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2024-11-07

失信行为记录的承诺函(3篇)

1.失信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篇一

交通失信行为有哪些以及等级划分

交通失信行为有哪些?如何对交通失信行为等级进行划分?法律直通车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以下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情况?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民事、刑事涉案判决承担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属于自然人社会管理失信行为,在确定交通失信行为情形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与诚信有关的故意行为,二是行为或后果相对严重,三是违法或失信次数多,然后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交通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等,将交通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交通失信行为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

●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有5种情形: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纳入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主要是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交通行为,比如遮挡号牌或者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不及时纠正、经常性违法等,如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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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信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篇二

1月22日,亿晶光电发布2012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全年亏损6.3亿元。如此,2010—2012年累计2.3亿元的利润,与3年前借壳上市时承诺的10.2亿元相去甚远。

事实上,在资本市场上,大股东对投资者的承诺比比皆是,分别涉及业绩承诺、分红承诺、限售股不解禁承诺等,但践行情况如何,投资者并不满意。监管层也多次表态要重视上市公司的诚信体系建设。

亿晶光电并不愿意将自己没能履行承诺归因为“不诚信”。行业的困境被其认为是造成业绩亏损最大的原因,公司层面亦希望找到最合适的赔偿方案,不想失信于市场。

3年前的承诺

亿晶光电上市借的是海通集团的壳,后者主营业务是果蔬加工和出口。《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从2008年以来,海通集团的利润率一直较低。在2008年、2009年分别只实现584.22万元和237.91万元微利,到了2010年则直接出现了3955.28万元的亏损。

2009年,海通集团着手开始重组,拟改变其现有业务。2009年9月18日,公司公布重组预案,即海通集团以置出资产与亿晶光电股东所持有的置入资产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海通集团向亿晶光电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同时,亿晶光电股东以取得的置出资产及3000 万现金换取海通集团大股东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海通集团5000 万股存量股份。

彼时,亿晶光电所在的太阳能行业和光伏行业正处于朝阳期,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亿晶光电总资产15.92 亿元,净资产8.34 亿元,2008 年实现净利润2.79 亿元。

亿晶光电的优秀,也让海通集团在重组中除了资产置换外,还需付出非公开向其发行约2.558亿股的代价。这样,亿晶光电董事长荀建华一举成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顺利通过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亿晶光电对置入资产未来的业绩进行承诺。

有了亿晶光电的优质资产和业绩承诺,海通集团的股价也走出了一波高潮,在2009年预案发布后,连续6个涨停。

根据亿晶光电和海通集团重组方案的修订稿,亿晶光电承诺置入资产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2013 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30442.01 万元、34890.26 万元、36658.39 万元和33892.46 万元。如果业绩达不到承诺,除因事前无法获知和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荀建华等将会按照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失信还是失权

然而,正是这个承诺让荀建华如今陷入了两难。

按照上述承诺,亿晶光电在2010—2012三年的预测净利润累计应约为10.2亿元。而事实上,亿晶光电2010—2012三年净利润累计只为23171.26万元,与盈利预测相比,差额达到78819.4万元。

记者根据上述修订稿协议中补偿方式计算,荀建华等大股东如果依此补偿,将会付出近2亿股的代价。这意味着荀建华将会失去对亿晶光电的控股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补偿,对大股东的压力确实是比较大的,如果按照协议,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将大幅度缩减。现在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高层或董事会对这件事情的意见,公司现在的立场还是大股东要按照协议来执行,但大股东现在还没对公司表态。”亿晶光电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上述人士说,目前内部也没有形成补偿的预案,如果通过划分股权来补偿,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会缺失。至于补偿方案,将来会有一个相互的协商。

大股东有错吗?

对于年逾50的荀建华而言,从一个小的民营企业家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如果因为业绩补偿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显然不是其愿意看到的。

“亿晶光电不像其他有的公司有国有背景,它是一个私营的企业。董事长荀建华从很小的公司一步步走到现在,很艰难,没有像它们一样的融资平台。在2012年行业困境中,很多企业被流动资金压得没办法,说实在的,这些老板也不容易,主要靠自己的实力来应对。”一位接近荀建华的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亿晶光电,这家被寄托让深陷困境的海通集团“乌鸡变凤凰”的公司缘何陷入了巨额亏损的困境?

“2012年整个光伏行业面临的问题很多,我们公司的主要市场在欧洲,欧债危机导致的欧洲购买力下降对我们影响很大,美国和欧洲的‘双反’在以前我们谁都没有预料到会同时来。”上述亿晶光电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这位人士说,2012年公司在电池板方面的销售量比2011年还要多,但是却因为电池板价格下降特别多,导致利润没有盈利反而亏损。“这个可能还是与整个行业生产力过剩有关,大家都在行业中恶性竞争,特别是一些规模稍小的企业,它们可能用各种方式使制造成本很低,而我们的销售价格已经低于我们的成本价了。”

不过,光伏行业的困境,可以构成“因事前无法获知和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大股东免予履行承诺吗?这在投资者中引起较大争议。

“至于能不能归结到这一类原因,到时会有律师、财务顾问、审计等第三方来统一判断,但是从公司层面认为,在我们承诺的时候,整个外部环境和行业形势与现在确实有很大的差别,而且这些差别不是我们公司本身经营造成的,是因为整个外部环境造成的,这个我们也不好说是不是能归到这儿,也不是我们好评判的。”亿晶光电方面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行业困境是不是造成公司亏损的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客观去分析,因为在行业困境中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亏损。大股东为了补偿业绩而失去控股地位,可能对公司发展造成影响的话,是否一定要按协议补偿,这个则比较复杂。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的研究部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即使公司通过业绩补偿达到了预测净利润值,但这仅仅是一个表面的数字,并不代表公司的内在增长潜力优秀,投资者应该慎重考虑。

这位券商人士说,亿晶光电的大股东可以充分与全体股东协商,为了保证控股地位使公司平稳经营,不一定非得划转股份,可以使用现金补偿或者其他方式。

3.失信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被以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存在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名单:

(一)安监部门: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5.经指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1 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未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的;

6.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7.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诊超过2宗(含本数)职业病人员; 9.谎报、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承担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

1.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一年内两次或以上被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被监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被监管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

3.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被监管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4.发生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2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

9.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两次或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三)环境保护部门: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2.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3.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未按规定组织审核论证、审查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2.未编制房屋市政工程危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

3.未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危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的。

4.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5.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

(五)交通运输部门: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道路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12个月内(下同)发生以下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50台车以下的企业发生2宗死亡1-2人负主责以上事故或3宗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50-100台车的企业发生3宗死亡1-2人负同责以上事故或4宗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100台车以上的企业发生3宗死亡1-2人负主责以上事故或4宗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

3.公交企业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100台车以下的企业发生3宗死亡1-2人负同责以上事故或4宗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100台车以上发生4宗死亡1-2人负同责以上事故或5宗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

4.驾培企业、5台营运车以上的道路(普/危)运输企业12个月内发生2宗死亡1-2人负同责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5.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参与施工的相关企业、港口码头企业和维修企业12个月内发生2宗死亡责任事故的。

6.20%以上的车船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4 单的。

7.水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配备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上任职,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8.交通运输企业十二个月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两次以上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不接受处理整改的;违法设置建筑(构筑)物严重影响水陆交通运输通行秩序,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货运车辆,占企业货运车辆比例20%以上,或者因超限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交通、公安等部门通报整改的;客运班车和包车多次发生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占企业客运车辆比例30%以上,或者因客运车辆严重超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或者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超过三次为货运车辆超标装配载的。

9.在安全检查中连续两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10.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

(六)质监部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依法5 被撤销的。

2.发生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处予行政处罚的。

3.连续两年发生特种设备一般或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海事部门:

1.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同一船舶在江门辖区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

4.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消防部门:

1.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2.消防安全检查或巡查暗访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同一消防违法行为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6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者场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4.拒不执行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消防执法的。

(九)其他行业领域监管部门: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经指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未申请整改延期的;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纳入失信名单及实施联合惩戒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要核实取证,核实取证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概况(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定期报送:各相关部门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进行核实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三)汇总发布:市安全监管局对相关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通过安全生产网或其他媒体发布,相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各自网站转发相关信息。市安全监管局将视信息汇总情况不定期发布失信名单信息,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发布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主要负责人姓名、事由、执法单位、公布日期等内容。

(四)联合惩戒:各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在联合惩戒期限内依法落实惩戒措施。

(五)信息移出:联合惩戒期满,被惩戒对象未再次发生应当纳入失信名单情形的,市安全监管局予以移出失信名单,并从安全生产网删除相关信息。相关部门亦应加强移出管理,对于发布满一年未再次发生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移出失信名单并在各自部门网站删除相关信息。第四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

第五条

联合惩戒的期限为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连续被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从第2次被纳入联合惩戒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

(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融资贷款、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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