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返聘(共10篇)
1.离职人员返聘 篇一
聘
用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协议书
用人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位: 企业注册地址: 单位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民族: 文化程度:
户口所在地: 通讯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聘用条件
第一条:乙方须与保留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签订有关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或乙方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领取社会养老退休金。第二条:乙方工作能力、业务知识、修养、品德和仪表等符合甲方要求。
二、协议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即终止。
三、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表示接受。第五条:甲方对乙方实行聘任制。乙方应按照被聘岗位责任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工作目标。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工作技能和表现,可以合理调整或临时调动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甲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劳动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对于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当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甲方对乙方实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第十四条:乙方在前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则计为加班加点工作时间。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优先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如若无法补休则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第十五条:双方约定:当甲方发生紧急生产任务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统一加班安排,包括法定节假日。同时政府实施避电高峰措施等而须休息日工作的,甲方可决定临时性、阶段性休息日的调整。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当甲方因生产任务需要,需对前款所约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调整时,按照甲方公布的工作时间调整公示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工作时间随之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六、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第十九条:转正后,乙方享受如下待遇:
月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 元,奖励工资发放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事假扣除标准、病假扣除标准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本条约定的劳动报酬与乙方出勤相挂钩。如果甲方的薪酬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照新的薪酬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甲方每月 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业务的要求需要加班时,按规定给予乙方补休。不能安排乙方补休的,给乙方支付相关报酬。
第二十二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内的病假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第二十四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家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养老、医疗、待业、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属于协保人员的乙方,其人事、劳资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乙方工伤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约定的福利待遇与乙方出勤相挂钩。
八、协议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一条:如发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1、在聘用试用期间,发现乙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连续治疗15天以上医疗期、病假期的;
4、乙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给甲方的声誉、社会影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资料被查实有虚假的;
7、甲方因生产、经营等情况等发生变化的。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乙方遵守甲方保密制度,在协议期内和离职后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技术和经营状况,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保密协议另行订立)。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的各项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承诺与确认:甲乙双方均确认以上身份为真实合法,并原意承担因不真实信息而造成本协议无效、解除或其他法律后果。双方的住所地若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对方,未告知的按本协议所载明的地址为双方法律文件送达地。一方未收到的,则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确认为由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对其他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离职人员返聘 篇二
马某, 女, 1958年6月18日出生, 某市食品公司工人, 2008年7月1日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马某退休后受聘为某美食城有限公司主管。2010年8月12日, 马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011年2月, 马某丈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马某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马某丈夫不服, 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其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第二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尤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表述显然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在外。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规定,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 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因此, 马某虽已被审批退休, 但其仍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仍可以以劳动者身份参与劳动, 履行相应的义务, 享受相应的权利。此外, 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 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要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认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证明和死亡证明等材料, 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未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因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予受理并给予工伤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马某在事发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 申请人也未能提供马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此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即劳动关系终止。因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退休人员返聘期间,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主要涉及以下2个焦点问题。
1.劳动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 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都是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用关系包含了用人单位用工、家庭雇工等。狭义的雇用关系因用工主体不同分为用人单位用工, 即劳动关系;家庭雇工, 即雇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雇用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 劳动法虽然调整法定劳动关系, 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劳动用工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成立有2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主体合格;劳动者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主体合格, 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主体合格, 则指劳动者应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以上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规定年龄内的劳动者。同样,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能涵盖的劳动者也应同时具备以上2个法定要件。
2.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就业年龄及权利的规定问题。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年龄。不过, 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就业的年龄上限问题, 早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就有明确规定且沿用至今, 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男年满六十周岁, 女年满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因此, 从严格意义上讲, 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 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也作出了规定, 只是对上限年龄人员继续自愿提供劳动的行为没有禁止。换一个角度来考虑, 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就业年龄上限未作出明确规定, 将会出现企业职工可以随时申请退休或到龄不愿意退休的混乱局面, 也会出现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为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现行参保规定对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超过法定年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矛盾局面。
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退休返聘;工伤认定;完善建议
退休返聘,是指劳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劳动的一种现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劳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公民有权与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结束劳动关系。因此,退休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具有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劳动岗位上,参与社会劳动。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伤害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和赔偿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得到救济和补偿。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否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原因
退休返聘現象的产生,是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与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生存发展相适应的。为了更好地探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退休返聘产生的原因。
1.人口老龄化、退休年龄低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我国有着十三亿多的人口,人口基数大,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出生率会越来越低。因此,在人的寿命不断延长、出生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日渐凸显。我国现阶段虽然劳动力资源还比较充足,但十几年下去,我国必然面临着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而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却“未富先衰”,国家和公民个人到时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同时,我国的退休年龄较低,也加剧了人口的老龄化。人的寿命在延长、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却没有发生改变。于是,劳动者在依然具有充足的劳动能力时,却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国家和劳动者付出很高的教育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不仅加剧了劳动力资源短缺的状况,而且打击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用人单位的经营需求是退休返聘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用人单位雇佣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高的责任,如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由于法律对退休返聘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当作劳务关系来对待。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自然也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大大降低。此外,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与年轻员工相比对用人单位更加忠诚,用人单位无需花费成本就可以得到优质的人才,既节省了培训成本,又提高了运作效率。
3.劳动者自身的需求也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社会发展目标,并为此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健全,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泛、保险水平低等缺点,远远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国家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不断增加,有些地区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退休返聘现象的出现是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的。国家和政府必须对该现象加以重视,通过完善法律,将退休返聘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笔者着重探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立法现状
由于现行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缺乏明确的立法确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存在障碍。为了解决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该规定我们看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条件。用人单位只有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人员才能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被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被解除,用工单位自然就不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做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旧工作的,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用工单位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所以,退休农民工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能够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的。这显示了我国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在指导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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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1981年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保险费用。2005年,国务院法制就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因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单位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此类规定,我们看出: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而是由用工单位按照民事赔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此规定下,如果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遭受的损害,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国务院将退休返聘人员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驱逐出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规定有待修正。
最后,地方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依据在于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就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倾向于将退休返聘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但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了,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自然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权益。总之,退休返聘人员遭受职业损害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自然就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
三、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正确界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若退休返聘关系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的一大误区。
首先,从法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该用工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该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也不论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让每一个职工都享受贡献保险待遇,让职工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位阶并不高,但作为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有权机关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时,都应以该条例为依据,不能违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尽快纠正立法上的误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做出统一规定,让退休返聘人员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
其次,从法理分析,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不被歧视的权利。基于人权保护,国家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安度晚年。但是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并没有被剥夺,其依然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劳动价值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不能因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降低劳动人员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劳动者也享有不被歧视的权利。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这是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歧视,有损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因此,为了维护平等的就业权和平等的劳动待遇制度,国家需要将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来看待,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贡献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使其在劳动领域的各种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区别,但退休返聘人员毕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其身体状况远远不能够和青壮年劳动者相比。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领域的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该对其有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其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应该给与更多的照顾。我们不能因为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就轻视他们,就忽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该有的现象。我们国家在劳动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极力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律、法规也应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出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从而使退休返聘人员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避免其產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权益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退休返聘人员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该树立劳动关系不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的正确理念,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中来。
4.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为。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
乙方遵守甲方工作时间,按时并保证质量的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劳动报酬为税前每月 元,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因个人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义务的,协议终止。
九、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十、双方约定的内容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收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3、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本协议自行解除。
5、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
十一、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协议 篇五
甲方名称:佛山市南海丹瑞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务协议。
一、二、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自
****年**月**日起生效,至
****年**月**日终止。劳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在丹灶镇建设经济社“外海滩”地块施工场地担任保安工作。乙方必须在协议期内完成工作任务,具体任务为:负责地块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工地大门管理及进出人员、车辆管理、材料、机械、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三、协议期间,乙方应服从以下工作要求
1、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在上班时间内喝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按时上下班,不得私自找人顶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因脱岗造成的工地财物及工地财产被偷盗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即时关闭工地大门,对滋扰工地的人和不明身份的人要干涉和询问,不准进入工地,若发生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工地领导,情节严重时报警110。
2、保卫人员要看管好工地的财产。
3、日常工作做好门卫室消防工作,消除各种隐患,避免损失。
4、搞好门卫内外情洁卫生,管好门卫室财产;特殊情况如买生活用品时(外出时间不超过半个小时)关好门窗、灯以及工地的大门。
四、工作时间
协议期间乙方工作时间按甲方要求,为两班轮流值班,工作及休息时间均保持保卫值班状态。
五、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由甲方每月底之前支付乙方固定工资
元,甲方可根据乙方当月表现,给予50-200元奖励。
六、双方责任
1、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工资。
3、乙方因故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劳务报酬。
4、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七、协议的解除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期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乙方不胜任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不配合甲方工作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由于不可抗力或协议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月通知另一方即可。
(三)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四)协商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八、九、十、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工作期间,出现非甲方原因的正常和非正常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的续订
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以续订。
2、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更改相关内容。
十一、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协议期内,乙方应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按实际价值比例赔偿甲方。
十二、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签章)
6.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帮、带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需要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2、返聘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返聘岗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暂时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具有拟聘专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技术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
2、临时聘用能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员时,一事一聘。
第六条 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务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4、《劳务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工作。
5、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八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公司在岗人员薪酬情况确定返聘劳务报酬。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返聘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其它制度规定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附则
7.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篇七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___岁,女性一般不超过___岁。
三、返聘程序
___个人申请。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
___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审批。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聘待遇就高执行):
3.返聘教师在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按照现行课时费标准执行;
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___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
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六、附则
___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___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8.离退休人员返聘的 篇八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作者:李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0
【问题释解】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
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被告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正和月工资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教师„„”。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
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劳动合同争议,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正和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另外,我校解聘徐正和,理由正当,因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现我校不同意
徐正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正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正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正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正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现徐正和起诉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正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070.8元,并加付
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建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正和的起诉。
终审裁定后,徐正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争议的聘任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正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除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再审法院还查明:徐正和与建华学校的聘任合同书还约定了聘任岗位、相应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变更和违反合同的处理;辞职和辞退等内容。2001年1月,在学校放寒假之前,建华学校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找徐正和谈话,告知徐正和下学期学校不再聘任其教学。2001年2月,学校的寒假结束后,建华学校为徐正和出具一页书面材料,内容为:“我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考虑,从提高教育质量、创办学校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下学期即2月10日开始,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退休返聘教师)来校工作。因元月份已提前发给一个整月的结
构工资,根据学校工资方案,全校教职工2月份发1/2结构工资作为假期工资,按惯例不聘人员不享受假期工资。但为对徐老师曾在建华工作以及上学期工作的补偿,学校将发给1/2结构工资。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并加盖印章)2001年1月12日”。徐正和之夫高继宗在该书面材料上部加有“解除合同通知”几个字,在下部加写有相关说明文字。建华学校所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徐正和在建华学校的月工资额为每月2011.8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额为每月383.2元。再审法院认为,徐正和系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其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建华学校以徐正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华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综上,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违约金2299.2元。
【律师评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本案中徐正和已退休,建华学校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一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并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显系适用法律有误;再审判决认定该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是正确的。【实务操作指南】
9.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样本 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离退休人员)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按返聘岗位工作需要确定。
四、报酬
(一)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
(二)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保。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薪资。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甲方承担门诊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期间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薪资。
七、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7天通知对方。
九、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3 天内办理工作交接,并在完全确认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10.离职人员返聘 篇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自愿在(部门或班组)从事(工作岗位),其间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岗位调整,对拒不服从者,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
第三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四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五条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前;数额为 元;甲方将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第六条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及公司财物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乙方的年龄符合商业保险购买条件的,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甲方不在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条 乙方同意医疗期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伤害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件: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注明家属联系方式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为大家提供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是文库小宁宁,小心各种坑,如果你觉得我的文档不错,那么请您多光顾我的文库店,以下是注意事项。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说明:签合同注意事项。1看清楚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我国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其他的地方。
3、注意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验收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二、面对缺陷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面对缺陷条款,我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合同中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起诉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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