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科(8篇)
1.侦查科 篇一
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竞职演讲稿
我此次竞争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职位,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通过参加“三个代表”的学教活动,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更加坚立了自已的政治思想立场,无论在思想上、行动上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有一定的刑侦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刑事侦察工作就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要求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熟悉社会方方面面情况。几年的刑侦工作不但使我学有所用,而且在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参与、协助、指导督办多起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功抓获持枪杀人犯罪嫌疑人XXX,荣立三等功一次。
三、热爱刑侦工作。刑侦工作的挑战性、危险性以及长期的出差办案、熬夜加班,都没有让我胆怯退缩和有丝毫怨言,却更加激发了我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苦练擒敌本领的热情,不断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勤于思考、擅于总结工作经验,以适应今后更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需要。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28岁的我,既年青好胜,又不乏沉着稳重。纷繁复杂的刑侦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而且更要有清醒的头脑、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脑筋灵活、体魄健壮、勇敢果断更是我竞争刑侦支队侦察科副科长的优势。
如果这次我能竞争上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的职位,我将珍惜这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不辜负局党委和各位同志的厚望,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在政治思想上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业务学习上,针对我X办案质量批捕率低、准诉率低、退查率高的实际,找出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协助科长研究制定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和对策,结合办案实际,组织学习执法办案业务和办案技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摆正位置,当好副手,协助科长完成各项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工作中勇挑重担,真正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
三、抓好侦查破案工作,力争多破案、快破案、破大案。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侦察破案,只要案件破得快,打击犯罪拳头重,人民群众有安全感,公安机关的威信就高。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日益突出,高智能、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给我们公安刑侦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特别是针对我X近期带地方特点的涉暴案件、恶性杀人案、撬盗保险柜案件尤为突出的现状,找出特点、规律,不断研究和改进加强刑侦工作的新举措,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力争做到及时打击、有效防范。
四、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观念。刑侦支队侦查科作为全X刑侦工作的龙头单位,直接代表着全X刑警的整体形象,在办案执法中,一定要带好头、起表率作用。首先要守法,加强自身教育,坚决杜绝耍特权、刑迅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的现象发生,努力树立一个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能力。要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多下基层、多调查研究,掌握我X刑事犯罪的新动态、新特点,加大指导、督办案件力度。彻底扭转长期以来基层反映的工作作风不扎实、指导能力低的工作局面。
六、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积极配合科领导、支队领导处理好与各部门、各县市、各警种以及检、法机关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作战优势,有效打击跨区域、跳跃式、流窜性犯罪。
诚然,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但是如果这次竞争不上,我也不会气馁,因为这正说明自已还存在很多不足。同时,通过这次竞争上岗,我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这本身也是一种收获,我将会一如既往,找出差距,迎头赶上,以更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迎接新的挑战!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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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科 篇二
关键词:侦查主体,侦查主体一元化,检警一体化,警察一体化模式,纪委
侦查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对刑事案件展开侦查的国家机构, 也就是指行使侦查行为的权力主体;侦查权即在刑事案件中, 侦查主体采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侦查的一种权力。侦查主体与侦查权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对于国家司法体制来说, 侦查主体和侦查权缺一不可。
一、我国侦查主体与侦查权的设置与配置
在当今社会, 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权利主体除了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外, 还有国家安全部门、监狱侦查部门和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这六个侦查机关中属公安机关工作最重, 其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实施侦查行为, 相比之下, 检察机关只是承担着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
在我国现实实践中,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六大侦查机关外, 在某种程度上,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能行使一定的司法侦查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等同于“准侦查主体”。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其性质界定来看, 属于党的内部纪律约束与监督机构, 其职责权限是对党员特别是具有相当级别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监督其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然而, 依法理角度来看, 与司法侦查权的职责权限、性质和概念相比, 政党组织对其党员干部员的内部调查权具有不同的确定性。总而言之, 司法侦查权的实施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其利用法定授权和程序对犯罪证据材料进行搜集、审查和核实, 从而查证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党内调查权仅限于党内, 其既没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也不能完全采用司法侦查所使用的所有法律手段。两者之间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其主要体现在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 以及能否有通过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获得侦查证据材料的权力, 是否能行使秘密侦查权。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能行使以上两种法定调查权。司法侦查权是国家授予的一项特权, 而纪律委员会隶属于党内监督机关, 它不属于国家机构范畴, 所以对于国家专属的司法侦查权来说, 它不享有行使权, 另外法律从未规定其能享受上述两种权力。当前在我国, 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结构尚不健全, 社会法制化进程缓慢, 以党员干部为主体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基于以上种种现实情况, 纪律检查委员会肩负的反腐败任务将越来越重。
总而言之, 在我国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负责侦查刑事犯罪的侦查主体是相分开的, 也就是说对职务犯罪负责侦查的机关是检察机关, 而其他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负责侦查。侦查主体与侦查权设置与配置的“二元化”特征完全可通过以上所讲述的这种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配置体现出来。
二、对我国侦查主体与侦查权重新设置与配置的几点建议
当前在我国, 侦查主体设置的“二元化”模式是有缺陷的, 特别是纪律检查委员, 其中有的享有“准司法权”模式, 这既拉开了与社会法治化的差距, 从微观角度看也存在着党的执政权侵犯了国家司法权的问题。所以, 为确保司法经侦权的高效行使, 我国非常有必要重新设置侦查主体, 并以“警察一体化”模式为参照标准, 同时重新配置侦查权。
1.“侦查主体一元化”的模式选择——“警察一体化”侦查模式
从具体实践来看, 我国在进行划分侦查主体的具体职能时是以犯罪形式为基点进行划分的, 其中, 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 而公安机关承担对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这足以表明我国侦查主体设置的“二元化”特征。近年来, 在国内掀起了针对这种二元化模式的热议。从总体上讲, 与“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相比, 这种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自愧不如。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 纵观世界各国侦查主体设置模式, 很明显“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与之不符。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 其实行的是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警察一体化”侦查模式, 由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而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侦查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 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 而警察机关只有受检察机关的委托才可行使侦查权, 它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
其次, 从具体现实来看, 在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下, 侦查机关重复设置, 侦查资源严重浪费,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侦查权的行使。比如,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公安机关配备了侦查员、侦查设备等资源, 而人民检察院也同样做了此项工作, 这样就造成了资源浪费。而在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下, 侦查活动由单一的侦查机关负责, 侦查资源可实现共享;特别是我国目前司法投入匮乏, 合理利用资源更具有现实意义。
再次,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侦查主体二元化”模式存在着削弱检察机关专项职能的趋势。提起公诉和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能。依据目前资源比较匮乏的现状, 这种侦查模式除了会占用检察机关众多人员、设备资源外, 还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行使专门职能时资源更加匮乏, 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能越来越被弱化。作为侦查主体, 检察机关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又能行使特定侦查权, 从而必然产生自我监督行为。这种监督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并不相适应。
在实行“侦查主体一元化”模式的问题上, 国内学者的看法趋于一致, 而在“检警一体化”和“警察一体化”的选择问题上却大相径庭、各执己见。关于“检警一体化”模式, 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为“检警一体化, 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检察官为了方便其行使诉讼权, 其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参与侦查活动, 而从理论层面上, 警察机构无权对案件做出实质性处理, 它只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关。”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按照“警察一体化”的思路进行改革, 他们觉得“检警一体化与他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不相符, 其会影响检警之间的合作张力, 将导致国家刑事侦查能力越来越弱, 且缺乏可行性和实践性。”本人也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即“警察一体化”的改革思路, 具体原因为:
第一, 长久以来在我国, 警察机关都是最重要的犯罪侦查机构, 不管是其专业人员素质、侦查技术手段, 还是其资源配置、经验积累等, 不管是其侦查能力、侦查权的行使, 还是其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能力都是不容置疑的。在此基础上, 如果把投资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转投入警察机关, 则警察机关将更加高效地行使侦查权, 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 既能节省诉讼资源, 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 从实质上看检察权又可称为公诉权, 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起追诉请求, 也有权支持追诉请求。虽然公诉权与侦查权都属于追诉权, 可是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侦查权赋予警察机关, 起诉和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 以充分发挥二者的诉讼职能, 真正地体现了分工负责的原则。
2.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并与归一——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目前, “侦查主体一元化”的改革思路已基本确立, 那么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来说, 非常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和纪委的侦查权和“准侦查权”合二为一。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贪污贿赂, 发展趋势由点到面越来越泛滥, 并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涉案公职人员的职务也呈现由中低层向高层领导延伸的趋势。依当时情境来看, 如果不严加控制腐败犯罪行为, 那么既会影响改革开放的发展步伐, 也会从整体上影响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无可厚非, 一直以来党员干部都十分敬佩、信服我党的政治权威, 特别是那些违法违纪或犯有罪案的党员干部, 其尤对党的政治权威深具畏惧之心, 基于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威, 在腐败案件调查中纪委能够比较容易地查明原因并最终结案。所以在查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问题的三十多年里, 纪委立下了汗马功劳、功不可没。
在承认纪委查处腐败案件中立下了不朽的历史功勋的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其是有一定的缺陷性的;
第一, 从法律角度分析, “双规”的实际运用确实限制了人身自由, 并有司法强制之嫌, 另外“双规”没有时限规定, 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将其推上了风口浪尖,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纪委的这种没有时限限制的“双规”让人觉得在某些错综复杂的重大案件中, 它实际上是取代了刑事司法上的刑拘、取保候审以及逮捕。
第二, 在侦查职务犯罪行为时, 纪委不断延伸运用权力, 甚至取代了检察机关的部分职能。按理说, 纪委对被举报人审查的权限只限于调查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当发现被举报人确实违反党纪政纪并已构成犯罪时其权限就可告一段落。有关如何调查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方法, 纪委的明智之举应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当发现被调查人“已涉嫌违法且已达到职务犯罪时, 应立刻将本案移交给相应的检察机关”。可是, 实际上, 当发现被调查人已触犯刑律且已达到犯罪时, 纪委并没有停止调查, 而是不断搜集证据深入调查, 直到彻查完毕后, 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这充分体现纪委常常延伸运用权力, 并延伸至刑事侦查权范畴。
3. 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的初步设想
第一, 设立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专司职务犯罪立案与侦查, 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纪委的调查权合二为一。检察机关一如既往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专门负责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而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中纪委只有调查权, 另外其还有对党员的监督权, 这样一来, 检察机关和纪委的职能都得以强化。
第二, 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专司职务犯罪的立案与侦查。不管是检察机关、纪委, 还是行政监察部门一旦收到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 都不得自行立案并展开侦查, 而是第一时间将举报材料移送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当侦查结束时, 如果被举报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构成犯罪时, 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应立即将本案转交给检察机关;如果被举报人的行为只是违反党纪政纪, 那么应立即将本案移送纪委。这样, 既节省了多处调查所浪费的资源, 也有利于统一掌握举报材料、统一立案,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举报材料的泄密, 能更好地保护举报人。
三、结论
综上所述, 这种改革思路既强化了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职能, 也使二者的行为步入法律正轨;与此同时, 既提高了国家对职务犯罪惩处与防御的效能, 又与侦查主体“一元化”改革方向相统一。
参考文献
[1]信春鹰, 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M].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372-379
[2]陈兴良.检警一体化: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J].中国律师, 2009 (11) :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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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兴良.检警一体化: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J].中国律师, 2008 (10) :77-78
3.“预防中干侦查,侦查中干预防” 篇三
如何兼顾好“又要办案,又要搞预防”?戴检坦陈,这种主动性在有些基层单位就会减弱,但更多的则将此作为契机抓手,以搞系統预防为名,凭借“预防调查”进单位进项目,查线索查案子,“当然,办案一定不忘同步搞预防。否则笑着脸进去,板着脸抓人出来,时间一长,检察院的‘嘴脸’就成问题了。”说到预防进农村,这就更不容易了,因为宁夏大部分是山区。检察预防在民政搞专项调查时,一家一户走山路,硬是把名单中的400多户全走访了。戴检告诉记者,对其中资金量大,预防任务特别重的专项,单靠检察院一家是搞不了的,这需要与村、居委协同,全社会一起搞。“光打击是不够的。我们要求,管自侦的要管预防,对关键的岗位、部门要回访,要把钱看住,顺着资金往下走,说到底就是把人看住。”
宁夏是全国最小的省区,下辖5个市、22个县,面积6.3万平方公里,人口600万。在这里,上上下下都散发着“小省区也有大作为”的精气神。“小省区也有自身便利,可以一抓到底不走样。”面对专业媒体的采访,戴检亮出了家底和心里话。他说,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外虽说不定指标,但每月的数字大家还是盯着的。以中卫市院为例,在全区考核是末位,长期办不出案子,士气低落,领导不断指责,老同志都想调走。今年6月初,有了交办线索,因纪委没拿下,中卫市、区两级院迅即成立专案组,集中了七八十个干警,突击五天五夜,一下子从一个线索扯出来20来个有质量的案子,引起社会很大震动。反贪局从上到下士气高涨,都主动要求加班加点,“如果这时以拿加班费来衡量我们的干警,真是太丑了。多年来,付出远远大于回报,和收入完全不成正比。最后,我们很多干警连公休都只能放弃,这是为什么?因为这是一项很大的事业,在这里你能看到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激发和迸发。”说这话时,戴检动了真情,音量大了不少,陪同采访的雷婕处长也频频点头。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一线的干警现在是常年没休息,天天要加班,不愿干也得干。虽说有办案加班补贴,但每天的标准只是50元。“我想,办案搞工作,绝不是为了加班费,”戴检重申,“若为这点钱,每月算满了也就1500元,这能解决什么问题?”在他看来,“士气低落往往不是福利待遇差造成的,如这样认为就太小瞧我们的干警了。现在办案的任务很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杀鸡给猴子看,猴子不看,只有抓猴给猴看才能有警醒作用。有时,办一案抓一案带一片,效果胜过一百场讲课。”在强调打击的同时,整个宁夏地区也十分注重搞预防。“当然,光抓人抓不完,特别是一个受贿案的背后,往往会有一连串搞行贿的人。把精力全投放在这里,其他的业务还搞不搞?对那些给个几千万就能挣几个亿的贪贿案,我们心里也不好受,要透过案件看玄机、探深水,有很多项目单子,完全可以明明白白评估、确确切切计算,现在可好,许多事都是装糊涂。其实,只要制度设计好、监督落实处,再大再多的账都可算清楚:能赚什么钱,不能赚什么钱都清楚了,利害在明处,有谁还愿意拉干部下水?这就要由我们的预防人出击发挥作用了。要从‘侦防一体化’切入,刚才说到的20几个案子,这里发现了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办案时要做同步清理,要做堵漏建制,这里有很多的预防工作可做。”
戴检喜欢直话直说。“有时候我们会把自己看得很大。检察院是监督别人的,你去看看法院,法院每年要判决多少件案,还不包括调解的。每天牵涉十几、几十个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检察院能知道多少?一定要跳出来,跳上一个层面看监督,才能知道检察预防工作怎么深入推进才能有效。不能只是几个数字,要力争每个报告都成为专项,至少要引起系统行业震动。如涉农专项预防培训,有的搞了,有些没搞。譬如,县里农民有补贴一卡通,按理可享受国家阳光政策的温暖,可有的地方不全部下发,克扣在村干部手里,以公为名胡吃乱花。因为没有司法解释,我们虽办了很多案子,最后都被判免刑了。当然,判免刑可不开除公职,如果判缓刑就要双开,社会效果究竟怎样评估,这要好好研究。大量的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怎么界定,还有要定金的,我们搞了几个典型的法办了,效果就不错。从这个角度理解,抓预防教育的价值远远超过搞自侦。自治区连抓了几个厅级的,初查时,区市县成立专案组,每年搞专项,就要在办大要案中逐步增加,今年已经成立了三个,年底还要成立第四个专项组。现在不能仅用责任心来号召,否则是句空话。搞侦查的是斗心眼的,要释放正能量,就要有挑战能力,要比一般人强。”
“目前,反腐这么难,其中最重要的是存在基础问题,”说到反腐的艰巨性、复杂性,戴检有深切的体会,“具体到考核机制,干部不能出事,否则就要涉及‘一票否决’和‘连带责任’。我们自治区院曾经办过自己的几个案子,文明牌子也摘了,但照样惩办。出事了,一个部门在办案,通常会有不少部门和人在扯胳膊拉后腿说好话。反腐动真格,真的好难。我干了28年检察工作,我想会有人说我的好话,但一定有人说我的坏话。宁夏地小,脸上挂不住,都把抓案子说成是戴检定的,连抓个村官,也都找到我。我想,说我贪赃徇私、难打交道的肯定大有人在,我是铁腕带队办案,我会盯着,办案不能出事。有时下去不受欢迎,其实我是一个很温和的人。”雷处长插话:“(戴检)是一个称职的爸爸和儿子。”“我在基层是很严厉的,不希望听到说谁谁很厉害,我要听到、看到的是一个英雄的群体,否则单说这人很厉害,使他处在风口浪尖上了,对这人就要有所防范。”
当下社会诱惑太多。当言及如何面对诱惑时,戴检的回答掷地有声:“遇上诱惑在我看来之所以不成为诱惑,因为金钱美色算什么,说到底只有老爹老妈能诱惑我。我家有铁规,回来不能言案说情。2007年我到区院任职,老父开家庭会,兄弟媳妇都参加了,对我说,‘你职务变动了,但你还是一名教师的儿子,不要把自己变成一个当官的人,任何时候都要吃得下饭,睡得着觉。’我父亲快八十了,从不抽烟不喝酒,声如洪钟,他经常跟几个兄弟说,不许和老大说案子。做老师桃李满天下,现任的政府主席都是他的学生,我从没让老父打招呼。知识分子可以没钱,但要有一身傲气。现在党风坏了,有很多地方是因为家风不行。”
抓业务离不开抓队伍。“领导带队,风气要好,底下就正。为官造福一方,真正好的官,就是走了后,这个单位还能很好的运转,而不是面上的好,也不是某个人怎么强。”在戴检看来,“下面的干部你本事大不大,只有我知道,如果我不知道,社会上的老板生意人都知道了,这就是问题,说明你在给别人办事,所以被人知晓了。侦防工作要搞好,首先要抓队伍,抓李鬼。这点门道,我们要看清。有些案子一直拿不下,我会观察分析,就个案抓示范。分管领导主要不是冲锋陷阵,而是谋篇布局。在专案组,有审讯的专家,还有优秀的法警,特别是法警,不是让你帮办而是让你闭嘴看守,这就是特有的素质。包括技术侦查,后勤保障,我会抓部门领导落实。有了这些支撑,案件突破就是他们的事。就这么控制管理,抓中层,抓骨干。我就是回去了,也能知道他们在干什么怎么干,他们的执行力我清楚。”
2014年6月23日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戴向晖办公室。没有寒暄客套,甚至连茶都没泡,直奔主题的采访,让记者感受了一位检察指挥官的侦防谋略,和深深烙上沙漠绿洲情怀的爱憎与职业操守。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4.侦查科 篇四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多有预谋准备过程。B.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
『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尸体附着物。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另:尸体解剖检验。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6、死者家属、亲友和周围群众有关案情的分析议论,诸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或病死,哪些人有行凶杀人的嫌疑以及其根据。
7、如果被害者受重伤,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设法询问其姓名、住址,遇害经过,凶犯的姓名、住址、面貌特征,使用什么交通工具,以及在搏斗过程中凶犯是否受伤,等等。
8、弄清凶器和其他现场遗留物的用途及来源,即查询这些东西是属于死者本人的还是他人的,是现场上原来就有的,还是凶犯作案时带到现场上的,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凶器或遗留物生产制作的地区、单位和销售使用的范围。
9、若系无名尸体,应组织现场周围和有关地区的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及时查明死者身份。
第二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应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切忌过于进行主观臆断。对现场勘验、尸体或伤痕检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Ⅰ 判明致死的原因
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所以,侦破凶杀案件,首先必须查明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质。Ⅱ 推断作案时间 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包括凶手行凶杀人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杀人后凶犯在现场上逗留的时间等等。Ⅲ 确定杀人地点
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逃脱罪责,常常采用移尸、匿尸或毁尸灭迹等手法,伪造现场,掩人耳目。在实践中,只有正确地确定杀人地点,才能顺利的发现犯罪痕迹物证,进而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和活动情况等作出正确的推断,而且有时还可能直接找到作案的犯罪分子。
Ⅳ 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
简言之,就是要我们在解读犯罪现场时,弄清楚“用什么杀?怎样杀?” Ⅴ 判断凶犯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判断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凶犯是否熟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奸情、私仇及其他特殊关系。据此,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Ⅵ 判断杀人的动机
根据杀人动机,不仅可以判明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而且从杀人的因果关系着手,往往能够迅速排出犯罪嫌疑人。Ⅶ 推断凶犯的人数
作案人数通常是根据杀人的手段和尸体上有几种凶器所造成的伤痕,以及移尸的路线和距离,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的数量和种类,被抢或被盗走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情况来判断。
最后,在综合以上各种情况、因素的基础上复原案件实施过程,从而展开案件的侦破。
侦查杀人案件的一般方法(策略)
一、调查摸底,排查犯罪嫌疑人
二、搜集证据,证实犯罪
三、采取措施,查缉犯罪嫌疑人
『途径策略』
杀人案件的侦破工作通常是在现场勘验和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其侦破的途径策略通常有如下几点:
一、从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二、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形象)入手开展侦查
三、(针对某些因果关系不突出的)从查证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入手开展侦查 如:某些强奸杀人案件和盗窃杀人案件等。
四、从查证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
五、从赃款赃物的控制入手开展侦查
六、从犯罪人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展侦查
七、从犯罪人的反常表现等情况入手开展侦查
『案件的取证过程』(证实犯罪的关键环节: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证实)1.查证(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的可能性
2.收集、审查犯罪人或现场凶器等物品上的血迹及其他物证痕迹 3.辨认(对人、对现场的遗留物品)
4.各种刑事技术鉴定(工具、伤痕、枪弹、毒物、手印、脚印、毛发及其他现场遗留物品的各种相关鉴定等)
注: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往往涉及到秘密侦查工作,涉及内容如下: 1.秘密搜查;
2.秘密提取相关物证;
3.秘密辨认、鉴定所提取的相关物证; 4.跟踪监视;
5.侦查思维概述 篇五
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
一、侦查思维的定义
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 12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7月,第217页。3马林:《思维科学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4月,第5页。4芦鹏:《试论侦查思维中的误区及其矫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2期,第54页。5张园园:《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能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3期,第65页。脑中的反映。6这也是大多数学者专家们认可的解释。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通过采取调查访问、询问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措施获得的言词证据、通过对犯罪现场的手印、足迹或作案工具等痕迹物证的分析研究和对现场遗留物的查证等一系列的分析判断,对侦查对象或者案件中的现象的本质规律进行间接的概括的认识。7还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的有机统一体。侦查思维是认识和披露刑事犯罪过程的主观活动,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中对各种犯罪现象及犯罪信息在大脑中的反映。侦查主体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一系列侦查措施获得案件的感性材料。8然后对这些感性材料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研究,最终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然后经过科学思维制定科学可行的侦查策略,达到侦查活动的最终目的。9
通过对思维科学以及侦查学的分析和理解,侦查思维应该是对侦查客体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其直接反映了犯罪事实,因此,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主体认识和揭露犯罪过程的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脑中的反映。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思维就是侦查主体应用特定的思维工具具体分析侦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事、物、时、空等相关的信息,并透过案件表象认识案件本质与规律的一种认识过程。
二、侦查思维的基本条件
侦查思维包含三个基本条件,即侦查思维主体、侦查思维对象、侦查思维工具。
(一)侦查思维主体
社会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人是认识事物的主体,人脑以及人的感官(耳朵、鼻子、眼睛、嘴巴、皮肤)都会参与到认识事物的过程中。
思维的主体不同于认识的主体。思维是对各种各样的线索、信息的认识、筛选和加工,这种加工过程是通过人脑进行的,因此,思维的主体是人的大脑以及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意识。文中所谈的意识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在实践活动中人类把他们所感知到的各种信息都存储在人脑中,进行思维时人脑通过对储存的各类信息进行辨认、筛选、加工,然后进行分析与综合、推理与判断并最终达到思维的目的。
人脑和存在于人脑中的意识构成思维的主体,侦查活动中离不开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搜集、筛选以及加工,离不开对犯罪现场的分析和重建,离不开对犯 67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297页。刘汉青:《论侦查思维》,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6第,1期,第97。8这里的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及搜查扣押等措施。9杨静:《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思维研究》,《法制博览出版》2012年第3期,第97页。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然后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假设、验证假设、修正假设并最终做出侦查决策。因此,侦查人员的大脑以及存在于其中的侦查意识构成了侦查思维的主体。
(二)侦查思维对象
思维是指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它包括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和概括反映,人进行思维就离不开思维的对象,换句话说,没有思维对象就没有思维,思维对象是人面对的需要处理和解决的各类客观事物。客观事物中蕴含了许许多多的信息,人们往往是通过思维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最终找到解决难题的办法,以求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侦查思维同样离不开侦查思维对象,犯罪现场就是犯罪的客体,也就是侦查思维的对象,侦查人员正是借助对犯罪现场以及各种犯罪现象的分析判断来认识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活动事实,为制定侦查方案和确立侦查策略,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离开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分析判断,许多犯罪案件将很难侦破。因此,侦查思维对象是侦查思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直接思维对象和间接思维对象是侦查实践活动中对侦查思维对象的两种分类。直接思维对象就是指正在发生的而且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到的事物。例如对即时犯的抓获,犯罪人正在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即被侦查人员发现,人赃俱获,证据确凿。侦查人员亲眼目击了犯罪人及其犯罪活动,获得了最直接的思维对象和思维信息,从而做出决策,实施侦查行动,抓获犯罪人。间接思维对象就是指通过事后反映的信息来分析、描述、推断已经发生的事件。侦查人员侦破的犯罪案件大部分来自于对间接思维对象的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因为侦查活动具有回溯性,往往是从结果来推导原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描画。侦查中的间接思维, 表现在侦查人员大部分不能直接看到罪犯的犯罪活动, 只能从犯罪的行为后果去追溯造成犯罪后果的犯罪人和犯罪过程的真相。10借助于已知的案情和已有的知识经验, 来认识没有感知或根本不能感知的犯罪事物, 推沦或推导出犯罪人的犯罪活动。例如对已发生的犯罪现场进行分析,推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作案目的、动机、隐藏地点等等。因为绝大多数犯罪案件发生在前,侦查破案在后,所以多数侦查思维对象是间接的。然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对直接思维对象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侦查思维工具
侦查思维工具也就是侦查思维手段或方法,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思维过程中所遵循与运用的方法。11侦查思维的基本功能就是借助侦查思维工具对侦查思维对象进行抽象与概括并反映案件事实及其本质。在侦查思维理论研究中涵盖了多种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也即是侦查思维方式。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一般运用 1011刘汉青:《论侦查思维》,《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37页。倪瑞平、李虎桓:《经济犯罪侦查思维过程论》,《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6页。比较多的一些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有:侦查经验思维方式、侦查逻辑思维方式、侦查形象思维方式、侦查集中思维方式、侦查逆向思维方式等,目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侦查信息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因此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也是势在必行的,侦查思维模式也越来越具有创新性,像侦查直觉思维方式、侦查灵感思维方式、侦查空间思维方式、侦查发散思维方式及侦查开放思维方式等都顺应了侦查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具有时代性。在整个侦查思维过程中,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在侦查思维过程中搭建了一座桥梁。概括来说,侦查思维工具在侦查思维主体与侦查思维对象之间起着中介作用。这种媒介性体现在两方面:12一方面是在侦查思维对象的主体化过程中,侦查人员几乎不能直接感受和认知到侦查客体。但是,对于侦查实践中遇到的不可直接感知的案件现象,侦查人员可以充分发挥思维层面的作用,通过灵活选择和运用具体的一种或几种侦查思维方式把这些不易察觉、不可视听的物质现象变换为侦查人员的内部意识和认知。同时,侦查人员再结合其头脑中已有的侦查经验和理论来达到侦查思维过程中客体的主体化。而在侦查思维主体客体化过程中,侦查主体要想使侦查思维客体成为其有现实作用的13物质对象,还需要不断地对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进行成功地运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侦查思维程序(也即侦查思维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不断地运用各种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的过程,并科学、灵活、综合地运用多种具体侦查思维工具这一中间环节使复杂案件简单化,更有效的侦破复杂案件。因此,侦查思维工具就是侦查思维的媒介、桥梁,如果没有侦查思维工具,侦查人员将无法进行概括,也无法进行思维。
三、侦查思维的特征
侦查思维是思维科学里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侦查思维既具有一般思维的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4侦查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所独具的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侦查思维的五个特征,即侦查思维的特定性、侦查思维的逆向性、侦查思维的多维性、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侦查思维的模糊性。
(一)侦查思维的特定性15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思维对象的特定性、侦查思维过程的特定性以及侦查思维目的的特定性,共同构成了侦查思维的特定性。侦查人员的整个思维过程都是向着特定的方向展开的。16下面将具体来分析。
首先,侦查思维的对象是特定的。一方面,刑事犯罪案件是侦查思维的对象,在每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罪犯是特定的,证人是特定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另 1213倪瑞平、李虎桓:《经济犯罪侦查思维过程论》,《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6页。有现实作用的也即是有现实意义的。14瞿丰:《侦查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261页。15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294、295页。16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294页。一方面,具体案件中的物是特定的,犯罪作用物是特定的,选择的作案的环境是特定的,使用的犯罪工具是特定的;再一方面,具体案件的作案活动是特定的,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是特定的,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是特定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特定的,犯罪的过程和结果是特定的。
其次,侦查思维的过程是特定的。具体案件的侦查思维过程是由特定的侦查主体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比如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等条件。这种认识活动一方面受侦查主体条件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客观条件影响。因此,对于同一个侦查人员来说,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侦查思维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侦查思维过程是特定的。
再次,侦查思维的目的是特定的。侦查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侦破特定案件和抓获特定犯罪嫌疑人,因而侦查的目的与侦查思维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侦查思维的目的也就要朝着特定的方向和特定的人进行,并且最终确定特定的作案人。
侦查思维与日常生活和科研中的一般思维不同,它要求事物的特定性,它不能以不特定的对象、不特定的过程以及不特定的目的进行思维。因此,特定性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侦查思维的逆向性
日常生活中,人们比较熟悉的以及运用最多的是顺向思维,顺向思维是指由原因产生结果,这一结果又成为新的原因并产生新的结果。这符合事物发展的顺序以及人们的思维习惯。然而,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思维的逆向性。侦查思维的逆向性也叫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就是从案件的结果去推导案件发生的原因,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查明案情作为侦查任务的基础,就需要从已知的案件结果,收集证据材料,并运用逆向思维推断案件发生的真实事实,达到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侦查破案的目的。侦查案件具有不可重复性,但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各种条件达到案情再现。侦查思维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侦查思维的多维性
侦查思维的多维性也可以称作为侦查思维的开放性,它借鉴多种思维方式、多种思维评价标准以及多种科学规律,并且将多种思维方法的优点组合在一起,达到整体最大化效益,是一种综合性的网式的思维模型。因此,侦查思维的多维性表明其不是简单的孤立的一种简单思维。柴宇球先生曾在其著作《论谋略》一书中谈到:“只有立体的、多方式的、全面的复合性思维,才有可能全面把握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才能够准确地、科学地预测发展方向,并且据此制定正确的策略及谋略。”17因此,多维侦查思维空间不是封闭的,而是开阔的 17柴宇球:《谋略论》,蓝天出版社,1991年6月,第466页。多元的。
侦查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动态对抗性。其包含了多种因果关系网,比如:人与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与事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物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物与事之间和事与事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些关系错综复杂,需要侦查人员开拓思维空间和角度考虑到每一种的可能性,进行立体思维。因为不同的可能性需要采取不同的侦查途径,因此,侦查人员在立体思维的同时还要分清主次,把握好各种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把它们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综合性思维。
(四)侦查思维的对抗性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又称为侦查思维的博弈性。顾名思义,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是指两方的对抗,在侦查活动中即指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侦查主体不仅要保证自己思维方向正确,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方向。侦查活动本身的对抗性决定了侦查思维具有对抗性,侦查与犯罪本来就是一个矛盾中的两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以及法律的制裁必然会千方百计的掩盖罪行来保护自己,而侦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揭露犯罪,维护国家的法律以及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两方的矛盾必然是异常激烈的。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来说,侦查主体应该掌握犯罪活动的规律与特点,来更好的制定侦查策略,应对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也是在不断的研究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措施,以便他们采取反侦查措施。因此,侦查主体应该了解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心理和手段,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18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来说,侦查主体想要尽快的查实证据、抓获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就想千方百计的掩盖罪行,比如:伪造现场,在作案时考虑如何不留下痕迹,作案后破坏现场;谎供,在侦查讯问时,拒不供述或者不供、少供、谎供等等。
综上所述,在侦查对抗中,侦查主体要了解犯罪分子的对抗心理特点和规律,掌握主动权,准确的预测犯罪分子的智力水平和反侦查的心理活动,为判断犯罪分子的心理轨迹提供依据并最终战胜犯罪分子提供依据。因此,侦查人员在具体侦查活动中运用侦查对抗性思维方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侦查思维的模糊性
侦查思维的模糊性又称为侦查思维的非精确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事物是无限的,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确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思维对于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关系,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模糊的、相对的以及有条件的。需要说明的是思维的模糊性认识不等于错误的认识,思维的模糊性表现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定程度上的正确认识,包括部分正确和部分错误。思维的模糊性是相对于思维的精确性而言的,模糊性和精确性是相互联 18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299页。系相互依存的,精确性是模糊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模糊程度较低的模糊认识。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侦查思维的模糊性比其他领域的更加明显。
在侦查工作中主要有两种模糊思维方式,一种是被动的模糊思维,一种是主动的模糊思维。在何家弘先生所著的《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一书中对被动的模糊思维是这样解释的:被动模糊思维是指受到人们认识上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思维活动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19例如,一个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初期、侦查中期以及侦查终结这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侦查人员获取的案件材料有限,所以对于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认识都处于模糊的状态;在第二阶段,侦查人员获取的案件材料逐步增加,因此他们认识程度上的模糊性就逐步降低,直至查明案情破获案件达到侦查终结。在何家弘先生所著的《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一书中对主动的模糊思维是这样定义的:主动的模糊思维是指认识主体主动地对事物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进行模糊化处理,然后通过压缩及整理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限,最后得出确定性比较强的认识。20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有时会有意识的对一些尚且把握不准的侦查对象的某些特点进行相对模糊的概括以确保认识结论的可靠性。辟如,在侦查活动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推测作案时间以及确定侦查范围等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侦查客体进行模糊化处理。在具体的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还会采用各种侦查高新技术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对犯罪现场的足迹和指纹等等进行模糊识别。这对于避免一些认识错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模糊思维也是侦查思维中的重要思维方法。
6.侦查案例分析 篇六
现场勘查情况(1)××年2月16日下午,某单位职工张某向公安局报称:他的13岁女儿张惠于昨日下午放学未归,四处寻找未信。公安局接报后当即查找未果。
2月22日晨7 : 40,某单位职工刘××上班时,在该单位办公楼东北270米处土沟内发现一女尸,随即报告。
经辨认,死者系失踪的张惠。现场勘查所见:现场土沟位于马路东侧13米处,南北朝向,沟长65米左右,沟宽近4米,沟深3米,沟呈上宽下窄的坡状。
沟底土质潮湿,无杂草杂物。尸体伏卧于土沟西沿土坡上,头南脚北,面朝东,右臂、手伸向沟底,左臂、手向右上方弯曲,右下肢伸向沟底,左下肢平伸。衣服上沾有类似煤屑、稻草、棉线头、木渣屑等物,衣服干燥。距尸体右脚1.5米沟底西坡南边,有一白色破旧塑料布,不洁净,在一边角处有不完整的灰煤色右手拇指印一枚。
沿沟底西北坡有一趟旧旅游鞋印,鞋印花纹不清,鞋长27公分,宽不规则;步幅长短不一,与成趟鞋印有长2米的并行拖尸痕迹,在尸体躯干东侧,有一趟向西南方向逃跑的足迹,约长3米,上土坡西岸消失。鞋印上有类似虫爬的痕迹,左步长78公分,右步长79公分,左脚中外展,右脚小外展,有擦痕和挑痕。
死者身高1•6米,头发黄褐色,短发型,头发中有类似稻草叶、木屑等物,头皮有血痂。面部青紫,瞳孔散大,眼结膜高度充血,鼻腔外有血流痕迹,口腔内堵塞一男式灰布裤腿,另一裤腿绕在尸体躯干上。裤长115公分,裤腰98公分,裤子臀部、左腿膝盖内侧有两处补丁,手工技术较好,裤兜内有烟丝末,煤灰微粒等物。反转尸体检验,死者颈部喉头处及两侧有三处表皮剥脱,阴道张开2X1.7公分,处女膜严重破裂,内分泌物化验有精虫。全身尸僵消失,背部、臀部、大腿后部有大面积暗红色尸斑,指压不褪色,变动尸体尸斑不变。尸体解剖,胃内有米饭粒,土豆丝等物150克,大部分已呈乳靡状,腹部已出现轻度腐败绿斑。
现场访问,死者张惠不善于与陌生人接触,2月15日中午1点左右吃完饭,1 : 40出门上学去,放学未归。校方反映:张惠下午未来校上课。
工人李×、IX×反映:2月20日下午,在距尸体现场7公尺处挖土,未发现尸体。寻找走失者的人反映:2月19日也曾在现场及附近寻找过,未发现尸体。2月21日晚8时下小阵雨,死者衣服及包裹物干燥无雨迹。
讨论问题(回答问题并阐述依据)
1、案件性质?死亡时间?至死原因?
2、尸体现场属何种现场?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的情况?试画现场图。
3、罪犯人数?身高、体态、年龄、职业等特征。
4、作案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5、本案交给你承办,如何开展侦破工作?
案例分祈参考答案(2)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提供的材料,分析判断如下:
一、案件性质、死亡时间、至死原因(一)案件性质:属于强奸幼女杀人案。
根据尸体检验发现:尸体有被奸痕迹,阴道分泌物化验有精虫,这是活体被奸污现象;尸体处女膜严重撕裂、开放,这是奸尸现象。另外,被害人颈项喉结处及两侧有三处表皮剥脱,这是被扼颈项使其不能正常呼吸,不能抵抗的痕迹,也是造成窒息的原因之一。
(二)死亡时间:分析推断是2月15日下午4 :30一5 :30之间.根据:1.死者于2月15日中午1点吃完饭,尸体解剖胃内的饭菜已大部分呈乳靡状,这种现象是进食后3—4小时出现的特征,故推断是下午4:30一5:30就被杀死了;2.发现尸体是2月22日早晨,尸僵已完全消失,腹部已轻度腐败,尸斑呈大面积暗红色等尸体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一般在人死亡后常温下需6—7天左右。
(三)死亡原因: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尸检发现:1.死者面部青紫,瞳孔散大,眼结膜高度充血,鼻腔外有血流痕迹,口腔内堵塞裤腿;2.颈项喉结下方及其两侧有三处表皮剥脱,这是用手扼等暴力所至。这两点就足以证明是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尸体现场属于何种现场,现场勘查与现场访问的情况
(一)发现尸体的现场属于移尸现场,不是杀人现场,即不是原始现场,很可能是在一处将人奸污,因反抗而施以暴力,将人扼颈或用裤子堵嘴等把人杀死后,待于2月21日晚夜深人静时移尸至此的。
根据:1.死者衣服上沾有类似煤屑、稻草叶、棉线头、木屑等物;而尸体所在现场无杂草杂物;2.头发中除沾有上述的物质外,还有血痂痕迹;颈部已有三处创伤;尸体现场上无搏斗挣扎的痕迹;3.尸僵消失,尸斑呈大面积暗红色,指压不变色,变动尸体尸斑不变,这说明被害人已经死亡6~7天才出现的现象;4.尸体现场有拖尸擦痕和来去逃走的足迹,这是移尸人所遗留的,5.2月21日晚8点下小雨,死者表服干操,遮荫明是在雨停后才移尸至此的。6.足迹上有类似虫爬过的痕迹,这说明是雨停后的后半夜。
(二)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请同学们在给的材料中找出,最好整理成笔记(三)试画现场图(草图即可)
三、罪犯人数、身高、体态、年龄、职业等
(一)罪犯人数:系一人作案,因为从现场的痕迹物证看,只发现了单个足迹是27公分的旧旅游鞋印,无发现不同的足迹。
(二)罪犯身高:是在1.70~1.73米之间
根据:根据利用单个足迹和步法推断身高的理论知识,可以推断出人身的高度: 1.根据鞋印推断:赤脚足迹长是身高1/7。依照这个比例,其推断身高的公式为: 身高=(鞋印长一内外边长)×系数。将已知的数据套入公式:身高=[27公分一2.5公分(自估)] 171.5公分
2.利用步法推断身高:
现场勘查给的材料:左步长78公分,右步长79公分。
推断身高公式:
身高=(左步长+右步长)+(1/3单个足迹长或者1/
2、2/3)
就分别计算高个(175公分以上)中个、矮个人的身高。套入公式:(78公分+79公分)+27/2(中等个)=170.5公分 3.依据人的腿相当人高的2/3的比例推断:
p用来堵嘴的裤子长115公分,套入公式:115公分÷2×3=172.5公分;(三)罪犯年龄、体态、职业:
罪犯可能是在45~50岁之间,是腰粗,体胖的人。根据:①裤腰98公分,说明其腰粗体胖;②在步法中出现擦痕、挑痕、中外展、小外展等特征,一般是胖体、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才能出现的特征。
其罪犯职业是与煤有接触的装卸工、锅炉工等等。
四、罪犯具备的条件 1.有流氓劣迹,或者有犯罪前科的胆大妄为的人。事实告诉人们:对一个幼女强奸后,将其杀死,后又奸尸,充分说明罪犯是一个流氓成性的罪人。 ’
2.有单独劳作或者活动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不会被人发现,并能隐藏尸体等。
根据:被害人的衣服、头发上沾有煤屑等物;作案行为实施、隐藏尸体等均需在一定空间;特别是把人杀死后,隐尸4~5天(依尸斑等尸体现象推断)才移尸,说明空间隐藏尸体不易被人发现,很可能是单独一人的工作间或卧室。
3.有妻子,与被害人较熟。裤子上的补丁做工好,说明是女人缝补的;张惠不会与陌生人接近等,说明是与罪犯较熟,可以借口将其骗走,而后作案。
五、如何开展侦查
1.首先要找到第一现场,即强奸、杀人的地点。因为第一现场痕迹物证较多,对案件侦破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根据罪犯的人身特征及其实施犯罪的条件,在案件涉及的地区及范围内,依靠公安派出所、保卫科、治保会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嫌疑线索和嫌疑人。
3.在有关重点地区召开座谈会,公布部分案情,讲清政策和法律,号召检举揭发。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要个别走访,点面结合,发现线索和嫌疑人。
4.对重点人和重要的事或现象,要重点调查,对重点嫌疑人可以采取传唤方式谈话等。5.若有可能,可以对重大嫌疑对象进行密取指纹,旅游鞋印、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如若能认定罪犯,即可破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拘、捕)。接着突审;开始内查外调,搞清楚全案事实,破获此案。
6.如若在面上调查访问时,发现嫌疑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藏有赃款、赃物的或有逃跑,或有继续对社会有危险性等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破案,每个侦查员都有自己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如果由你承办,应该怎么办呢?)
破案简明强况(3)此案较快破案,罪犯李××,51岁,某单位雇的外省锅炉工,高1.68米,与被害人比较熟,以赠送一本作文书为诱饵将其骗走的。他有妻子、儿子。是2月22日深夜1点移尸的。第一现场是锅炉房内间。
案例分析二
1990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案:茶山镇西湖管理区南余朗装卸码头的东江河面上,发现一具无名无头女尸。接报后,市局刑事侦查队长立即带领侦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现场情况:发现尸体的现场位于南余朗码头东江河面上(靠南岸)。据查,当群众发现浮尸后首先报告了石龙水上派出所,派出所在将情况上报市局的同时,派人先到了现场,并将尸体绑在岸边盖上草席保护现场。经勘查,现场周围(河岸附近)未发现任何可疑痕迹。东江河平日有行船通过,靠东江南边有五条大堤公路。
尸体检验情况:3月21日上午10时12分进行尸体检验:无头女尸呈俯卧位漂浮在河边水面上,无明显腐败现象。死者女性,年龄约20岁,身高155厘米左右,中等身材,发育正常,营养状况一般,肤色白净,尸斑不明显,尸僵存在。尸体上身着一件白色圆领短袖文化衫(胸前有大幅图案),内戴浅黄色尼龙文胸一个,文胸右后部位有轻度撕裂。下穿黑色踩跟健美裤和黑色尼龙三角裤各一条,均滑至大腿中段。脚穿一对黑色中筒丝袜。左脚穿一只36码黑色新柔姿鞋。尸体四肢无抵抗伤,颈部未见皮肤、皮下卡扼痕迹,无出血现象。舌骨完整,无骨折等。颈部在喉结、第六与第七颈椎间被砍、切开,但未发生生活反应----组织出血。颈部创口的创角锐、创缘整、创边平、创内无组织间桥。在喉头、气管断端有许多白色细小均匀泡沫溢出。死者腹部未见妊娠纹,处女膜陈旧性破裂,阴道分泌物中有精液。解剖胸、腹部发现,双肺膨隆,有捻面感(水性肺气肿)。切开气管、支气管及肺部,亦见上述泡沫及灰黑色细小异物。胃内可见粉条、茶叶及少许肉食类食物。经推测,死者是在尸体检验前24小时内最后一餐饭后3至4小时被害。据初步调查,发现地茶山镇及附近的石排、石龙镇等地外资企业及乡镇企业较多,经济发达,人口亦比较复杂,外来民工多。
3月24日下午,在石龙镇所属的黄家山对山的河面上发现一颗人头,经法医鉴定与无头女尸相符,该头颅后脑有较大面积的钝器伤,劲部有较整齐的被利器所切割的痕迹。经对东江上游河岸搜索发现,在离发现浮尸地260米的河岸竹林里,发现一处两人坐卧的压痕及一些模糊足迹,其中一些足迹是走向河边的,河边一块石头上发现少量血迹,经化验,血型与死者相同。
据调查访问获悉,3月20日晚10时左右,有人发现一个中年男子从竹林里出来,驾驶一辆小三轮货车往南而去。次日凌晨约5点多钟,又有人发现在大堤公路南侧一小路旁,停放着一辆小三轮货车。
请分析(需要指出理由的):
1、案件性质(盗窃或强奸或奸情杀人?)
2、发案时间(具体的年月日及几点钟)
3、作案过程(如何进入现场?携带什么工具?如何进行杀人?如何逃离现场的?)
7.论诱惑侦查 篇七
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 但其作为专业术语, 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严格考究, 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 而溯源于美国。由于是舶来品, 我国学界对其概念界定也纷争不断, 但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获取侦查线索及情报, 以实施某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 暗示或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待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 拘捕被诱惑者的侦查方法。
诱惑侦查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当时国家管理职能的强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和高智商化, 特别是新型犯罪类型的出现使传统的侦查方法在案件突破和捕获犯罪嫌疑人方面显得步履维艰, 而对于一些隐蔽性极强的犯罪, 侦查机关往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中, 对于潜在的追究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引诱, 诱导其犯罪或者为其提供犯罪的现实机会, 然后才能将其逮捕、起诉。在此大背景下, 诱惑侦查被逐渐广泛的运用起来。
2诱惑侦查的分类及其标准
依据通说, 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意诱发型”, 即由于侦查机关的诱导, 行为人才产生犯罪的意图, 并进而实施犯罪。二是“机会提供型”, 即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意图, 侦查机关的诱导只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现实机会。第一种情况下, 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它的基本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 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 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 某人开始并没有贩毒意向, 但在警方人员的诱惑下产生了牟取暴力的念头, 于是以身试法找来毒品与警方人员交易因而以贩卖毒品罪被警方逮捕。在这种诱惑侦查中, 并不存在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 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 实质上与教唆或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无异, 所以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都倍受置疑。第二种类型则正好相反, 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 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所以称之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它区别于前者的明显特征是有明确的诱惑目标, 该目标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 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犯罪行为的暴露, 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固有的犯罪倾向, 而不存在诱人犯罪的可能。例如, 警方得知有一伙长期从事贩毒活动的团伙最近欲进行交易, 便让警方人员化装成买家用高额价格与从交易, 在交易时将此团伙人员一网打尽。在这种情况下, 警方并没有诱发本来没有犯罪的人员去从事犯罪活动, 而只是给那些犯罪人员提供了机会, 因此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诱惑者积极主动的行为相比, 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 也就避免了引诱无犯意者犯罪的弊端。对于前者, 各国均持否定立场, 对于后者则大多持肯定立场, 这实际上也就是对诱惑侦查提出了一个基本一致的底线要求, 即:国家不能为了侦查、追诉的需要而教唆一个本来无意实施犯罪的人去犯罪?
从概念上把握诱惑侦查的类型似乎不难, 但要具体区分两者之间的界线, 又以什么为标准呢?国外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有着长期的争论。主流的观点有两种, 即“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 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倾向为依据, 而“客观标准说”以诱导行为本身性质为判断标准, 孰是孰非, 几十年来在理论界可以说是争得不可开交。按前一种标准, 如果认为警方侦查属于犯意诱发, 需要由被告方先提出受到“陷阱”引诱的证据, 然后由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本来有犯意, 而且须排除合理怀疑;而后一种标准则意味着证明责任完全由被告方承担。这是关系到诱惑侦查是否违法和被告人提出的陷阱抗辩能否成立的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 以上两种标准各有其合理的因素, 主观标准说把握住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予以考察, 客观标准说则注重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行为,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考察。但两者并不全面, 应该把主客观的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这样才能全面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及客观结果, 使其更符合刑法学上的普遍分类。
3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对诱惑侦查行为, 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否就失去了评判它合法与否的必要了呢?因为按照通常的逻辑, 法律上没有肯定的就是违法的, 其实这种结论从法理上分析未必正确。如果说合法即指合乎法律的明确规定, 人们只能在这一界限内活动, 那就同时意味着立法者对一切合法行为在法律上已经穷尽列举。然而要使立法涵盖一切合法行为, 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当穷尽法律规则仍找不到答案的时候, 此时我们就不得不求助于法律原则。从法理学的观点来看, 一切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原则的规定都可以推定为合法。由是观之, 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是我们对某一行为的性质做出理性评判的最高依据, 而有局限性的法条只是一个参考。而这个法律原则, 笔者认为是:揭露犯罪、同犯罪作斗争, 是侦查机关天生的职责, 但不能为此目的而诱人犯罪。此外, 诱惑侦查从性质上说仍是一种任意侦查 (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自愿配合) , 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法律上事先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所以有学者提出任意侦查不适用“法定原则”, 对任意侦查必要性的掌握, 需要根据正当程序的精神因案而异地进行具体判断。打击犯罪的需要, 特别是现在社会犯罪率日益高涨, 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 侦查机关有必要也有权力使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方法, 当然这种侦查方法应首先是不违反法律的, 其实其目的是正义的。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并没有违背犯罪者的根本动机, 而是为其施实此种犯罪目的提供了机会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此种侦查方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容置疑。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行为无异于给清白者准备好了火炕, 然后警方一步一步引诱其纵身跳入。这无疑严重侵犯了被引诱者的合法权益。合法的诱惑侦查不仅对打击犯罪来说功不可没, 而且是符合法律的原则, 但诱惑侦查的微妙之处也在与一旦超越了应有的限度, 则走向了法律的反面。从根本上说,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已经背离了现代诉讼 (包括侦查活动) 的公正价值, 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和国家机关的政治威信。它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 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
4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的实施, 对于侦破案件的确直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打击犯罪的效率也较高, 其这一点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 此种方法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 则可能成为侵权公民权利的黑手。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 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笔者认为, 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 则规定其是适用的条件, 并在立法上予以肯定, 使它真正有法律的依据。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 鉴于其违法性, 应当被坚决地予以排斥。我们可以对现行欧美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制规范进行借鉴, 并参照我国当前的形势及特殊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诱惑侦查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乃是出于侦破特殊案件的需要而产生, 因为隐蔽性极强的案件很难侦破, 特别是无被害人的犯罪, 不可能依靠传统的被害人控告、揭发找到突破口, 于是诱惑侦查在侦查此类案件时方成为必要之手段。如果任意扩大适用的案件范围, 则不免有滥用侦查权之虞, 所以对诱惑侦查范围严格限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笔者认为, 首先, 诱惑侦查应适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而极难侦破的案件;其次, 只能针对“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 因为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危险性太大, 不能确保人身“诱饵”的绝对安全, 不宜采用;再次, 必须是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 (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等等) 才可进行诱惑侦查, 而不宜对政治职务犯罪采用诱惑侦查。
4.2诱惑侦查适用对象
诱惑侦查的对象, 本身就是区分不同类型诱惑侦查的标准之一, 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中, 对象的确定意味着该诱惑侦查是否方向明确, 有的放矢。从理论上看, 凡是强调镇压犯罪之必要的观点, 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比较宽泛的主张;而凡是强调人权保护、程序正当的观点, 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严格限制的主张。例如, 美国《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中规定, 被确定为诱惑侦查对象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根据情报提供者及其他手段获得的情报, 足以怀疑对象有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可能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迹象时; (2) 有关违法行为的机会的构成, 包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诱惑乃至被直接鼓动的对象, 具有实施计划性违法行为的倾向。日本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 在司法运作中也将运用诱惑侦查的对象限制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倾向的人”, 以保障宪法所保护的包括个人隐私权 (privacy) 和自律权在内的国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在我国, 对于侦查权的控制不尽如人意, 所以也应当对诱惑侦查的对象进行严格限制。笔者认为, 借鉴国外立法例, 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4.3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
由于具体案件的条件灵活多变, 对于适用诱惑侦查的范围、对象、行为方式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 因此设立统一的诱惑侦查适用的程序控制是必要的。首先, 法律必须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设置一个审批程序, 通常由侦查人员就具体案件的条件提出申请, 说明必须运用诱惑侦查的理由, 然后获得中立的第三方 (如预审法官) 的许可, 并记录存档;其次, 实施诱惑侦查时可以由检察机关对整个活动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诱惑侦查可能诱发无辜者犯罪的话, 可以建议侦查机关终止诱惑侦查, 侦查机关如有异议, 可由法官进行裁决。当然, 鉴于侦查活动的迅捷性, 对其采取的控制程序应尽可能简化, 即从严从简把关。
摘要:诱惑侦查不同于常规的侦查方法, 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 即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没有侦查机关的参与就不会被发现, 甚至根本不会发生。所以, 在实践中运用诱惑侦查行为必须慎思慎行, 既要明确其概念和分类标准, 又要对其合法、合理性有所把握。针对合法、合理性的诱惑侦查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 使其在法制轨道上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破活动。
关键词:侦查,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马跃.美、日诱惑侦查法理之概观[J].人民司法, 200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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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家弘、龙宗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A].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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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8.浅谈视频侦查在并案侦查中的应用 篇八
关键词:并案侦查;视频侦查;公安机关;革新;并案侦查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9-01
一、并案侦查的理论基础
(一)并案侦查的概念。[1]并案侦查,是刑事部门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所作的一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侦察措施。一系列案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行为人连续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犯罪活动,构成一批各自独立,而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犯对象,作案痕迹,作案无证等方面表现出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行為人所为的案件。
(二)并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1.侦破案件中发现并案线索困难。由于并案侦查针对的犯罪分子是已经实行了一系列犯罪案件的个人或犯罪团伙。因此,其反侦察意识较强,犯罪后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物证较少,给公安机关在查找并案线索上制造了很大的困难。
2.确定并案的并案方法局限性较大。目前,公安机关的确定并案的侦查方法有,技术鉴定法,系统分析法,特征比较法三种。由于并案侦查针对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团伙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反侦察意识较强。因此其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相对较少,且发现难度较大。
3.公安机关在确定并案侦查方法上的创新能力不足。我国公安机关在确定并案案件上的方法已经维持了数十年之久。在经济寻思发展,社会大幅进步的今天,犯罪的方法和种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传统经验已经难以满足目前案件的侦破和分析,这也突显了我国公安机关在并案侦查的创新方法上的不足。
二、视频侦察的发展
(一)视频侦查的发展状况。狭义的说,视频侦查是指如何利用视频为侦查破案的服务,其作用和目的是利用视频刻画原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以缩小侦查摸排的范围,锁定犯罪嫌疑人。开展视频侦查工作需要一个反复推敲,徐徐渐进逐渐深入的过程现在全国各地都开始建设视频侦查队伍,其职责是视频侦查和便衣打击,全面负责全市街头抢劫,抢夺,诈骗,扒窃等违法犯罪的打击防范。而最理想化的视频侦查是随着视频侦查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大部分案件都在监视之下,即使没有直观反映,也可以通过监控信息,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而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实现视频侦查技术的更新与进步,即智能化视频侦查。
(二)智能化视频侦查。目前,视频侦查技术的广泛运用,为警方侦破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快捷且高效的专门手段。不过,面对数量众多、内容庞杂的视频资料,全部依赖肉眼与人力进行识别、侦查,显然无法满足视频侦查技术的要求。因而,随着科学技术在视频侦查领域内的交融与碰撞,使用智能化的视频侦查方法也就成为了这一专门技术的必然趋势。而智能化视频侦查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视频侦查与人脸图像识别技术相结合智能侦查模式。
具体而言,视频侦查中所运用的人脸图像识别技术,利用了视频摄像探头所采集到的带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在视频中自动检测与追踪人脸图像,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图像进行特征识别与同一认定。除了刑事侦查领域外,户籍调查、治安巡逻、出入境管理等领域中,警方也已运用这一专门技术来核实人员身份。目前,部分国家已力图通过建立计算机处理系统的方式,来实现完全自动化的人脸图像识别技术。
三 视频侦查在并案侦查中的应用
(一)并案侦查中应用视频侦查的意义。
1.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安机关目前在确定并案方法上的局限性。由于犯罪份子反侦察意识不断提高,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手段采取的逃避侦查的措施日益多样化,导致了目前痕迹检验,物证检验等相关技术在解决确定并案侦查的案件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目前前沿的视频侦查手段,进入犯罪分子反侦查领域的空白部分,对其实施侦查,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使其无法应对,帮助公安机关并案破案。
2.智能化视频侦查对公安机关在并案方法上的创新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并案侦查的确定方法上的创新能力不足,对新技术的应用力度不够。因此,如果能够在当下迅速利用智能化视频侦查手段,鼓励广大基层公安干警大使用,完善新技术,和提出改进的新想法,对促进我国公安机关的应用新技术确立并案与创新能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并案侦查中使用视频侦查的要求。
1.技术升级,设备的更新和不断维护。将智能化视频侦查应用于并案侦查中,首先要要求这项技术的准确性达到一定的标准,防止在利用以后出现并案错误,对案件的处理不仅没有简化,反而导致其变的更加复杂,和办案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要对智能化视频侦查在技术上予以提高,如提高摄像头分辨率,成像质量的提高,将提高视频监控资料的清晰程度,更加有利于对一些重要的细节信息的辨识。其次,我们还要在设备更新和维护上进行一些努力,如设立专门组织,定期检查维护指定区域内的监控设备,对损坏的设备即使予以更换等。并在设备的研发上不断努力,加大其存储的容量,存储容量的不断加大,使得一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可以保存得更久,在视频保存时间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
2.视频监控的资源不断整合。[3]视频监控的安装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的保安公司、物业公司以及经营的宾馆、商店个人。不同的主体所选择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的型号不同,日常维护管理的意识也不同,因而要不断整合视频监控资源,使得不同主体安装的视频监控资料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服务于犯罪侦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3.对基层公安干警在并案侦查中使用智能化视频监控进行指导和培训。在智能化视频监控在并案侦查中普及之后,还要定期组织对基层公安干警的培训和相应指导,并组织业务考察,鼓励基层公安干警在办理并案案件的时候使用这一新技术,以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忠红 刑事侦查学[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沈臻懿“城市的眼睛”智能化的视频侦查技术[J]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