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2024-10-17

执业医师注册申请(共8篇)

1.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一

(示范文本)

姓 名: 张 三

医 师 资 格 级别: 执业医师

类别: 临 床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45110450122197807082612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 9月 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姓    名

张三

性  别

贴近期二寸免冠

正面半身照

出生年月

1974.12

民  族

学    历

本科

所学系、专业

临床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南宁市桃源路78号 530021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主治医师

身份证号码

450122197807082612

申请执业

机构名称及

登记号

名称:南宁市示范性医院

登记号:49918823245032711A1001

申请执业

机构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78号

邮政

编码

530021

申请执业类别

临床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

12月18日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

12月18日

何时何地因何

种原因受过何

种处罚或处分

个  人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单         位

技术职务

证 明 人

.2-.12

南宁市示范性医院

医师

李红

2005.1-2006.9

南宁市示范性医院

主治医师

张强

以下空白

健康状况

健康

业 务 水平

考 核 机 构

或 组 织 的

名 称 和 培

训 时 间 及

考 核 结 果

其他要说

明的问题

申请人签字: 张三        9月6 日

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包括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

印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

意见

级别:执业医师

类别:临床

拟聘用科目:内科专业

印  章

负责人:陈 经                年 9  月12日

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级别:执业医师

类别:临床

拟聘用科目:内科专业

印  章

负责人:周文伟               2011 年 9月 15日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机构地址及邮编:

级别:

类别:

聘用的科目:

印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备  注

 

2.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二

1 利益相关集团分析的基本思路

利益相关集团分析是决策分析中较为常用的方法。通过分析政策制订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利益集团及其对政策目标的影响力,决策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哪些人、哪些团体可能影响决策。同时,明确这些人或团体的利益和所拥有的资源,包括可见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见资源如政策影响力、信息及相互之间的特殊关系等[2]。

利益相关集团分析主要研究对象是对某项政策有重要正面或负面影响的集团。通常情况下,政策出台一般会涉及相关集团(如某类人群、团体、机构)的利益,导致各集团获益或受损,由此他们会对该政策的制订、执行、监管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甚至通过干预改变政策的预期结果。因此,在政策制订和实施前,要明确这些集团的利益、所能动用的资源、动用资源影响政策的能力,然后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平衡各集团的利益或调整原政策,以减少实施阻力,达到预期目标。

分析过程主要包括确定与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的利益集团、分析医师多点执业对各利益集团的影响、判断集团的资源及动用资源的能力、判断集团的立场。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2 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利益相关集团

根据医疗卫生服务的供方、需方和第三方特点,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利益集团主要有注册医师、患者、医师第一执业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2.1 注册医师

医师是多点执业政策的最终实践者。医师通过多点执业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特长,提高个人收入,增强社会认同感;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的多点执业可以规避以前“走穴”等行医方式产生的风险。但是,在高水平医师原有工作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多点执业对医师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对其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2.2 患者

患者是医疗卫生服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也是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最终受益者。为了自身的健康和经济利益,患者对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的潜在愿望最为强烈,因而是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积极拥护者。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生命健康状况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患者普遍追求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合理的就医观念可能影响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

2.3 医师第一执业医院

有资格到外院执业的医师多是第一执业医院(多为大型公立医院)的骨干人员,是医院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医院业务繁忙的情况下,允许医师到外院执业,可能对本院的医疗活动产生影响。由于医师的时间和精力被分散,可能降低本院医疗服务质量,增大医疗事故风险,降低患者满意度。而且,本院医师到外院执业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流本院患者,对医院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2.4 医师多点执业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的医院多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基层医院,普遍面临高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可以促进基层医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提高其医疗设备和其他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基层医院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具有一定帮助[3]。而且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扩大基层医院的影响力,增加其患者数量,提高其业务收入。

2.5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事业的统筹者和决策者,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对于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行政部门肩负着制订指导政策、监督政策实施的责任,并希望通过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在“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6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已迈向全民医保的新时代。医院的业务收入有相当大的比例将来自于医保基金的支付。医师多点执业的实行,将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被压抑的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医师多点执业的广泛实行将在短期内增加医保基金的支出,对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各个利益集团拥有的资源

在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所拥有的资源可分为组织资源、财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等,各利益集团动用这些资源的能力也不相同。

3.1 注册医师

注册医师拥有最紧缺的专业技术资源,但其资源的利用却受现有人事制度和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制约。打破对医师单一注册地点的限制,是充分发挥医师专业特长的重要手段,也是缓解“看病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3.2 患者

患者对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直接影响较小,但在不断改善民生的政府执政理念下,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媒体等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施加影响,从而促使出台更有利于患者就近获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政策。

3.3 医师第一执业医院

第一执业医院对多点执业的医师具有人事关系、医疗保险、责任风险分担等约束机制。多点执业对医师第一执业医院难免会产生一定影响,医院可以根据影响程度大小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和风险与收益分担机制,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限制。

3.4 医师多点执业医院

接受医师多点执业的医院对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普遍持欢迎态度,可以通过调动医院资金、人事等资源对多点执业医师和医师第一执业医院进行适度补偿和激励,从而提高多点执业医师在本院执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医院的发展。

3.5 卫生行政部门

在医改政策环境下,卫生行政部门对制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医院编制、职称评定、政府拨款等方面给予医院支持,也可以将在外院多点执业医师的数量和业务量作为考核医院的标准,以促进多点执业政策的落实。

3.6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对医疗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决定医保费用的支付。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和医保相关要求即可为多点执业医院带来医保费用。高质量医疗需求的释放,短期内虽有可能增加医保基金的支付,但目前政策背景下,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难以通过医保基金支付限制多点执业的开展。

4 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虽然得到政府决策部门的支持,但受制于公立医院人事制度、补偿机制、风险承担机制等因素的限制,医师多点执业面临多点执业医师精力有限、多点执业医院配套不足、收益风险难以明确、患者就医习惯难以改变等多重挑战。在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实施过程中,只有妥善处理相关利益集团的关系,才能保证此项政策有序、有效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问题。

4.1 加强医师注册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医师注册管理是推行多点执业政策的重要管理手段。根据卫生部通知,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地点[4]。为加强注册管理,各地可依托卫生部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建立本地多点执业医师信息数据库,登记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工作年限、工作作风、本职工作表现、执业违规与奖惩记录、身体状况等[5],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未经批准的“走穴”性质的多点行医。

4.2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充分保证医疗质量

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多点执业在实行初期,可适当提高多点执业医师和医院的准入标准,比如限定拥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同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配备设施限定其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专业和范围。通过对多点执业医师和多点执业医院两方面的限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 签订执业合作协议,保障医师医院合法权益

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序进行,必须摒弃以前医师“走穴”时代医院与医生或患者与医生之间私下联系的方式,通过医师人事关系所在医院与多点执业医院之间的公对公联系方式,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收入的分配和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医疗事故责任的分担等内容,以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6],使多点执业制度有规可循,具有可持续性。

4.4 不同专业区别对待,先行试点分步推进[7]

医疗活动是一种高度综合的行为,既需要医师个人的专业技术,又需要医疗设备、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一系列配套条件,在缺乏相应水平的医疗设备和合作团队的情况下,外科、神经科等对设备和团队要求较高的科室的多点执业医生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因此,可选择内科、中医科等主要靠医师个人经验进行诊疗的专业,进行试点推进。

4.5 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患者对多点执业医师信息的充分获得是合理分流大型公立医院患者、实现多点执业政策目标的必要条件。在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体公布接受多点执业医师的医院和医师信息,并会同各医院定期公布多点执业医师的出诊时间表,让患者有足够的信息进行就医选择,防止由于信息不通畅而造成优质医疗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是一项尚在探索中的政策,只有在切实保证多点执业医师水平和多点执业医疗安全,建立合理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前提下,该政策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摘要: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已逐渐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其涉及的各利益集团及相互作用是影响这一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进行利益相关集团分析,发现执业医师、患者、医师第一执业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是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要利益集团,它们拥有组织、财力、技术和社会关系等资源;提出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需充分考虑医师和医院的利益和风险,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充分公开信息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利益相关集团分析

参考文献

[1]薛秋霁,项莉,姚岚.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3):164-166.

[2]赵志广,彭绩,程锦泉,等.深圳市劳务工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益相关集团分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06,23(4):212-214.

[3]袁蕙芸,程华丰.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必须有序进行[J].医院院长论坛,2009,7:20-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S].卫医政发[2009]86号.

[5]黎群武,左伶俐.医师“走穴”的伦理法律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5):62-65.

[6]胡志民,黄建始,田玲,等.医师多点执业的影响因素及管理探讨[J].中国医院,2009,13(6):35-38.

3.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三

执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保险市场常见的一种责任险,它是伴随着自由职业者和中介机构的大量涌现而产生的。由于现代审计以统计抽样为基础,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它只能保证最大几率的正确性(统计抽样允许合理误差),而不能保证将会计报告中所有的错误都揭露出来。同时,现代审计是在有限的时间和合理的成本条件下进行的,它必须讲求效率和结果,因此,现代审计又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的基础上的。但从内部控制运作的机理看,其防止舞弊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手段很大程度上是从组织心理学角度强调协同犯罪概率低于单独犯罪概率,强调职务分工与内部牵制可减少错弊。然而,在如下的情形下,内部勾结一旦形成;或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因受制于成本和效益原则,而无法达到最佳状态;或内部控制设计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控制,而无法对非常业务进行有效控制;或内部控制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改变而削弱或失效;或会计人员、内审人员及其他内控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管理当局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则表面上存在的内控制度实质上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基于内控制度的现代审计技术显然缺乏相应的对高智能、专业化舞弊的侦破功能,因为现代审计毕竟不同于侦探。因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基于内控制度有效性基础上的相对真实性。再加上社会公众对审计职业不理解而产生的过高的期望值,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潜在的民事诉讼风险,这种风险绝非注册会计师通过自身努力就可以完全避免的。而且,从国外民事责任赔偿实践和我国已经启动的基于《1.9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单靠注册资本、职业风险基金等净资产远远承担不了可能面临的巨额民事赔偿。因此,利用我国现有保险市场投保责任险,就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规避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范围的界定

首先,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标的限于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执业行为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承办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因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不得纳入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这样,如何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就成为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1.9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属于故意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美国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二版第526条规定的“知道”的含义是:行为人知道或者相信事实并非如其表示的;行为人对其所作的表示或者其所作的表示隐含的意思的正确性没有信心;行为人知道就其所作的表示或者其所作的表示隐含的意思并无根据(邢颖 2000)。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也列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同时《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或者验资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即“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上述情形下仍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视为存在故意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范围。

其次,对于重大过失或者无预谋的违法行为,有学者认为与故意的违法行为相比,这类行为同基于一般过失的违法行为一样,不能通过事前的预测来达到抑制的目的,对该类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保险赔偿,不会有悖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功能,因此也应把它纳入保险赔偿的范围。

但是,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重大过失或者无预谋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与故意的违法行为比较接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无异于放弃了对注册会计师应该追究的责任。2004年3月1日经修订后出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采纳了该意见,其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责范畴。笔者认为,这样规定虽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有违执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对该种行为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区别对待,或许目前可行的、折衷的办法是,由注册会计师、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共同承担此类责任(蔡元庆2003)。

最后,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能够预见到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虚假陈述,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的行为。

判断注册会计师有无一般过失的标准是,其在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是否尽到应有的勤勉或者注意义务。“会计师违反所负的谨慎义务,是其承担专家责任的必备要件。这里的谨慎,是一种职业人员的谨慎。其统一的标准是,在一般情况下,所属职业一位合格的成员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尽到的谨慎、技巧和能力”。(Greenstein,Logan & Burgess)“他们不负有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严格的结果义务,也无须显示最高超的专业技巧;一个公认的法则是,拥有从事某一特殊职业的胜任之人的通常技巧就足够了”(克雷斯蒂安·冯·怨尔,2001)。因此,所谓专家的注意义务,是与普通公民相比在职务上被要求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如尽了他所属职业平均水平的注意,则不能被追究责任。就这一点来说,与传统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无二致。

20世纪60年代初,莫茨和夏拉夫在其经典著作《审计理论结构》中对法学理论中的理性人进行抽象概括,得到一个谨慎人的概念。他们认为谨慎人应该具备以下特征:他应该明确社会上存在着利用其服务的人;他具备从事相同工作的人所具备的技能;他应该像同业人员一样具备运用所掌握技能的相同能力;他应该掌握同业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即他的知识应该达到同业人员公认的水平;他应该具有在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时察觉风险,认识后果的能力;他应该能够认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无知、缺乏经验和技能不足,并采取预防措施,以便不损害他人;他所作出的判断应和在同样条件、拥有相同信息的人所作的判断一样。可见,谨慎人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人,也不是永不犯错误的人。当他承担了某一项工作时,他只是在向社会表明,他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多种能力,并且他所具备的能力已达到了社会公认标准,因而,他只承担和履行与此水准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过分的责任。

另外,医学界在判断医方有无过错时,也以医方是否已尽主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这一标准已被各国医学界所广泛接受。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责任保险予以适当补偿,这是设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

二、实行个性化的、浮动的保险费率

当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及投保金额综合计算得出的。一般而言,若事务所的业务收入规模在500—1000万元之间,累计赔偿1000万元,其投保标准费率为2.3%;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累计赔偿1000万元的投保标准费率为1.5%。在实际操作中,投保费率较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标准费率相对略低。这种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没有考虑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审计风险情况,千篇一律,具有明显的计划和行政管理色彩,不利于事务所通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从而降低投保费率;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的事务所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服务,实行动态的风险管理。因此,必须修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实行个性化的、浮动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充分了解事务所的性质、规模和执业领域,营运及盈利状况,雇员的执业技术水平、素质及职业道德素养,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及有效执行状况,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证券法》、《1.9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各事务所的投保范围、投保金额、过去发生的赔付纪录和未来发生损害赔偿可能性大小及金额多少等,经过综合评估得出不同事务所的风险概率,从而给出适合不同事务所个性化的保险费率。这个保险费率应是相对固定的基准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个保险期内(一般为10年),围绕基准费率上浮或下调,上浮的费率称为风险费率,下调的费率称为优惠费率,两者相互结合,构成浮动费率。这种个性化的、动态的费率制度的设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使事务所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从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三、保险费用的承担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报告签字责任人执业责任保险费用的承担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思路,即由事务所承担这些责任人的保险费用,这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习惯做法基本一致。至于保险费用的来源,由于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事务所所交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列支扣除,因此,保险费用可直接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上交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四、设立注册会计师专项风险赔偿基金

《1.9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打破了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而必须直接面对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虽然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过失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但因注册会计师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不属于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范围之列,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承担。因此,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提高其执业水平,同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实际赔付能力,注册会计师应设立专项风险赔偿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因自身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事务所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分红收入,按一定比例(以10—20%为宜)扣除,作为赔偿基金来源,由事务所统一管理,其权益属于注册会计师,对它的日常管理可参照职业风险基金。由于我国现行注册会计法禁止个人承接业务,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实际履行赔付责任时,可为其设置一个最高赔付限额,一般为注册会计师负赔偿责任营业年度及之前共两个营业年度(与诉讼有效期保持一致)的上述四项收入之和,以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

主要参考文献

邢颖,2000,“专家在证券公开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几个法律问题”,《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蔡元庆,200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和协调”,《法学》第4期

Greenstein, Logan & Co. v. Burgess Mktg., Inc., 744S. W. 2d 170, 185

4.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四

一、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原单位所在的卫生厅(局)出具的《医师变更通知书》及本人原注册数据软盘。

4.外省人员变更,需交二寸照片一张。

5.变更注册费及资料费20元/人。

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封面:

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级别: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类别: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

***1973101965644、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如: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第一页: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原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填本人工作单位名称,登记号。

10、原执业机构地址:填本人原工作单位地址、邮编。

11、原执业级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原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1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助理医师,此项不填。

第二页:

14、个人工作经历:填写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15、身体和健康状况:良好、一般等。

16、其他要说明的问题:请填写执业范围。如内科专业或外科专业。

17、申请人签字填写年月日:注意要签字。

18、拟变更注册事项:变更执业地点

19、变更注册理由:在新单位从事临床工作

20、原执业机构意见:同意变更,并原单位法人签字,原单位加盖公章。

21、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原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没有的不填。

22、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原单位所在卫生厅(局)签署审批意见。

5.经纪人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说明文档 篇五

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书》。(请用A3纸双面打印)个人申请栏填写参考格式:“本人符合《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申请经纪执业注册的条件,无《条例》第11条规定的禁止经纪注册的情形,拟申请成为技术经纪人,现由上海高校技术经纪有限公司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希望予以批准。”公司名称、地址请参见下面的劳动合同中提供的。

2.《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一页)。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经纪组织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暂不用填)。

6.申请人1英寸彩色免冠报名照2张。

7.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公司提供)

6.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六

本文中河南护士资格考试网给大家分享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起来以便不时之需,更多护士执业资格证信息请电话咨询:0371-55018760.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张。

备注:

(1)、申请人如为省外院校毕业,办理首次注册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二维验证码,中专学历需提交入学审批表或学籍档案;

(2)、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丢失的,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对全国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进行随机抽样,抽取各省市医院共80所,其中以上海、北京的医疗机构为主。

1.2 调查方法

以问卷形式为主,结合实地访谈和电话访谈,涉及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师资格备案情况、注册情况、门诊医师构成、进修医师门诊安排比例、“三生”门诊带教情况、有权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医师构成、造成医疗纠纷的医师构成。对于有争议的或不明确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共发出问卷80封,回收有效问卷75封,有效回收率为93.75%。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excel进行数据录入,通过SPSS13.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三生”门诊安排的一般情况

被调查的医院不允许进修医师出门诊的有17所,占22.67%,进修医师在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允许独立行医的有4所,占5.33%,其余为在本院医师带教下出门诊。不允许本科实习生、研究生出门诊的有13所,占17.33%,其余为在本院医师带教下出门诊。

2.2“三生”在本院医师带教下允许出门诊情况

在有本院医师带教的情况下,允许研究生行医的比例高于进修医师和本科实习生,其中本科实习生比例最低(见表1)。

2.3 门诊医疗纠纷的医师构成情况

以上海某医院为例进行分析,2009年由于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造成的门诊有效医疗纠纷1420起。其中,由于服务态度引起的有9 2 9起,占65.42%;由于服务质量引起的有491起,占34.58%;由于“三生”引起的有635起,占44.72%;由于本院医师引起的有785起,占55.28%(见表2)。

经χ2检验,χ2=1 6 4.9 0 3,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尚可以认为上海某医院引起门诊医疗纠纷的医师构成比不同。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得出:“三生”和本院医师在门诊医疗纠纷的产生中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对于“三生”,由于本身医疗技术有限,服务质量引起的纠纷明显比本院医师产生的几率高,而相对的服务态度较好。这也为我们改变单一的门诊质量监管模式,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2.4“三生”从事医疗活动资质备案审核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得出,对于医师的执业资格问题,医疗机构重视程度仍显不够,执业证明在医疗机构的医务处和医师所在科室都有备案审核的有13所,仅占调查总数的17.33%。可以发现目前综合性医院对“三生”从事门诊诊疗活动控制仍相对宽松,需要加强管理,有必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3 讨论

3.1 法律法规情况和缺陷

我国卫生部对医师执业问题作出了规定,《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另外,《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各级地方行政部门对该问题也有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以及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等属于违法行为。以上从一定层面上强调法规规章对依法行医的约束和指导作用,然而据调查,虽然目前国家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医务人员执业规范,但针对“三生”的行医资格问题却相对缺乏,各级地方政府的部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整改措施,往往缺乏有效依据或虽有依据但保障不力。

3.2 对“三生”行医资格问题的探讨

进修医师、实习本科生、研究生行医资格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众多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患者群体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3.2.1 医师资格问题直接影响到患者就诊意愿和满意程度。该问题尤其出现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患者来此就诊,看重的是综合性医院的医疗水平:医师丰富的临床经验、先进的治疗手段,若发现接诊医师是进修医师或者是无本院医师带教的实习生、研究生,那么必将对患者就诊心态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其怀疑医师的判断及采取的治疗手段,进而影响治疗效果。

3.2.2 从多家医院获得的材料来看,进修医师、本科实习生、研究生由于临床经验欠缺或责任心等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在过失性医疗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虽然一个临床医师的成长,医学科学的发展,学习和实践是必经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具体到对单个患者的影响便不能忽略不计。

3.3 进修医师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就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地三级甲等医院的调查中了解到,允许进修医师在门诊进行诊疗活动的医院占77.33%,且有5.33%的医疗机构允许进修医师在执业医师资格和注册证明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在无带教下独立行医。这种情况在高等级综合性医院中尤其突出。由于进修人员能力、经验方面的良莠不齐,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突出表现在:

3.3.1 病历质量方面。

进修医师对于病历的书写往往没有按照有关要求“九项完整”,对于体格检查、诊断等方面省略尤其严重且项目不全(突出表现在接诊配药患者)。

3.3.2 诊疗水平普遍不高。

进修医师由于医疗经验限制,所见病种及治疗方法有限,对于某些非常见疾病可能判断有误。

3.3.3 责任心相对不足。

进修医师由于在外院实习,无法做到和本院医师一样认真负责,容易忽略诊疗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如:药物过敏史、禁忌症等,若不详细询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3.4 本科实习生、研究生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在被调查的医院中,对于另外一类非本院专职医务人员如:本科实习生、研究生等允许出门诊的比例分别达42.67%、81.33%,虽然都有要求在本院医师带教下才可从事诊疗活动,但据了解,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类情况:(1)带教医师和学生比例严重失衡,一名医师带教多名学生同时接诊;(2)带教医师由于其他事务经常离开,由学生独立接诊。这便造成学生独立接诊的机会大大增加,出现医疗隐患的几率也同时增加。卫生部有关方面的规定从法律法规角度明确了实习及试用类人员在诊疗行为中的角色和具有的权限,在充分保障医疗质量的同时,使该类人员的临床学习和经验累积不受影响。

3.5 对“三生”从事医疗活动备案的探讨

根据调查,仅有17.33%的医院在医务处及临床科室对于“三生”的行医资格和注册情况都有备案,相对以前仅仅在临床科室备案的情况,已有所提高,但仍显不够。一方面由于卫生部医院管理年检查的深入开展,各级卫生部门对于合法行医的立法规定逐步健全,考核措施逐步到位,如《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未取得相应资格而进行诊疗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并有相应的扣分处理。另一方面,随着近年医疗纠纷的增加,医患矛盾的深入以及媒体导向等问题,如何做好基础医疗工作,降低风险,缓解医患矛盾,保障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成为每一家医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门诊医疗工作由于其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紧急性、广泛性等特点,必须放在基本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地带,门诊医疗质量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4 建议

根据调查,大多数医疗机构认为进修医师、本科实习生、研究生的增加对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影响。虽然我们不得不考虑临床教学工作及医师培养是医学发展的必然需要,但同时此类人员从业资格欠缺的问题必然给医疗工作带来风险,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医师执业资格审核跟踪体系。首先对于在本院注册的医师,从科室到医务处包括门诊、急诊,对该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注册等资质情况都有备案并联网,发生变更时,在一处进行变更登记,其他地方都有相应修改。对于该医师在各部门服务情况都有简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几项:个人基本情况(履历、学历、科室、职称等)、执业资格情况、专业特长、各部门工作情况(服务态度、责任心、医疗纠纷数量)等。该医师发生科室部门轮转时,接收部门可以参考记录对其工作进行跟踪审核,并对其在本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表现实时记录,同时医务部门定期根据反馈情况审核其行医资格,对于纠纷或事故频繁发生的人员分析原因,寻找解决途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出诊并要求做出限期整改。对于本科实习生、研究生、进修医师,也可以采取同样管理办法,将此类人员基本情况录入系统,带教科室负责写评语,一个实习期结束时,由医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核通过,由下一个带教科室继续进行带教,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提出改进要求,对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明的必须在医务处、门诊、急诊备案以便调阅。

综上所述,为了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落实医院管理年政策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三生”行医资格问题,保障门诊基础医疗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缓和医患矛盾的必要方法。

参考文献

[1]姜国和.医患交流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2]赵阳.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6):373.

8.执业医师注册申请 篇八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大数据;执业机遇;执业挑战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8-0131-03

1 相关概念的界定

1.1 注册会计师行业概述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中介行业,是利用行业自身的专业特长,为企业、事业等单位提供会计信息鉴证、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行业。注册会计师对以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允性,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提供鉴证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客户依法经营。注册会计师既是企业信息披露的独立鉴证者,又是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加强内部控制的智囊团。

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知识密集服务型、政府干预型和准公共性行业的特征。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知识、较高的素养以及较强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一般从事监督财务报表内容真实性与否的工作,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债权人等的相关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则,从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行为,从而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管理的目的。

1.2 大数据时代的内涵及特征

1.2.1 大数据时代的内涵

“数据”这个词在拉丁文里是“已知”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事实。

而如今,数据代表着对某件事物的描述、记录、分析和重组。人类用数据对事物开展分析的历史悠久,但直到2012年奥巴马政府利用大数据选举总统时,才开始风靡于社会。当前,针对“大数据”内涵的界定各异,但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大数据”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传统的数据概念仅仅被理解为一个基础用途,而大数据则将具备了价值的特性;二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可估性、可拓展性、开放性等特征;三是大数据时代数据还具有预测功能,它是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挖掘出庞大的数据库独有的价值。这些内涵都使得大数据与传统数据相区别。

1.2.2 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是大数据研究的集大成者,在其著名论著《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一书中对大数据时代的典型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认为大数据时代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大数据时代开始脱离过分依赖采样分析的模式,全数据模式成为可能。所谓的全数据模式是指所采用的数据样本就是总体的数据,在这种模式下,关注的重点就是如何发现数据信息、如何理解数据信息内容以及如何发现和理解信息之间的关系。正是在全数据模式下,人们才能对全部数据进行考察、进行微观层面的利用。

②大数据时代关注数据的混杂性成为重点,而不会过度的追求数据的精确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数据的精确度并非不重要,而是要在大数据时代下转变思维方式,允许错误数据的存在、允许容错率。因为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规模过于庞大,面对繁冗庞大的数据,大数据时代会更多的采用概率的模式,而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即便是出现错误的数据,只是将错误看作是测量、记录和交流数据工具的一个缺陷,这样随着技术的日臻完善、工具的更新换代,错误终会被解决,那么数据的精确度也就随着实现了。

③大数据时代追求相关关系成为关键,而不是一味的寻求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传统思维下开展的因果关系寻找具有模糊性的特性,因果关系被证实的可能性较小;而大数据时代的相关关系则极容易找出,而且证明相关关系存在的工作成本小、时间短,很容易就为我们提供新的、清晰地分析视角。

大数据时代的三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大数据时代人们思维方式改变的重要成果,是大数据时代进行学科研究和行业变革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

2 大数据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机遇

2.1 传统业务的延伸

2.1.1 验资业务

伴随着注册资本注册制向认缴制的改革,传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验资业务短期内将有所萎缩,但是大数据时代下,传统的验资业务可能不会萎缩,甚至表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势。因为如果没有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情况、净资产的来源在不诚信企业中很可能会通过虚假资产项来实现,这就使得大数据时代下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跟踪监管的要求提高和风险的增加,无形中使得验资业务得以延伸。

2.1.2 审计业务

大数据时代之前,许多注册会计师的报表审计业务是流于形式的,仅仅是为了满足客户对政府部门监管、对外融资、申办有关行政许可资质的需要。大数据时代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传统的、流于形式的审计业务量下降,而真实性、可靠性较高的审计业务量实现了增加。这些真实可靠的审计业务如针对股权真实性认定等专项审计业务。这些专项审计业务的增加也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范围得以延伸。另外,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的延伸对其专业能力和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3 咨询服务业务

大数据时代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记账和税务年审工作必不可少。所以,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将自身的业务重心转到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代理记账和税务年审业务上。大数据时代下,随着我国降低注册公司门槛政策的出台,许多中小微型企业纷纷成立,这样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得以增加,为这些新成立的中小微型公司需要财务、管理以及法务方面的咨询和培训业务,这样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得以延伸。

2.2 新业务的拓展

2.2.1 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

大数据时代下,政府购买服务将“买得值”作为重要的衡量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这就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拓展新业务的机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为政府提供资金使用的监管服务、项目立项评审服务、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及财务会计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

2.2.2 非盈利组织的审计业务

大数据时代下,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也将逐步开展年度财务报表、部门财政预算报表审计工作,这为会计师事务所针对非盈利组织的审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不仅是行政事业单位,就连公共卫生机构及各种基金会也将开展审计,这势必会带来会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范围的扩展。

2.2.3 管理咨询

大数据时代下,随着各类企业云计算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将为众多企业提供云服务,针对企业的融资、上市、重组、业务竞标等,提供财务信息云查询服务、财务报表数据对比服务等;同时,还可以依托云计算信息技术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涉税筹划咨询、业绩评价、司法鉴定咨询、投资决策咨询等相关业务领域的综合服务。

2.2.4 承接会计外包服务

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的高速发展势必导致会计信息数据的迅猛增长,大量的会计数据无法真正得到有效利用,加上这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人员不多、工作环节简单的特点,非常适宜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外包业务,提供外包服务,可以实现对冗繁的会计数据真实性的确认,从而为企业提供增值业务。

3 大数据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挑战

3.1 对注册会计师保密的职业道德要求高,难以保障数 据的安全性

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会计数据处理、传播速度快的特性,必将对注册会计师提出更加严格的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将数据上传到云计算平台上,就极易脱离注册会计师的控制范围,虽然上传的数据具有单一性,价值性不高,但是单一性的数据和其他数据相结合,其价值不可想象。为此,大数据时代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首要要求就是保守秘密。另外,大数据时代下,会计数据过度依赖于云平台,大量的数据存储在云平台中,一旦出现安全漏洞,很容易导致信息的泄漏,其结果不言而喻。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要加强数据的安全性监管。

3.2 行业监管难度增加,责任不明晰

大数据时代下,云计算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但我国针对信息产业进行法律法规制定的工作滞后,导致无法可依、无法可循,使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难度较大。就以大数据时代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而言,审计工作依托于云平台进行,数据维护方多为第三方,云平台导致审计方式的改变,这也产生了审计人员能够很容易的就能规避审计责任,最终导致审计责任不清的状况。另外,当前我国针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管难度较大,仅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协会责任监管。因此,大数据背景下,要致力于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技术规范和从业准则的制定,提高准则和规范水平。

3.3 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要求高以及注册会计师存在情 感障碍

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预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科学家将会迅速发展起来,而传统的专家则会日渐式微甚至消亡。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除了强化会计师个体能力和独立性的培养以外,还要将会计师培养成为大数据分析和使用的行家。大数据背景下,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数据利用和分析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必然趋势。另外,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因为习惯了传统行业下的工作模式和习惯,势必对新时代的到来存在恐慌和惧怕的心理,出现难以接受或者不愿接受的情感障碍。

4 大数据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发展对策

4.1 加快相关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制度的建设

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合理化、合法化的应用云计算机技术是当前迫切要解决的难题,因为当前我国针对云计算信息技术行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监管,无法针对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大数据背景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执业制度和准则进行建立健全成为必然。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指出,大数据背景下,针对原有的执业规范和准则进行修补和完善不足以面对和解决大数据所带来的风险,需要对原有的执业规范和准则进行全新的制定。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要针对大数据背景将执业准则和规范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确保大数据背景下执业有着可行、可靠的法规依据,确保执业的安全性,尤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重点的规范和强调。

4.2 加强行业监管,创立行业“云平台”

大数据背景下,更加需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监管力度,如果没有了行业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将陷入更加混乱无序的困境中。大数据背景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是一项最为基础的工作,这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和专门协会加大监管力度。为了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的监管,创立行业“云平台”是首要选择。因为行业“云平台”的创立能够为大数据背景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润和商业价值。这需要在注会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带领下进行“云平台”的建设,保持行业“云平台”的公益性质,保障行业“云平台”的技术研发投入。

4.3 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长远发展战略并积极融入变革中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全面改革创新的时代,引起了生活、思维和工作方式的大变革。如何抓住全面改革创新的新机遇,如何成为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的拥有者和利用者,如何具备大数据分析能力,如何占据竞争的有利地位,谁就能在大数据背景下取得成功。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长远的战略目标,将大数据、云审计的认知融入事务所的愿景、使命以及战略总目标当中,以实现长远发展。另外,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好培训学习工作,大力培养具有数据分析师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积极探索新的应对策略,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下执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陈毓圭.认识新常态服务新常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使命和任务 [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4).

[2] 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英),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时代——生活、

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3] 冯淑萍.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动行业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五 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上的总结讲话[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2).

[4] 王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及应对[J].注 册会计师,2014,(18).

[5] 秦荣生.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审计的影响研究[J].审计研究,2014,(6).

[6] 阮哈建,刘西友.大数据与审计机关的应对策略[J].中国内部审计,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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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峰.云计算与云审计—关于未来审计的概念与框架的一些思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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