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事件后出租车标语(通用5篇)
1.空姐事件后出租车标语 篇一
出租车停运事件新闻发布会
一、主持人: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我市“1月8日”部分出租车停运事件处理情况。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言人有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出席的媒体有扬子晚报、新华日报、城市频道、新闻综合频道各位记者,欢迎各位!
二、主持人:大家知道,从1月8日下午开始,**发生了出租车停运事件,在南站、火车站、机场等人流量较大区域,一度造成乘客滞留,给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今天上午,部分出租车司机到市政府门集体反映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经采取紧急措施解决问题。具体情况我们有请交通局领导来详细介绍。
三、交通局长介绍情况。
四、主持人:在停运事件发生后,也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下面请公安局领导具体介绍下情况。
五、公安局长:一是介绍事件发生后的不法事件、恶性情况;二是紧急处置措施;三是基本定调,比如对闹事人员处理情况;告知理性维权等。
六、主持人:下面请物价局领导介绍下收费情况。
七、物价局长:
八、主持人:在管理出租车行业方面,交通局还做了哪些工作,我们请交通局长做下总结介绍。
九、交通局长介绍。
十、主持人: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各家媒体记者提问。
十一、扬子晚报记者提问:
1、南京出租车的份子钱问什么这么高?
2、对待司机的诉求交通局今后的工作?
十二、主持人:下面请交通局长回答。
十三、城市频道记者提问公安局长,公安局长回答。
十四、新闻综合记者提问物价局长,物价局长回答。
十五、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2.出租房环境卫生标语 篇二
2. 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3. 家家讲卫生,户户比洁净。
4. 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5. 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6. 整洁家园,人人有责。
7. 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8. 热爱村庄,热心卫生。
9. 为小家,为大家,搞好卫生人人夸。
10. 爱我村建我村,做个文明好村民。
11. 整好出租房卫生,造福农民群众。
12. 新政策,新出租房,新农民,新形象。
13. 卫生整治,从我做起。
14. 加快发展循环农业,构建环境友好型新出租房。
3.空姐事件后出租车标语 篇三
2016-07-04
一、关于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下列情况给予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溺水事件发生后的感想 篇四
孙利敏
6月7日下午,我校的两名学生因溺水而身亡,面对这样一个悲惨的事件,两个生命离我们悄然而去,使我们为此感到十分的惋惜,看到他们家长那悲痛欲绝,撕心裂肺哭泣的情景,更使我们倍感伤痛,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失去的不仅仅是两个年轻的生命,更是拖累了整整一个家庭,我们更可以换位思考,将会带来怎样的痛楚与遗憾,我想会是一辈子的阴影。
其实,有时候危险往往就是在我们不经意间发生的,才酿成了那一个个惨不忍睹的事件,我们中的一些同学,往往会抱着一些侥幸心理,去那些没有安全设施,或在没有家长的带领下去游泳,你们可知道,河水虽能为我们解凉,满足一时的快感,但是看似温柔的河水里,却处处暗藏着杀机,俗话说得好“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万一你们遇难了,那你们的家长又该怎么办,你们虽然这样悄无声息的走了,但是你们可否想过你们的父母,生你,养你,教育你的父母,我想那时最伤心的只有你们的父母,但是唯一没有的就是后悔药,如果到了那时,再后悔也是于事无补。
导致悲剧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于哪里,责任又该是谁呢?我们应该高度深思后然后吸取教训,是孩子他自己的责任吗?是学校老师的错吗?还是社会存在普遍的安全意识薄弱?或者是父母的责任?
5.空姐事件后出租车标语 篇五
案例概况
王小二2016年5月1日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的住房出租,月租金5000元。应缴纳哪些税
费?
税务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
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
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5000/(1+5%)*1.5%=73.89(元),因月租金未达到个人发生应税服务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若月租金达到2万元以上,应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交房产税=5000*4%=200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10%=500元。但是很多地方是核定个人所得税,直接按租金收入的1%或2%(各地不统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5.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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