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瞻园导游词

2024-07-12

江苏南京瞻园导游词(共7篇)

1.江苏南京瞻园导游词 篇一

瞻园是南京地区保存最为完好的明代古典园林建筑群,也是唯一开放的明代王府,曾是明朝开国功臣徐达府邸的一部分,清朝各任江南布政使办公的地点,太平天国时期为东王杨秀清王府。瞻园叠经明、清、太平天国、民国与当代,和江南多数园林一样,沿革复杂,园貌历经变迁。

瞻园面积约两万平方米,共有大小景点二十余处,布局典雅精致,有宏伟壮观的明清古建筑群,陡峭峻拔的假山,闻名遐迩的北宋太湖石,清幽素雅的楼榭亭台,奇峰叠嶂。瞻园中辟有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是中国唯一的太平天国专史博物馆。87年版《红楼梦》,赵雅芝版《新白娘子传奇》的白府等便是在瞻园取景地。

瞻园以山石取胜,假山是全园的主景和骨干,全园有南、北、西三座假山。以西部土堆假山为制高点,岁寒(或“三友”)亭、扇面亭隐黔在香樟、女贞等常绿乔木中。

南假山则采用土、石并用做法由绝壁、主峰、洞盒、山谷、水洞、瀑布、步石、石径等组合而成,表现出“一卷代山,一勺代水”的艺术效果,达到雄壮、峭拔、幽深、自然的意境正是“循自然之理,得自然之趣”。

山前池畔、溪涧多植花草、灌木、藤萝,以免遮挡观赏视线山后黑松成林并兼以红枫、银杏点缀其间,这样既可形成古木参天的山林气氛,又有四季色彩的对比与变化并可遮蔽一墙之隔园外的楼房、电线杆。

北假山是以太湖石堆叠而成。临水石壁下有贴近水面的平桥山中有纵深的山谷。谷上架旱桥还有低而平的较大石矶二层,这是中国园林中的唯一一例,可使石矶与石壁形成强烈的对比更显石壁挺拔高耸,石矶生动自然。另有高出水面9.5米的石屏置干平台之上,轮廓起伏明显气势磅礴从静妙堂远观效果尤佳。

山之东北角临池耸立峭壁假山峭壁下有池畔石径,游人行于其上向上仰视,顿觉石壁耸峭悬崖险峻,而低头俯视峭壁之倒影又反衬水池之深同时又打破了园墙的平淡呆板。其艺术处理可谓妙矣。整个北假山体量得宜,轮廓丰富,山重山水重水,佳山妙水层出不穷。

2.江苏南京瞻园导游词 篇二

关键词:瞻园,年表

元至正二十六年 (1366)

朱元璋于是年下令兴建南京新城, 至洪武十九年 (1386) 竣工。

[据]《二十六史精要辞典·下》:“南京城垣的兴建, 始于元至正二十六年 (1366) , 止于洪武十九年 (1386) 。……开城门十三座, 其中以聚宝门 (今称中华门) 、通济门、三山门 (今称水西门) 最为宏伟。南京城里的皇城作正方形, 内有宫城, 也叫紫禁城。……朱元璋建成南京城后, 又在它的外围营建外郭。外郭把聚宝山、钟山、幕府山等都包纳在内, 全长约六十公里, 以土垒成, 开十八个城门。” (1)

另一说, 至洪武二年 (1369) 南京新城始建。

[据] (日) 冈大路《中国宫苑园林史考》:“洪武二年九月开始营建新城, 至洪武六年八月建成。” (2)

朱元璋于营建新都的基础之上, 对功臣进行府第赐封。

[据]蒋赞初《南京史话》:“功臣、官僚和其他贵族的府第, 多位于城南和城中。如大将徐达的府第, 位于今城南的瞻园路, 地名叫‘大功坊’, 由于他死后被追封为中山王, 通称‘中山王府’。” (3)

明洪武三年 (1367)

朱元璋于洪武三年 (1367) 封徐达为魏国公。

[据]《明史·本纪第一·太祖二》:“丙申, 大封功臣。进李善长韩国公, 徐达魏国公, 封李文忠曹国公, 冯胜宋国公, 邓愈卫国公, 常遇春子茂郑国公, 汤和等侯者二十八人。” (4)

后朱元璋念徐达“未有宁居”, 赐第, 表其曰“大功坊”。

[据]《明史·徐达传》:“每岁春出, 冬暮召还, 以为常。还辄上将印, 赐休沐, 宴见欢饮, 有布衣兄弟称, 而达愈恭慎。帝尝从容言:‘徐兄功大, 未有宁居, 可赐以旧邸。’旧邸者, 太祖为吴王时所居也。

达固辞。一日, 帝与达之邸, 强饮之醉, 而蒙之被, 舁卧正寝。达醒, 惊趋下阶, 俯伏呼死罪。帝觇之, 大悦。乃命有司即旧邸前治甲第, 表其坊曰‘大功’。”

[据]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十四:“进封魏国公, 参军国事, 食禄五千石, 赐诰命铁劵, 仍赐文绮百匹。四年, 赐地若干顷, 佃户若干户, 守坟人百五十户, 仪仗户二十家, 复赐第京师, 表其里曰‘大功坊’。” (5)

朱元璋本欲将自己作吴王时候的旧邸赐给徐达, 然徐达忠耿, 不敢僭越, 以君王旧日之宅邸自居。朱元璋之旧邸本为南宋建康府治、元朝御史台 (南台) 所在地。

[据]陈作霖《上元江宁乡土合志》卷一:“明太祖初下集庆时, 居富民王绦帛家, 旋以元御史台邸, 称吴王府。在锦绣坊东, 内有白虎殿。及作新宫于钟山之阳, 移居之。” (6)

最终, 朱元璋于自己的吴王旧邸之前为徐达兴建宅第, 并且建造了两座“大功坊”牌坊。

[据]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十一:“大功坊牌坊二座, 国初赐魏国公宅, 万字铺工部造。” (7)

关于大功坊的位置, 即在吴王旧邸前, 又据《金陵琐事记载, 徐达府后与府学相接。吴王旧邸之处, 有今王府园街;由此可见, 大功坊徐达宅第的位置大约东至夫子庙, 西至今中华路, 前临瞻园路, 后抵建康路。然大功坊并非今瞻园, 只是而今瞻园的基址可以追溯到徐达的赐第“大功坊”。徐达宅第“大功坊”中营建园林, 则至其后世子孙方始。

[据]《明史·舆服志四》:“洪武二十六年定制, 功臣宅舍之后, 空留地十丈, 左右皆五丈, 不许挪移军民居止, 更不许于宅前后左右多占地, 构庭馆、开池塘, 以资游眺。”

据《正德江宁县志》卷六:“徐太傅园, ……永乐间, 仁孝圣后赐其家, 为蔬圃。” (8)

[据]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五:“国初以稽古定制, 约饬文武官员家不得多占隙地妨民居住, 又不得于宅内穿池养鱼,伤泄地气, 故其时大家鲜有为园囿者。即弇州所记诸园, 大抵皆正、嘉以来所创也。” (9)

据王世贞《游金陵诸园记》:“当中山王赐第时, 仅为织室马厩之属, 日久不治, 转为瓦砾场。” (10)

洪武十八年 (1385)

徐达去世。

[据]《明史·徐达传》:“十七年, 太阴犯上将, 帝心恶之。达在北平病背疽, 稍愈, 帝遣达长子辉祖赍敕往劳, 寻召还。明年二月, 病笃, 遂卒, 年五十四。……帝尝称之曰:‘受命而出, 成功而旋, 不矜不伐, 妇女无所爱, 财宝无所取, 中正无疵, 昭明乎日月, 大将军一人而已。’子四:辉祖、添福、膺绪、增寿。长女为文皇帝后, 次代王妃, 次安王妃。”

后因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 徐达子嗣选择支持不同阵营, 长子徐辉祖守卫南京, 幼子徐增寿则“以京师虚实输于燕”, 后被建文帝斩。

朱棣夺得江山后, 免徐辉祖一死, 留南京袭封魏国公;追封徐增寿为定国公, 其后居北京世袭爵位。

第6任魏国公徐俌幼子徐天赐, 开始营造私家园林。

[据]《正德江宁县志》:“徐太傅园, 在县正东新坊北。太傅讳达, 开国元勋, 赠中山王, 谥武宁。永乐间, 仁教圣后赐其家为蔬圃。正德三年, 东园公子天赐, 遂拓其西偏为堂, ……为金陵池馆胜处。”

[据]王世贞《游金陵诸园记》:“东园者, 一曰‘太傅园’, 高皇帝所赐也。地近聚宝门, 故魏国庄靖公俌爱其少子锦衣指挥天赐, 悉槖而授之。时庄靖之孙鹏举甫袭爵而弱, 天赐从假兹园, 盛为之料理, 其壮丽遂为诸园甲。锦衣自署, 号曰‘东园’, 志不归也。竟以授其子指挥缵勋。”

此“徐太傅东园”乃是徐天赐假借之, 按理应该由第七任魏国公徐鹏举承袭拥有。不仅如此, 徐天赐建造园林用地乃侵占府学之地, 生员周膏作《非非子》一篇砭刺, 载于《金陵琐事》。

嘉靖年间

第七任魏国公徐鹏举凿池叠山, 兴筑园林。具体时间未考证出。

[据]刘叙杰《南京瞻园考》:“按《明史》卷一百五·功臣世表一所载, 徐达子孙官太保仅二人:即七世徐鹏举于嘉靖四年封太子太保;十世徐弘基于天启元年加太子太保, 崇祯十四年加太傅。再依王世贞生卒, 可知西圃之兴建者, 应为徐鹏举, 时间则在嘉靖初或中叶。其次, 所述圃址在府第之西, 与宅室仅有三门之隔, 且入园后右折即登山, 又多用湖石等, 都与后来瞻园情状大致相符, 后以瞻园地即原西圃故址之一部, 盖亦有所凭据。” (13)

万历十六年 (1588)

王世贞六十三岁, 游览魏国公徐氏私家园林中的东园、西园、万竹园、徐三锦衣北园。

[据]钱大昕《弇州山人年谱》:“十六年戊子, 六十三岁。二月, 赴留都, 过吴门游徐少参园。三月朔到任, 谒孝陵, 游灵谷寺, 饯袁尚书抑之于燕子几, 又与诸公游牛首诸山及徐氏东园、西园、徐公子万竹园、朱王孙同春园。四月, 游王氏园看芍药。五月, 游武氏园、姚氏园、徐三锦衣北园。闰六月, 敬美卒于里门。公再具疏请致仕, 不允。八月, 游高坐寺。” (14)

万历十七年 (1589)

王世贞六十四岁, 游览魏国公徐氏私家园林中之东园、凤台园。

[据]钱大昕《弇州山人年谱》:“十七年己丑, 六十四岁。春日, 与诸公会饮赵中贵园亭, 又游徐氏东园凤台园、金盘李故园、莫愁湖故园、李临淮竹园。三月, 子士骐登进士, 授兵部主事。六月四日, 以三品考满离任北行。十三日, 行抵淮安, 得升南京刑部尚书之命, 遂南还。

廿三日, 到家, 谒先祠, 哭弟敬美殡所。至嘉定, 游徐宗伯叔明归有园。”

万历十八年 (1590)

王世贞六十五岁, 大约于是年或此前一年撰写《游金陵诸园记》, 记载园林共十六座, 其中属于魏国公徐氏宅园共十座。其中所游之西圃便是日后“瞻园”的雏形。

[据]王世贞《游金陵诸园记》:“世子以其仲父锦衣, 与崇信伯费公治具于西圃……太保公始除去之, 征石于洞庭、武康、玉山, 征材于蜀, 征卉木于吴会, 而后有此观。”

当日魏国公“西圃”之富丽, 可见一斑。

万历三十年 (1602)

正月, 魏国公府曾遭遇火灾, “延烧钦造故第祖庙”, 但西圃幸免于难。

[据]周晖《金陵锁事》卷三:“万历三十年正月初十日, 魏国公室内火起, 延烧钦造故第祖庙, 并奉祀皇陵敕书。给事祝公、御史朱公, 皆有疏题奏, 大意谓中山之奇勋可念, 而弘基之横遭可矜。圣旨命工部重造其第。” (15)

明朝末年, 徐氏宅园依旧在兴建, 繁丽至极。

[据]余怀《板桥杂记》:“中山公子徐青君, 魏国介弟也。家赀巨万, 性豪侈, 自奉甚丰, 广蓄姬妾。造园大功坊侧, 树石亭台, 拟于平泉、金谷。” (16)

后明清交替之时, 魏国公徐氏的宅园日渐荒芜。

[据]费经虞《江南过人家旧园》:“寒泉老树好人家, 漠漠荒垣带残沙。

断臂尚存当日赋, 满园不是去年花。伤心短笛声何苦, 侧目飞鸢影尽斜。使我重来见荆杞, 那堪良夜听悲笳。” (17)

清顺治二年 (1645)

清军攻占南京, 魏国公宅第籍没入官。大功坊之名, 及府邸之中园亭仍循其旧。

废除南京为国都地位, 设江南布政使, 魏国公西圃即为江南布政使署。

[据]《瞻园志》卷一:“清改为藩署。” (18)

因改为藩属, 自然成了文人墨客雅集的重要场所。以后几百年间, 直至民国, “瞻园”一直是官吏文人雅集之地, 以“瞻园”为题的䜩酬之作

日渐曾多。

然入清以来, 何时由“西圃”更名为“瞻园”似难以考证。

康熙六年 (1667)

改江南左、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和安徽布政使。安徽布政使虽辖安徽, 但布政使署仍在江宁, 魏公西圃仍为其藩署。

康熙十六年 (1677)

朱彝尊入安徽布政使龚佳育府中客居。

[据]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龚佳育 (1622—1685) 初名佳允, 字祖赐, 晚又字介岑, 明仁和人。官光禄寺卿。性喜聚书, 江宁学宫明德堂北, 旧有藏书板残缺, 佳育选诸生磨勘, 补成完书数百卷, 又雕《钦颁四书讲义》以行。其为政持论, 利未可遽兴, 当先祛其弊。故所至有异绩……而与人乐易, 恂恂长者。一意当官, 遏请属, 除豪强, 嫉贪沓……然雅好延礼名士, 幸舍常满。聚书至万余卷。” (19)

[据]《中国藏书家通典》:“龚佳育 (1622—1685) , 明末清初藏书家。

初名佳胤, 字祖锡, 号介岑。浙江仁和 (今杭州) 人, 龚翔麟父。曾任山东按察佥事、江南布政使司布政使、太常寺卿、光禄寺卿等职。为官清廉正直, 不畏权势, 勤政爱民, 卒时家无余资。神道碑中称其‘所至有异绩’。性喜藏书, 一生无其他的嗜好, 惟有收藏图史、课子诵读为娱, 吴晗在《江浙藏书家史略》称其‘藏书至数万卷’, 藏书楼有‘瞻园’。” (20)

所谓藏书楼有“瞻园”, 是否与今之“瞻园”之名由来有关, 存疑待考。

康熙二十年 (1681)

朱彝尊作《题瞻园旧雨图》二首。

后“浙西六家”词人常于瞻园宴集游乐。

龚翔麟 (龚佳育子) 有《春风袅娜·瞻园春步》词, 沈融谷有《惜红衣·题瞻园》词等等。

[据]《 (乾隆) 江南通志》:“瞻园在江宁县大功坊, 明魏国公徐达赐第内西偏, 竹石卉木为金陵园亭之冠。” (21)

【按】:《 (乾隆) 江南通志》乃撰修于康熙二十三年 (1684) , 康熙二十年 (1681) 即有朱彝尊《题瞻园旧雨图》, 则至迟在康熙年间则有“瞻园”之名。

乾隆十年 (1745) 至乾隆十二年 (1747)

陈德荣, 字廷彦, 号密山, 安州人, 康熙五十一年进士, 官安徽布政使, 有《葵园诗集》四卷。

[据]袁枚《随园诗话》:“密山先生, 讳德荣, 人淳朴而诗极风趣。每瞻园花开, 必招余游赏。” (22)

乾隆二十二年 (1757年)

乾隆驻跸瞻园, 钦赐“瞻园”匾额, 回京后仿瞻园形制造“如园”。

乾隆曾作《寄题瞻园》一诗:“瞻园遗自中山久, 昔至金陵曾一观。取义如之较胜此, 无须池馆重盘桓。”

[据]《瞻园志》卷二:“瞻园为高宗纯皇帝南巡时赐藩属, 以名斋也。”

乾隆二十五年 (1760年)

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 增设江宁布政使。

[据]《清史稿·本纪十二》:“己亥, 增设江苏江宁布政使, 驻江宁府, 分辖江、淮、扬、徐、通、海六府州。以苏州布政使分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州, 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命托庸调补江宁布政使。命户部侍郎于敏中在军机处行走。” (23)

托庸调补江宁布政使, 常于瞻园觞咏。

[据]法式善《八旗诗话》:“托庸, 字师健, 别号瞻园, 满州人, 累官尚书, 有《瞻园诗钞》、《尚书扬历中外四十解》。年老成持重, 有古大臣风, 性喜为诗, 期于达意而止, 未尝过加修饰。瞻园为徐中山别业, 常与宾客僚佐觞咏其间, 因以自号。南人又谓之‘簪园’。” (24)

据《 (雍正) 八旗通志》:“所居曰瞻园, 中有十八景, 具池沼竹木之胜, 暇则觞咏于此。” (25)

乾隆五十三年 (1788)

康基田关江宁布政使, 治理河水, 并重修中山王墓。

[据]康基田《河渠纪闻》卷三十:“乾隆五十四年三月, 李奉翰调任东河, 基田奉命以江宁布政使署理南河。” (26)

[据]《瞻园志》卷三《重修中山王墓记》:“今春余过墓展礼, 神道碑岿然独存。而荆榛弥望, 门关不具。亟命治之, 立碣修坛, 缭以周垣, 环丈二百五十有六。垣外余地, 二顷有奇。”

[据]《清代职官年表》 (27) , 乾隆五十三年 (1788) 至乾隆五十五年 (1790)

任江宁布政使。嘉庆八年 (1803) 至嘉庆十一年 (1806) 再任。

嘉庆八年 (1803)

康基田再任江宁布政使, 组织文人重修《玉海》。学者胡心斋于瞻园一书房从事校阅工作。

[据]张之洞《书目答问》子部:“玉海二百卷, 宋王应麟, 嘉庆丙寅康基田校。” (28)

[据]《补勘〈玉海〉之康基田序》:“复任江藩, 即鸠工重建, 规模差宏于旧东西, 更增学舍, 立书院, 仍名曰尊经, 复古而责实也。而玉海之板贮阁中为灰烬, 南北更无他刻, 海内后进稽古之士, 无所资藉, 余甚惜焉。适江宁守张古愚得浙东至元初刻善本, 余乃招副贡陈勉甫, 上舍胡圣畿, 食宿瞻园, 取古愚之本参校经史, 往复校雠, 有元以来原本空缺舛误甚多, 上下求索补填二万余字, 视浙东初刻更加周备, 付工雕板五阅月功成, 盖自是玉海之书始得完善, 亦可云因败为功者已。” (29)

道光四年 (1824)

藩属大火, 图书案牍皆被焚毁。乾隆年间瞻园一十八景, 皆不复。

[据]成世瑄《瞻园雅集记》:“余承乏来兹, 爱其水石澄婳, 林峦郁蔚, 而十八景之旧, 所谓木香廊、梅花坞诸胜, 已不能复指。” (30)

道光二十年 (1840)

鸦片战争爆发。

成世瑄任江宁布政使, 对瞻园稍加修葺。同样招游人一同觞乐, 并且撰写《瞻园雅集记》。此《记》于1955年, 南京市文物保管委员会对瞻园进行文物清理调查时发现碑文。

咸丰三年 (1853)

太平天国军攻克南京。

瞻园为东王杨秀清暂居之所。

[据]《瞻园志》卷一“咸丰中毁于兵燹。”

[据]汪士铎《乙丙日记》:“大功坊一带, 贼骑如云, 至城外不绝。藩库左右, 元宝遗落满路。” (31)

亦有史料记载洪秀全之妻弟、夏官副丞相赖汉英亦曾居住于瞻园。

[据]涤浮道人《金陵杂记》:“伪夏官副丞相赖汉英往布政使司属……最为诡谲……洪杨本极重用, 后因其自告奋勇率众分窜江西。……又复由江右败回, 故令往司署衙内, 并未修饰。” (32)

同治三年 (1864)

曾国藩湘军攻克南京, 天平天国灭亡。

攻城惨烈, 兵火之余, 瓦砾遍地。曾为太平天国王府的瞻园亦遭焚毁。

同治四年 (1865)

瞻园重为江宁布政使署。李宗羲为江宁布政使。

[据]《清代职官年表》, 同治四年 (1865) 至同治八年 (1869) 任江宁布政使。

[据]《瞻园志》卷一:“同治四年, 藩司李宗羲葺治使署, 园未遑也。”

按:此与李宗羲《江宁布政使署重建记》时间有所出入。据《记》李宗羲乃是同治四年 (1865) 秋始任江宁布政使, 但是“莅事无所, 假馆以居”, 故瞻园同光朝修复时间不应当为同治四年。

同治六年 (1867)

江宁布政使署重修完毕, 使署西偏之瞻园园景未及修复。

[据]《瞻园志》卷二《江宁布政使署重建记》:“命宗羲以兵财之余, 先葺治之, 乃以六年正月赋功, 阅八月而毕役。凡为大门五楹, 为仪门五楹, 仪门之内为大堂五楹, 堂之左右以为客次;又其左右, 吏胥居焉;又其内为二堂五楹, 堂南西入为便坐, 以侍宾客;又西入为屋五楹者。凡五重, 其最南亦为客坐, 其后则治事之所, 燕私之居也。而为楼五楹二于堂之北, 以奉王之栗主, 用故事也。楼之东幕客居焉, 储峙有库, 架阁有房, 寮吏各守其职。府吏咸有所栖, 井灶庖湢, 凡百具备。外设华表, 周以缭墻, 表里完固, 观瞻肃然。盖虽壮伟之规, 游眺之乐, 未能复于旧时, 而以莅官出政, 行省之体, 庶其称矣。”

同治七年 (1868)

瞻园重建亭台, 修复园景。

[据]《瞻园志》卷二《江宁布政使署重建记》:“又一年, 北方余寇悉平, 东南无事, 年丰民乐, 庶绩有绪, 宗羲乃于署之西偏瞻园故阯, 因其水石之旧, 薙茀除秽, 扶阤累倾, 临池为榭, 冠阜以亭, 匪以自娱, 略存遗迹。”

同治八年 (1869)

仲春, 李宗羲作《江宁布政使署重建记》一文。

梅启照任江宁布政使, 继续瞻园同光朝修复第二期工程。

[据]曹志君《从新发现的碑文谈同光年间瞻园之重建》:“梅启照 (字少岩, 江西南昌人) 接任江宁藩台。继李宗羲大兴土木, 对瞻园进行较为全面的整治和修缮。历时8年, 建垂花门1间、走廊7号、六角亭1座, 并月台、石桥、驳岸等。经李宗羲和梅启照两次较大规模的整修和重建, 废圮的瞻园起死回生。” (33)

光绪三十年 (1904)

春, 瞻园第三次修缮, 建有绿墅亭、迎翠榭。此二者今皆不存其迹。

[据]《瞻园志》卷二《瞻园记》:“今年春爰捐赀略加修葺, 补栽修竹, 复其亭曰绿墅;于西隅山坡辟一草榭, 曰迎翠。深林峭石, 四望宜人。

观斯园之兴替, 慨今昔之各殊。”

夏月, 黄建笎撰《瞻园记》。

张之洞曾游旧地重游瞻园, 有《瞻园》一诗。

【按】:根据黄建笎《瞻园记》:“今年春爰捐赀略加修葺, 补栽修竹, 复其亭曰‘绿墅’;于西隅山坡辟一草榭, 曰‘迎翠’。”, 文末所署时间乃是“光绪三十年岁次甲辰夏月”, 故同光朝瞻园修复的第三期工程应该是光绪三十年 (1904) , 恐非光绪二十九年 (1903)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

李佳继昌官江宁布政使。

李佳继昌作《瞻园记》。

[据]《清代职官年表》, 李佳继昌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至光绪三十四年 (1908) 任江宁布政使。

宣统三年 (1911)

十月, 辛亥革命, 瞻园作为江苏省长署。

韩国钧、齐耀林等先后于此就职。

[据]《瞻园志》卷一《沿革》:“鼎革后为江苏省长署, 嗣改内政部, 今为水利委员会。”

民国六年左右 (1917)

王西神参加军府, 在瞻园起居。

[据]王西神《瞻园攀桂图诗序》:“昔在辛丑, 国步初更。定武张军负嵎甫撤, 余参戎幕, 起居此园。庄峤马援 (武进庄思缄、丹徒马相伯) , 洊历府主, 吴兴隐侯 (吴兴沈缦云) , 实共晨夕。”

【按】:亥革命前后, 马相伯曾在东京任《政闻社》总务员。因其德高望重, 孙中山将他聘为南京第一任市长。没过多久, 南京撤销设市。

马相伯转任江苏都督府内务司长并代理都督。

民国十年 (1921)

由于军阀混战, 瞻园再度荒圮。

夏六月, 何宾笙见瞻园颓败之景, 于自己收藏之《瞻园图》上题诗:“六朝如梦鸟啼花, 况复中山魏国家。今日瞻园吊遗迹, 只余残石数堆斜。”

民国十六年 (1927)

11月11日, 江苏省政府全体委员于瞻园留影。

照片内, 瞻园之假山奇石清晰可见。

民国十七年 (1928)

南社创始人、孙中山秘书陈去病寓居瞻园。

瞻园遂称为南社诗人聚会结社之处, 其间咏怀之作亦存。

民国十八年 (1929)

1月15日, 江苏通志编纂委员会于瞻园留影。

照片背景中清新可见“瞻园”二字。

2月6日, 瞻园作为江苏革命博物馆。

[据]《国民政府行政院公报》第二十号指令:“令江苏省政府, 呈拟以省府侧旁瞻园作为江苏革命博物馆, 经省府会议通过, 请鉴核备案, 由呈悉准予备案此令。中华民国十八年二月六日。中国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指令第四六七号。”

刘三作《瞻园题壁 (己巳) 园为明中山王旧邸》:“自被腥羶失岁年, 今来花木有余妍。戎衣一发前驱愤, 淮水寻回旧逝川。园中池塘旧通秦淮雒下名园应续记, 云台宿将定谁贤。先生别有兴亡感, 不为登临始惘然。”

【按】:刘三为南社作家, 字季平, 号江南。张蕾、袁蓉、曹志君著

《瞻园史话》第122页:“1925年与陈去病一起主事江苏革命博物馆, 并寓居大功坊之瞻园, 作《瞻园题壁》一首。”此说恐误, 一是因为江苏革命博物馆于民国十八年 (1929) 才拟用瞻园之址;其二, 《瞻园题壁》一诗题目后附有“己巳, 园为明中山王旧邸”, “己巳”当为该诗所作之时间, 乃是民国十八年 (1929) 正是干支纪年之“己巳”。

并且这首诗刊登于《持志年刊》1930年第5期, 时间也颇为符合。

民国二十二年 (1933) ———民国二十六年 (1937)

距光绪三十年 (1904) 的修缮, 时隔近三十年, 瞻园又入荒凉之境, 规模减缩。

[据]朱偰《金陵古迹图考》:“瞻园, 徐中山达园, 在大功坊。 (今改中华路) ……清改为藩署园, 仍其旧。咸丰中毁, 乱后重建, 非复前规矣。今为内政部, 园大部为某学校所占。” (36)

民国二十二年 (1933) , 瞻园为中统局所占用。

[据]万东《中统局占瞻园始末》:“他 (徐恩曾) 以1929年蒋介石分配来的经过整治警察训练的黄埔第六期毕业生近20人为基础, 于1932年成了秘密的特务工作总部, 总部就设在瞻园内。” (37)

民国二十六年 (1937) ,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是年冬, 特工总部从瞻园迁往汉口。

民国二十六年 (1937)

12月, 侵华日军攻破防线, 南京沦陷, 瞻园亦遭到损毁。

[据]《瞻园志》卷一《沿革》:“丁丑事变, 亦多毁损。”

[据]《南京日报》:“当时南京城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 是城南的夫子庙和太平路一带。日伪‘南京自治委员会’成立以后, 曾有官员到夫子庙察看, 发现大成殿已被日本军队糟蹋得一塌糊涂, 除多处遭到火焚、部分房屋被烧毁外, 日军的马厩、卫生学校等都设在殿内, 殿宇原来的门窗、厢房等都已面目全非。” (38)

民国二十九年 (1940)

汪伪民国政府于是年3月30日成立, 瞻园为伪水利委员会所在地。

杨寿楣于3月30日任水利委员会委员长。

是年仲春, 杨寿楣撰《延晖亭铭》, 吴廷燮作《延晖亭记》。

民国三十年 (1941)

6月, 杨翰西 (即杨寿楣) 召壬寅秋试同年十人宴集瞻园, 王西神作《瞻园攀桂图诗序》。

8月16日, 杨寿楣免水利委员会委员长一职, 诸青来继任。

中秋前夜, 诸青来召集各政府人员又于瞻园集会。有《辛巳中秋前一夜瞻园茗集》诗, 后刊载于《国艺》1942年第三卷。

【按】:参与中秋雅集的都是汪伪政府人员, 诸如立法院立法委员廖廉能、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书记官长华振、考试院副院长兼代铨叙部部长江亢虎、监察院参事陈道量、工商部参事姜可生、印铸局局长李宣倜、前交通部电政司司长现任水利委员会工务处处长汤震龙、水利委员会委员殷松年、工商部参事黄端履等。 (39) 《国艺》乃是民国时期一本文艺刊物, 1940年1月创刊于南京, 1942年4月出版至第4卷第1期停刊。该刊由中国文艺协会编辑委员会编辑, 由中国文艺协会发行。

主要撰稿人有华振、陈寥士、二渠、汪兆铭、林霜杰、拜袁堂主人、黄芳墅、眉白等人。

民国三十一年 (1942)

元月, 诸青来作《瞻园志序》。

其邀方志学家胡祥翰编纂《瞻园志》一书。该书乃是有关瞻园的唯一一本方志, 然体例杂乱、文章良莠不齐。其中收录前一年的《辛巳中秋前一夜瞻园茗集》诗。

【按】:《瞻园志》一书目前仅1942年铅印版本, 未曾再版, 2013年《金陵全书》甲编方志类收录其影印本。作为一部南京地方稀见文献, 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月, 诸青来作《薇亭铭并序》, 此前曾于瞻园中补建薇亭。

8月22日, 诸青来免水利委员会委员长一职。

民国三十四年 (1945)

8月, 抗战胜利。

10月, 中统局 (后改为党通局) 重返南京瞻园。瞻园继续为其占用。

民国三十八年 (1949)

1月25日, 党通局部署撤离瞻园, 先退至上海, 再退至广州。

1949年4月23日

南京解放, 瞻园由南京市军管会房产处接管。

1958年

1956年10月1日, 太平天国纪念馆成立。

1958年春, 纪念馆址迁入瞻园。

3月起, 刘敦桢等对瞻园进行测绘, 并进行初步简要修缮。

6月, 彭冲亲莅瞻园, 并指示“不但要将瞻园妥善保护, 且要起废兴坠, 供人民游览娱乐, 还要为接待国际友人提供一个适当的场所, 以利宣传我国传统文化艺术, 进行文化交流。”

1960年

年初, 刘敦桢主持下, 南京工学院 (东南大学前身) 建筑系和建筑科学院联合制定出“瞻园总体规划”。

1961年1月11日

于瞻园举办“纪念太平天国起义110周年座谈会”。

是年, 会议的提议被批准, “太平天国纪念馆”更名为“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 沿用至今。

1966年2月

刘敦桢主持下, 瞻园重修一期工程———西部整修, 竣工。历史6年, 耗资9万余, 用太湖石1500吨, 园貌焕然一新。

由于“文革”, 瞻园二期扩建工程未得以开展。

1986年

年底, 启动耽搁近20余年的瞻园重修二期工程———东扩工程。

[据]叶菊华《情系瞻园五十载———南京瞻园北扩工程规划设计》:“在1986年国家旅游局批给秦淮风光带建设的第一期拨改贷9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中, 划出250万元用于瞻园二期工程, 这一要求得到市政府的支持与批准。二期工程于1986年底启动, 先行搬迁居民, 至1987年初开工建设, 1987年底竣工。早年彭冲书记的意愿和刘敦桢先生的传世之作, 沉睡了21年后, 终于得到实现。” (40)

1987年12月22日

瞻园东扩工程竣工, 东、西瞻园合二为一, 重现金陵诸园之冠的风貌。

1988年

瞻园修整一新, 诸多名士于今年游瞻园, 并作美文。

春, 美学家吴调公游瞻园, 是年仲夏作《临江仙》。

孟夏 (农历四月) , 文史大家程千帆、教育家匡亚明、戏剧家吴白匋共游瞻园。程千帆作《重修瞻园记》, 匡亚明作《雨中游瞻园》、吴白匋作《瞻园歌》。

八月, 词学大家唐圭璋作《浣溪沙·题中山王徐达瞻园》。

九月, 史学家罗尔纲撰《新修瞻园记》。

上述文章存于今瞻园碑廊中。

1989年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举办“徐达与瞻园的历史陈列”。

1991年

发现魏国公徐氏故园的明代石峰, 上有沈周、吴宽等题记, 后征集入园。

1999年6月28日

罗尔纲史学馆于瞻园内落成, 并对外开放。

【按】:史学家罗尔纲曾于1976年8月自北京返回南京, 于瞻园东侧原江宁布政使衙署第四进东厢房居住达一年之久。1997年5月25日逝世, 其将毕生珍藏手稿、资料、图书及收藏捐赠给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

2007年

5月, 决定启动瞻园第三期重修工程———北扩, 叶菊华主持。

6月初, 完成北扩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7月1日, 开工建设。

2009年

4月中旬, 第三期北扩工程竣工。

5月1日, 向公众试开放。

3.江苏南京长江大桥导游词 篇三

游客们:众所周知,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然而,千百年来,却一直阻隔着南北交通,被人们视为“天堑”。

长江天堑,历来又是兵家必争之地。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02年,楚霸王项羽被刘邦所困,突围向南,可到了江北的卸甲甸,无法过江,折往江西,在安徽乌江镇走投无路,只好拔剑自尽。至今在大桥北面的大厂镇还保留着卸甲甸、霸王山的地名呢!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也曾幻想着凭借长江天险,继续负隅顽抗,但是英勇的解放大军在1949年4月23日,凭借木船,以百万雄师过大江的气势胜利渡江,解放了南京。

人民取得了胜利,然而,滔滔江水依然阻隔了南北交通,影响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南京这个交通要塞城北的长江上架桥成了广大人民的迫切愿望。但是,长江水流急、江面宽,要架桥谈何容易!早在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曾邀请美国桥梁专家来此考察,终因水文复杂、地质条件差,而得出无法建桥的结论。1960年我国建桥大军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发扬大无畏精神,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在苏联单方面撤走桥梁专家和研究人员的艰难情形下,奋斗8年,耗资1.8亿人民币,耗用50万吨水泥,100万吨钢材,终于建成了这座举世闻名的长江大桥。从此“天堑变通途”,使大江南北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向世人证明了外国人认为办不到的事中国人办到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和中国人民大无畏的英雄气概。

【刘伯承铜像—桥头堡—白玉兰花灯】

各位游客:前方是胜利广场,广场一侧矗立着一尊新落成的青铜塑像,像的原形是南京第一任市委书记、南京市市长刘伯承。基座上镌刻着江泽民总书记题写的“刘伯承元帅”5个大字。像高5米,寓意着1999年是渡江战役胜利暨南京解放50周年,基座高4.23米,象征南京解放的日期。

现在,我们的车已驶上了大桥的引桥了。这座大桥,由引桥和正桥两部分组成,上层为公路桥,正桥长1577米,引桥长3012米,宽19.5米,可供4辆大卡车同时并行;下层为铁路桥,全长6772米,宽14米,铺设双轨,两列火车可同时对开。两端接地部分建有22个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桥孔。

请大家向前看,这就是桥头堡,桥的南北各有一对,高为70米,桥头堡上各有三面红旗,象征着50年代的人民公社、大跃进和总路线。请大家往左边看,这座塑像上5个人物,是当时中国社会的5大组成部分,即工、农、兵、学、商。他们共举五星红旗昂首向前,象征着团结一致革命的苦干精神。大桥两侧整齐地排列着的是150对白玉兰花灯,每当夜幕降临,华灯齐放,万盏灯火,把大桥雄姿勾勒得更加清晰、迷人,着实是一幅“疑是银河落九天”的画面。“天堑飞虹”作为金陵四十景之一,可谓名副其实。

【大桥公园】

各位游客:现在,我们来到了大桥公园。在这里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江中共有10个桥墩,其中9个桥孔,中孔高为35米。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江中央有一露出水面的桥桩。这一桥桩就是大桥初建时,由苏联专家主持打下的第一个桥桩。正在此时,中苏关系恶化,苏联单方面撤走所有专家和建设图纸。在这样的恶劣环境下,中国的桥梁建设者们励精图治,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自行研究、设计,建成了大桥。

有人可能要问,在桥梁建设之前,是如何解决南北交通的呢?以前,南岸的下关到北岸的浦口,一直是沟通南北的重要渡口。1929年6月1日,孙中山先生的灵枢就是由浦口码头过江,在下。关码头登岸的。1938年,帝国主义为了掠夺中国的财富,在下关和浦口修建了两座栈桥,用两条900马力的轮渡,运送火车车皮过江。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了缓解这条航线的压力,又增加了3条轮渡。但是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和过江速度的缓慢,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大桥通车后,铁路桥每天南来北往对开的列车多达100多列,每列火车通过“天堑”只需几分钟的时间,货运列车的中转时间比过去缩短了3个多小时。今天,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桥的运输压力也达到超负荷的地步,桥孔对大型货轮的通过能力也显得不足。为适应交通发展的需要,不久的将来,在这座大桥的东面,又将是长虹飞跨——建造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4.江苏南京雨花台导游词 篇四

各位游客:现在我们将去游览的景点是雨花台。

雨花台,位于中华门外雨花路南端,是一处悼念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参观游览胜地。

【雨花台的成因—雨花台的历史传说—雨花石】

雨花台属丘陵地带,最高海拔60米,占地面积113.7公顷。山岗顶部如平台,布满大大小小的砾石,它们都是在距今1200万年到300万年第三纪晚期和第四纪早期,由长江古河道的滔滔流水从安徽贵池以远的中下游搬运而来的,途经磨擦水蚀等天然加工,磨去了棱角,有的滚圆如卵,有的扁如圆饼。这些砾石主要由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灰岩等一类坚硬岩石和石英、蛋白石、玉髓等一类矿物质组成,由于所含矿物质成分不同,呈现出各种美丽的色彩,有白色、乳白色、徽黄、深黄、红色、绿色、紫色和黑色等,且多为透明或半透明状,更显晶莹光泽,被称为“雨花玛瑙”。

因雨花台产雨花宝石,古人将这一带山岗称为“聚宝山”和“玛瑙岗”,孙吴时还称其为“石子岗”。至于雨花台的来历,还有传说:在1400多年前的南朝梁武帝时,有位叫云光法师的和尚,曾在岗上的高座寺讲经说法。他的一片诚心感动苍天,顿时落花如雨,变成宝石,于是人们就把这里称为雨花台。明、清时期,这里分别被列为“金陵十八景”和“金陵四十八景”之一,成为江南登高览胜的佳地。雨花石因为色彩艳丽,又有各种生动形象的山水、花鸟、鱼虫、奇花异卉等图案,形状也丰富多样,有球状、饼状、卵状、核桃状等,所以深受人们喜爱。常被用作案头、茶几、书架上的摆设;大块的雨花石经加工后,还可成为项链、鸡心、领带结等“雨花石巧件”。其实早在5000多年前,当地已开始将雨花石作为装饰品了。在鼓楼北阴阳营的氏族公共葬地,发现死者的口中和身旁有雨花石。我国著名的现代画家徐悲鸿、敬爱的周总理也都曾对雨花石情有独钟。

【陵园广场—烈士雕塑群像】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南京成为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心。在22年的法西斯独裁统治时期,在雨花台残酷杀害了十多万名共产党员和各界

爱国志士,雨花台的每一块山石都浸透了革命先烈的鲜血,每一寸土地都埋葬着革命烈士的忠骨。

新中国成立后,南京人民为缅怀先烈,在雨花台建立了革命烈士陵园、革命烈士纪念碑和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等,使这里成为人们瞻仰革命烈士的纪念地。烈士陵园北侧建有高约11.7米的花岗石陵门,隐含走十月革命的道路之意。门内为陵园广场,广场周围种满了青松翠柏和名贵花木。广场南端矗立着一座巨型烈士群像雕塑,令人肃然起敬。这座雕塑于1980年建成。整座塑像由大小不等的179块花岗石雕塑而成,高10.3米,宽14.2米,厚5.5米,重达1374吨,生动地展现了党的工作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战士、学生和报童等九位烈士英勇就义前不屈的光辉形象。他们有的昂首挺胸,有的镇定自若,有的怒目圆睁,有的咬牙切齿,栩栩如生,神态逼异,充分表现了革命志士视死如归的浩然正气。

雕塑后面是当年国民党杀害烈士的刑场之一,称为“北殉难处”,在中台岗的东、西两侧,还有“西殉难处”和“东殉难处”。据统计,在22年的国民党统治时期,从全国各地被捕后押解到南京,在这里被杀害的爱国志士多达十万之众,其中有辉代英、邓中夏、罗登贤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有领导江苏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候绍裘、张应春、许金远、陈振等中共党员,有苏北联军抗日纵队司令兼参谋长卢志英,有前南京市委书记孙律川,还有年仅17岁的晓庄师范革命学生沈云楼和郭凤韶,及湖南韶山第一任党支部书记毛福轩等四五百名知名烈士。

【雨花台烈士纪念碑—革命烈士纪念馆】

雨花台主峰峰顶平台上耸立的是烈士纪念碑,原碑为奠基碑,碑上刻有“死难烈士万岁”6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是集毛主席书迹而成。新建的纪念碑碑体上“雨花台烈士纪念碑”8个大字由邓小平题写。

雨花台革命烈士纪念馆位于雨花台任家山上,是由原来的安隐寺改建而成的,1956年正式对外开放,1983年重建,为两层白色古典式建筑,馆名由邓小平题写。馆内收集了1000万字史料和1500件实物,展示了辉代英、邓中夏等71位烈士的照片、遗作和辅助材料800多件。

5.江苏省南京明孝陵导游词 篇五

【明孝陵的地理位置—选址经过—营建过程】

明孝陵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津和皇后马氏的合葬墓,它位于紫金山南麓独龙阜玩珠峰下,是南京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一座帝王陵墓。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了。

中国历代帝王对陵地的选择非常慎重,特别注重选择“吉壤”之地,即风水宝地。每次外出选址,除派遣朝廷一、二品官员外,还要吸纳通晓地理、会看风水的方士参加。选好陵地后,皇帝还必须亲自审视现场,满意了才被最后确定下来。朱元璋登基后不久,就很关心自己死后的“天堂”,便开始筹划营建陵墓。据说,他曾把刘伯温、徐达、常遇春、汤和等大臣召来,商议选址。五人约定各自先把所选最佳墓址写在纸上,然后同时公开。结果,英雄所见略同,都写着“独龙阜玩珠峰”。所以,朱元津陵墓的墓址就这样定了下来。独龙阜是一座位于紫金山主峰之下的小山丘,高150米,直径约400米,像是一座巨大的天然坟冢。中国的封建皇帝常把自身比作真龙天子,在独龙阜建陵,很符合封建迷信的要求。

6.江苏南京瞻园导游词 篇六

近日, 江苏省政府召开南京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工作会议, 动员督促各有关单位率先、优质地完成南京骨干直联点的建设工作。史和平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要求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南京直联点建设, 并在全国7个新增直联点中率先开通使用。省通信管理局苏少林局长介绍了工程进展情况。

史和平副省长指出, 南京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对优化产业环境、促进江苏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是与高铁、高速公路同等重要的基础设施, 各单位都应成为该战略目标的实施者和推动者, 全力做好建设工作。他要求, 各单位要以6月底开通为目标倒排计划, 只能提前不能滞后, 各环节要同步推进, 任何环节都不能影响全局。他强调, 各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 相互支持, 相互包容, 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支撑工作, 涉及直联点的问题要优先解决。

7.江苏南京瞻园导游词 篇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 请予公布施行。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管理, 健全责任制度, 强化保障措施, 完善安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 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义务,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 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 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五) 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工作;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性行业 (以下称高危行业) ,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

(二) 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 (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三)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组织代表组成,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 由从业人员代表参加。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 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一名。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八名;从业人员在五千人以上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 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建立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专款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 实行分级管理,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及时排除, 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 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 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缴不足的, 应当及时补足。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 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淘汰陈旧落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 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 依法开展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违反安全评价程序;

(三) 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开展诚信服务, 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二)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三) 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四)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

第二十九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并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提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 应当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需要进行生产、使用试运行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三十条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 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价, 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保障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评估,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装卸等危险作业, 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 确认作业单位的从业资质, 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 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 进行危害风险评估, 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向从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采取应急措施, 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现场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在危险作业前向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 发包、出租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租方;

(二)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三) 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四) 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 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及时劝阻, 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六) 要求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并通报发包方、出租方。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总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租赁设备的方式将施工作业或者工程发包给设备租赁单位的,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得将依法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设备租赁单位。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 产权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产权单位将同一建筑物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者依法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配合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不得将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实行目标管理;

(二) 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考核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 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四) 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

(五)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并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七)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

(八)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检查其主管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 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

(三)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并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 (园区) 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奖励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建设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体系, 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 督促整改治理;对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挂牌督办,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应当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为对其经营资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事项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及时受理、查处举报事项, 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通讯、装备、经费、物资等应急资源和措施,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完善包含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的数据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 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

(一)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 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三)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未建立的,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 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遇到险情时,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救援工作, 抢救人员和财产。生产经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命令。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 并垫付医疗费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 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 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 一次重伤 (含急性工业中毒) 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 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 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 市属开发区 (园区) 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参加安全培训且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的, 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 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情节严重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执行危险作业有关管理制度、措施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未抢救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且未垫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救援,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管理,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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