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024-11-03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精选9篇)

1.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一

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统一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1—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九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

—2— 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用能状况,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住建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子系统应当将有关数据及时上传至市级监测平台,市级监测平台应当将各子系统数据汇总、统计并及时上传至省级监测平台。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会同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

—3— 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绿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造。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

—4— 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季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年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3月31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能源审计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

—5— 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

—6— 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7—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8—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9—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10—

2.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二

市机关管理局节能处领导对公共机构节能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了辅导, 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和流程进行了专业培训。天津市能源管理职业培训学校作公共机构节能措施与节能管理技术专题讲课。

节能培训案例中就太阳能蓄热蓄能技术在公共机构空调系统中的应用、地源热泵与太阳能技术在公共建筑中的应用以及LED照明节能应用与未来发展趋势等专题做技术讲座, 提高应用性、实用性效果, 并与参加培训的各单位代表现场互动提问, 交流节能经验。为推动全区机关单位, 率先贯彻节能目标责任打下良好基础。

3.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三

关键词:公共机构;节能监督;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2-0087-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2.21

一、公共机构节能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的工作实际看,现阶段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应包含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使用。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和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财政资金使用到哪,审计监督就应到哪。对财政投入的节能减排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是节能减排监督最基本的内容和最紧迫的任务。各级公共机构应通过对节能减排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的过程监督,加强对节能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1]。

(二)监督节能减排政策落实。为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国家出台了很多扶持鼓励政策和限制惩罚政策。如节能组织领导方面,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节能基础工作方面,要求建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等。各级公共机构监督落实这些节能减排政策,有助于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三)监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各级节能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节能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与计量、公车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等。同时对基层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环境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以便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实现节能目的。

(四)监督节能减排项目绩效。实现节能减排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其中项目节能是最重要的途径。公共机构应将效益监督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节能项目实施过程,用效益监督的方式、方法对节能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监督考评,切实发挥节能监督工作对创建“节约型机关”的促进作用[2]。

二、当前我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节能监督基础工作薄弱。一是能耗统计基础薄弱。有的公共机构内部节能减排资料不齐全,能耗统计数据失真。有的公共机构对用能设备管理只设固定资产台账,没有设立用能设备台账,监督检查口径不统一。二是能耗统计数据透明度不高。各地政府对辖内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情况普遍没有公开,节能考核结果透明度普遍不高,不利于公众监督。

(二)节能监管机构力量不足。《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各级政府机关事务部门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管工作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加上其缺乏专业人才,导致各项监管工作措施开展的广度不大、深度不够、力度不足,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督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三)节能监管法规体系不健全。2008年颁布实施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有关节能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一些重要的配套办法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公共机构节能审计规范”等迟迟未能出台,节能监督评价的依据不足,给节能监督造成了一定困扰。

(四)节能监督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基层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基本都是兼职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节能监管和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影响了节能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另外,《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基层公共机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导致后勤和内审、会计等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监管效率。

(五)节能监督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现行《节约能源法》确立了公共机构内部自我监督和外部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但一些公共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节能监督机制。一是未明确节能监督的主管部门。二是外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三、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机制的政策建议

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监督机制建设,努力履行节能减排法定职责,实现《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目标[3]。

(一)建章立制,规范节能监督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能源法为核心,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相互配套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要求细化为地方性、部门性规章,如《节能监察办法》、《节能审计规范》、《节能检查执法程序》等,使节能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增强节能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执法能力,规范节能监督执法行为。

(二)创新监督模式,提高执法水平。现阶段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可以采取三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对被审计单位能源资源利用项目和财务开支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切实发挥节能监督对创建“节约型机关”的推动作用。二是与执法监察相结合,对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监督,推进节能目标责任落实。三是与工会监督相结合,将节能监督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和政务公开内容之中,建立职工义务监督员制度,群策群议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绩效考评责任制。一是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把节能硬指标按照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层层分解落实,以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加强对节能审计监管力度。从项目设计源头监督和用能全过程监督相结合。三是坚持节能监督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在开展节能监督的同时,为下属机构改善节能管理提供帮助,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监督业务操作。一是夯实节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统计台账制度,实现对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定额和最高限额的智能化实时监控。二是推行节能检查标准化建设。拟定标准化节能监督操作规程,推动节能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三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基层公共机构应普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职工节能义务监督员,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和公告制度,提高节能监督效能。

(五)开展节能政务公开,总结节能监督经验。各级政府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定期通报制度,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公共机构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并建立长期、有效的节能工作机制。与此同时,应大力开展节能监督执法交流培训,及时总结节能监管经验,提高节能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规范化执法。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王景武,刘通午.央行分支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陈广福.基层央行节能减排绩效审计初探[N].金融时报,2010-11-01.

[3]李全中.在政府节能减排中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初探[J/OL].[2010-12-10],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

150/n1992576/2610059.html.

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四

为推动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及范围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遏制资源能源浪费现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为建设两型社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范围

全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考核内容及依据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平常检查情况。

1、节能目标:人均用水、用电、用油、办公经费及电话费较2012年相比,均降低3%以上,达到市政府批准的市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

2、节能措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节能改造、能源审计、节能专项经费、节能监督检查、节能宣传培训等内容。

3、平常检查:平常节能制度执行和节能管理落实情况。

(二)考核依据

全局公共机构各单位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燃气、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气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摊到相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

三、考核方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方式

1、局公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各直属机构、各科室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

2、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年终集中考核、日常检查和根据有关上报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集中考核工作一般在年终进行,采取单位自查、现场考评打分、集中会审和通报等程序进行。

4、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未达标(60分以下)4个等级。

(二)奖惩办法

1、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核结果未达标的科室,由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按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同时,将其列入下一重点节能监察范围。

2、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者,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附则

5.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篇五

http://ynjjrb.yunnan.cn 发布时间 2012-06-21 11:28:33 星期四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纪恒 2012年6月1日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 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开展废旧节能产品回收利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确定、分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 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和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统计、上报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书面说明;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并监督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公布推荐 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应当对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降低资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和降低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优化空调设备运行管理,提高能效水平;

(三)加强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能效测试,未达到能效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3层以下不乘坐电梯;

(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采取相应节水措施;

(七)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五)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 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

(六)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减少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

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 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二)未完成节能目标和指标的;

(三)未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的;

(四)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节能措施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滇公共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

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节能指导和监督。

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6.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六

1.简要叙述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描述您所在单位节能岗位的设 置及人员的分布情况,谈谈单位内开展节能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您认为较好的解决方式。

答: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是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中枢和全社会节能节约的倡议者、组织者、领导者,担负着推动、指导全社会节能的重任。党政机关带头节约资源,不仅对控制和降低资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将对引导和推进全社会节约资源,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7.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七

关键词:节能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号召, 进一步提升医院能源利用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 静安区中心医院向上海市卫计委、市机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争创全国首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申请, 并于2013年4月, 被列入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1 单位概况

静安区中心医院是一所具有80多年历史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全院总建筑面积4.7万m2, 核定床位数628张。医院职工总数1082人, 其中卫技人员879人, 具有高级职称人员72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9名。随着医疗联合体的组建, 医院医疗业务量和医护、病员人数逐年上升。据统计, 2010年医院门急诊数83.6万人次, 出院数13, 810人次, 床位使用率93.2%, 全年共消耗人工煤气280万m3, 电力540万Kwh, 全年能源费用达900余万元。

2 创建内容

我院依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规定的要求, 在医院“十二五”节能规划分步实施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内容,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1) 健全组织, 高度重视。

根据目前实际岗位职责划分, 进一步完善医院由院长为组长的节能领导小组和以分管节能的副院长为组长的节能工作小组, 后勤保障部门具体实施的二级管理体系。节能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报告上月各项能源消耗情况, 分析与上年度同比差异的原因, 制定相应措施。广泛发动员工, 查找用能不合理之处, 从大处着眼, 小处着手, 把节能降耗工作做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常抓不懈, 使节能降耗工作与医院日常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认真按照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卫计委等要求, 定期上报医院用能情况和节能措施。

(2) 完善制度, 明确职责。

医院制定了《节能降耗管理制度》和《节能降耗奖惩制度》等多项制度和规定, 安排对医院用能设备及能源管理有相当了解和对医院内部相关部门运作有一定的协调能力的后勤保障部员工担任节能专员, 并定期对后勤保障相关工作人员 (管理员、空调操作工、锅炉操作工、水电工及修理人员等) 进行培训, 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

(3) 创新机制, 科学谋划。

医院2011年实施了由节能服务机构投资,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对医院中央空调供冷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不但顺应了本市节能减排工作战略需求, 也整合了双方优势, 完成了医院专用楼宇空调节能管理方案设计到节能产品运用和工程项目的实施, 成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示范点。

(4) 能耗监测, 智能后勤。

建设医院能耗监测平台, 分步实现对医院供电、供水、供热和建筑冷热量及用能参数等的实时监测, 掌握医院实时用量。建立健全对标管理制度, 做到对标常态化。建立对标指标库, 积极开展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指标对标, 包括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水耗指标及单位医疗业务量水耗指标等, 查找差距和不足, 及时研究对策, 使医院能源资源管理细化到用能系统的每一个环节。

3 创建工作阶段成果 (见图1-图6)

(1) 医院增设了多个用水计量表具和无水小便器, 建立健全了医院节能管理体系;

(2) 医院根据目前实际岗位职责划分, 完善了医院节能管理二级管理体系, 制定多项医院节能管理制度;

(3) 通过中央空调供冷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节能改造、行政楼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蒸汽管道大修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电梯、照明、生活热水供应分时分区控制等节能管理措施的执行, 扭转了医院由于设备老化、业务量上升致使能源消耗量逐年上升的趋势。较2010年, 2012年我院能源消耗量的下降了11.7%, 单位门急诊人次能耗指标下降了22.7%。

(4) 加大了节能能源资源的宣传力度, 医院员工节能意识及医院节能管理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

8.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八

【关键词】基本公共卫生 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 问题 措施

今年,本人参加了县卫生局组织的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通过此次全面地调研、督查发现,虽然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是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结余过大。就本县而言,公共卫生补助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拨款方式,而且一般是在年终或跨年度拨付。于是专款拨付到基层单位后,基层单位潜意识地认为“拨下来的款属于下一年度的资金不能用完的错误概念”,将大量资金积压到下一年度甚至更长,无法达到完成工作量的同时有效使用相应资金,总是跨年度使用资金,随之出现的就是工作干了资金没用的情况,大量专项资金结余并相伴而生。

二是混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普遍存在着混用滥用专款情况。一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理解为“弥补常用经费如人员经费”不足,于是将款项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经费支出,而用于公共卫生规定的服务项目支出相对甚少,甚至有些基层医疗机构将公共卫生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车辆等大型医疗设备、支付房租、支付单位人员培训、参加各种会议的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用等非专款用途支出,用于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无关人员支出如发放全院年终奖、全院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工资等比重占绝大多数,没有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三是基层单位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建立公共卫生资金专账或备查簿,资金管理混乱。发现各基层医疗机构收到公共卫生补助收入时往往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无法真实反应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甚至有些单位将结余的项目资金直接转入往来款,或在无任何相应公共卫生服务痕迹资料的情况下将项目资金直接转入医疗业务收入,而有些单位则将专项资金结余转入基本医疗收支结余,无法清楚反映专项收支和结余,不利于对其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也难以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实施评价,资金管理较混乱。

四是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宣传不到位,取得的社会效果不够明显,资金使用绩效不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实施多年,但普遍存在着城乡居民对国家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即使已经享受了其中的某项或几项如老年人体检等免费服务项目,但也未能与国家为促进城乡居民平等地享受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联系起来,大部分居民并不清楚自己应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尤其是长年在外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多数未建立健康档案,享受不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此类人群对基层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不够。

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基层医疗机构在建立健全对公共卫生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应,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项目实施单位(基层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及时进行相关资金的划拨。项目实施单位则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服务标准、使用范围等,按时按质按量地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以免工作干了项目资金未用或用了项目资金而未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从而造成资金结余过大或超支行为,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时效性。

二是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指导和督促好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会计核算,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杜绝超范围混用、乱用和占用等不良行为,比如把大量专款用在与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并将公共卫生资金管理考核工作纳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范畴,彻底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

三是加大项目实施单位财会人员、主管领导及具体项目实施负责人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力度,尤其要强化财会人员相关会计核算业务水平。基层单位财务人员要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备查账簿,规范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到“三专”即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项目的具体审批内容和条件,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有迹可循,资金使用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并接受各级财政、上级主管及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是在制定和完善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投入必要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工作,让资金在阳光下运作。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让群众知晓公共卫生资金如何来、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如何分配和考核,让资金运作的每个环节都在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高效运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工作需要。

结语

总之,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则是落实此项惠民政策的有力保障。这不仅给基层医疗机构带来了新的活力,而且这些资金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财政经费拨付、基层单位使用资金整个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缺陷,如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基层单位管理使用资金混乱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因此,管好用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使大家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终使老百姓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和首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丽琼.李丽文.王爱华.林英权.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2]陈文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的思考.

[3]孔曙晓.关于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试行).

9.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篇九

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机管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狠抓组织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区管委会成立了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亲自参与研究制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并要求机关各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部门资源节约工作,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指标,实行量化管理,把资源节约的指标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加强对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促进节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节约意识

为增强机关职工资源节约意识,形成崇尚节约的好风气,把党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资源节约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机管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宣传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机关一层大厅电子屏、宣传栏等,宣传资源节约的基本知识。二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际情况,6月14日至20日,区机关举办了区机关节能宣传周活动。围绕“依法节能,全民行动”的活动主题,以《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为主线,以节电、节水、节油等为重点,对今年的宣传周活动进行了总体部署。一是制订了《区机关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二是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显示“依法节能、全民行动”等公益字幕的活动主题口号;三是在机关内外人员聚集地张贴了5套节能宣传图画;四是印制了4条节能标语悬挂在机关周边;五是印制了350份《节能减排倡议书》和350本《南昌经开区机关节能手册》于6月16日上午向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发送;六是在机关大门前设置了大型彩虹门1座,宣传气球4个。

三、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区机关实际,我们提出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一)节约用电方面

空调系统:定期清洗制冷机组冷凝器,提高换热效率;做好空调水管的保温,减小热损失,达到节能效果;在夏季运行之前对空调循环水泵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减小其运行能耗;调整制冷机组用电负荷率到90%;在空调循环泵上加装变频器;夏季办公楼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等。

照明系统:所有公共区域(如走道、楼梯、车库、大厅等区域)只开一半灯具,在满足基本照明及监控需要的同时,再尽量减少走道格栅灯及卫生间灯等部分灯具内灯管数量。鼓励有窗户的办公室充分利用自然光;所有公共服务、功能房间在不用时关闭所有灯具;加强电力电容补偿的投入运行管理,提高功率因数。

办公设备:工作完成之后,关闭电脑、复印机等设备;减少电脑待机时间,电脑待机1小时以上可先关机,使用时再打开;淘汰能耗大、维修费用高的旧设备。

机关食堂设备:烤箱、蒸箱等热能型用电设备要做到用时开机,不用关机,要求人等机,不能机等人;压面机、和面机、绞肉机、切肉机等电机类设备要做到开机就用,不用机关,禁止空转;冰箱要少剩东西,少开门。机关各层的开水器要在晚间不用时定时关闭,凌晨定时开启。

(二)节约用水方面 改造了办公楼生活供水系统,拆除了大功率供水泵,采用小功率变频供水系统。定期对办公楼给排水系统进行巡检,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好空调系统用水管理,如降低冷却塔的水损失等;提高中水利用率;适当减少洗手盆、冲水马桶、小便斗、拖布池的水龙头出水量;严格车辆冲洗用水,做到勤开关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绿化用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喷灌次数由原来每周4次减少到2次等措施,(三)节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方面

鼓励和要求职工直接在电脑上起草、修改所拟定的文稿,节约纸张及打印设备、材料;提倡和要求双面用纸;尽量重复使用信封袋;严格办公用品领用,采用包干方式,控制总量,超标不补;要求办公设备按规定和程序使用等。

(四)节约用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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