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高管问责制度

2024-10-25

信用社高管问责制度(10篇)

1.信用社高管问责制度 篇一

XX 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信用社或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第四条

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处罚恰当、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问责处理。第二章 问责对象 第五条

案件问责对象是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的所有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第六条 直接责任人:指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案件风险隐患、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规人员。第七条

间接责任人: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风险隐患的发生,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

(一)管理责任人

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信用社、贷款服务中心及分社(储。蓄所)主任(代位履职的副主任或负责人)2.业务条线部门管理责任人:指联社职能部室负责人。

(二)其他间接责任人

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负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问责处理 第八条

因对国家政策法规和内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内控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风险隐患整改纠正不彻底进而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事故案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薪酬和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并处。

对相关责任人还可视情况,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以及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第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则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基层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程序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对基层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对全辖各营业网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经济处罚、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十三条

对出现案件风险隐患及发生事故案件负有责任的联社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案件问责应坚持“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问责政策。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管理责任人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通过加大案件防控治理力度,完善操作流程、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恰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或暴露案件风险隐患和事故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规范,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风险隐患和事故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管理责任人从重问责:

(一)对发现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线索故意隐瞒不报的,或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事故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二)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事故、案件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四)发生事故案件后,因处置、引导不力进而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由于提名、推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或把有不良行为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进而酿成案件风险隐患的。

(六)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本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或发生人员伤亡的。第十七条

离开原工作单位或岗位后(含退休、退养及在本系统交流、调动人员),被发现在任职(岗)期间负有本办法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按本办法规定问责。第十八条 问责处理由联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九条

发生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赔偿金额以案件损失总额为限,并视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 市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信用社高管问责制度 篇二

一、加强思想教

育,使其端正对自身“领导”职责的认识。信用社高管人员是本社的“领导”。“领导”顾名思义,一是“领”,二是“导”,“领”,即引领、带领、率领等,也含“了解”、“知悉”之意。既要统领掌管,又要洞悉情况,还要指示方向,以身作则。所谓“跟我来”、“随我上”即其内涵。这里说的“导”,即引导、开导、指导、疏导、因势利导、循循诱导等等。一般政治教育、思想工作、交流谈心,诸如此类,大抵都属“导”的范畴。邓小平同志曾说:“领导就是服务”,这是领导工作的本质。无论是“领”也好,“导”也好,“服务”也好,都要求领导干部具有高于被领导者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理论修养,站得更高些,看得更远些,体现的是先进性、榜样性、表率性。领导干部既要“领”,又要“导”,这就要求不仅“打铁先要自身硬”,还要讲究科学地工作主方法。既要自己水平高,又要能把大家带起来;既要率先垂范,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还要善于团结,凝聚人心;遇事既要调查研究,深思熟虑,又不能主观武断,情绪化办事。如果缺乏领导素养,不懂领导艺术,既无能力以领,又无方法以导,遇到问题沉不住气,不善分析判断,冒冒失失,不搞调查研究,听风就是雨,那就可能事与愿违、适得其反。“领导干部”是职务,也是责任,更是行为标准。通过加强教育,定期培训让信用社高管人员明白自身职责所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既“领”好,又“导”好,全面担负起所信用社负责人的重任,切实做到名归实至,不负众望。

二、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升其领导水平。学习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是学习的核心和关键。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也曾经说过,加强学习是与时俱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形势发展,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迫切需要;是跟上科技进步大潮,提高推进自主创新的组织领导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担起领导和谐社会建设重任,提高管理社会能力的迫切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迫切需要。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来说,学与不学,学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能否以科学的理论,丰富的知识武装头脑,关系到能否具有良好的辨析是非、指导工作的能力。不学武术就会墨守成规、因循守旧、思维定式,势必会造成知识恐慌、本领恐慌和能力恐慌。只有永不停息地学习,才能逐渐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拓宽视野,才能正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工作中才会有新思路、新举措,才能实施科学决策。为此,要充分调动信用社高管人员扎实学习的积极性,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式的学习,提高信用社高管人员综合素质,使其成为履行职责、胜任使命的专门家、实干家,成为领导信用社科学发展的行家里手。学习提高的方式有多种:一是采取自学方式,自学从日常繁杂的事务中挤出点滴时间,针对自身差距和不足进行选择性学习。二是积极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通过接受正规专业教育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领导技能。三是联社应定期组织信用社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政治及综合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其理论知识,管理经验、业务水平,通过汲取营养、更新知识,使信用社高管人员能够更好的接收、领会各项新业务知识,进而全面地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四是如定期召开委派会计例会一样,实行信用社高管人员例会制度,组织进行思想沟通、业务交流,共同研讨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业操守,做好工作和体现个人风格特色的有效办法、措施,取人之长补已之短,制定针对性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用好激励措施,挖掘信用社高管人员的领导潜能。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刺激有机结合,调动信用社高管人员的事业心、进取心,激励其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一是运用物质奖励,如专项奖金、假期奖励、职务晋升、委以重任等手段,鼓励信用社高管人员献身事业谋发展;二是运用精神刺激,如通过开会表扬、当众称赞、通报表彰、全辖树模范典型等方式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信用社高管人员予以肯定和褒奖。三是运用魅力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常言说“士为知己者死”,作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找信用社高管人员谈心,当工作上取得成绩时应及时表扬,遇到困难矛盾时须关怀慰藉,并帮其解决;生活上帮其解决后顾之忧…总之,联社领导班子成员要理解、关心、信任、尊重和帮助下属,当好基层领导的诤友和后盾,着意创造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使信用社高管人员体味到领导的关心、集体的温暖,激发其责任感和工作热情,从而司其职、尽其责、展其智、成其事。

3.信用社高管问责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干部员工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暂行规定》和《xx县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联社机关及各信用社(营业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其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和法律责任,按照该办法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处理措施。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问责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形式

第四条 问责的形式:

(一)对个人问责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待岗培训

3、调离岗位

4、停职检查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二)对个人问责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调整班子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被问责的人员或单位干扰、阻碍机关作风效能调查的,或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从重处理。

第六条 被问责人员或单位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纪律类

1、上班及值班迟到早退,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岗位,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

2、开会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未经批准找人顶替,会议期间接打手机、交头接耳、来回走动、随意丢弃文件材料;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集体活动的;

4、信用社、部(室)之间用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饮酒的;

5、信用社主任、部室主要负责人无故关闭手机、拒接电话的;

6、在办公电脑安装各类游戏、娱乐软件,上班期间打麻将、打扑克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7、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

8、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从事婚丧嫁娶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9、借婚丧嫁娶喜庆事宜敛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迷信活动的;

10、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1、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二)服务类

1、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2、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4、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部分服务的;

5、向管理服务对象强行摊派的;

6、其他服务不到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第八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县委、政府或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应有几个部室(信用社)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室(信用社)不主动协调,配合部室(信用社)不积极支持配合,导致工作延误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规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 联社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信用社作风建设,问责及问责决定由监察保卫部负责。

第十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核实,需要进行问责的,进行立项,启动问责程序;

(二)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想问则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

(二)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对象。申辩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问责的程序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

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三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1日印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

4.问责制度 篇四

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对象;镇各部门正、副股级干部,包含临时指定的负责人,村(社区)支书、主任,驻村工作组长。

二、问责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停职检查(待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问责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职给全镇工作大局造成损失的;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级部门通报或影响全镇整体工作推进的;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四是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问责的程序:

1、镇纪委经调查属实后向镇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2、将《问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镇纪委对实行问责的干部谈话;

4、组织人事办将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5.问责管理制度 篇五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问责情形…………………………………………………2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3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4 第五章罚则………………………………………………………4 第六章申诉………………………………………………………6 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总则

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

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臵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权限和程序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公司员工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监察中心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向公司相关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二)公司相关领导可以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公司相关领导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审计监察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违规违法行为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严重、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

(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违规行为;

(三)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违规行为;

(四)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为重大违规行为;

(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

(一)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轻微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5%的比例处罚;

2、轻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0%的比例处罚;

3、中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5%的比例处罚;

4、严重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0%的比例处罚;

5、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5%的比例处罚;

6、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0%的比例处罚。属轻度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分段处罚。

原则上罚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如果逾期或拒绝缴纳则由公司组织人事中心负责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逐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除,当年至发年终奖仍未扣完者,可从年终奖中扣除。

(二)员工及相关领导处罚标准:

1、属轻微和轻度违规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属中度或较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未设主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跟罚10%。

3、属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4、属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分管领导跟罚5%。

第六章 申 诉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

申诉的视为认可审计监察中心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审计监察中心应组织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六条 在复审、复核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

6.公司问责制度 篇六

********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稿)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问责制度(稿)

(三)全面问责和重点问责相结合原则

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大局的重点工作内容上,放在企业重要战略目标的相关工作上。

(四)问责为方式,整改为目的的原则

集团公司希望通过问责制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

问责制度(稿)

业务单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门整体进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4.内被集团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企业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4.违反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企业受到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对于业务单元、子公司重大决策内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讨论,决策和报批的。

3.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4.随意安排使用资金、企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问责制度(稿)

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6.所做决策超出职责范围的。

7.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管理不作为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对于员工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5.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7.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

问责制度(稿)

司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违规招标、采购、销售引进不符合企业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企业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公司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有损高管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问责制度(稿)

资差额进行降薪),一年内不得升职和加薪,绩效考核减20分/次。一年内出现两次记大过的,直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

(五)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等情况,给予劝其引咎辞职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六)追缴并赔偿损失: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七)移送司法机关:若涉嫌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八)其他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方式。

问责制度(稿)

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受损等的情形。

3.因个人工作业绩、效率等较差,上级对其的考核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的。

问责制度(稿)

由监察组根据问责决定出具书面问监察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责任人。

(五)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组提出复审申请,由监察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果,集团公司审议机构可根据复审结果维持、修改或停止原监察决定。对集团公司监察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监事会申述。

(六)被问责人认为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情节较轻微的,可向相关审议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七)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的,则执行原申诉决定;责任人怠慢执行或不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监察组强制执行。

(八)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九)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十)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监察组负责存档管理,未经问责审议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问责制度(稿)

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一)选择追究方式的原则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按所犯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选择追究方式,对于重复再犯的,加重进行追究责任。

2.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

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5.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由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决定。

(二)如果符合多条可问责事项,择重处理;如提出问责后一个月内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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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对子公司高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十六条 如集团公司监察组出现问责事项的,其他部门可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举报,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科室责任问责制度 篇七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岗位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问责对象是科室全体员工。

三、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按照通知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随便出入会场或接打电话,手机应调至振动状态 10元/次;

2、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会议 20元/次;

3、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20元/次;

4、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的30元/次;

六、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科室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呈报公司审批:

a、一般违纪处理,由当事人的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b、严重违纪处理,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员工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结论。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从重从严查处。

八、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各有关部门。

8.城乡清洁问责制度 篇八

为了推动我区“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依照《玉州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当出现下列六种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时启动调查核实机制:

(一)群众举报、投诉的;

(二)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三)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六)其它需要问责的。

三、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

问责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受理、分办、调查、核实、提出建议、反馈等程序规范操作。

(一)受理:当发生“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调查核实机制启动情况时,玉州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效能办”)填写受理单对提出问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启动问责调查核实工作。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区效能办提出确定承办单位(可直接调查,也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调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采取独立调查、联合调查或委托调查的方式展开调查,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实。由有关部门调查的,要将调查结果报区效能办。

(四)复核:区效能办在调查结束(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的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向被问责对象反馈,充分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辨的意见,对问责情形进行复核。

(五)提出建议: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区效能办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建议实施(1)责令整改;(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等三种问责方式的,经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讨论同意后,由区效能办做出问责决定。

建议实施(4)扣除风险抵押金和扣发奖金;(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6)诫免谈话;(7)停职离岗培训;(8)调离岗位;(9)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10)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等七种问责方式的,由区效能办根据该七项问责方式涉及的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报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反馈:区效能办和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

调查核实和问责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负责办理问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银行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

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市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及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储蓄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邮政储蓄银行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邮政储蓄银行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银行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邮政储蓄银行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邮政储蓄银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

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没有制定的,按照《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0.合规问责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司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诚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进行学习、讲解。

第二章 问责原则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

(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

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

(八)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入股者资金来源的审核,要求投资者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十)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十一)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三章 责任划分

(十二)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2)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

(十三)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十五)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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