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交易申请书

2024-09-10

挂牌交易申请书(共9篇)

1.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一

OTC资本市场申请挂牌交易推荐服务协议书

2017推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地址: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是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注册、具有OTC挂牌推荐资格的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股权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挂牌交易”)中有关推荐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股权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提供推荐服务,并担任该项目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总协调人,直至甲方的股权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止。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挂牌交易提供推荐服务,并严格履行股权挂牌推荐人的各项职责。

根据甲方挂牌交易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人员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推荐服务。乙方指派的人员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人员继续办理。第二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了解甲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必须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甲方的挂牌申报准备工作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挂牌申报工作的问题;

2、如甲方需要,乙方应以私募顾问的身份协助甲方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的私募融资,并将私募融资情况及时报告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3、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编写挂牌申报文件和资料,编制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和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挂牌交易推荐意见书和挂牌交易说明书;

4、乙方应当以审慎态度协助甲方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

第1页,共5页

地址: 师事务所等)并协助审查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由乙方与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确认之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完成;

5、乙方应当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及时听取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并与各方共同工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6、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

7、乙方应当在甲方股权挂牌前,为甲方进行相关宣传策划指导;

8、乙方应当从甲方股权获准挂牌之日起至挂牌存续期结束,持续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不定期安排专人向甲方介绍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情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事件等;

(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股权交易市场情况的咨询,尽可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

(3)不定期对甲方高管人员进行资本市场和公司规范运营知识培训;(4)向甲方提供有关甲方股权的专题分析报告,包括股权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表现、走势等;

(5)督导甲方按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和经营业绩报告;

(6)根据甲方要求报告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新政策法规、新动向、新股权挂牌、股价剧变等。第三条 甲方职责

甲方在其股权挂牌推荐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其股权挂牌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和背景材料,并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人员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人员。

5、甲方保证,自最近的审计评估报告基准日起至完成挂牌工作之日止的期

第2页,共5页

间内,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的资产、财务、资信状况均未发生重大不利于挂牌工作的影响和变化。

6、甲方保证,在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方面,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在近期内未发生不利于挂牌工作的重大不利影响和变化。

7、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告知乙方人员,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导致乙方人员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人员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人员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第四条 保密事项

1、乙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了解和获悉到的有关甲方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为履行本协议需要必须向第三人披露的除外。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意见、建议及方案,尤其是各项分析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不能提供或传播给任何第三人,除非该等提供或传播已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3、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宣传本次合作及本协议内容,但甲方申请和股权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相关合理行为不在此限制之内。

4、甲、乙双方均应保证,不得向外界和无关人员泄露和散布不利于甲方股权挂牌的信息。第五条 服务费用

(1)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推荐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推荐费(总协调人总体收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等)的收费金额为当地政府四板全部补贴(但该费用不含评估费)(2)如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股份制改制合法合规性专项调查及股权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财务顾问则实行优惠取费。如乙方通过渠道为甲方进行融资,或乙方为甲方进行增资或代理进行其他股权融资活动的相关费用,则

第3页,共5页

按实际回款数额的3%支付财务顾问费,以款到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推荐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包含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推荐费用之中(合同在甲方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由乙方直接与其他中介人签署),但各项行政机关查询费、调档费、文件制作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非中介人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推荐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由甲方先行向乙方预付,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推荐服务提供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差旅费,多退少补。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经办人员的;

(2)乙方人员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未按第五条第二项约定支付推荐服务费用的;

(4)尽职调查和推荐挂牌期间,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股份制改制重大瑕疵 以及其他导致不符合挂牌要求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克服,但乙方项目小组需向甲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推荐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推荐费用。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推荐机构代理提供OTC挂牌服务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后,甲方取消委托事项

第4页,共5页

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人员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延期支付推荐服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推荐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以及有权按延期支付款项总额每日1%的比例收取违约金,且乙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查封甲方公司帐号。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第十条 其他特别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乙方人员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推荐服务,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但对项目实际结果未作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人员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人员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协议签字页附后)

(本页为《OTC资本市场申请挂牌交易推荐服务协议书》签字页)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页,共5页

2.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二

2008年1月9日, 黄金期货正式挂牌交易, 我国初步建成以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银行柜台市场为主的黄金市场体系。Engle和Granger研究发现期货市场及现货市场之间有协整关系并指出它们与误差正项之间存在联系。李海生基于小波分解后, 运用GARCH模型族对股指期货上市前后现货市场价格进行长短期效应分析, 最终表明股指期货的推出在短期内没有影响, 长期股对现货价格有负向冲击。潘樾提出我国的黄金期货市场价格受上期期货价格和上期现货价格双重影响。鉴于学者的研究成果, 同时考虑到我国黄金市场体系逐步成熟且针对黄金期货推出对黄金现货价格波动性影响的研究很少。研究黄金期货推出前后黄金现货市场价格波动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将更有利把握当前的黄金市场价格波动规律以及黄金期货的挂牌交易对黄金现货市场的稳定性影响的研究。

二、实证分析

(一) 数据筛选及描述

文章以2002年10月30日到2013年12月27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黄金现货价格的日收盘价格为研究对象。其中, 期货推出前后分别选取了1272和1461个交易日的黄金现货收盘价格数据。为降低波动性, 对AU99.95日收盘价做自然对数处理, 则对数收益率为:R=lnau-lnau (-1) 。

根据AU99.95黄金现货价格日收益率时序分析, 可以知道黄金现货价格的日收益率具有集群效应, 并且时间序列在08年前后波动幅度较大, 而在长期看来黄金期货推出以后至今黄金现货价格波动逐渐变小。黄金期货推出前黄金现货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为0.0144, 黄金期货推出后黄金现货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为0.0003。JB检验结果也表明黄金现货价格日收益率不服从正态分布。黄金期货后标准差标准降低, 说明黄金期货的推出后对黄金现货价格起到了稳定作用。

(二) 模型与检验

利用最小二乘估计法对对数黄金现货价格数据进行回归得:

检验统计量F (28) 20113.75、P (28) 0.0000显著, 且拟合程度较好。考虑到残差可能存在异方差性, 对回归结果进行条件异方差在滞后阶数P (28) 8时的ARCH-LM检验:F (28) 175.1943, TR2 (28) 927.3193, 对应的P (28) 0.0000, 即方程的残差序列存在ARCH效应。

通过上述分析, 模型存在较高阶数的ARCH效应, 进一步建立GARCH模型, 回归结果得:

我们在GARCH模型进行拓展加入虚拟变量D01, 把黄金期货推出前后分别后记为0和1, 研究黄金期货的推出对黄金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规律有无影响。

为了分析黄金期货推出对黄金现货价格的波动性影响, 分别对黄金期货推出前后的两段时间用TGARCH模拟来拟合究。

结论

通过对黄金现货市场价格的实证研究, 发现黄金市场现货价格表现出了显著的ARCH效应和杠杆作用。在黄金期货推出前, 现货市场的“利空消息”大于“利好消息”带给价格的波动。在黄金期货推出后, 现货市场的“利好消息”给价格带来的波动增加, “利空消息”带价格的波动降低。也就是说黄金期货推出后, 金价上涨时的市场价格波动在逐渐加大, 而金价下降时的市场波动则在逐渐下降。黄金期货推出后黄金现货市场的杠杆作用减小了, 这与股指期货推出后股票现货市场的非对称作用加大恰恰相反。虽然“利好消息”给价格带来的波动增加, 但是考虑2008黄金期货推出同时伴随着全球的经济危机。黄金现货价格的大幅度提高往往出现在经济低迷、通货膨胀压力比较大的时候, 投资者基于黄金的保值作用会加大对黄金的购买需求, 从而推动了黄金价格的上涨带了黄金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黄金期货推出之时金融危机的共同影响, 黄金价格的规律表现出了“利好消息”带来的市场波动效果相比之前在逐步增大。黄金期货推出后, 黄金现货市场杠杆作用减小, 具有稳定黄金现货市场波动的作用;旧信息对市场波动性持续性也有了显著的增强。

参考文献

[1]黄宇梦.《我国黄金价格收益率及其波动性研究》.金融视线, 2013.8.

[2]曹野.《基于GARCH族模型的黄金价格收益率及波动性研究》.价值工程, 2012.2.

3.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三

上证指数上周末收于2359.22点,本周末收于2431.38点,上涨3.06%;股市动态30指数上周末报收768.28点,本周末收于780.36点,上涨1.57%;其中股票组合上涨2.1%。

股市动态30指数自2008年1月1日设立以来,下跌21.96%,同期上证指数下跌53.79%。本周股市动态30指数、股票组合均跑输大盘。

二、股市动态30指数

本周暂不调整30成份股。

三、最新评论

简单统计下节后涨幅前十的股票,新材料相关个股如银河磁体、大连电磁、云海金属、濮耐股份等是节后涨幅居前股票的代表,另外文化传媒相关的中视传媒和天舟文化涨幅也居前,节后行情的领涨板块就是新材料和文化传媒板块。

这两个板块从节前就开始表现,作为本波行情的热点主题板块,他们涨幅启动的原因都是差不多,新材料类股票的催化剂是“十二五”新材料规划即将出台,文化传媒类股票的催化剂是10月15日至18日在京举行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将讨论审议有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文件。

关于新材料板块我们前面已经进行了推荐,新材料作为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最早推出规划的行业,如果市场炒作不起来,直接影响后面几大战略新兴主题的炒作。从目前表现来看,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有望在各自细分行业十二五规划出台的刺激下,接力炒作,这很可能是四季度获利最丰厚的主题板块。

至于文化传媒板块,很可能在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板块炒作就告一段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北京召开“积极运用微博客服务社会交流会”,肯定了微博的作用,新浪微博的政策风险大为降低,新浪股价应声单日上涨18%。

下周另外一个重大的事件就是中国水电的挂牌上市。中国水电是近期市场最不待见的新股,网上中签率9.7%,网下申购的中签率更是达到了57.3%,因此以发行价格区间下限发行,融资规模也相应缩减至135亿元。从认购情况看,中国水电很不理想,市场甚至预期中国水电会破发。中国水电的境遇让我们想起中国国航的发行,国航发行的时候市场氛围也不好,上证指数从1700多点跌至1500多点,国航上市后一度破发,但随后的大牛市,国航升值超过10倍。中国水电与中国国航后期涨幅肯定不可类比,毕竟市场环境不同,但水电在这么低的预期下发行上市,如果未来有超预期因素,中国水电有合理的回报可能是正常的。

4.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四

2011-03-02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医疗器械交易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和相关医用产品均可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方式进行适时调整。低值医用耗材、常规器械和基础设备等采用电子挂牌交易方式,具体品种目录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其他产品交易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电子挂牌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只有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四条 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条 参与交易所医疗器械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家对医疗器械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交易所及会员均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 会员注册

第六条 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已经注册为交易所药品买方会员的不再注册。

第七条 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医疗器械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第八条 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仅限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

卖方会员可同时注册为配送会员,直接配送本企业产品。

第九条会员注册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交易会员注册指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已注册为交易所药品卖方会员的企业,若要进行医疗器械产品交易,按规定进行交易范围变更的申报。

已注册为交易所药品配送会员的企业,若要配送医疗器械产品,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 会员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注册的其他规定适用《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会员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应使用简体中文(外文材料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中文与外文内容存在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翻译件为准)。

第十三条 纸质材料编制规范

(一)会员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应加盖会员法人公章(鲜章);

(二)不得对纸质材料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确需修改,必须由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会员法人公章;

(三)纸质复印件材料应当清晰可辨。

第三章 挂牌申报

第十四条 产品申报

卖方会员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http://business.cqyjs.com)进行产品挂牌申报,维护申报产品的基本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纸质材料,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挂牌。

第十五条 产品资质证明材料

(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附页,进口产品报关单(《医疗器械注册证》超过有效期的,须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通知书);

(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或授权书;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承诺书;

(四)申报产品通过美国FDA、欧盟CE等认证的,须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及有效的中文翻译件,并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五)国家有特殊强制性规定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如CCC认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等);

(六)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会员挂牌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其产品挂牌:

(一)因故无法正常生产的;

(二)该产品退出市场不再销售的;

(三)因各种原因,挂牌产品不再具备挂牌资质要求的;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撤销挂牌产品,应向交易所提交加盖会员法人公章的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产品挂牌:

(一)递交虚假注册材料骗取产品挂牌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供货的;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停止(暂停)生产销售的;

(四)有价格违规行为的;

(五)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申请撤销挂牌的产品可申请重新挂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交易所终止挂牌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挂牌。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挂牌价

挂牌价是卖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对申报的医疗器械产品自定的价格,包括配送、基本临床操作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费用。

卖方会员在制定挂牌价时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成交价

成交价是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实际交易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挂牌交易医疗器械零售价格管理

在医疗服务项目中需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产品,买方会员购进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器械价格政策销售。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采集医疗器械产品市场成交价格、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等数据,根据采集的价格形成市场参考价,不定期公布。

卖方会员制定的挂牌价高于市场参考价10%时,交易所将暂停该产品交易。卖方会员应重新制定挂牌价,经交易所审核后恢复交易。

第二十五条 挂牌价的调整

卖方会员如需调整挂牌价,须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后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卖方会员在交易所出现串通提交挂牌价等不正当行为的,经核实后,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产品挂牌,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产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卖方会员在医疗器械产品挂牌后,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严格按照经营范围选择配送会员,并依据配送会员的经营规模、服务能力、配送片区等情况择优选择,与其签订电子委托配送协议,建立配送关系。

第二十八条 经卖方会员和配送会员同意,可解除或变更委托配送协议。接受卖方会员委托的配送会员,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九条 买方会员登陆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并在卖方会员委托的配送会员中选择配送会员。配送会员响应订单,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组织货源履行配送义务和伴随服务。

第三十条 买方会员选购医疗器械产品,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守法合规原则。采购医疗器械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定。

(二)公开择优原则。根据卖方会员的基本情况、医疗器械产品标准、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开、择优选购产品。

(三)适用适量原则。买方会员须结合预防、诊断、治疗和临床使用需求,选择采购品种和确定采购数量。

(四)价格合理原则。买方会员可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卖方会员进行议价,也可由多个买方会员联合与卖方会员议价,以不高于挂牌价的价格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交易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交收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 配送会员不得超出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进行配送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一个省级行政区为一个配送区域,每个配送区域可分为若干配送片区。具体配送片区划分情况由交易所公布。

第三十四条 配送会员按合同交付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卖方会员规定的出厂、储存、运输等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配送会员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买方会员订单,并从订单下达之时起,急救品种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品种24小时内送达,最迟不超过48小时。会员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出库后,配送会员须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或导入出库产品序列号、批号、效期等信息,并进行出库确认。

第三十七条 买方会员对配送会员配送的医疗器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并在交收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建立配送情况动态分析机制和通报机制,对交收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买方会员退货:

(一)产品需要召回的;

(二)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或配送会员达成一致同意退货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退货的情况。

第四十条 买方会员发起退货申请时,应在电子交易平台上选择需要退货的品种和对应的订单号、序列号或批号,录入退货数量、注明退货原因等。

第四十一条 买方会员提交退货申请后,配送会员应在72小时内核实原因,对退货申请进行响应,选择“同意退货” 或“不同意退货”;不同意退货的,须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配送会员同意退货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成退货单。配送会员在买方会员指定地点验收退货的医疗器械,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退货确认,再办理退货结算。

第四十三条 配送会员不同意退货的,买方会员可依据交易所规则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在交收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其违约行为进行投诉。电子交易平台能够为投诉提供数据支撑的,以电子交易平台数据为处理依据;不能提供数据支撑的,投诉方须向交易所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第四十五条 被投诉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应投诉。被投诉方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申诉,交易所应及时受理。

第四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交收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品交收后,卖方会员或被委托的配送会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具税务发票。当月交收的,税务发票最迟应于次月5日送达买方会员。

第四十八条 买方会员收到票据后,应于收票当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票确认,并将货款按时支付至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通过交易所结算中心,对货款进行统一结算。买方会员支付货款时间从收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卖方会员或其委托的配送会员按约定另行支付给买方会员,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货款仍应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内正常支付。

第五十条 有关交易结算的结算机构、结算银行、交易账户、保证金、日常结算等相关规定适用《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七章 申 诉

第五十一条 申诉范围

对市场参考价等方面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明确;

(二)不符合申诉范围的;

(三)交易所已对同一申诉事项进行过处理并回复,且申诉方又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第五十二条 递交申诉材料

申诉人向交易所提交申诉材料,填写《重庆药品交易所申诉登记表》及与申诉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并逐页加盖会员单位公章(鲜章)。同时,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诉材料基本格式递交申诉电子文档。

第五十三条 申述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申诉方提供的申诉证明材料须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第五十四条 受理申诉

交易所对会员递交的申诉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按顺序登记编号,填写两联回执单(申诉会员、交易所各执一联),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移交申诉处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已经进行处理及回复的,在电子文档上批注原申诉编号;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作好登记。

第五十五条 处理申诉

交易所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回复申诉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 篇五

2010年12月6日,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暨签约仪式在杭州国际会议中心圆满落下帷幕!这标志着,浙江省内的森林资源交易便拥有了统一、规范、公开的平台,林权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大的保护,更有利于建设林业产权制度。

浙江省领导夏宝龙、程渭山为华东林交所揭牌

华东林交所的成立,是推动我省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省委副书记夏宝龙表示,成立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不仅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森林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还是林业和金融相互结合,森林资源变资产和资本,促进农民增收、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说,成立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操纵,在更大范围开展林权交易,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省领导夏宝龙、程渭山启动华东林权交易网

作为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林权交易所进入市场化运作后,能够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林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提高银行为林业企业、林农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

6.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六

甲 方: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第一条

甲方是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依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其在股交中心挂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第二条 为规范乙方股权在股交中心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办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权挂牌、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二)甲方有权依据公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年费(暂免)。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相关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股交中心、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股权挂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股权挂牌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年费(暂免)。(四)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七条

挂牌费(暂免):(一)挂牌费率:(暂免)(二)乙方应当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挂牌年费。(三)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于挂牌次年年费一并缴纳。

(四)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乙方股权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

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股交中心挂牌的,本协议自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难点;对策

一、挂牌中存在的主要难点

1.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还是处于家族治理模式,关键岗位和权力配置的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实行家长式的集权管理方式。没有建立起“三权分立”制度,即企业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这种管理方式虽然提高了决策效率,但从长远来说,并不是合理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2.企业成本费用增加较多的问题。

新三板挂牌的对象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挂牌前必须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要按不同情况纳税。这样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将会面临大额补税问题。对于刚处于发展初期,急缺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财务费用。

3.企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是从家族式企业脱胎而来,正处于发展初期,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缺乏技术人才,尤其是管理人才,导致企业经营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不仅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企业新三板挂牌也造成影响。

4.对挂牌后融资情况存在疑虑的问题。

新三板的定位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据了解,企业对挂牌后能否顺利融到资依然疑虑重重,一方面,是对新三板融资的程序和方式还不是十分清楚和了解,感到不放心;另一方面,也担心在较短的时间内融不到资金,白白浪费了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对策和建议

1.对企业层面:

(1)要明确企业定位和挂牌目标

中小企业一定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借力新三板市场谋求更大的发展。企业必须对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有很清晰的认识,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要达到的目标必须明确,愿意按照市场规律和发展阶段参与资本市场,并按要求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2)要完成股份制改制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制改制是企业挂牌前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公开性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色彩,因而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东之间以人合性为联系纽带。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开放性,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资本合作关系。因此,实现股份制改制有利于企业增强筹资能力,有利于企业脱离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建立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结构。

(3)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做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到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按时召开股东大会,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按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分红等,认真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尽的各项义务。通过新三板市场的推动,进行企业股权及治理结构优化,也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走向现代化企业制度打下了基础。

2.对政府层面

(1)加强对企业的培育和引导

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二是要建立资源库。对照新三板挂牌条件和规则,综合考察辖内企业规模实力、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挂牌意愿等因素,筛选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入库,形成梯队,不断壮大拟挂牌企业队伍。对条件基本具备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让有条件的企业先行挂牌,产生示范带动作用。三是做好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部门专家,组成新三板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为后备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储备普及工作。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建立新三板挂牌培育工作合作战略,根据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一对一进行辅导。

(2)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政府应建立相应扶持政策解决拟挂牌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一是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要优先给予国家、省级或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的优先扶持。二是支持企业自主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对纳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环评、安评、能评、立项等手续。四是在企业挂牌过程中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调整所形成的税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优惠扶持。

3.对证券公司层面

主办券商在现行交易机制下承担着推荐辅导企业挂牌、信息披露督导等重要职能,因此,证券公司应主动介入到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工作中去。加大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力度,从专业的角度及时解决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与企业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李茂林.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探析[J].时代金融.2015(8).

8.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八

第一条 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

第二条 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三条 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第四条 进入本交易市场投资,须按照本所规定申请注册为合格投资人。

第五条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为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本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第六条 投资人股权帐户分个人帐户和法人帐户。

第七条投资人开设股权帐户,应同时在本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开设资金帐户;资金帐户须保留足够的资金余额,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股权帐户和资金帐户须配套使用。

第八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权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股权。第九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事务代表所持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二章 定价与成交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所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

第一次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 做市商做市前报价时间为:9:25-9:30;

做市商双向报价做市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 第二次集合竞价时间为:14:00至14:15; 协商定价交易时间为:14:15至15:00。

第十三条 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人定单限当市有效。

第十四条 市场报价或定单价均为实价,投资人定单均为限价定单。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做市商双向报价和投资人定单的数量单位为挂牌交易公司全部股份的1/200,即一手,或其整数倍。卖出股权时,余额不足1手部分应当一次性卖出。第十七条 本所对公司股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5%。第二节 做市商报价规则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股权应当由至少一家做市商向交易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信息。第十九条 做市商报价期间,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

第二十条交易系统获得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包括全体做市商的买卖报价和数量。投资人可根据做市商买卖报价确定买卖定单的价格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在每一个交易日,做市商应按照本规则要求,针对其做市股权提供不少于3次合格报价。

第二十二条对投资人等于(或低于)买入报价的卖出定单或等于(或高于)卖出报价的买入定单,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不低于买卖双方报出或定单的较低数量,自动成交。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定单数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定单其余数量可继续有效。本交易日不能成交的,即自行作废。定单未成交的,投资人可以撤销定单并进行重新提交定单。第三节 集合竞价规则

第二十四条 9:15-9:25投资人(做市商除外)向交易系统提交定单参与第一次集合竞价。第二十五条 每个交易日14:00至14:15,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投资人买卖定单,交易进入第二次集合竞价时段。第二十六条做市报价时段结束后,新申报定单与做市报价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定单,分别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排队形成买入队列和卖出队列,市场进行集合竞价。

第二十七条 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定单成交,均为有效成交,投资人均应接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第四节 协商定价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14:15-15:00,由投资人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直接进行协商定价。

第二十九条协商双方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由协商双方以协议交易申报形式在15:00以前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在收到有效申报信息后立即成交,并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进行股权交割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协议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在第二个交易日中午闭市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备案。第五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权的开盘价由第一次集合竞价产生,如无成交价,则以最优买卖盘平均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二条每一交易日,以成交量为权重,对做市商报价期间最后一次成交价、集合竞价成交价和协商定价成交价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交易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五)其它必须临时停市或停牌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出现投资人无法提交买卖定单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等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可实行临时停市。

第三十五条本所认为可能发生上述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三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第四章 交易信息揭示

第三十七条在正常做市报价交易时间(9:30-11:30,13:00-14:00),交易系统揭示如下信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做市商报价;成交行情;累计成交等。第三十八条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14:15-15:00),交易系统向全体投资人揭示如下信息:当日开盘价;做市商双向报价成交情况;当日第二次集合成交情况;未成交定单等。第三十九条全天交易结束(15:15)后,交易系统披露当日每支挂牌股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成交总量、成交总额以及市场总成交量、总成交额和综合价格指数等。

第四章 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条 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第四十一条 挂牌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临时停牌事项或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应当申请对其挂牌股权实施临时停牌和复牌。

第四十二条 导致临时停牌因素消除后,本所自动复牌或由挂牌公司申请复牌。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投资人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权交易提出重大风险警示。

第四十四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所规定事项,本所暂停终止其股权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交易。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买卖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规定限制?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让所持原公司股份。

9.挂牌交易申请书 篇九

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

(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

(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第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

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 11

第五条

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

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

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初审

第九条

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

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挂牌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函。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挂牌管理部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推荐机构会员补充完毕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初审人员由挂牌管理部的专业人员担任。初审人员的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

/ 11

规则,对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出具的结论和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

(二)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不充分的,初审人员可提出反馈意见,要求推荐机构会员补充调查;

(三)推荐机构会员出具的意见和结论不恰当的,初审人员可要求推荐机构会员重新出具;

(四)出具初审报告;

(五)列席审委会会议,回答审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问询。第十二条 初审人员应自非上市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人员应自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挂牌管理部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时间自挂牌管理部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挂牌管理部应于初审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移交至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 审委会审核 第一节 审委会的组成

第十四条

审委会委员由上海股交中心的专业人员和上海股交中心以外的有关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审委会委员由上海股交中心聘任。审委会委员名单及

/ 11

简历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场所公布。

第十六条 审委会委员为十五名,其中由外聘专家担任的审委会委员不低于五名。

第十七条

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审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享有良好声誉,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公正廉洁;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上海股交中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审委会委员审核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推荐机构会员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11

(二)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审委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审委会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提供推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审委会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推荐人、非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审委会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审委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十一条 推荐机构会员、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审委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审委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要求有关审委会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海股交中心根据推荐机构会员、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审委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审委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承诺遵守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委员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上海股交

/ 11

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节 审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委会通过召开现场会议形式,对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或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增资条件进行投票表决。

每次会议召开前,由上海股交中心选定五名委员参加审核,其中法律专业和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各一名。

现场参加审委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四人,未参会委员应书面委托参会委员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审委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二十五条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三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三票为未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委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七条 审委会委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对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在审核时,审委会委员应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审委会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审委会委员关注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 11

(二)审委会委员认为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审委会委员认为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会议上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审委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并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在审委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申请文件与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审委会委员,并将审委会会议审核的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推荐机构会员名单、会议时间和参会审委会委员名单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场所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审委会会议结束后,参会审委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有关审核材料由上海股交中心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审委会会议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代表和推荐机构会员代表到会陈述,接受审委会委员的问询。

/ 11

第三十三条 审委会会议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审委会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审委会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进行调查,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同时将相关调查情况上报上海市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

审委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审委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审委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审委会委员发现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文件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可在审委会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审委会会议首先对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三票的,可以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三票的,审委会会议按正常程序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委会会议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被暂缓表决的申请文件,再次提交审委会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审委会委员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审委会会议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

风险控制部依据审委会审核意见向推荐机构会员书面反馈,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补充调查或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 11

第三十六条 经审委会会议审核通过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同意的,由上海股交中心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非上市公司出具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在审委会会议对申请文件表决通过后至有关文件获上海市金融办备案前,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发生了与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召开审委会会议对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参审审委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申请文件的限制。

第四章 对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受理人员、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及审核工作涉及的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审核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利用审核人员身份所获取的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其他有违职业道德情况。

第四十条 审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海股交中心予以解聘:

/ 11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含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审委会会议的;

(五)经上海股交中心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审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审委会委员解聘后,上海股交中心及时选聘新的审委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 出现审委会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相关审委会委员有义务向上海股交中心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审委会委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的审核工作纪律的,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审委会会议应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审委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上海股交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义务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推荐机构会员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审委会工作的,上海股交中心在三个月内不受理该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受理人员、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及审核工作涉及的其他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上海股交中心责

/ 11

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解聘;

(四)涉嫌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上一篇:认知心理学考纲解读下一篇:XX社区千名教师进社区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