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2024-11-16

国外地经验与启示(通用8篇)

1.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一

国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一年来,全国各地政府纷纷加快推进和规范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一方面公众可以享受到更优质更便捷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迎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国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起步早,实践丰富,在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有一些通行做法和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2-0040-03

社会组织通常指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协会的集合,有时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如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公共管理创新的趋势,并成为发达国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通过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让社会组织壮大起来,对政府形成倒逼作用,理顺政社关系,推动政府向社会还权,更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政府应做的事

情。因此,分析发达国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做法和经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有价值借鉴和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达国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做法

1.制定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是最早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国家之一,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美国国会以《联邦政府采办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作为政府采购的核心,其所规定的采购政策和标准都非常严格。

2.出台多种优惠、激励政策。实施报酬与绩效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以鼓励社会组织踊跃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另外,政府在采购时会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妇女等设立的组织,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他们参与到采购中来。

3.在多个领域开展购买。美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除基础建设领域外,还包括养老、就业、教育等民生方面的公共服务,数据处理、咨询服务等信息服务业,垃圾收集、路灯维修、街道维护等各个方面。

4.以合同出租为主要形式。合同出租是政府制定要购买公共服务的标准,由社会组织负责提供,政府与其签订供给合同并依据合同内容对其活动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的办公设施、城市道路、学校等大都是以合同出租的方式购买的。

美国政府还通过特许、招标等公私合作的方式,让私营部门参与或提供公共服务。

5.坚持透明公平的商业化运作模式。美国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始终坚持商业化的运作模式,特别重视透明和公平。美国政府可以与不同的社会组织签订不同内容的合约,促使签约的各个社会组织进行激烈但公平的竞争,最后政府从中选出最适合的组织。

6.实施严格的政府财政预算。美国政府对购买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财政预算,每笔经费都有详细的预算。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部门没有预算就不允许进行采购,并且严禁挪用采购预算金。

7.购买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美国总务管理局为政府购买提供良好的信息平台。美国总务管理局在采购信息系统发布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告,社会组织和企业则将自己的信息输入数据库并注册会员,这样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随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二)英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做法

1.重视立法和政策制定。英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一直重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出台了很多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作用。

2.通过竞争确保服务质量。英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

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强制实行非垄断化,并极力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之间的竞争。对于像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成本高、风险大的领域,英国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指定的领域必须实行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公开竞标或合同出租。

3.根据购买内容制定不同合同。英国政府部门采购都是采用合同制。由于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不同性质,所以购买合同会存在很多样式。在签订合同时,政府会根据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合同。

4.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英国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英国政府在各部门开展能力建设,确保每个部门的人员都能明确自己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要发布“公共服务协议”,明确政府部门自身的服务目的及对象,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和服务能力。

5.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英国政府推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各方参与其中。在购买过程中,不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修订和改正。

(三)日本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做法

1.坚持立法为先的原则。日本政府开展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时间虽短,但取得了显著成效,关键在于始终坚持立法

为先的原则。日本政府在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之前,就已经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2.注重政策的连续性。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政府在规制改革的基础上开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日本政府内阁虽然几经更换,但每届政府都会在总结上届的问题和经验后,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各项政策制度,保证其持续顺利的推进。

3.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日本是签订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是采用招标模式来进行购买服务。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平、公开、透明等原则,任何社会组织不享有特权。

4.灵活运用三种招标形式。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有三种招标形式。一是公开招标,适用于高于十万日元的服务购买。二是选择招标,购买部门公告说明要求投标人的条件,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一部分社会组织进入到竞标中。三是单独招标,就是政府直接指定社会组织。原则上,社会组织要想参加公开性或选择性投标,必须要有当地政府购买服务部门的资格认证。

5.发挥政府与社会的合力。日本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政府与社会的合力。一方面,日本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机关是官民竞争监理委员会。其

主要成员是来自民间的私营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等。另一方面,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要在相应的地方进行公告,方便公开收集群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及时调整购买活动。

二、国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经验

(一)根据市场和社会的成熟度确定购买模式

根据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国外发达国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倡导市场竞争和坚持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导向,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使公共服务供给更高效灵活。二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模式,坚持有限市场化导向,只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采取购买的方式提供。由此可以看出,国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不同模式本质上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成熟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直接产物,其核心就是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实践,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服务成本的预期。市场越开放,市场机制越完善,社会组织越成熟,且基本独立于政府,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参与度越高,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质量越高,政府购买过程的竞争性和市场化就越充分。反之亦然。

(二)以价值判断和服务特性来划分购买范围

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学术界看法各异。最极端的观点是所有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但更普遍的观念是,能

否外包应该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并非所有的服务都适合外包。比如:相对于政府核心职能,一般性公共服务职能更适合购买;以公共服务的可描述性、监督的难易度、服务质量的量化衡量度及竞争程度等为标准判断是否适合购买等等。纵观各国实践,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通常可以从价值判断和服务特性这个方面来界定。通常,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主要是那些需要更多的责任感、需要更多个性化和志愿服务、无利可图或只产生微利的服务,大多集中于环保、卫生、教育、扶贫助弱及社区服务建设等公益领域。

(三)灵活运用多种购买方式

根据竞争程度的不同,合同制可以分为竞争式招标购买、有限竞争协商购买和定向购买等几种的情形。发达国家倡导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其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竞争,因而普遍采用竞争式招标购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一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则向指定的供应机构进行定向购买。补助制是由政府拿出财政资金补贴给服务提供者,以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租借场地等方式资助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凭单制是政府将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给消费者,围绕特定公共物品或服务发放消费券、食品券等,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可以接收凭单的服务提供者。社会效益债券,也称作基于绩效给付的债券,是指向外部投资者筹资,资助社会项

目,项目成功后投资人可获得回报。社会效益债券首次推行是在英国。发达国家政府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效降低了服务供给的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改善了服务质量。当然,取得这样的效果,也离不开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管。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国通过登记、税收、预算、审计、绩效评估、司法等多种方式形成依法监管的合力。

三、国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启示

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改革的成果为世界各国政府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启示。对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中国政府来说,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有效改善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呈现零星推进状态,大多数服务领域和地区进程缓慢,并且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或隐患。另外,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然而该法侧重规范政府购买货物、工程项目等内容。只有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法制保障,才能提高购买服务的规范化程度并确保购买服务的效果。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坚实保障。随着购买公共服务的日益推进,政府须尽快出台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或者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明确规定购买主体与客体及二者关系、购买内容与范围、购买方式及限定条件、购买效果评价标准以及购买行为发生后的救济途径等,方能保证购买过程的规范与结果的良好。

(二)培育引导社会组织

2013 年 5 月 13 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办事不养人、不养机构。这样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对企业、老百姓和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社会组织发展成熟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我国的社会组织存在数量较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现状,尚难以承接更多的公共服务。为改变这种状况,政府一方面加快减少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性干预,增强其独立性,逐步让渡一些公共服务职能由社会组织承担;另一方面通过贷款、税收、人才、场地等多种优惠措施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不断壮大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政府要继续保持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管,使社会组织演变成政府的“另一只手”。

(三)建立规范的购买程序

首先,必须确定目前公共服务的供需情况。公众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与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内容之间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与执行中的偏差,这将是影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广开渠道,全方位、多方面收集社会和群众关于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切实了解社会需求,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水平,从而确定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其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严格审查,平等竞争,择优购买。制定购买的价格标准时,除考虑当地的财政能力、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外,还应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必须提高采购资金预算透明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行为,避免暗箱操作或权力寻租。

(四)提高数字化水平

对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追求高效优质的服务。首先,从市场信息库、用户信息库、合同数据库等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的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权威的数据库,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方面的变化情况,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依据。其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电子化水平。有步骤地推行网上招标、投标、评标、竞价等电子化购买方式,积极探索预算、购买、支付、统计等系统的有机整合,构建便捷、高效、优

质的数字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五)完善评估监督机制

在经济利益驱使、制度存在漏洞等情形下,购买过程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甚至腐败问题。因此,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评估监督机制,杜绝监管空白和例外,意义重大。

首先,建立从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社会公众角度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机制,使整个购买过程都处在监督范围之内,力争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其次,建立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每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察和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再次,重视第三方监督。由信誉度高、专业性强的第三方独立评审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对购买程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服务提供质量等进行监督和评审。在评估这一环节主要是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进行整体性评估,这项工作贯穿于整个购买过程的后半段,可以随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调适,保证购买更加公平公正,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齐海丽.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综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1).[2]陈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13(9).

2.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二

一、发达国家农地流转模式

㈠美国农地流转模式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也是最有代表性的。美国土地所有制形式有三种: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政府所有。事实上, 美国96%的土地私人所有, 美国的农地市场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 农地价格和其他商品一样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 政府只是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措施, 如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鼓励诱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

美国土地开发转让制度是在土地私有制下形成的, 农地所有者拥有包括土地开发权在内的权利约束。所以, 农地所有者可以将土地开发权通过土地市场分离出来转让与他人。对于需要保护的耕地, 州政府向农地所有者购得农地开发权, 农地所有者出售土地开发权后可以继续耕种该土地, 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在美国, 农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这和我们国家有很大的差异。美国的法律保护农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允许私人之间土地买卖和出租, 政府一般不干涉。出售土地时, 买卖双方根据当时农地的市场价值评估买卖价格, 达成买卖协议, 既可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 也可聘请私人估价公司, 然后双方共同到县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实现土地产权的转移, 完成交易。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 而大多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土地转让的主体一般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来实现, 土地流转的主要目标在于农场规模的扩大、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及先进科技与管理的运用。

但是, 私人买卖土地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向政府缴纳不动产税, 并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缴纳土地转让收益税。美国土地管理机构对私人土地买卖的管理只限于登记收费, 土地交易纠纷一般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1]。政府对农地交易进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减少农地交易的障碍。美国人均土地较多, 土地市场发育成熟, 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力度是最小的。政府通过对农地产权边界的界定, 为农地所有者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等措施, 使农地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 在美国, 土地是家庭农场的私有财产, 再加上有效的制度保障, 使得土地在流转过程中能够达到产权边界明晰。所以, 农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的买卖和出租, 能够很好地得到市场的调节, 而且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农地的权力, 农地经营规模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农地流转市场。

㈡英国农地流转模式英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 英国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政府计划与自由市场相结合、政府干预与自由竞争相结合。法律规定, 英国的全部土地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 一般居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他们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英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原则是:以利用定归属, 重视保护“土地的动态利用”, 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实现土地的持续利用。

在农地流转市场建设中, 英国政府以指导性计划、法律、经济政策等间接手段指导和干预农地市场。同时, 政府通过中央和地方双层管理体系, 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市场进行监管。中央政府在宏观上对农地市场进行干预管理, 包括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法令, 实施无偿或有偿资助政策和减费脱收政策, 建立国有化开发机构和公共组织机构等。在微观层面, 地方政府对农地市场的干预管理分为三个方面: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批准“规划许可”和强制征购土地。英国古典式的市场监管, 强调市场进行经济调节, 辅之以行政手段, 这种调节方式使农地流转行为更加规范、有序[2]。

总体来看, 英国农地流转的目的主要是扩大农场规模。在农地流转市场建设过程中, 一方面, 政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英国一系列的立法和相关政策加速了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步伐, 使土地逐渐地流向那些有能力管理土地的自营农场主手中。另一方面, 市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也发挥了有效的调节作用, 形成了良性的流动机制。而土地的规模化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力。

㈢法国农地流转模式法国的农业结构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主、土地分散、人地矛盾较为突出。在农地所有权的经营上存在两种不同土地经营制度, 一种是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自己的土地。另外一种是租佃, 这在法国北部农场相当普遍, 佃农的权利越来越大。法国土地流转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市场或继承获得。为了解决人地矛盾, 政府主要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改革土地继承制度, 以保证土地不再继续细碎化。二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 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 稳定大农场。法国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用益权制度来处理土地的租佃关系。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政府对农地流转市场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私有土地必须用于农业, 不准用于非农用途。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征购弃耕和劣耕者的土地。同时还规定, 土地不可分割转让, 只能整体继承或出让。二是国家专门设立土地事务所, 对市场进行监管。同时, 设立土地银行。土地在市场上交易以后还要经过管理机构批准, 否则流转被视为无效。三是政府作为供给者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政府设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 其作用就是购买土地, 并对土地进行整治, 然后转让给农民[3]。此外, 政府对中等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另外, 法国政府采取对年老农民发放终生养老金的办法, 促使他们离开农业, 让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于扩大农场规模。

总之, 在法国农地流转中政府发挥了重要的角色, 政府不仅制定了促进农地重组的政策, 还充当土地中转者的角色。另外, 政府还千方百计地保障失地农户的利益。

㈣日本农地流转模式日本农业的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 但是在农地利用组织结构方面与中国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如土地经营的主体都是以农户为单位, 这种结构类型有很多弊端, 如经营分散, 规模小, 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4]。

日本从1950年开始土地改革, 通过强制手段使每户农民都有地种, 并在1952年颁布《农地法》, 将土地的规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

日本农地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于上世纪70年代, 政府在流通领域内运用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地价水平, 主要由都道府县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农地交易许可制, 直接控制地价水平、调节土地利用方向。二是农地交易申报制, 目的是控制影响农地市场价格波动的大规模土地交易。三是农地交易监视区制度, 作为对农地交易申报制的重要补充, 主要用于控制规模较小的土地交易活动。四是空闲地制度, 目的是防止投机性囤积土地, 提高农地利用程度。

在市场监管中, 日本政府实行比较严格的行政手段保障市场运行, 同时由于农地交易管理以土地的科学估价为基础, 且管理目标明确、管理范围比较宽泛, 对于抑制土地价格上涨起了积极作用。其中不少方法直接为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所借鉴。

总的来说, 在日本农地流转市场建设过程中, 政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不可小觑。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 培育了良好的农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也为农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另外, 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也发挥了其作为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的作用。日本农协的良好发展是各国农民组织发展中的一个比较典型例子。它不仅促进了农民的合作, 也成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媒介, 加快了流转的速度, 保证了流转的成功率, 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经济转型国家农地流转模式

㈠俄罗斯农地流转模式俄罗斯从1991年开始土地私有化, 这一年, 政府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其核心就是紧急实施土地私有化[5], 具体做法就是大规模建立个体农户, 取消或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 将其变为农户联合体、股份公司、财产股份生产合作社等。2001年重新修订的《土地法典》, 废除了国家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和粮食定购任务, 开始引入市场价格机制, 以家庭农场经济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农业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 又颁布了《农用土地流转法》, 在政府的规制下, 农民可以买卖土地。

俄罗斯耗时10年左右的土地制度改革成效十分明显[6]。在俄罗斯, 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有土地, 俄农地的63%已经属于私人, 97%的土地所有者得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书。它废除了原来的土地单一国有制 (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都是国有土地的租赁者) , 建立了私有和合作所有为主、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彻底解决了前苏联时期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致命缺陷。

土地私有化是俄罗斯改革的基本政策, 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私有化之后, 俄罗斯农民非常珍惜土地, 把土地当做资本和家庭财富以及谋生的手段。他们通过建立家庭农场或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或以土地入股成为农业股份企业的股东, 俄罗斯农民经营土地的方式是现代化的。

总之, 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与农地流转外部环境的构建都比较完善。俄罗斯《农地流转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民土地流转权利的实现。土地市场与土地银行的建立使农地流转具备了外部条件。但俄农地流转制度对农地流转后用途的限制则是这一制度还没有取得预期经济绩效的主要原因。

㈡越南农地流转模式1988年颁布的《越南土地法》经过了1993年、1998年、2001年三次修改, 但无论怎么修改, 法律始终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即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管理和用途管制。2003年, 越南颁布第三部《土地法》, 分别对国家和土地使用者 (企业、集体、个人等) 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 国家代表全民拥有土地处置权, 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规定土地交易量和使用期限, 决定土地使用、出租、回收、变更用途、定价等事宜。

在具体政策实施方面, 越南政府主要通过土地审批和颁布土地所有权证来管理农地流转市场。目前, 越土地市场存在两种价格:一为官方价格, 由财政部、资源环境部共同确定, 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土地分配和租赁税、土地征用补偿金等税费的计算基础;二为民间土地交易价格。官方价格一般低于民间交易价格。

总之, 越南农地流转市场改革成效比较显著, 在过去十年中, 越南的农村部门已经从集体化迈向建立私有财产权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道路。

㈢匈牙利农地流转模式匈牙利农地流转制度改革可以分转型前和转型后三个阶段来描述。

转型前匈牙利的农业改革在各项经济变革中是最成功的, 农业改革的成功也为全面的经济改革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所以, 后来匈牙利政局也比东欧其他国家平稳的多。

匈牙利在1990年之前的农地改革主要体现在合作社和自留地政策两个方面。一是农业合作社。1956年11月卡达尔政府颁布了新农业政策, 以合同制和国家自由收购制取代原来的农产品义务交售制, 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发展生产, 允许农民自由选择经营方式, 允许农民自由出售农产品。卡达尔的农业政策受到了农民的欢迎, 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自留地及其优惠政策。匈牙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 其中给农民自留地及其优惠政策的做法起了重要作用。当时有不少农民不理解农业生产合作化的意义并非自愿加入合作社, 但是, 合作社保留农户的自留地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了农民, 合作化的过程比较顺利。

历史过渡时期农地改革:1990年初东欧剧变后, 政府把合作化时期集中的土地归还原主, 从政治上看好像是恢复了正义[3]。

土地归还原主的规定比较死板, 一定要把原来的土地归还给原来的主人。原土地所有者中的许多人已转到城市, 并且很多人都不愿回农村。土地私有化具体是以证券形式补偿原土地所有者的损失。最后匈牙利95%的耕地私有化了。土地私有化使土地经营规模极度分散, 几乎全国人口都与土地有了牵连, 土地物归原主后的另一个严重遗留问题就是原来无土地的农民失去了生活来源, 无地农民的就业成为严重社会问题。匈牙利私有化经济改革后, 分散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规模不经济、高成本、不具竞争力, 并使家庭规模化经营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阻碍, 匈牙利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土地所有权结构与土地利用结构关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设立国家土地基金及其管理组织和实施以土地集中为核心的乡村发展规划项目就是其中两项最有成效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

农地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土地私有化改革之后, 匈牙利土地私有化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发展土地市场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然而, 土地私有化改革虽然使产权明晰, 但也造成了所有权分散, 进而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 通过发展土地市场, 在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上, 促进土地重新集中成为匈牙利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途径。此外, 匈牙利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中, 非常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重视城乡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重视综合管理, 重视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重视用市场方法保护土地, 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 重视社会化服务, 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总之, 私有化改革大大促进了匈牙利土地市场的发展, 匈牙利持续、完整的土地登记系统以及不断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为匈牙利土地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 匈牙利土地市场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自愿交换。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是通过买卖来实现,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通过租赁来实现, 而土地自愿交换则是为了土地集中的效率。

三、启发

首先, 我们发现, 无论是建立农地出租市场或销售市场, 对生产力都有一个积极影响, 并使家庭获得土地的能力得到了提高。有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 只要能澄清土地所有权, 使家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执行这些权利, 也就是说小规模生产者如果能够通过市场获得更多的土地, 相对于平均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分配, 农业生产力就有大幅度的提高。

其次, 政府的政策至少在两个方面对土地市场的运作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 它始终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财产权利的担保。比如政府强制执行的安全长期的土地权利, 对土地租赁及销售市场的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 在市场调节存在失灵的部门, 政府也应当适当地介入以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如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其素质,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来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对在购买大型农机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农户提供贷款或补贴等。总之, 政府既不能完全放手, 听凭市场来调节农地集中, 也不能过分干预, 完全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应当坚持有所为, 有所不为。

最后, 我们发现, 农村信贷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土地市场的运作。农户能否参与土地的租赁和销售与获得信贷密切相关。所以, 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对于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中易出现的资金瓶颈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 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使保险和贷款的形式多样化。同时, 政府应当适当调低农业保险和贷款的门槛, 继续坚持和发展“金融下乡”活动, 解决因资金不足而使规模化经营受阻的问题;另一方面, 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和农业金融服务的认识, 对参与农业保险和贷款的农民提供指导, 提高其抵御风险和偿贷的能力。

四、促进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建议

㈠政府立法和政策支持从以上发达国家农地流转市场建设经验来看, 不管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 都采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 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不同的是, 有些国家将重点放在法律、法规层面;有些国家将重点放在农地供给方面, 即政府严格控制农地供给量, 通过价格杠杆实现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监管;有些国家则注重在土地交易之前,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制定规划对土地用途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则强调政府管理方式, 通过政府自身所具有的优势, 对土地市场进行管理。

㈡必须依赖市场的作用土地是一种生产资料, 它的价值只有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 资本化就是为了实现土地作为一种社会资产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效益和政策。目前, 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 家庭承包经营, 在这种制度下, 要使土地进入市场, 必须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问题的关键是, 市场如何配置农地这种生产要素, 即农地经营权如何通过市场来流转, 实现土地作为社会化生产要素的增值功能。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来看, 市场在解决土地问题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而与此相关的市场包括农地所有权市场、土地使用权市场等。特别是农地使用权市场, 这种市场在中国目前还欠发达, 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中国今后农地市场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㈢培育和支持促进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的发展政府在政策、税收和资金等方面支持促进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并利用制度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引导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发展农地经营规模。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始终是支持促进各经济主体进行农地流转的角色。如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 (农协) 作为农业的最广泛组织, 成为了农地流转过程中最重要的中介。他们不仅促进了农地流转的速度、效率, 而且保证了农地流转的成功率, 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当然, 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合理发展需要国家从立法、政策上提供保障和扶持, 这是值得我国政府借鉴的。

㈣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专家认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对农民具有类似社会保障的功用。伴随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需要, 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向城市非农领域转移, 城市往往难以很好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问题, 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将同样履行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流转在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能否对这些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成为土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国外在这一方面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如英国对小农场主的补助金、终身年金, 对丧失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所有者的补助金。补偿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社会保障的功能, 土地流转后, 一定要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总的来说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这是长远之计。二是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应与市场挂钩, 按市场土地价格计算标准计算, 补偿一定要到位, 真正补偿到农民手中。

㈤土地流转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 流转程序一定要规范严谨, 做到依法流转我国现在土地制度流转的法律还很不完善, 大多是对农地流转的原则性规定, 对流转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 应加大农地流转的立法工作, 使我国农地流转真正有法可依。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土地流转中受益方的权利, 实现国家、农民和第三方利益的公平。只有各方权利公平, 结果才会实现公平。二是通过法律保证农地流转不会造成国家耕地的减少, 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威胁。三是在目前条件下, 要通过法律来保证农地流转在农业内部进行, 防止土地兼并和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四是通过法律规范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 保证农地流转的公平、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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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志远.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综述[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2009, ⑵.

3.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三

一、国外财政支农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1. 持续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农业之所以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并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是因为农业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农业它属于弱质产业,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有自身特点,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长、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农业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这些状况使农业成为各国财政支持的重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作为支持农业、保护农业、保障农民收益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特别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无论是总量,还是支出比重,一直呈现出持续增加势头,这些财政资金不仅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灌溉、农村教育、农业科研和推广等农业生产方面,而且用于支持农业新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龙头企业,支持农业服务体系、市场体系、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从近年来情况看,多数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可观,且结构合理。1996—2000年,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与国外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对农业的投入还远远不够,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财政对农业支持力度仍是低水平的。

不仅如此,近年来,发达国家更加重视生态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运用财政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美国、欧盟针对环境保护专门调整了财政补贴政策,他们利用财政投入资金,鼓励农户发展生态农业,对以生态农业的方法生产的粮食、油料、土豆等农作物给予适当的补贴,设立专门机构对从事生态农业活动的农民和机构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并对从事的生态农业活动进行监督。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通过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一系列控制农药、化肥、除草剂、有机肥的使用量及方法的政策措施。发达国家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资金,加强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加大对退化草地治理恢复的力度,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以遏止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和沙漠化扩大的势头,为各自国家发展生态农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2. 能够依据本国的国情,确定不同时期的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由于不同国家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政府价值取向也不同,因此,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为实现不同的农业发展目标,各国则采用了不同的财政支农政策,其资金配置的重点投向也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又必须以现实的经济条件为基础,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政策目标可按层次由低到高,分为供给、收入和生态目标。供给目标是指国家支农政策目的在于获得相应的农产品供给,满足本国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需要。追求供给目标的国家中,农业生产仅仅在农业的最初阶段,即获取粮食,解决居民温饱问题。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财力有限,因而只能用于简单扩大再生产,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直接财政补贴等,这是低层次的目标。伴随着农业发展,农业生产要求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国家支农政策的目标也逐渐转变为收入目标,即通过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国家进出口状况。此时,农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农业技术和农业设备逐渐推广,农业生产开始步入集约化、产业化经营阶段。国家有剩余粮食进行储备和出口,粮食安全得到一定保证,进出口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目标强调农业已不仅仅是国家经济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这是财政支农政策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只有当一国农业发展水平达到较高程度时,其政策才会追求该目标,上述三个目标构成一个由低到高、不断发展的体系。

各国追求的政策目标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发展现状一致。目前,发达国家已完成了从低层次的目标选择到高层次的目标选择过程,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低层次目标上。发达国家财政支农政策目标重点在收入和生态目标方面。美国是追求生态目标的典型代表。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的土壤资源保护、70年代初开始的治理水资源污染,并逐步发展为综合保护农业资源,包括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有机物和耕地的生产能力,积蓄、合理利用天然降水和天然湖泊,保护森林等。1995年以后,美国《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延长了旨在休耕的《食品安全法案》,目的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鱼类和动物的栖息地,改善水体质量,保护土壤,改善农村景观等。进入计划的土地,既要休耕,退出粮食种植,又要采取植被绿化措施,包括种植多年生的草类、豆科草类、灌木或林木,目前已实现休耕保护土地3640万英亩。而发展中国家追求的目标则多为收入目标,有的目前只能实现供给目标。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财力有限,其财政支农的重点放在:一是完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解决乡村电力、道路、农田水利灌溉等问题;二是培育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力、资金、农产品市场;三是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强化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向农村输送各类技术人才。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目标选择有所差异,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目标选择过程和经历是相同的,都是由低层次目标开始,通过逐步的发展来实现对高层次目标的追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发展中国家最终也将由追求低层次目标上升到高层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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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立法的形式,确定本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向与重点。考察国外财政支农资金配置情况,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其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的制定和实现,普遍采用立法的形式和项目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满足不同时期本国的农业发展要求。其农业法律法规对政策目标、预算安排、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均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使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有稳定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构建农业投入长效机制,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不断增加的可持续性。美国早在罗斯福政府颁布的《1933年农业调整法》中,就确定了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欧盟、加拿大等其他国家也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二战后,日本、美国和欧共体各国分别制定和实施《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农业调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使《农业基本法》得到具体贯彻,与之相配套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农业投资法》、《土地休耕保护法》,日本出台的法律最为完善,在出台《农业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业信贷法》、《农业合作法》、《粮食增长实施法》、《畜产振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对农业的扶持和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乡村建设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面,各国都把资金配置重点放在农业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美国以各州立大学为主体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而闻名世界,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不仅建立形成以国家农业研究院为主体的农业科研创新体系,而且拥有数量众多且类型各异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庞大的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同时,积极探索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研新机制,形成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行业组织和企业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参与,农机、农药、化肥、良种和先进农艺组成的立体推广网络。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在贫困地区兴办中小学,在农村中学开办农业课程。赠地兴办农学院,在农学院开办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各州研究中心和实验站也举办以农业生产者为对象的培训班,免费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欧盟等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以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培养农牧林等各领域、各层次的人才。

4.清晰界定责任边界,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农范围。清晰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的责任边界,不仅是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发展中应尽的职责,而且是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基础,更是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环节。因此,许多国家都把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的责任和范围,作为财政配置农业资金的前提。如何清晰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的责任边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就是根据受益范围和外部效益的大小,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农职责,对农业的投资或各种补贴(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到底由谁来承担,即各级财政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支出,或承担多大比重,作了科学而明确的制度安排。中央与地方的支农职责可按政府支出划分的一般原则(即受益原则和技术原则)来划分。

按照受益原则,应该将受益范围遍及全体国民或相当部分国民的支农支出列为中央的财政支出;将受益范围仅为某一相对狭小区域的国民的支农支出列为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照技术原则,应该将外部效益高、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支农支出划分为中央的财政支出;将外部效益低、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支农支出划分为地方财政支出。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职责的前提下,还要将各级政府支农行为及其农业投入的数量调控界限一并纳入法律规范,同时要通过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或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制度,支持跨行政区的、有外部效应的或那些本应由某级财政承担但又无力承担的重要支农项目,以更好地引导地方增加农业投入。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支农中扮演的角色,最终通过国会讨论,以法律形式进行合理定位,以此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义务与责任。

在欧盟内部,对财政支农投入的职责划分十分明确,欧盟主要负责直接补贴和市场补贴政策的实施,而各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涉农各项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补贴政策,地方政府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农民培训、结构调整、救灾、环保等政策,各级政府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协调一致。日本各级政府间财政权力的划分以税源为基础,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转移支付也有相应的明确法律作为规范依据。规范化、法律化是日本财政支农的一大特色。

5.各国财政支农政策与时俱进,始终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要看到国外财政对农业支持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国内外市场的变化需要,以及WTO规则要求,一直不断地进行调整。且对财政支农政策调整和改革呈现出共同的特点,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财政支持目标由单纯注重农产品产量转向农民收入、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并重;支持方式由价格支持转向收入支持,由间接支持转向直接支持。为了适应农业多边贸易规则的要求,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业补贴的方式作了调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适当削减,同时以收入补贴这种“绿箱”政策加以弥补。财政支出全部用于农民或农场主收入补贴,其效果要远远好于间接补贴。如美国的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政策最具代表性。这种补贴不违反WTO规则,属于“绿箱”措施,而且增强了美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欧盟改革方向则是在不违反WTO规则和保障农业补贴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改善补贴方式,突出补贴重点,改变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实行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同时,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将特定农产品价格补贴与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非特定农产品补贴实行捆绑作业,按农民出售农产品数量直接发放补贴。实践表明,政府直接补贴农业,让农民直接受益,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又符合国际游戏规则,同时,增强了本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国际上直接转移给农民的各种补贴占“绿箱”政策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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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配置绩效是财政支农根本目标的体现。财政资金支农绩效关系到支农项目的实际效果,对支农项目的影响最直接、最具体。为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他们对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格的项目审核。这是财政资金支农的基础,良好的项目审核机制有助于支农资金的合理利用,发挥财政支持的最大效用,否则会导致有限资源的浪费。项目审核就是对财政支持项目的确立、相关政策的制定进行审核。如加拿大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实行的多级审查制度,首先由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提出建议,说明现有项目或政策的不足之处,再由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和其他团体(如相关部委、学术团体)进行研究。然后在联邦层次上,将政策建议送至副部级协调委员会进行商讨。内阁会议将审查有关建议在财政、政策以及政治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内阁批准后,相关部门便负责去执行该建议。如果政策执行涉及财政部门,那么相关项目还要得到财政委员会的批准。法国的财政预算制度也为项目的严格审核创造了条件,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财政,市镇议会负责制定自己的财政预算,大区审计院在预算审批和结算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严密的资金管理。财政支农的核心是资金的合理运用、保证支农资金落到实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资金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绩效管理经验。如美国,由于其实行联邦制政体,各地区的农业计划执行方式也各有不同,但农业计划经费高度集中在联邦政府,为协调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政策目标的执行,美国农业经费管理正逐步将部分农业计划权力下放至州和地方的层级。三是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系,通过绩效评价方法的应用能够得到项目实施效果的具体数据,以此作为判断该项目实行效果好坏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发现项目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来工作的改进也具有指导意义。目前各国的绩效评价方法都主要以区域差别为依据,贯彻因地制宜的思想,合理扶持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如加拿大在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方面,随着加拿大农业的快速发展,联邦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由于地区自身差异所造成的资源配置效率差异的问题,并且在财政支农资源的配置方面开始更多地考虑各省的实际需求。加拿大在区域支农资金配置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和侧重,这正是合理绩效评价体系的体现。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对各个区域农业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得出各地区适宜发展的农业种类,在此基础上进行产业结构和资金配置调整,再通过绩效评价体系对上述调整进行考核,几次反复,制定出合理的财政支农政策。四是采取结果评价导向。结果评价导向表示财政资金的配置要以对结果的评定为导向,最终结果是财政支农的逻辑起点和关键。发达国家的财政支农政策都带有一定的政策目标,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集约经营、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供应及价格、维持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等目标明确合理,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二、国外财政支农的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1. 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构建财政对农业投入的长效机制。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这个阶段也正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能否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高度融合、深度发展过程中实现农业现代化,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除了继续深化全面改革外,还有赖于继续加大财政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支农重大举措,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政策,以及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杂费,农村泥草房改造,新农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等。但财政对支农还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目标短期化,随意性大,缺乏整体设计,难以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因此,必须要把财政支农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完善《农业法》为依托,在农业政策目标指引下建立完备财政支农资金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合理的政策内化为法律制度,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职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项目、份额、投向、使用原则、资金来源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用健全的立法手段在制度源头上保持财政支农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财政支农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要符合我国的国情。每个国家的农业发展都有着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环境,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一定要考虑到本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切不可简单地模仿和照抄照搬。我国农业资源的地域差距明显,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平衡,因此,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区域差异,制定分区域发展战略,从各个不同的区域农业发展项目中确定国家财政支持的重点和范围。就财力而言,我们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底子薄,财政支农资金有限、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农民收入水平亟待改善和提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我们要不断调整财政支农政策的目标和手段,提高财政支农效率,选择适合国情,体现区域特色,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新路子。

3. 要依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我国财政支农目标和方向

财政支农目标不仅是财政支农支出工作的方向,也是财政支农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内容。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财政支农的目标和方向的重点。但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又不平衡,因而制定财政支农目标和方向就不能搞“一刀切”,全国不能搞一个模式。必须根据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地制定财政支农目标和方向,对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平原地区与丘陵地区、南方与北方,商品粮主产区与非主产区、农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要有所区别。在明确财政支农的基本目标后,要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界定更加具体的财政支农方向,以此来达到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改变由目前的“阳光普照”,提供一般性的服务转变为重点投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把财政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部门,实现财政支农资金投向的精准性,以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建立高效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民主的协商机制和职责分明、分工精细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是发挥并实现财政支农资金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农业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就是因为有高效协调、一体化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包括有效的政府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和内生的农业生产经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因此,要改革现行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体制和资金运行机制,以从根本上解决支农资金分头管理、交叉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部门预算管理入手,改进预算审批程序,规范财政支农资金配置的设定标准,以理顺体制来规范处理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性的关系,科学划分职责与事权范围,明确职责和义务,减少财政支农政策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尽快建立部门间的协商对话机制,积极推进财政资金整合,不断实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式的创新,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调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个人资本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5. 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财政支农的明确目标和科学的财政支农绩效考评指标。借鉴国外好经验、好做法,对于建立完善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包括:确定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实行方式和内容;完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结果与影响、实施与管理等方面;分阶段、分步骤开展财政支农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与财政支出的项目绩效考评和部门财政支出的绩效考评相适应的指标体系参考值。绩效考评指标设计要重视结果,既要充分体现财政支农政策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又要充分反映该政策的合理程度、与当地具体情况符合程度,这是评价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可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

课题负责人:王树勤

执笔人:李军国、宗宇翔、姜鸥

4.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四

汪金敖

一)国际农业产业链的研究与合作

荷兰等发达国家,巴西、阿根廷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几年中,对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和管理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与农业产业链相关的国际性组织(协会)有供应链理事会(Supply Chain,以下简称SCC)和国际食品和农业关联企业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Food & Agribusiness ManagementAssociation,以下简称IAMA),他们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农业产业链运作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各个会员中分享经验和成果,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链的运作效率。

SCC是成立于1996年的独立的非赢利性全球性机构,目前已有800多个会员。SCC采用供应链运作参考模型(SCOR)作为供应链管理的行业标准。

IAMA是独特的将食品链和农业关联企业管理的各个利益主体连接在一起的国际性非赢利性教育组织,它是学术机构、企业和公共机构之间的桥梁,其核心领域是:教育和知识传播、食品链管理、食品安全等。

IAMA的业务部设在美国德克萨斯A§M大学。每年召开世界性食品和农业关联企业论坛、农业关联企业研讨会,并与其他国际性组织一起召开研讨会,讨论影响全球食品和纤维链的有关议题,由世界著名食品企业和农业关联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介绍产业链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加快信息分享的进程,确定研究的课题。2002年6月,IAMA在荷兰举办了第十二届食品和农业关联企业管理论坛年会和农业关联企业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会议主题“经济、生态、社会标准”展开了深层次讨论,说明了制度创新、产业链各行为主体的真诚合作对于提高整个产业链运作绩效是至关重要的。会议的另一个主题是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并组织成功的农业食品企业或非赢利性机构介绍经验,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从而带动发展中国家农业、食品行业的发展。

1、荷兰的农业产业链运作

荷兰是世界第三大食品和农业产品出口国,仅次美国和法国,其农产品的75%供出口,每年给荷兰带来大约390亿欧元的收入,农业部门在国内总产值中的贡献率约占12%,生产总值大约为330亿欧元,基础农业为国民收入和就业的贡献率分别为3%和3.6%,观赏植物的栽培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销售额已达45亿欧元,近25%的荷兰物流属农业物流,在国内运输中每三辆车中就有一车运的是农产品。荷兰政府多年来将农业定位为:持续、独立、具国际竞争力的行业。荷兰政府对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即整个生产链都制定了标准,每个生产者都必须对其在整个链条管理中的作用负责任。

荷兰农业居世界领先地位,其关键因素离不开农业产业链组织的作用。荷兰将成功的农业产业链组织概括为:研究、信息服务和教育、高质量常年供应稳定的农产品、具有强烈国际视野的市场组织。就农业管理体制而言,荷兰农业关联企业的产业链管理在世界上是先进的,被公认为是世界上首先实施农业产业链管理模式的国家之一。荷兰享有国际声誉的农业关联企业供应链管理的主要研究机构有KLICT(ChainNetwork ,Clusters andInforrnation & Com-muninionTechnology,链网、链群和信息通讯技术)和ACC(AgriculturalChainCompetenceCenter,农业产业链竞争能力中心)等。ACC在果蔬、畜牧业、园艺业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研究。由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新产品创新、市场细分、物流成本降低等问题的关注,产业链—价值链管理和运作就成为了管理者一个新的知识体系。近年来,荷兰利用约4500万美元的经费资助了60多个产业链和价值链试点项目。“链战略行动计划”在荷兰的实践以事实说明了企业价值链运作获得成功的关键是产业链上各成员之间的紧密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双赢的效果。

2、加拿大的农业产业链运作

加拿大农业和食品委员会在职1998年开始价值链研究,并成立了价值链行动小组,研究由加拿大农村改革和发展基金资助。他们研究表明,驱动产业链发展的主权力量是市场细分、质量保证和制度成本下降。加拿大农业和食品委员会在下列三个领域发挥关键作用:一是通过教育,提高人们对价值链的意识和信息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二是通过培训,为企业及相关的产业链组织提供获取价值链管理和运作技能的资源;三是通过种子资助,为新的行业“链”开展试点项目研究并提供资助。

3、澳大利亚的农业产业链运作

澳大利亚农业关联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特点是以产品为中心的内向型企业。由于经济基础全球化的影响,联邦政府的政策向外向型转变,于1989年设立了“出口市场营销技能项目”(ExportMarketingSkills Program,以下简称EMSP)。该项目历时8年,旨在提高生产者和中小型农业关联企业人员对国际市场运作的理解,并提高“链”管理技能。

EMSP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通过9个项目来研究总结农业生产者和市场营销者在开发农业产业链竞争力方面获得的经验;第二阶段是以上述研究为基础,设计并开设了农业关联企业学士学位课程。该项目以整个供应链管理为主线,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受到各方面的欢迎。接着,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门都设立了“食品和纤维链项目”,以支持澳大利亚食品和纤维行业开发并实施供应链技能,使农业产业链的企业之间能够建立起更紧密的联系,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食品。

4、巴西的农业产业链运作

巴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作用,农业人口约354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32%;农业劳动力1450万,约占劳动力总数的22%。如果算上相关产业的就业劳动力,则占劳动力总数的40%。近年来,农业总产值占GDP的35%左右,有些农产品对世界起着主导作用,咖啡、柑橘、木薯、香蕉、剑麻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大豆、可

可产量居世界第二,牛肉、家禽、谷物、皮革的产量均居世界第三。有鉴于此,农业关联企业的研究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圣保罗大学商业、经济和会计学院Decio Zylbersztajn教授为首的一些巴西经济学家对果蔬、牛肉生产莲、蔗糖生产链等产业链中的组织结构、企业物流管理、产品质量与跟踪系统、住处管理、市场渠道等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从而找出制约产业链绩效发挥的瓶颈,进而对如何提升产业链条的竞争力提出政策建议。

巴西和湖南有些相似之处,盛产柑橘。1995-1996年,巴西柑橘及其相关产品出口总值达160亿美元,主要市场为美国、欧盟和东亚。Maros Fava Neves和De-cio Zylbersztajn等利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对柑橘产业链上的消费者、分销渠道、农业加工企业和生产部门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柑橘产业链上的生产者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比较高,且关系复杂,产业链成员之间大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要提高竞争力,必须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途径是:减少纵向一体化层次,实施专业化生产,加大投资力度,建立有效的物流管理程序、分销渠道,改善链条上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认为提高柑橘竞争力的途径有:在加工企业和生产者之间签订长期合同,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对产业链运作目标和要达到的目标进行长期规划。

(二)国际农业产业链的研究与合作对我们的启示

农业产业链管理理论其实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一步深化和有益补充。国外农业产业链管理理论对我们农业关联企业的发展有如下启示:

1、农业关联企业进行农业产业链运作有利于加强其综合竞争力 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看,农业产业链管理节约了交易费用,农业关联企业通过与产业链的结合产生了远远大于个体和的综合竞争力,进入农业产业链管理运作的农业关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此外,“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业产业链管理,不仅加速了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通过与产业链的结合还增加了其产

品安全可信度。因此,农业关联企业加入农业产业链的运作与管理将有利于加强其综合竞争能力。

2、有效发挥政府在农业产业链发展中的指导作用

长期以来,政府在农业发展中采取了直接干预的方式,通过对农产品进行补贴或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等政策来扶持农业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之后,关税壁垒和农产品配额逐渐取消,政府在农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对从农产品生产到最终消费者的产业链进行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出完善的符合WTO要求的产业链运作法律和政策,指导农业产业链的行为主体,使个体户、专业协会、农业关联企业等不断提高企业产业链管理水平。

3、提高农业关联企业的信息化水平是农业产业链有效运作的关键

由于供应链中信片段具有不对称性的特点,农业产品链中各企业之间及时、准确、通畅的信息共享是提高农业关联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条件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特别是农业关联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手工处理信息的现象,没有充分利用网络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L)等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一些企业虽制作了网页,但企业在沟通过程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电话、会议、合同上,网页涉及较多的是一些成员及其产品的介绍,电子商务活动少。为此,根据农业产业链的特点,农业关联企业应建立快带响应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企业间信息交流的网络化、规范化、灵活化、无纸化、使各节点企业之间得到及时、灵活、可操作的信息资源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4、吸纳更多农户加入农业产业链组织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

农业产业链运作效益的发挥依赖利益主体为了共同的目标和真诚的合作,降低交易成本。然而,由于农产品市场的特殊性,相关利益主

体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户几乎是以无序竞争的形式,将农产品销给批发商或零售商。农户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市场交易成本高昂,难以分享农业产业链运作带来的效益。农业关联企业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利用“公司+农户+市场”、“公司+基地”等形式,将外部的市场交易费用“内部化”,节约交易费用。另外,农业关联企业应通过产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农户经营的计划性,克服农户收集信息的盲目性以及决策的从众心理,使公司与农户在农业产业链的发展过程中出现双赢局面。

5.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五

英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主要推动四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社区服务。英国的 / 做起来0、/ 千年志愿者0 等计划皆以社区为单位, 大力提倡大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活动, 为社区少年儿童提供课业辅导、专业咨询、假期或课后陪伴等活动。二是志愿服务和促进就业结合。例如, / 马克社区0( CommunityMark) 积极推动就业劳工投入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行列, 贡献个人经验与专业, 协助解决社区面临的现实问题。三是推动服务弱势群体。部分大学生志愿组织主要以提升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志愿服务意识为目标, 进而改善其志愿服务品质, 并且为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提供相关服务资源。四是发展志愿服务文化。大学生志愿者通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协助公共事务的开展, 借此推动并发扬志愿服务文化。

( 三) 日本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自从 20世纪 90 年代以来, 日本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青少年教育、终身教育及国外援助等领域广泛开展。必须要指出的是, 大自然灾害特别是 1995 年的阪神、淡路大地震, 对日本志愿活动发展起到了洗礼作用。由于地震频发, 日本大学非常积极支持青年志愿活动,为学生开展志愿活动创造了很多便利条件和鼓励措施。到 年, 已有 100 多所大学积极推行将志愿者活动纳入正式课程的教育实验。另外, 还有一些高等学校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设置咨询窗口、组织讲座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 还有许多大学都设立了志愿者活动中心, 积极支持学生们的志愿活动。

6.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六

摘要:分析了国外农业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在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总结了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集中探讨了农业发达国家在培养农业科技人才、提升农民科技素质、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创新与推广、农业信息化建设和远程教育等方面的经验与启示,以期为中国高等教育科技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借鉴。

关键词:国外高等教育;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经验与启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农业的贡献率逐年增长,成为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但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总体水平相比,中国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自主创新能力薄弱、重大成果少、转化率低、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滞后、投入总量偏低等问题。高等教育是科研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人才培养的摇篮,对新农村建设这一系统工程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在为农村社会发展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找准切入点,解决中国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已成为高等教育面临的紧迫而又光荣的现实使命。

一、国外高等教育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典型经验(一)多元化的高等农业教育体系 1.以美国为代表的二元结构

美国的高等农业教育体系由独立建制的农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农科院系组成。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美国的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出口国,而这一骄人成绩与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大批“赠地学院”以及其优先发展高等农业教育的战略息息相关。1862年,《莫雷尔法案》(Morrill Act)的实施,保证了美国的每个州都至少有一所以农科为主的赠地学院。赠地学院以其灵活多样的模式,注重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主要向学生讲授农业科学和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知识,为农业发展需求服务。随后,在“威斯康星思想”的影响下,美国的高等农业教育进一步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农业技术人才,为促进美国农业科技的进步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以日本为代表的三元结构

日本的高等农业教育体系由设立农业相关院系的综合性大学、农科类大学和设有农业相关学科的短期大学组成。19世纪后半叶,为适应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高等农业教育初现端倪。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日本现已形成了层次分明、形式多样的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体系:①综合性大学中的农学、生物学、园艺学等学部。这类院校在日本共有53所(如北海道大学农学部),是日本高等农业教育的主体。② 以农、农工或水产等命名的农科大学。这类院校共有7所(如带广畜大学),在日本高等农业教育中所占比重较小。③ 有涉农学科的短期大学。这类院校共有23所(如富山县立大学短期大学部的农业技术学科),也是日本高等农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十分重视培养指导研究和普及新农业技术的领导人员、同农业相关的第二、三产业技术人员、开发有关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和农业生产资料新技术的研究人员。

(二)发达的农村职业教育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 1.德国——理论与实践并举的“双轨制”农村职业教育

德国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高效率的农业生产国,除了采取高度集约化和机械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外,更得益于其农业职业教育体制造就了大批具有较高科技素质和技能的农民。德国的“双轨制”职业教育制度是由国家立法、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一种办学制度,强调的是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模式。德国对合格的职业农民要求非常高,农业就业者在正式上岗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正规职业教育,上岗后还必须经过5年的生产实践并参加国家考试,合格后取得农业师傅资格,方有权利享受国家对农民实施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德国对农民进行的职业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理论教学和农业实践紧密结合,在实践中强化知识,培养农民应用现代农业技术的实际操作能力,其农业职业教育经费全部由各州政府负责。2.加拿大——规范化的绿色证书工程

加拿大政府历来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视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十分重视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加拿大于1975年正式启动了“绿色证书”培训工程,经过30多年的发展,探索出一整套适合农业发展所需的岗位规范标准和培训模式,在提高农业从业者科技素质,推进加拿大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绿证”工程的特点在于:以培养农民岗位能力为目标,对同一专业按照生产者、生产指导者和生产管理者的职业层次确定培训等级;根据各生产岗位所需要的不同能力确定了“岗位能力图表与岗位技能规范”,按照其要求对学员的培训内容、学习和考核工作进行统一规范;注重实践训练,通过农场培训、自学、农场外培训等环节,使学员“在做中学会做”;为了对培训结果和质量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采取“培训与考核分离”的组织管理方式,规定每个考官不得主考自己培训的学员。明确的学习目标、灵活的教学方式、严格的考核制度无不体现出加拿大农民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农科教紧密结合的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体系 1.荷兰——“农科教”紧密结合

荷兰通过各大农业高校、农业咨询机构以及大量的农合组织之间的互相协作,实现了“农科教”的紧密结合。除高等农业院校、农业中专学校,荷兰的农业教育体系还包括独具特色的“农业创新和实践”培训中心,其范围不但覆盖全国,并且拓展到国际领域,主要任务包括农业技术转让、协助农业组织机构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多媒体教材的编写、劳务市场调查、农业学校教师的培训等。荷兰的农渔部在每个省都按专业设置2~7个地区咨询中心,集聚了一批学科专家和专职的推广人员,除负责科研和推广工作外,还肩负农民培训、政府政策传播等职能,并对农民的意见进行及时反馈,以便修订、完善咨询服务方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了进一步促进农科教的紧密结合,荷兰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成立了国家级的“国家农场发展委员会”和地区性的“省农场发展委员会”,作为科研、教育、推广机构和加工企业、农场主等多方面的协商和顾问机构。

2.美国——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 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最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建立了以大学为中心和依托的大学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并使之成为国家农业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哈奇法案”(Hatch Act)规定,每个州或属地都要在赠地院校的农学院领导下成立一个农业试验站,以向农民示范该站的研究成果,及时有效地获取和传播有价值的农业情报,并把它传授到民众中去。联邦政府为其提供进行农业科学试验的基金,用以促进农业科学研究的发展。经过赠地学院促进教育大发展、设立大学实验基地开创农业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县推广体系的3个重要阶段,基本形成了美国今天以大学为中心的农业推广体系。在这一套推广体系下,大学建立的农业推广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在各县设有推广站(基地),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教育、科研和推广协作网。其中包括130多所农业大学、59个农业试验站、63所林学院、27所兽医学院及多数县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农学院的专家教授们除了负责教学和科研工作,还必须负责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

(四)发达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和远程教育 1.印度——农业信息化建设

印度和中国都是农业大国,有着相似的农业发展历史,因此,印度在农业信息化发展方面的经验对于中国农业信息化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印度的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由农业研究与教育子系统、农业研究管理子系统与国家科技文献与服务子系统组成,它将全国49个中心研究所和160个区域试验站、30个国家级研究中心、120个地区和222个子地区研究中心、28个农业大学、261个农场科学中心以及其他独立研究项目机构相连形成了一个有机体,实行统一的软硬件和标准的录入格式。建立了包括财务数据库、人事资源数据库、项目数据库、科研成果数据库、学科专题数据库、期刊数据库等在内的数据库系统。印度于1999年启动了知识信息计划,村民可以通过设在村镇中心路旁的信息中心享受各种服务,如原产地证书的提供以及最新的农产品价格信息等,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地区高层管理人员反映诸如水泵发生故障、商人销售假种子等问题,7天之内必有答复。

2.澳大利亚——农业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具有费用低、培训范围广、学习时间不受限制等优势,在发达国家的农业教育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特点,自20世纪以来,远程教育在澳大利亚的教育系统中就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澳大利亚绝大多数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人口稀少区,一般都通过远程教育传授农牧业职业教育课程,能够在任何需要的时刻,以最方便的方式为农户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术,很受欢迎。澳大利亚的大学和TAFE(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都设有先进的远程教育网络教室,可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的优势开展远程教育。如查尔斯顿农业大学的学生就有近一半通过远程方式学习,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学习进度。

二、对中国高等教育科技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启示

1.建立高等教育服务农村社会的保障机制——加强立法、加大财政投入

世界上农业科技发达的国家(如美、日、英、法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立法保障农业教育所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不断完善农业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农业科技人才和高素质的农业从业者。美国可谓是世界上高等农业教育最发达的国家,这与美国政府在不同时期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令密不可分,如1787年颁布的《西北部法令》、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1887年的《哈奇法案》、1890年的《第二个莫雷尔法案》、1914年的《史密斯一利弗法》、1929年的《乔治一里德法案》,这些法案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高等农业教育从萌芽到大发展。再如对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方面,英国于1982年颁布的《农业培训局法》、法国于1960年颁布的《农业教育指导法案》、日本于1893年颁布的《技术补充学校法》等都为提升本国农民科技素质和职业技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除了立法保障之外,农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稳定的农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美国政府自1955年以来,每年都拨出大批研究经费以推动农业教育的发展,其投入经费以平均8%的速率逐年递增。韩国农业大学对本校大学生实行包括免费教育在内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在欧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还可享受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目前,中国有关农业教育的立法并不多,农业教育的财政性投入增长缓慢。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中国发展高等农业教育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农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加大对农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为高等教育科技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充足的经费来源。

2.根据新农村建设科技需求,培养实用人才——调整学科结构、加强实践教学

发达国家的很多高校特别是农业高校,都非常重视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及时调整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法国的农业教育为了不断适应本国农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与调整学科结构,专业设置方面也越来越呈现出多科化、精细化的特质。目前,除了普通的农、林、牧学校外,还有诸如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森林维护、农业旅游等方面的专业学校。随着公众对农业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高度关注,传统“农学院” 的内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美国农业高等教育正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方向发展。由于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业高校逐步从以农业生产技术为主导向自然与人力资源的开发方向发展,并更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发达国家的学校还十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学校农场或生产车间,组织学生进行实际生产劳动,定期安排学生去企业和个体农庄参观实习。不仅便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还便于促进学生毕业后从事与农业相关的工作。如日本的农业院校要求本科学生在离校前一年的时间内必须接受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训,而德国农业高校的学生则从一年级起就要参加农业实践活动。

与发达国家注重实践的教学方式不同,中国大多采取“重理论轻实践” 的教学模式,而且学科结构调整和专业设置方面也常常滞后于市场的需求。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国高校,特别是农业高校应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科技需求,适应与超越并举,特色与创新并重,不断调整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并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就与时俱进、动手能力强的农业科技人才。

3.提升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规范职业资格制度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旨在提高农民吸收现代科技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以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韩国新村运动,其核心就是新村教育,政府通过加强立法,提供人力、财力保障,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进行合作,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的培训。英国政府促使各地的农校吸收大量的农民、农场工人、园艺工人参加学习。在促进农业生产方式更加科学化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劳动力的能力层次,使其能顺利地向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非农产业转移。为保证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发达国家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丹麦,一个农民能够养活27个人,其农业如此高效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建立了严格的证书制度,保证每个农民都具备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基本素质。按规定,丹麦的农民要获得“绿色证书”,除了具备3年以上从事农活的经历外,还要至少在2个以上农场工作过。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职业教育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大多地区还存在投入不足、教学水平低下等问题,既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也无法满足非农生产的要求。“绿证”制度的实施才刚刚起步,还很不规范,再加上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与国外的“绿证”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不断完善中国“绿色证书”制度,是促进中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

4.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创新与推广——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完善农业推广体系

在世界各国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学、研结合的推动作用不可估量。早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农协就提出了以发展农业为宗旨的产、学、管、研一体化举措,即通过农民、学校、政府以及科研机构的通力合作,使农业成为自主、自立、持续发展的经济部门。英国政府也通过组建全国性的教学公司来组织和协调农业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教育。农业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制度,实行教学、科研与技术推广相结合,这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美国,建立起了以大学为依托,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推广体系,并使其成为促进美国农业发展的开发中心。如美国的威斯康星州本来是一个农业较为落后的州,而威斯康星大学通过函授、讲座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奶牛养殖技术的培训与推广,并且委派大批教师担任州政府的农业顾问,从而使威斯康星州一跃成为全美的牛奶之乡。

中国各省市都基本建有农业大学、农业专科学校、科研院所等,以及大量农业技术推广基层组织,现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高校、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不断完善中国的农业推广体系。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强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工作,对促进中国农业科研成果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5.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发展远程教育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的农业和农民培训已进入了一个信息化高速发展阶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探求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国家,其农业信息化程度高于工业。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中心网络系统是1975年由美国的内布拉斯加大学创建的AGNET联机网络,可提供200多个不同用途的农业软件。美国农场主通过家中的电话、电视、计算机,就可以十分方便地获取各种农业信息,并且可以共享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加拿大的农业推广机构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电脑信息网络,通过卫星传送与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相连,入网农户可以随时获得10min之前的国际农产品市场最新信息,农业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还建立了电子邮件专递系统,迅速传递农业技术资料。韩国农村地区的计算机普及率较高,这就为通过远程教育网络对农民进行培训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如采用先进的便携式摄像机和无线通讯设备进行田间演示教学、利用因特网会议系统召开农业技术讨论会、开设计算机农场管理课程、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推广新技术等。

7.国外森林城市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篇七

森林城市的建设目标是遵循生态学原理, 在城市建成区和整个市域范围, 通过营造以乔木为骨架、树木为主体绿地, 构建生态良好、功能完善、景观优美、城乡一体的森林生态系统。早在20世纪60年代, 发达国家已经提出“森林型生态城”的口号, 开始关注城市建设中森林绿地的绿化率。20世纪70年代末, 城市森林的概念被引入, 森林城市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 1998年中国林科院主持了“中国城市森林网络建设研究”, 2002年, 将城市森林建设纳入国家林业局“中国可持续发展规划”, 成为生态建设和生态文明战略中的重要内容, 2004年11月, 第1次召开中国城市森林论坛, 贵阳市率先成为“国家森林城市”。截至2015年底, 我国已有96个城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 国外森林城市建设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2.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森林城市建设

20世纪70年代, 美国将城市森林隶属于农业部水务局管理, 并完善法律内容, 解决植树技术和资金方面的问题。另外, 建立了林业基金专户, 成立全国性的城市和社区森林改进委员会, 专款专用保障城市森林计划的实施。前苏联也制定了完善的政策, 保障城市森林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步伐一致。

2.2 形成城市内外一体的森林生态系统

城市森林是面向整个市域范围的森林生态系统建设, 如俄罗斯的莫斯科、法国的巴黎、加拿大的温哥华、美国的华盛顿和挪威的奥斯陆等城市, 从郊区到市区, 整个城市掩映在森林中, 既有大面积的森林公园, 也有宽阔的绿化廊道把公园连接起来, 形成了城市坐落于森林中的生态发展格局。

2.3 近自然林模式成为城市森林建设的主导

城市森林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满足人们贴近自然的需求, 近自然林模式以当地乡土树种为主要经营对象, 在人工辅助下, 使林分能够在近自然的环境中, 保持森林生物群落的动态平衡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的城市森林建设都体现了近自然林理念, 一方面加强对原生森林植被的保护, 另一方面多采用乡土树种营造森林, 形成近自然的森林群落。

2.4 森林城市建设符合自然地理气候特征

美国国土面积较大, 自然地理气候类型较为复杂, 城市森林建设不可能用一种固定模式, 如滨海城市多采用以海岸线生态防护林为主体的模式。滨水城市注重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森林植被的保护, 形成林水结合的自然景观带, 成为保护河流、连接内外森林的生态廊道。干旱地区的城市森林建设多以防风防沙固水为中心, 逐步形成耐旱蓄水生态体系等。

2.5 注重城市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城市森林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 在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欧美许多国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非常注重保留重要的森林、湿地资源, 建设足够宽度的自然生物廊道, 甚至通过人为架桥构建自然林带, 把被道路分割的森林连接起来, 为动物迁移提供通道。

3 对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启示

3.1 科学规划, 将城市森林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中

科学编制城市森林建设规划, 能最大限度发挥城市森林的生态效能, 节约建设的成本,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森林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之中, 成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同步规划, 协调发展。

3.2 完善法律法规, 规范化管理城市森林

城市森林是人为活动为中心的人工生态环境, 与其它森林相比, 城市森林更易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强化城市森林法律意识, 规范管理城市森林。同时, 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协调好林业和城建园林的关系, 把原本分属于林业部门和园林部门管理的郊区森林和城区绿化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真正做到依法治绿。

3.3 因地制宜, 运用近自然森林理念指导森林城市建设

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城市地理位置、地域特色、气候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综合分析, 制定切实可行, 适合本地特色的森林城市建设模式。同时, 强调近自然森林的建设理念, 模拟当地自然生态系统, 构建以乡土乔、灌木为主体, 花草点缀、分布合理、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增强城市森林的高效、稳定、健康和经济性。

摘要:阐述了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 总结了国外森林城市建设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得出对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森林城市,经验,启示

参考文献

[1]刘德良.中外城市森林建设的对比分析及其启示[J].嘉应学院学报, 2007 (6)

8.国外地经验与启示 篇八

(一)国外补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做法

1.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财政补贴体系。

美国政府在其农业发展战略中突出了政府投入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其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中,一直注重对农田水利建设财政补贴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补贴体系。美国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财政补贴以政府补贴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目前美国水利项目60%以上的投资源于各级政府,私人投资所占比例在40%。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会列明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补贴比例,水利建设投资保障性较强。而且,美国松散的联邦政体决定了其财政分配体制也趋于分散的形态。各州财政收入各自纳入本州的财政预算,互不干涉。因此,本州农业水利建设的补贴主要是由本州政府的财政支持,本州政府财政比联邦政府的补贴份额更大。美国补贴资金管理体系完善还表现在农业补贴资金的编制过程。在编制联邦政府预算时,各地方政府会将农业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编进联邦预算后,并最终由议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依据预算层层下拨补贴;项目实施之后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衡量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由于美国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其涉及水利建设的所有经营与决策均纳入司法体系,使政府补贴从申请到使用全过程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整个补贴流程实现了有序规范,较好地保证了补贴资金发挥效益。

2.欧盟依据外部性进行选择性财政补贴。

欧盟在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补贴时着重考虑了外部性,这主要是依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欧盟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性质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补贴,对于正外部性较大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较大,对于正外部性不是很强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较小。与其它国家相比,欧盟采取了选择性支持的财政补贴政策,这与其所处欧洲大陆绝大部分地区自然气候条件较好有较大关系。因为欧洲长年风调雨顺,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自然禀赋较好,所以其农业生产条件的宽松给这种选择性财政补贴政策预留了空间。

3.日本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给予全面扶持。

虽然日本的《土地改良法》规定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受益者负担”原则,但事实上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仍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和日本国家财力雄厚实际情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总体上看,日本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贴具有补贴全面、力度大的特点,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更是绝对占据了水利投资的主导地位,水利投资一直在各类公益事业中占居首位,许多补贴项目都是政府全额全程补贴。首先,政府直接给予农业生产者补贴,补贴额度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额的80%左右;其次,政府还通过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农业生产者补贴。农业生产者所需承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负担已经很小了。

4.以色列政府财政补贴使用范围宽。

以色列由于国土面积小,国家注重发展农业,加之财政实力较为雄厚,因此绝大多数农业水利建设项目都由国家出资,但以色列与各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补贴资金使用范围更宽,以色列不仅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补贴,而且对先进节水农业灌溉技术研发及应用也给予补贴,通过补贴高新农业水利工程设计研究,以色列建成了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农田水利系统,使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生产中的节水作用发挥到了很高水平,充分达到了“节水”和“增产”的作用。

(二)国外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运行维护方面的做法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灌溉水费收取难、实际收取率低、财政负担重、管理效率低等问题。为了提高农民兴建水利工程的积极性,重点促使农民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建立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许多国家采用了农民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参与式灌溉管理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国际灌排委员会在许多国家推广的灌溉管理机制。参与式灌溉管理制度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依托,让农民参与农田水利的兴办、改善、保养及管理,其实质是灌溉管理责任的分权,即重新划分政府和农户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上的权力和利益。按照这样的机制设计,灌溉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主要由用水户协会来完成,而费用通过补贴以及向用水者协会会员收取会费来维持。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正在实施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改变了政府包揽灌溉工程管理的做法,把管理职责主要移交给用水户协会,既能减少政府补贴,又能保障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需要,这种方式与国内实行的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既有相似,又有不同。

从参与式灌溉管理应用范围看,在法国已有1/3的灌溉农田采取了这种管理模式,每个协会的规模为75个成员和250公顷灌溉农田。在墨西哥,81个国有大型灌区控制面积的2/3已经移交给用水户协会来管理。发达国家农户参与程度较高,原因在于这些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一致,没有机制转换的问题,避免了协会管理者和用水户的短期行为,增强了对水利项目进行参与和维护的积极性。

从参与式灌溉管理实际运作情况看,在世界银行提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坚持的4条标准”的软约束下,用水者协会的职责界定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一般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主要是接受政府移交的灌排管理权力和责任,具体参与项目灌区规划、施工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事务,负有从主渠道买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协调渠域内的用水矛盾的责任。政府基本不会干预协会的具体事务,除了在经济上给予资助,还会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监督。在不同国家,用水者协会的区别主要在赢利目标定位和组建方式两个方面:首先,从赢利目标上,多数国家的用水者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是,也有少数国家的协会属于“自负盈亏,保本运行”,比如美国负责为农场提供灌溉用水的灌溉协会或者灌溉供水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次,从组建方式看,多数国家用水者协会依据相关合作社法成立,并与当地水管部门签订协议即可。但是,墨西哥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成立时须经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同意,由该委员会发给水权转让证书并到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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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的扶持方式看,尽管参与式灌溉管理强调市场化运作,并且多数国家都有财政在水利设施工程项目管护上入不敷出的实施背景,但是,从成功推广该模式国家的做法来看,各国政府始终在推行过程中扮演了主导者地位,从资金、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韩国政府就建立了以国家财政为主的金融贷款和受益农户投资为辅的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和管理体系,在管理资金投入上充分保证了小型水利工程参与式管理模式的顺利进行。印度的法律规定小型灌溉工程的总预算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分别拨款总投资预算的1/6左右,对于采用喷灌和滴灌等节水技术的小型水利项目,政府还会额外给予25%~50%的补助。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在水资源开发和节约利用方面引入“产权”概念,根据闫华等学者的研究结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率先开始了农业用水与城市用水之间的水权转换,具体内容是在满足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将农业灌溉节约下来的水量有偿转让给城市使用,而城市则相应负担相关工程的建设投资和部分增加的运营费用。在农业用水转换过程中,州政府负责监管,并在州政府内设立了负责水资源控制、水交易和仲裁的常设机构。根据王芸等学者的介绍,日本在水权转换方面的做法更加突出了水权转换受益者对农田水利的投入补偿,其做法是由城市部门向农村提供部分灌溉设施改造费用,在帮助农村提高了灌溉用水效率后,节约下来的农业用水才可以供给提供投资的城市部门使用,这种做法能够更有效地激励农民进行设备更新,在不损害农民灌溉利益的情况下,通过间接水权转让开辟了新的更新改造费用筹资渠道,为农民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开辟了新途径,也能够有效地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三)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1.强化政府的投资主导地位,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农田水利设施的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相对于农民的承受能力而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本属于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予以保障的领域。既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政府就要积极投入资金予以支持,通过公共投资来替代社会资本缺位,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在农田水利投资中始终发挥主体投资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据姜斌等学者研究,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人均GDP在4000—7000美元阶段时将进入大规模水利建设时期,水利投资增长规模基本与国民经济发展呈同步增长趋势。2011年,中国人均GDP已经达到5432美元,处于大规模水利建设时期,为了确保农业发展始终为国民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阶段我国应当继续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力度,同时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投资地位,借鉴发达国家优先考虑公益性项目的做法,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严格把握财政投入方向,将财政资金更多地向纯公益性项目倾斜。

由于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整体基础差,地域广、数量多、欠账多,建设任务重,相对水利建设的需求,各级政府财力保障水平有限,在坚持强化政府投资主导地位的同时,对于水利建设的缺口部分,还要考虑吸纳和利用当前较为充裕的民间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于有利可图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争取让渡给市场,由社会资本承担,形成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政府应当集中精力和资源,着重扶持社会资本不愿投资的地域和公益性项目,同时做到建管并重,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的效益和效率,为工程运行的市场化创造条件。

2.继续明确水利项目产权,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

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始终是理性经济人参与交易活动关注的首要问题。为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护缺位而导致的工程基础设施老化、成本回收不足、灌区服务质量下降、灌溉面积减少等问题,同时提高农户的参与度和满意度、降低灌溉成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就需要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成后,首先明确水利项目工程产权。因为唯有完备、明晰而且稳定的水利项目产权做保证,才能为水权界定和水权交易奠定基础,进而影响水资源利用效率。在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水利、农发等相关部门已经注重界定项目产权,并将集体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属界定集体,有些项目还进行公开竞标,将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承包或租赁给农民个人,这些做法都有效地解决了水利工程产权问题,今后还应加大明确水利项目产权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进水权交易改革,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虽然我国目前尚未解决初始水权分配等实际问题,同时水权交易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可能会诱致制度变迁,引发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但水权交易作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应当作为水资源改革的发展方向。鉴于当前建立水权市场的时机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些已具备了水权转让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为最终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3.发挥政府推动作用,推广完善农户参与式灌溉管理。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主体,农民始终是使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体。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水平,减轻农民税费和政府财政负担。因此,应当在全国大范围推广这种灌溉管理制度。我国湖北省漳河灌区已在1995年建立第一个用水户协会,目前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已经进入了发展推广阶段。为了推广完善农户参与式灌溉管理,改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状况,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推动作用,给予必要的舆论、资金、技术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为用水户协会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农户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保证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

课题组组长: 王树勤 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

成员: 李长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宗宇翔 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

王鲁燕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水利局

黄 晶 吉林大学

执笔人:李长璐

责任编辑:汤星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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