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教学重点(第1-4章)

2024-11-17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教学重点(第1-4章)

1.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教学重点(第1-4章) 篇一

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 重点

主要研究对象和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新疆地方发展史及民族发展史,新疆多种宗教演变史;二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三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等。

1、新疆从古到今到数千年历史,内容浩繁。本书着重阐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自古代起就与中原地区保持着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密切联系。公元前60年汉朝统一西域,设立西域都护府,在西域行使最高统治权和管辖权,这标志着新疆地区从此时起正式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此后,无论是中央王朝直接管辖统治时期还是地方政权管辖时期,它们所统辖管理的地域都是中国历史上的版图。第二,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共同聚居与开发的地区。从古至今,有许多民族生活在新疆这块土地上,凡在新疆劳动、生息、繁衍的众多民族,包括当代的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而现在已经消失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他们不仅为新疆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巩固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且还创造了各具特色、绚丽多彩的历史文化,为促进中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三,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新疆各种宗教的演变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佛教为主的多宗教并存的格局,第二阶段是以佛教与伊斯兰教并为主要宗教的多宗教并存的格局。第三阶段是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格局,这一格局从16世纪形成一直延续到现在。

2、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规律、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方式、方法的科学,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证了民族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提出在阶级社会中,私有制是造成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根源,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以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主张坚持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强调国家政权建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等思想。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基础。列宁、斯大林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把马克思主义同俄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主要理论贡献是:论证了民族的形成及其发展的历史条件,确立了民族的科学定义,揭示了民族问题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及其发展规律;阐明了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学说;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民族纲领、解决民族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途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纲领、方针、政策,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其基本内容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认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社会改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各民族社会经济全面进步和共同繁荣;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改革开放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坚持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紧密结合,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胡锦涛同志提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理论。

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是党和国家依据《宪法》规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引导各民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的行动准则。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有:民 1 族平等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干部政策、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等等。

3、新疆自古以来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宗教在少数民族中影响非常广泛和深远,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十分突出,而且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处理问题的复杂性和难度。

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科学地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宗教的本质及社会作用;宗教与政治、科学、艺术、道德等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等。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是党和国家制定宗教政策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宗教政策。主要内容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及加强对爱国宗教人士团结教育的政策等。

新疆各民族的宗教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明确宣布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为此,党政领导人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在各族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深他们对宗教政策的了解。在宣传中特别说明,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提出在干部中进行宗教政策的教育,说明共产党人不信仰宗教,但必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次,省(区)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伊斯兰教界成立了新疆伊斯兰教协会。再次,制定了一切从各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这一精神,在减租反霸、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等运动中,对有关问题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1)本着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把宗教人士和封建地主阶级区别开来,并根据其政治态度,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2)保护清真寺、喇嘛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损害或破坏。机关、部队、各群众团体,不得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聚居区养猪。(3)各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学校和工矿,对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均需按照各民族节日放假的规定给予放假。(4)建立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学校、工矿的民族食堂。(5)对遗产分配及离婚等问题,皆仍按各兄弟民族的习惯办理。(6)吸收一定宗教人士作为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成员。(7)在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中暂不提出宗教改革问题。(8)严肃、认真、有区别地处理宗教界的违法活动。(9)不能强迫宗教职业者入社和参加生产劳动,对宗教人士中代表性大的、不能劳动的、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这一系列宣传工作和实际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使宗教界的疑团逐渐消除,认识了党的宗教政策。由于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信教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逐年有所改善,加之寺院和正当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因此同党和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1956年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新疆也跟全国一样,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针对新疆实际,对宗教仍采取慎重稳进方针,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1)宗教寺庙原有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林和寺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有或挪用。(2)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4)宗教人士的生活主要应依赖本人从事生产劳动和正当的宗教活动收入来解决。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是强迫,代表性较大、失去劳动能力者可给予生活补贴。(5)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等等。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1958年底开展了废除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的工作。经过宗教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中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 2 建地主阶级利用的工具;二是实现了政教分离,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的合法权利;三是原来基本上全民信教的民族中,人们的宗教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状况有所改变;四是在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他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可信赖的力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肆意践踏党的宗教政策,新疆的宗教工作和全国一样,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此期间,宗教工作部门被撤销,宗教界人士受到迫害,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疆的宗教工作同全国一样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一是批判了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实质归结为阶级斗争的错误提法,端正了处理宗教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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