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

2024-09-29

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共7篇)

1.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 篇一

福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逐步实现我市地名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市区及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水道、港湾、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大型人工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市辖区、县(市)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任务;检查、监督标准 地名的使用;

(三)组织、检查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臵、管理和更新;

(四)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并管理地名档案;

(五)组织地名学术研究,编辑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地名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尊重当地群众的习惯和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住宅区、街、路、巷等名称,一个县(市)、郊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街道、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要与其政府驻地自然村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地名命名、更名后,凡以当地主地名命名的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名称,都要与新命名、更名的主地名相一致。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单纯序数命名。

(六)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一律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拼写规则》为统一规范。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利经济建设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经与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范的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经同级民政局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三)市区街、路、巷、居民住宅区、工业区和大型人工建 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更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郊县(市)城镇由主办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四)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道路、桥梁及大型人工建筑物的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造建筑计划、送审设计蓝图的同时,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开发建设单位无证当理由的,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协同执行本条规定。郊县(市)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方案,征得所在地民政局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海域、岛礁等名称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我市与郊地、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邻地、市地名机构协商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送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市)、区内的自然实体名称,经所在县(市)、区的,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市内跨县(市)区的,经有关县(市)、区协商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

(七)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填写《福州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四至图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一律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和市、县(市)、区地名机构汇集出版的地名工具书为准。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为各单位提供地名咨询服务。凡公开出版的地图上的地名,应经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凡使用非标准地名印制的福州市地图、导游图等,不得发行销售。

第九条

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命名更名,拒不使用标准地名,或不经咨询滥用地名而造成地名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民政局有权责成其检查改正,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告其命名、更名无效。

第十条

在城镇街路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路口、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其它必要设臵地名标志的地方,应设臵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监督。

市区街、路、巷标志牌、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安装、更新,市城建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郊县(市)城镇街路巷标志牌与门牌的制作设臵,可参照办理。

新建楼房门牌号码,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申报编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统一编排公布的门牌号码,不得自行编造或更改。

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和民政局责令其复原、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应建立地名档案资料室,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2年颁布的《福州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 篇二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决定了必须开展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地名档案管理旨在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地名和译写, 实现地名的统一规范, 科学合理。同时, 通过标准化的译写方式, 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究其目的, 地名档案管理就在于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交往。伴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 对地名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原先的旧地名不复存在, 取而代之以新兴地名。面对层出不穷的地名, 如何使其代替老地名发挥服务功能成为了横亘在地名档案管理工作面前的难题。

当前, 新农村建设正处于紧锣密鼓的推进环节, 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 并带动农民生活的进步和收入的增长成为题中之义。可以预见到, 新疆的城市人口将出现显著增幅, 而城区的面积也会进一步增加。因而, 一些新地名将因城市格局的变动而出现。为避免新地名的出现而给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带来的不便, 就有必要适时对地名的变更进行研究、规划, 开拓思路, 提出创造性的可行建议。与此同时, 地名档案工作作为与地名息息相关的一项工作, 也需实现同步, 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系统, 体现与时俱进, 更加充分地发挥地名档案信息的重要作用。

二、广泛宣传, 提升思想

首先要加大推广, 强化宣传, 多渠道、多方式地将标准地名的申报程序予以公布, 为公众和社会提供便捷的服务, 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其次, 要大力推广标准地名, 在各建设单位进行宣传, 是地名标准化深入人心。同时, 在确定标准地名后, 要及时申报, 避免遗漏现象的产生;再次, 对于通过批准的标准地名, 还要做到及时的公布, 以方便企业的门牌申报;最后, 还需设置必要的指示路标和路牌等, 避免有地无名或是空有建筑物而没有名称。

三、细致规划, 彰显品位

地名的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的工作, 离不开深入的走访调研和探究。因而, 在进行地名规划时, 首先要在承前启后的原则下, 全面把握地名的内在规律, 使得地名具有时代指引性。与此同时, 地名作为城市形象的一个指代性名词, 要注重从实际出发, 避免华而不实。对于我区的地名规划工作, 要实现进行充分的准备, 全面了解相关内容, 继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分类, 有序整理;其次, 要明确主次, 在尊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地名规划, 做到既不违背城市规划, 也不刻意迎合城市规划;再次, 还需进一步体现地名的美观, 彰显地名蕴含的文化底蕴, 突出地区的特色和品位。实质上, 地名的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 它涉及到语言学、地理学、城市美学等诸多学科, 彰显了城市的历史积蕴,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众的需求。因此, 在进行地名规划时就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灵活运行各学科知识, 在保证地名实用性的同时凸显其特色和与众不同之处, 进一步彰显出城市的品位和气质;最后, 地名的规划还要尊重历史, 立足历史的根基。为了凸显地名的文化气韵, 就需提升思想认识, 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展开规划工作, 深入挖掘地名背后的民俗故事和历史典故, 使得地名更具文化底蕴, 也能被当代人所接受。

四、健全法规, 完善政策

健全的法律规范和完善的制度政策是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与保障, 也是依法开展此项工作的准绳。为此, 就需客观认识规章制度的科学性, 在科学的思想下达到地名档案管理的目标。同时, 地名档案的专业性决定了其余其他档案的不同之处, 这就需要关注到这一特性, 为提升工作效率做足准备。

为强化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近年来, 我区立足实际, 开展了大量宣传工作, 并动员和鼓励干部职工严格以及《地名档案分类编码表》以及《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严格要求广大干部深入调研, 科学分类, 及时规整。这些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由于政策不够细致严密, 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还不够强。深入剖析政策体系的缺陷, 并找出合理的对策是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 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技术性且严密性的工作, 认真的态度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 而立足实际的精神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以及坚强有力的管理队伍也是壮大我区地名事业不可或缺的因素。

摘要: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之下, 地名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与之相适应的地名档案工作也随之兴起, 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作为地名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地名档案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其为经济和社会带来的效益不容小觑。本文立足于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就如何完善此项工作提出可行意见, 以期为做好地名档案管理,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提供借鉴。

关键词:地名档案管理,社会发展,作用,对策

参考文献

[1]米宇宏.实现地名标准化, 服务西部大开发[J].中国地名, 2002 (02) .

[2]蒲欣梅.中国城市地名发展演化与规划研究[D].兰州大学, 2009.

3.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地名转译与管理;《徐霞客游记》;文化生态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9—0018—06

众所周知,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的旅游资源对旅游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我国将于2020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游记类典籍中地名记述数量众多,虽然并非专业文献,追溯所到之处的“得名之由”及探求所涉地域的命名理据也原非游记一定要包含的内容。尤其是中华游圣徐霞客(1587—1641年)所撰奇书《徐霞客游记》(现存60多万字),据权威数据统计所载行经地名就有1万多处。旅游地名记录遍及每页每段,有些段落甚至每一行都有,几乎举目皆是,因而在《徐霞客游记》的典籍外译、研究与评估中不可小窥。出于对传统地名翻译不足(即对语言转换的理解存在表征性偏狭,竟至“忽略语境,只顾为单词、词组和句子贴等值标签”)的认识,笔者拟以徐霞客研究为切入点,从美籍华人李祁的《徐霞客游记》英文节译本的不足或缺憾谈起,通过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之于国家统一形象)、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以及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意译原则(之于国际交流意象),探讨广泛意义上旅游地名翻译规范管理可能的向度。并以此顺势说明从仅囿于字面形式的翻译(语言转换)逐步拓展为对文化内涵的翻译(形式上的转换和内涵上的能动性阐释)的意旨所在,以期从全球文化生态的角度阐发其中蕴涵的旨趣意义与文化“软实力”。

一、《徐霞客游记》英文节译本信息概述

与其他任何古典名著研究一样,《徐霞客游记》版本与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工作十分重要,专家们为之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可以说,徐学研究方兴未艾,正在并将得到海内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关注。遗憾的是,就《徐霞客游记》文本本身的外译情况而言,选译精本居多,如汉学家雅克·达教授(汉名“谭霞客”)20世纪90年代就曾出版了法文选译本。直至当下,尚还未能找到英文全译本。而英语世界唯一的节译本,是1974年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The Travel Diaries of HsaHsia-k'o(Li Chi著,以下简称“节译本”)。这一不争的事实,在《汉籍外译史》第五章“中国自然科学著作的外译”第九节“《水经注》和《徐霞客游记》的翻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节译本作者Li Chi,即美籍华人文学家李祁(1903—),祖籍湖南长沙,获得金陵大学学士、英国牛津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后,曾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1966年又出任加拿大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系教授,1971年荣任名誉教授。她主要研究中国文学和英国文学,擅长新儒学文学批评。节译本的第一篇导言是完全没有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亨利·斯瓦茨所写,题为“对大自然之爱:徐霞客及其早期的旅游活动”;第二篇导言则是李祁自己所写,题为“徐霞客生平”。正文部分,共包括14篇译文(主要是名山游记),是将《徐霞客游记》中的部分篇章拆分组合而成的。如分别把《游天台山日记》与《游天台山日记后》、《游雁宕山日记》与《游雁宕山日记后》中的3次游历合并放在了一起,而把《楚游日记》拆开来,将衡山(HengShall,Hunan)单辟一节,使之与恒山(Heng Shan,Shanxi)一节比照对应。单从语言层面上讲,李译《徐霞客游记》还是不愧于原文的文笔生动、记叙精详的。但具体到地名细节来说,包括正文主体以及最后的注释与地图索引部分,全书翻译模式之单一,因客观历史条件所限引发的不合规范或错讹之多,令人始料未及。因篇幅有限,笔者仅根据旅游地名翻译的基本范式,结合相关例证作简要的分析点评,并依此说明其文化生态内涵及软实力何在。

二、语言转换(1):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与地名的翻译

交际是有关编码与译码的心理活动过程,其主要目的是意义的获得,交际规范或符号译码代码系统的共享对跨文化交际非常重要。而实行代码系统共享,首先必须依赖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不规范或错误的拼写会给跨文化交际带来诸多困难,并对拼音规范化这一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而这也是与译者的专业素质相违背的。

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不仅是国家统一的标准,而且也是遵照国际标准的做法。《徐霞客游记》节译本中,仅以提到的两篇导言为例,旧式拼音比比皆是。标题Hsti Hsia-k'o拗口不说,内文中山川湖海方面,无论是Pei-p'an Chiang(北盘江)、Ch'ien-t'ang(钱塘江)、Lake T'ai(太湖),还是LittleCold Mountain(小寒山)、Sha-shan(沙山)、Chi-tsuMountain(鸡足山),专名与通名部分一律沿用历史上遗留下的、外国人根据自身语言习惯制定的“威妥玛式”(Wade System)旧拼法,如不看上下文连国人回译还原起来都非常困难。

威妥玛式是1867年英国驻华外交官威妥玛(Thomas F Wade)拟订的汉字注音方案。1912年翟理斯(H A Giles)编的《中英字典》采用了“威妥玛式”并略加修改,成为后来英文的常用拼法,称为“威特一翟理斯式”(Wade-Giles Modified svstem)。威妥玛式旧拼法等虽保持了接近英文拼法的一些特点,但并不完全迁就英文的拼写习惯;语音系统又不符合汉语普通话的语音规律,且极不科学。它的最大缺点是没有充分考虑汉语的语音特点,拘泥于国际习惯,沿袭了前人使用送气符号来表示声母的办法,在汉语普通话400多个音节中就有160多个音节带有各种附加符号,造成书写方面诸多困难。而在实际应用中送气符号常常被省略不用,因而造成极大的混乱:导致许多不同读音的汉字都拼成了同音字,如张、常都拼作Chang,于、尤都拼作Yu,朱、储、居、瞿都拼作Chu。相同的汉字却有可能有不同的拼法,如河北拼为Hopei而湖北拼为Hupeh,同为“北”却有Pe、Pei、Peh几种拼法。再如青岛拼为Tsingdao,而青海拼为Chinghai,同是“青”拼写也不同。而南方方言的引入,更是增加了拼写的混乱,如厦门(Xiamen)依闽南方言借用葡萄牙文Amoi的写法就有了英文变体Amoy。

因此,继1958年颁布《汉语拼音方案》后,考虑

到威妥玛式拼音方案其海外影响甚远,1975年与1977年我国政府先后组团出席联合国第六次地名专家组会议和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明确提出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国际标准,并得到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批准。197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测绘总局、外交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从197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文件、书刊中的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一律改为汉语拼音,结束了百余年来的混乱而进入了统一而科学的新时代。继1981年ISO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第19次会议将《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中国专有词语的标准之后,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与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使我国汉语地名的具体拼写更趋完善,并进一步应用到设计盲文、手语和旗语中来。

从《徐霞客游记》节译本的出版年代推断,成稿日期自当早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以超越当时历史条件的眼光苛求作者“跨越未来”;另一方面,现在无论是在正式场合还是非正式场合,都应扬我国威,宣扬拼音使用的规范化。否则,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除英语使用“威妥玛式”外,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使用罗马字母的语言都可根据自己的语言特点各有不同的拼写法。这样一来,同一个中国地名在不同的罗马字母语种里拼法就会不尽相同(更不用说还有另一套斯拉夫字母体系)。如“北京”汉语拼音为Beijing,英文、德文拼作Peking(音近皮坑),法文拼作P6kin(音近白干),西班牙文拼作Pekin(音近皮干),极其混乱。现在,城市代号(city code)规范为BJS(Bejiing),国际各航空公司也早替换掉PEK(Peking)一词。上世纪末出版的权威地名词典Merrian Webster's Geographical Dictionary(3edition)里,采取的就是“名从主人”的原则,将规范汉语拼音的中国地名作为正选条目,如查得旧拼法的Pekin/Peiping,词典均告知参见主词条的字样“See BEIJING”。这不仅是一个地名的拼法更改,还标志着一个时代的转换。

上述地名的音译不只是简单的拼音拼写问题,还涉及下述更复杂的情况。

三、语言转换(2):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

根据国家标准中的《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GB/T17693.1—1999)(英语)与中国地名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上述《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汉语地名中的专名一般音译,按汉语拼音方案处理,首字母大写且连写(但不需连接符),通名则一般意译,人名派生的地名原则上也依其同名同译。这是业内公认的地名翻译总则,并随之衍生出如下四大范式:

扩展开来,不外乎音译、直译、意译、音译加意译、音译加直译、直译加意译等几种,但无论如何,通名部分(即类别名词)是应该意译而不应一味地音译处理(比如“莲花峰”中的“峰”就是表示景点类别的通用名字)。如果站在历史的今天重译《徐霞客游记》,也就不该通篇全是Ling(岭)、K'eng(坑)、Yen(岩)、Ch'i(溪)、T'an(潭)、Ch'iu(湫)、Chang(嶂)、Tung(洞)、Shih(石)、T'ai(台)、An(庵)、Ssu(寺)、Kung(宫)、Yiian(园)、Ch'iao(桥)、Ch'ieh(街)、Ko(阁)这样偏狭的“贴等值标签”的举措,这是其一。

其次,从操作层面看,无论地名是什么,类别往往具有共性。根据地名通名轻易就可判断其为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名字往往由表示地理或地貌特征的词语组成;人文景观则具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等色彩,是历史发展的物证。《徐霞客游记》中出现的自然景观名字中一般包括山(mountain;mount;hill)、岩(rock;crag)、峰(peak)、崖(cliff)、沟(ravine)、溪(stream)、岭(ridge;hill)、潭(pool;pond)、瀑布(waterfall)、泉(spring)、湖(1ake)、洞(cave)、池(lake;pond;pool)、峪(valley;ravine)等,人文景观的名字中一般包括寺(temple)、塔(pagoda)、楼(tower)、宫(palace;hall)、庙(temple)、陵(tomb;mausoleum)、祠(shrine)、园(garden)、山庄(villa)、亭(pavilion)、庵(convent;nunnery;temple)、台(altar;telTace)、阁(hall;pavilion)、斋(house;hall;study;loom)、石窟(grotto)与园(gardens;park)等字眼。

《游记》中较难翻译的是景点类别前面名字的翻译。单纯采纳拼音的译法不是不可以,为地名的翻译可以说是确定了“基准点”,但它尚不能满足我们处理生动、复杂、多变的语言现象的需求,也不能讲出地名的来龙去脉,因而往往是不够的。笔者搜集汇总情况如下所示,变通套用后可基本满足需求:

1、类别名词+of+(形容词+)专有名词,如国清寺(Monastery of Serene Realm)、真觉寺(Monastery ofTrue Awakening)、独秀峰(the Peak of Unique Beauty)。

2、类别名词+of+数字+专有名词,如千佛阁(the Pavilion of a Thousand Buddhas)、万春亭(thePavilion of Ten Thousand Springs)、五百罗汉山(theMountain(Five Hundred Arhats)。

3、修饰语+类别名词+介词短语,如鹿岩精舍(the Fine Villa on Deer Cliff)。

4、名词+-ing短语,有些表示动态的景点名称往往使人浮想联翩,是对该景点极其形象的描述,如盼客松(the Guest Expecting Pine)、三潭印月(theThree Pools Mirroring the Moon)。

5、-ing短语+介词短语,如花港观鱼(ViewingFish at Rower Harbor)。

6、类别名词+动词不定式,如镇海寺(theTemple to Guard the Sea)。

7、(类别)名词+定语从句,如鬼见愁(sightsThat Discourage Devils)、飞来峰(the Rock That HewHere)。

四、文化转换: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释译原则与地名的翻译

本雅明在《译者的任务》中说:“原作的语言和内容,像果皮和果肉一样浑然天成”。借用本雅明这个比喻,语言载体与所载信息也是果皮和果肉的关系,密不可分,语言载体的转换与所载信息的转换永远都该同步进行。至于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译法,笔者以为,就需要译者坚持“以读者为中心”和“内容优于形式”两大翻译原则——所谓“以读者为中心”,是指面向海外的大众,提供的信息资讯要全面,译文文本要通俗易懂;“内容优于形式”则是指不必拘泥于原文的形式,在忠实于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可对原文进行释义、增补、删减、类比或再创造,从而提高可读性和易接受性。

源语地名文本译出后如希展现得像湖光山色那样清晰,则需避免望文生义,用余光中先生的话说还要对源语文本“体贴入微”。关系到具体的“体贴”方式和程度,务必要查阅相关资料再确定译法。一概采取音译往往不能给人带来新奇感,更不能充分反映一国的地学文化。异化法在地理翻译中较常见,目的就是尽可能保留地名的原貌和特色,又不必完全迁就外国人而因此丧失中国文化特色。如何保留原文的文化与历史内涵当是题中的应有之义。这不仅是诸如对黄山不能望文生义就认为是“黄色的山”的问题。再接前面所讨论的意译不该过度的LittleCold Mountain(小寒山):《徐霞客游记》的开篇游“游天台山日记”中不只有小寒山,还提到了国清寺与寒山、寒山湖等,这是因为高僧寒山(与拾得同被尊为和合二仙)在此居住70年之久的缘故。另外,对苏州的寒山寺,也有的将其译成了the Bleak/ColdMountain Temple。而根据历史资料,寒山寺始建于南北朝,唐太宗在位期间寒山曾担任寺庙住持,因而得其名为寒山寺,所以最好采取汉语拼音加直译的方法译成the Hanshan Temple。

再如前边提到过的武夷山上的狮子峰,如果将其单纯地音译,对于中国文化知之甚少的外国旅游者来说都只会片面地知道这是一座山峰,但至于究竟是什么样的不得而知。只有使接受者产生相关联想,充分利用在西方世界狮子是百兽之王的背景知识,才算得上是成功的语言交换。否则的话,就等于是放弃了这笔财富,势必会影响译文的阅读效果,无谓地增加读者的认知成本。在这个认知范围不断扩大、认知内容不断增多、而上天却仍不“加我辈以年”的全球化时代,选择翻译策略时自然应考虑如何做才能达到所谓的“读者友好型”的标准。

宗教方面的地名,如观音岩依照选取常用词原则表达为Goddess of Mercy Rock众人可以理解,把观音说成Bodhisattva(菩萨)勉强说得过去,用梵文Avalokitesvara则最为恰切。同理,节译本中的Chi—tsu Mountain,即徐霞客应丽江木增土司之请留修而历时三月才告成的《鸡足山志》四卷(历史上第一部)中涉及的鸡足山,是佛教禅宗的发源地,传说为摩诃迦叶尊者入定之山。如译为Chickenfoot-shapedMountain是取其形;而只有译为Mount Kukkutapada(梵文kukkuta义鸡而pada义足,即《大唐西域记》卷九之屈屈吒播陀山),才与其为中国五大佛教名山之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大理景区主要景点的地位相配。

徐霞客提到这些地名时,自然对这些地方的自然风貌和文化意蕴了然于胸。但因为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人的认知范围,译者的学识才情即便与原作者接近也难以完全重合。所以,准确翻译这些地名正是转换其文化意蕴的前提。正如同旅游观赏并不排斥对所观景物有关知识的探寻一样,翻译工作时的探寻越深入,决定翻译产出方式的活动余地就越大,准确率就越高,对自身能力的提升以及给潜在介绍对象带来的审美享受也就越有益。联系到《徐霞客游记》文本的翻译转换和传播流布来说,地名的“隔”与“不隔”及语言的“隔”与“不隔”(借用王国维《人间词话》的术语)与其说是挑战,倒不如说是翻译时应当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

五、外译管理的意涵

开放的中国、逐步走向富强的中国需要了解世界,而世界要想走向和平、稳定、幸福,也需要和中国人在心灵上沟通。回顾人类近代200年的历史,凭借着首先实现了工业化生产的优势和先进的杀人武器,欧洲(后来扩展到北大西洋两岸)自视为世界的中心、人类文明的唯一拥有者(认为其他地方的人们都是愚昧、荒蛮、落后的)、绝对真理的持有者和传播者。直至现在,世界的思想界都有着两个截然对立的思潮:文明冲突和文明对话。文明冲突论的实际后果已为全世界人民所目睹;文明对话论还局限在学术的范围内,但是却越来越深入人心。文明对话才是拯救人类唯一之道。要对话,要让被地域隔开的不同地区、民族的人们沟通,就急切地需要语言、翻译这座文化之桥。毋庸讳言,由于中华文化长期被无情地打击,也由于自身的封闭以及种种文化的、政治的原因,我们通往世界的桥梁太窄、太少了。一方面,中华文化走出去极为困难,在各个领域能够用外语交流的人太少。这在汉语还没有足够的世界话语权的当前,尤其显得跟不上时代。另一方面,对话机会的坐失,又严重地限制了中国学术界的视野,放缓了中华文明在与其他文明对话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速度。当然,这并不仅仅是中国自己的事。当生活在“文明中心”中的人们经过痛苦的反思,认识到文化本身是多元的,应该提倡多元对话,特别是希望和中华文明对话的时刻,这一局限的后果愈发显得严重了。

“语言这只变幻不已的蝴蝶,只有通过译者耐心的捕捉和展示,才会获得不同国度和语言的人们的青睐与欣赏。”国际译联主席毕德以此表达自己对构筑异质文明之间桥梁的同行们的期盼。就在今年5月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国家外文局副局长兼中国译协秘书长黄友义先生发表署名文章,其中有这么一小段话:

国际翻译界公认,翻译工作者最擅长做的事是把外语翻译成自己的母语,而要把母语翻译成外语对每一个翻译工作者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挑战。但是,由于当前中国发展的需要,也由于中国语言文字的特殊性等多种原因,世界上目前没有足够的翻译人员能替中国承担庞大的、日益增长的中译外任务。中译外的翻译工作不得不主要由中国翻译工作者承担,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状况都不会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向世界说明中国,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当代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顺畅交流,是时代赋予中国翻译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

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教授,在21世纪初的一次国际汉语教学研讨会上也说过如下话语,得到了各国与会者的普遍赞同:“上帝犯了一个‘错误,让各地区、各民族的人语言不通;我们就是要建起语言之桥,纠正上帝的‘错误,让人类互相了解,友好相处,只有这样,世界才可能和平、繁荣”。

地名翻译及其管理,就是应该着力建设的众多语言之桥中重要的一座。提起地名工作,专业领域

的学者定义说地名是区别各种地理实体的语言文字代号。而笔者则认为,地名是一条川流不息的河,它从历史中向我们走来,又从我们身边缓缓流过。如将语言翻译拿“构筑人类心灵之桥”作比,依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来,我国的地名翻译这座桥刚刚开始筑基,还远没有铺到桥身!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近期预测: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与国际化城市建设相结合,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内容。这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一项伟大的事业往往需要几代人的心血,每一位“一字不苟,千金之诺”的奉献者都是应该受到尊敬的。地名翻译及其规范管理的进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长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累的过程,是对时代的感悟和工作经验的有机结合;它需要多学科的合作,需要社会对地名认知水平的提升。它终将展示给世人的,是一个融时间、空间、人类活动的各种信息于一体,具备各种不同层次的检索手段和链接方式,完全开放的、具有无限开发潜力的历史地理信息系统。

六、结语:前景展望——“景清意明”的旅游目的地翻译

综上所述,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之于国家统一形象、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以及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意译原则之于国际交流意象的意涵均已不言自明。

何谓对原文语境关注充分、对源语文本体贴人微?如何才能做到转换后的果皮和果肉依旧浑然一体?或者说,怎样才能让语言载体之转换与所载信息之转换同步进行?或者甚至包括李祁(如果依然在世)在内的翻译实践者会问:翻译一个个小小的地名,有必要了解这么多条条框框和历史文化背景吗?

笔者的回答是,绝对必要,而且越多越好。这是因为:首先,只有当你对原文做到了体贴入微、尽窥其妙,译文才有可能做到用字不妄,也才有可能保障句子与语篇层面的正确性。虽然说所了解的语言规范或历史文化背景不能直接转换成译文,却会像原文一样在译文的字里行间留下语迹,减少译文读者的认知成本。正如余光中先生所言:“译者仍然是一种学者。他可以不落言诠,可以述而不作,却不能没有学问;不过他的学问已经化在他的译文里了”。为了译文读者能以最低的认知成本获得最佳的认知效果,译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认知成本。其次,文化传统的翻译,究其本质,事关文化生态体系的构建。文化要素既有共通性、一致性,也有独特性、多样性。文化要素的共通性、一致性,是本民族文化认同的基本载体;而独特性、多样性则是全球文化生态系统健康存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因此,文化生态绝不仅是一些概念、规则、结构、模式。它更是一种姿态、一种信仰和憧憬,是一种精神的礼节和宇宙的风度。地名的记叙与转译,循此宏观层面大而化之,目的也就不仅是对过去的简单记忆,更是促进今天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自信心,乃至文化自觉与文化建国的手段。而只有当译者付出了足够的认知成本,源语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才有可能随着语言转换进入目标语文本,也才有可能达到著名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境界。时有发生、屡见报端的事实也证明,沿用旧译称谓、一名多译、译音不准、音译与意译混淆(译界常举的反例如Leeward Islands“背风群岛”译为“利华德群岛”)等现象的发生,说明地名转译的准确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语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衷心希望借此篇与大家共勉,充分意识旅游地名英译景清意明的旨趣所在:全球文化生态之语境与民族文化的“软实力”,不仅在语篇之中,同时也在语篇之外。如果借用德里达的名言“Ⅱn'y a pas dehors-texte”,那就是“文本内没有插图,文本外也没有?”思虑体悟之后,不妨我们都知行合一,见行、见心、见未来!

4.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82号 【发布日期】2013-02-01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 源市人民政府令82号

《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9日市政府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3年2月1日

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4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及相关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和各级政府派出机构名称及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

(二)山、河、湖(库)、沟、湾、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地名称;

(四)街、路、胡同等城镇道路名称;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水库、堤坝以及台、站、港、场等设施和场所名称;

(六)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遗址、纪念地、园林、公园等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

(七)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名称;

(八)门号、楼号、单元号、室号等门牌号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市、区政府领导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公用、交通运输、文广新、邮政、工商、税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四)地名用字准确、规范,含义健康,通俗易懂,不使用生僻字及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五)一地一名,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六)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以及无明确中文含义的外语音译词命名地名;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应与所在地名相统一;

(八)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小区、城市道路不用序数、新村、新街等名称命名;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可以更名:

(一)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

(二)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三)道路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的;

(四)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

(五)其他应更名的。

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不是必须更名的,不得更名。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以及我省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按照国务院、省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由相关县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镇道路命名和更名,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自然村(屯)的命名和更名,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区民政部门核准,报区政府审批;

(五)居民小区、广场、高层建筑物和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和更名,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拟定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纪念地和旅游地等的命名和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市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之前,市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可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命名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楼)牌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产权人证明,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地名命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导致原地名已消失或无存在必要的,由原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机关予以注销。

(一)自然变化;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城市开发建设;

(四)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申报人)承担。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与服务

第十五条 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编入地名工具书,且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第十六条 地名的书写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名的汉字书写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拼写的地名应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规范;

(三)禁止使用外文拼写。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标准化地名图书前,应当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媒体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作品、商标、广告、牌匾、地图、出版物,以及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等,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宣传未经批准的地名。

第十九条 经市民政部门登记的门(楼)牌号是单位或住户的法定地址证明。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身份证、户口登记和迁移、企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工商税务登记、邮件投递等手续时应使用法定地址证明。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区民政部门应经常补充地名资料,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现实性、实用性,并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下列地名服务工作:

(一)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二)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地名档案管理制度及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地名资料准确和完整;

(三)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

(四)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交换资源共享。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是被社会公众使用,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牌、桩、匾、碑等标志物。本市行政区域名称、城镇道路、广场及市政设施名称、居民地名称、交通、水利设施名称、楼门牌号等应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本部门负责。城镇道路和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高层建筑物和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桥梁、隧道、广场等地名标志(包括门楼牌)由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办理地名标志设置手续,由建筑物管理单位管理。地名标志制作和安装经费列入基建预算。

市辖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的门(楼)牌由区民政部门采用量化定位法进行编码、设置和管理,其余的门楼(牌)市民政部门采用量化定位法进行编码、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三)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四)城镇道路名称标志应设在道路的起止点、交叉口处。当两个交叉口间隔大于三百米时,可以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设置数量;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六)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标志,设在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大型建筑群面向主要道路的显著位置;

(七)楼门牌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明显位置设置,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统一。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置的地名标志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地名标志(包括门楼牌)。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遮挡或拆除地名标志的,应经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工程竣工后,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给予地名标志的管理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设置人进行维护、更换或者调整: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二)书写、样式、格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三)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残缺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修复、更换或调整的情形。第五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第三十一条 历史地名保护遵循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将符合标准的历史地名,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迁移的,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第六章 地名有偿冠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所称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市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地名冠名人向市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以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建筑物、构筑物名称,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的以外,可以使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等进行有偿冠名。法律、法规对有偿冠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名有偿冠名采取协议或拍卖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方式的,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有优先冠名权。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有偿冠名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名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

(二)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市民政部门对有偿冠名申报材料审核后,应组织专家组和群众代表对拟有偿冠名的名称进行评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评议或听证会通过后,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进行拍卖或协议有偿冠名。

第四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权的申请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有偿冠名费应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三条 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有偿冠名的地名在使用期限内一般不得更名。

有偿冠名的地名在使用期限内,冠名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单位被注销的,市政府可以对有偿冠名的地名注销。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 1 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依法赔偿;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5.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县(市)、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公路、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执法、工商、旅游、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和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的地名标志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和更名。

对社会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二)符合城乡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

(四)用字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

(五)专业设施的专名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一致;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第八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只涉及一个区县(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市)的,由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的名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条 村、社区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由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区、农林牧渔场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住宅区、建筑物的名称,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件时一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业设施和公共场所、设施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市)范围内的,向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住宅区、建筑物的更名,由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其中有两户以上业主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交通设施的更名,由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地名的更名,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市政交通设施影响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地名更名等原因,原地名无存在必要的,由原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予以注销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予以注销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公布地名信息。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名有偿冠名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地名有偿冠名的具体办法,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地名工具书、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的公告、文件、文书、证照;

(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三)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点;

(四)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中的新闻用语;

(五)公开发行的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六)广告。

第二十三条 标准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所列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其他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建筑物地名确定后,应当编制门牌、楼牌号码。具体编排办法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

(一)村、社区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其他地名标志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地名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广场、公园、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并纳入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第二十八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地名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或者更换:

(一)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地名标志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

(三)已更名和予以注销的地名,地名标志未改变的;

(四)地名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需要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三十条 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

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未使用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和未经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6.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 篇六

一、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全局公路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萍乡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公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实现公路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及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杜绝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加强道路通行安全保障管理,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完成省厅、路局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任务,提升全市公路的安全通行能力。

三、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一)扩大宣传教育培训面,实行全员安全培训

⒈今年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以“治理隐 患,防范事故”为主题,在全局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养。

⒉为提高我局职工与所有参与我局公路建设、养护和其他生产人员安全意识、自保和劳动保护意识,市局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员工培训计划,分级实施,市局培训到各基层单位的班组长、站长一级,各基层单位培训到全体职工和所辖范围内从业人员。各单位和个人安全培训的落实和考试成绩,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考核、审计机制 切实加强公路施工与养护安全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严格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落实安全生产资金。各单位要切实保障公路改造、大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等各类项目1%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到位,计划科负责项目安排,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确保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得到完善。市局工程安全机务科会同审计科,将对各单位安全经费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查、督促,并以此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⒈全面推行安全监管“1+1”管理模式。安全监管“1+1”管理模式就是建立一套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和一套重大危险源监控 机制,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认真组织,编制2010年萍乡市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重大危险源(隐患)监控手册,针对排查出来的危险源(隐患),落实监控和整改措施。

⒉全面落实“2134”安全监管工程,确保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2134”安全监管工程就是全面落实企业生产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用十三项制度管理涉及安全生产四种人(即:“培训制”、“奖罚制”管生产者;“考试制”、“淘汰制”、“隐患排查制”、“安全履职评估制”管经营者;“门槛制”、“等级制”、“百分制”管投资者;“联管制”、“责任评估制”、“弹劾制”“重大隐患约见和事故戒免谈话制度”管监管者),实现生产安全。

⒊严格执行市安委会“7.15.30.90”隐患排查制度。即各道班、工地每7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分局、处每15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市局分管科室每30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市局安委会每90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导督查,建立台账,落实签字手续。

⒋着力推行“一校、一会、一志”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即:所有在建项目的每个标段都必须按标准建立“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加强对一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各项目部的每一个施工点,每一天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召开“班前会”,着重向班组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 项,并严格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员必须根据工程施工部位有针对性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天填写“安全生产日志”,要如实记录当天安全生产情况和第二天施工内容与安全注意事项。

全局各单位要以上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抓手,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救援能力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⒈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危险源和隐患的风险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应急预案,特别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健全,明确各类应急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严格落实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⒉根据季节变化,结合工程施工和养护工作,适时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救援能力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五)做好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安全督导工作 ⒈做好重点时段的重点防范工作。各单位要对当年的工作进行逐一排查,对上海世博会期间、春运、两会和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要进行严控,确保辖区内的安全稳定。

⒉做好重点部位的重点整治工作。各分局要切实开展事故多 发和安全隐患路段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急弯陡坡、傍山险道、桥梁隧道等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进行完善。加强319线K981段、武功山旅游公路山口岩段、及山区公路和视距不良路段的安全重点监控。

⒊做好重点路段的重点防治工作。加强国省干线、省际出口路、旅游路线、城市进出口路等重要路线的路面病害预防与整治,及时消灭大坑大槽,保持良好的路况水平。我局各管养单位要以保证畅通,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安全管理,要高标准的健全各类安全标志,及时修复遭损坏的安全设施,搞好路巡路查,抓好冰、雪、雨、雾天的通行控制,抓好收费区的各项安全管理。路政和养护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及时发现、正确处理违章建筑、违章占路等影响安全通行的违章事件。

(六)切实抓好320国道一级公路建设、319大中修工程以及两个房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⒈以迎接“公路国检”为契机,着力提高我局公路安全畅通标准。今年我局施工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特别是319、320国道施工地段交通控制难度较大,参加319和320施工的各标段各施工单位,务必要加强工程施工、养护生产和路政安全管理,各施工路段一定要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设置各类标志标牌,规范施工作业现场,以保障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⒉安源路桥集团新办公楼及住宅项目、市局培训中心项目两个房建项目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严格按建筑安全规程操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两个房建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⒊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每个施工地段、养护作业现场、平交道口、高压线下、车辆和机械出入口、拌合场等处都要设立规范醒目的安全警示、限制和宣传等标志,在作业场合配备安全指挥员、安全疏导员,搞好机械开挖、起吊、装卸、运输、整平、摊铺、碾压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抓好工程施工、物料堆放和生产生活用电安全,厂拌设备运行安全,道路养护挖补坑槽要及时回填,现场废料要及时清除,确保不能过夜,否则要采取专人疏导或封闭、警示等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建立养护、工程安全机务、路政、工会、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⒈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工作渗透到市局各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在部署分管工作同时强调安排安全工作;在检查分管工作同时要检查安全工作;在总结分管工作同时要总结安全工作。各单位一把手、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总责,分管安全 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从而形成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⒉市局养护、工程安全机务、路政、工会、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将各自分管的业务口子、部门所产生不安全因素,反馈到分管领导和主管业务科室,并制定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将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 ⒈要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学习上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监管工具、装备和相应政治生活待遇,为其开展工作、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⒉认真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责任重大、工作辛苦、常抓不懈的工作。全加强体安监人员业务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履行职责毫不松懈,查处隐患毫不含糊,执行政策毫不手软。要突出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原则,靠前检查、督促、落实、一线指挥,严格管理,无私无畏,铁面无私。

7.萍乡市扶贫到户机制调查 篇七

一、样本村基本情况

万里村属省定贫困村,位于莲花县荷塘乡东南部,东与南岭乡交界,南跟井下村相连,西与严塘村相接,北与珊溪村相邻。全村共有6个村民小组,10个自然村,427户农户,总人口1425人,其中劳动力853人。党员47人,其中,男性39人,女性8人,年龄在50—59岁15人,60—69岁15人,70岁以上17人,年龄相对偏大。全村耕地面积1492亩,其中水田1344亩,旱土148亩,人均水田0.94亩;山林面积6843亩,大多是荒山。全村扶贫对象166户419人,贫困发生率为29.4%,其中,扶贫户141户375人,扶贫低保户25户44人;享受农村低保户34户56人。2012年,该村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980元,收入主要来源靠务农和打工。村两委班子5人,支部书记、村主任月工资补贴1200元。村集体经济收入项目3个,年收入8万余元。村内有卫生室一所,幼儿园一所,农家书屋2家。2012年,该村享受国家扶贫特惠资金情况,整村推进资金10万元,“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资金4.3万元,互助资金15万元,雨露计划补助2名中高级技工0.6万元,合计29.9万元。

二、样本村三、四村民小组扶贫户基本情况

调查的34户扶贫户,总人口1 13人,平均家庭人口3.32人;总劳动力38人,平均家庭劳动力1.12人,外出打工的劳动力19人,占总劳动力的50%;水田84.5亩,人均水田面积0.75亩;户均月电费21.6元;住房以南方传统的二代砖木结构为主,其中23户为危房户,生活设施简陋,属典型的贫困户。致贫原因主要是因病和缺少劳动力。扶贫户的现金收入基本上都是靠国家的惠农政策补贴,如粮食综合直补资金88元/亩,补助总金额8439.2元;享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补助52人,总金额34320元;享受农村低保7户10人,补助总金额13032元;“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补助资金5100元。外出打工人员除少数几个人可以在逢年过节时带点现金回家,大多数是本人在外地打工,又在外地消费掉了。扶贫户的经济来源单一,主要靠传统的农业,尽管有林地,但基本上都是稀疏林、灌木林,几乎没有经济效益。34户扶贫户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630.2元,其中现金收入人均为1372.2元(主要是粮食综合直补、养老保险补贴、农村低保和“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补助总资金为60891.2元,34户扶贫户人均补助现金收入538.9元,占现金总收入的39.3%。

三、扶贫到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阶段以来,萍乡市的扶贫到户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方面,为贫困户提供就业、就医、就学帮助,解决衣食住行困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目前扶贫到户工作覆盖面不广,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绝太多数扶贫户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脱贫致富的难题。

(一)扶贫移民搬迁指标少,资金投入不够。

从2004年开始实施深山移民搬迁以来,包括以工代赈移民、生态移民、避灾移民在内的所有移民,截止2012年底,萍乡市才搬迁了2万余人,根据目前掌握情况,萍乡市仍有3万余人居住在深山库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群众需要移民搬迁,按照国家移民建房补助标准3500—4000元/人,平均按每5人一户算补助资金才2万左右,而目前建一栋一层90平米新房,总投资至少也要6万元。

(二)到户贴息贷款难。

由于现在所有金融机构都是商业运作模式,它们的放贷原则是“放得下,收得回、有效益”,采取抵押或担保等形式发放贷款。贫困户由于没有抵押物或担保人,所以很难到金融机构贷到款。到户贷款贴息政策初衷虽然是为解决贫困户缺少小额发展“种、养、加”项目启动资金而实施的一项政策,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困户贷款很难实现,并且,萍乡市广大贫困地区一村一品组织化程度低,从而也制约了贫困户发展种、养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且该政策只有重点县才能享受。

(三)项目贷款贴息面窄量小。

萍乡市共有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150家,从2006年一2012年实施项目贷款贴息以来,只有25家企业享受过贷款贴息,贴息资金253万元,贷款规模8433.34万元,平均每年只有3.5家企业享受得到该政策。2012年,中央下达萍乡市项目贴息资金34万元,贷款规模1100万元左右,很难从根本上扶强做大扶贫龙头企业,从而影响了“企业+基地+农户”发展模式的普遍推广,大多数贫困户要想通过扶贫龙头企业的带动致富,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雨露计划”资金量小,扶贫政策宣传不够。

从调查的34户贫困户情况看,他们对国家的有关扶贫政策措施不十分了解,甚至有人连他们村是“十二五”贫困村都不知道。34户贫困户中共有劳动力38人,外出务工19人,只有1人参加过雨露计划培训,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加上文化水平低,月工资1500—2000元左右,基本上没有钱存只能自理。

(五)“互助资金”难互助。

“互助资金”是一种村级互助组织,其目的是分期分批使贫困户逐个致富,最后走共同富裕之路。目前该项政策也只有重点县才能享受,就国家贫困县莲花县而言,也是杯水车薪,莲花县共有157个行政村,从2009—2012年开展了“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村才19个(其中2009年5个,2010年9个,2012年5个),而且每个试点村国家扶持资金只有15万元,按照2000-5000元标准放借,一个村也只能放借30—75户,就万里村而言,共有扶贫户166户,要全部享受该政策也要3—5年时间。

(六)社会“大扶贫”格局有待完善。

“大扶贫”包括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格局。从目前情况看,专项扶贫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已深入民心,但单靠专项扶贫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落后状况,只有充分挖掘行业部门和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内在潜力,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政府主导,自力更生,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大扶贫”格局,萍乡市广大贫困地区群众才能彻底走上脱贫致富之路。

(七)思想观念落后,缺乏自主脱贫的积极性、主动性。

调查走访发现,大多数农户对村里工作不闻不问,更不能积极、主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通过入户了解,大多数农户对自己没有什么打算,得过且过。

四、扶贫到户政策难到户的原因

在被调查的34户扶贫户中,凡是普惠政策是可以享受到了,但特惠政策就很难享受到。如:享受“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资金扶助一户,占11.8%;享受低保政策7户10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数的20.6%和8.8%;享受“互助资金”试点扶助没有一户;劳动力38人,享受“雨露计划”免费培训1人,占2.6%;住危房户有23户,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一户,占4.4%;享受到户贴息贷款没有一户。从以上情况看,扶贫到户率太低,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扶贫资金投入不足。

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施以来,尽管萍乡市广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城乡差距仍然很大,特别是贫困地区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缺医少药,因灾因病致贫、脱贫后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还是国家投入扶贫资金力度不够,一个贫困村一年资金量10—16万元左右,大项目基本上都搞不成,而急需解决的项目又多,相比一个村要开展整村推进实施项目,至少要300—400万元左右才能完成,所以更别说拿出部分资金发展产业。

(二)入户项目扶持少,补助标准低。

在当前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属于贫困户直接受益的项目虽然有扶贫移民搬迁、雨露计划、互助资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到户贴息等,但是受益面十分窄,补助标准偏低。其它的都是间接受益,如通村公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都只是涵盖辐射带动贫困户。尤其是通村公路建设,交通补助资金严重不足,缺口很大。扶贫资金就用来“补缺”(山区硬化通村公路每公里需20—25万元,而交通补助10万元/公里),贫困村硬化一条通村公路不背债务就已很不错了,而贫困户只能间接受益,从而也削弱了扶贫资金的扶贫到户功能。

(三)社会帮扶机制欠缺,帮扶能力弱。

莲花县属国定贫困县,一方面在整村推进过程中,虽然强化了“一对一”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党员干部收入低,能力有限,只能凭良心为老百姓办点实事,要自己拿出大量资金来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很难办到;另一方面,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虽然都开展了驻村帮扶,但都是地方财政预算单位,也很难拿出大额资金来帮扶,只能各自发挥部门的优势,积极向上争取有关项目倾斜用于重点村。

(四)统筹涉农资金难度大。

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三大部分,都可以按要求投入到重点村和贫困户,其他行业的专项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各有各的投向渠道和规定,很难统筹安排使用。

五、扶贫到户对策及建议

扶贫到户是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惠农政策的庞大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同时还是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模式,对帮助贫困农户稳定提高收入水平,进而实现脱贫致富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何进一步提高扶贫到户工作举措,增强扶贫到户扶持效果,是各级扶贫部门应该积极探索的一个新课题,现结合萍乡市实际,就如何抓好扶贫到户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专项扶贫到户政策和机制

——扶贫移民搬迁到户政策,要有确保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的机制

1、合理整合各类到户扶持资金,确保移民搬迁户搬得出。现阶段农户建房投入,一层120平方米砖混结构平顶房或两层240平方米砖混结构平顶房分别需要投入6—8万元或12—15万元。目前深山移民补助标准是人均4000元,生态移民补助标准是人均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户均1.1—1.5万元,都不能较为有效地缓解贫困户建房资金短缺问题。只有将各项扶持政策有效地叠加捆绑,集中使用,提高国家补助投入标准,才能调动他们的建房积极性,使贫困户建得起新房,从而确保真正搬得出。

2、捆绑使用项目资金,确保移民搬迁户稳得住。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扶贫、水利、交通、建设、土地、电力、林业、新农村建设、财政、民政、公安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移民搬迁户新居住地的各项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一是改善好新居住地的社区生活环境;二是解决好移民户就医、上学的问题;三是解决好移民户的耕地和落户问题。真正实现搬迁后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变化,确保移民搬迁后农户能够稳得住。

3、充分利用劳力资源,确保移民搬迁户富得起。移民搬迁户搬迁后在搬得出、稳得住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使搬迁户富得起来的问题。即解决移民户增收难问题。一是加大免费培训力度,使移民户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劳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优先安排移民户劳力就近进厂务工(进工业园区);三是发放生产启动资金,实行创业增收;四是充分利用移民户现有资源(土地、山林等资源)增收。通过盘活各种社会资源来增加移民户收入,确保移民后富得起来。

——小额扶贫贷款和生产互助资金到户政策和机制的完善

1、小额扶贫贷款到户政策。首先增加贴息资金总量。以莲花县为例,现有年贴息资金40多万元,难以满足需求,可考虑到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其次提高贴息利率,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小额到户贴息利率应提高到持平水平,以享受扶贫贴息的农户不再承担利息为宜。三是尽早下达资金计划。一年之计在于春,建议将下半年下达计划改为每年一季度下达。四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金融机构建立贫困户“零门槛”贷款机制,对扶贫移民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凭相关证明,可无担保申请发展生产的小额贷款。

2、生产互助资金到户政策。适当放宽借款周期和担保等方面条件,同意各试点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借款周期;对社员不愿为其提供担保而自愿提供抵押的社员,要允许为其借款。对经营管理有序、互助资金使用效果明显、产业发展有规模、贫困农户增收幅度大的扶贫互助合作社,可增加互助资金的扶持额度。同时,建议安排部分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对社员的借款占用费进行贴息扶持。

3、建议将深山移民扶贫、小额扶贫贷款、互助资金、扶贫到户资金等专项扶贫政策在重点县试点后,要及时推广到非重点县,以便将扶贫的特惠政策覆盖到所有的贫困地区。

——产业扶贫到户政策和机制的优化

对贫困户的支持首先是资金问题,所以建议在每年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中,一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加”等产业。二是在整村推进的过程中,切实保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重点村产业建设。三是通过信贷扶贫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等项目。特别要加强改进小额到户贴息贷款工作,加大小额到户贴息资金总量,改进项目管理办法,简化工作程序,以尽可能地满足贫困户发展的资金需求、服务需求。四是建立帮扶机制。引导开展定点帮扶的单位、企业在定点帮扶村选择具备发展能力的贫困户进行帮扶,重点发展种、养项目。五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并出台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六是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通过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强化产业扶贫的基础地位、广泛开展产业协作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搭建发展壮大平台,促使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首先要加大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其次要细化扶贫龙头企业的扶贫责任。对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要积极吸纳贫困户从业,对相关联产业的从业贫困户进行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帮扶,实行利益分享。申报扶持项目过程中,要明确申报上述内容的规划和效益评估。再是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已得到过扶持的扶贫龙头企业履行扶贫责任进行后续考评,履行扶贫责任好的企业,继续加大力度予以扶持,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限期进行整改,或取消扶持资格。七是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通过产业基地覆盖、龙头企业辐射、连片开发促进、科技扶贫推动、互助资金扶持、合作机制带动,扶贫贷款贴息等多种产业化扶贫模式,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致富。

——雨露计划到户政策和机制的改革

贫困群众作为扶贫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扶贫移民工作成效好坏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贫困群众本身。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通过实施雨露计划,提高广大贫困地区群众就业技能,为贫困群众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对有转移愿望的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支持贫困学生的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办证、就业、创业方面他们无力承担的费用,可采取补贴生活费、交通费、办证补贴以及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贴。三是对在家务农贫困户劳动力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免费。四是改革现行培训补贴机制,要采取更加灵活,便于操作的到户补贴方式,由贫困农户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科目,贫困农户凭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享受培训补贴。将培训经费补贴给培训基地改为直接补贴到培训对象手中。

——国家新近出台的扶贫到户的特惠政策和运行机制的建立

扶贫到户的特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实施后,随着财力的增加,要逐步推广到其他贫困地区,使广大贫困群众能够得到党的阳光普照。同时,建议国家对贫困户多出台一些特惠政策,如就医方面:大病救助在现有基础上,针对贫困户给予全免。到户贴息由当地政府统一担保贷款,增强贫困农户自我创业发展能力。就学方面:对就读贫困户高中学生给予全免费,并适当补助生活费、交通费等等。

为确保国家特惠政策扶贫到户,必须建立高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建议国家在尽快进行扶贫立法的基础上,规范各级的扶贫机构,明确其“三定方案”,以便依法行政;同时,建议建立上下统一的贫困监测系统和信息平台,并延伸到村一级,可以由大学生村官或操作能力强的其他村干部担任信息员,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使特惠政策真正落实到贫困户手中。

(二)规范行业扶贫到户政策和机制的保障

目前,扶贫移民工作已经进入到了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两轮驱动的新阶段,由过去依靠扶贫政策推动的专项扶贫计划向扶贫专项计划扶贫、惠农政策扶贫、社会各界扶贫等多种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大扶贫”的新格局。扶贫移民部门要自觉顺应这种发展的大势和要求,勇于协调,善于协调、勤于协调,进一步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扶贫,履行部门职能,进一步明确行业扶贫到户工作思路。一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到户政策。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职能部门,在安排当年的建设项目时,必须优先考虑安排到贫困村,凡是贫困村其他农户能够受益的,要把扶贫移民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作为重点安排,并免除贫困户自筹配套资金,使他们能够共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二是教育、医疗等资助到户政策。制订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对于经扶贫移民部门认定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子女上学,除免除学费以外,还应该对其生活给予及时补贴,以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在实行新农合的基础上,可完善大病救助制度,经扶贫移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不仅要提高报销的比例,还应给予必要的救助,尽量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使贫困人口最大限度地享受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成果。三是基本社会保障到户政策。经扶贫移民部门认定登记在册的贫困户,民政部门要纳入低保范畴,实行应保尽保;扶贫移民部门应建立扶贫救助专项基金,对临时性贫困户实行应急救济,帮助他们解决眼前困难。对于扶贫移民部门认定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贫困户应缴纳部分经费,卫生、社保部门应该实行减免或由财政全额补贴。

(三)落实党员干部帮扶到户措施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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