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基本要求(精选3篇)
1.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基本要求 篇一
咸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方案
为了充分满足社会对咸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文明规范的要求,保证咸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文明服务,规范经营,维护咸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咸通高速交通突发事件的清障施救,保障公路畅通,特制定本方案。
公司依托当地企业优势,计划在咸通高速马桥出口征地十亩,建标准停车场及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区为一体的黄咸高速公路车辆施救站。计划皮卡车两辆,大拖车一辆,小拖车两辆,十吨吊车一辆。
1.严格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统一作业车辆外观颜色及标识,集中培训作业人员,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配备完整的清障施救服务专业装备、设施,并定期维护和保养,并与具有专业装备单位建立横向联系机制,保证专业装备符合清障施救服务需要且能随时投入服务作业。
3.规范高速公路上安全设施的设置,规范清障施救作业流程。
4.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合理收费。
5.积极配合路政、交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情况下,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车辆迅速、及时进行牵引、排障、遇交通运输生产事故时,迅速调集施救力量赶赴现场,听从路政、交管部门的指挥、调度,正确处置、快速处置,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
6.单位接报警,备勤人员及负责人电话24小时畅通。保证随时能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施救。
2.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基本要求 篇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
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车流量不断增加后清障施救出现的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现就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同时遵循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清障施救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三、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五、实施清障施救,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开展清障施救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
附: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二类车400元车·次 三类车450元车·次 四类车500元车·次 五类车600元车·次
吊车 吊车辆 一类车700元车·次 二类车900元车·次 三类车1200元车·次 四类车1400元车·次 五类车1700元车·次 吊货物30元吨
抢修 拆补轮胎 一类车150元只 二类车160元只 三类车170元只 四类车180元只 五类车190元只 拆装轮毂190元只 切割车体250元车·次 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 驳运 铲车(叉车)00元车·次+30元吨平板车300元车·次+20元车·公里 乘客转运
货物运输 协商收费 货物保管
注:1.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2.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4.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5.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车辆分类 临时停放 昼夜停放 一类车2元小时8元天 二类车3元小时12元天 三、四、五类车4元小时16元天
注:临时停放车辆,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车辆分类表
3.上海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篇三
沪价费(2011)012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一、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的适用范围。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在不使用托架、不进行拆卸作业,不动用吊车等特殊装备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适用牵引费;对无法直接牵引而需要动用特殊装备的适用清障施救费。清障施救费又分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和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发生人工装卸、使用轻型托架、拆中桥、装卸重吨物体等作业;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基本项目清障施救无法解决,必须使用吊车、铲车、卷扬机等装备的其它作业。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的定价形式。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具体确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牵引费收费标准。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1、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25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6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2、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800元。
3、超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公里10元;大型车每辆每公里2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公里30元。超基本公里牵引费按整公里计费,不足1公里不计费。
上述牵引费收费标准(基本公里牵引费与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之和)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四、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
1、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收费仍按《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沪价费〔2007〕011号)执行;
2、调整“现场清理”项目收费标准。分设“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及“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两类,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单起交通事故现场清理最高收费额为600元;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收费额按实际清理面积计算。
五、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作业前,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六、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通知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04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市市政局规范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城市快速路(含黄浦江大桥和隧道)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收费标准的通
知
沪市政计[2008]694号
市市管处、市公路处、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规范城市快速路(含黄浦江大桥和隧道)、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的窗口服务行为,根据局《关于对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牵引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市物价局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局制定了统一的行业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现对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城市快速路(含黄浦江大桥和隧道)和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的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均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
2、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要求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按照市物价局(沪价费〔2007〕0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各行业处要加强对清障施救牵引企业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
4、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
(沪价费[2007]011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障施救牵引等服务收费基本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本市指导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按照被施救车辆的车型计收清障施救服务费。道路清障施救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把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四、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道路清障施救基本项目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
2、《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道路清障施救基本项目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2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参考样式)
一、牵引作业
1、车型是指小客车、大客车、小货车、大货车、特大型车。
2、牵引发生地点是指地面道路、高架(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
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作业
三、其他项目及特殊情况清障施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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