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笔录范文

2024-10-09

诫勉谈话笔录范文(共8篇)

1.诫勉谈话笔录范文 篇一

关于建立健全纪检组(纪委)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建立诫勉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建立以下谈话制度。

一、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1.谈话目的。各级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谈话制度,要围绕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气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2.谈话人。各级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包括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

3.谈话的对象。同级党组(党委)管理的下属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党组(党委)书记或主持党组(党委)工作的副书记。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纪检组(纪委)研究确定。

4.谈话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国气象局党组,当地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二是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三是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四是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介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六是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每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

5.组织领导。谈话由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出,由纪检组(纪委)组务会作出安排,一般一届谈话1-2次;谈话前纪检组应同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谈话的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机构承办。

6.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 谈话,也不同于发现干部有违纪问题进行的诫勉谈话,而是从关心了解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入手,与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同志式的交谈。

(2)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要随意表态;

(5)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6)谈话要有记录,并整理谈话的情况定期向同级党组(党委)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党委)和有关方面反映。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提任新的领导职务,组织上对其赋予新的领导职责,同时,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于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气象部门各级新进入领导班子的成员和新提任的各级职能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的重点是司处级领导干部。

2.廉政谈话工作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纪检组(纪委)部门商人事部门后组织实施。

3.对新进入各级气象部门领导班子的成员,由上一级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或委托纪检组(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对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组或机关党委、纪委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可根据干部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4.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一定要坚持审批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气象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提高其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像抓业务现代化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 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5.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进行。人事部门须在干部任用前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考核材料抄送纪检组(纪委)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任前廉政谈话。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将监督的关口前移的教育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努力减少违纪现象,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单位,可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或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重点是处以上领导干部。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经过初核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部门或 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四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五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3.谈话形式。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党员,应以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为主进行;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行政领导、党组(党委)成员或纪检组(纪委)领导进行;必要时由党组(党委)指定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参加。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党政领导负责进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参加。

4.组织领导。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的反映,并进行初核认定存在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由纪检组(纪委)向党组(党委)提出建议,经党组(党委)负责人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纪检组(纪委)应作好诫勉谈话的记录,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诫勉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纪检组办公室或监察审计处承办。

5.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 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的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认定问题的性质、事实。

(2)被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诫勉谈话后无改进的,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3)各级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开展诫勉谈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认真开展诫勉谈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4)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准将检举、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被谈话对象,也不准将检举人、反映人的情况透露给被谈话对象,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诫勉谈话制度 篇二

1、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2、谈话诫勉是对党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党员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党员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党员廉洁自律。

3、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4、对党员实施谈话,按照党员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领导、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或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5、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一周内,向党组织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内,党组织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党员的情况,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党员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所在党组织。

6、党员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经研究给予降免除党内职务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党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自我批评。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8、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局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3.通报、诫勉谈话制度 篇三

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通报、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未达到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2、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3、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引起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

4、对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的。

二、通报、谈话对象

1、临床科室负责人。

2、相关科室负责人。

3、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

三、通报、谈话程序

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经院长同意后进行。

四、通报、谈话的实施

由院长或分管院长、医院办公室及医务科负责人参加。

五、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2、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好谈话时间和地点。

3、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及陈述,并保密。

4、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不得编造隐瞒事实及事后报复打击。

5、谈话人科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六、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存在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谈话后了解谈话内容与事实不符,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4.党员诫勉谈话记录 篇四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五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6.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制度,是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帮助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对谈话对象应当注意或应当纠正的问题给予及时提醒、警告或限期整改的一种教育、监督制度。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需要针对性地进行的告诫、纠正、限期整改,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主体。部门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其他成员与纪委书记共同进行;与一般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或纪委书记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时机

1.有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或者需要尽早提出警示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改正的。

3.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以及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上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工作中存在“庸政”、“懒政”、“怠政”、“恶政”等四类行为之一并经调查核实的;

3.部门或个人出现违纪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4.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核不合格或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末位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6.对干部考察或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较多,存在问题的。

7.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不正之风的。

9.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有明确结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10.群众反映的问题查证属实但不够立案标准的。

20.对上级批准的案件,不认真及时查处的。

20.其他需要予以诫勉提醒情形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对象的提出。诫勉谈话的对象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出,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2~5天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3.谈话结束后向校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将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组织实施部门留存,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4.根据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通报谈话情况。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3.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或检查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活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谈话结束后,写出书面意见或整改措施交纪检监察处。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通知谈话对象,预约谈话时间及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人须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阅览并认可后签字。

3.谈话之前,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4.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原则;注意选择恰当的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向谈话对象客观、全面、真实地指明其存在的问题。

5.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6.谈话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相关信息。

7.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8.对违反谈话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谈话后续工作

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2.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出现不良苗头,要告知其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3.需要对群众说明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安排诫勉谈话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4.对反映的问题有不真实的,允许谈话对象解释、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谈话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允许诫勉谈话对象在适当的时间、场合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7.抗菌药诫勉谈话制度 篇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医院每月进行抗菌药物的专项点评,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5名的医师,在医院进行通报,并由医务科组织诫勉谈话,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医院每月对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及用量排名前3种中的前5名医生进行用药调查。对调查中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务科进行谈话、教育。

三、对存在严重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主管院长进行谈话、教育。

8.党员诫勉谈话记录 篇八

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主管单位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

3、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发生大要案或集体上访的班子和个人;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6、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务的;

7、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班子和个人;

8、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包庇违法违纪行为,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的;

9、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

10、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

三、谈话程序:

1、对乡镇干部和基层站所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县纪委党风室报请县纪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批准后,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被谈话人。乡镇正职由县纪委书记谈话;乡镇副职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县纪委常委谈话;

2、对基层站所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或乡党委政府提出诫勉意见,转达单位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与被诫勉站所负责人进行谈话;

3、对村干部的诫勉谈话,先由乡镇组织、纪检部门提出诫勉意见,报请乡镇主要领导决定,由乡镇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与被勉诫村干部进行谈话。

四、谈话要求:

1、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人要认真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2、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宣布诫勉决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限期整改;

3、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被诫勉人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资格。

五、其它:

1、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

2、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写出情况或改正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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