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29

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共6篇)

1.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一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

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队,应配备内部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企业要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由总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组织质量检查,及时编发质量检查通报;

三、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四、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五、组织、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通报质量事故;

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 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七、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制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八、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九、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十、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检人员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三、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五、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六、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

七、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八、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二、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三、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四、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 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项目施工的基层单位、企业有关领导及技术负责人,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八、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族标准的要求建立;

九、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十、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 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总公司每年、局(集团有限公司)每半年、处(子、分公司)和工厂每季、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

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的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质量检验评定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当工程由多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检查工程师对申报内部验工计价的工程质量负责审查 签证,只有经质量检查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二、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三、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四、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者;

五、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第七章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信息。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传递工程质量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报表。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表-1)统计季、年报表,由部门主管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分别于季末翌月10日内、次年元月15日前报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 质量总结。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和年终应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报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 质量专报。总公司安全质量处汇总各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总结,形成质量专报,呈报中央企业工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八条 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企业要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优质工程的评审、申报工作由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总公司设立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铁程安[2000]194号),由总公司安全质量处组织评审。

局(集团有限公司)级优质工程的评审按各局(集团有限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报总公司优质工程的隧道工程、路基挡护工程质量除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外,还须提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无损检测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企业滚动创优规划报总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规划的创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工程创优应追求质量成本,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第三十五条 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总公司每年或隔年召开一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创优现场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九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两类。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第3号令)和铁道部铁建[1996]13号《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铁道部铁建[1996]13号)。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一般质量事故报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 内逐级报告至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总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四十一条 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领导主持(总公司派员参加),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处(子、分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局(集团有限公司)可派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要按“三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60天内报总公司。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情节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应由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到总公司汇报。

第三十五条 分承包方发生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内部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奖优罚劣。对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亦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其法律责任。

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处(子、分公司)进行处罚;重大质量事故由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对发生性质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任领导,由总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隐瞒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评先,企业的领导班子不能参加“五好班子”的评选。

第五十一条 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如有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安全质 量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二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现将《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是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办法》的出台,是铁路检查危险品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步骤,为今后检查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很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各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加深对检查危险品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了解检查、处理危险品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执法水平。

二、要利用列车、车站广播、布告、宣传牌等形式,向旅客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铁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铁路法》刑事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告知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托运危险物品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铁路各级公安机关和客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共同做好检查危险品工作。对参加检查人员要在上岗前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检查危险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研究解决。

附:

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以及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

第三条 旅客进入下列场所,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舍;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舍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和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危险品种类及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条

铁路车站和列车应当利用广播、在醒目位置摆设宣传牌等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的规定,明确标定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种类、品名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数量,告旅客周知。

第六条 运输安全检查由铁路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七条

实施运输安全检查时,铁路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铁路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铁道部统一样式的“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见附件一);旅客列车客运、车辆、餐饮等乘务人员在值乘列车上检查危险品,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检查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上述标志,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旅客要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侮辱性的语言和行为。

第八条

运输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交检查人员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验。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造成旅客物品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运输安全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者托运行包。旅客因拒不接受安全检查而被拒绝进站或者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被查获影响乘车的,由旅客个人负责。

第十条

检查人员查出旅客携带、托运危险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见附件二)。第十一条

铁路车站查获的危险品如属于法律规定个人不得持有的违禁品,或者携带、托运危险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交由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该站不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列车上的运输安全检查由列车乘务人员实施。旅客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运输安全检查,铁路公安人员可以强制检查。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的乘警妥善保管,列车其他乘务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列车停站时一律交车站处理。车站设公安派出所的,由乘警按铁路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所移交;车站不设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给车站,车站应当按照乘警意见,对接收的危险品作封存或其他处理。客运记录应当交乘警一份,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旅客在车站携带、托运危险品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者携带危险品乘坐旅客列车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其中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铁路公安人员可以实施当场处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旅客进站上车后,如能主动、全部交出其所携带、托运的危险品,对其携带、托运危险品的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客运部门应当分别将没收的危险品逐件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拍卖或者作其他处理,所得钱款按罚没收入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对查获没收的危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拿用、调换和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旅客对没收及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出现的新的危险品,应当禁止、限制携带、托运的,由铁道部向社会公告。在运输安全检查中,对是否属于危险品有争议的,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三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执行。2004年7月1日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试点可按原试点办法执行。

二、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中的解释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辽宁省建设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计算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变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项目,编制人可依据工程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第十条 工程类别由招标人自行确认,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以规定格式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报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自接到工程类别确认文件3个工作日内,加盖“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后,返给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是指专业人员配备达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员数量和标准。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只能以本单位的名义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为其它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

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填写。

工程量清单的封面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自主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规费、税金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照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及金额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及金额的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企业定额;

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

辽宁省现行各专业消费量定额及参考价格表;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砌筑沙浆等配合比》;

《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

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填写。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封面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第四章 综合单价、合同价调整及索赔、现场签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价可采用固定价、可调价等形式,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与有关施工的设计图纸计算的项目、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计算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明确约定因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变更对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占合同价0.01%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诉规定以外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损失,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

第二十四条 索赔是指发承包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失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要的赔偿。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既时发生的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内的用工、机械台班、零星用工、赶工、停工等应予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必须由发、承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工程师签字认可,经发包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审核后生效。

第五章 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事项办理,出具的报告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专家鉴定。发承包双方应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影响工程结算办理的,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得以此影响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

按合同争议条款的约定提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委托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调解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检查机关的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提供判案的技术经济鉴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二款、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是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4.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四

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有关监事会:

现将《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编制办法(试行)》和《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

监督检查方案编制办法(试行)

为规范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参照山东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目的

方案是指监事会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前编制的总体工作安排。编制方案的目的是,确定检查目标,提出检查重点,安排检查力量,规范检查工作,提高检查质效。

二、基本要素、标题:“关于 XXX 公司(企业全称)的监督检查方案(XXXX 年度)”。、监事会主席签名。、编制人及复核人签名。、编制单位名称:“ XXX 公司监事会”。、正文:见本办法“正文内容”。

三、正文内容、企业概况:企业组织结构、主营业务范围、企业在行业及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企业人数和企业领导班子等简要情况。、检查范围:检查单位名称,检查资产总量及占企业汇总资产的比例。、检查目标:根据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确定当年检查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和注意事项。、实施步骤:检查工作程序,预计起止日期和时间进度。、人员分工:参加检查人员及具体分工,包括分组情况和小组负责人。

四、编制要求

(一)监事会首次进驻企业,在编制方案前应认真阅读分析近年的企业基础材料和原有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了解企业下列情况:、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位置、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发展阶段、企业市场竞争力状况及持续经营状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近年来领导岗位变动情况。、企业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资本运营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组、并购,重大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经济诉讼等情况。、企业改革发展与经营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监事会完成第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后,编制第二、三年度方案时,可结合已了解和掌握的资料进行。

(三)监事会在编制方案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检查范围。、企业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企业内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企业接受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的情况。5、市国资委对以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批示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及信访线索涉及的有关事项。、监事会成员的能力水平、工作经历和对企业情况的了解程度。

(四)监事会在实地监督检查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形成书面调整意见,调整意见应包括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

(五)监事会应根据企业在行业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方案的内容确定其密级。

(六)方案应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

(七)方案应要素齐全,条例清晰,内容简洁,易于操作。

五、报备

监事会在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前,应将方案送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科一份备案;方案如有调整,应及时将书面调整意见送监督管理科备案。

六、其它要求

监事会应当将方案及调整意见,以及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归入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首页格式

附件: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首页格式

密级

XXX 公司(企业全称)监督检查方案

(XXXX 年度)

监事会主席:

二〇〇七年 月 日

编制人:

复核人: 编制单位:

(正文)

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

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

为规范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专项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参照山东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基本要素、标题。“关于 XXX(企业全称)的监督检查报告(XXXX 年度)”。、监事会主席签名。、成文日期。、正文:见本办法“报告正文内容及相关要求”部分。、附件:见本办法“报告附件及相关要求”部分。

二、报告正文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引言、主要内容。简要说明监事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资产比例,境外资产情况以及参加人员。、相关要求。检查时间是指监事会在企业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时间;检查范围指实地检查的企业,一般只列示检查范围内的母、子(分)公司的数量;检查资产比例指实地检查资产占企业汇总资产的比例;境外资产列示总额及占企业汇总资产比例,以及实施检查情况;参加人员列示参加检查工作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从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监事会工作人员。

(二)企业概况、主要内容。简要说明企业的行业归属、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员工情况。、相关要求。列示的企业行业归属应与财务决算报表口径一致;主营业务类别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收入情况从大至小顺序列示,避免简单抄写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主要说明企业的管理层级,以及各级次子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公司数量,可不一一列示公司名称;员工情况主要说明年末从业和离退休人员数量。

(三)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析

(1)主要内容。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分析。

(2)相关要求。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检查调整结果,简要分析说明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如报表存在失真现象,应作出重点说明,但不必一一列示科目调整事项;如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会计事务所年审报告有重大差异,需加以说明。

企业财务状况及损益情况表

项 目

企业报表数 检查调整后数

检查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检查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说明: “企业报表数”为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检查调整后数”为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数。如果“上上年度”或“上年度”监事会未提交监督检查报告,该栏数据可不填写。、企业经营业绩评价

(1)主要内容。从获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四个方面,评价检查年度企业的经营业绩。

(2)相关要求。获利能力评价着重说明企业利润总额来源,评价其主营业务获利能力和成本费用情况;偿债能力评价应结合企业债务结构、净现金流、或有负债等情况进行分析;资产运营能力评价侧重分析企业不良资产及其构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评价应比较分析企业自报和监事会检查调整后的情况,说明调整原因,未能实现保值的企业应分析其原因。效绩评价要有结论性意见,避免就指标论指标,避免重复列示表内数据。

企业经营效绩情况表

经营效绩指标

数 值

检查年度行业值

检查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优秀值

良好值

平均值

较低值

较差值

资本保值增值率(%)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

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

不良资产比率(%)

资产负债率(%)

已获利息倍数

速动比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技术投入比率(%)

说明: 监事会应以检查调整后的数据计算企业各项经营效绩指标。如果“上上年度”或“上年度”监事会未提交监督检查报告,该栏数据可不填写。行业值应为该企业所属行业及类别的全国平均值。

(四)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管理评价

(1)主要内容。评价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势与劣势,体现企业管理特点。

(2)相关要求。从集团公司角度出发,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行业管理规律,对企业的管理现状及其改进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过多地描述措施、规章制度而不评价效果,避免面面俱到却主次混淆、结论不清;管理评价要与经营业绩评价相照应。、改革评价

(1)主要内容。评价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

(2)相关要求。围绕企业近期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分析评价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主辅分离、业绩考核、年薪制等实施情况;侧重评价执行情况和效果,避免过多地描述措施。、持续发展能力评价

(1)主要内容。对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作出评价。

(2)相关要求。评价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一般应结合财务效益状况及变化趋势,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地位及变化趋势,技术、人力资源和管理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政策等外部因素,并可结合与同行业的对比分析,简要说明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情况,揭示潜在的重大风险及发展机遇。

(五)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主要内容。重点揭示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及其负责人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揭示的问题;对所揭示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如果以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揭示的问题尚未得到落实处理,可再予以简要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相关要求。重大资产流失、违规违纪违法事项应把握重大原则,一是金额较大,二是性质严重,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不涉及司法公正、资产流失的诉讼纠纷一般不作为重大事项反映;重大事项描述应做到要素齐全,定性准确,引用法规适当;处理建议应与重大事项相对应,一事一建议,建议应具体、可操作,并明确落实处理的具体部门。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主要内容。对企业领导班子作出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作出个别评价;对予以评价的人员提出明确的奖惩、任免建议。、相关要求。评价对象主要为企业领导班子整体和现任主要负责人,检查年度和检查期间如遇调整,对原任人员和新任人员只需说明任免情况,可不予评价,不提建议;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予以评价并提出任免建议;评价应着重分析企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企业取得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成绩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等。评价应体现个人特点,避免套话,评价内容应客观、准确,一分为二,论及不足时尽量避免如“有时有些急躁”的写法。

(七)监事保留意见说明、主要内容。监事对报告事项不同意见的说明。、相关要求。如监事对报告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应作出简要说明;如无不同意见,可用“各监事对报告事项没有不同意见。”等方式,简要表述。

三、报告附件及相关要求

(一)主要内容

合并(或汇总)资产负债表检查调整表;合并(或汇总)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检查调整表;母、子公司情况表;对外担保情况表;对外借款情况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不良资产情况统计表。

(二)相关要求、监事会可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调整附件和附件内容,如企业无投资、担保、借款等业务活动,可不列示相关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其他附件;附件中如有不需要填写内容,表格格式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要列出空行(列),有必要保留的(为排版方便等)应以斜线将空单元格封掉。、附件列示的数据与正文引用的数据应口径一致,前后统一。、附件各表格式尽量统一,美观大方;同一表格超出一页的,下页应列出标题并注明“续”。

四、报告行文要求、内容完整。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均应纳入报告。、评价客观。应有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力求定性准确,依据充分,语言平实,避免牵强、过誉或模棱两可。、重点突出。反映企业主要特点和问题,篇章布局详略得当。、观点统一。通篇应围绕核心内容形成有机的整体,相互照应,避免上下文不一致或重复。、条理清晰。正文中标题应简明扼要,直接说明评价定性或问题性质,一般用到第三级标题,避免层次过多。、表述准确。检查主体应使用“监事会”而不用“我们”;第一次出现企业等名称用全称,其后用简称,简称要统一。、格式规范。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如小标题后面不应有冒号;数据统一不使用分节符,绝对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比率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正文中插入的表格,同一表格应尽量调整到同一页,行距不宜过大或过小,表格内数据采用右对齐或小数点对齐,表格整体上要美观大方。

五、报告编制要求、监事会应编制报告。、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形成报告。3、报告须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监事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报告密级为绝密。

六、报告报送规定、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科负责报告初审、运转和报送。、报告初稿送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科一份;报告正式稿送一式两份。

七、专项报告编报要求、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格式规范。、监事会主席可根据专项报告内容确定报送方式,可直接报市国资委分管领导,也可通过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科上报。、专项报告报送一式两份。

附件: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报告附件格式及填写说明

附件 8

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填写说明

一、附件 3 : 1、填写截止检查年度末数据; 2、境内外子公司指纳入集团(总)公司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二级公司; 3、数据使用企业报表数。

二、附件 4 : 1、填写截止检查年度末情况; 2、“系统内”指纳入集团(总)公司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3、“系统内、母公司”担保指母公司对系统内其他各级企业提供的担保; 4、“系统内、子公司及以下汇总”指系统内各级企业(母公司除外)相互之间和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5、“系统外被担保单位前 10 家”指系统内所有企业对系统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中担保金额最大的前 10 家被担保单位; 6、“单位性质”填写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中外合资、私营企业或事业等; 7、“被担保单位现状”指正常经营、濒于破产或其他情况。

三、附件 5 : 1、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对合并(汇总)报表范围以外的单位的借出款,填写截止检查年度末情况; 2、“借出款单位”指纳入集团(总)公司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3、按借入单位逐户填写; 4、“单位性质”填写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中外合资、私营企业或事业等; 5、“借款单位现状”指借入款单位正常经营、濒于破产或其他情况。

5.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五

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信部规【2001】631号-----------【颁布时间】 2001-08-16 【生效时间】 2001-08-16 【时效性】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适应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部制定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

第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 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 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形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天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 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正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有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6.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六

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发布交通建设

项目管理

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3年3月31日印发

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包括财政拨款、金融组织贷款、有偿集资等)及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汽车站场及水运建设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道路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收费站(点)和附属设施、公路水路客货站房、车坪、物流中心、航道、港口、航运枢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及水运建设项目由厅负责审批或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施工程中有关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等),并报厅核备。

第四条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评审结果、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查后报厅审批,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报交通部核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厅或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厅审批或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项目建设已按设计规模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后,由市、州交通局向厅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厅委托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厅质监站等单位按交通部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在确认已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后,交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单位组织,其交工验收报告报厅核备;竣工验收由厅组织或报请交通部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合理划分阶段、确定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和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项目开工报告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做好后评价工作。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第七条

施工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是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招标人与勘察设计的中标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线路走向及主要控制点、路面结构类型及主要构造物类型等,同时应明确设计周期与设计质量要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应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基本建设程序对勘察设计合同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按合同要求,精心设计施工图,保证设计质量。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

算编制办法》、《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 《水运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

概算内。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文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施工图文件是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决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和变更。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标准;

2)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3)有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 4)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 更。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

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及物流中心: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交通部立项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其它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

凡涉及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的变更都属重大变更。如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走向、交通工程、工期、大中桥桥型、桥位、桥长(宽)、孔径、基础类型及路基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和站场、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的主体工程的变更等。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工程变更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事先应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同时备有工程变更资料,并详细申述 变更理由。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审批的,其工程设计变更仍由市(州)交通局审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提出后,经监理、设计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工程变更一览表》(站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填报其变更内容,分月份报送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备案。

(二)重要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提出后,原设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后,出具设计变更资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公司审查,省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通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实施;站场建设项目和水运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通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批实施。(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与设计代表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和方案比较后,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初审后,经厅审查批准。凡涉及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走向、交通工程、工期、大中桥桥型、桥位、桥长(宽)、孔径、基础类型及路基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和站场、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的主体工程的主要内容的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初审后,经厅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其他公路工程建设、站

场建设项目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州)交通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州)交通局审核后专题报厅。厅委托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进行技术评审,经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项目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不允许突破工程概算。确需超过工程概算的,超过后的所有工程变更均应经市(州)交通局和相关厅属二级管理

局审核后,报厅审批。

第十五条

凡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费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订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价,然后再使用预留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转移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省承诺贷款资金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负责承贷,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和厅下达的计划要求,建设项目的地方自筹资金均由市(州)自行负责筹措,厅和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在交通工程建设期限内,凡需动用预留费用时,属于交通部门投资的项目,需经建设单位提出,报相关部门审批。

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向厅申请,经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和物流中心、省交通厅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向厅申请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组织审批后,抄送各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报厅核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条

交通部、厅、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拨款与地方自筹资金使用原则:先期使用地方自筹资金,按定额包干完成征地拆迁,然后部省投资与地方自筹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市(州)交通局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建设项目的进度报表。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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