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专题

2024-07-30

法律教育专题(7篇)

1.法律教育专题 篇一

二、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身权

(一)生命健康权

67、地位: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生命健康权。

意义(重要性):(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2)生命一旦失去,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68、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9、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我们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一要及时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二要采用合法手段,不能以牙还牙、以恶对恶。(2)加强自我保护,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3)我们要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样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

(二)人格尊严

70、地位: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71、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72、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1)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2)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要像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三)隐私权

73、含义: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的秘密的权利。

74、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1)原因:由于人们缺乏法制观念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方式不当,使侵犯未成年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75、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1)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一旦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2)我们还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财产权

(一)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76、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手段:民事法律手段(最常见,最普遍)、刑事法律手段(最严厉,最有效)

77、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1)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2)可以与侵害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帮助。(3)我们要尊重别人的财产所有权,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承权

78、继承权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眼神和体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79、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80、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1、如何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1)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有维权的意识。未成年人被侵权后应当通过自己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继承权(2)在行使继承权时,要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得继承权、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三)智力成果权

82、含义:又称:知识产权就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表现: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

83、如何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

(1)增强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意识。(2)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好害时,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消费者权

84、内容: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实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监督批评权、人格尊严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等九项权利。

85、如何保护公民的消费者权?

(1)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解决争议(3)当协商无效时,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86、怎样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建议)

(1)政府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2)生产经营者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3)销售者要遵循法律法规,信守服务承诺。(4)加大宣传力度,消费者要加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87、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形式:提出批评建议、新闻报刊、来信来访、打电话或向人大代表反应。

88、公民形式批评建议权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2)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

★受教育权

89、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关法律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90、怎样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2)坚持是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努力学习,(3)全面发展争取接受更高成都的教育,(4)积极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

2.法律教育专题 篇二

一、专题式教学提出的背景

虽然国家统编教材内容完整丰富, 但全国高校学生使用同一本教材, 难以兼顾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大学生的学习, 尤其对“三本”学生而言, 教材理论性较强, 可读性较差, 涵盖内容较多, 教材之间内容重复, 条条框框明显, 可谓“骨多肉少”。为贯彻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在《意见》中提出的“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 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1], 结合武汉传媒学院的学生实际、师资实际和学校实际, 为增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说服力, 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特长, 缓解思政课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基础弱、师资缺口大和理论课时少、教材内容多的现实矛盾, 原思政课部从2011年开始, 就酝酿拿出一门课程进行专题式教学改革。经认真讨论和精心准备, 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以下简称《基础》) 课程作为试点, 进行“模块设计、专题讲授”的改革尝试。

二、专题式教学的基本思路

专题教学法是对传统授课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这种教学方法是指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 摒弃按章节照本宣科授课的传统教学模式, 把某课程的教学内容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专题, 然后由对某专题学有专长或者深厚学科背景的教师备课和授课, 若干教师共同完成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遵循“精讲、深思”或是“少讲、多学”的理念。实质是变“顺着教师思路教学”为“顺着或高于学生思路导学”。武汉传媒学院公共课部进行专题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如下:

1.通过专题教学重构教材内容和改革教学方法, 把学科知识的理论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与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提高教学质量。即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一方面根据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另一方面根据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重组教学内容。

2.把专题教学与学生的课题研究结合起来。学期初, 教师根据教学计划与教学进度, 经过认真思考和精心设计, 为学生列出一系列的研究课题, 请学生课外多方准备, 独立或自组小组共同完成。例如, 就一个专题, 首先要安排学生搜集相关资料;其次, 围绕专题分析材料;第三是拿出研究的结果;第四, 与同学交流;最后, 完成专题作业。不同的专题, 会有不同的研究过程, 但从“研究”到“交流”再到“成果” (还可以有成果评价) 应当是一个基本的流程。

供同学进行课题研究的参考选题如下: (1) 大学阶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影响与作用研究; (2) 新闻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培养研究; (3) 当前我国公民道德状况分析; (4) 当前我国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分析; (5) 当前我国大学生恋爱观、婚姻观评析; (6) 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培养途径研究; (7) 当前我校校风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分析及对该课教育教学建议。

3.把专题教学与实践教学活动联系起来。《基础》课的实践性非常强, 其教学目的不是要把道德知识传授给学生, 甚至不是培养学生学习道德知识的能力, 而是培养学生感受道德的意识和实践道德的能力。这就需要指导学生在学习中亲身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到实践中思考、体验、认识。“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 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2], 真正实现思政课教学从知识本位转向生活本位, 使所学的理论知识在他们的心中生根开花结果。

三、专题式教学实施的途径

1.研究教学大纲, 确定教学专题。

在落实教材内容的基础上, 研究教学大纲,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计划确定专题。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 公共课部采用板块优化组合的原则, 把《基础》教材内容分为大学适应篇、思想修养篇、道德修养篇和法律基础篇四大板块, 将内容具体明确提炼出14个专题, 根据三位教师的相应专业背景分别安排讲授。

《基础》14个专题目录如下: (1) 2013, 我们相约在华传———《基础》课程简介; (2) 致青春:展望大学生活———新起点上自成才计划; (3) 心灵的朝圣———追寻理想的踪迹, 铸就中国梦; (4) 我的中国心———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5) 意义的追寻———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6) 做自己的主人:心灵的修为与成长———大学生生命观与心理健康; (7) 道可道, 非常道:失落的文明———传统美德的研究与探寻; (8) 追寻美德———传统之上的现代性道德构建; (9) 社会人定律———公共生活与虚拟社会; (10) 之道与之术———职业与婚姻家庭生活法则; (11) 社会主义法:人民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解与运用; (12) 正义之门———崇尚法治精神与法律权威; (13) 门内的自由———了解常用实体法律法规之一; (14) 门内的自由———了解常用实体法律法规之二。

2.针对教学专题, 分工协作备课评课。

九月份学生军训期间, 授课教师根据自己所讲的专题, 收集资料, 深入研究, 然后开展集体备课说课活动, 是一个整合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的过程。教学内容不仅要符合教学专题的主旨, 而且要突出重点。同时, 要选择与各教学主题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并努力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教师的分工及拟定的专题与原教材章节大致对应情况如下表:

3.注重学生信息反馈, 发现不足及时弥补。

专题教学实施过程中, 以学生的兴趣度、参与度、接受度为标准, 衡量授课效果。在授课环节中及时发现主题确定是否恰当, 内容结构是否合理, 授课方式是否合适, 等等。通过课间与学生交流, 了解学生的心声, 对学生的课后反馈进行仔细研究, 不合适的地方及时加以改进、完善。同时, 每周四定期组织教师交流经验、说课等教研活动, 互相取长补短。

四、改革前后教学效果的比较

1.改革前的授课是每学期一个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从头讲到尾, 课堂上基本上是采取“满堂灌”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学要求是教师必须全面、系统、透彻地讲解教材每一部分内容, 但实际上可能是教师对于自己爱讲和能讲的部分就加时加量地讲, 自己不擅长的部分就一带而过。或者是教师在每一章节都平均花力气, 力求面面俱到, 结果疲于奔命。既没有时间收集资料, 深入钻研备好课, 又没有精力搞科研。改革后首先由几位教师共同完成这一课程的教学任务, 改变一个教师从头至尾讲到底的形式;其次不按章节授课, 而是“既依据教材又脱离教材”, 对该课程的知识体系重新梳理, 找出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点, 再归纳整理为各个教学专题, 根据教师的专业特长选择自己擅长的专题授课。这样既有利于教师对自己负责的专题深入钻研, 精心准备, 充分发挥教师各自的专业优势, 更有利于实现强强联合, 发挥教学资源的整体优势, 进而强化教学效果。例如, 梅书记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 让他讲授实体法就能游刃有余, 学生反响很好;邓老师思政专业毕业, 还进修过心理学, 给学生讲授恋爱婚姻、道德就能驾轻就熟, 深受学生欢迎;李老师酷爱历史, 讲授理想、爱国就能引经据典, 深入浅出。

2.改革前的教学对于学生来说, 国家统编教材内容理论性较强, 可读性较差, 涵盖内容较多, 教材之间内容重复, 与初中、高中等政治课教材也似曾相识, 再加上教师“满堂灌”的灌输式教学方法, 学生就认为老师按部就班的章节授课方式是照本宣科式的说教, 从而成为学生以“混”为手段度过的课程, 一切为了“过”, 为了拿到学分, 于是思政课堂上出现“人在心不在”、“睡到一大片”、“背英语单词、做数学作业”等现象, 极大地影响了思政课的教学效果。实施专题教学改革后, 不再是“一本教材一张嘴, 从头开始讲到尾”, 专题教学可使学生领略到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学历层次和学术背景的教师丰富多彩的教学风格, 求新求异的心理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从而避免出现审美疲劳, 参与教学活动会更加积极主动。采用专题教学还能使课堂讲授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不简单重复教材, 把重点放在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及主动思考问题上, 与教材形成一种既统一又区别的关系, 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针对性。

3.实施改革前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较大, 学生平时到课差, 但期末考试成绩好照样也能过关。改革后更注重过程, 对学生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 如平时考勤和课堂表现占20分、《思政课实践报告书》作业的完成占30分、期末考试只占50分。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实践活动, 培养其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实现《基础》课“润物细无声”的德育功能。

当然, “万事开头难”。实施专题教学对教师来说是一项充满挑战的新生事物, 还有许多困难需要教师面对, 如专题设计是否科学, 专题间的逻辑承接是否严谨, 多人轮流授课模式使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一个贯穿始终的辅导体系, 易造成上个专题遗留的问题在下一个专题中无法得到解决。另外, 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学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才能克服, 如大班上课二、三百人, 师生之间互动和交流就很难完成。

总之, 实施《基础》课专题教学模式, 不仅可以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缓解教学内容多与课时少的矛盾,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贴近学生的思想, 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使《基础》课成为大学生愿意上、乐于学、敢发言、善讨论的一门课程。

参考文献

3.法律教育专题 篇三

摘要:聚焦军队院校任职教育转型,强化学员在实战化训练中的思维能力,提高学员在涉法涉诉实务中的认知能力与实操能力,军校法律教学中对学员逻辑思维培养与锻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逻辑分析能力与法务实践能力相结合无疑是提高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实际的教育功能。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識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靖焕.法律逻辑与法治实现之探寻--第19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律方法.2012(1)

4.法律援助制度范本专题 篇四

今年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部决定把贯彻“两法”、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行政系统199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继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同时,推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的试点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今年一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精神,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尽快建立起为本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参考有关地方的试点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应重点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已颁布的《律师法》41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已颁布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使更多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已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可直接与中心筹备组联系(联系电话:64662685)。

附件:广州、上海、武汉、北京四地区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仅供参考)附件一: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竭尽律师的社会义务,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享有律师服务的权利,更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为本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力负担聘请律师费用的公民,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

其内容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指导;

(二)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广州市司法局领导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工作标准、规范以及拟定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派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

(三)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相关业务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

(五)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交流活动;

(六)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资料;

(七)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八)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九)承办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不受非法干涉。非经审查同意,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开展律师业务或进行业务宣传活动。

第六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章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适用标准上一律平等,保障申请人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 凡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条 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必须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有理由证明其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有胜诉或实现可能;

(二)申请人经证明其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聘请费用(具体标准由法律援助中心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下列案件和情况不属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侵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损害赔偿案件;

(二)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三)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需聘请律师处理的案件;

(四)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章。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户籍证明、申请人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未满18岁或是无行为能力者,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直属亲属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情材料;

(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每递交一份申请表应预缴登记费30元,如果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则在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失败或无正当理由退出申请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立案编号、申请类别、申请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收到日期、承办人、资格审裁意见、审批人、结案方式等。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应视情况派员作实地调查,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真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申请人亦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申请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事项的。

第十六条 下列案件和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可不经审查程序直接予以法律援助:

(一)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托育费、抚恤金;

(三)法律援助中心有充分理由认为:

1.该案件不予援助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助长类似案件发生的;

2.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有现实和紧迫意义的;

3.其他有特殊情况需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市政府和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法律援助条件者,由主任签发《法律援助通知书》;

(二)经济上虽有困难,但仍有部分支付能力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减低收费;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援助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中心在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正式处理以前,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凡在广州地区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义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设《法律援助律师登记名簿》。凡广州地区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均可登记,该名簿上应载明该律师自愿承办案件的类型、件数及时间要求等,并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上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安排。

该登记律师因特殊情况要求更改或注销登记的,须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同意。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心执业律师的工作量每季度编制法律援助计划,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先后按计划依序对申请人予以法律援助,但申请人案情紧急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未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可依法为申请人向有关司法、仲裁机关申请减免诉讼或仲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将结案报告整理归档。结案报告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和各类法律援助文书及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的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每年向广州地区律师机构征收一定数额的款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临时或专项资助;

(四)海内外人士及社会各界赞助、捐赠的款项;

(五)其他款项(包括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举办律师义务咨询等其他法律援助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基金应开立帐户,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接受主管机关财务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援助、撤销援助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受理复查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决定。复查材料应立卷归档,复查决定存入原法律援助案卷一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申请人以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或申请人不依照本办法及其与法律援助中心之约定予以必要合作的,法律援助中心有权撤销或中止其受助资格,申请人得自行缴足律师费,并视情节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司法局。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试行。

附件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暂行)

第一条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工作者对需要法律服务而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社会法制保障制度。

第二条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机构由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组成。上述单位的律师和有关人员均为参加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由浦东新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律援助对象:

1.浦东新区的社会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等城镇帮困对象;

2.浦东新区的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等农村扶贫对象。

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1.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民事代理(但经法律援助后使申请人有较大财产收益的除外);

4.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以一审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认为确有上诉理由、需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中心”主要职责:

1.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

2.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接受法律援助申请;

3.向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4.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到“中心”值班接待;

5.检查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

6.定期向参加法律援助的全体律师通报法律援助情况和“中心”运作情况。

第七条 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心”指派,每年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件。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以下证件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浦东新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上海市社会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上海市帮困粮油供应卡”或“浦东新区农村贫困户救济金领取证”。

3.案件资料和其它有关需要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经“中心”确认后,由“中心”制作《法律援助通知书》,分别发给申请人和有关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实施具体手续由律师事务所同申请人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完成以后,申请人应在律师事务所持有的《法律援助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并由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时交“中心”归档。

第十三条 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施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员的情况,“中心”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参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列入当年律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对其中法律援助社会效益显著的律师报请司法局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中心”认可,补办申请手续后,可以作为“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及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计划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具体办法并交“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中心”开设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由浦东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武汉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

(1995年5月5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常务事务会通过)

一、为更好地履行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武汉市律师协会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根据本办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制度分两级实施,各律师事务所相应制定本所法律援助办法,鼓励律师义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在武汉地区涉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支付律师费用的困难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给付赡养、抚育、扶养费的;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

4.其他权益纠纷,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

四、律师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经济困难的有关证明。

五、法律援助的方式为,律师减、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代理,由市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对承办律给予适当工作补偿。

六、法律援助基金来源:

1.市律协每会费划拨百分之十;

2.作为援助资金的捐赠和其它收入;

3.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援助资金。

七、市律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是:

1.审议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监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3.检查督办律师受理的法律援助事务。

八、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在本届理事中选任十一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任期相同。

九、委员会根据法律援助申请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有效,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通过援助决定。市律协办公室负责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十、法律援助的申请:

1.律师在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应告知可申请法律援助。

2.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先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市律协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报告。

3.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由、承办律师姓名、当事人身份情况及经济状况,案情简介和对案件胜诉可能性的评价理由,按规定应收费的金额,给予减、免费法律援助的意见。

4.经审议后,市律协办公室将给予或不给予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转交承办律师存入案卷归档。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律师事务所领取援助金额交付承办律师。

5.各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的法律援助事项,按本所规定办理,并报市律协备案。

十一、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协交办的以及当事人直接求助的法律援助事项,均应指定律师承办。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办法由武汉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实现国家法律的平等与公正性,对经济困难的公民进行法律援助,使基金会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宗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律师专项基金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公民进行资助,并表彰奖励积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个人,最终实现本基金会完结的非盈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职权:

1.制定、通过和修改章程。

2.听取、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3.决定聘任和解聘理事。

4.推选常务理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

5.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6.决定或批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及基金的发放。

7.决定或批准标的较大财产的购置。

8.决定基金的清算小组的组成及清算方案。

9.决定或批准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金及办公费用的开支计划。

10.决定本基金的其它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常务理事会为本基金会事务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职权:

1.监督章程的实施。

2.监督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预算、决算。

3.监督、检查基金会的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4.决定日常基金的发放。

5.决定基金会日常的各项开支。

6.决定基金会工作人员、会计的任免及福利待遇。

7.向理事会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理事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定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或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本基金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免。其它工作人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及主持常务理事会。第七条 基金会会长职责如下:

1.对外代表基金会。

2.召开并主持理事会。

3.贯彻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4.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会长辅助会长开展工作。

基金会秘书长职责如下:

1.全面主持并领导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召开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3.贯彻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4.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秘书长辅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1.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基金的衍息与增值。

4.其它。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北京支行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其它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第十二条 根据章程本基金会将制定基金发放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由全体理事会决定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基金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03日

5.法律讲堂1论文(商鞅变法)专题 篇五

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①:《故事与法》葫芦僧判葫芦案 ②:《故事与法》大块吃肉大口喝酒 ③:《故事与法》漫谈古代讼师 ④:《故事与法》商鞅变法 ⑤:《故事与法》话说午时三刻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少于1500字)(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答:

商鞅变法 1. 经济措施经

A. 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B.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1.农业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2.国家通过稳定的土地税保证财政收入。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4.工商业会加剧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从而造成种种社会问题。5.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如经营土地有保障。C.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的基础。2.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行郡县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A. 奖励军工,实行军工爵制,编制什伍组织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的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也不得铺张。

制定军功爵制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军功爵制发展为后来著名的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B.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C.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D.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E.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社会风俗:

商鞅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等。

心得:

一、时间:公元前四世纪中期。(前356年——前338年)。或秦孝公在位期间。

二、地域:战国时期的秦国。

三、历史背景

①春秋战国之际,铁制农具和牛耕逐渐推广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②社会阶级关系变化,出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和自耕农阶层,他们要求进一步打破束缚,解放生产力。

③社会发展要求废除奴隶主贵族政治制度,以中央集权制度代替君主与贵族联合执政。

④春秋战国之际,战争频繁,各国为了自保纷纷进行变法。

⑤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学说主张变革,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重视。

四、主要内容:

A政治上:通过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推行郡县制,制定秦律等措施,打击旧势力,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加强中央集权。

B经济上:通过废除井田制,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等改变旧的生产关系,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了秦国的经济实力。

C军事上:通过奖励军功等措施,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D社会习俗: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的政策等。

五、历史作用

①经济上,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为秦国农业生产带来生机。②政治上,使封建国家机器的职能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开始建立。

③军事上,极大地提高了秦国的战斗力,秦国在对外兼并战争中取得主动权。

④总之,变法为秦国的富强和秦后来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以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六、性质(实质):商鞅变法是一次至上而下的促进秦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度转变的改革。

七、成败原因分析

①春秋战国时期改革变法是时代潮流,商鞅变法顺应了这个趋势;

②秦国国君有比较集中的权利,旧的奴隶主贵族势力较弱,秦孝公全力支持商鞅变法;

③商鞅制订了全面有效的改革措施并坚决贯彻执行。

八、特点: 不畏权贵,严刑峻法。

九、局限性: ①①①①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

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和压迫。

6.法律教育专题 篇六

为做好公司“六五”普法系列活动,强化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积极贯彻落实省公司“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会议精神,12月20日上午,公司在二楼会议室举办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法律讲座。此次讲座邀请了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副所长张兆琴律师主讲。公司领导班子,副总师,直属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九星集团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共计40余人聆听了此次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以“如何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张兆琴律师从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个方面,系统全面、生动详实地阐述了贪污、贿赂等常见罪名的基础知识,以及行为与定罪额度的界定标准。并指出了易发犯罪的薄弱环节,告诫与会人员如何把握好人生的底线,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人生价值,遏止非分之想,消除侥幸心理、珍惜工作、珍爱生活。还针对电力行业特点,就如何打好“预防针”,提高自身防腐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权利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廉政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等方面,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7.“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16则 篇七

榆林市

为贯彻“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榆林市审计局近日由纪检组牵头,组织监察室和有关科室人员,对2015年已审结的12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了回访。此次回访采取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座谈、个别交谈、查阅有关资料、填写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审计人员“八不准”纪律执行情况等。回访全面掌握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听取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廉政规定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推进了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

(吕波)

西乡县

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中,西乡县审计局党组狠抓审计队伍作风建设,用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来检验审计工作成效。扎实开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注重把握政策性、针对性、预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关注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在确保政策落实方面发挥作用。按照严、细、实的要求,重点关注涉及民生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查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力避查不严、落不实情况发生,努力做到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稳定社会、消除风险,确保“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在审计工作中取得实效。

留坝县

近日,留坝县审计局召开了“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位党员依次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大家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查摆践行“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同时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各位党员要以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为契机,从自身做起,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用良好的工作业绩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周建江)

白水县

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白水县审计局开展了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谈心谈话坚持“三谈三不谈”:谈真话、不谈假话,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心谈话内容即“三要谈三结合”:要谈遵规守矩上的差距与不足,谈自身和对方“不严不实”问题的具体表现,谈改进提高的切实可行意见和建议;结合各自修身、律己、用权实际,结合2015年工作总结,结合2016年工作谋划。谈心谈话对象:正职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副职与干部谈心谈话。通过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使全局党员领导干部的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

经济责任审计

西安市

去年西安市审计局不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受市委组织部委托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5项。审计中,针对领导干部不同的岗位特点和职责要求,准确把握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将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沿着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决策轨迹查深查透。审计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6.69亿元,发现和移送各类案件线索9件,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为了加强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西安市审计局提请市政府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机构和机制,转发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措施》,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覆盖、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作了明确规定。

洛南县

201 5年洛南县审计局先后对5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开展“一并式”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中发现5个村级组织不同程度上存在采用虚开发票和编造虚假务工费花名册方式,从镇会计核算中心套出资金重新建账进行二次分配、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白条列支等违规违纪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洛南县审计局进行总结研讨,并就目前村级组织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和后果及解决措施向县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引起县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财政、民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对全县村级财务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审计,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维护了村集体资金安全。

(杨海涛)

专项审计

富平县

为全面掌握富平县医疗卫生系统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基本建设、医疗设备配备等情况,提高医疗卫生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县审计局组织对全县37个独立核算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本次审计共组成9个审计组同步组织实施,審计前组织参审人员认真学习了医疗系统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审计前期,牵头股室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了审计内容和重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各审计组及时召开碰头会,交流审计经验,探讨审计发现的共性及个性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出问题产生根源,实现审计信息与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从机制、体制、政策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黎明)

山阳县

山阳县审计局在县第二幼儿园BT模式建设项目审计中,着力搞好五个方面以提升审计质量:一是着力搞好调查了解,结合县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积极抽调投资审计人员对政府BT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参与审核,编制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二是着力搞好建设项目资金相关联数据的收集与比对工作,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分析BT投资人、教体局等部门之间的相关联数据。三是着力搞好调查核实,结合计算机筛查出的疑点及图纸规划情况,委派主审及专业技术人员走访施工现场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并留下相关影像资料和审计记录。四是着力搞好二级复核制度强化对审计价款的审核。五是着力搞好审计成果运用,针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建议并积极促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茹显林 江萍)

审计整改落实

渭南市

近日,渭南市审计局对市级相关单位2015年及部分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整改资料、制定的相关制度等方式,共检查单位29个,涉及审计整改问题173个,单位已整改162个,采纳审计意见102条,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31个。市审计局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市级各单位充分认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查找体制机制缺陷,完善内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问题整改。已整改的问题,要引以为戒,严防屡审屡犯;未整改到位的,将持续予以督促,相关单位要继续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审计局。

(渭南市审计局财金科)

汉滨区

为强化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近曰汉滨区纪委、组织部、审计局、财政局联合对2015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17个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了集体约谈会,会上区审计局对2015年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分别从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安排。会议要求各被审单位“一把手”要把讲规矩守纪律摆在首要位置,重视审计整改,加强自身监管、完善内控制度,并从立制度、抓规范、追责任、强纪律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加强了审计结果运用,提高了审计实效,维护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陈斌)

审计信息化建设

耀州区

耀州区审计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专业培训,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培训班、案例交流、专家讲学,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AO运用实例、数据采集分析转换等内容;二是增加资金投入,提供硬件保障,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的目标;三是加快推行计算机审计,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时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提前确定AO审计项目,分配到组室,提高审计效率。

(姬琳娜)

审计质量控制

澄城县

为了做好2016年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澄城县审计局改革审计项目质量考评,修定了《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双百考核办法》,从审计程序,问题查处,领导批示,案件线索移交等多个方面设立分值,对局机关全年所有审计项目进行评比。采取随机抽样抽出参评项目,专题召开评审会,全员参与,公开打分,当场公布结果的办法评选出全局年度优秀审计项目,予以奖励。同时积极推进计算机审计,要求每个股室必须运用计算机辅助开展3个项目的审计。对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思路、数据的采集、编程语句,审计成果在全局进行演示,杜绝假计算机审计,筛选出真正优秀的项目。要求审计报告和决定既要写明问题,又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有明确有操作性的整改要求,不能一罚了事,为整改打下基础。

(党朝东)

审计宣传

铜川市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门户网站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发布全市审计系统工作动态,构建阳光审计,铜川市审计局不断加强网站运行管理。日常网站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按照上网信息编写、审核、发布的各项规定,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结合全市政府网站普查工作,及时更新公开部门预算、年度审计计划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在保障审计局门户网站各项信息及时发布的同时,精选优质审计工作动态分别报送市电子政务网站的“新闻信息”和“政务公开”栏目,提高审计信息的传播范围。市审计局运用包括政务微博等互联网新载体,创新管理服务,在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晨)

信息台

志丹县

近日志丹县审计局认真学习贯彻全省审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确定了“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全面传达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全面落实好《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三是精心谋划好“十三五”审计工作;四是认真安排好2016年审计工作;五是研究上报好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调研建议;六是强化班子队伍建设,打造“四有”审计铁军;七是创新工作思路,在制度体制上有新的突破;八是发挥审计监督职责,切实履行从严冶黨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牛双龙)

勉县

2015年勉县审计局“三措”并举强化信访工作,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一是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常抓的工作机制,把信访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把信访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科室,责任到个人,要求干部在开展审计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做到从源头上杜绝信访苗头;三是制定一系列的信访处理的制度、程序,规范了全局信访工作从接待、登记、领导批阅、办理、督查、办结、反馈各环节严格要求,实现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丁瑞)

黄龙

近日黄龙县审计局一行到崾峻乡白城桥行政村的王百全家开展帮扶工作。王百全是审计局副局长任金梅同志的扶贫对象之一,近年来审计局同志多方奔走给老人争取了补助。审计局同志听取了帮扶对象生产、生活情况及困难,阐明了帮扶工作目的、意义,并指出今年的帮扶工作,要从资金支持、技能培训等方面制定脱贫计划,寻找经济和收入增长点,提升村民自身‘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困面貌,让村民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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