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代理合同

2024-11-09

寿险代理合同(共9篇)

1.寿险代理合同 篇一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目 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5 投保人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1.1 合同构成 1.2 如实告知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 身体检查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自动垫缴

4.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1变更保险金额 5.2保单借款 5.3解除合同(退保)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欠款扣除 6.2合同效力的终止7 释义

条 款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1.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合同构成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

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

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

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TR。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两年保

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合同生效日及保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险责任的开始

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

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

以生效日起算。

1.21.3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23.23.33.4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3.4.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

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3.4.2全残保险金申请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

明。

3.4.3 委托他人代为申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请保险金

3.5保险金的给付我们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

属于保险责任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我们将承担利息,但逾期事由可归责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我们不承担利息);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失踪的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

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处理

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

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身体检查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

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3.63.7

4

4.1 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宽限期、自动垫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

缴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缴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变更为减额付清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

合同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保险

附加合同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金

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

更为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2.寿险代理合同 篇二

一、完善信息甄别机制和代理合同。有效防范逆向选择风险

为解决目前国内寿险个人代理队伍整体素质低且“供小于求”的问题。摆脱“增员一培训一脱落”的低层次恶性循环,提升寿险服务品质,规避寿险个人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时的逆向选择风险,应从寿险个人代理人的选聘环节着手,从源头提高寿险个人代理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完善信息甄别机制和招聘方式、适当提高从业标准

为提高选聘工作的效率,应完善信息甄别机制。为尽可能地诱导应聘人员显示其真实信息,寿险公司应通过设计专门的调查问卷或实际操练测试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性格趋向等,从整体上尽把握应聘人员的学历、专业、性格、思想道德、营销技能、风险态度等私人信息。此外,应改革寿险个人代理人引荐的招聘方式,适当提高寿险个人代理人的从业标准,有选择地增员,从整体层面上提高寿险代理人队伍的素质,减少选聘环节中的逆向选择风险。

(二)完善寿险个人代理合同条款,事前明确告知

为做到事前防范,应完善寿险个人代理合同条款。将佣金激励方式和用于减少寿险个人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风险抵押基金激励、个人信誉激励等激励方式写进寿险个人代理合同,于事前明确告知寿险个人代理人,以促使其选择有利于寿险公司利益的行动,减少选聘环节中逆向选择风险的发生。

二、利用市场的有效竞争防范道德风险

考虑到现行的寿险个人代理人激励机制对于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多揽新单的作用显而易见,短时间内彻底改革现行制度是不现实的,现阶段应完善寿险个人代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及薪酬体系,强化市场的竞争约束,减少寿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过程中道德风险。

(一)完善绩效考核标准,防范短期行为

考虑到我国寿险业目前的整体情况,应尝试建立一种综合的寿险个人代理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现阶段以初年度佣金收入为单一参考指标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完善,引入赔付率、退保率、客户投诉率、续保率、信誉度、客户满意度、服务年限等品质指标,全面考核寿险个人代理人的绩效,并在佣金提取比例上有所体现,使之对寿险个人代理人产生长效的激励,以有效减少其受利益驱动所致的“重业务、轻服务,重佣金、轻质量”的短期行为。

(二)完善薪酬激励,稳定代理队伍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寿险个人代理人的主导需要仍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合理、完善的薪酬激励对于我国寿险个人代理人仍将起着主要的激励作用。完善现行薪酬激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缴费期佣金比例的调整。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比例,增大续期佣金比例,并延长佣金支付年限,使寿险个人代理人与寿险公司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有效防范寿险个人代理人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促使其提高续期服务质量。其次,消除薪酬结构中品质激励盲点。考虑将佣金不仅与保单销售数量联系起来,而且与保单的续保率、客户满意度、投诉率、信誉度、退保率、服务年限、培训情况等品质及服务指标挂钩,实现佣金比例的等级化和续期佣金比例的差异化。第三,适度提高佣金发放总量的比例。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寿险个人代理队伍,应适度提高佣金发放总量在总应收保费中的比例,并实行新手、老手佣金提取比例的差异化,有效解决寿险个人代理人增员困难的问题。第四,推行稳定的薪酬体系。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习惯及传统择业观念,对寿险个人代理人推行“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比例佣金+灵活福利”四部分组合的稳定薪酬体系,使寿险个人代理人通过不断签订新契约和维持续期契约的履行来提高个人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基本保障需要,增加队伍的稳定性。

(三)注重信誉评级,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约束作用

注重信誉评级,奖惩结合,增强市场竞争的激励约束作用,使寿险个人代理人能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要建立寿险个人代理人的信誉评价体系。对于讲诚信的寿险个人代理人实行高薪,不讲诚信的列入“黑名单”,制定具体的惩罚制度,在行业内通报,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减少寿险个人代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推行隐性激励方式,增强激励效果

利用需求理论与激励理论研究后不难发现,对于一个优秀的寿险个人代理人来讲,在佣金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货币激励的边际效用就会递减,一些非货币的隐性激励的作用将会变得比较明显,如声誉激励、组织激励、晋升激励、文化激励等。

(一)强化组织激励,保证专业水准

首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差异化。从我国寿险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应建立起专门的寿险等级资格考试制度,针对不同险种、不同学历应试人员设计不同的考试内容及难度,为寿险业务代理差异化及佣金激励差异化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为保证寿险个人代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应认真贯彻执行寿险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有些寿险公司包庇无证代理人的现象。第三,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寿险个人代理人注册登记制度,增加其违规的机会成本,有效规范其行为。第四,教育培训制度化、长期化。从寿险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寿险个人代理人必须具备投资理财、法律、社会心理学等多种知识,这就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体系要向纵深拓展。对已经或准备进入寿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的教育和培训必须是全方位的KASH(知识、态度、技能和习惯)和不间断的培训,不仅重视签单知识、技能的培训。更应注重忠诚的态度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培训。第五,逐步建立全程式的有偿培训制度。必须根据寿险个人代理人的自身素质、业务职级等不同情况对寿险个人代理人进行分层次、分内容、不定期的有偿培训,使业务员更加珍惜培训机会。达到投入与产出的统一。实际操作中。可采用变通的做法,根据具体情况以激励形式返还培训费用等。

(二)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提高留存率

重复博弈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条件。重复博弈就意味着寿险个人代理人有较高的留存率,有持续从事寿险营销工作的能力。寿险公司可考虑有选择增员以提高寿险个人代理人的留存率,并加强培训以提高技能、开发潜能、职业道德修养、培养长期从事寿险代理的能力,以降低代理人的流动性,强化其声誉激励效果。

(三)设计职级晋升激励,破解信任危机

参照目前我国大部分行业的职称级别。设计由中国保监会或行业协会严格把关、统一实施的职称晋升机制,与前述佣金构成中的“准固定工资”挂钩,可以有效解决代理人没有事业感的问题及社会对于代理人的信任危机问题。具体方案可将寿险个人代理人的职称由低到高设为寿险代理人、初级寿险师、中级寿险师和高级寿险师四级,且从低到高必须逐级升迁,原则上不可跨越。这种层次的设计和目前我国大部分行业的职称级别相似,具有可比性,容易得到社会认可,且不受职务数量的制约。

(四)引入企业文化,激励诚信行为

某次调查结果显示,寿险个人代理人普遍缺乏对本职业的认同感与自豪感,因此,寿险公司要牢固树立长远发展观念,在组织内部加强对公司远景的宣导,增强寿险个人代理人对公司的认同感、使命感与责任感;必须重视道德力量和伦理法则的作用,使广大寿险个人代理人充分认识到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潜在利益,认清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危害性,诚实守信,实现“双赢”。

3.代理合同 行纪合同(二) 篇三

(二)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_______________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4.寿险代理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以示双方信守。

一、代理地区经营权限 1)甲方同意将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同意不得跨越权限范围以外的地方销售经销同品牌产品。

3)甲方对乙方订最低销售数乙方考核一次,对完不成指标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权。

二、保证金(代理金)

1)甲乙双方于签约后,乙方必须七天内将保证金及货品预付款汇到甲方指定银行帐号,指定的帐上,即作为乙方自动放弃,同时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代理经营应付保证金人民币 2)甲乙双方于本合同到期时,乙方不再续签:依据本合同之第八款规定办理,时间为30

三、甲方责任 1)负责设计,提供装修图纸(设计费用以每平方米

_________品牌女装在_________品牌女装,甲方也不能在同地区授权他人

此合同方始生效,_______元,货品预付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如七天内乙方款未到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于三个月对

_______元

_________元计

经销权授予乙方。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责任前提下,天。余款处理:以当季等值货品相抵之办法办理。算)。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为其营业人员安排培训指导,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以成本价提供乙方模特儿,衣架,包装袋,灯箱片,海报或其他道具用品等。

四、乙方责任

1)装修:根据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及陈列规划,定制道具,对店铺或柜位进行全方位的装潢,公司),费用乙方负责。2)通讯: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详细的通讯地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传真,联系人,并提供专卖店与专柜的具体详细地址与联络电话。

3)有效证明: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乙方经营地必须悬挂标示店铺内不得销售其他品牌服饰。4)每星期一乙方应将上个星期的销售情况报表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了解市场信息销售动态。5)乙方销售须依照甲方商品之牌价为基准,不得更换或涂改甲方商品之标示牌标签。

6)乙方不得更改甲方商品之设计或仿制,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及定金。7)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之营业,管理等商业机密资料予第三者,如

(拍成相片快递至甲方_________品牌于明显位置。乙方

并达到我方的要求

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8)由于乙方未能按期付款所造成货品延期的,甲方即视为乙方认可该批货品发货有效期将延期至乙方款到之日,且不得退货(该批货取消换货率)。

五、结算方式

1)乙方要求出货与追加,必须款到发货,由甲方协助代为发货。甲方有权不接受电话等其他形式的口头追加或不符合要求的追加单,追加有效期为:公司接到追加单之日起,二十天内有效,如需延长在截止日中指明。

2)乙方供货折扣为相关商品零售价的含税价格)。

3)乙方配货换货率为 4)甲乙双方终止协议后乙方不得将存货退回,且甲方不负责所有之经营管理的投入费用。

六、供货方式(订单加配货制)展示会,供乙方下单订货或配货,供货。

2)配货制:甲方按乙方需求配给乙方当季所未订新款,配法基数为:_________。3)增补新款: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流行趋势的变化和市场需求不定期增加新款,由甲方统一配货,配货基数为上第二条)

_________%,1甲方根据乙方订单数量及付款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以上价格为不追加商品换货率)订单制:甲方在每年开立二次 4)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取消所订货品或配货,否则扣除保证定金及定金。

七、退换货方式

1)质量问题:乙方收货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以传真格式三天内通知公司业务部,如当时不通知则视为正品,如有损坏公司概不负责。并在10天内返回(日期以收发货品的包裹票为准)换货。

2)串号问题:乙方收货后在三天内提出异议,逾期甲方有权不受理。

3)退换:乙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退换率内调货(在非质量原因前提下,每季同款,同色,同码累计不得超过期以收发货品的包裹票为准)返回的货品必须完好无损(含吊牌)无污渍,不影响货品的再销售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

八、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每一条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必须赔付另一方保证金的全额作为违约款。2)除合同中有关合同终止条款外,任何一方若无正当理由而任意终止合同时,则违约方得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款的全额违约金。

九、合同终止

乙方如有下述条件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于经营期中,有损甲方名誉,信用与经济等行为者。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跨区域经营。,甲方应予无条件5件)。期限一个月(日

3)乙方因经营不善,导致歇业,停业,合并与转让等行为者。

4)合同期届满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希望中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5)如乙方在签约后一个月之内,在代理地区未能发展行为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代理优先权 乙方如达成本合同各项规定与目标时,先续约权利。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如有未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如涉及诉讼,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第一管辖法院审理。

十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从______年_____月期满前30天内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并续签代理合同。乙方若要终止代理关系,需提前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公司盖章后,乙方保证金和货品预付款到达甲方帐号上方始生效。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日,有效期为3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在同等条件之下乙方享有优____________年,期满自动失效。合同

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寿险代理合同 篇五

项目招商

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甲方投资开发之XXXX的商业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

本项目:指项目商业部分。

合同:指“XXXX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服务内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独家整体招商代理顾问服务。

招商成功:以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签订商业运营招商协议为准。

第二条工作内容

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一)协助甲方梳理本项目整体招商方案,提供招商整体策略的建议;

(二)依托乙方资源,协助甲方为本项目引入品牌运营公司入驻;

(三)协助甲方同政府沟通,为本项目向政府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二)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第五条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拥有的本项目相关顾问服务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2)甲方指定至少一名对接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并加盖甲方印章后方可视为甲方确认。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方权利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2)甲方对乙方任何阶段工作的回复,可以自由选择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回复,并以发出时间为有效回复时间。

3)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项目顾问工作成果提出调整要求,并拥有对乙方所做出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完不成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后,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开展项目整体招商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整体招商工作进度。

第八条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提供已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相关顾问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期支付各阶段咨询服务费,并在甲方费用不及时支付时停止服务,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前期顾问工作服务目标

1)乙方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完成对符合标准的品牌运营公司的实地调研与对接。

2)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家品牌运营公司,如XX商城、XX集团等,与甲方对接洽谈合作事宜。

第十条 招商成功的认定

第十一条 前期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每月人民币30,000元定额专业服务费用,持续时间为3个月。

2)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月定额专业服务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相关付款流程出具付款申请、出具相应合法发票等。

4)如项目招商成功,甲乙双方具体合作模式及收益分配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5)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截止后1年内,甲方和/或乙方不得雇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雇用对方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方应当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2)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各类费用。如甲方延迟付费超过10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阶段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阶段工作成果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但乙方未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7.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17.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7.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和政府指令。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1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8.2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及乙方实际工作阶段及成果结算咨询服务费。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

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辖。第二十条合同转让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方单位变更,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须向继任方说明该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款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6.寿险代理合同 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冯**、周**诉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经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主要条款具备,当事人、标的、价款、交易时间明确。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已经双方签字,且被告已将房屋及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原告,并且原告从2002年入住该房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6条明确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该地产系原告所有

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长达十几年。且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此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对该房享有私有全产权(使用权处理权)”。所以该房屋系原告所有。

三、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诚实守信,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告

在十年多的时间内对该房一直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但是现在被告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故,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被告主张以原告向其交付一套房屋为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的该条件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提出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告不予认可。

五、被告以原告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中,关于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民一庭倾向性意见第二条指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的事实符合上述情形,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的请求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3、从合同的主从义务来看,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中,被告的主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原告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

综上,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上代理意见,诚望法庭予以采纳。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7.广告征集代理合同 篇七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有关《_________》栏目的广告赞助等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现在的办公地点内向乙方无偿提供一间约_________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部市内分机电话,乙方为甲方代理征集《_________》栏目的随片广告及有关赞助事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一部外线电话,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每月由甲财务部门将电话的费用单位交由乙方,乙方根据电话费用单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按甲方《_________》栏目的定价征集到广告,广告费全部到甲方账号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该广告费总金额20%作为广告代理费,乙方为甲方征集到资金赞助的,甲方支付给乙方该赞助金额的30%作为回报,如征集到实物赞助的,甲方按实物的实际价格计算,支付给乙方30%作为回报。

四、乙方征集广告和赞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为甲方的栏目进行征集广告和赞助活动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五、合作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以下规定:

(1)乙方根据甲方的作息时间安排工作,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2)除甲、乙双方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外,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其他业务。

(3)乙方必须遵守大厦的物业管理及保安工作,不得动用和损害公共设施及甲方办公区的财物,如有损害的,按规定赔偿。

(4)乙方及乙方来客不得在甲方的办公区内随意走动、喧闹。

六、在甲方方便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办公设备(如复印机、电脑、会议室、车辆等),甲方作合作记录,由乙方签字认可,并按正常商务费用价格的50%付给甲方,每月结算一次。

七、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以《_________》栏目广告合作结束为限。如因特殊原因造成《_________》栏目合作的终止,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合作事宜自动终止,甲方收回一切权利。

八、甲、乙双方如有其他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8.招商代理合同(推荐) 篇八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招商代理合同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独家招商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特设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本合同中“本项目”是指项目,且为甲方拥有处分权的物业。

2.服务内容:本项目的独家招商代理,包含为完成招商工作所必需的招商政策和招商计划。3.服务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共计24个月。

4.其他内容:本项目的业态定位、规划设计、经营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条、服务费用

1.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定的招商政策和招商计划进行招商代理并成功出租的,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2.招商政策的定义:针对拟招商商铺制定的租金水平、免租期及其他政策规定。3.成功出租的定义:商户或客户与甲方完成租赁合同签约,并向甲方支付入驻保证金。4.招商代理佣金的计算 4.1主力店的代理佣金

4.1.1主力店的定义:单个招商合同的标的面积大于等于1000㎡的商户。4.1.2主力店佣金的构成:固定佣金或中间费用。4.1.3固定佣金的计算

①合同租金为固定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贰 ;

②合同租金为保底租金加营业额提成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保底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

③合同租金为纯扣点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报价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4.1.4中间费用的确定:因面积大于3000㎡的单个商户或甲方指定的客户或商户的招商引入产生的额外招商代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4.2商业散铺的代理佣金 4.2.1商业散铺的定义:单个招商合同的标的面积小于1000㎡的客户或商户。4.2.2商业散铺的佣金构成:固定佣金。4.2.3固定佣金的计算

①合同租金为固定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贰 ;

②合同租金为保底租金加营业额提成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客户或商户签约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月度保底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 ;

③合同租金为纯扣点租金形式的,则招商代理佣金=相应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首年报价租金单价×合同租赁面积× 叁。5.招商代理佣金的支付

5.1乙方成功完成客户或商户招商引入后,甲方应按下述方式分三次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①成功完成招商后,自客户或商户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商铺招商代理佣金的 50% ;

②成功完成招商后,自客户或商户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商铺招商代理佣金的30% ;

③成功完成招商后,自客户或商户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商铺招商代理佣金的20% ;

5.2招商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①甲方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②所有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第三条、客户权属确定

1.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将为项目提供自身优势的客户资源进行招商服务为原则,以客户确认书、品牌客户授权等形式作为客户权属的确认。

2.若由乙方推荐并拥有客属权的客户,在该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与项目签署租赁、投资/销售协议的,乙方仍拥有对该客户的客属权。若该客户由乙方跟进并签署租赁合同,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有管理、监督、指导等权利。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项目原始资料、图纸和相关说明。3.甲方应指定授权代表,以代表甲方行事,并告知乙方。

4.甲方应该协调甲方的设计、营销、工程、物业等部门配合乙方工作。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佣金。

6.甲方须据实向乙方明确所委托租售物业之权属情况及物业的正确资料,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文件。包括充分的产权文件、准确的测量图纸、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测量技术指标及项目租赁标识和租赁物料。

7.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意向客户视察物业的时间,给予最大的方便和配合。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职责。为使其履行该等职责,甲方授权乙方与甲方指定的雇员、其他顾问、承包商以及项目设计师等开展积极的合作。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招商租赁政策及招商工作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招商政策或招商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若甲方逾期没有回应,视为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招商政策或招商计划。如乙方提出的招商政策或招商计划未达到甲方需求标准,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3.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招商政策和招商计划进行本项目商业主力店和商业散铺的招商代理工作,主力店包括但不限于主力超市、大型影院等。

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提供项目资料和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项目定位、规划设计、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优化建议。

5.乙方有义务为项目组织适合的服务团队,并确保服务团队的稳定性。

6.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如乙方自行对客户或商户作出的承诺事由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乙方有义务对合作过程中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扩散项目资料、图纸、文件、经济技术指标及其他相关信息。8.乙方为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产生的餐旅费、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招商政策和招商计划开展招商代理工作。若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所约定服务工作。若乙方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30日内,依旧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工作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招商代理佣金。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则由甲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甲方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合同自乙方的终止合同通知发出之日终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招商代理佣金,并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招商代理佣金总金额的20% 的违约金。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不应视作违约。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水灾、地震、台风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

第七条、免责条款

乙方对建筑师、其它专业顾问、其它顾问、各承包商、上述各方的代理人、雇员及为项目工作的其它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情形是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

第八条、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在合作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工作计划、业务资料和交易情况等相关资料以及提供、出售相关情报予他人和第三方。

2.如一方违反保密责任的约定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违反保密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由违反保密的一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为相对人的直接损失和因知悉需保密的信息而所得到的利益。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认可之项目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展示。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凡本合同没有约定如何计费的事项,双方应当另行约定。

2.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事宜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内容之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共同订立书面协议方生效。

2.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文件通知对方,说明理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壹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法律法规。

2.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受法律保护,双方若有争执,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9.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九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委托代理合同

六、(1)甲方委托事项:1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的代

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

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E—E—网址:网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被人打伤,司法鉴定说没事,该怎么做

2011-8-30 17:47

提问者: 张啊呀呸 | 浏览次数:721次

被人打伤了,报警,但是打人者一直不出现,于是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没事,连轻微伤都不算,但是我确实花了1000多元医药费了,该怎么办,警察会怎么处理??我自己是不是要上诉才能得到赔偿????!再问一下,人证方面是自己找,还是警察去找,因为怕惹事很多人都不愿意作证(被打的时候的确有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专业人士回答,感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法规定只要殴打他人就可以对行为人做出治安行政处罚,并不要求必须达到轻微伤,因此,你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报案后警方就会查找证人,寻找证据。

被人打伤,正在治疗期间,什么时候做司法鉴定合适?

2011-6-1 13:19

提问者: 1291430783 | 浏览次数:754次

我来帮他解答

2011-6-1 13:26

满意回答 要等你治疗结束以后

因为要看你的回复情况,是否照成伤残

如果是刑事诉讼的话,可以到公安部门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一般免费)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话,就要你自己去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公安部部门的鉴定机构也是可以的)鉴定了。但都是要付费的,不过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父亲让人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害。肇事者家属利用权力之便,把凶手弄去做了精神病鉴定。

2012-3-2 15:46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1次

鉴定的结果为:有精神病史,处于恢复期。负刑事责任。其鉴定的依据是在五年前有病历在医院。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判缓刑?是否存在不公之处,如何反驳,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过几天开庭。请懂的好朋友们能详细解答一下,主要是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打击其嚣张的气焰啊。

我来帮他解答

2012-3-2 16:08

满意回答 精神病要分是否丧失辨认能力的,既然他要是负刑事责任,那就排除了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可能,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正常的情况下是按正常处罚,法院判刑会综合考虑他的社会危害性即手段,意图,实害等和他的认罪态度以及事后赔偿,但因为是轻伤再加上他出具了病史,可能法院在以上基础上会做出缓刑,最好是能有详实的证据证明他伪造(这个估计很难)或是指明其态度恶劣,毫无犯罪悔意,以及动机恶劣等来使法院采信达到你所期望的严惩的目的。

够不上轻微伤,就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你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侵权者是要承担的。关于证人警察也有义务了解案件情况,你也可以自己找证据证明你的损害,必要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治安事件处理,由警署负责。

司法鉴定没有伤,说的是没有达到刑事标准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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