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2024-09-01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共10篇)

1.《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练习答案

1、(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下列选项表述错 误的是(B)

A.学校应当通过课外活动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B.学校应当通过网络直播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C.学校应当通过专题讲座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D.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单选题)违反《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无故不参加学法用法考 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A),并责令限期参加补考。A.批评教育 B.停职审查 C.记大过 D.开除公职

3、(单选题)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需报(C)。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C.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4、(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D)的公民。A.有中国国籍 B.满十八岁 C.有行为能力

D.有接受教育能力

5、(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学法用法考试表述错误的是(B)。A.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B.考试、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C.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D.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6、(单选题)青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A)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A.基本法律知识 B.金融法律常识 C.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D.《未成年人保护法》

7、(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A)语言文字。A.一种或者几种

B.几种 C.多数

D.普遍

8、(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B)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A.授权 B.鼓励 C.支持 D.限制

9、(单选题)下列不属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的职责是()。

正确答案:B A.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B.制定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C.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D.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10、(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D)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A.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表述有误的是()。A.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B.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 C.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D.增强国家机关科学立法的能力 正确答案:D 

12、(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推行领导干部()考试制度。A.任中法律知识

B.法律知识

C.任前法律知识

D.任后法律知识 正确答案:C 

13、(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A.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

14、(单选题)对不履行《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A.司法教育

B.职工

C.妇女

D.青少年

正确答案: ABCD

15、(单选题)青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和总体评估考核。

A.部分性 B.阶段性 C.目的性 D.单一性 正确答案:B 

16、(多选题)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下列哪些职责?()

A.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实施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B.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C.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D.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正确答案:ABCD 

17、(多选题)青海省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的法制宣传教育。

A.失业人员 B.流动人口 C.留守儿童 D.进城务工人员 正确答案:ABD

18、(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A.普遍性 B.针对性 C.大众化 D.有效性

正确答案:BD 

19、(多选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A.企事业单位 B.其他组织 C.国家机关 D.社会团体

正确答案:ABCD  20、(多选题)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A.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B.绩效考核内容 C.政府目标管理 D.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答案:ABCD 

21、(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A.国民素质教育大纲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D.人口发展规划 正确答案:BC 

22、(多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的原则。

A.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B.义务教育与收费教育相结合 C.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D.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正确答案:ACD 

23、(多选题)青海省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考核内容。

A.部门借调 B.晋升职务 C.录用 D.政审

正确答案:BC

24、(多选题)青海省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法律知识纳入(),并组织实施。

A.教学计划 B.培训理念 C.教学宗旨 D.培训规划 正确答案:AD

25、(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截留B.贪污C.侵占 D.挪用

正确答案: ABCD

26、(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A.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B.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C.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D.代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正确答案: ABC

27、(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A.司法机关 B.经济管理部门 C.公安

D.行业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BD

28、(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人员是()。A.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B.行政执法人员 C.司法人员

D.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正确答案:ABCD

29、(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A.司法机关 B.社会团体

C.行政执法部门 D.企事业部门 正确答案:AC 30、(多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A.公安B.检察院C.法院D.司法行政部门

正确答案:AD

31、(判断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32、(判断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33、(判断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34、(判断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35、(判断题)青海省大众传媒影视应当刊播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及公益广告。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36、(判断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文艺团体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

37、(判断题)青海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可以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

38、(判断题)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活动场所。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9、(判断题)青海省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 40、(判断题)青海省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

2.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篇二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评比;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

第十条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在组织录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类学校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教材、师资和课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和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执法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功或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3.版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全文 篇三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促进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四)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动;

(五)增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4.《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四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根据教育局安排:我校自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现就“《条例》”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集中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体现,是自治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制化的重大举措。通过座谈会的讨论学习,我校师生充分认识到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了解了《条例》的基本内容,掌握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集中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一)认真制定了学习宣传活动计划

1、我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作为201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整体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制定了学习宣传《条例》实施方案,确保了我校宣传《条例》活动扎实有效进行。采取定任务、定指标、考试考核等多种方法强化学习效果。

2、把《条例》的学习作为高起点启动自治区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除组织班会课学习外,同时 利用法制讲座、宣传栏、板报、国旗下讲话等时机,抓好经常性学习。

(二)创新了学习宣传活动方式方法

1、多次组织班主任学习《条例》提高德育队伍的思想认识。

2、突出抓好全体团员和少先队员的学习宣传活动,专门召开座谈讨论会,解读“《条例》”。

3、结合部门职能开展以案说法教育活动,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4、充分利用横幅、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学习宣传活动。

5、将集中学习宣传活动与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将《条例》的宣传作为宪法、法律宣传月的重要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依法保障我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校将继续将这项活动坚持开展下去。

5.《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五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汇报

市普法办:

根据《关于对〈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揭市普办[2009]3号)要求,我校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

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基础。“五五”普法启动实施以来,在每年的年初,我校都召开校委扩大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市委党校普法工作。会上,常务副校长林炳松同志对我校上一年普法工作做了全面总结,并对当年普法工作提出意见。他要求党校普法工作要体现党校特色,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党校的干部教师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认识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要在普法宣传中起表率作用。会后,有关科室按照校委的要求认真研究,制订了市委党校普法工作计划,明确了我校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特别是在党校干部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和主体班及学历班普法宣传教育上做出明确的要求。主要是,一方面,加强党校干部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把法制学习列入党校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把法制学习列入各支部“三会一课”学习中;把法制学习列入到教师教研活动中,以此来提高领导干部、党员、教师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另一方面,加强学

1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按照我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将法制宣传和法制实践纳入每一个班次的教学计划中,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二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采取课堂教学、学员论坛、法制实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普法工作计划的这些要求,突出了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地位,具有党校特色。

二、狠抓落实,开创党校普法工作新局面

按照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委党校普法计划,我校结合形势要求,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党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全体干部教师职工认真学习《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统一思想,提高对普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进一步学习《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学习《物权法》提高干部教师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泄密技术演示展示会,提高干部的保密意识;通过组织干部教师到揭阳监狱参观警示教育展览,提高干部教师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组织课题组,结合《行政许可法》学习,围绕如何推进揭阳执法环境,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法制宣传的水平等等,这些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党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法律素质,为党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加强主体班的法制教育。近年来,在我校举办的78期各层次的干部培训中,开设了《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学好〈物权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思考》、《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存在问题与对策》、《优化揭阳市执法环境的思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民主法治,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专题课,安排了《社会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录像片,组织学员到玉湖等参观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等等,着重就如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我校根据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能力培养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干部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如,根据省委部署,市委决定从2007年4月16日至27日,对全市1445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其中选调340名村书记和村主任分两批到市委党校培训,其余的村书记和村主任到市委党校分校培训,市委书记陈弘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党校校长谢峻等领导亲自为村官授课,培训班就如何依法行使权力,提高依法办事水平进行辅导,2008年和今年4月我们又二次举办村书记和村主任培训班。这样大规模高规格的培训在我市是少有的,对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大意义;三是在学历教育中结合专业学科的特点,教师有意识地结合中国、广东以及揭阳的案例,宣传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通过教师对学员学科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学员从知识性学习到研究性学习的过渡,提高学员研究法律的水平。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除了课堂教学外,我校在干部培训中还采取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如组织学员到监狱参观,请犯人现身说法,请专家来校讲课等。这一系的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党校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应有作用,也使我校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两点体会

总结两年多来我校普法工作的经历,有以下两点体会。

第一、领导重视是普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一直以来,校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党校的普法工作,对党校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地位有明确认识,在每年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都强调要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党校主体班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这么一种理念,我校在实施干部培训中,积极配合市普法办的工作中心,设置法制课程,聘请法律专家讲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实践,使我校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突出特色是增强党校普法宣传工作实效性的途径。与其它部门不同,党校是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侧重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理理论研究,如何把这种宣传和研究搞活,是突出党校特色的关键。在这方面,我校一方面是通过创新教育的方式方法来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的,如创新学员论坛,调动学员参与研讨的积极性,提高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活动来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如组成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精品课等,这种方法改变过去单一的说教形式,取得明显的效果。

总之,自从“五五”普法启动实施以来,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明确自身职责,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但距离上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们将在实施规划中不断充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6.《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六

一、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性

习总书记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从这方面讲,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完成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等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的重要保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至关重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全面领导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这是我们党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我们党领导的各条战线中,宣传思想战线是一条十分重要的战线。我们党成立来,一贯注重对宣传思想战线的领导。毛泽东同志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是当前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这个阵地我们不去占领,人家就会去占领。”历史表明,革命也好,建设也好,要取得伟大的胜利,必须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强有力的作用。这是我们党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一大传统、一大优势。

第二,这是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宣传思想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着党的思想舆论阵地,承担着“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要从根本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变色、不变质,维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三,这是做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的必然要求。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就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取得重大成就。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锋更加频繁,各种社会矛盾和现实问题相互叠加,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呈现新的历史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才能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向心力。

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全面领导的新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的核心力量。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宣传思想工作一旦脱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就一定会走向它的对立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职能就会丧失,甚至会成为某些居心不良者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手段。全面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党自身必须要强大并得到人民群众的坚定信任,因此,党要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是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全面领导的人才支撑。因此,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做好做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政治领导。 三、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全面领导的着力点

一是掌握好新闻媒体这一前沿阵地。新闻媒体已经成为民众了解党和国家政策主张和指导思想的主要途径,也是外界了解中国的主要渠道。坚持党对新闻媒体工作的领导和主导,严抓新闻媒体这一前沿阵地,对于新形势下做好党的宣传工作、思想引领、价值引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严格落实政治家办报要求,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对党忠诚可靠的人手中。党的领导是新闻媒体的政治灵魂所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丢、不能忘。

二是严抓网信平台这一主战场。信息化时代,对于我国宣传思想工作既是千载难逢的机遇,也是纷繁思潮涌现的挑战。如今,我国互联网事业快速发展,网民总数已超8亿人,正处于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关键阶段。但与此同时,网络诈骗、网络黑客等网络安全问题以及思想杂乱丛生等现象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侵害,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受阻碍,必须加强党中央对网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网信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网信平台一旦脱离了党的领导和指引,就失去了网络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三是抓好高校这一主阵地。教育强则国家强,人才兴则民族兴。我国高校是党的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校,党的领导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的发展水平以及发展方向。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观,不仅加强智育的培养和提升,更注重德育的培育,在整个高校教育过程中,遵循人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高校教育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高校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直接关系到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抓好高校这一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

7.《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七

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支委会、党小组会(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月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课教育。年初制定全年主题党日活动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党员平均参与率不低于80%。每半年或1年召开组织生活会。

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员管理“十条红线”,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及时进行警示诫勉或组织处置;

对长期失去联系的,依据失联时间给予停止党籍或自行脱党等处理;

对出现开除党籍处分相关情形的,坚决清除出党。

深化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机制。严格落实“四必到四必访”(有不满情绪必到、有突发事件必到、有矛盾纠纷必到、有喜事丧事必到;

困难家庭必访、危重病人家庭必访、空巢老人及留守儿童家庭必访、信访户必访)、“联系不漏户、党群心贴心”要求,健全走访慰问、包片联户等制度。

推进支部工作亮显化。落实“七个一”(一面党旗、一枚党徽、一间党员活动室、一面党员风采墙、一块党务公开栏、一本支部记录本、一个文件档案柜)内容,加强支部活动室等党建阵地建设,亮出党员身份和岗位职责,定期公示支部工作成果。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既要抓支部层面,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到支部,把党的群众工作落到支部;

8.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 篇八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经2005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鼓励高危行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投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做出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决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专项监察或者抽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或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受理的报告或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扣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即按下列程序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一)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其事故报告依照相关分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必要时,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四)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必要时,由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调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公安、监察、工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管理或主管部门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报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察,及时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九

一、未雨绸缪,适时出台配套措施

近年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了良好的态势。但去年8月份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方面人员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使得全市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日益增多,接连发生了多起赴省集体访和堵门堵路事件。

为了规范、整治信访秩序,去年年底,在xx新的《信访条例》出台前,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探索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畅通社情~渠道,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建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在此基础上,适时出台了《关于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堵塞道路交通的通告》等3个文件,在城乡广为张贴,做到了家喻户晓,达到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地反映意见的目的。群众对此深表拥护,社会各方面反响强烈,各级各部门也加大了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的力度。随后群众来市赴省集体上访大幅度下降,未发生一起聚众冲击省、市党政机关和堵塞市区主干道的事件,信访形势趋于好转,维护社会稳定的明显效果。1-3月份,群众来市集体上访41批1088人次,同比分别下降了41%和46%;赴省集体上访9批138人次,同比人数下降了72%。

二、精心策划,全力组织学习培训

打铁尚需自身硬。为了切实把《信访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我们首先抓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4月中下旬,市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了两期为期两天的《信访条例》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专题培训班,并组织市、县区信访工作人员到国家和省里参加培训,还安排县处级领导干部《信访条例》知识专题讲座,将《信访条例》知识列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整个学习培训覆盖了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所有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多达600多人。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全面、准确地把握《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信访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并正确应用于信访工作实践,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党的群众基础。

三、广造~,切实抓好宣传教育

在开展《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通过现场宣传咨询、设置宣传牌、张贴《信访条例》、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认真开展《信访条例》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的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生动、直观、深入的宣传,确保《信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仅4月16日上午,全市就组织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信访部门近800名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奔赴乡镇,设置149个宣传咨询点,开展《信访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同时,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对《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在全市城乡形成宣传声势,牢牢把握正确的~导向。市电视台”都市直通车”栏目和”城市热线”栏目相继举办了《信访条例》专题节目,市政府副市长就全市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发表了电视讲话、市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信访条例》知识有奖竞答,进而增强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了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目的。

10.《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篇十

当前,我国发展形势总体很好,但我们仍面临艰巨的任务,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挑战。只要牢牢把握“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这个中心环节,宣传思想工作才能找准立足点、聚焦点、着力点,因事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以勇往直前的使命担当和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面落实“两个巩固”根本任务,团结引领全国人民在大变局中稳住阵脚、沉着应对、砥砺前行,才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贯彻落实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开创新局面。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体现了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适应和引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自觉。推进文化软实力建设,就是要以文化自信为本,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我们要扎实做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把握领导权和主动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大对外宣传,加快推进文化强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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