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024-09-04

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共9篇)

1.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合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台”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l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皂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杓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术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术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篇二

1. 高层建筑消防用水上限值的确定。

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指扑救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快 (例如设有空调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火灾所需要的用水量。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最大火灾平均用水量的统计为89L/s, 以及我国目前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装备情况, 本规范以70L/s作为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 考虑到以自救为主, 有些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需比室外消防用水量适当大些。

2. 消防用水量下限值的确定。

消防用水量的下限值, 系指扑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建筑高度较低 (例如虽超过24m但不超过50m) 的建筑物火灾所需要的用水量。根据上海、无锡、天津、沈阳、武汉、广州、深圳、南宁、西安等城市火场用水量统计, 有成效地扑救较大火灾平均用水量为39.15L/s, 扑救较大公共建筑火灾平均用水量为38.7L/s。《建规》对容积在10000~25000m3的建筑物规定为25~35L/s (其中室外为20~25L/s, 室内为5~10L/s) 。对低标准的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 参照低层民用建筑的下限消防用水量, 采用25L/s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下限值。

3. 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分配。

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理应满足扑救建筑物火灾的实际需水量。但鉴于目前满足这一要求, 尚有一定困难, 因此将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分成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 既可基本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又有利节约投资。

室外消防用水量, 一方面, 供消防车从室外管网取水, 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 增补室内的用水量不足。另一方面, 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 (或消防池) 取水, 供应消防车、曲臂车等的带架水枪用水, 控制和扑救建筑物火灾;或用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 铺水带接水枪, 直接扑救或控制高层建筑较低部分或邻近建筑物的火灾。

室内消防用水量供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使用。由于目前缺乏高层建筑系统消防用水量统计资料, 下面介绍几起高层火灾消防用水量:上海某百货店顶层 (第八层) 起火, 建筑高度40余米, 燃烧面积约200m2, 火场使用8支口径19mm的水枪 (水压较低) , 在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自动喷头开放4个) 的配合下, 控制和扑灭了火灾, 消防用水量约45L/s。北京某饭店老楼第五层发生火灾, 燃烧面积约100m2, 火场使用6支口径19mm的水枪, 扑灭了火灾, 用水量约50L/s。北京某公寓 (塔式建筑, 地上十六层) 第六层发生火灾, 燃烧面积约60m2, 火场使用4支口径13mm的水枪, 扑灭了火灾, 用水量约12L/s。这几次火灾扑救基本成功, 未造成大面积的火灾, 其消防用水量约在12~45L/s之间。本规范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0~40L/s, 发生大火时, 这样的水量可能是不够的。因此, 在条件许可时, 应采用较大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本条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 是扑救高层建筑物初中期火灾的用水量, 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所必要的最低用水量。

四、消防竖管流量的确定。

高层建筑内任何一部位发生火灾, 需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同时出水扑救, 以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当相邻两根竖管有一根在检修时, 另一根应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因此, 每根竖管应供给一定的消防用水量, 本规范表7.2.2作了具体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0L/s的建筑物内, 每根竖管的流量不小于两支水枪的用水量 (即不小于10L/s) ;室内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大于30L/s的建筑物内, 不小于3支水枪的用水量 (即不小于15L/s) 。五、每支水枪的流量。每支水枪的流量是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和水力试验资料确定的。消防水力试验得出, 口径19mm的水枪, 当充实水柱长度为10~13m时, 每支水枪的流量为4.6~5.7L/s, 每支水枪的平均用水量约为5L/s左右。因此, 本规范表7.2.2规定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小于5L/s。

在留有余地方面, 主要考虑建筑用途有可能变动, 如办公楼可能改为仓库, 服装工厂、旅馆有可能改为办公楼、科研楼, 因此用水量方面应适当留有余地。

7.2.3对原条文的修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已有具体规定。

我国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 其危险等级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 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 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当设置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系统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和系统设计秒流量等见表12。

水幕系统的用水量为:

1. 当水幕仅起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 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L/s·m。

2. 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m2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 不宜小于2L/s·m。

按照自动喷水系统的流量和与此相当的喷头开放数, 其火灾总控制率分别达到82.79% (轻危险级) 、91.89% (中危险级) 、97.75% (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 , 见表13。

7.2.4本条是新增加的。消防卷盘叫法不一, 有小口径自救式消火栓、自救水枪、消防水喉、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转轮、急救消火枪等叫法, 本条称之为消防卷盘。

消防卷盘由小口径室内消火栓 (口径为25mm或32mm) 、输水胶管 (内径19mm) 、小口径开关水枪 (喷嘴口径为6.8mm或9mm) 和转盘配套组成, 长度20~40mm的胶管卷绕在由摇臂支撑并可旋转的转盘上, 胶管一头与小口径消火栓连接, 另一头连接小口径水枪, 整套消防卷盘与普通消火栓共放在组合型消防箱内或单独放置在专用消防箱内。

消防卷盘属于室内消防装置, 适用于扑救碳水化合物引起的初起火灾。它构造简单、价格便宜、操作方便, 未经专门训练的非专业消防人员也能使用, 是消火栓给水系统中一种重要的辅助灭火设备, 在近年来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已有应用, 并受到欢迎。本规范推荐在有服务人员的高层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商业楼、展览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采用。

消防卷盘与消防给水系统连接, 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由于用水量较少, 消防队不使用这种设备进行灭火, 只供本单位职工使用, 因此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对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说明如下: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有环状和枝状两种。环状管网, 管道纵横相互连通, 局部管段检修或发生故障, 仍能保证供水, 可靠性好。枝状管网管道布置成树枝状, 局部管段检修或发生故障, 影响下游管道范围的供水。为保证火场供水要求, 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如图12所示。

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 规范规定从市政给水管网接至高层建筑室外给水管道的进水管数量不宜少于两条, 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 以提高供水安全度, 其选择顺序如下:

1.两条市政给水管道, 分别由两个水厂供水。

2.两条市政给水管道, 在高层建筑的对向两侧, 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3. 两条市政给水管道, 在高层建筑的同向两侧, 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4. 两条市政给水管道, 在高层建筑的同向一侧, 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5. 一条市政给水管道, 允许设两条或两条以上进水管。

3.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研究 篇三

摘要:本人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建筑设计的工作,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工作有着较深的认识。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对建筑设计防火的认识和研究等问题。本人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认识,旨与同行进行共同探究。

关键词:探究;建议;设计

建筑的日益复杂化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防火规范的设计都需要紧随时代发展下建筑物的变化形式进行不断修正与完善,保证建筑物的消防水平,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亮点和积极性

工艺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判定更加人性化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以及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做出了定量以及定性规定,设置了针对同一座厂房或者厂房中的同一个防火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判定原则。当属于甲类生产或者可能引起燃烧以及爆炸危险的情况,坚决用更高的标准来执行防火规范。但是如果有设置相对应的工艺保护措施以及是分隔措施,则可以按照较低的标准来执行。

1.层次更加清晰

比如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二章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作为一个整体章节。而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归入到了仓库、厂房以及民用建筑章节中。但与旧版的建筑耐火性能来相比之下,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更加规范。另外,在内容的层次上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得更加具体清晰,层次分明。

2.内容更加全面规范

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附录二以及附录三的内容主要是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火灾危险的分类。而在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几部分内容已经归入到了条文说明中,另外,还要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来制定进行细化,内容更加全面。

(二).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思考和研究

1.注意对商业建筑疏散距离的控制

大型商业建筑不断增加,其建筑的规模增加就意味着疏散距离的延长。假如在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其中疏散的距离就可以增加四分之一的长度,也可以实现50m的距离。不过这个观点是一个误导性概念,要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是:假如规定无论采用任何一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能超过走道两侧或者端口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者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其实际长度为22m,如果增加喷淋系统作为辅助,其长度延长则也仅为27m左右。因此从房门到外面出口就是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所以在设计中应充分优先考虑疏散距离适应性调整,尽可以缩短安全出口与卖场中心的距离,同样,也要拓宽疏散通道的宽度。

2.地下建筑的正压送风系统设置

地下室是建筑组合的一部分,具备车库的功用。相对于地上建筑的外窗排烟系统,地下室缺乏这些可以开启的窗户,缺少排烟条件。因此在半地下室或者是地下室可以采取正压送风系统。地下室在这些部位是最需要配置独立的正压送风系统来供给这一层的使用,因此在设计施工时会遇到送风机位置的配置和风口位置安排等难度较大的问题。提倡在地下室的正压送风系统建设中要与火灾的报警系统有效结合。通过手动或者自动的方式来得到控制,关于半地下室来讲,具有设置可开启外窗的可能性。但在规范中提到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时则使用隔墙和防火门将上下两部分隔开,通常情况下半地下室利用不了地上建筑的外窗,只能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注意的要点

1.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

在高层或者公共建筑中娱乐的进入也给防火和疏散带来了困难,在设计中应控制娱乐设施的位置,才能确保其通道和出入口的安全。通常设计时应考虑娱乐设施应在建筑的一层至三层,不适合设置得过高。同时应靠近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以及尽头,必要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标准的防火门。还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娱乐设施在其他楼层时应注意一下要求,首先要考虑不能设置在地下二层,假如设置在地下一层则应确保出口的高度与地坪之间落差小于10m。

2.高層民用建筑的中庭设计

设计中应将贯通的中庭的各层设计为一个防火分区,如果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是应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火灾防控与疏散措施满足。首先,房间和中庭应设计通道和安全门,按照乙级防火标准设计门窗等;其次,与中庭相通的厅室、过道等也应按照乙级标准设置防火门,其极限应在3小时以上,控制火灾通过中庭发生扩散。最后,中庭通向每层的回廊应设置喷淋设施,且在中庭回廊上设置报警器以及烟雾排除装置。

(四)关于解决建筑防火规范的对策分析

设计便捷高效能的建筑防火系统 设计建筑防火系统,首先就得明确有关消防通道和设备的设置及注意事项。下面将从疏散通道,排烟通道装置两个方面着手,分别谈谈其注意事项及安置的必要性,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落实到实处。

1.疏散通道 在火灾发生时,如何快速进行人员疏散,杜绝火灾伤亡的发生,其安全通道的科学设计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所以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需通过计算,设计安全逃生出口数量。而楼梯作为楼层唯一的安全出口,在设计时也应该着重考虑其安全疏散问题。在进行建筑的楼梯间设计时,注意楼梯的踏步和门之间距离不能太近,要留有足够的空间,避免在火灾来临时,楼层交接处,这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场所,出现挤压、混乱等危急情况。

2.排烟通道装置 对排烟通道设计能挡住烟气进入的楼梯间和门的设计也有讲究,对于公共场所,门应该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当然关闭后,也可以从任何一方进行手动开启,而对于多楼层的门,应该是采用双向弹簧门的形式,接着是要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因为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燃烧物会产生大量浓烟,这不仅不利于人员疏散甚者还会造成逃生人员出现烟雾中毒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不管房间面积的大还是小,不管是高层、地下建筑的走道、消防电梯以及楼梯间,都应该按照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有利设施。总之,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对防火灭火设备的设置一定不能有任何疏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防火体系的安全性,也是对国家建筑防火标准精神的一次深入贯彻。

(五)对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的意见和建议

1.在商业步行街或相邻公共建筑之间的人行道上方,遇到有加设防雨采光屋顶的情况,对于自然通风口面积以及影响通道两侧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因素等问题,应有明确规定。

2.按建筑功能布局,疏散距离即可以是22m也可以是30 m不等,因此从使用功能分析而言,商业网点要比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出现的可能性小。但如果疏散距离超长,是否应该考虑双出口,希望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3.新“建规”缺少建筑物底层或地下设置汽车库的规定。由于设计中经常遇到建筑物的底层或是地下设置停车库的情况,自然涉及到不同功能区的水平或者防火间距、地上建筑的电梯底部出口连接车库及疏散通道设置等技术问题。此缺项建议给予补充。

结语

由于人们对规范理解的不同,常常使设计者、业主以及消防审批部门存在有意见分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议规范修订时注重确保条款更清晰,更明确。所以需同时进一步加快传统规范的研究步伐,从而不断的除旧迎新,期待更好地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引。

参考文献:

[1]陈晓林,王胜利.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及节能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2]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2010(9):160 -165.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探讨 篇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八款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包括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第11.4.1条第八款这种排列有歧义,对于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是不论规模大小都设置,还是按照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标准执行,在条文说明中也并未明确。考虑到疗养院和儿童活动场所与老年人建筑比较接近,使用人员都属于老弱病残群体,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发生火灾时,疏散比较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执行规范时,应参考老年人建筑执行。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并在其他条文修订时,更加规范明确,杜绝产生歧义的情况发生,提高规范的严谨性、可行性。

6.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篇六

2012年9月2日, 在《规范》向社会公示即将结束的前三天, 湖南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领导会聚北京, 对《规范》提出紧急申诉。分会秘书处将会员企业的意见紧急上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现场采访的《中国建材报》以情况反映题为《牵涉300多家企业10万余员工命运, 铝塑行业呼吁修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发内参急送中央有关部门 (这是中国建材报成立25年来第一次发内参) 。

2012年9月25日, 为争取中国铝塑板的生存发展空间, 上海、江苏地区的部分企业发起, 在上海松江再次召开《中国铝塑复合板发展会议》, 呼吁全行业企业积极行动起来, 共同努力推动中国铝塑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紧急申诉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介入和全行业的齐心协力成功地延缓了《规范》的发布。目前,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的修改还在调研中, 公安部、住建部、工信部、铝塑行业协会及其它有关行业的争论也还在纠结中。

现在, 我们把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紧急申诉的有关文件汇编在一起, 让大家能有更多的认识。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

7.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篇七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实力、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现代建筑也越来越趋向多元化,复杂化,综合化,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及各类新型场所也纷纷涌现,正因此,近些年,建筑火灾出现了频发的态势,这无疑给建筑防火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苛刻的要求。而作为对防火防灾具有指导意义的建筑防火规范也亟需得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足够重视,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为提高建筑物的消防水平,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风险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与职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阐述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存在的问题

1.1对于国家出台的有关条文落实不够

在近些年发生的诸多建筑火灾实例中,我们能看到,绝大部分火灾本是可以避免或者可以降低受灾损失的,但是由于一些建筑防火设计不到位,或者建筑设计者根本没有按照国家对于防火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设计,导致火灾出现前期人们不能及时地高效地进行自主扑救,使火灾持续蔓延,或又因安全出口设计没有达标,导致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混乱踩踏事件;而在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援救时,有些居民区竟然因为路口设计过于狭窄,救援车根本到达不了火灾发生现场,导致损失惨重。建筑施工者意识淡薄,对有关条文落实不到位,都是酿成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关键因素。所以在探讨建筑火灾防范的问题时,解决建筑方意识不够,执行防火要求规范不到位的问题首当其冲。

1.2建筑防火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建筑防火体系中,无论是疏散通道,还是排烟通道,无论是设施报警系统还是灭火装置,对于预防火灾,减少财物损失,降低人群伤亡率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防火设计在这方面的规范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如设置在地下的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时间长,人员较密集,其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在有关规范中却没有明确提及消防设施的装配要求及注意事项,这无疑给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

1.3有关建筑防火标准中,有些条例尚存在异议或缺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过不断的修订、完善,内容已经越来越全面和成熟。但随着现代建筑的复杂程度加深,在对规范执行和理解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偏差。如有些术语有点含糊,像在条例中出现的“ 重要公共建筑”即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这“重要的公共建筑”还是较难界定,所以也很难落实到实践中去。又如规范中规定了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可是并没有对消防车道的坡度和转弯半径规定相关要求。而实际上这个火灾后的扑救影响却很大,所以有些条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解决建筑防火规范的对策分析

2.1坚决将防火规范有关文件精神贯彻下去

不管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多么完善,严谨,如果作为建筑施工者不履行职责,不重视要求规范,不学习、不贯彻文件精神,那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的出台、修订,其真正的价值、成效都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保证有关文件精神的坚决落实,无论是地方管理部门,还是设计单位消防监督机构都应加强责任主体的意识,积极承担起建筑质量与安全的监管责任,坚决执行国家建筑防火的有关规范,不在设计施工上出现偏差漏洞,杜绝火灾安全隐患的存在。其次从设计单位到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再到监理单位都应加强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宣传力度,加大建筑防火规范的执行力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法规,推动建筑消防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处在建筑施工一线的人员,也应该充分意识到自身责任重大,积极主动学习建筑防火规范条例,并且将条文精神、注意事项落实到平时的每一项工作细节上来,绝不含糊。只有外部监督及内部自觉同时发挥作用,才能确保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文件精神的坚决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我国建筑防火能力。

2.2设计便捷高效能的建筑防火系统

设计建筑防火系统,首先就得明确有关消防通道、设备的安置及注意事项。下面将从疏散通道,排烟通道,设施报警系统及灭火装置四个方面着手,分别谈谈其注意事项及安置的必要性,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落实到实处细节处。首先是疏散通道。在火灾发生时,如何快速进行人员疏散,杜绝火灾伤亡的发生,其安全通道的科学设计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所以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需经过精密的计算,设计更多的安全逃生出口。而楼梯作为楼层唯一的安全出口,在设计时也应该着重考虑其安全疏散问题。在进行建筑的楼梯间设计时,注意楼梯的踏步和门之间距离不要很近,要留有足够的空间,避免在火灾来临时,楼层交接处,这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场所,出现挤压、混乱等危急情况。其次还要设计能挡住烟气进入的楼梯间,门的设计也有讲究,对于公共场所,门应该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当然关闭后,也可以从任何一方进行手动开启,而对于多楼层的门,应该是采用双向弹簧门的形式。接着是要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因为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燃烧物会产生大量浓烟,这不仅不利于人员疏散甚者还会造成逃生人员出现烟雾中毒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不管房间面积的大还是小,不管是高层、地下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消防电梯,都应该按照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有利设施。在火灾刚发生的时候,快速果断作出响应,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的至关重要的一点,所以在一些火灾高发易发地,如产房、仓库、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安置自动报警器和自动灭火的工具就显得极为重要了。总而言之,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对防火灭火设备的安置一定不能有任何疏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防火体系的安全性,也是对国家建筑防火标准精神的一次深入贯彻。

2.3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意整合资源,广泛听取意见

面对部分文件仍存在不足或者不妥的情况,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对原已有的条例标准进行统一整合,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双重或多重标准,概念模糊等问题,给设计、审图施工等过程造成执行不便和模棱两可的情况。而且同时负责条例修订的部门、工作人员,应该虚心积极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这样才能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大程度上的满足实际需求,为那些从事建筑的人员,提供最科学最精确的标准,为我国消防事业长远发展铺平道路。

三、结束语

总之,与当代建筑朝向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我们的建筑防火规范也应该有相应的改进和创新,而规范的科学是规避火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其重要的一环。当然广大民众提高建筑物防火规范的重视程度,提升消防意识,继而关注建筑物的消防措施,也显得尤其重要。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不久更完善更人性化更科学具有更高可行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会引导建筑防火事业走向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以此为突破,为我国消防事业做出积极的表率作用。

参考文献:

[1]宫富贵.综合性商业建筑防火疏散与防火构造设计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2011,15(6):46-47.

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防火 篇八

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5.3.1条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范文模版] 篇九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运用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目前国际上最高建筑为哈利法塔(又名迪拜塔)位于阿联酋迪拜,总高828米、160层。我国大陆第一高楼为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总高492米。昆明市已建成第一高楼为佳华广场酒店,总高147.8米、38层,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527栋,其中在建高层建筑327栋,最高建筑为“欣都隆城”,高度186米,拟建高层建筑200栋,最高建筑为“南亚之门”,设计高度333米,81层。

随之而来相继发生北京“2.09”央视配楼火灾,上海“11.15”高层居民住宅火灾,沈阳“2.03”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等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从不同程度反映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与消防部队实际灭火救援能力之间存在不均衡、不对称发展的状况,消防部队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能力受到了极大的考验。本文就昆明市公安消防部队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发现问题和不足,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超高层建筑定义、建筑材料及结构体系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通常称为超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设计主要考虑竖向和水平荷载的设计,竖向荷载主要指建筑材料、楼内设备及人员等所带来的重力荷载,水平荷载主要是指风、地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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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侧向荷载。目前超高层建筑用于承受荷载的建筑材料主要有三种,分别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超高层建筑的建筑结构体系是指承受竖向和抵抗侧向荷载的构建组成形式,大致分为7种形式,分别是:框架体系、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筒体结构、巨型结构、其他结构,如空间桁架结构、悬挂结构等。

二、超高层建筑在防火设计上的特殊要求

在我国《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有关内容中规定超高层建筑除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外,对超高层建筑提出了特殊的防火设计要求,如: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在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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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过对规范的研究,可以了解到超高层建筑从内部人员的逃生疏散、火灾范围的控制、排烟、供水、固定灭火设施上均提出了具体和更为严格的要求。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发生高层建筑外墙火灾后,国家对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火灾面临的形势和难点

(一)高层建筑火灾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部分高层建筑外墙大量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后,火灾发展蔓延的形式不同于以往常规,呈现由外及内、由高到低的新特点,从而增加了消防部队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难度。从北京央视配楼、上海高层居民住宅几起火灾来看,均为建筑外墙安装和使用了大量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如:建筑外墙保温层使用的聚氨酯泡沫,火灾在外部引发后迅速向上或向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甚至从楼顶向下蔓延(北京央视火灾就属于此类),从而导致整栋建筑发生立体燃烧。此外,室外火灾一般无明显发展阶段之分,由于供氧充足,室外火灾发生后很快便会发展到猛烈燃烧阶段。风对火势发展有决定性影响,尤其露天火灾受风的影响更大,而高层建筑外墙火灾更是受风力的影响,风给燃烧区带来大量新鲜空气,加之高层建筑外墙包裹着大量易燃、可燃材料,促使燃烧更为猛烈。随着风向的改变,火势蔓延方向会相应改变。大风天气极易形成飞火,迅速扩大燃烧范围。以上因素导致高层建筑火灾致灾时间的缩短,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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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范围和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从客观上讲对消防部队的反应时间、处置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针对超高层建筑火灾呈现的新特点,需要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才能有效控制火灾范围,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1.由于火灾蔓延速度极快,第一时间必须要采取扑救措施。第一时间采取扑救措施并非一定要等消防部队到场才能进行。近期几起高层建筑火灾首先从建筑外部引发,由于不像建筑内部具有完备的防火分隔设施和固定灭火设施,建筑外墙的火势可以不受任何阻挡,在高空风力的作用下迅速沿高层建筑外墙向上、向下或向建筑内部蔓延,形成内外同时燃烧的不利局面,此种情况发生后如果第一时间不及时采取扑救措施,往往第一批消防处置力量到场时已经难于在短时间内控制火势蔓延。昆明市2009年曾经发生过一起在建高层建筑外墙火灾,消防部队到场时,火灾已经被工地的建筑工人使用楼层内的施工用水进行了有效控制,火势没有沿建筑外部防护网继续向上和向建筑内部蔓延,由于起火楼层较低,第一到场的消防中队使用水罐消防车车载炮对位于7层以下的建筑外墙防护网实施了冷却清理,最终没有酿成大火。

2.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这里需要思考如果消防部队到场前建筑工人不及时采取有效扑救措施,又或者火灾发生或蔓延至高层建筑外墙100米以上的位置,消防部队第一到场力量应如何采取有效的技、战术措施进行扑救?

我们就目前昆明消防部队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面临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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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如下分析:第一种情况,认为消防部队依靠自身配备的消防装备可以完成所有火灾扑救任务,忽略了高层建筑等场所内部固定消防设施对完成灭火救援任务起到的重要作用。目前全国消防部队配备的举高车辆最高举高高度为101米,昆明消防部队配备的举高车辆最高举高高度为68米,火灾在建筑外墙100米以上的地方发生或蔓延,要依靠外部移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也极不安全。此外,由于受道路宽度、高空障碍物、路面承载能力、风速、出水时反作用力等关键因素的影响,举高车辆是否能在所有火灾现场举升到最大高度?这还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否则媒体和群众都将可能被误导,采用一家新闻媒体对北京央视火灾的评论词:“央视配楼高度150米,最高的消防设备只能达到100米,我们的灭火救援能力就差这短短的50米,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第二种情况,媒体和群众对消防部队到场时间、力量调集、处置措施的看法。这里我们对一些影响以上环节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探讨如何提高消防部队扑救超高层火灾的能力。我们可以计算这样一个时间,就是消防指挥中心从接到报警至调动最近中队到场出水控火的时间(以处置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火灾为例)。

假设:

(1)从开始接警至下达出动命令需要30秒的时间(指挥中心采取统一接警,并能同时下达多队出动命令);

(2)中队接到出动命令至消防车驶离车库需要1分钟;

(3)路途行驶需要时间按照中队辖区5分钟内可以抵达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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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这个时间受划分中队辖区的合理性、道路交通实际情况、驾驶员对道路的熟悉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4)到场后火灾发生在100米以上的高层或已经蔓延至100米以上时,消防队员遇到最有利的情况,消防电梯和建筑内部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以正常使用,消防队员按预先设定的任务分工携带水枪、水带、分水器等器材从停车位置进入消防电梯需要1分钟(如果不提前进行实地“六熟悉”和演练,明确任务分工、停车顺序和停车位置,掌握消防电梯位置,中队很难做到在停车1分钟之内首批内攻人员全部进入消防电梯);

(5)乘坐消防电梯从地面至100米的高度耗时约为1分钟;(消防队员需要提前掌握火灾情况,判断起火层位置,并熟悉消防电梯操作方法,在起火层下层或下2层停靠电梯);

(6)出电梯铺设水带,连接室内消火栓、分水器、水枪,打开室内栓阀门出水需要1分钟。(消防队员需要掌握楼层室内消火栓位置,熟练掌握操作室内栓和水带铺设的技能,注意出水后要按下消火栓按钮启动水泵实施加压供水)。

按照以上时间计算,消防部队应对超高层建筑火灾第一到场力量出水控火的正常理论时间为9分30秒,而且是不发生其他任何情况下所需要的时间。如果受报警晚、首批力量调集不及时、道路拥堵、官兵对辖区和重点单位情况不熟悉、作战任务分工不明确、技战术训练不到位,以及单位内部固定消防设施故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火灾不受控制的发展时间可能还会比9分30秒要长。9分30秒之内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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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着保温层、防护网等易燃材料的超高层建筑外墙发生火灾,如果不及时组织进行初期扑救,很难想象火灾将发展至什么状况。消防部队首批力量到场如果还不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再次调集的力量到场将只能用于清理火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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