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

2024-10-23

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精选7篇)

1.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 篇一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随着企业改制不断深入,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劳资合作共渡难关,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造成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种种问题,源于法制不健全、行政不作为、企业不主动、员工不积极等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

必须依赖于各方团结一致,共同谋划。

政府部门应加快法制建设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企业要勇于和善于承担社会责任;员工也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尽快实现下岗再就业;工会要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只有从社会、政府、企业、员工多方入手,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的种种问题,确保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促使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根据全总了解的情况,许多成功改制、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良好势头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顺利改制重组,就是因为坚持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根本指导方针。在事关企业改革改制等重大决策问题上,事先交职工代表讨论,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后再予以实施,从而使企业各项决策都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保证了企业不断发展。但在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及职工中还存有模糊认识。因此要把解决认识问题放在首位,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特点、存在的问题,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是党巩固政权的坚实基础和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依靠力量。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通过广泛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良好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政府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职工劳动权益,还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资产权益、文化教育权利等。这就导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规范和调整。且原有一些劳动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也由于效力层次较低且分散,不便于职工知晓和掌握。职工迫切要求依法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为职工维权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因此,尽快完善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既是职工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客观需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对政府在企业进行关、停、并、转中的权力应由法律法规明确。没有法律根据,政府不能对企业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做出关闭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都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集中一切可利用资源,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突破改制企业遗留问题难点。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集中财力加速推进国企改制的收尾工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那些企业资产质量比较好、现金支付有困难的企业用有效资产、有价证券、企业债权、债权转股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偿还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可采取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方式,约定偿还时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对那些没有能力偿还职工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企业给予一定政策,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或政府暂时代企业先行偿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对矛盾比较突出共性不强的个案问题个别处理。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人员,要督促企业向他们支付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4.必须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企业转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召开职代会必须坚持严格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任何企业都不得因放假等原因简化职代会的形式。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票必须占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于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调整、续签、重签工作,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坚决反对借改革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和随意裁员。要敦促改制企业

尽可能多的安置职工,对调整下来的职工尽可能采取措施内部消化。对于改制企业中职工转换身份或按政策合理分流的人员,工会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并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问题,要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解决。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所有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工会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对于利用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代表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走法律程序解决。对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6.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有现象。如何促使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全方位联动,标本兼治,才能达到目标。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确保国家建立起完善的就业机制和良好的就业秩序,国家应尽早出台《就业保障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对下岗职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岗转业训练,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7.加强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和职工经济补偿的监督保护。企业改制要全面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往往公开的只是对某个企业的整体估价,然后进行竞拍,整体出售。只公开某个企业整体估价,而不公开企业资产明细表,很有可能只是对部分资产的评估,而作为整个企业的估价,这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建议企业改制时,不但要向职工公开企业资产的整体评估价格,还要向职工公开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同企业一起成长,最了解企业情况,向他们公开了企业全部资产明细表,会防止用部分资产来代替全部资产而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转让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集体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侵吞集体财产,对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侵犯职工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组织职工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举报,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建议各市建立对职工经济补偿保证费用的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领导责任人制度,组成由国资委、劳动保障、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认真落实履约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和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部分国有重组改制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因此,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把工会组织尽快建立健全起来,为其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在企业改制前,工会组织要及时向企业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情况;改制后建立新公司时,要按照全总“机构同步建立、干部同步配备、工作同步运行”的要求组建起新的工会组织。同时根据改制企业机制的多样性和职工身份的多重性,尽一切力量让其他不同身份的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特别注意吸收农民工入会。对改制后一些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工作地点分散、人员难集中的小企业、小公司,可采取组建联合工会的办法,成立工会组织,力争每个改制企业都有工会组织。

2.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 篇二

(四)企业调研报告

三、青工学习心态浮躁,岗位意识淡薄,技能培训任重道远。×在调研过程中,青工表示对于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了解程度中“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只有,不及六成。而只是“一般了解”或“不太了解”的占了。这对于技术含量要求并不高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来说,掌

握相关的职业技能并非很困难的事,并且职业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直接与职工手中的产品质量密切相关,这一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并且被调研青工所具备的劳动(工作)技能与其目前从事的工作,有“基本适应”、“不太适应”、根本就“很不适应”。然而,当被问及“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长远发展来看,您认为最需要掌握的知识或技能是:(限选两项)”工人的选择情况如下图:

计算机知识

与企业相关的科技知识

本岗位劳动技能

外语、驾驶

企业管理知识

法律知识

×

×

×

×

×

×

而作为管理人员则认为的选项为:

计算机知识

与企业相关的科技知识

本岗位劳动技能

外语、驾驶

企业管理知识

法律知识

×

×

×

×

×

×

×从以上两个图表中可以看出,青工的学习方向和学习内容整体上缺乏岗位意识。青工认为最需要掌握的知识或技能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知识和外语、驾驶等方面。青年工人当中学习本岗位劳动技能的比例相对管理人员高一些,但也只有,管理人员则只有。这恰好解释了青工对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了解不多的现状:所学非所用。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随着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企业管理的日益加强,有相当一部分青工不能够完全适应岗位的需要,尤其是青年工人的整体素质偏低,工人技师比例不足,岁以下的青年技师的比例近乎于零。以上对比说明,虽然多学知识、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努力的意识值得肯定,但工厂青工轻视职业水平和技能的倾向值得关注。

×对于多数青工来说,提高岗位技能,主要依靠系统的技术培训这一途径。“年来,您参加过几次技术培训或文化学习?”

×全体参与

×工人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次以上

×

×

×

×

×—次

×

×

×

×

×—次

×

×

×

×

×没有参加

×

×

×

×

×参与技术培训的数据统计表示,有即接近一半的被调研青年技术人员在近三年的时间内没有进行过相关的技术培训,远低于平均接受培训的水平;相对而言,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学习机会较多,八成的青年管理人员接受了技术或文化培训,高于被调研人员的平均水平;而青年技术工人接受过培训的比例为,说明工厂主要偏重于进行青工基础式的技能培训。然而即使这样有限的培训之后,青工普遍反映的培训效果又如何呢?问题:“在接受文化学习或技术培训之后,所学知识或技能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有用?”选择“很有用”和“根本没有用”的同为;“比较有用”为;“用处一般”的为;“不太有用”的占,而青工所接受的培训有都是企业有针对性组织开展的。从今年南车集团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成绩来看,我们的青工技能水平较兄弟工厂也低很多:由厂级比赛选拔的钳工一、二名角逐名选手参加的集团公司比赛,仅获得第名和名,其中荣获第名的选手已经超过岁;由厂级比赛选拔的车工第一名也仅获得集团公司第名的成绩,而参赛选手也只有名。这其中反映:其一,企业对于青工技能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培训工程应严格进行,并且应作为基层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其二,青工接受培训学习的认真程度不够,由于是岗位技能培训,相对枯燥,而且没有相应的考评与激励,所以更加缺乏学习激情;其三,企业由于生产任务的紧张、师资力量薄弱等诸多原因,使得技能培训只走过场,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水平提高,对于培训之后的人员应进行定期的考核信息反馈,检验培训成本的付出是否值得。

3.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 篇三

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的法律调研报告

调查背景

HEN省某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原股东地方国资委拟出让持有该企业的部分国有股权,现设置及职工安置等费用支付,该笔费用能否在该企业原有资产中列支?

现就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作具体分析。

调查事实

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含劳动服务公司、安阳工贸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69年,位于林州市陵阳镇林钢路8号,占地面积2015.94亩,其中划拨用地1815.61亩,出让土地200.33亩。主营生铁冶炼,兼营煤气发电、水泥等。企业在册职工5140人。经评估,截至2008年7月31日,总资产71129.75万元,总负债51687.19万元(不含改制成本),所有者权益19442.56万元。

对受让方的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支付能力;

3.承接原企业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和所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已披露的各类负债);4.履行原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双方同意提前

终止的除外);5.接收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并及时为在册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6.按时足额缴纳转让价款;7.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原企业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费;8.须缴保证金500万元;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事项:1,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及改制费约需13000万元,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其中:在职职工和停薪留职职工经济补偿金7612.54万元;内退职工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742.22万元;离退休职工各项费用973.69万元;工伤职工费用500.46万元;在职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318.34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住房维修基金1542.81万元;林钢中小学校资产、人员已移交林州市政府,需支付今后三年教育经费补助84.98万元;其他费用120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十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四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文件第六款中对职工安置的要求(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

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法律分析

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方国资委拟出让持有该企业的部分国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五条之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由此可以断定,河南林刚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应由改组后股份制企业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七条之规定:“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此外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

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由此可以断定在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拍卖公告中规定的特别事项第六条:“1,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及改制费约需13000万元,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分别违反了上述三项关于国企改制规章制度的规定。

调查结论

4.关于企业党员队伍状况的调研报告 篇四

2008轮训班鲁素春

为做好党校的调研报告,我利用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方便,对当前企业党员队伍现状,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就如何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措施和办法进行了积极探讨。

一、当前企业党员队伍的现状

从调研企业来看,综合企业党员队伍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三个较强:

1、政治意识较强。广大企业党员通过集中教育和自我教育等形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把握其思想精髓上狠下功夫。通过深入细致的学习,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强化了政治意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提高了政治鉴别力,真正做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做到了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了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

2、大局意识较强。广大企业党员在工作中不断增强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时代洪流之中,立足各自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能够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真正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群众意识较强。广大企业党员在新形势下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强化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到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别是对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众格外关心,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在九疑山电站3#机组建设中,针对融资难的现实,广大企业党员带头借款600万元,保证了机组建设的顺利竣工。

二、加强企业党员教育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企业党组织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广大党员的理论素养。近年来,企业党组织狠抓了企业党员的理论学习,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著到WTO规则、法律和科技知识,特别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等作为中心内容认真学习,引导广大党员在把握理论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上狠下功夫,广大党员在学习的同时,认真做了读书笔记,撰写了大量的学习体会文章和剖析整改材料。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广大党员的理论素养,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强了广大党员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主动带领群众艰苦创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强党性锻炼,强化广大党员的宗旨意识。近年来,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等各种主题活动,引导广大党员自觉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教育广大党员牢记党章的要求,牢记“两个务必”,主动履行党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树立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思想。引导

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错误思潮,在思想上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

3、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好入口关。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着眼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了发展党员的质量。从四个方面对党员标准进行了严格把握:一是政治坚定性,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思想纯洁性,自觉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大公无私,甘于奉献;三是行为先进性,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争做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促进者;四是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在发展党员上我们坚持了三项制度:一是坚持公示制度。把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三个环节分三个阶段进行公示,增加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坚持预警制度。分析党员队伍现状,找出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三是坚持直查直处制度。

三、当前企业党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虽然当前企业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个别党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各种思潮相互激荡,上个世纪80年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受到史无前例的挫折。我们的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导致个别党员对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够坚定,对克服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暂时困难信心不足。

2、个别党员宗旨意识比较淡薄。受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个别党员办事情、想问

题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小团体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较以前淡薄了。有些党员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能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关心群众疾苦,作风浮飘,急功近利,甚至出现了个别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个别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够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理应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时代大潮中劈波斩浪,勇立潮头。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党员不能够时时处处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注重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工作上不求上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律不严,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高,不能自觉地抵制社会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不主动,甚至于连缴纳党费也要党组织多次催收,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有些方面甚至还不如普通老百姓。

4、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有待改善。从开展调研的企业单位来看,35岁以下党员占28.8%,中专以上学历占44%,今后要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下大力逐步改善党员的年龄、文化结构。

四、对今后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方式、方法的探讨

针对当前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调研活动反馈回来的信息我们认为开展好以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应着重强化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教育方法,拓宽教育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任务不同,对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具体内涵也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其革命性;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经济时代,党员的先进性集中在一心为公、无私奉献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对党员的先进性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要求广大党员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实践者。为适应新时期对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必须创新教育方法,拓展教育内容。在拓展教育内容上,要加强教育的针对性,以增强党员的“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为着眼点,突出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广大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克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信心;二是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十七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学习,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教育广大党员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以及外语、电脑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带头遵纪守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应对日新月异的科技革命、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所带来的挑战。

2、以对党员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员管理的新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党员的活动范围、活动频率越来越大,党员队伍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目前党员队伍管理的现状,今后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党员所处的不同环境、不同职业、不同工作对象,确定不同的主题实践活动形式。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造出各具特色的载体和形式;二是实行目标管理、量化管理。要在继续完善现行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把党员履行党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党员目标管理,进行细化、量化,把民主评议党员与党员目标管理、量化管理结合起来,给每一名

党员评位定格,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坚持好各项党建工作制度。不仅要组织好党员的理论学习,还要真正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克服以往存在的自我批评怕丢了面子、批评别人怕伤了和气的错误思想,真正在党内开展起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四是加强离退休老党员的管理工作。应建未建老干部支部的要全部建立起来,引导广大离退休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采取寓教于乐的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发挥他们的余热,真正使他们“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使他们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

5.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 篇五

尊敬的各位委员: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振兴教育,教师为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成功的关键。现就米脂县教师队伍建设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教师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各类学校125所,专任教师2057人。从年龄结构上看,其中46岁以上的教师有822人,45岁以下的教师有1235人,46岁以上的教师占总数的40%左右,老龄化现象严重。从学历合格率来看,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84%、职教中心教师为63%、初中教师为95%、小学教师为96%、幼儿教师为100%,教师学历合格率不高,而且大部分是以第二学历计算的。从学科短缺的数来看(据2010年统计数据),英语35人、音乐31人、美术28人、计算机11人,小学短缺总量为100人、中学为102人、高中为15人,短缺总额为217人。

近年来,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师资的需求,也制约着我县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教师队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教师总量不足。我县专任教师2057人,单从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来看,中小学教师总数是充足的。但结合我县教育的实际来看,教师尤为不足。一是农村小学教师平均年龄过大,离岗、督导的教师不断增加,如不及时补充,三年后将出现“教师用时方恨无”的尴尬局面。二是教师分布不均匀。农村教学点分散,需要大批教师,城区学校教师短缺,普遍存在雇用教师现象,影响教育教学的整体质量。三是教师队伍的成长有一定周期,需要较长时间去打造。就像医生一样,没有那个医科大学刚毕业的学生就开始主刀做手术,是需要一定的实习期,教师也一样,师范 1

院校刚毕业的学生就直接上课,必然难以胜任。四是需要有一定的教师储备。每年教师培训中,很多学校都没有教师可派,因为这些教师一但外出培训,就没有教师代课。我县各级学校均有教师短缺现象:一是幼儿教师短缺严重,据统计,我县学前三年适龄儿童为4539人,根据国家规定标准,以1:7的师生比计算,大约需要900多名幼儿园教师。二是小学教师短缺。我县有70个教学点,每个教学点上学生都很少,但至少需要两个教师,师生比例远远大于国家规定比例。三是初中教师也存在短缺现象。部分乡镇中学学生人数减少,师生比也高于国家核定标准,加上部分教师不能胜任教学任务,只能是上体育、看门户、搞后勤。加之学科结构不合理,城区初级中学雇用教师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四是高中教师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短缺现象。把关教师平均每周代二十节课以上的教师也不是少数,劳动强度太大,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

2、部分教师队伍素质偏低。一是教师的原始学历低,第一学历(小学为中师以上、初中为大专以上、高中为本科以上)为合格学历的教师仅有50%左右;其次是非师范(含顶班、技校、复转军人)专业教师比例占到教师总数的30%。三是高中教师学历达标仅为84%。这也就可以看出我们为什么培养不出清华、北大学生了,原因就是我们的教师整体素质不高,更缺少大师级的人物。

3、学校学科结构不合理。我县中小学普遍存在学科结构不合理的现象,特别是音体美等学科教师严重短缺,农村中小学基本没有音体美专业教师,县城中小学每科也均不上一人,专业矛盾十分突出。开齐开好课程尚且难以保证,保障质量更无从谈起。

4、教师老龄化现象严重。全县50岁以上的教师多达566人,占教师总体比例的28%,年龄结构极不合理。这一现象在农村小学尤为突出,50岁以上的教师占到总数的40%左右,这些教师完成任务也有困难,更不用说实施素质教育了。

5、经费投入不足。农村学校的办学规模逐渐缩小,水电费、取暖费等支出越来越大,公用经费不足,学校经费捉襟见肘。部分学校校舍破旧、课桌凳破烂,不能及时维修或加以改造,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教师参加外出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因缺乏经费保障,受到很大制约。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及原因

振兴经济靠教育,振兴教育靠教师。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社会工程。下面我就针对我县当前教师队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教师招聘工作,保证教师整体数量充足。每年招聘20名拨尖人才充实高中教师队伍,招聘30名优秀本科师范毕业生补充初中所需师资,招聘30名幼儿专业教师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利用三年时间,有步骤地解决师资队伍整体偏弱、部分学科严重短缺的“症结”。

2、健全教师退出机制,保证教师整体素质。一是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农村教师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提前离职休息制度,优化教师年龄结构。二是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不适合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加强培训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者,予以转岗、分流,全面提高师资队伍。

3、加强师德建设,塑造教师队伍整体形象。一是创新师德建设载体,通过义务送教、师生结对帮扶、教师回报社会等活动,密切师生关系,树立和展示教师良好形象。二是严禁教师贩卖资料、强行办班、有偿补课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三是建立师德考核考评机制。各学区、学校每学期定时对全体教师进行一次师德考评,师德考评结果作为教师晋职晋级、职务评聘、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四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培养、树立师德标兵,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给予表彰奖励。

4、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师业务学习。一是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通过网络教育、在职函授、自学考试、脱产进修等形式,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全面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二是以新课程改革为核心,以远程教育为依托,通过名师引路、相互交流、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等形式,坚持面向全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创造性的组织开展校本岗位培训,使所有教师的教学能力得到普遍提高。三是全面完成“国培计划”、“阳光师训”及中省市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并依托陕教院、榆林学院的资源优势,培养一批有创新理念、有创新实力、有专业特长中青年教师。四是邀请省市名师及我县骨干教师,利用寒暑假在县进校、电大举办短期培训班,加强音体美等薄弱学科的建设。

5、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队伍稳定。一是提高农村教师生活费,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到农村偏远山区任教。二是根据省市文件,及时足额的发放学校公用经费、班主任补贴、农村教师的交通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每年应划出一定比例,优先解决城乡教师的住房问题。三是对高考中考、教育科研方面做出贡献的学校、教师进行奖励,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三是合理确定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称比例,适当增加高、中级限额,缓解教师职称评聘矛盾。

6、引进省市名师,打造精英教育。不惜血本挖来一批市内外优秀骨干教师,为培养清华、北大学生奠基。

6.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篇六

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国有资本从一些企业中退出,收回现金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是价值形态的改变。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出现非等价交换,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在对流失资产性质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资产、物质性资产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质性资产的流失,涉及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和转化的形式:

1公款帐外高息转存。有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驻外机构的经理、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截流巨额建设资金存入违规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从中谋取差额,这是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业转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销毁或者隐匿有关帐目,使主管单位无法理清帐目、确定对外债权, 使对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进而成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给国有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巨额资金帐外流动,违规帐外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设有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了董事长的“一言堂”,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则变成了摆设,企业负责人将亲属或亲信安插在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等重要部门,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过董事会和正规财务帐目大搞帐外投资,有的达上亿元,风险非常巨大,帐外经营人不知鬼不觉,一旦损失,则全部归责与国有股或至少由国有、非国有股共同分担,一旦盈利,则为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更应当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损失,这种流失较之物质性资产流失更隐蔽。

1、无偿对外提供国企专有技术。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偷偷将本企业的专有技术提供给私营企业,派技术人员无偿提供培训、调试服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国企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本企业带来竞争压力,造成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这种行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没有会计记载可查。时间一长,企业负责人将提供技术、资金算作个人在私营企业的投资入股,从中分取红利。而在转制过程中,又反过来引进该私营企业参股、控股,个人则完成从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到对国有资本的侵吞。

2、“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注重对资产负债等账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而对“老字号”、信誉、商标使用权等,不作计价或仅以很低的价格入股。很多老字号企业,因为传统机制的束缚,人员包袱重、经营方式不正确等原因而导致了经营状况欠佳、大量负债的情况,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甚至出现所谓“零资产”转让,完全不考虑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沉积的“金字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

3、一些原有体制下相对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能够在国企转让中得到价值体现,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形式。

任何国家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国家通过掌握和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该类和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专营物资、进出口许可证、各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原有国有企业正是掌握大量的这一类资产性权利的主体。在国有资产退出国企经营过程中,国企的该部分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金坛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查处)——该公司年盈利数百万元,本身的净资产为1347.16万元,在改制过程中被缩水1044.16万元,以303万元出售给原企业可数领导。改制结束后,有上海商人愿出8000万元高价买下而遭断然拒绝。如此高额差价正是因为该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拥有了别人无法相比的垄断性竞争权,也反映了原国有企业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采取的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认识、执行问题上的偏差、导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完成从国有企业的资产、股份的形态向政府所持现金、社会公共财富的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使资产受到低估,无法借助一个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换。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压低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以期在出资入股时大大获利,运用各种会计手法调整帐目,使净资产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应收帐款做成“坏帐”,压低企业的净资产值。包括在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在资产评估时,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压低企业净资产值,企业改制开始后再贪污回收“应收账款”。

2、虚设应付帐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帐,提取现金,贪污公款。以购买原材料为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冲账,再全部提取现金私吞。

3、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审计,压低净资产值。有些企业为避开改制评估基准日,躲避评估,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其他公司账上,做成“其他应付款”,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后再转回公司账上,作产品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宽松,和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国企资产受到低估。

1、资产评估的随意性和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国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如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业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过份优惠的政策,比如,对于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折扣过高,这样三优一惠,使本来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是所剩无几。

3、国有资本的转让,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如果违反经济规律,办事模糊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劣势行业和优势行业,夕阳产业和朝阳产业之间的差异,人为搞一刀切的优惠政策和估价方法,必然也会对优秀的、盈利能力强的国在转制过程中造成巨大的损害。

还有,部分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审查和运用法律的简单化、随意性会给国有资产的流失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全部过程,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结果的形式与内容。部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果简单按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而不考虑《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会给一些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审计机关在对转制企业审计过程中,往往会连带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转制前国企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中,项目双方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危害国家利益等问题。审计部门一但发现,下达追款的审计决定书,则会引起施工方与建设方(国企)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负有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如果经审计发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往往将视线转移到合同纠纷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无视审计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和权威性,轻率地作出判决。这样就给项目双方串通起来侵占国有资产留下了缺口,使双方恶意串通掘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三、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时间上分析,最主要的是在近期产权重大变更,国有持股比例大大降低甚至退出的时间手段,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流失问题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一点一滴住逐步累加所致。

我国近期对国企改革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了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大力气,国有股份大比例降低或完全退出,这一阶段,正是不法分子企图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高发时间阶段。但是国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有一些流失问题也是在较长时间内一点一滴逐步累加,在近期暴露出来的,比如:

1、在国企、在合资、合营、股份试点改造(仍由国有控股)的开始阶段,国有股比例计算较随意,帐面上有多少算多少,忽略了或低估企业的土地、房产等;

2、有的国企在国有控股初期,将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产权或股东权益,少计国家股,造成在新增权益分配时,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

3、有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原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相对保密的资金帐户,或小金库帐户;或有部分利润未入帐,这是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但是这部分“秘密”资金在转制过程中往往会首先被“联想”到隐匿审计、评估后非法占有,跨越从违法到犯罪的鸿沟。

这些点滴积累的问题,在近期产权转让过程中不花大力气审计,兜底翻,一旦改制完成,很难再被提及和纠正;

四、对于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最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主管部门、评估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串通,成为侵吞国资行为的主体。

在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中,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层,因为在“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多持股、、职工自愿持股”的原则下,不法的国企经营人员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受益者。用一些不法分子的话讲,就是“省下的都是自己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为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密程序:诸如企业改制的申报程序、资产评估程序、政府审核程序等,盗取国资一定程度上又不是不法经营者可以单独完成的“简单任务”。

1、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改制作为送人情的机会,私下里向亲友、关系人或企业领导人许诺“这企业就卖给你”。结果既不需要竞价,也无需竞买者。有的企业实行“零”字出售,不花不一分钱就能把拥有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

2、评估部门与经营者达成“默契”,蓄意作虚假评估,或者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一些虚假的财务帐册及相关凭证不作细致审核而作出评估。

3、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与一些企业经营者相互配合,将一些需要交纳的管理费等内容,在转制前一次缴清之后数年的费用,使尚未发生的财务活动提前反映到帐上,即由国企交纳改制后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侵吞国有资产。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犯罪学》上一个独立的概念,根据违法犯罪分子在特定阶段侵吞国资不同的方法、手段,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查办和预防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各类渎职犯罪和促使社会各预防主体积极行动,违章立制的内容。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具体分析之后,笔者试图从中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即以“按经济规律开展转制工作为根本;以评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为基础;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配合行使为保证。”

一、出台相关规定按经济规律办事,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转制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标之策。

1、国有资本为什么要退出,国有企业产权为什么要转让,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化竞争,符合市场规律。那么国有资本转让的过程,也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操作,才能体现它的真正价值。国企改制转让的是国有资本(并不是转让资产)——什么是资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手段。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严格地说是“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折现值”。未来收益越高,企业资本的价值越高,尽管重置成本可能很低;而企业未来收益越低,企业资本价值就越低。资本的定价既然是对未来进行预期的主观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有争议的。市场环境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不仅取决于其价值,还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也是商品,也不例外。

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字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

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限制。

综合考虑上述二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与自己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股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改变现有的协议转让的相对暗箱,明确哪一类企业(优质资产)必须、哪一些企业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或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权融通的中介机构,以“市场化”对抗腐败。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体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关的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又不简单等同于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工作,它包含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对由于这些贪利性、渎职性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实行司法救助,挽回损失。这就至少涉及了检察机关多个部门 ——侦查、预防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只有统一协调、有机配合,才能取得“国资保卫战”的最大成效。

1、反贪污贿赂部门、渎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是预防部门开展普遍性预防工作的基础。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本文前面所述的侵犯国资所有权、使用权;采用各种手段隐匿国有资产,逃避评估;内外上下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资巨额流失的行为,都能在刑法分则里找到对应罪名。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渎侦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刑事责任。侦查部门高举反腐利剑,严厉查处、打出声威和气势,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是预防国资流失工作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

2、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以公权予以干预。

① 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隐匿国有资产是故意还是过失,隐匿多少,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检察民行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比其他国家机关单独诉讼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③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作出的不正确判决,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如果把检察侦查部门的打击预防比作是扬汤止沸,使之不敢犯的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公权干预则是让当事人最终必然无利可图,使之不想犯,是釡底抽薪。

7.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队伍状况调研建议 篇七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要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四)预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与原企业签订停薪留职、放长假、内

退等协议职工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分类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改制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经费提留

(一)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相关费用。

(二)抚恤金和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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