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补助政策(精选11篇)
1.危房补助政策 篇一
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危房改造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修缮加固(C级),一种是重建(D级)。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
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2.危房补助政策 篇二
从有关部门获悉, 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广西自治区墙改办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我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项目备选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改办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墙改基金3 000万元, 专项用于补助扶持农村茅草树皮房等危旧房改造试点建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近几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墙材革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截至2009年年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城镇房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了85%以上。但是, 农村建房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落后消费方式的影响, 仍然大量使用实心粘土砖, 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破坏, 农村居住地的环境日益恶化, 更影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在农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是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居住质量,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3.被“偷工减料”的危房改造补助款 篇三
我们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的村民,想给你们反映一件事。
我们村有3000多口人,去年10月份,乡里和村里的干部说是要给村民发危房改造补助款,最后只有50多户人家领到了,还被打了折扣。本来是统一的标准,一户7850元,可有的领了5000元,有的只领到2000元。村里有的人家不是危房,都报成了危房,领了补助款。有的明明是危房,却没有报上,也没领到钱。
像老张家,以前住的是窑洞,塌了,后来搬到村头的路边,新盖的平房还没收拾好呢。2013年国庆节后,乡里的一个干部把他家的“农村直补专用存折”收走,说是帮他们取一笔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来,钱被乡干部取出来,存折上打印的明明是取了7850元,却只给了他们家5000元,还非要让老张打个7850元的收条,不打就不给钱。收条上只写“今收到7850元钱”,还有签名,其他的不让多写一个字。老张的妻子气得不行,差点吵架。这个乡干部算起来和老张家还有点亲戚关系,让老张不要对外乱说,要是有人调查,就说收到的是7850元。老张的妻子问过他:“我又没有收到7850元,为啥非要说瞎话?”乡干部说:“政策就是这样,你拾一个总比掉一个强吧?”
其实这种情况,整个磁钟村领取危房补助的人家都是这样的,由乡里的干部收走存折,从磁钟信用社取的钱,并不是每家每户自己取的。有的乡干部自己家也领了危房补助款,却是全额的,到村民这里,都打了折扣。有的村民觉得不公平,拒绝领这笔钱,最后也不知道这些钱去了哪里。刚开始大家在村里根本不敢议论这件事,还是有几户关系比较近的人,今年过年的时候在一起闲聊谈起来才知道的,原来,领补助的每户人家得到的钱数都不一样,乡干部是看人下菜碟,跟他关系近的就多一点。
老高就住在老张家对面,他家的房子是1986年盖的,平房。2010年起他听说国家对危房改造有补助,就找过乡里,要了几次啥也没给。去年他听说别人领了补助,又去乡里要,人家见他缠不过,就说:“你别嚷嚷了,随便给你点得了。”最后给了他2000元钱,让老高写收条,老高没写,最后也不了了之。
在我们磁钟村,这样的补助款是谁有权谁就可以领,一般都是由乡里村里的干部做主,先紧着他们自己亲戚啥的给,反而是实际需要改造房子的村民,找了多少次也无济于事。听说,2014年整个磁钟乡的危房改造补助是每个村补10户,乡里有10个村能拿到这笔钱,也就是要补助100户,算起来将近100万元呢。而我们村有的村民家根本就没盖房子,也报上了名,要补助。
我们在这里说的是实话,因为担心说出去在村里没法生存,所以就不写名字了,只希望媒体关注一下,让乡里把去年这笔钱按国家标准给补上就行。谢谢!
磁钟村村民
2014年3月1日
编后语:
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有关文件要求,须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其中,2013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4.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篇四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设立的用于支持全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省级补助资金是根据工作任务,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支持贫困农户,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战略确定的重点区域危房改造任务,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
2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要求,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市级(含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联合上报本地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申请 篇五
胡村镇人民政府:
我是胡村镇南阳村一农民,全家四口人,现有泥砖房5间,约75平方米,建于1983年,自建房至今已有30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遭遇风雨灾害。自1990年3月起,房屋出现了多处裂缝,房顶经常出现大面积漏水现象。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由于多年孩子上学,家中无钱改造,长时间无钱修葺,房屋损坏更加严重,只能长期居住在危房中,房屋状况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所以我想把危房改造重建,可以让我的家人住进比较安心的房子,不必要每天担心房子的问题。可是由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家庭十分困难,我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暂时无法重建新房。现欣闻政府的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张三义
6.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范文) 篇六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是常宁市烟洲镇江华村上湾组村民江殿袖。男,汉族,现年53岁,一直没能成家,漆下无儿无女,更无房(连茅草屋也没一间、借住)。只因2002年6月间舂陵江为其它地区排洪而发大水至使祖辈留给我的两间土坏房倒蹋,村两委和上级领导支援了我一吨水泥,搭好了30多平米的地基。如今我体弱多病无力建房更无处安身。欣闻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有关惠民政策,喜极而泣!所以我想请求补助,恳请村委及政府及时帮助我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我保证,我申请的补助只是为了改善我的住房问题,绝对不进行其他与这无关的事情,跪求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江殿袖
7.危房补助政策 篇七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作者: 浏览:8819次
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3、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可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
(三)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坚持“多干多补,先干后补,引导投入、重点倾斜”的分配原则。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计算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改造现状、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各项筹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研究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资金投入。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以落款时间为准)30天内,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级报账制管理。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对各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核拨资金。要结合实际和项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工程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细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第十二条 对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符合本办法规定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户,由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已享受和纳入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或政府其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资金补助。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或发放个人补贴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和拿回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封闭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省级建立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市、省直管县安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财政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
(三)制度建设、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政策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四)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五)有无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上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分配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额度、资金情况、审核审批意见等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的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高效。各地要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资金分配挂钩。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危房改造政策 篇八
来源:
日期: 2012-08-29 10:09: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建村〔201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刘海臣
0431-82752368(兼传真)省发改委
高宏志
0431-88904549 省财政厅
刘福民
0431-88550678
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危房改造,要结合村屯合并整村选址重建;对拟撤并村屯的危房改造,要向中心村聚集。
(三)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农房改造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农户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四)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第五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为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
(四)组织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进度等情况,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落实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六)跟踪掌握、统计汇总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
(七)完成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
第三章 建立普查档案
第八条 农村危房普查是指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贫困户家庭认证和其房屋鉴定,并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分户纸质档案、汇总档案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村级负责贫困户相关申报纸质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乡镇危改办;乡镇危改办负责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县(市、区)危改办;县(市、区)危改办负责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审核验收、汇总并上报市(州)危改办;市(州)危改办负责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复核验收、保管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省危改办;省危改办负责电子信息档案审查、汇总和管理。第四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各级政府推进组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普查结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提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应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并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全省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第十三条 农民自愿申请。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二)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对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贫困情况、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方法、改造总投资、已筹资金和拟申请补助金额、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危房情况证明。即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其中整栋危险房屋或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只提供整栋房屋照片。第十四条 村委会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初步确认后,由乡(镇)危改办协调县级以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经申请人签字后,由乡镇危改办存入申请人的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中。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危改办。第十五条 乡镇初审。
乡(镇)危改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乡(镇)危改办组成工作组(成员须经县级以上培训合格)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员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危改办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危改办。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危改办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结果应在县(市、区)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相关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县(市、区)危改办将审核材料汇总形成审核报告,并附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一并报市(州)危改办。
第十七条 市(州)复核。
市(州)危改办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及实地抽查,最后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危改办审批。第十八条 市(州)危改办申报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推进组对所辖区内各县(市、区)相关材料的复核情况报告与申报报告;
(二)各县(市、区)推进组对所辖区内乡镇的审核报告与申报报告;
(三)市(州)汇总的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申请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四)各市(州)、县(市、区)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
(五)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省审批。
省危改办收到各市(州)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确认无误后,根据省推进组重点工作要求,提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助计划方案,经省推进组研究批准后,下达全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助计划。市(州)、县(市、区)危改办在省计划下达后,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屋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标准,到危房所在地进行实地踏查并按规定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行为。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可由县级以上住建管理部门组织当地质检机构及科研院所等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负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应使用规范性文字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填写,并加盖县级以上鉴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 整理汇总相关材料主要是指在整理装订分户《农户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和《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将分户档案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
分户纸质档案主要包括农户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县级以上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协议等。
第五章 民主排序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排序是指当省农村危改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任务分解到村的任务数少于当年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数时,通过召开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会议,以确定当年先行改造的申请人和转为次年改造的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民主排序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危改办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危改办工作人员在民主排序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民主排序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农户满意。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本年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经县(市、区)推进组批准成为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
(二)根据本村危房改造任务的改造对象及数量,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三)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评议出的本年实施改造的申请人和转入次年改造的申请人结果;
(四)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村民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改造方式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整栋危险(D级)房屋改造主要以“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相对集中重建”、“五保户集中供养”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等方式进行;局部危险(C级)房屋采取“房屋修缮”的方式进行改造。危房改造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让出原有宅基地。
(一)原址重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原址重建为主的方式进行改造。重建的农房要体现当地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让农民亲身体会到改造后的房屋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科学建房的目的。
(二)相对集中重建是指在有条件、有能力的地方,对小范围内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统一建筑风格(具有当地农村和民族特色、功能合理的民居)的形式实施改造,并组织农户进行小环境治理。
(三)五保户集中供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五保户危房数量较多且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可通过统一修建五保户集中供养点的方式,对五保户危房实施统一改造。
(四)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是指有条件的地区,对分布在较大范围内的,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危房,结合村庄规划,对农村危房实施集中改造,以村庄规划实施带动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局部改造是指对局部危险(C级)危房采取局部构件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第二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章 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三部分组成,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地方(市州或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比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州)和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分类补贴标准要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国家下达我省改造计划的情况,一次性或分期下拨到各市(州)、县(市、区)。
第三十二条 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配套补助资金的下拨方式可参照中央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的下拨方式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本体改造,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危房范围外的村庄整治等非农危改项目。
第三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市(州)、县级报账制。即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危改办申请拨付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危改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现金或提供材料等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以材料方式发放补助的必须征得农户的同意,并向农户提供材料发票。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中办公经费支出。第八章 规划设计与选址
第三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第三十九条 行政村中整栋危房数量超过30户以上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迁建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同时综合考虑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五)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六)建筑色彩和建筑风格;
(七)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第四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应统一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村危房改造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免费为农村危房改造户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选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煤矿沉陷区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三)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四)避开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第九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危改办要对建材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采购的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试验单。对现场加工的预制构件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材料进场时要派专人检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达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危改办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方可发放开工许可证,保证项目能顺利实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拨付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和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巡查,共同组织技术力量现场监督工程质量,特别是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工程,须经现场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在实施农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危改办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我省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灾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危改办要按照国家和省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并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安排好相对集中的示范点建设,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情况。
第四十八条
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危改办要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月报制度,每月末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汇总并上报。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逐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危改办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要逐级开展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五十条 各级危改办要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危房改造技术培训手册和录制培训光碟,组织人员对农户进行建房技术培训,增加建房技术力量,确保建房的工程质量。
第十章 农村危房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危改办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和市(州)上报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指导、监督、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乡(镇)危改办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按类别分为分户档案和汇总档案,并以纸质和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乡(镇)危改办负责建立、完善和保存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
乡(镇)危改办存档资料包括分户的危房改造档案、相关汇总、审批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分户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表式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最新样表及省有关规定样式制作。汇总、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表》、《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拨付明细表》,村民民主评议记录资料,村、乡镇、县(市、区)三次公示图片资料,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危改办保存乡(镇)汇总上报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装订成册的《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表》、《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及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第五十四条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乡(镇)危改办要指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在改造计划下达后即开始录入已知的相关农户普查信息,并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完善信息数据。
第十一章 附则
9.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篇九
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为: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
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的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了补助标准。改造方式
危房改造分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拆除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危险等级由各县区依照有关文件现场确认,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
申报程序
10.危房补助政策 篇十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期,**市审计局在运用大数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当前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中,还存在五大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
一是县级计划分配不及时。存在危房改造计划指标分批次下达到县级后,未能及时下达镇、村问题。尤其是下半年第二批指标,若不能及早安排到户,影响了危改户改造进度,全年目标任务就难以完成,政策的实际效果也会受到折扣。
二是补助资金拨付滞后。各地普遍因担心危改户“拿了资金不建房”、“过不了关”而选择在房屋改造竣工后,待验收合格,方将资金拨付给危改户,有悖于政策初衷。未能切身考虑贫困户实际困难,帮助解决房屋改建资金难题,导致政策出现走样。
三是系统信息存疑率高。漏登错登较多。诸如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信息漏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没有录入;有的五保户错登为低保户,D级改造对象录为C级,或C级录为D级;存在重复登记;家庭人员、建筑面积,以及改建后的房屋与系统录入的照片不一致等。
四是危改对象认定不准。审计发现,部分危改农户新建房屋建造标准及室内装修档次高,是否存在“优亲厚友”,是否是“经济最困难”的贫困户引起质疑。
五是少数建房面积超标。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改造后的房屋符合“最基本居住条件”要求,但仍有少数危改户举债建房,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60平方米,有的甚至建两层达200平方米以上,造成新的贫困。
六是房屋质量监管不到位。审计调查发现部分改造后的房屋楼梯无支撑柱、房屋多处沉降不均、墙面开裂等,存在新的安全隐患。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是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关键举措,是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载体,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大局。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推进落实,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县市区是责任主体,乡镇是实施主体。各地住建部门要第一时间对计划指标进行分配下达,制定工作方案。乡镇政府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违规统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指导并监督村(居)委会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公示制度,确保补助对象精准;固定专人负责录入信息并对所录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特别是危房改造面积、建设投资、户主身份、贫困类型、危改照片、补助原因等重要数据要真实准确,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
二是完善制度缺陷。认真考虑危房改造贫困户实际困难,将补助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户,乡镇政府可同各村(居)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由村(居)委会加强对危改户房屋改造过程的监督、指导,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保证改造工程进度和房屋质量安全。房屋改造面积应遵循适用原则,应充分考虑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不宜限定在60平方米以内。
11.危房补助政策 篇十一
马上就要到2018年了,很多朋友关心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还有吗?现在终于有答案了。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通知》显示,27个省份预算指标总额为185.9162亿元,下图是各省的预算指标。
从财政部公布的资金分配表来看,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最多的是云南,国家财政支持金额高达34.5亿,接近全国补贴总额的1/5;
其次是新疆自治区,补贴金额为22.8亿;除此之外获得较高补贴金额的还有四川、湖南、贵州等地。
哪些人可以申请?
根据财政部文件,以下4类农村人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
①贫困残疾人家庭;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③农村低保户;④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只要符合上述情况,并且在27省的范围之内,近期就可以向村集体提交申请。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①住房证明(主要是证明目前的房子为唯一住所);②危房证明(还未进行认定的请准备好危房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③低保户、五保户等相关证明;④户口本;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流程如何?
①材料准备齐全后,首先向村集体提交书面申请,根据要求填写好申请表格;
②由村集体对所有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评议,确定人选,并公示结果。7天内如果没有任何人表示异议,则确定补贴名单;
③进入补贴名单的农户即可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审批表》,提交上级审核;
④实地检查,符合条件即完成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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