使国家人性化,而不是使人国家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人民实现自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有利武器。
第六,是否坚持共产主义奋斗目标。社会民主党国际1959年通过的哥德斯堡纲领从理论上抛弃共产主义奋斗目标,从资产阶级的理性和伦理原则如自由、平等、公正、互助等出发,提出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是为一个社会公正、自由民主、世界和平的制度而奋斗,否认终极目标的存在,主张“运动就是一切”。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弊病和矛盾产生的根源不在于资本主义根本经济和政治制度本身,也不在于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存在,而是违背了所谓人类一般的理性、伦理原则。要解决资本主义的问题,不需要替代资本主义根本制度,只要按照上述原则不断对其改良即可。[3]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抵制民主社会主义的侵袭
坚持科学社会主义指导,抵制民主社会主义侵蚀,最关键的是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维护和落实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高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人类社会形态,但由于社会主义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和弊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很好发挥出来,这也是民主社会主义能够有一定市场的一个现实基础。但体制和机制的缺陷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来弥补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不能照搬民主社会主义的所谓“民主”纲领和政策。在经济上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政治上要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坚持反对和惩治腐败;在思想领域要坚持不懈加强思想理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器、安全阀功能,筑牢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实践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霁.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徐崇温.民主社会主义评析[M].重庆出版社,1995,12.
4.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四
在单位参保缴费的话,有些地方养老保险也区分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目前,我们这里是区分的,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情况.提供我所在地区的缴纳标准供你参考:
城镇户口是单位缴纳20%,个人8%;(若没有区分,则都是这个标准)
农村户口是单位缴纳10%,个人5%.
失业保险是有区别的:
城镇户口是单位缴纳2%,个人1%;
农村户口是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纳.
医疗保险也有区别:
城镇户口是基本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大额医疗是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2元;
农村户口是基本医疗单位缴纳社平工资的1.4%,个人不缴纳;大额医疗是单位缴纳社平工资的0.1%,个人缴5元.
工伤和生育都是单位缴纳,不存在差异。
二
一、如果有工作单位,不分户口性质,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缴费。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为基数的8%,医疗为基数的2%。失业为1%,工伤、生育险个人不缴费。
二、如果没工作,城镇户口可凭户口本、身份证,带照片参自由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老保险缴费分档次缴纳。一般基数分三档, 是社平工资的60%、70%和100%三个档次,缴费额为基数的20%,医疗按基数的5%或7%二个档次缴纳。
三、如果没工作,农村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按100.200.300.400.500五个档次选择缴纳。医疗按每年固定数额缴纳,各地固定数不一样,一般都30至50元不等。
四、养老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享受退休待遇。城保多,农保少。
5.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五
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了政府职能社区化进程,围绕居委会减负而开展的社区体制改革,使居委会建设面临两难困境:要么过度行政化,要么再度边缘化。居委会的两难困境,成为社区体制改革的瓶颈。
居委会是“社会桥梁”,是国家与社会在基层社区的中介,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是基层政权的组织载体和实体,又是基层群众的利益表达者;居委会是“社会水泥”,它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和互助服务,将原子化的个人黏合为社会;居委会是“社会减压器”,它组织居民自治而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它促进政府与居民合作,增进政府与居民的相互信任。为居委会减负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共同呼声,也成为政府推动社区体制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制度是调整权力关系的规则。要规避居委会的“过度行政化”和“再度边缘化”,制度设计需要建构政府、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之间的权力平衡关系。深化社会专业分工,其核心是要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公共服务站(江汉区之所以用社区公共服务站替代社区工作站,一方面是为了凸显其服务属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与社区其他服务如社区商业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区别开来)定位为社会组织,定位为具体承担社区公共服务的专业机构。
首先先从定义上来看,社区事务工作站即社工站既非一级政权组织,也非行政事业机构,它是独立于居委会之外的一个小区服务机构,受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受居委会的监督。作为一种新型小区服务机构,今后,下岗再就业、计划生育、低保等这些居民身边大事小情,将从居委会转交到社工站办理。这标志着小区党支部、小区居委会、小区事务工作站组成的“三驾马车”式新型小区管理机制形成。而社区居民委员也称小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小区居委会承担了政府的多项职能,成了政府的“一条腿”。
为有效解决小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民政局按照“居民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在小区设置了小区事务工作站,在小区党组织领导下,居委会和社工站分别承担居民自治和社会行政事务。这一举措,减轻了居委会工作负担,使小区居委会有更多的时间开展自治,同时,将纷繁的行政事务从居委会剥离开来,理顺了小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在社区服务上,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交办的治安、人口、计生、文化、市政、城管、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比如居住证办理、少儿医保办理、开入学证明、怀孕检查、随迁入户等要开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廉租住房申请、低保申请、下岗再就业、办老年证、办独生子女证等等。这些以前都是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正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脱身并实现居民自治。
居委会全称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开展民主自治建设,如: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还负责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镇党委、政府和驻区单位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党委、政府和驻区单位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那么,社区社会工作站如何与居委会协调好关系,权力平衡呢?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负责政府在社区开展的各种行政性工作,居委会负责居民自治得以实现。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这两种组织在范围上可以有所不同。深圳正在推行“一站多居”的社区管理体制,即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最佳的服务半径,合理地设置社区工作站,由一个社区工作站服务若干个居委会。以较小范围的居委会方便居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以较大范围的社区工作站便于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区管理,控制管理成本。从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的不同性质,可以看到“一站多居”模式的合理性。“一站多居”体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首先,对于范围较大的居委会,在保持社区工作站的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划分居委会,实现“一站多居”。
居委会范围过大,不利于居民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一站多居”和“居站分设”的条件下,由于分设的只是居委会,加上居委会不从事政务类工作,可以维持低成本运作,所以,在有较多居委会需要分设的情况下,设立社区工作站有利于控制社区管理成本。
6.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六
一、选择题
1.在平时工作时你们男士喜欢开女士的玩笑吗?
A.总会B.不是很多C.偶尔会D.基本没有
2.你觉得平时工作中你们男士比较喜欢和哪类女士接触?
A.好动有喜欢说话的女生B.文静但喜欢说话的女生
C.好动但话语不多的女生D.文静且话语不多的女生
3.平时工作中若有什么事,比如搬运文件,工作需要时买东西,加班时买宵夜,你们男士会抢在女士的前面吗?
A.经常会的 B.不是经常C.偶尔会D.基本不会
4.平时在工作问题上,若男士与女士的意见发生冲突,你们男士会让着女士吗?
A.总会的B.一般会的C.偶尔会D.基本不会
5.如果在工作中,女职员和男职员在同时竞选一个职位,你们男士会让着女士
吗?
A.从来不会 B.多数人会C.少数人会D.基本不会
6.在平时,如果一名男同事和一名女同事同时有问题要请教你,你会是什么态
度?
A.非常乐意帮忙,一样对待B.对女生更乐意一些
C.对男生更乐意一些D.都是淡淡的对待
7.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七
关键词:共通性社会资本,特定性社会资本,市民自治
从20世纪90年代起, 社会资本理论开始在国际社会科学界流行, 这得益于普特南 (Putnam et al., 1993) 和科尔曼 (Coleman1990) 对社会资本概念的提炼及运用。自此, 大量的关于社会资本的研究文献开始涌现, 这些文献集中探讨了社会资本对经济发展和政府治理的积极效应。在社会资本理论学者眼中, 公民对正式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社会网络的参与, 会提高他们之间的信任程度并培育互惠互利的道德规范, 从而增强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通过这些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社会网络, 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道德规范 (比如信任) , 同一共同体内的公民可以更有效率地组织集体行动, 来解决他们共同面临的公共问题并对政府施加影响来保证这些问题的解决。在此基础上, 为数众多的学者区分了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共通性社会资本和特定性社会资本, 并对这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所产生的经济政治效应进行了探讨。
一、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
关于社会资本的定义, 既有文献已经取得一个共识, 那就是社会资本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这些文献进一步认为, 社会资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客观的社会网络和组织, 二是一系列相对主观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客观的社会网络和组织包括正式的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的社会网络, 它们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形成, 尊重并代表成员的利益。在这些社会网络和组织中, 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平行关系, 而不是服从和命令的垂直关系。主观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主要包括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程度以及互惠互利的道德规范。
除了上述两个社会资本的构成维度之外, 更为重要的是, 为数众多的学者区分了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共通性社会资本和特定性社会资本。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 共通性社会资本, 在客观维度上主要由一些开放型的社会网络所组成, 这些网络把具有不同经济、社会、甚至政治背景的人联系在一起。在主观维度上, 共通性社会资本主要包括人们之间的“无区别的”、包容性的社会信任以及互惠互利的道德规范, 这一社会信任不以彼此是否认识或有相同的背景为基础。这种共通性社会资本与普特南所说的“跨越型社会资本”很相似, 会产生“范围更广泛的”、超越不同经济及社会背景的认同和互惠互利的道德规范。例如各种福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特定性社会资本, 在客观维度上主要由一些排他型的社会网络所组成, 这些网络由那些有着共同经济、政治、或者人口特征的人所组成。因此, 这些网络往往会把那些不拥有这些特征的人或群体排除在外。在主观维度上, 特定性社会资本主要包括那些“区别性的”、“局限性的”人际信任, 这一局限性的人际信任以彼此是否认识或是否拥有相同的背景为基础。这种特定性社会资本与普特南所说的“紧密型社会资本”很相似, 它只会维护成员圈子里的局部利益。例如各种收费俱乐部、老乡会等。
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背景下, 两种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 特定性社会资本主要表现为个人本位, 这种封闭网络对社会政治的影响往往以契约为基础。中国社会中的特定性社会资本往往不是个人本位, 而是伦理本位, 也即是熟人关系本位, 当这种社会网络寻求政治目的时往往以感情和利益为基础, 互利互信是这种关系的生存保障。对于共同性社会资本, 中国和西方国家基本相同, 追求社会本位。
社会资本理论家们对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 在一个社会里对政府治理以及经济发展产生什么样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 无论是共通性社会资本还是特定性社会资本都应当被看作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 一个社会如果能在这两种类型的社会资本之间维持一个合适的平衡, 就会有效地促进政府治理以及经济发展。另外一些学者显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他们认为只有共通性社会资本才会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而特定性社会资本要么是对政府治理和经济发展毫无绩效。总而言之, 关于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所产生的经济政治绩效, 国际学术界还没有能够达成共识。
二、我国当下的城市居民自治
在这一部分, 我们将对我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做一个简单的历史性回顾, 然后在此基础上, 探讨如何测量自治组织的治理表现。
1、城市居民自治的历史演变
城市居民自治的制度及其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建国之初就已经出现, 但是其真正得到实质性发展则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
在改革开放之前, 政府把居民委员会看作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 从而使得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严重泛化, 这也就影响到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实际功能的发展。1989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这一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并对居民负责。民政部在2000年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一文件强调了推进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号召建立新的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此外, 一些群众自己组织的自治组织如收费性的俱乐部、各种专业性协会, 也迅速发展起来, 成为城市居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
2、如何测量城市居民自治的治理表现
普特南在对意大利地方政府的治理表现进行评估时建议, 一个政府的治理能力可以从这样两个维度进行衡量:一个是政府对其公民的需求是否能够做出反应;二是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候是否有效。本文决定采用普特南的分析框架来测量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表现, 也就是, 1) 这一自治组织对社区居民需求的反应性, 2) 这一自治组织对社区事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与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表现
1、共通性社会资本与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表现
共通性社会资本的两个维度——包容性的社会信任、与开放型的社会网络——会对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治理产生积极作用。
在这一预期背后至少有两个理论根据。首先, 包容性的社会信任与开放型的社会网络都会把具有不同经济、社会、甚至职业背景的人联系起来, 并培养他们合作的精神, 而这一合作精神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治理的有效运转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如南克所强调的, 共通性社会资本可以拓展地方政府的责任范围, 使得地方政府必须对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狭隘利益负责。换言之, 也可以这样认为, 共通性社会资本的存在会促使城市居民自治组织体现大多数市民的利益。
另一个原因就是, 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 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内群体变得日益多元化。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例, 这种多元化表现在社区居民有着不同的职业、收入水平以及生活方式, 而在多元化的社区群体中是很难达成共识的。与此同时, 社区居民也变得更具有流动性, 社区居民不再固定在某一个社区生活几十年甚至终身, 这就使得社区居民之间很难建立起比较密切的交往关系, 他们之间也就很难建立起比较“亲近”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只有大量共通性社会资本的存在才能把当前有着多元化背景的社区居民凝聚在一起, 使得他们关注于社区的共同问题并对这些共同形成共识, 从而有利于社区治理的有效运转。因此, 共通性社会资本的存在, 对当前的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就显得异常重要。
2、特定性社会资本与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表现
特定性社会资本的两个维度——局限性的社会信任、与封闭性的社会网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理的作用相对复杂。
如前所述, 特定性社会资本下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是由具有共同经济、政治、或者人口特征的人组成, 如老乡会等。一方面, 这些有着共同生活圈子的人社会环境类似, 思维模式接近, 彼此间的情感关系使得他们在政治权利需求上比较容易达到统一, 对团体内部的事务执行起来也容易的多, 即对组织内部成员需求能够较好的反应和进行有效地管理。另一方面, 相对于组织成员外的其他居民需求, 有的成员能够客观的评价并思考反应, 但有些人就容易形成一个小团体, 甚至以歪曲正义来维系裙带关系。我们所要着重思考的就是这部分对公平公正起阻碍作用的特定性社会资本, 我们姑且称之为“狭隘的特定性资本”或“熟人资本”。
熟人资本所形成的团体会促使政府官员去关注那些狭隘的“熟人”利益, 政府就不能够对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做出积极的反应。这样的特定性社会资本, 即使发挥作用, 也只能是去促使这些自治组织关注于熟人的利益而不是广泛的市民利益。
四、对狭隘的特定性资本的修正
在中国, 这种狭隘的特定性资本由来已久, 要想有效的修正就得从整体的社会环境入手。
1、文化氛围的培养
文化是人们生活离不开的一部分, 文化影响人们的观念, 左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准则。要想人们摒弃“熟人”观念, 必然要先营造出一种文化氛围。文化氛围的培养就需要我们拥有对法律的信仰, 拥有对正义和公平的真实理解。
2、权利监督氛围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在熟人社会里, 人们之所以看重公共权力, 是因为公共权力可以带来其他力量所不可能带来的利益和财富。所以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 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使公共权力不能也不敢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和谋取私利, 从而在源头上割断熟人社会与公共权力的联系。
3、权利氛围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容千头万绪, 但基本的无非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层面。政治活动是群体性活动, 而作为个人, 参与政治活动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 这就是权利。没有权利, 你就不能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因此, 只要能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 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熟人社会”的根基。
五、结论和意义
在本文中, 我们在理论上区分了共通性社会资本和特定性社会资本, 并从客观的社会网络与主观的道德规范这两个维度分别对两种形态的社会资本进行了衡量。我们发现:共通性社会资本的两个维度——包容性的社会信任与开放型的社会网络——对市民自治产生了积极性作用;特定性社会资本的两个维度——局限性的人际信任与封闭性的社会网络——一方面对其组织内部有着较好的治理效果, 对其外部则容易形成狭隘的小团体利益, 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 对此我们提出了修正方案。
这样的发现具有重要意义。对共通性社会资本的培育, 尤其是开放型社会网络的培育 (比如, 社区兴趣团体与慈善活动) , 能有效的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理水平。对于特定性社会资本的培育要综合考虑其自身特点, 采取有效措施扬长避短, 这对于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政策意义。
参考文献
[1]罗伯特·K·默顿著.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 齐心, 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8.
[2]詹姆斯·S·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 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8.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八
关键词 新闻学 传播学 关系 人文学科 社会科学
要想从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看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区别,首先就必须对新闻学、传播学、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四者的定义准确把握。“新闻学是以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新闻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研究的重点是新闻事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探索新闻事业的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和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研究的内容是新闻理论、新闻史、新闻业务”。传播学是研究人类一切传播行为和传播过程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传播与人和社会的关系的学问,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简言之,传播学是研究人类如何运用符号进行社会信息交流的学科。
从百度百科我们可以知道,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是关于社会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系统性科学,是科学的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模型科学。通常指研究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而人文学科则是被排拒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外的学科的简便总称。二者最大的区别仅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一个是“科学”,一个是“学科”,即,前者依赖于大量实证研究,后者则不需要,研究内容、研究对象、研究边界、研究方法,以及价值尺度是科学与学科之间最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来探讨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
现如今,新闻学与传播学被定性为,新闻学属于人文学科,而传播学属于社会科学。华中科技大学吴廷俊教授在其长文《传播学的导入与中国新闻教育模式改革》中也不无深刻地指出,“新闻学属于人文学科,是人文学中的应用学科……新闻学是学科,而不是科学”。
首先,研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新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新闻现象和新闻活动,研究的重点是新闻事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新闻学只研究新闻媒介,侧重于报纸、广播、电视的新闻和评论。“传播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一切传播行为和传播过程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传播与人和社会的关系。包括人类传播的历史,人类传播活动的类型,人类传播的过程与结构。传播学研究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大众传播对社会的影响,也就是效果研究”。由此我们可以简要概括为,新闻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和活动,而传播学的研究对象是传播行为的规律和关系。
人文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人,真正的把人当做人,并探索人的存在意义和生存价值,具有人文主义传统。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或者社会生活,而社会生活又被不同的学分划分为不同的领域,从而发现其规律。由此可以看出,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来看新闻学,人的行为贯穿整个新闻学,我们研究新闻学,研究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采写编,遵守的职业道德,软新闻和硬新闻的要求与区别等等,无不旨在指导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抛开人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大环境,是不可能把握好人的本质的。也就是说,人文学科在研究人的同时也必须研究社会。在传播学中,研究对象是人类一切传播行为和传播过程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传播与人和社会的关系。我们知道,要想研究规律和关系,就必须准确把握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而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少不了人的参与,那么,如果缺乏对人本身的了解,是无法对人所参与的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做到精准的了解的。
由此可见,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即要研究人,也要研究社会。当然,人文学科研究社会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人,而社会科学研究人是为了更好地研究社会。在研究对象问题上,二者虽有交叉,但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那么应用到新闻学与传播学中,不能简单的把新闻学与传播学硬性的划分为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即要看到二者的本质不同,又要看到二者的交叉性。
其次,研究方法不同。新闻学更加注重的是通过对实践经验的研究,而非实践本身,进行归纳总结,更多地是通过直观的考察分析进行研究。传统的新闻学并没有明确提出某一种研究方法。事实上,新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归纳和演绎,着重关注新闻业务的操作,用以指导新闻实践活动。传播学我们主要看主流学派,也就是经验主义学派,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变量分析,实验分析进行研究,提出理论和分析模式,用来解释人类传播中多种多样的传播现象。
新闻学中盛行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的一种媒介威力强大的理沦“魔弹论”,也称“皮下注射理论”,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拉扎斯菲尔德、西多尼?罗杰森。“它的核心内容是:传播媒介拥有不可抵抗的强大力量,它们所传递的信息在受传者身上就像子弹击中身体,药剂注入皮肤一样,可以引起直接速效的反应;它们能够左右人们的态度和意见,甚至直接支配他们的行动”。这种理论认为,受众就像射击场里一个固定不动的靶子或医生面前的一个昏迷的病人,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毫无反抗能力,只要枪口对准靶子,针头扎准人体某部位,子弹和注射液就会迅速产生出神奇效果。受众在媒介灌输各种思想、感情、知识,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然而有关这一理论的研究大都是建立在观察基础上的结论,并未经过严密的科学调查与验证。这种理论过分夸大了大众媒介的影响力,同时也忽视了受众对大众传播的自主权的前提。再如,传播学中验证传播效果的先驱者霍夫兰,二战期间,霍夫兰为了验证不同方法对于传播效果的影响,主持了一系列的鼓舞士气为宗旨的有关宣传效果的心理实验,这是采用心理实验方法进行大众传播研究。
由此可见,新闻学与传播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确有着本质的区别,新闻学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传播学注重实证研究。
最后,价值尺度的不同。社会科学崇尚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坚持真理,尊重科学,严格按照科学规律办事的求真求实的自觉意识。人文学科崇尚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指对人类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关怀等,体现在人文学科中共同的东西,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尊重人,爱护人,时刻关注人类利益和人类发展的求善求美的自觉意识。在新闻学中,我们在崇尚人文精神的同时,也要注重科学精神,同样,在科学试验中也应同时具备人文精神。例如核技术,既可以用来发电,又可以制造成原子弹威胁人类安全;鸦片,既可以在医药领域发挥作用,又可以制成毒品,危害人类健康。在这些试验中如果一味追求科学精神,而没有人文关怀,那么,其产生的后果是无法想象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价值尺度有明显差别,但是并不是完全脱离的,应该保持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统一。
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并不是完全分裂的,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我们既要看到二者相互区别的方面,也要看到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方面。新闻学与传播学同样如此,既不能脱离传播学单单研究新闻学,也不能脱离新闻学仅研究传播学。
在当今传媒变革如此剧烈的时期,弄清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以及二者的学科界限与联系显得尤为重要。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时表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
随着4G进入人们的生活,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日趋成熟,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对信息化革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首选着力点便是传媒领域。传媒领域因此正处于巨变时期,面临许许多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中国传媒业如何因应生产力大变革时代的要求,承担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的历史使命?如何在传媒巨变时期找到科学的规律和方法?传统媒体如何应对纸媒的衰落?如何解决纸媒从业人员的去向?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未来不断的探索,在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的指导下,进而找到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引领未来发展的科学决策。
参考文献:
[1]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吴廷俊.传播学的导入与中国新闻教育模式改革[J].新闻大学,2002(1).
[3]胡正荣.传播学总论[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7.
9.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九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区别和联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毛泽东根据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认为中国革命必须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中国成为一个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第二步,在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基础上,使革命向前发展,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思想,深刻地揭示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学说。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只有认清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区别,同时又认清二者的联系,才能正确地领导中国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而不是社会主义革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要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统治,走上民主发展的道路。社会主义革命要求消灭资产阶级,实现生产关系的变革,这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都是不能实现的。在革命前途问题上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陈独秀的“二次革命”论,把中国革命过程中两个紧密联系的阶段割裂开来,只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没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要在两个阶段之间硬插一个资产阶级专政的和发展资本主义的阶段。认为民主革命的结果只能是建立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无产阶级只能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通过合法斗争聚结力量,到一定时候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一种是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主张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毕其功于一役”,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企图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革命阶段并作一步走,一举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这种观点只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3]
10.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十
一、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推动外贸出口,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分支机构是开展该业务的唯一单位。
二、除了政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区别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的主要区别还在于承保的对象和风险范围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三、出口企业为防范以上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一个是保信用的险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货物的保险,不同的,有不懂的加我Q:36341817.我就是做这个的 答案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以食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险有以下不同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方针不同
3、经营机构不同
4、费率不同
5、投保人不同
6、适用范围不同
问题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问题2: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其中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险确保收汇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你收汇增加安全系数。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出口商如果继续一味地坚持L/C结算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但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出口商要承担的风险又太大,比如存在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等问题。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或革命、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展望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开办机电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受保市场达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辟了提高竞争力的新途径。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合并以上两家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10余年来的发展,已积累了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从保单条款及单证制定到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从国家风险、买家风险评价研究到承保诸环节如信息调查、限额审批、赔款处理和欠款追讨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率指标大幅度提高。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21亿美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4亿元,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共获得银行融资7.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亿元。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连国际”支付3328万元巨额赔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为遭受封关损失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及时雨,再到最近为中化和成达两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政厅也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获按应缴并实际交纳保险金额的50%的专项资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11.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篇十一
就中国近代法律和法学而言,自晚清法律改革开始,对西方法的移植即成为中国法律领域的头等大事。在移植过程中,围绕移植的具体对象、移植的方法、移植对象与本土资源的关系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晚清,这种争议最明显的表现是“礼”“法”之争。在“礼”派代表人物劳乃宣看来,法律来源于“风俗”和“民性”,“风俗”和“民性”不变,法律也是不变的。从人类历史来看,社会有“农桑”、“猎牧”和“工商”之别,法律也因之有“家法”、“兵法”和“商法”之异。由于社会和法律类型的不同,西方的“商法”根本不能在中国本有的“家法”中生根,因此移植只能是徒劳,弄不好反滋骚扰。在“法”派,尤其是杨度那里,法律从家族主义向国家主义进化乃属“公理(例)”,家族主义的中国传统法的发展方向就是以西方法为典范的国家主义法,因此移植不仅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
尽管理论上两派谁也没能说服对方,但形势比人强,民国以后,移植西方法成为大势所趋,在事实和理论两方面都具有不言而喻的正当性。在中国近代化的过程中,屡经挫折和失败,激进主义也在快速成长,“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很有市场。既然历史事实和“进化公理(例)”昭示我们:学习西方法才是中国建设未来法制社会的出路,而西方法也是处于“进化”途中,与其跟随西方法的“进化”亦步亦趋,何不如学个最新的?在这种逻辑下,“新”就被赋予了“好”和“进步”的意义。到了《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前后,由于该法典的条文绝大多数来自最新的《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以一时好评如潮。法学家吴经熊的意见即代表了当时的主流观点:“全部《民法》已由立法院于最近两年陆续通过,并已正式公布了!此后中国已为一个有民法典的国家了;这是在法制史上何等重要何等光荣的一页。”而且“无巧不成书,刚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是天衣无缝。”吴经熊对此种“无巧不成书”自有他的论证。他分别从订约自由、民事责任、亲属关系等最能代表个人主义法律的三个主要特征进行分析,认为“泰西的法律思想,已从刻薄寡恩的个人主义立场上头,一变而为同舟共济、休戚相关的连带主义化了。换言之,他们的法制与我国固有的人生哲学一天接近似一天!我们采取他们的法典碰巧同时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文艺复兴中重要的一幕,也就是发挥我们的民族性。”(《新民法和民族主义》,载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经过吴经熊的论证,加以官方的大力宣传,再配合乐观激进的时代思潮,此种新民法与泰西新法理“天衣无缝”的说法渐成为法学界的“现代名教”。民国时期影响较大的民法学著作,如史尚宽、胡长清、刘志敭诸先生的著述,在其导论部分对民法典都有类似评价。
二
在1949年以后移居台湾,对上述民法典烂熟于胸的民法学者王伯琦先生看来,前辈吴经熊对民法典的评价是犯了时代错误。他对吴氏颇为自得的“天衣无缝”说幽默了一回:天衣固然不错,只不过这“天衣”是给中国人夏天穿的狐裘,“西洋的时季已届隆冬,体质已剩了点皮骨,穿上这件狐裘,非常舒适。我们季候乃是盛暑,体质亦浮肥不堪,穿上了这件狐裘,看来虽是漂亮,终不免觉得发燥。”(王伯琦《近代中国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第50页)西方最新的社会本位立法——亦即吴经熊所谓“从刻薄寡恩的个人主义立场上头,一变而为同舟共济、休戚相关的连带主义化了”——与中国固有的道德观念是“貌合而神离”,是“形式的偶合而非观念的贯通”。(同上,第52页)
王伯琦以法国学者狄骥的法思想为例阐释了上述观点。根据学界的一般看法,狄骥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对个人本位法学的攻击不遗余力。但在王氏看来,狄骥晚年对正义感觉的强调恰是承认个人有与社会相对称的地位,因为“既要谈正义,必须有自我;有了自我,方始有社会;片面地谈社会,等于不谈。”所以,西方最新的社会本位立法,只不过是修正了个人本位立法中对个人的过分强调,恢复“群律”(个人之间关系准则)的应有地位,其基础仍然在个人。个人非但没能被打倒,而且仍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中心。
而中国固有道德恰恰是以伦常关系为核心的。人的行为只有在伦常格局里才有其价值,没有独立的个人观念。个人仅仅体现在伦常格局所确定的身份之中。这种伦常格局下的个人,与西洋倡导独立人格的个人观念,恰恰是敌对的。因此,中国人固有的道德观念与西洋的道德观念是不相为谋的。不过,两者在某些现象上倒是颇为近似。如中国传统的家族团体责任制度,与社会本位立法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即有现象上的相似之处。但稍一引申,即可发现其背后的巨大差距:在家族团体责任制度下,子女本无独立人格,亦无独立的财产。在西方社会本位法律中,法定代理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为法律上个别的独立人格者,有其独立的财产。法定代理人之所以负连带责任,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并非为子女负责。在无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受害方的经济状况,本于道德立场和社会利益,而令行为人做适当的补偿。这就是西方最新的社会本位立法。因此,两者的貌合并不能掩盖实质上的巨大差异。
王氏认为,两者貌合的原因在于,西方社会本位立法背后的新道德观念“虽是以个人为出发点,而是以社会为归宿点。社会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社会,其实质上的形态,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而我们的伦常观念,其所表露的形态,亦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不过这个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而已。”(第52页)那么,其实质上的差异又是因何而生的呢?在王伯琦的解释框架里,社会和法律的进化有其普遍规律,即必须经历“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过程,这三个阶段在时间上是继起的,也是不能跳越的。如果无视这个普遍规律,妄图跳越发展,一步登天,只会使前一阶段的糟粕得不到应有的清算,结果反而更是一团糟。
按照这个普遍规律来审视中国固有道德支配下的法制,便会发现它只是属于最低级的义务本位阶段。在这个义务本位之下,只有抽象的团体观念和伦常之下的身份观念,没有独立人格的观念。而在西方法中,不论是对于个人本位的立法,还是处于较高阶段的社会本位立法来说,独立人格的观念,都是第一块基石。这恰恰是中国固有法制所缺乏的。在王伯琦看来,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个人观念。脱离了个人观念,绝不能有社会观念,要讲“社会”主义,绝不能脱离个人主义。中国旧伦常下的义务观念是脱离了个人观念的社会观念,这种单纯的义务观念近乎奴隶观念。
既然中国的法律要进化,以适应时代之需要,进化又须遵循上述这个普遍规律,那就需要移植西方法中的个人观念,也就是独立人格观念,打好基本功。惟有如此,这样的“进化”才是“真进化”。
要培养国人的独立人格,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时间上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当务之急有两点必须做到:一是在法律教育中将“人”讲清楚,让学生明了
独立人格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在王伯琦看来,“民法总则”是学习法律的启蒙学科,它开宗明义就得搞清楚什么是“人”。这个人即是具备独立人格的个人,从其出生至死亡,人格无时或失。倘人格一失,在法律上他就不再是人。即以仅存活了一秒钟的婴儿为例,他也是享有了一秒钟的人格。这一秒钟,是一个人格的出生而又死亡,是一件在法律上绝不能藐视的事。这一秒钟渺小的人格和几十年伟大的人格,在法律上毫无区别。惟有把人格提到这个高度,才谈得到培育独立人格。二是不要鼓吹恢复固有道德和维护固有文化。因为独立人格的观念是对固有文化的扬弃,是对固有道德的反叛,与中国固有的伦常观念,适相背道而驰。
在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民族的自我拯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传统”的评估问题联系在一起。因为“传统”的评估属于基本的自我认识范畴。只有在认识自我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有理性的“改造”抑或说是“改良”。近代中国有两派主要倾向:一派认为中国人是由于对“传统”定力不坚,以致缺乏民族自觉、盲目照搬西方才出了乱子;另一派则主张彻底清算“传统”,才能避免念歪西方真经。这里所谓“传统”的核心部分就是固有文化和道德。这两种对待传统的“过”和“不及”的观念长期主导了思想界。王伯琦看似彻底否定了固有文化和道德,与激进主义殊途同归,但其实不然。在他看来,前述“过”和“不及”两种对待传统的态度都有问题,当务之急是应该在新旧之间调和。“我们对于新的制度必须先有深切的认识、了解及体会,在我们的旧制度里加以缜密的分析选择,针对我们现时的需要,就其最相接近之处,予以阐发,这样方能使新旧在精神上得到贯通,新旧文化才能得到融合。”(第62-63页)如果说这种说法太过抽象和笼统,那么王氏还给了我们一些具体的指引:“以我国修身的道德观念,配上西洋的人格独立观念,从修身而立己,立己而觉己,觉己而觉人,然后国治而天下平。”(第77页)简言之,就是以固有道德修身,以西洋独立人格奠定法律体系的基石。
王伯琦论证了需要以大力培育独立人格,作为奠定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第一块基石,其论证的前提是国家、民族的法律是不断进化的,进化则遵循“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本规律,在这三个不同的法律进化阶段,社会结构的中心分别是家族、个人和团体。法律进化是按部就班进行的,既不能以拔苗助长的方式跳越前进,也不能在既经进化以后又以复古为名而开历史的倒车。至于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律,这个规律是否具有普遍性?当这种普遍性的规律遭遇中国的独特性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变异?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王氏又是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的呢?
他似乎坚持这样一个逻辑:既然中国在法律“进化”过程中在事实上注定非要学习西方不可,那就首先必须充分尊重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律。他通过对西方法律发展历史的考察,认为梅因所说的由身份到契约的说法,即便在西方法律经过社会化之后仍然不失其意义。身份是家族关系下的身份,契约是在处以自由、平等地位且具有权利观念的个人之间成立的,考虑到契约关系在西方社会的最近变迁,王伯琦给我们归纳出西方法律的进化规律,具体可以表述为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最近最新的社会本位。
那我们又如何可以断定西方的法律进化规律在中国也是有效的呢?透过王伯琦行文的字里行间,似乎可以发现两条思路:一方面,从逻辑推理上来讲,既然我们肯定中西方的法律都是要“进化”的,且中国又需要学习西方,那么西方法律的进化规律对中国而言,至少其有效性更大,也就是说具有较大的有效可能性;另一方面,前述证明其实是不充分的,而且这一规律的普遍有效性也不可能得到充分证明,其最终是否有效需要依靠中国法律“进化”的事实来检验。
也许王伯琦终究没能证明从西方法律发展中展现的规律,在中国法律“进化”过程中的有效性,从学术的系统性而言对我等后辈是个遗憾。但退一步想,即便他进行了系统性的证明,又能如何?中国法律的“进化”,不只是法律文本和司法体系的“进化”,更是十几亿人口基于独立人格的生活方式的确立,是从观念到行为的整个转变。重要的不是思想体系及其证明,而是个人以及他们之间的“躬身践履”,虽然经过证明的体系化思想也是不可或缺的。
由于大陆学术传统的长时期中断,以及海峡两岸的长期隔阂,大陆法学界知道王伯琦这个名字的人尚少,更不要说对其思想的深入了解了。然而,作为上世纪五十年代辞世的一代民法学大师,他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对“培育独立人格”的呼吁在今天的中国还是一个尚待开展的任务,而且这个任务还相当艰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书没有过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过时。清华大学出版社将王伯琦先生在台湾刊行的两本法理学著述《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和《王伯琦法学论著集》汇辑一册,以《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为名在内地刊行,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更是对中国法治和法学的有益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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