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024-11-09

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精选4篇)

1.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篇一

街道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司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街道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本街道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街道委托执法组织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价、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委托执法组织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办法,根据市依法治区办统一要求确定。

第六条 推行行政执法相对人监督评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每年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街道评议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区依法治区办。

2.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水行政行为,促进依法管水,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将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并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投诉情况;

(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满分为100分的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由局水政法规处制定;

(二)日常考核主要是根据平日的工作交流情况、报送备案资料、上报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记载、统计和考核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三)集中考核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还应征求外部意见,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电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社会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和征求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意见等。

第八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工作被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5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

响的,且成绩较突出的,加5分;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创意,且有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加5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年终评议考核由局水政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考核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综合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综合得分80—89分;

(三)及格:综合得分70—79分;

(四)不及格:综合得分低于70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水政法规处组织被考核机构负责人深入被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若被考核机构对有关考核分值有异议,请书面申诉函告局水政法规处;

(四)水政法规处形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考核为优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凡是考核为不及格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

3.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篇三

莲都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的有关要求,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领导小组

本局的评议考核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由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科长(主任)组成考评小组,具体工作由法制科负责。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

本局行政执法的科室和人员。

三、考评方法和依据

1、考评按照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分级考核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核、民主评议、集体评定的方式进行。

2、对科室的考评由科室自评,民主测评,考评小组考评,考评以科室执法职责为依据。

3、对个人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科室初评,民主测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

4、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由个人自评,干部民主测评,考评小组根据情况评定。

5、对个人的考评以“执法人员岗位执法责任书”为依据,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6、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制理论(10分)。1

(二)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和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10)。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做到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5分)。

2、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亮证执法(5分)。

3、不越权、推诿,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依法行政(10分)。

(四)行政执法职权履行合法、适当(60分)。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合法,并能按规定进行备案。(10分)。

2、具体行政行为合适、适当(30分)。

(1)行政许可审批合法、准确(10分)。

(2)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平、公正,办案文书、资料齐全,符合案卷质量规范(10分)。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诉、投诉、行政复议及赔偿(10分)

3、全面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

(1)加强社会治安管理(5)

全面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归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归正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当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2)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健全利益协调机制(10)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增幅达到30%以上,在物业纠纷调委会、环境保护纠纷调委会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方面

取得新突破。人民调解组织全年化解矛盾纠纷数增幅达到1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

(3)加强法律援助(5)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递增10%以上,努力做到“应援尽援”。积极促进法律援助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认真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残疾人维权”、“工伤职工救助”、“法律援助拥军”等四大专项行动。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五、奖惩

1、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个人由本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本局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评时间

每年的12月至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青海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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