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共9篇)
1.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一
叶文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道滘支行 ***
合规与反洗钱课感悟
本人是一名初入银行的员工,在接受了风险管理部袁经理语重心长地对于合规与反洗钱的介绍后,有了初步的认识,这也是我这个新员工上岗工作前必修的思想政治课,在我心中大下了“法”字这个深深的烙印,于是有感而发写下了这篇感悟。
首先,谈谈我对合规的理解吧。对于合规,每个职业有它自身的要求,如作为一个公务员,它的合规就是遵循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廉洁自身地切身投入群众的利益中,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一名司机,它的合规就是遵循交通制度,保障好乘客的人身安全,将乘客运送到目的点。然后合规都是有五个方面:
一、外部法律法规,就是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外部监管规定规则,就比如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接受银监会监督检查一样;
三、行内行为准则,即要做到自身思想语言行为合规,作为一名银行员工,尤其是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自己的一举一动关系到银行的利益与声誉,所以必须要尽快地了解好我们农商行的各种规章制度,调整好自己平常的不规范行为;
四、行内规章制度,尤其作为一名新员工,对于不了解的业务流程需细心铭记,即使犯错也要勇于承担并接受批评与改正;
五、自律性组织制定准则。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在袁经理的指导下,我了解到里森《我怎样把巴林银行弄垮》这个典型而震惊古今中外的真实例子,据了解,巴林银行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有着光辉的历史,具体如何辉煌我就不展开了,但是如此辉煌的世界性银行却被一个小小的期货交易员工致使其“家破人亡”,其原因不是银行外部的竞争或者经济危机,仅仅是因为这名员工的没有合规操作业务致使坏账错帐堆积如山,最终如同一个定时炸弹将巴林银行炸开。
最后,让我谈谈反洗钱吧,洗钱是有两个方面的,一是洗黑钱,简单地来说,洗黑钱就是把非法的收入通过各种手段变得表面看起来是合法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洗白钱,即把原来合法的收入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转移支持非法的犯罪活动。对于做银行的我们,最常见的就是不法分子通过我们金融体系清洗脏款,如在我们农商行利用假身份证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藏非法所得收益。所以在日产中,我们在办业务时,应该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尤其对客户的身份证真假进行辨别,同时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对一些大额和可以的交易要主动地汇报,如找网店的负责人或者上报给风险管理部;协助我们支行风险管理部了解被调查客户的业务背景,交易信息,及时反馈;对于在网点中过来询问信息的司法机关,要依法协助和配合;在平时的社区营销活动中,也应该同时对我们的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让客户具有风险意识与信用观念,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对我们的反洗钱工作做到理解与配合。
2.论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有效性 篇二
关键词 金融业 反洗钱 监管
一、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现状
(一)没有建立起独立的、专门的反洗钱机构
反洗钱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简单工作,它的防范、监控环节覆盖到许许多多的行业和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金融业的参与,也需要海关、税务、公安、财政、工商等执法部门以及保险、证券、珠宝、零售等行业一起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假如在监管方面,单纯地依靠人民银行的二级机构反洗钱处,将视线只关注在金融机构的内部,显然势单力薄,无法对洗钱的真实面目研究分析透。另外,金融机构报送的外币、本币大额以及有争议交易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家来进行梳理汇总、研究分析,这样以来,无形中将洗钱活动之间的联系割裂开来,也就是说信息流动成本不断上升,信息利用率随之降低,这与国际通用的反洗钱本币、外币一起监管的趋势背向而驰,不利于跨币种洗钱犯罪。
(二)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对洗钱等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是企业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义务,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不过,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付出很多的成本,收益却不多,这对矛盾的存在使得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不断提高,反洗钱的动机比较低落,从某种意义来讲,反洗钱的主动性和自发性进一步提升,不过,也存在单纯关注不良法律后果的问题。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考评体系,只注重处罚,却没有系统的激励机制。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监管手段落后
监管人员是进行监管的具体执行者,具有决定性作用,不过一些基层地区的央行,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域,普遍存在人员流动不畅,没有引进年轻人才,人员老化,工作能力有限。首先,此问题集中体现在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工作人员只是做一些上级下派的汇总、计算工作,而无法通过分析并非来自一线的监管数据指标,将深入性的问题及时地反映出来,提出具有指导作用、有前瞻性的反洗钱监管建议。其次,金融系统中,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发展迅速,而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现如今,金融系统数据集中度相当高,而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并没有跟上发展步伐,还没有跟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划系统以及人民银行中的支付清算系统进行对接。
二、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方式值得推行
国际上比较推崇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制度和理念,这种新兴的监管方式是一大进步,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模式一般常见于发达地区和国家,由于金融竞争呈现国家化趋势、金融创新与日俱进,以往的监管模式根本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也无法应对金融机构规避管制水平以及能力提高的实际。所以,我国要充分利用好加入FATF国际组织的良好机会,在建立和完善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制度上下大气力,谋求更大发展;对各种金融机构,在强化洗钱监测、计量、控制和识别等方面进行积极引导,使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逐步建立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监管资源进行合理化调配,注意分类指导,健全并加强分类监管。
(二)尽快建立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
所谓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指的是在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这一目标之下,司法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之间构建的协调联动、立体化的运行模式。要想构筑起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一方面要好好利用我国已有的打击犯罪的系统,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自身独特性。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要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首先,要充分明确反洗钱监管组织系统的功能和核心定位;其次,所涉及到的金融机构的职责分解,以及纵向系统和横向系统的相互配合;再次,对于发现的有疑点的交易信息数据的内外部进行研究分析、传递和处理。预防性反洗钱监管机制的组织架构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向全社会开放的监管网络,也应该是一个立体的、多元的监管网络。
(三)对有关联的监管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
第一,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体系中,吸纳国际汇款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保险中介结构和证券交易所。第二,在可疑性交易报告方面,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模式。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监管机构并未制定详实的标准,更多是金融机构依靠工作经验来进行判断。这种报告方式有助于做出质量较高的可疑交易报告,也能够使防御性报送行为的数量降低。第三,对金融业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监管部门要设立标准,以风险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要在金融机构内部不断建立健全。
参考文献:
[1]张合金,甘力,刘颖.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反洗钱监管行为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2]张广见.从反洗钱角度看当前现金管理的缺陷及策略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
3.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三
2014年2月25日,丁某携带本人及林某临时身份证(林某长期居住福州,临时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身份证地址:龙岩xxx路xx号,有效期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到某寿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合同,保险费18万,保额100万。投保人:林某,被保险人:王某(林某丈夫)。丁某将首期保费现金
2.1万元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李某,李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缴纳保费2.1万元,并在POS签购单签署林某本人名字。
问题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该保险公司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1、可根据委托书或代理协议,确认丁某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丁某的身份证件,登记其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2、业务员收取现金,视同现金收取保费,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保险中介公司收取投保人的现金保费后,集中转账到保险公司在开户银行的账户,视为现金缴费)。
3、根据户口簿或结婚证,确认林某和王某的关系;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或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不是强制要求),核对林某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投保人林某的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留存林某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需要强调的是,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4、提示客户更新信息。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在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及时提供最新的居民身份证件;如客户在临近时未提供最新身份证件,应再次通知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问题二:上述情形存在哪些违规之处?应如何正确履行反洗钱义务?
违规之处:客户经理用自身银行卡刷卡缴费、签署客户姓名,属于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
一是规范POS 机操作流程。要求POS 机操作人员把好核对签名第一关,严格核对银行卡正面客户名称或拼音、背面签名与投保人是否一致(对于银行卡背面未签名的应要求客户先签名)。对于业务员代为支付保费情形,应由业务员持本人银行卡或第三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和银行卡刷卡。同时,应强化客户尽职调查,了解投保人与刷卡人之间的关系,并制作工作台账留档备查。二是规范收缴现金保费后代刷卡业务的流程。除按规定登记客户信息外,还应逐笔登记现金交易信息,包括投保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现金金额、收取现金业务员姓名、刷卡人姓名、刷卡人账号等。
问题三:假设林某购买终身保险合同,每期保费6000元,以转账形式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应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依据:银函[2008]287号: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银办函【2008】538号:对于期缴保费金额确定、缴费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合同,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采取客户身份识
别措施:一是缴费期限按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达到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男子为69岁,女子为73岁)的年限计算,应缴纳所有保费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起点金额。
问题四:假设林某因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将退理赔款转入丁某的账户。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该客户将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17)项“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第三人”规定的异常情形。根据《识别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开展异常交易分析排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未达到客户身份识别起点金额,应划分为低风险客户;达到身份识别起点金额的客户,应划分为中风险;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异常交易情形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划分为高风险客户。据此,该保险公司将林某划分为中风险,理由为“投保达到识别起点金额”。
林某应为高风险。因为已属于异常交易情形。
问题五:假设保险合同成立,3年后林某前来办理保单质押借款业务。保险合同显示林某证件依然为临时身份证件。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1、应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其办理新业务。
2、对于保单借款业务,如果在投保时已采取的法定尽职调查措
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5.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五
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开展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机构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机构是指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本办法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评估指标。
第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反洗钱机构自评估和人民银行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与确认、风险评估与评级、分类差别监管、档案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确认
第七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需收集的信息包括与《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详见附件2)中评估指标、评估标准、主要评估点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反洗钱机构需报送的信息资料及报送时限:
(一)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12月10日前和大连市反洗钱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专题会议记录,对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内部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意见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领导的书面资料,报送时限为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机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法人机构的高管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及其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监管机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四)本部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职责和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确定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
(五)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 时限为制定或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六)自行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图片等资料,报送时限为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
(七)反洗钱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网络培训测试情况,报送时限为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
(八)反洗钱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宣传月相关资料及总结报告、反洗钱宣传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
(九)反洗钱调查资料和相应分析报告,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报送;
(十)对风险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或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一)新推出的业务、产品、创新型交易工具和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报送时限为推出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及内外部监督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报送时限为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三)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使用手册(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权限设置、应急措施等)及其更新情况,报送时限为系统使用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
(十四)发生或上报公安部门的洗钱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十五)协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情况,报送时限为协查后10个工作日;
(十六)反洗钱政策法规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十七)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
上述信息资料如迟报,将扣减相应评估指标一半分值;超过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报送的,视同未报,将扣减相应评估指标全部分值。
第九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以《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见附1)形式要求反洗钱机构补充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反洗钱机构自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指标逐项评估,自评估报告要客观、详实、准确、全面,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
第十一条 反洗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告等渠道收集反洗钱机构其它与洗钱风险评估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可通过询问、现场巡访、约见会谈、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相关信息,或对反洗钱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和核实。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评级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收集确认的信息,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实时、动态地分析、评估、预警。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按汇总洗钱风险评估信息,在反洗钱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评估指标逐一评估打分,得出各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检验各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划分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正常、关注、高度关注、预警四个级别。
第十八条 各反洗钱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洗钱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反洗钱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有重大风险隐患,足以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直接将相应反洗钱机构的风险评估等级降为预警级。重大风险事件或隐患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
(一)发生洗钱案件且未主动报送该案件可疑交易或线索;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三)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案件揭示、监管部门认定、媒体披露等经确认反映机 构风险防范工作存在严重缺陷;
(五)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不配合;
(六)拒绝报送相关风险评估所需信息资料;
(七)报送的风险评估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八)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分类差别监管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各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等级,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各反洗钱机构上风险等级情况,确定本拟采取的分类差别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正常级的反洗钱机构为勤勉尽责的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其以日常监管为主,原则上次不对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关注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询问、现场巡访、约见谈话等方式(相关文书见附
2、附
3、附
4、附5)进行风险提示,指出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加以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对高度关注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现场巡访、约见高管谈话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指出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预警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存在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需对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全辖通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按机构建立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档案,对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中收集的信息以及监管记录予以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当年成立且经营期不满半年的反洗钱机构,不纳入当年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反洗钱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施。
附1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
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需要,请你单位将下列资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一、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
特此通知。
(签章)
年 月 日
附2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质询通知书
:
对于以下所列事项,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回复。
询问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附3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巡访通知书
:
为了,我行将派 同志于
****年**月**日前往你单位,了解以下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巡访工作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巡访人:
姓 名: 职务:
姓 名: 职务:
被巡访机构:
参与人员:
内 容:
事实与评价:
发现的问题:
被巡访机构意见及签章: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约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
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需要,兹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我行 约见你单位 同志(先生/女士)就 等事项谈话,请准时赴约会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前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签章)
6.我国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篇六
[关键词]金融业;洗钱问题;研究
一、现代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
1.放置阶段。这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它是洗钱链条的起始环节。在放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转变为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
2.培植阶段。这是洗钱链条的第二个环节,黑钱一旦被成功地放置到清洗系统,就进入了培植阶段。培植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换,跨国资金的转移,各类资产的转换等,扰乱人们的视线,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及其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在培植阶段中,由于犯罪收益在不同的国家间迁回移动,又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保密服务,以及犯罪者所使用的五花八门的公司掩人耳目,使得犯罪收益蒙上了层层面纱,对犯罪收益的识别和追踪更加困难。
3.融合阶段。这洗钱链条中的最后环节,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此时,犯罪收益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一种新的面目回到犯罪收益受益人手中。
我国证券业的洗钱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利用证券市场非法谋取利益并进行洗钱,例如挪用客户资金、违规委托理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高买低卖接盘等;二是将其他犯罪所得黑钱通过证券市场清洗,例如成为原始股东,通过股票公开上市洗钱,;过上市公司构造虚假交易、关联关系实现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的融合;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操作,模糊黑钱的原始形态和性质;通过转托管和指定交易进行洗钱。
通过保险市场进行洗钱,就是将涉及非法活动的资金通过保险市场进行清洗,使非法资金能够被合法使用。保险业适用于洗钱的所有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洗钱分子通常用现金购买一笔大额保单或以趸缴形式交纳一系列小额保单;在培植阶段,洗钱分子采取中途退保再投资或利用保单获取银行贷款再投资等多种交易形式,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最后当资金在融合阶段真正融入合法的经济体系时,就很难再查清资金的真正来源。总之,洗钱犯罪分子就是要想方设法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某种保险产品中,再想方设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支付,最后把这笔非法资金变成合法资金。
二、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现状分析
(一)反洗钱的法律支撑体系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反洗钱法律系统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罚金数量最高也仅为洗钱数额的20%,这种处罚明显偏轻。其次,没有规定故意忽略、泄露反洗钱信息的刑事责任。《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大额转账、现金支付交易和可以交易要及时上报,并规定金融机构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但是在实际中,金融机构在利益的趋势下,是否愿意冒着失去一个既有大客户的风险而主动与监管机构合作,主动对每一笔可以交易进行监控呢?再次,反洗钱责任主体不全。《反洗钱法》虽然把反洗钱义务范围扩大到了非金融机构,但是对非金融机构的义务只作出了原则规定而无细节内容,反洗钱任务过多集中在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不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但是他们几乎拥有者证券行业的全部原始资料和信息,单个证券公司和营业部无法获得客户交易的全部资料,进而对可以交易的分析和检测难以进行。
(二)国家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机制运行不畅
我国的反洗钱协作机制是金融监管机构牵头、公安司法部门参与合作,但是其他机构例如各个保险公司、券商、诱出仍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机构,证监会、保监会在反洗钱工作中也未充分发挥职能,在反洗钱工作中却反一个统一协调的基础,反洗钱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保险监管和银行监管从人行独立出来的时间不长,人力资源较为缺乏,且这些监管部门主要是本身职责范围的监管,对于反洗钱的任务重视不够,使得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难度增加。
目前,我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人行和国家外管局都在接收第一手信息,可以交易首先由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分析,然后移送人行内反洗钱机构再度进行分析、喝茶和筛选,然后再移送执法部门。这样三个机构工作内容重复,信息的时效性、保密性大打折扣。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有待完善,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能力有待加强
在我国,反洗钱的工作刚刚起步,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没有建立专门用于防范洗钱的专项机制,会融机构监控系统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开展反洗钱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反洗钱存在“外部效应”,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付出的成本无法得到补偿,还会对其业务造成损失,金融机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部门,反洗钱的成本收益不匹配,自然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持消极和被动态度;此外,发洗钱机制的信息不对称,这将导致反洗钱工作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难度。
对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来说,反洗钱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和陌生的领域,实践经验少、系统培训教育不足,反洗钱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会计、法律、金融等知識,拥有敏锐的判断力和洞察力。但是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刚刚起步,人才欠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还要时间培养。
(四) 金融环境不规范
一是我国金融改革相对滞后。由于缺少完善的信用体系,银行为避免信用风险,一般会要求贷款对象提供相应的抵押和担保,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非法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活动猖獗。民间借贷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都是自愿成交,私下交易,借贷方式非常简单,手续极不规范,特别是小额借贷,有时仅凭口头约定即可完成。这些特点民间金融其成为洗钱者理想的渠道。专门的洗钱机构大量成立,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洗钱的重要渠道;
二是金融竞争无序。为了争取存贷量,部分银行放宽了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调整利率、放松管理,以此来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三、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对策
(一)完善金融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明确上游犯罪的管辖,与国际反洗钱法律接轨,有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降低洗钱行为定性标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其次,增加新的刑事罪名。大额和可疑交易是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分析洗钱犯罪行为的线索,如果泄露,将会给反洗钱工作在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应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信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好的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预防作用;
再次,完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管理规章。证券保险业需要建立反洗钱的具体操作流程和人员设置,其他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中介、古董珠宝交易、贵金属交易等也应加快制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
(二)建立反洗钱统一监管模式
反洗钱的统一监管是指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主管机构,把该职能从人行中剥离出来,统一负责金融监管工作,在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管。统一监管最大的优势是效率高,从反洗钱角度看,首先,综合的反洗钱金融监管能够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即可以在信息交流、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取得规模经济的好处,又可以以较低成本对不同金融机构完成反洗钱监督,获得范围经济的好处;其次,统一监管减少了以前重复监管、过度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出现,提升了反洗钱监管的效率;再次,统一监管模式还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为被监管者带来稳定的语气,提高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心;最后,统一监管还可以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激励不足的情况,提供有效的监管激励。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要严格实行交易审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只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不同的报告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义务,对交易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应当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资产可能涉嫌犯罪活动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还原犯罪分子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关键是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对犯罪分子的发现、追踪。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中关于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的规定执行,当需要进行调查时,金融机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3.内部稽核監督和独立审计制度
我国《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于自身反洗钱制度的测试和检验工作多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虽然内审部门基于对企业环境、文化的了解可疑较快的发现反洗钱制度的不足,但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以业务拓展为主的情况下,内审的独立性却是很难保证。
(四)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的培训,提高反洗钱专业水平
一是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自律,定期举办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使得相关人员必须要明白自己的法律义务。
二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反洗钱专业水准。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组织会计结算、国际业务、个人金融和票据等业务部门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提高反洗钱业务素质和技能,增强发现、分析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
三是金融机构要保持反洗钱责任人和岗位人员的稳定,不断把选拔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经济金融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
[1]陈艺云.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分析商业研究.2004,(7):78.
[2]李德.张红地.金融运行中的洗钱与反洗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潘金生.构建与完善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机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
[4]李天德,马德功.中国反洗钱机制中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上海金融,2006,(4):14.
7.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七
高增安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 610031)
摘要: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决定于法律规制和控制体系,它集中体现为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地理风险,它聚焦于账户。通过回顾反洗钱方法的历史演变过程,本文提出了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细分与风险评估的洗钱风险管理两阶段模型。
关键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风险细分;风险评估;反洗钱机制
作者简介:高增安,博士,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Based Anti-Money Laundering Mechanism Abstra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s’)money laundering risks(MLRs)are classified into two categories: interior risks and exterior risks.Originated from legal regulations and control systems, the interior risks are typically represented by regime risks.The exterior risks include product/service risks, customer risks, and geographical risks, with their focus on accounts.A two-stage MLR management model is proposed on the basis of FIs’ risk segmentation and evaluation through a review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AML)approaches.Key words: Financial institution;Money laundering risks;Risk segmentation;Risk evaluation;Anti-money laundering mechanism
经济金融一体化加大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Alexander, 2001)[1]。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与洗钱较量的主战场。目前,我国的融资渠道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截止2005年底,金融业90%以上的资产都集中在银行业。基此,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确定为现阶段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对象。然而,现行监管制度假定,所有金融机构都提供相同或者大体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业务关系类型和组织结构状况也类同或近似,因而凡事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其实,金融界是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相似”只是偶然,“个性”才显客观。尤其是众多的民营机构,他们充满活力,在商业化的、高度竞争的、瞬息万变的环境中锋芒毕露。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方法,赋予金融机构以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应该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理念和举措。本文拟探讨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细分与评估的反洗钱机制。
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细分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风险等。20世纪80年代以前,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进入90年代以后,全球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趋势的加强、表外业务的迅速膨胀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其他一系列重大变革,已经把市场风险推向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风口浪尖。特别是美国9·11事件以来,随着洗钱和恐怖融资形势的日益严峻,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专业性机构的一系列规定,都赋予金融机构以法定的反洗钱义务,防范洗钱风险因而成为金融机构的监控重点。
洗钱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为从事、参与、纵容或便利洗钱活动而带来的商誉损失和合规风险,是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风险的综合反映。无论从发生的可能性还是从危害程度来看,洗钱风险都是当前金融监管和机构行为自律的一大重点。就微观而言,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如图1所示)。其中,内部风险决定于法律规制和控制体系,它们集中体现为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地理风险,其焦点集中在账户。
a)内部风险b)外部风险
图1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模型
1.制度风险。金融机构的内部洗钱风险集中体现在制度建设方面,它是由法律环境和内控体系共同决定的。反洗钱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将给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以可乘之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一方面应该是国家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机构自主反洗钱意识的体现,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漏洞都会使金融机构面临体制性洗钱风险。比如,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失察所滋生的白领犯罪,便是金融机构内部洗钱风险的一种表现。
2.产品/服务风险。这是金融机构因为提供产品和服务而带来的风险。普通的产品和服务风险体现在产品/服务不为消费者所接受,或者被市场所淘汰,但洗钱背景下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风险恰好来源于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行为。不同产品或服务被用作洗钱媒介的几率是不一样的。产品/服务风险蕴含在通过账户进行的交易之中,并因产品或服务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程度。研究表明,高洗钱风险的产品/服务主要有三类:
(1)电子汇兑和电子银行业务。现代通讯与银行技术的发展,使得资金可以在广泛的地理区域内快速、便捷地转移且不留下传统的纸质痕迹,这就使事后追踪调查缺少了有力的“证据”。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电话、个人电脑、自动取款机、自动清算所等电子方式传送信息,提供信用卡、贷款、储蓄、电汇、支付账单等产品和服务。用户的匿名性便于洗钱者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这是电子银行业务对洗钱者最大的诱惑力。
(2)国际往来账户。各银行之间为便于结算而相互开立并保留的大量往来账户,扩大了银行与外界的联系,更为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私人银行账户。这类账户的开户人往往是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PEPs)、商业团体、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信托公司等,他们的特殊身份背景决定了银行必须为其提供完备的个性化服务,这同样可能使银行置身于较大的洗钱风险之中。
3.客户风险。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是由客户的反洗钱体系建设、被其他洗钱者利用的可能性、风险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客户不同,潜在的洗钱风险也不同。根据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2002)[6],银行的高风险客户有:(1)非银行类金融机构(NBFI),包括货币服务机构(如证券经纪经销商,支票兑现服务商,货币交易商或兑换商,旅行支票、汇票或储值卡的出票人、销售方或赎回人)、纸牌俱乐部、赌场、汇款人等;(2)非政府组织(如慈善机构);(3)离岸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位于离案金融中心(也叫做税收天堂或保密天堂)的银行;(4)大量使用现金支付的企业(如便利店、停车场、餐馆、零售商店等)。
4.地理风险。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开展业务、为来自不同地区的客户开立账户、便利不同地区的交易所承担的洗钱风险是不一样的。地理风险是洗钱犯罪的区位特征,它存在的逻辑是:“如果某地的洗钱活动猖獗,那么该地的任何客户都是值得怀疑的”。在国际反洗钱领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定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NCCT)是典型的高洗钱风险地区(见表1)。各国政府根据本国情况拟订的黑名单,也是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
表1 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NCCT)名单变更情况表
资料来源:根据FATF有关NCCT报告(2000~2006)整理。
在我国,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因为走私猖獗,云南因为毒品贸易,江浙地区因为民营经济发达且多以现金交易为主,深圳和珠海因为非法经营外汇买卖的地下钱庄较多,新疆因为非法炒卖外汇,甘肃和山东因为黄金产销,湖北因为物质回收公司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偷逃税收,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列为人民币和外汇重点可疑交易行政核查的重点区域,特别是广东,其重点可疑信息占全国总量的40.5%[10]。图2说明了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助警方破获的洗钱案件的地区分布情况,它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的洗钱高发区,也就是洗钱的高风险地区(括号内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数)。
反洗钱方法的历史演变
从总体上看,反洗钱方法经历了从早期基于规则的推理到当今运用异常识别和预测模型进行分析的转变。
基于规则的方法用来发现与洗钱有关的特殊交易行为模式。规则通常是根据警界、业界或者司法界提供的类型,由专家来制定的。《美国9·11事件调查报告》发现,恐怖分子偶尔通过慈善机构来转移资金。但是,假如规则定义“所有通过国际汇兑系统划转的资金都是可疑的”,那么,大量的慈善机构就会不堪其冤。
FATF强调识别异常交易(行为)模式。但是,基于异常识别的方法使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技术,只有首先确定了什么是“正常”的,才可以借助标准差或方差等来判别哪些是“不正常”的。9·11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乘坐美国航空公司第11次航班的恐怖分子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他们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而且大多数是从已知的、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大笔电汇的,但几乎没有典型的学生消费支出。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会杜撰许多“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其“异常”表现,这正是基于异常识别的反洗钱方法的缺陷。所以,要谨慎选择警兆指标来区分“正常”与“可疑”,而不是简单地区别“正常”与“异常”。
预测模型是根据先验知识,运用决策树、回归分析、粗集神经网络等技术来建立模型,计算任何新进入行为的可疑概率。该方法在信用卡和保险欺诈识别中有非常成功的应用。但是,预测模型要求用已知洗钱和非洗钱行为模式的历史数据作为训练样本,而这正是许多机构所欠缺的。
在实践中,上列方法都各有成功的应用,但伴随着大量的误报。只有把各种方法集成起来,才可以在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对账户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基于风险的方法,正是综合运用专家规则、孤立点挖掘、预测模型及其他工具,就每一种情境下的风险进行赋权,汇总每一笔交易或者每一个账户的风险得分,进而确定监控目标。这样,某一账户或客户可能因为某个高风险的行为或者多个低风险的行为或属性而被列为调查对象。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
[5]借鉴KPMG(2004)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管理的反洗钱机制,如
图2所示。该机制要求发挥高级管理层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将国家法律
规制内化为机构的政策与程序,通过教育与培训提高机构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和对可疑交易的监控能力,并强调机构对反洗钱的承诺。同时,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应该贯穿于反洗钱工作的始终。
图2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示意图
资料来源:参考KPMG LLP in the United Kingdom,2004制作
1.发挥高级管理层的主导作用。
高级管理层要在三个关键领域为反洗钱工作确定基调和重点:(1)制定政策与程序;(2)通过明确的、合乎逻辑的组织机构来授权;(3)正式监控有关流程与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了解有关业务与控制的管理信息。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能够制定高水平的政策和详细的操作程序,但确保政策与程序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工作却较难落实。在整合资源、确保理想与现实不脱节中,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2.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审计与风险评估机制。
在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中,制度风险是“特洛伊木马”,它的存在注定了金融机构会被洗钱者从内部攻破,进而纵容、便利甚至直接从事或参与洗钱活动。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把国家的反洗钱法律、规章内化为其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并始终保持内控体系与有关法律规制要求的一致性。具体地说,起码要做到下列几点:
(1)制定机构内部关于防止洗钱的政策、规章、程序、措施,为不间断履行反洗钱法律规定的义务提供制度上、组织上、程序上的保证,为机构内部人员提供监督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范标准;
(2)设置反洗钱合规专员(money laundering compliance officer,MLCO),在央行反洗钱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和实施有关反洗钱的程序;
(3)对员工进行持续的教育与培训,提高组织各层次的风险意识,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手法演变、洗钱犯罪动态、可疑(交易)行为模式的特征与识别技术、国外立法趋势、专业性机构的指引、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
(4)建立独立的稽查部门,督促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确保反洗钱原则(如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等)和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得以
[8]贯彻落实(高增安,2007a)。
3.基于风险细分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与风险类别和等级相适宜的客户调查(KYC)程序和账户监控程序,如图3所示。
图3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两阶段模型
产品/服务风险和客户风险大多是通过账户来体现的。账户是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就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与消费达成的协议,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现载体,是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焦点。因此,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控制主要就是对账户的监控。基于洗钱风险细分
[7](Veyder,2003)的风险评估,要依据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专业机构指南、银行内控制度等,进一步划定风险等级,将账户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类。比如,“一锤子买卖”的现金存取业务的风险小,发售股票的持续业务的风险大。单一的存折存款账户因为不涉及到资金的转出和转入,而且每笔业务都由开户人亲自到柜台办理,所以洗钱风险小;相反,信托账户和公司账户洗钱的风险就比较大,因为一方可以轻易地代理另一方管理资金,来自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也易于与合法的营业收入混为一体,从而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某人在某家银行位于闹市区的营业部开立工资账户,其洗钱风险较小;但如果某人与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做生意,其账户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就比较大。针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1)对于低风险账户,执行一个完整的KYC程序就足以完成审慎监控的义务。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3]文件精神,健全的KYC程序包括四点内容:
1)客户接受政策;2)客户身份识别;3)持续监视高风险账户;4)风险管理。
(2)对于高风险账户,在KYC程序之外,还应该实施账户监控程序。不管是表内、表外资产还是以受托人名义者,都应以全球化为基准,设定若干账户属性警兆指标,严格监控其交易。如果账户流通量或者余额在规定范围内,只需要定期执行经过更新的KYC程序就可以了(Gill and Taylor,2003)[4];倘若超过了警兆值,则需要实施标准监控程序和重点监控程序。
关于监控数据库的来源,依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KYC一体化风险管理》[2]的意见,可以考虑建立集中数据库和分散数据库。前者是通过统一设立和管理的数据库来监控账户余额、交易活动与支付情况,其优点在于任一分支机构都可以利用同一数据库系统来全面监控集团内部的每一个账户。后者是由各个分支机构自行建立有关账户和交易的数据库,因此,总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双向沟通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双方配合默契,才可能将机构的风险降至最低。
(3)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FATF《40条建议》等,对账户的监控分为标准监控和重点监控。
标准监控执行常规的监控程序,主要针对的是账户正常存取范围内的异常交易(如突然与账户日常交易行为模式不符的一系列大笔交易)、账户的异常交易量、账户的异常条件、短期内重大的集中转入分散个 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交易、重大现金和支票交易、没有摘要的交易、圆整金额等,必要时可以借助同类参照组账户比较分析来判定异常交易(高增安,2007b)[9]。
重点监控是有选择的监控,主要针对长期闲置不用而突然活跃的账户、重点检查账户、境内账户(home account)、远距离开立以后未曾使用过的账户、经他人介绍开立的账户、政治公众人物(PEPs)的账户、账户主管的统计数据、客户偶然开立的账户(仅限现金交
易)等。重点监控是在标准监控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于外国的往来银行账户,监控分析的内容还包括开户意图、外国银行的处所、银行许可经营协议的性质、对方银行的洗钱侦破与预防措施、国家对银行的规制和监管程度等。
对于私人银行客户,要强调开户审查与交易监控的有机统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应该延伸到开户人的直系亲属和亲密伙伴。除了进行常规调查外,还要确认证明人的身份,并进行背景调查。尤为关键的是,要弄清楚并详细记载客户的财富来源、需要、预期的交易水平和类型。私人银行关系可能是极其复杂的,可疑交易行为监测与报告系统要能够合理地评价客户的全部行为活动。
4.借助黑名单,防范洗钱的地理风险。
金融机构应该清楚在高风险地区开展业务、为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开立账户、便利涉及高风险地区的交易所蕴涵的洗钱风险。黑名单是识别高洗钱风险的地区和客户的过滤器,又是金融机构有效的保护网。
黑名单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1)政府间组织或国际组织的黑名单,如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恐怖组织名单;(2)外国政府拟订的黑名单,如美国国务院观察名单和《国际麻醉品控制战略报告》(INCSR)名单、美国外国资产监管局(OFAC)“主要关注”名单、美国财政部“主要关注国家(地区)”名单等;(3)本国政府编制的黑名单;
(4)银行管理机关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黑名单。
掌握了有关黑名单的信息,金融机构就可以制定或者修订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或措施。对于来自黑名单国家(地区)或者机构的交易,金融机构必须特别谨慎。另外,政治公众人物是一个特殊群体,也应该引起进金融机构的特别关注。
5.积极参与国家反洗钱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机构间、区域间、国际间信息共享与合作力度,全面防止本机构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之中。
结论
金融机构要以风险细分和风险控制为导向,制定与洗钱风险类别和等级相适宜的KYC程序和交易监控程序。金融机构建立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首先要明确高层管理者对实施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责任。同时,要发挥教育、培训和机构反洗钱承诺的支撑作用和内部审计评估与洗钱风险评估的保障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控、可疑信息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制度规定,并设置专员就机构反洗钱工作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确保高级管理层能够适时了解有关业务与控制的最新信息。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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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互联网金融成“反洗钱”重点领域 篇八
据媒体报道,反洗钱工作部际联会议在北京展开。会议中表示,当前国内恐怖融资和洗钱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要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尤其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监管。
91快车理财专家:“互联网金融因其电子化交易程度高、受众广等特点,很容易成为洗钱的新模式。此前下发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要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
此次会议中指出,为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和分工配合;二是集中精力解决主要制度性问题;三是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重点领域洗钱犯罪,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监管;四是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参考价值
据相关部门调查,近年来,洗钱犯罪的特征有传统支付工具向信息化支付工具转移。尤其是我国,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洗钱,已成常态。
91快车理财专家:“早在2013年,央行就发布相关通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要求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及秩序方面的指导,对类似比特币的行业也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据有关部门表示:“互联网金融中的洗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清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资金;网络炒汇、炒金;网络传销;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卡犯罪;网上制假售假。”
这就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既要防范因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洗钱行为,又要保证用户的互联网金融理念。91快车CEO邓图东先生认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份子,我们有必要联合起来,做好用户服务的同时,杜绝金融各类犯罪,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
9.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九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及国际范围内的洗钱活动日趋猖獗,可以说,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打击。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分析(一)洗钱的概念与特征 1.洗钱的概念。
关于洗钱的定义很多,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2.洗钱的特征。
(1)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说来,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一些其他的数据分析。即使这样,发现的洗钱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比也是很低的。(2)复杂性。
洗钱的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另外,一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黑钱在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洗钱活动的复杂,有时连参与其中的专业人士,如银行家、律师、会计师都无法察觉。(3)专业性。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高智能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一般犯罪分子很难做到,只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所以现在一些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士的服务,而一些律师、金融机构人员、投资专家等为牟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4)国际性。
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使得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非常困难。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广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先进的犯罪手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5)资金的密集性。
犯罪集团获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几乎百分之百采用现金交易,因为现金有利于伪装,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痕迹。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其使用现金密集程度较低,如英国、美国等,其现金使用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左右。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南美、东南亚等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达20以上。这种国家很容易成为黑钱的集中地。如果一个地区的现金密集性在某个期间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
(二)我国洗钱活动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我国新《刑法》第19l条规定了涉嫌洗钱的五种行为形式:(1)提供资金账户。指以洗钱为目的,提供个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个人或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外汇账户、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等,供具有非法财物来源的单位或个人存取款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交易。(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指协助将犯罪所得的动产、不动产等转变成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以及债券、国库券、汇票、支票、本票、股票、存单和存折等金融票据,以使犯罪非法收入具有合法形式。(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一般是指利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金融票据,使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等结算方式,将违法所得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混淆,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指为了逃避国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追查和躲避国内金融机构对于非法资金的金融监管,以各种名义通过银行、邮局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汇往境外,洗钱犯罪一般倾向于把非法资金汇往金融监管比较松、严格实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或地区。(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包括用赃款购买不动产,高利借贷,密藏于银行的保管箱中,投资于工商业,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关于洗钱行为形式的规定只是对洗钱活动表象的规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洗钱活动往往表现为个别不同的形态,分析总结归纳国内发生的有关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例,我国洗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犯罪分子在非法收入来源地开设酒楼、夜总会、歌舞厅等营业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入营业机构,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将多数非法收入转变为营业机构的合法收入。我国查处的许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例表明,这种洗钱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犯罪分子获取非法收益后,和金融机构非法工作人员串通,由金融机构提供非真实姓名的个人存款账户,或以他人名义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从金融机构购置金融票证。政府官员受贿、索贿收入往往采取这种方式清洗。为了使受贿、索贿等非法收入可以为自己控制和使用,同时逃避有关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的约束,将资金交由自己的远房亲友,或指定亲信开立存款账户或开立公司账户存放,或用于购置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现被查处的政府官员家中或其亲属家中藏有大量的存单或有价证券。
3.违规转账洗钱。在国内通过签发不具有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异地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反复转账,直到资金不能明显地和资金来源地发生关联为止,由非法人员提出用于支付违规违法活动,开始下一轮资金循环;或利用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可以自由汇出的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以汇票的形式转移到国外。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进出口双方变异价格达到在异地支付洗钱的目的,进口时,如果想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则双方协议将非法资金混入贸易资金以异常高的价格实际支付,在国外,由出口商将非法资金分离出来存入指定的交易账户;如果想从国外向国内转移资金洗钱,则协议实际支付异常低的价格,在国外,用违法资金向出口商补足差价,在国内,由进口商将差价资金打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口时采取逆向操作的方法。这种洗钱方式也是我国一些腐败的高层官员向国外转移赃款常用的方法。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由于我国未立法对于外资来源及性质予以审查,据有关专家推定,在我国引入的外资中,有相当部分“洗钱投资”混杂其中,我国境内开立的少数外资公司在跨国洗钱活动中充任了不光彩的角色。国内一些腐败分子在任职期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贿、行贿、渎职犯罪,获得非法所得后,指使亲信或亲属将其在外汇黑市上兑换成外汇后转移境外,在境外取得合法资金地位后,又以合法资金的形式转移到国内开立外资公司,形成具有政府权力背景的、内外联动的洗钱活动链条。6.骗税洗钱。为了骗税,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制出口报关单,和外贸公司联手,编制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健全后,由财税所担保取得封闭贷款,从国库部门骗取退税,在不需要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大额非法收入,归还银行贷款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在不同地区转款以转移视线,最后将款项集中转账到国外或香港。在汕头查处的骗税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大肆采用这种方法洗钱的。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证券监管部门在对某上市公司的调查中发现,该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关联公司私下协议,将部分资金打入该关联公司账户非法炒作自己的股票,严重违背有关证券投资管理规定,为了回笼非法资金,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假装销售给关联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以销售款的形式转回款项。在关联公司实现对产品的再次销售后,存入股票账户再循环炒作自己的股票。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在制假地和银行职工串通,将违法所得化整为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资金分散转移到多个地方,在异地利用金融机构套出现金,回到制假地用于制假。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一般是专为跨境洗“黑钱”设立的,在我国,主要用于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转移“黑钱”。最近在汕头暴露出的涉嫌洗钱千亿元资金的大案中,地下钱庄为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犯罪分子将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以现金或汇票的形式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由香港合伙人从香港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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