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规章的决定

2024-10-26

废止规章的决定(精选12篇)

1.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字体显示: 大中小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内容被修改且用新的省政府令号重新发布过的1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2件)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2件)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1993年11月6日已被省政府22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2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政府47号令)1993年11月10日已被省政府23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3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0号令)1995年8月13日已被省政府22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4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6号令)1995年9月15日已被省政府310号令《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替5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省政府87号令)1995年9月21日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6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91号令)1995年10月27日已被省政府233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7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8号令)1995年12月10日已被省政府145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8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决定(省政府116号令)1997年3月23日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9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138号令)1998年2月13日已被省政府216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10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43号令)1998年5月21日已被省政府240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11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1999年5月30日已被省政府237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12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181号令)1999年9月1日已被省政府30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主题词:行政规章废止△决定

分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1日印发

2.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二

日前, 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称,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四、《核出口管制清单》;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八、《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九、《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此外, 工信部还对《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

3.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三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成立条件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的争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用人单位……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确定”的民主程序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是制定、修改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条件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其成立条件。

上述两种意见虽有其理由,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以致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等同于生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体有哪些生效条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两个。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第一种观点笼统地看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有效,没有根据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区别看待,来认识不同的生效条件,因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意见比较客观合理,但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少了主体条件。

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的区别

所谓规章制度的成立,是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创立、建立、设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达成合意或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已经正式形成,着重强调其存在的外在形式,前者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后者体现的是经营自主权原则;而所谓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则。可见,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尚未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尚处于讨论协商阶段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未成立,因而也就不存在生效问题,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也并非当然有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就生效,只有它符合其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判断其生效的前提,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制度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制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再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当事人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而成立;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成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志,如当他们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并不是指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当作无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重新集体协商。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之我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分为两大类,从该立法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一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另一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四项合法(生效)条件:

首先,主体合格。该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其次,内容合法。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先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再次,程序民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产生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不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这里的民主形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后,公示告知。即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三项合法(生效)条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其中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因此,符合上述生效条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对其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4.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四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5.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6.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六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防科工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50项政策性文件。现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38项公布如下:

1.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科工技〔2000〕119号)

2.关于实行军工产品质量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科工技〔2001〕186号)

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工人〔2001〕509号)

4.关于军品出口享受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委军贸办〔2002〕437号)

5.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科工计〔2002〕756号)

6.加快实现企业信息化、工艺现代化、工人高技能化促进军工制造业发展纲要(科工技〔2003〕65号)

7.关于业务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科工财〔2003〕816号)

8.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工技〔2003〕1264号)

9.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科工法〔2004〕168号)

10.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科工法〔2004〕175号)

1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科工法〔2004〕786号)

12.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科工法〔2004〕799号)

1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4〕1539号)

1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科工法〔2005〕402号)

15.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工法〔2005〕480号)

16.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开展军工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跟踪检查方案(科工计〔2005〕1384号)

17.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科工办〔2006〕1033号)

1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科工法〔2006〕1189号)

19.国防科工委关于试行国防科技工业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特派员制度的通知(科工技〔2006〕1219号)

20.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招标规范(科工财〔2007〕25号)

21.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研究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7〕1273号)

22.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试行)(科工经〔2008〕30号)

2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确认工作规程(科工管〔2009〕208号)

24.关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工财审〔2009〕985号)

25.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内部公示方案(局综技〔2009〕111号)

26.国防科工局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科工计〔2010〕428号)

27.国防科工局关于加强民口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管〔2013〕1680号)

28.国防工业无线电计量收费标准(试行)(〔80〕四科字175号)

29.电子工业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电科〔1993〕60号)

30.电子工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跟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电子科〔1994〕471号)

31.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军用电子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办法》和《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子科〔1995〕298号)

32.军用电子产品可靠性管理指南(电子科〔1995〕299号)

33.关于加强军工电子产品承制单位质量检验工作的意见(电子科〔1998〕5号)

34.“区电”工程计量保证的有关规定(信科〔1999〕56号)

35.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军工电子产品可靠性试验管理办法》和《军工电子产品可靠性定量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科〔2002〕619号)

36.军用软件产品定型与鉴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科函〔2004〕59号)

37.军工电子装备科技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部军〔2005〕15号)

38.军用电子元器件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军函〔2006〕276号)

国防科工局

7.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七

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年1月24日)

深国房〔2005〕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由原深圳市住宅局发布的《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深住〔1996〕110号)。该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8.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八

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 长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9.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九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08〕133号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8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城市易燃建筑和临时棚房消防管理的请示报告(重府发〔1980〕109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重府发〔1991〕208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重府发〔1997〕14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2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本市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22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7〕50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求及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67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分流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重府函〔1997〕155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渝府发〔1998〕23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28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6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9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号)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1999〕12号)

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30号)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3号)

20.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渝府发〔2000〕13号)

2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停止执行家居农村老工人换工政策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20号)

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2号)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

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通知(渝府发〔2000〕66号)

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组建司法调解中心的通知(渝府发〔2000〕72号)

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

29.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供销合作总社等四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开放办社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75号)

3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4号)

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4号)

3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23号)

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25号)

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

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1〕62号)

36.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

37.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

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渝府发〔2001〕119号)

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号)

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

4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3号)

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3〕6号)

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27号)

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渝府发〔2003〕29号)

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38号)

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3〕50号)

4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84号)

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8号)

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

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4〕58号)

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89号)

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

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7〕31号)

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0号)

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等4个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3号)

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2号)

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

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扶贫贷款地方贴息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79号)

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59号)

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中央12号文件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7号)

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9〕70号)

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1999〕127号)

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会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134号)

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2000〕7号)

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0〕44号)

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61号)

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0号)

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

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4号)

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办〔2001〕50号)

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

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17号)

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号)

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2号)

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3号)

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12号)

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4号)

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整顿和规范主城区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5号)

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3〕7号)

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63号)

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3〕106号)

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40号)

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

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4〕69号)

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04〕129号)

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312号)

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废止△决定

分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0.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十

厂属各单位:

为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全厂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和遵纪守法意识。经厂安委会2014年11月11日会议研究决定,对现场运行人员当班期间违反我厂劳动纪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提高全厂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保质、保量完成我厂发电、供热任务。特规定如下:

一、违纪的处罚规定。

1、串岗:

当班期间严禁串岗、检查发现串岗1人次扣当事人5-10元。累计一个班发现3人次以上(含3人次)扣班长、安全员、值长、主管副主任各10元。

2、睡岗:

(1)、当班期间严禁睡觉,发现睡岗1人次扣当事人100元、班长50元、安全员30元。

(2)、当事人半年内累计睡岗2次以上(含2次),除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外,还将对主管副主任罚款200元、车间主任、值长、班长、安全员分别处罚100元。

3、脱岗:

当班期间严禁脱岗,检查发现脱岗1人次扣当事人50元。累计一个班发现3人次以上(含3人次)扣班长、值长、主管副主任各20元,主任10元。

4、班中饮酒:

(1)、当班期间严禁饮酒,一经发现立即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除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累计一个班发现3人次以上(含3人次)扣班长、安全员、值长、主管副主任各50元,主任30元。

(2)、所有工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一经发现立即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除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还将取消当事人当日工资及当月奖金。

5、当班期间因脱岗、串岗、睡岗和饮酒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按有关规章另行加倍处罚当事人。

6、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履行请消假制度一律按旷工处理,取消当事人当日工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7、运行各岗位人员确保出勤率,出现缺岗、空岗,车间未能及时安排人员顶岗,一次扣车间主管副主任50元。

二、现场文明生产:

1、生产现场、操作间、应环境整洁;桌椅、备品、备件、物品、工具应摆放整齐有序;门窗、桌椅、卷柜、地面应干净整洁;现场机械、设备应无灰尘、无油污、无泄漏。以上各项值长、班长、设备负责人应认真执行交接,当班期间检查不合格将对责任人处以10-20元罚款。

2、当班期间坐姿不正、脚蹬桌子、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检查发现一人次扣当事人20元。累计一个班发现3人次以上(含3人次)扣班长、值长、主管副主任各20元,主任10元。

3、当班期间严禁使用手机玩游戏看小说、看杂志、织毛衣、洗衣服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检查发现一人次扣当事人20元,班长、值长、主管副主任各20元,主任10元。

4、严禁在运行现场凉晒、挂放杂物等不文明现象,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元。

5、严禁带领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影响正常生产,无理取闹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非本厂职工移交保卫科处理。

三、违章

1、运行岗位接班后在半小时内按要求认真填写运行日志,表纸记录,检修人员按规定填写日检记录,不按时填写扣罚责任人50元。车间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周检和填写周检记录对车间主任罚款50元。

2、值班员有意编造运行日志、表纸记录,检修人员编造日检记录、周检记录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3、当班期间不按规定巡视检查设备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对已发放的安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者50元。

5、不按规定测量备用设备绝缘对班长罚款50元。造成后果则加倍处罚。

6、不召开班前、班后会且班前、班后会无内容、无总结的对班长罚款10元。

7、运行机组操作间内空岗无人监盘对责任人、班长各罚款20元。

8、值长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且无故不点名,对值长罚款50元。

9、不认真执行逐级汇报制和汇报不及时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严禁在大型操作过程中交接班,若此期间有交接者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

11、在倒闸操作、事故抢修和其它大型操作中未指定专人监护对车间主任、分管副主任及班长各罚款50、30元、20元。

12、不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影响发电生产并造成后果,扣罚车间主任及分管副主任各50元班长30元。

13、对化学人员不按时做试验、少项漏项,对水质、汽质、油质等无化学监督,且开启连排和定排时,锅炉、化学人员互不通知和汇报对责任人各罚款20元。

14、不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对责任人罚款50元。工作票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对工作负责人罚款20元。

15、车辆在厂区内严禁超速(15Km/s)行驶违者罚款30元。

16、不认真执行机械车辆使用规定造成车辆损坏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还要处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按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事故

1、重大事故(1)、死亡事故

(2)、三人以上重伤事故

(3)、运行机组全部被迫停止发电(不包括单机组运行)(4)、机组及主要设备严重损坏而停止运行或备用15天以上(5)、生产关系场所失火,损失万元以上(6)、人为造成厂用电全部终断

(7)、对重要用户停电而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8)、由于水质不合格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安全生产(9)、损失电量在50千度。处罚规定:

(1)、对主要责任人罚款300—400元,直至开除厂籍。

(2)、对次要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留用察看一年,直至开除厂籍(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主任、书记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车间副职及相关管理者视责任分别处100—200元罚款。(5)、对厂级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

2、严重事故:

(1)、锅炉爆燃并造成后果;(2)、锅炉干锅、满水;(3)、发生水冲击;(4)、重伤事故;(5)、带负荷拉刀闸;

(6)、带接地线合闸或带电挂地线;(7)、瞬时厂用电终断;(8)、油系统着火;

(9)、球磨机、汽轮机由于断油烧瓦;(10)、责任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11)、现场失火损失3000元以上;(12)、责任造成55KW以上电机烧损;

(13)、水处理发生跑盐现象或由于水质而造成锅炉汽水共腾;(14)、除氧器干锅。

(15)、损失电量在25—50千度。处罚规定:

(1)、对主要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直至降级或行政处分。(2)、对次要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直至降级或行政处分。

(3)、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各级管理者罚款1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对厂级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3、一般事故 :

(1)、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达不到备用(超过48小时);(2)、由于错误操作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3)、责任造成20Kw以上电机烧损;

(4)、锅炉安全门拒动,使汽压超过额定压力;(5)、备用设备不能按要求投入运行造成机组停运;(6)、由于跑油、树脂造成损失500元以上;(7)、锅炉上生水;

(8)、操作调整不当引起系统的稳定破坏;(9)、损失电量在10—25KKW; 处罚规定:

(1)、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200元;(2)、对次要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各级管理者罚款50元。

4、障碍:

(1)、机组临时发生异常停止运行;(2)、设备检修超过批准时间,但没限电;

(3)、设备在启动过程中发生异常,影响启动时间;

(4)、汽温、汽压真空等参数不符合规程要求,且在30分钟不能恢复;(5)、电压、周波超过规定值10分钟;

(6)、20KW以下电机烧损或1KW以下电机月计烧损2次;(7)、辅助设备在倒换或运行中发生故障危及安全运行的;(8)、发电机风温、定子温度超过规定值30分钟;(9)、主要保护误动、拒动及越级跳闸;(10)、发生跑油、树脂或设备严重漏油;(11)、软化水不合格,汽水质量不合格30分钟;

(12)、透平油、绝缘油不合格超过24小时而不及时处理的;(13)、管道、阀门漏水、漏汽、漏油危及安全生产的;(14)、加工不认真,造成损失100元以下的;

(15)、表计误差10%以上超过18小时,主要仪表及远方控制失灵或停用8小时,危及安全运行的;

(16)、碎煤机磁铁停用造成后果;(17)、油位低于最低数值;(18)、损失电量在10千度以下;

责任障碍:对问题发现、处理不及时、不合理误操作及违章操作或检修质量不好而引起的障碍。

设备障碍:非人为责任而发生的设备损坏造成的障碍。处罚规定:

(1)、对人为责任障碍处罚责任人50元。(2)、对发生设备障碍单位按有关条例进行考核。

4、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对下列情况可酌情从宽处理

(1)、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2)、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

6、学徒工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师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奖励:

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奖励100—300元。

在事故处理中及时果断、避免事故的扩大,可酌情进行奖励。

七、以上待岗学习地点在安机科,学习内容“习惯违章、厂规厂法”,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方可再上岗,若考试不合格继续学习,直到考试合格为止。

八、本规定自 2014年11月11日起实施,之前下发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生与此规定相驳按本条例执行,如本条例与上级部门规定相驳按上级规定执行。

塔河热电厂安全委员会

11.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十一

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2.废止规章的决定 篇十二

[99]财法字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

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

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

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二)预算类

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

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

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

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

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

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

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

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 发出〕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

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

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

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

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

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

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

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

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

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

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

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三)税收类

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

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

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

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

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

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

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

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

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

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

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

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

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

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

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

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

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

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

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

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

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

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

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

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

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

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

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出)

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

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五)国债金融类

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

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

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

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

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六)公共支出类

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合第80号发出〕

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

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

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

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

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

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

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

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

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七)农业类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

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合第29号发出〕

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

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

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

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

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

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

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

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八)涉外类

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

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

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

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

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

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

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

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

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

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

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

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

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

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

(九)基本建设类

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

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

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

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

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

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

(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

(十一)财产评估类

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

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

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

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

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

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

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

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十二)会计类

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

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

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

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

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

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

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

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

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

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

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

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

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

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

附件二

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年3月 28日财政部发出)

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

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

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

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

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

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

9、关于1996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

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二)预算类

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

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

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三)税收类

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

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

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

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

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

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

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

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

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

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

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

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

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

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

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

29、关于下达1998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

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

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

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

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

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3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

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

37、关于从1988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

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

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

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

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

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

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423号发出〕

44、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3号发布〕

45、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15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发出〕

46、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66号发出〕

47、关于严禁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粮食仓库建设资金的通知〔1991年10月16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406号发出〕

48、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发布〕

49、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71号发出〕

50、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财政部(92)财商字第089号发出〕

51、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84号发出〕

52、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失损亏损挂帐等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92)财工字第395号发出〕

53、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7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179号发出〕

54、关于直属企业统一实行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9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16号发出〕

55、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7号发出〕

56、关于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399号发出〕

57、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94)财商字第570号发出〕

58、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3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发出)

59、关于印发《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532号发出)

60、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1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发出)

61、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发出)

62、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38号发出)

63、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40号发出)

64、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发出)

65、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工字〔1997〕296号发出)(五)国债金融类

66、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问题的复函〔1986年8月1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71号发出〕

67、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4号发出〕

68、关于《国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和会计报表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188号发出〕

69、关于从事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发出〕

70、关于下发《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号发出)

71、关于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9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1号发出)(六)公共支出类

72、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1985年4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85)财文字第82号发出〕

73、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1990年10月9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657号发出〕

74、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43号发出)

75、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630号发出)(七)社会保障类

76、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436号发出〕

(八)农业类

77、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1980年9月3日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发出〕

78、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月23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发出〕

79、印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17号发出〕

80、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1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88号发出〕

81、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5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5号发出〕

82、关于区、乡水利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8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60号发出〕

83、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第04号发布〕

84、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19号发布〕

85、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47号发布〕

86、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11号发布〕

87、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1994年4月4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25号发布〕

88、关于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5〕208号发出)

89、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221号发出)(九)涉外类

90、外贸企业简易建筑管理办法〔1986年8月2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96号发布〕

9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的通知〔1991年10月8日财政部(91)财世字第111号发出〕

92、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74号发出)

93、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 具体规定(1996年5月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85号发布)(十)基本建设类

94、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建总经字第34号发出〕

95、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23号发出〕

9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发出〕

97、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15号发出〕

98、关于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36号发出〕

99、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90)财预字第115号发出〕

100、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1992年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2)建总发字第15号发布〕

101、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发出〕

102、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发出)(十一)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3、关于国营农垦企业“八五”财务包干期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91)国资事发第57号发出〕

104、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1994年10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105、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5〕59号发出)

106、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4号发出)

107、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5号发出)

108、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12月7日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发出)(十二)财产评估类

10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0号发出)(十三)会计类

110、关于加强企业决算报表布置工作的通知〔1991年8月9日财政部(91)财会字第51号发出〕

111、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及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字第31号发出〕

11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1992年6月27日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34号发布〕

113、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199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2)财会字第47号发出〕

114、关于做好企业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10月6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56号发出〕

115、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发出〕

116、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20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21号发出)

117、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56号发出)

118、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帐务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1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财预字〔1998〕103号发出)

11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发出)

1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4号发出)(十四)财政监督类

121、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发布〕

122、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财检字〔1995〕1号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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