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职承诺书

2024-10-01

高管任职承诺书(5篇)

1.高管任职承诺书 篇一

***同志的鉴定

***,女,大专学历,年月进入***支行工作,先后担任**支行负责人和**支行负责人职务。该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诚实、廉洁的品质,平时能严以律已,有较强的组织观念、集体观念和法纪观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能团结同志,关心别人,以身作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该同志入行以来,一直在一线工作岗位上从事各项业务工作。在各工作岗位上,都能认真工作,虚心学习,钻研业务,能理论联系实际,做好各项工作,胜任从事的各岗位工作,特别是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我们认为:林晓君同志业务过硬,作风正派,工作踏实,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营业部经理职务。

**同志鉴定

**,女,大专学历,年月进入**支行工作,从入行至今一直前台网店工作,并先后从事综合柜员和复核授权岗位,熟练掌握银行柜面所有业务。年,经过其自身刻苦练习,在总行柜员定岗考试中评为三级柜员。**同志日常为人诚恳,工作严谨细致,无论是为人还是处事均受到周围同事的一致好评。鉴于其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优秀的个人品德,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支行负责人职位。

2.银监局高管任职要求 篇二

(一)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学历与金融工作年限条件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独立董事,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3.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主送机关应为决定机关,如主送机关不是受理机关,还应提交受理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董事会选举、聘任决议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6.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必要时);7.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结论。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需提供本款第6、7条材料。

(三)行政许可权限 银监分局、银监局负责受理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银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四)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采用信函方式或当面递交方式向受理机关办公室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受理机关以公文登记日为收文日,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受理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或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发出不受理的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自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不一致时)。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核准的,应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件。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学历与金融工作年限条件 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3.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主送机关应为决定机关,如主送机关不是受理机关,还应提交受理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的资格证明: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5.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必要时);6.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结论。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许可权限

银监分局、银监局负责受理所在地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支行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银监分局、银监局备案。

(四)实施程序

3.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试题猜想 篇三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健全内控合规体系,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

积极搭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平台。积极借鉴并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已有的监控指标成果,充分参考保监会分类监管指标,加快各项指标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简便性和适用性,建立一套更完善、更适用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板块和分公司主要风险的有效监控分析。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地对相关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性分类评级。

有效推动内控项目成果运用。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和“四大整改工程”,促进内控项目成果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一是积极适应公司管理模式转型,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充分反映公司在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管控模式和制度规范方面对内控合规管理的新要求。二是促进内控项目成果和公司信息系统的有机融合,将主要业务流程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嵌入系统,强化信息系统的刚性控制,减少人工干预。在承保、理赔和财务等功能相对完善的系统中,开展关键环节风险的信息提示,提高业务操作规范程度。三是将内控项目形成的评价、改进方法体系有机融入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定期开展内控设计、执行评价与改进工作,夯实“三道防线”管理基础。

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关键合规制度。一是继续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并将签订主体扩展至总、省、市分公司的内设部门、监察稽核中心及东北后援中心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扩展承诺制覆盖范围。二是落实集团公司“进一步突出合规导向”要求,完善合规考核制度,提高绩效合同中合规考核指标的标准化程度,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合规指标在公司考核制度中的影响力。在2011年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中,加入“重大违规否决指标”,推动依法合规情况与绩效考核的挂钩,增强合规考核的约束力。三是落实公司《合规政策》和《合规管理办法》,按照流程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就合规审核、监管(提示)函的处理、合规风险处置等合规事务,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三道防线”中各级机构、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促进“三道防线”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

大力开展合规文化宣导活动。突出“转方式促发展、强合规增效益”工作主基调,以“依法合规,成就价值”为主题,面向全系统干部员工,组织开展合规文化“七个一”系列宣导活动,并以此贯穿全年的合规工作,系统地加强合规工作,即履行合规承诺、召开合规研讨会、开展法规清理、举办合规培训、开展问责警示教育、编发合规专刊、组织合规知识竞赛,深入宣导以“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生命线理念”和“四种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人保财险合规文化核心价值观,推动合规理念深入人心。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始终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反复倡导和践行“效益第一”的理念,积极宣导“生命线”理念和“主动合规文化”、“领导者文化”、“全员文化”、“荣耻文化”等“四种文化”,在系统内层层逐级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督促落实,严格责任,不断强化“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构建了具有公司特色的内控合规文化体系框架。

二是理顺经营逻辑,明确内控合规定位。不断深化对经济规律、管理规律和保险规律的认识,提出了新时期战略目标,形成了以“四个一流”为标准,“四化”建设为路径,组织能力持续提升为驱动的发展思路,制订了未来十年战略规划。通过理顺公司的经营管理逻辑,为内控合规工作找准了定位,即要服务于业务发展,服务于执行力建设,服务于开放、高效、透明、高度智能化的经营管理系统建设,推动了内控合规工作的开展。

三是完善管理模式,积极构建内控体系。从加强内部控制入手,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模式,提出构建区域利润中心和产品线利润单元的二元管理架构,推进五大集中,实施事业部改革,建设上海航运中心,大力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管控。在设立六大区监察稽核中心的基础上,单独设立合规部,整合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职能,增强了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构建内控合规“三道防线”为主线,在各关键环节全面梳理制度流程,实施分类管控和选择性承保制度,全面推广见费出单和权责规范手册,实施财务规划项目,强化风险管控。

四是引入技术支持,夯实内控管理基础。大力倡导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理念,推进赔付率R系统,在公司历史上首次改变了销售人员定价模式,实施后台定价,实现了定价的刚性;建设信息技术生产控制中心,推广作业流程标准化系统、理赔流程控制系统、作业矩阵决策支持系统等一系列现代化的运营管理工具,为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技术支持。启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对公司经营全流程的梳理,发现风险点829个、控制点2186个、控制缺陷1057条,并正在着手改进,强化信息系统刚性控制。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制度建设。以“两项制度”和“三大禁令”为核心,完善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2008年70号文件发布之后,公司在9月2日下午召开了大规模的系统视频会议,公司党委、总裁室号召系统上下要认清形势,积极响应保监会的号召,坚决贯彻落实70号文件精神。应该说两年多来,系统绝大多数分支机构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保监会、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的要求,但是还有个别分支机构仍在各行其是、我行我素。此次审计检查发现的一些问题让人难以容忍,使我们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公司管理的极端复杂性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极端迫切性。近年来,我们总、省、地(市)、县四级同步视频的会议开了很多,但有些地方还在按照自己的想法办事情,这需要引起各级管理者的深思。中国人保财险是国有控股的一家境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意味着国家股占大头,意味着这家公司要很好的贯彻国家意志。同时,公司也是保监会、集团公司党委管理下的一家公司,要积极贯彻上级党委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决不能为了小集团利益、为了局部利益而把党的要求和国家的意志都放在一边。过去,有些同志强调市场因素多,强调客观原因多,以种种理由为参与不正当竞争、违规竞争、甚至是违法行为做掩护,这是很不应该的。这次审计检查后,公司党委压力非常大,公司经过两年的精心治理,还有少数分支机构存在严重问题,要从深层次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再仅靠以往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手段。近年来,公司在问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的是为了引起了系统广大干部员工的警醒。过去,有些干部在历史上为公司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法律和纪律面前,公司党委、总裁室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应该说70号文件之后,公司加大了对违规经营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带头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较好地促进了财险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与2007年相比,2009年公司主动问责、实施纪律处分149人次,增加101人次,组织处理84人次,增加59人次,经

济处分129人次,增加114人次;并且从股改上市起,2009年以来首次给予9名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组织和纪律处分,其中处理省级分公司一把手5人。针对今年以来审计署检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开展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工作,截至11月20日,接受审计检查的11家分公司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174人进行了处理,对19人提出了处理意见,问责总人数达到193人。

强化服务理念,注重换位思考

这些年来,大多数公司都在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但真正落到实处还有不少差距。笔者通过近几年来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客户投诉情况分析,不难看出,在具体工作中,部分保险员工还存在服务意识时有进无、贯彻落实力度不强等情况,有的车险理赔人员潜意识中形成了“本位主义”思想,本能地将自身的工作职能更多地定位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被保险人车主、汽修厂去“讨价还价”,于是,基于客户角度去换位思考的服务意识就淡化了。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众认为的“车险理赔难”的问题,首先必须进一步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要在保险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服务理念教育,根据“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为各类员工提供多层面的客户服务教育培训,做到全员参与、不留死角。要积极开展服务主题系列活动,如“规范服务达标”、“保险诚信教育”、“金牌示范窗口”、“服务365,品质百分百”、“假如我是客户”等主题活动,同时通过演讲征文、风采展示、服务创新金点子征集和优秀团队建设等活动,不断深化服务理念,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向服务要客户、向服务要市场、向服务要利润、向服务要发展”的意识和“一切为了客户,为了客户一切”的经营理念。

要加强客户界面管理。客户满意度的基础指标产生于客户接触,要实现客户满意,就必须从服务的起点做起,确保价值链让渡系统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接触都使客户满意,特别是当客户发生了意外事故或遭受了自然灾害、客户最无助、最需要关心体贴的时候,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更要关注客户的理赔服务体验,一定要站在客户的角度换位思考,围绕“假如我是一名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最需要的是何种服务”进行反思、总结、落实。通过换位思考,把公司的各项服务网络、服务资源和服务政策优势发挥出来,积极主动帮助客户联系施救车辆和医院,帮助客户处理事故现场,尽力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当客户上门时,笑脸相迎,及时引导,为客户解疑释惑,让客户有宾至如归的体验。对外地客户、无责方客户要一视同仁,使他们感受到保险的全方位。

强化技能培训,注重队伍建设

“十一五”期间年均超过20%的汽车销售增速,大大促进了车险市场的发展,但不少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和专业理赔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并未能及时有效的跟进,有的公司营销人员很多,理赔人员很少,有限的理赔人员素质又参差不齐,因此当客户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不能及时准确地对损失标的作出评估,这也是造成社会公众认为的“车险理赔难”的原因之一。

因此,要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加强车险理赔队伍建设迫在眉睫。一是要积极培养理赔骨干,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态及时扩员充实理赔队伍。实践已证明,出险时,客户能否得到及时良好的理赔服务已成为车险竞争中回归保险本源的关键。因此,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不但对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一个公司保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是要加强技能培训。要对车险理赔工作人员特别是查勘定损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汽车专业知识等的专业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车险理

赔工作的效能及服务水平。要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模式,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如通过委托专业汽车学校开展对车险定损员的技能培训等。要大力组织开展经各种服务技能竞赛,以竞赛促培训,以竞赛促提高。

强化流程改造,注重服务创新

“理赔手续繁琐”是社会公众认为“车险理赔难”又一成因。因此,要按照“客户至上”的原则对现有理赔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一是要把可有可无的环节和可有可无的材料简化掉,特别是对不涉及影响案件定性和赔款金额的手续要进一步简化,让客户能一次性办好所有的索赔手续,省去客户不必要的麻烦。对VIP客户要大力推行免事故现场、免交警证明,对小额人伤案件实施免单据、现场调解等快赔措施,使客户有更方便的理赔服务体验。

二是要做好理赔提速。紧紧围绕“快+优”这一目标,不断细化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缩短理赔周期,严格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承诺,全面推进车险理算前置,积极推行“车未修,钱到帐”,不断提高理赔速度。

三是要进一步提高自动化水平,实施自动报价、自动理算、自动核赔,实施跨级提交审核,减少内部流转次数,并强化理赔各岗位流转时效的考核奖惩力度,充分调动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切实提升理赔效率,让客户体验到更快捷的理赔服务。

四是要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有数据显示,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断向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渗透,手机网民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预计到2013年,中国手机网民占中国人口比例将达50%以上。移动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改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展示了广阔前景。目前,公司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尝试,“掌上人保”系统可以为个人客户提供自助车险理赔、投保、信息发布和其他增值服务。

强化投诉管理,注重举一反三

有统计数字表明,一个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的忠诚客户,可以动员和吸引3——5个人投保,但一个对保险公司服务不满意的客户他的负面影响则多达20人左右。

在调查分析中,我们还发现,对保险服务不满意的客户不一定会投诉,但投诉的一定是不满意,是对保险服务不满意忍无可忍的表现形式。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车辆保险理赔难”的负面评价,与客户投诉日益增多有一定关联。

因此,要加强对投诉问题的分析研究,对客户投诉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对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趋势性问题,如客户反映较为强烈的“无责理赔”、“异地理赔”等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对矛盾纠纷集中、投诉量多的地方,找出问题症结,研究对策措施。要大力推行“客户服务零投诉、客户投诉零容忍”的理念,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加大对客户投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断减少客户投诉,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

强化监督检查,注重一以贯之

服务意识的培育和坚持、各项承诺和举措的真正落地,离不开检查考核。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加强并改善保险员工的服务意识,关键要从保险公司的员工绩效考核去着手,要细化日常考评制度,通过现场录音录象、客户回访、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被保险人车主对车险理赔工作各环节的客观评价,形成量化考核统计数据并与车险理赔工作人员的部分薪酬挂钩计发。要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作为衡量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将投诉率、满意度纳入服务质量的考评体系。

二是要以高压态势,不断加强对服务质量检查监督的力度。各级机构要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要聘请客户代表、新闻媒介、第三调查公司对保险服务各环节尤其是理赔服务进行不间断的明查暗访,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三是要奖罚分明。严格执行服务标准、严格落实服务承诺,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大

4.高管任职承诺书 篇四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

—1— 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2—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3—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4—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5—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四节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6— 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7—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8—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

—9—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 —10— 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二节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11—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任职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12—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六条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1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4—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15—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数据库,记录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证券公司选聘经理层人员,可以从中查询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有 —16— 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17—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18—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19—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 —20— 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1—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工作是指除证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的,视为从事证券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字〔1998〕46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5.高管任职承诺书 篇五

资格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某日,大豆的9月份期货合约价格为3 500元/吨,当天现货市场上的同种大豆价格为3 000元/吨。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基差为500元/吨 B.该市场为正向市场

C.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可能是由于期货价格中包含持仓费用 D.此时黄大豆市场的现货供应可能较为充足

2、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公示。A.中国证监会网站 B.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C.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D.期货交易所

3、期货公司__,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A.变更股权 B.变更注册资本

C.单个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

D.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

4、期货合约的价格是__。A.期货交易所决定的

B.标的资产的提供者确定的 C.买卖双方在签订合约时确定的 D.交易者在市场上竞价确定的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A:2 B:3 C:5 D:7

6、下列关于衍生品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场内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 B.场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外进行的衍生品交易

C.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合约不像交易所内交易的合约那样受到严格约束 D.和场内交易相比,场外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

7、下列关于交易,结算,财务数据保存或备份的表述,错误的是__。A.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

B.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将交易、结算、财务数据提交期货交易所集中保存和备份 C.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

D.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8、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收付的规定,何者正确?

A:期货交易人权益低于维持保证金,期货商不得接受其委托新单 B:期货交易人权益低于维持保证金,得接受冲销原有契约部位之委托 C:期货交易人权益数低于维持保证金须补缴保证金至维持保证金之水平D:以上皆是

9、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是()。A.消灭风险 B.规避风险 C.减少风险 D.套期保值

10、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内向协会报告。A.3个工作日 B.5个工作日 C.10个工作日 D.15个工作日

11、甲期货公司与客户乙签订了一份期货经纪合同。某日,乙向甲下达了一份交易指令,该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但没有成交价格,则甲____ A: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 B:可以视为按市价交易

C:因指令不明,无法执行该指令 D:可以拒绝执行

12、结算机构的职能包括__。A.设计期货合约 B.结算期货交易盈亏 C.担保交易履行 D.控制市场风险

13、投机交易能够减缓价格波动,其前提条件是__。A.投机者需要理性化操作 B.投机要适度 C.操纵市场

D.与套期保值数量相适应

14、下列不属于期货投机者的特征的是__。

A.实际的合约标的物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标的物的价格走势与自己的预测是否一致

B.利用期货与现货盈亏相抵来保值

C.预测标的物价格将要上涨,就择机买进期货合约 D.是套期保值者的交易对手

15、利率期货种类繁多,按照合约标的的期限,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两大类。下列属于短期利率期货的有__。A.商业票据期货 B.国债期货

C.欧洲美元定期存款期货 D.资本市场利率期货

16、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______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______年以上。()A.3;3 B.3;5 C.5;3 D.5;5

17、一节一价制的叫价方式在______比较普遍。A.美国 B.英国 C.荷兰 D.日本

18、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者包括__。A.生产商 B.加工商 C.经营商 D.投资者

19、年4月15日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在1999年9月1日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多修订后完成的 A:2000 B:2003 C:2005 D:2007 20、当__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A.期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 B.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 C.客户可能出现风险 D.市场系统性风险

21、下列各项符合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条件的是__。A.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B.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C.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D.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2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B.不得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C.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不得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D.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3、下列关于期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期权有效期越长,其时间价值越大

B.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越大,期权向实值转化的可能性越大 C.期权有效期越长,其时间价值越小

D.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越大,期权向实值转化的可能性越小

24、在反向市场中,当客户在做买入套期保值时,如果基差值缩小,在不考虑交易手续费的情况下,则客户将会__。A.盈利 B.亏损 C.不变

D.无法确定是否盈利

25、坚持原则,应当把期货规则讲透,把市场风险讲够,使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

A:独立诚信 B:谨慎客观 C:勤勉尽职 D:三公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金融期货中逼仓行情难以发生的原因是__。A.金融现货市场是一个庞大的市场 B.存在强大的期现套利力量

C.一些实行现金交割的金融期货合约最后的交割价就是当时的现货价 D.一些实行现金交割的金融期货具有一个强制收敛的保证制度

2、关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A.最初的指数由233种股票组成 B.最初的指数由500种股票组成

C.在1957年样本股票数扩大到500种 D.是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

3、外汇期货的投机交易,主要是通过__等方式进行的。A.空头交易 B.多头交易

C.买空卖空交易 D.套利交易

4、对于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在确定责任的承担时,应当遵循()原则。A.因果联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责任自负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5、在我国,交割仓库不得有()行为。A.出具虚假仓单

B.违反期货交易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C.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D.参与期货交易

6、期货市场风险中的不可控风险包括__。A.政策性风险

B.计算机故障等技术风险 C.交易所的管理风险 D.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7、假设股票指数为3200点,期指理论价格指数为3210点,套利交易成本为14点,则()。

A.3 196为无套利区间的下界 B.3 186为无套利区间的下界 C.3 224为无套利区间的上界 D.3 214为无套利区间的上界

8、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监管措施。A.撤销其部分期货业务许可 B.责令停业整顿 C.关闭其分支机构

D.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

9、下列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A.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B.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C.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D.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10、下列__行为均应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A.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 C.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D.期货从业人员从事非期货业务

11、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相对来说____市场最具备有效市场的特征。A:债券 B:股票 C:期货 D:外汇

12、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价格具有的特点之一是__。A.离散性 B.周期性 C.跳跃性 D.公开性

13、按照一般性的资金管理要领,若某账户总资本金额是10万元,该投机者买入黄金期货合约后,该黄金期货合约的价格下跌。则下列情形中,应进行及时平仓的有__。

A.交易损失达到3万元 B.交易损失达到1万元 C.交易损失达到2 000元 D.交易损失达到500元

1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包括()。A.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B.商品期货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C.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D.权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15、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所载明的下列事项中符合规定的是()。A.介绍业务的范围

B.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C.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D.为客户提供融资的利率约定

16、套期保值操作的原则包括__。A.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B.数量相等或相当原则 C.交易方向相同原则 D.种类相同或相关原则

17、我国某出口商预期6个月后将获得出口货款500万美元,为了避免人民币升值对货款价值的影响,该出口商应在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美元__。A.多头套期保值 B.空头套期保值 C.多头投机 D.空头投机

18、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的权利包括__。A.修改公司章程

B.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C.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 D.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9、客户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

A.指定受托人及明确其受托权限 B.约定联络方式

C.约定指令下达方式 D.预留受托人签字 20、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A.对公司的影响

B.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C.原因 D.解决问题的期限

21、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 A:2000万元 B:3500万元 C:4500万元 D:5000万元

22、下列关于强制减仓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强制减仓制度是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包括非期货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B.在我国强制减仓制度一般在某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采用 C.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D.强制减仓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23、某投资者在5月份买入1份执行价格为10 000点的7月份恒指看涨期权,权利金为300点,同时又买入1份执行价格为 10000点的7月份恒指看跌期权,权利金为200点。则期权到期时,__。

A.若恒指为10 300点,该投资者损失200点 B.若恒指为10 500点,该投资者处于盈亏平衡点 C.若恒指为10 200点,该投资者处于盈亏平衡点 D.若恒指为10000点,该投资者损失500点

24、张某拟申请期货公司经理层任职资格,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等方式,对张某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A.审核资料 B.考察谈话

C.调查生活习惯 D.调查从业经历

25、移动平均线的特点是.A:追踪趋势

B:滞后性和稳定性 C:助涨助跌性

上一篇:写给洪老师的一封信400字作文下一篇:企业产品质量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