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服务合同

2024-07-10

学生公寓服务合同(共8篇)

1.学生公寓服务合同 篇一

学生宿舍门卫保安服务合同

甲方:绍兴市高级中学

乙方: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高级中学学生宿舍门卫保安服务项目由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批准(绍市财采确[2017] 号),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定点协议采购”,甲方的宿舍门卫保安服务业务由乙方承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本着诚实互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服务范围:

绍兴市高级中学宿舍及周边。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1、按照排定班次管理好寝室大门,不得脱岗。对外来人员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对学生家长带来寄放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学生领取。(可与生活指导老师联系)

2、早自修铃响后,关闭大门,关闭电源总开关。对铃响后才出寝室的学生进行登记。

3、午睡铃响后,禁止学生进入寝室,午睡结束铃响后,开放大门。下午第一节上课铃响时关闭大门。

4、下午最后一节课下课铃响,开放大门,这之前包括活动课时间学生不得进出宿舍。学生有特殊情况须凭班主任开具的请假条,方可进入寝室。(请假证明应交给生活指导)

5、晚自修铃响后,关闭大门,对铃响后才出寝室的学生进行登记。同时对出入寝室的体育生单独进行登记(根据体育生的照片及有关信息)。晚自修期间,学生有特殊情况须凭班主任开具的请假条,方可进入寝室。(请假证明应交给生活指导)

6、晚自修下课铃响后开通电路,敞开大门。就寝铃响后,关闭宿舍楼大门。对就寝铃响后才进宿舍的学生进行登记,禁止学生外出,对因特殊情况须出入的学生进行登记,记录出入时间与原因。

7、每天清扫门卫室及周围场所,每周擦拭玻璃窗一次,保持门卫室及周围场所环境清洁。

8、完成学校临时性的应急工作,协助处理好校园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灾害性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9、注意自身形象,上班时不穿背心、拖鞋,服装统一。对外来人员、学生家长既要按

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又要热情好客,做到热心、关心、耐心。

10、保安人员服从学校德育处、安监处管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男保安员不得擅自进入宿舍3号4号楼;按时参加住管处工作例会,对上一周工作进行小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乙方按照上述要求,要求员工认真做好《宿舍门卫保安值班记录》《特殊情况登记》,每月底上交住管处。乙方的管理负责人要配合住管处主任督促宿舍门卫保安做好工作,及时处理、协调宿舍保安管理的相关情况。

四、保安员配置及时间安排: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共配置4名保安员,男女保安员各二名。每班工作24小时,不脱岗离岗,宿舍1号2号5号6号楼每班安排男性保安员一名,宿舍3号4号楼每班安排女性保安员一名,班次交接时间为: 早上7:00

五、保安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务费用:每人每年3.6万元,合计总费用为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元)。保安服务考核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元。年底考核为优,预留保证金全额发放;考核为良,按预留保证金的75%发放;考核为合格,按预留保证金的5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扣除预留保证金(详见考核细则)。

服务费支付方式:按绍兴市高级中学财务结算方式,发票章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时公章名称相符合,否则学校有权拒付相关款项。签订合同后,每季度未支付服务费36000元。一年合计支付144000元。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提供派驻在甲方保安员的人事基本档案。

2、检查保安员的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及时落实。

3、向乙方提出更换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管理制度或确实不胜任工作的保安员。

4、为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等。

5、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及时答复和改进。甲方对乙方的合理要求和建议予以全力支持。

6、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备合格的保安人员,要求保安队员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男保安

员年龄60周岁以下、女保安员年龄55周岁以下且初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公民;身体健康,能胜任执勤等护卫任务;无违法犯罪记录;所有队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要在安监处填写登记表备案并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保安人员派驻在甲方指定的服务区域,乙方为保安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保安、防盗等设备;保安人员员统一着装。

2、根据学校要求合理安排保安员的作息时间。

3、对保安员反馈的甲方存在的安全方面的漏洞和一些合理的诉求,有权向甲方反馈,并提请甲方及时整改,妥善处置。

4、教育督促保安员在遵守保安员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要同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5、教育督促保安员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在报告甲方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告乙方有关负责人。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和公安机关,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对在服务区域内的其他突发事件应依据保安员的职责依法妥善处置。

6、加强保安员的在岗培训,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每月法纪教育和业务理论学习学习不少于4小时,规范化执勤、消防灭火、防暴训练等不少于4小时。甲方书面提出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安员的更换申请,应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调整。乙方要求更换派驻的保安员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

7、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导致甲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校园内发生失窃并造成损失,视情况和职责乙方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8、按时发放保安员劳动报酬,依法为保安员缴纳各类保险。

七、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为甲方财产及有关人员免遭伤害而致残、身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乙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赔付,甲方做好协助工作。

2、双方合作顺利彼此满意,仍有续约意愿的,甲乙双方可续签服务合同。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商定一致的意见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

2.学生公寓服务合同 篇二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 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 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 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 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 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 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 从法律及法理来看,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 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 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 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 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 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 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 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 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 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 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 知识专业化, 行业分工化, 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 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 一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 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 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 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 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 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 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 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 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因此, 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 客体是一致的, 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 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 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 当然,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 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 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 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 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2]

(一) 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 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 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 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 在物业未销售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 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 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 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 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 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 对业主大会负责, 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 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 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 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 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 还有一段过程, 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 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 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 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 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 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 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 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 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 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 合同即成立, 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 因此, 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 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3]

(四) 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 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 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 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 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 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 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 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 辨析它们之异同, 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 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叔媛.合同法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4.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211.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服务器托管合同 服务器托管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实现数据专线接入INTERNET及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络持续联通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持续连接,且互联网络用户可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二)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连接中断,互联网络用户不能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三)电力持续供应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可持续为客户的 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四)电力持续供应中断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不能持续为客户的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五)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

3.电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或CHINANET的线路、设备因调试、扩容所引起的中断;

4.其它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

5.因Y2K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

6.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

(六)客户指甲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甲方托管一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其客户及其附属设备,放置到乙方服务器内,以开展Internet 信息服务。

(二)为了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乙方提供_______M共享带宽、分配给甲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乙方为甲方单独付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

(四)甲方在乙方机房内所放置设备,甲方设备最大流量不得超过_______兆,如果超过此最大流量,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使用网络,直到甲方将网络调试到不超过最大流量的带宽的标准方可继续开通网络使用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通过远程系统对被服务器进行配置、管理以及更新内容等操作。

(二)授权乙方对信息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三)如甲方使用在乙方处托管的服务器开展网络增值服务,应向乙方出示相关的许可证,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五)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严格遵守乙方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进入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提前与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网管人员预约;

2.持有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的出入证件;

3.办理登记手续,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六)甲方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因甲方的信息内容而引起的一切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承诺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进入网络: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八)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信特性、通信方式等。由于甲方设备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经济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所需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消防系统、防静电地板、服务器系统安全等。

(二)提供实现服务器托管业务所需的标准网络环境,包括标准交换机接口、互联网络出口、空间环境等,并配备专业的网管工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

(三)保证甲方的服务器设备可持续获得电力供应,每月持续电力供应时间在99.99%以上。

(四)负责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客户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五)在甲方技术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同意其进入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甲方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六)向甲方提供每天_______小时,一年_______日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

1.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紧急情况通知。

3.授权下的服务器操作。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费用和结算

(一)本合同涉及的费用为:

(2)服务器托管费______元/年;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托管费________元、IP地址占用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交付乙方。

2.乙方的帐号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付款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但低于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当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三天的使用时间。

(三)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设备的电力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应免费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

(四)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以此累计。

(五)如人为原因造成长时间服务器中断,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与IDC机房联系处理。

第八条 关于免责的约定

(一)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甲方服务器的软件故障(系统故障、软件升级、系统维护)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或甲方硬件设备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2.甲方要求乙方人员维护机器(系统重新启动、软件服务终止等)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远程或现场维护失败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4.ChinaNet的骨干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5.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6.乙方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乙方应在升级前12小时通知甲方中断时间)。

(二)甲方认同:电力供应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

1.甲方的服务器设备不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指标、电器特性、通信方式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

2.甲方网络设备的异常和软硬件故障;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对其服务器应用时的操作失误;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网络设备电力供应中断;

5.乙方数据中心所在电力供应单位的长时间市电中断;

6.乙方的电力设备扩容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乙方应在扩容前两周通知甲方电力中断的时间)

7、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不准确,或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联络甲方时,乙方将解除紧急状态通报服务。

(三)因乙方的责任造成客户设备的损失,乙方的赔偿范围限于当时置换该设备硬件部分的成本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和类似的设置等。

(四)甲乙双方认同:Internet 是全球性互联网络,因其它通路上的偶然阻塞,都有可能造成客户的访问速率下降;有时在对服务器进行设置或安装应用程序时可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有可能产生,是属正常现象。

(五)当甲方服务器流量超过乙方IDC机房所限定_______M共享独立IP地址最大带宽时,乙方IDC机房有权中断甲方服务器的网络连接服务(或限制甲方服务器网络流量)直到甲方服务器流量符合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标准为止,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限制随国家规定及IDC机房规定有所调整,具体流量限制条款以机房规定为准,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同,对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六)甲、乙双方均服从IDC机房根据自身规定调整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地址)及托管服务器的机柜位置。

(七)如甲方服务器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管理条例的内容时(包括: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发布反动言论、放置未经授权的文字及图片、视频、音频资料等)乙方将配合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并根据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规定停止其服务器运行,中断其网络连接,所产生的托管剩余时间及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相互联系的确认

乙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机房技术排除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Web: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联系人的权利

(一)本合同确定的联系人,视为甲方书面指定的授权人,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的工程师对其服务器进行操作。

(二)书面授权必须有甲方授权人的签字。当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向乙方工程师授权,电话内容将被录音,操作完成后需补交书面授权书。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拖欠乙方的托管费达_______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确需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终止申请,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申请的日期起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一)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履行到期后,将自动顺延_______个月,并以此类推。顺延后本合同条款将自动保留原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需求发生变更(仅限于线路升级、扩容、或其它网络修改),应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应依照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无效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签订前,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合同内容为主。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持一份,乙方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中文书写。

附件

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

CHINANET用户必须认真阅读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

1.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用户不得利用CHINA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HINANET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3.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章和商业广告。

4.用户应每月交纳业务使用费。对延期或不缴纳费用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5.专线入网的接入单位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及邮电主管部门有关使用CHINANET的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3)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6.企事业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服务员服务合同 篇五

法定代表人:谷文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发明家广场南栋3-2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_年4月起至20_年4月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年4月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一个月。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做好网吧的服务工作,服从管理及安排。

(三)甲方因乙方工作能力方面不胜任本项工作或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六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6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700元/月。

2、无固定期限工资按短期工计算工资。(必须做满一个月)

3、未做满一个月的甲方不提供工资。

4、做满半年的甲方将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工龄工资。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当地的工资情况调整乙方工资。

(四)甲方每月 5 日发放工资。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一)1、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2、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因乙方泄密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请好人,办理好交接手续,方可与甲方结算工资。否则甲方将不退还押金及本月工资。

八、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除工资外,另补发一个月工资。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甲方扣发本月工资及押金。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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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洁服务公司保洁服务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区域日常保洁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项目

名称: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

作业面积: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乙方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甲方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保洁服务。

第三条 保洁费用

1、_________,其费用为:_________元;

2、_________,其费用为:_________元;

3、_________,其费用为:_________元;

本次保洁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以转账支票方式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全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日常保洁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如发现保洁质量问题,甲方按照月保洁费的10%先行扣款,然后双方协商。

2、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向乙方支付代乙方收取客户有偿特约服务费用的_________%;扣除的_________%作为甲方应收的管理费。

3、合同履行完毕,乙方享有在协议的时间内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具有偿特约服务的发票和收据。(注:发票和收据由乙方提供)。

第五条 具体保洁项目

1、日常清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定期保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的协助

甲方有为乙方服务提供便利的义务,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1、甲方尽可能委派专人负责现场全过程监理,并尽量避免交叉施工。

2、乙方进场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工程区域内所有物品现状点验清楚,特别强调物品有无损坏,贵重物品有无保管好等因素。

3、乙方进场后,甲方需提供水源、安全用电、照明、以保证正常施工;提供乙方设备存放的房间;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

4、协助乙方解决工作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七条 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八条 质量承诺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

1、乙方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2、乙方在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警告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0.5%-1%。

第九条 服务人员安排

1、乙方在本区域内服务总人员不少于_________人,非公共区域内日常保洁工作(如:有偿特约服务)由乙方从公司总部另调人员完成,并保证各项工作质量。

2、乙方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3、乙方员工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本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上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4、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条 原料与设备

1、乙方提供设备的绿色环保用品、用具(品牌),保洁用品应及时更新保证卫生。

2、乙方为保证施工质量,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料和操作方法。

3、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乙方应当保证其服务质量的,工程完毕应主动邀请甲方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部分,乙方应进行重新处理,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3、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及清洁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返工;如不满意乙方保洁员的服务,可责令乙方及时调换。

4、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助甲方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

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乙方工程进行中,如发现甲方物业材质有破损迹象,应及时保护现场,立即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

7.学生公寓服务合同 篇七

国际标准钻井合同的主要条款涵盖了许多内容, 这里我们结合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 重点关注A I P N和L O G I C两个合同版本中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责、保证、保险和间接损失等条款的表述, 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与分析。

1.1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AIPN和LOGIC两个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均包含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A I P N条款中专门设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但LOGIC条款中没有特别列出, 相关内容分别在其他条款中体现。

(2) 上述两个合同, 业主的主要义务在于及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作业指令, 并保证承包商设备、工具及人员的安全和及时办理付款。业主的主要权利是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供合格的服务。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包括为业主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工具、人员及相关服务, 同时服从业主指令, 并有义务对在作业过程中获取的业主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密。承包商最重要的权利是要求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付款。

AIPN合同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比LOGIC合同更为详细、明了。

1.2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LOGIC合同第4条约定了“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但合同中没有“承包商权利”的专门条款。除该条约定外, 承包商的其他义务散见于其他条款中。AIPN合同第8条约定“承包方的权利和责任”, 其中对承包商通常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集中约定;另外, 在合同附件1第2部分“双方的责任”中, 以详细清单的方式提供了可选择约定为承包商或业主义务的30个项目。

(2) 从承包商与业主的相互独立性来看, AIPN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管理、控制及法律责任上的相互独立性, 旨在避免业主对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LOGIC合同第4条对此没有约定。

(3) 从承包商的义务来看, L O G I C合同第4条对承包商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合格设备、人员、勤勉审慎履约、安全作业、遵守业主指令、按时提出作业需求、与其他承包商合作、事故通知等义务。

1.3免责条款

(1) AIPN和LOGIC两个合同通用条款中均包含了“相互免责” (k n o c k f o r knock) 条款, 即:除一方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外, 业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人员和财产损失责任且不向对方索赔。但对于钻井过程中井的损失和污染风险基本由业主承担, 承包商需承担的主要风险是其提供的钻井船及相关设备、人员的损失以及因操作失误引起的有限责任。

(2) 因免责条款已将大部分的作业风险划归业主承担, 因此,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为了降低、控制或转移作业风险, 业主除需要为其自身人员和财产购买相应的保险外, 还需购买井控险、井下工具险、综合责任险等险种;同时, 应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必须尽到勤勉和审慎履约, 如因承包商过失和重大疏忽造成损失, 承包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便于操作, 可以规定承包商的责任限额。

(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对于承包商的过失和重大疏忽 (Default&Gross Negligence) 行为比较难界定的, 双方容易产生争议, 这是免责条款在合同执行的难点所在。

1.4保证条款

对比两个合同的warranty内容, AIPN合同中有专门的Warranty条款, LOGIC合同中虽没有专门的条款, 但是对于保证的相关内容分散于合同的liability和设施设备条款中。从保证条款在两个合同中的结构和陈述来看, 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共性的特点:

(1) 承包商对施工或者服务内容的保证。一是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内容要符合合同要求, 二是承包商保证施工的过程要符合技术规格或者相关行业标准。

(2) 承包商对产品的保证义务。此处约定的产品义务应该视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和保证, 例如要求符合合同相关附件中关于产品的技术规格或者质量标准。业主对于承包商的保证义务集中在提供作业地点的实际通行。

(3) 保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能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对双方保证内容的陈述和保证, 它不能具有惩罚性质, 只能对于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保证。一旦发生了不符合保证条款约定的情形, 也只能是违约方尽力去采取措施补救其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4) 对比两个合同文本对于保证条款的规定, 均对合同执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尤其是对承包商如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证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能够符合合同的要求, 以及在项目控制过程中承包商如何保证下属的分包商、分业主均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施工或提供服务。

1.5不可抗力条款

LOGIC和AIPN两个合同版本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基本相同, 即超过一方合理控制能力的、阻止和阻碍合同执行的事件, 包括:

(1) 战争、恐怖活动、暴乱、外国入侵、罢工等社会事件;

(2) 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3) 修改法令、颁布新法规等政府行为。LOGIC的合同版本中还包括核燃料/核废物引起的核辐射以及飞机等航空器引起的压力波两项内容。

对于不可抗力下的免责条款, 两个合同版本都规定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都写明附件中所规定的业主的偿付义务除外, 亦即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业主仍需向承包商支付附件中所规定的补偿费。

关于不可抗力下的行动和措施, 两个合同版本都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并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以尽快恢复作业。

另外, A I P N的合同版本中还有不可抗力发生时的终止条款, 即当不可抗力连续超过多少天或在30天内累计超过多少天时, 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作为钻井作业的承包执行者, 承包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能性更大, 业主则主要是在所负责的物资材料供应上可能会受到影响。

双方在制定该条款时主要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 即对不可抗力所包括的内容要给予清晰、明确、全面的定义;二是业主的补偿费率, 双方应通过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补偿费率。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 各方应有效使用合同中的有关免责条款, 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并应按合同中有关规定, 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维护项目利益。

1.6保险条款

(1) LOGIC合同中仅有承包商购买保险的内容, 而AIPN合同中则有承包商购买保险以及业主和承包商各自购买保险两个选项。

(2) 两个合同对最低保险内容的说明基本一致, 包括雇主责任险、工作人员赔偿金、一般第三方责任险、船舶和飞机保险、保护和赔偿保险等。两个合同都要求保证合同期限内保险的有效性, 并都要求选择有信誉的保险公司。AIPN合同中除最低保险外, 还有额外责任险这一项, 但没有具体的说明;APIN合同版本还规定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要求的保险范围进行自保。

(3) 两个合同都要求在保险批单中注明保险公司放弃追索权, 特别是对业主的代位求偿权;都规定应在放弃保险合同或对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修改前30天通知业主。

(4) 双方在制定该条款时, 应结合项目的实际作业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内容和范围, 特别要考虑作业所在国的强制保险要求, 以有效防范风险并兼顾项目的经济性;业主要特别注意在条款中写明免于被追偿等内容, 以有效规避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投保方要严格按合同要求选择资质好的保险公司并注意及时续保,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1.7间接损失条款

(1) 两个版本均约定了合同双方均需保证对方的间接损失不受己方的影响而发生损失。虽然对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可以界定、并且能够约定放弃。但是合同双方都负有勤勉义务保证对方的间接损失不受损害。

(2) 对于间接损失条款, 是互负免除间接损失义务还是相互免除对方的间接损失义务要视合同双方地位、项目执行情况而定。如果合同双方中一方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另一方工作的进度、采办和动复员的话, 再约定互相放弃间接损失的话就会对受另一方影响较大的一方不公平。

(3) 对于间接损失的除外情形, 需要合同双方进行具体约定, 一般来讲, 例如潜在机会的丧失、对业主承担的连带责任等都视双方约定是否作为间接损失的范围。另外, 即使约定了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于间接损失负责, 但是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赔偿的上限, 以防止企业陷入无上限赔偿的泥潭。

2关于钻井服务合同的附属条款

国际标准钻井合同的附属条款主要是对主要条款的设备技术标准、员工数量及工作标准等做出详细的规定;附属条款也会对钻井作业过程中所需要材料的供应责任, 做出详细的规定;业主还会要求承包商提供生活服务并支付费用。

此外, 如果业主对作业有特殊要求, 需要承包商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具, 业主往往会在附属条款里列举工具清单、付款金额等。尽管附属条款只是主要条款的补充和说明, 但由于附属条款是主要条款价格支付部分的重要依据, 因此, 必须对附属条款加以重视。

3小结

通过对AIPN和LOGIC钻井服务合同在上述条款的对比, 我们发现:

(1) AIPN合同由于设定了多种情况的选择, 对谈判双方更具灵活性, 但同时也增加了不同情况的复杂性;

(2) AIPN合同的约定在条文结构上更具有逻辑性;

(3) AIPN合同在具体内容约定上更为详尽。从厘清业主与承包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角度以及不同情况下的操作性来看, A I P N合同相对于L O G I C合同更为合理、完善。

参考文献

8.“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再分类 篇八

关键词:合同类型;服务型;购物型;综合型

一、导论

有关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与它的日常使用度和社会存在量不相匹配。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会员卡无论是名称,还是功能,抑或是发行方式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会员卡有多种分类方式。传统的会员卡合同分类有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两种。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后续消费价款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①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优惠性会员卡)。但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判定,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所以要研究会员卡的合同其他法律问题,不得不从合同内容的具体类型进行甄别,以判定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会员卡是商家进行营利的手段,它主要表现为赋予持有会员卡消费者一定优惠或特定权利,以大批吸收、聚拢、稳定消费者的形式。购得有形物品和取得无形服务是会员卡合同内容的两大类别,如麦德龙、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和新世界、百盛等大型商场推出购物型会员卡;又如美容美发行业、健身保健行业、娱乐消费行业推出的服务型会员卡。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主要是以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是否为物理上消费物品为标准划分的,即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换的的是物品还是服务。

二、购物型

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确定的,时间的流逝会增添新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内容的类别是明晰的。首先,购物型会员卡在合同订立之时,消费者是以取得带有优惠性质的消费物品为合同目的,给付商品和支付对价是此种会员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之初已知出售合格商品为商家的主要义务,获得合格产品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此才能按其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其次,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的合同标的多为种类物,当出现给付瑕疵时完全可以替代给付,如果是食品还可以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救济。若给付标的为特定物,无法进行替代给付,也可以退换或修缮继续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在没有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合同解除,以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稳定性。

再次,不乏有学者要提出质疑,在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亦有大量以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的情况。比如商家所提供的场所、服务人员、免费停车和管理箱包等内容,对这些合同内容的不满意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购物型会员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违反附随义务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终局性的影响,故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可见,购物型会员卡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物品的给付和对价的支付。并且,标的物为可替代或退还、修复的物理存在物。

三、服务型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的主给付为无形服务的提供和对价的支付。如健身会馆提供场地、器材、教练等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达到健身效果、享受健身过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故服务型会员卡合同解除权的获得就要以服务内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债权人对服务内容的不满意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产生解除权,撼动合同效力的根基。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很难对给付瑕疵进行客观判断,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具有不可量性,为一种主观观感。区别于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对给付瑕疵的判断,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可直观感知,并且有国家执行标准和业界执行标准的规定。虽然服务不满意是构成此类合同解除权生成的重要条件,但基于其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量性对其的适用应该谨慎为之。

服务结果的满意度对合同效力具有终局性的影响。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其服务效果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履行的行为(给付行为),在服务型合同中,提供服务就是履行合同。债权人对服务效果的否定是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因素,故此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综合型

综合型会员卡是指,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集物品交付和服务提供于一身的合同类型。但是,绝对不可以简单理解成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的简单集合。综合性会员卡合同内容往往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物品的给付,或者,给付物品的同时夹杂服务内容。例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产生的年卡,主要是用于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但是这种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美容美发产品的出售。又如,化妆品产业为宣传推销产品,常常在实体店面设立化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进行产品介绍,并提供为消费者实时化妆的服务,以便消费者现实感受产品魅力。

以上两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会员卡合同类型,但是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丰富,购物与服务的性质掺杂其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又或说合同目的不同)。第一例中,美发的烫染和皮肤的护理服务是合同主体意将实现的合同目的。而第二例所述的化妆、护肤产品的买卖才是合同目的。

五、结语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当今社会交往中成为法律关系搭建的主要桥梁,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选取了会员卡合同类型分类为视角论述,希望对会员卡相关问题的继续研究能有所助力。

注释

①张春普:《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5月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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