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2024-09-21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精选8篇)

1.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篇一

2016年医博士试题及答案

一、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CDAEE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二)EDCBA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用药目的不包括下列哪项(20)

答案不确定

A、预防手术部位浅表切口感染

B、预防手术部位深部切口感染

C、预防手术部位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

D、预防手术部位感染

E、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

2.下列哪种手术宜预防性应用抗生素(20)

答案不确定

A、疝修补术

B、甲状腺腺瘤摘除术

C、乳房纤维腺瘤切除术

D、开放性骨折清创内固定术

E、肿瘤物理消融术

3.下列哪项关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说法是错误的(20)

答案不确定

A、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B、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医疗机构内部授权

C、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可在门诊使用

D、感染病情严重者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E、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4.新版抗菌药物指导原则和我国病案首页分别将手术切口分为几类(20)

答案不确定

A、3类;3类

B、4类;3类

C、3类;4类

D、4类;4类

E、4类;5类

5.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20)

答案不确定

A、非限制使用

B、限制使用

C、特殊使用

D、随意使用

E、经验使用

8.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一)DCECA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青霉素G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20)

答案不确定

A、肝损害

B、耳毒性

C、二重感染

D、过敏反应

E、肾损害 2.下列哪种β-内酰类抗生素/酶抑制剂复合制剂组方不合理(20)

答案不确定

A、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B、氨苄西林/舒巴坦

C、头孢曲松/舒巴坦

D、头孢哌酮/舒巴坦

E、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3.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和下列哪种抗癫痫药物存在潜在药物相互作用,不宜联合应用(20)

答案不确定

A、苯巴比妥

B、苯妥英钠

C、氯硝基安定

D、卡马西平

E、丙戊酸钠

4.β-内酰类抗生素因其结构中有β-内酰胺环,在下列哪种溶液下不稳定(20)

答案不确定

A、近中性溶液

B、生理盐水

C、10%葡萄糖注射液

D、以上均是

E、以上均不是

5.对产生超广谱β-内酰胺酶的细菌感染的患者进行治疗时宜首选哪类抗生素(20)

答案不确定

A、碳青霉烯类

B、氯霉素类

C、大环内酯类

D、氨基糖苷类

E、喹诺酮类

9.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二)DCEBA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耐甲氧西林的葡萄球菌(MRSA)的治疗应选用(20)

答案不确定

A、青霉素

B、头孢拉啶

C、庆大霉素

D、万古霉素

E、链霉素

2.以下哪项不是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主要的药品不良反应(20)

答案不确定

A、耳毒性

B、肾毒性

C、过敏反应

D、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E、以上均不是

3.替加环素对下列哪种细菌的抗菌活性较差(20)

答案不确定

A、MRSA B、VRE C、大肠杆菌

D、不动杆菌

E、铜绿假单胞菌

4.以下哪种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具备某些抗感染以外的作用(20)

答案不确定

A、阿奇霉素

B、吉他霉素

C、罗红霉素

D、克拉霉素

E、红霉素

5.喹诺酮类药物不能用于18岁以下的患者主要是由于该类药物的哪种ADR(20)

答案不确定

A、软骨毒性

B、癫痫样发作

C、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D、皮肤过敏反应

E、胃肠道反应

10.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DEDAE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按照抗菌药物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理论(PK/PD),下列哪类抗菌药物属于浓度依赖性(20)

答案不确定

A、青霉素类

B、大环内酯类

C、碳青霉烯类

D、氟喹诺酮类

E、β-内酰胺类

2.按照PK/PD理论,下列哪种药物属于时间依赖性抗菌药物(20)

答案不确定

A、氨基糖苷类

B、氟喹诺酮类

C、甲硝唑

D、两性霉素B E、阿奇霉素

3.下列哪种细菌不属于革兰阳性球菌(20)

答案不确定

A、铜绿假单胞菌

B、肺炎链球菌

C、肠球菌

D、脑膜炎奈瑟菌

E、大肠杆菌

4.下列哪项为MPC的中文含义(20)

答案不确定

A、防耐药变异浓度

B、突变选择窗

C、最低抑菌浓度

D、最低杀菌浓度

E、最低抗菌药物后效应 5.下列哪类药物不属于抑制核酸形成的药物(20)

答案不确定

A、氟喹喏酮类(抑制DNA旋转酶)

B、利福霉素类(抑制mRNA)

C、氟胞嘧啶(抑制RNA)

D、丝裂霉素(抑制DNA)

E、β-内酰胺类

11.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识别ACAAB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关于流感病毒正确的事(20)

答案不确定

A、甲、乙、丙三型

B、通过血液传播

C、通过消化道传播

D、主要引起心脏损害

E、以上均不对

2.需要密切关注的呼吸道传染病有(20)

答案不确定

A、水痘

B、腮腺炎

C、中东呼吸综合征

D、丙型流感

E、猩红热

3.上呼吸道感染的主要病原体是(20)

答案不确定

A、病毒

B、细菌

C、支原体

D、真菌

E、原虫

4.呼吸道传染病是指(20)

答案不确定

A、呼吸道传染病是指病原体从人体的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等呼吸道感染侵入而引起的有传染性的疾病。

B、肺部感染

C、支气管炎

D、喉炎

E、扁桃体炎

5.飞沫传播的飞沫大小(20)

答案不确定

A、>10微米

B、>5微米

C、>15微米

D、>25微米

E、>2微米

12.呼吸道传染病院感防控BAACA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病原微生物对化学消毒剂的抵抗力分几级(20)

答案不确定

A、5 B、7 C、4 D、3 E、2 2.常用化学消毒剂的消毒水平分几级(20)

答案不确定

A、3 B、4 C、5 D、6 E、以上均不对

3.医务人员日常工作时应该采取那种防护措施(20)

答案不确定

A、标准防护

B、不用防护

C、额外防护

D、需要穿医用防护服

E、需带N95口罩

4.普遍性防护原则是(20)

答案不确定

A、有呼吸道症状时要防护

B、有血源性传染病患者时防护

C、视所有病人,均为具潜在感染性的病人

D、在病房工作时防护

E、在门诊工作时防护

5.人工免疫包括(20)

答案不确定

A、人工主动免疫和人工被动免疫

B、急性感染病原后的免疫

C、慢性感染病原后的免疫

D、天然的免疫

E、母体遗传的免疫

13.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与防护CAABA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发生职业暴露要服用预防用药疗程是(20)

答案不确定

A、14天

B、7天

C、28天

D、30天

E、60天

2.关于血源性传染病正确的是(20)

答案不确定

A、只通过血液体液传播

B、可通过呼吸道传播

C、可以经过完整皮肤传播

D、不能通过粘膜传播

E、传播能力很强

3.血源性传染病的标准防护包括(20)

答案不确定 A、外科口罩、乳胶手套、隔离服

B、N95口罩、乳胶手套、防水隔离服

C、N95口罩、薄膜手套、防水隔离服

D、N95口罩、薄膜手套、橡胶隔离服

E、以上均不对

4.针刺损伤传播HIV的可能性(20)

答案不确定

A、3% B、0.3% C、1% D、5% E、10% 5.发生HIV职业暴露要在多长时间内服药(20)

答案不确定

A、2小时,最好不超过24小时

B、12小时内

C、8小时内

D、6小时内

E、4小时内

二、全科医疗理论知识

1.全科医学的基本原则ABEDD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关于影响社区居民健康的因素,错误的描述是(20)

答案不确定

A、社区个体行为完全取决于社会或社区中的主流文化、信仰、风俗和价值观

B、高收入的个体和群体不一定比低收入者更健康

C、社区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方式等直接或间接影响社区成员的健康

D、人口稠密地区更易造成传染病的流行

E、行为生活方式是慢性病的主要危险因素 2.实施COPC的核心是(20)

答案不确定

A、社区诊断

B、社区参与

C、制订COPC计划

D、权利增长

E、以上都不是

3.以人为中心的服务要求不包括(20)

答案不确定

A、以病人的健康和服务需求为导向

B、以预防为导向提供服务

C、建立长期稳定的医患关系

D、以病人为中心组建照顾团队

E、每个病人每次应诊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4.以人为中心的健康照顾不意味着(20)

答案不确定

A、重视病人的主观医疗服务需求永远甚于客观需要

B、在治疗期间与病人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C、为病人部分家庭成员提供健康咨询

D、为患者提供方便周到的居家照顾

E、教育病人掌握自己所患疾病的必要知识 5.全科医生的诊疗模式是(20)

答案不确定

A、以疾病为中心

B、以家庭为中心

C、以社区为中心

D、以病人为中心

E、以社会为中心

2.全科医学的基本特点DDCDE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1.全科医生是(20)

答案不确定

A、全面掌握各科业务技术的临床医生

B、提供 “六位一体” 全部服务内容的基层医生

C、专门为社区群众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生

D、经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合格,在社区提供长期负责式医疗保健的医生

E、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医生

2.全科医生的工作方式,不包括(20)

答案不确定

A、以人为中心提供照顾

B、以家庭为单位提供照顾

C、提供机会性预防服务

D、主要提供急诊和住院服务

E、以团队的形式提供所需服务

3.以下何种属性不是全科医疗与专科医疗的区别(20)

答案不确定

A、对服务对象责任的持续性与间断性

B、处理疾病的轻重、常见与少见

C、对服务对象的责任心

D、是否使用高新昂贵的医疗技术

E、服务人口的多少与流动性

4.全科医学“连续性服务”体现在(20)

答案不确定

A、全科医生对社区中所有人的生老病死负有全部责任

B、全科医生在患者生病的过程中均陪伴在病人床边

C、患者的所有健康问题都要由全科医生亲手处理

D、全科医生对人生各阶段以及从健康到疾病的各阶段都负有健康管理责任

E、如果全科医生调动工作,就必须将自己的患者带走 5.全科医学的基本特点不包括(20)

答案不确定

A、基础性照顾

B、人性化照顾

C、可及性照顾

D、综合性照顾

E、阶段性照顾

3.全科医生临床技能考核ECACE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关于医学教育的追求方向,叙述错误的是(20)

答案不确定

A、成果标准化,而实施过程个体化

B、鼓励采用各种整合措施 C、拥有自身与追求改善的习惯

D、关注医师专业素养的养成E、行医为导向的学习与改进

2.关于合格的医生应具备的六项核心能力,叙述错误的是(20)

答案不确定

A、照顾病患能力

B、医学知识;行医为导向的学习与改进

C、完全满足病人寻求相关信息的需求

D、人际关系和沟通技巧;专业素质

E、医疗体系下的行医

3.关于迷你临床演练评量计分标准,叙述正确的是(20)

答案不确定

A、评分表共分七大项目,每个项目皆采用九级计分评量

B、1-2级表示学员操作未符合要求

C、3-4级表示达到要求

D、5-7级表示良好

E、8-9级表示优秀

4.关于临床操作技能评估(DOPS),叙述错误的是(20)

答案不确定

A、评估人员:主治医师、总住院或高年住院医师、其他资深人员(护师、放射师、医检师或药师)、每次尽量安排不同的评估观察者

B、参加人员:一位临床教师、一位学员或住院医师、一位病患

C、所需时间:视不同技能而定,通常每次约20分钟,其中评估10分钟、回馈讨论10分钟,一般每年评估4~6次

D、评估过程:观察学员操作临床技能,每次观察一至二种procedures E、评估地点:门诊、病房、临床技能训练中心 5.OSCE常用考核项目,包括(20)

答案不确定

A、病史询问

B、体格检查

C、沟通技巧;健康教育

D、医患关系;临床操作

E、以上都是

4.社区医学ABABC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1.关于影响社区居民健康的因素,错误的描述是(20)

答案不确定

A、社区个体行为完全取决于社会或社区中的主流文化、信仰、风俗和价值观

B、高收入的个体和群体不一定比低收入者更健康

C、社区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方式等直接或间接影响社区成员的健康

D、人口稠密地区更易造成传染病的流行

E、行为生活方式是慢性病的主要危险因素

2.家属对糖尿病患者改变饮食的理解和支持属于影响病人行为的(20)

答案不确定

A、前置因素

B、促成因素

C、强化因素

D、认知因素

E、后置因素

3.社区构成要素的主体是(20)

答案不确定 A、一定数量的人群

B、一定的地域范围

C、社区生活服务设施

D、社区文化

E、管理机构与制度

4.实施COPC的核心是(20)

答案不确定

A、社区诊断

B、社区参与

C、制订COPC计划

D、权利增长

E、以上都不是

5.高血压患者家属认为限盐对控制血压非常重要,属于影响病人行为的(20)A、倾向因素

B、促成因素

C、强化因素

D、消极因素

E、后置因素 5.社区诊断

答案不确定

2.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篇二

关键词:篡改病历,法律责任,预防教学

随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 病历作为证据在各类司法鉴定及人身伤害案件的民事、刑事处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 医务人员篡改病历, 尤其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篡改病历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文从教学的角度出发, 对篡改病历的原因和对策及预防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讨论。

1篡改病历的原因

1.1病历在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 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 医院首先想到的就是病历。所有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护理过程等均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误诊或漏诊、有无治疗方案错误等情况, 全都从病历中得以反映。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医疗事故, 病历就是一种直接的证据起着关键的作用。病历至关重要直接关乎到医院的切身利益, 而住院病历是由医院自己书写、由医院自己保管, 一旦有医疗纠纷, 医院自己先开脱责任, 大行方便之门。这是医院篡改病历很重要的原因。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 明确医院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这就间接地促进了医院篡改病历行为的发生。

1.2有些病历是由实习生代写, 实习生写完后再交由主治医生查看, 主治医生发现不规范之处, 就直接在上面做了修改, 若修改之处较多则需重写, 这样的病历有时也会归档。急诊患者来不及书写病历, 只能在事后补写, 因此就留下了篡改病历的嫌疑。

2对策及预防教学

2.1指导患者加强维权意识,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等合法途径寻求帮助。篡改病历的行为对患者的伤害最大, 是医院逃脱责任的常见行为。教育学生和指导患者加强维权意识, 注意及时收集证据。让患者或家属知道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数据、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病理数据、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数据。

2.2教育学生和指导患者或家属,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封存的病历数据可以是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无正当理由, 医院不得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数据服务。若此类事件发生, 情节严重的, 则运用法律武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患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碰到一些医院的不配合或阻挠时, 应寻找合法的途径寻求帮助, 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国家部门反应。决不能采取盗取、抢夺、封堵医院门口等过激行为、非法手段[1]。不正当手段得到的病历, 即使对患者有利, 也会因收集证据途径不合法而不被法院认定。同时, 患者及时复制和封存病历也可以起到减少医院篡改病历的机会。

2.3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加强自我管理, 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 严格执行病历保存借阅等规定。严格按2010年新修改的《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

2.4急诊病历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要具体到分钟;要在患者入院后的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 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 每天至少1次, 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 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 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缩短篡改病历的时间。

2.5医疗机构注册医务人员必须对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严格审阅、修改并签名[2]。写病历时使用规范医学术语, 字迹清晰, 文字工整, 表述准确, 标点正确, 语句通顺。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 应使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并注明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2.6卫生行政部门需不定期抽查监督落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制度的保障, 凡事有监督, 才会落实。医院的严格自律固然重要, 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直接管理部门, 应加强对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3];情节严重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3体会

篡改病历与修改病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篡改病历是指故意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已制作的病历资料或使人对之产生曲解,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 篡改病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4]:首先, 主观上具有故意造假或使之失真;其次, 客观上有使原病历资料改动的行为;再次, 客观结果上发生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记载或使人阅后产生与事实相悖的理解。

无论是事后做何种惩罚均抵不过, 此种事情不发生为好。事前的预防监督是一项需要卫生行政部门量化的具体工作。应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责任意识。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 但实践中还未能引起医务人员的足够重视[5], 部分医务人员病历质量意识淡薄, 对病历存在随意涂改、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线性, 严重影响了病历在医疗鉴定中的地位, 还有部分医务人员在病历工作中的行为与病历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存在差距。因此, 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医务人员病历责任意识并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邢学毅.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100:56.

[2]周晓蓉, 常云峰, 邓振华, 等.医疗纠纷中篡改病历相关法律责任[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 2:119-122.

[3]艾尔肯,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307-308.

[4]王其林.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标准探讨[J].医学教育探索, 2006 (6) :548.

3.完善暂行法规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暂行法规;长期执行;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103-02

近几年国家对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虽然对于这样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不可谓不全面,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总会有某些个“死角”是容易被忽视。国家对于暂行法规的清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大量的早已应该废止而仍在发挥作用的暂行法规并没有得到清理。虽然暂行法规在实践中有积极的法律效果,但也有缺陷与不足。暂行法规被长期执行的现实下,隐藏着诸多不良后果,研究这些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并对此积极寻找解决之道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健全存在着重大的意义。

一、暂行法规的界定

暂行法规主要包括了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

《现代汉语词典》中“暂”,时间短(与“久”相对),也有暂时的意思,“暂行”属形容词,暂时实行的(法令规章)之意。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而相关部门的部委主要制定“暂行办法”。当然,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的效力层级最高,与法律有着同等地位。但是我们不可忘记暂行法规的施行是应该有其时间限制的,其效力不是永久的。

二、暂行法规的实施背景

制定工作的滞后性与立法者“立法不自信”[1],使暂行法规的出现成为必然。

一方面,暂行法规的存在,主要旨在解决现实管理的问题,但囿于法律制定条件的限制,国家在某个特定阶段或时期,不宜制定正式法规来管理某项社会经济活动,而以暂行法规代为规范。《立法法》规定,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立法程序复杂,对于现实社会特定时期遇到的情况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这是当前立法所不能满足的,暂行法规在这个时候就起到重要作用[2]。

另一方面,法令需要行政机关有效的执行,将法令推行使之发生一定的效果,而这种效果被反馈回立法者,成为立法者立法的依据,根据反馈的信息立法者对法令进行修改、废止等方式,在保障人民利益前提下不断完善立法工作。那么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文件,也必将导致人们对行政命令持怀疑态度,最终也是对立法的失去信心。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法律如果被怀疑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是枉然,最终制定暂行法规就成了这些后果的最佳掩盖方式。

三、暂行法规的实施困境

(一)暂行法规与立法的冲突

暂行法规在短时期内,对妥善处理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暂行条例的缺陷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暂行法规与诸多法律相冲突的问题。例如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987年出台的《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就与上位法在规定上不一致。1987年的《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争议适用问题、仲裁员回避事宜、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人员接受依法处理问题方面存在着诸多不相符之处。由此看来,暂行法规的不完整、不规范的劣根性应当值得高度重视。

(二)暂时法规的不完整性和不规范性

随着世易时移某些暂行法规适用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这是暂行法规不完整性和不规范性必然导致的结果。从法理角度讲,法的价值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托·伍·威尔逊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意思就是说,社会习惯和思想造就了法律,法律应该是要随着他们的变化而变化的。在现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社会,那些明显跟不上发展脚步的暂行法规只有两条路走,要么停下脚步及时修整,要么提前退休,这是社会的选择,我们就应该服从。

(三)暂行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执法者能力不足以及缺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某些执法人员沉迷于权力,使暂行法规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并且暂行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这也是暂行法规一顽疾,不利于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事故责任。这就无疑是给了他们一张“免死金牌”,在工作中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可以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由来规避责任。在这种缺少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势必会有“权力滥用”的隐患出现,如果执法人员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人民又该拿什么来对抗这张“免死金牌”,这也将是今后在完善暂行法规的时候需重点考虑的方面之一。

四、完善暂行法规实施与监督的法律建议

战国著名法学家韩非子曾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意思是,法制要随社会发展而变通,则天下太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相适宜,法制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同理,如果制定的法律文件不能与时俱进,又怎么充分体现其制定的意义。再看我们的暂行法规,已明显“老掉牙”了,也已成为实现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绊脚石”,最终必将被社会淘汰。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在总结过去与着眼未来的基础上对暂行法规做出全面的整顿。

(一)及时修改、清理、补充

在社会经济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发展条件下,对那些已不适应社会现实和国家政策环境,更与包括宪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存在着冲突的暂行法规进行及时修改、清理和补充是很有必要的。“对有效法律的违背,如果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造成的,那是一种有损法律严肃性的悲哀。如此法律,会导致‘有法不可依,有法难依。同样,如果法律本身失去了执行的意义,这样的法律就已自然死亡”[3]。中国从“立法时代”步入“修法时代”[4]是其必然结果,当然,“修法”也必须坚持适度原则,用先哲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做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法律朝令夕改,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也会丧失其规范作用。我相信,这会对暂行法规的清理工作开一个好头,也将会是让我国法制建设走向一个新的台阶的良好契机。

(二)加强对立法源头的规范,建立相对完善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从发展眼光来看,如果只是不断地对旧法进行清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从源头上对立法进行规范,建立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此项,我们已有了一个好的榜样,那就是近年来国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但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来完善我们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鉴于此,我们在制定和完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时候更要注意汲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经验、教训。在这些基础之上,我们建立相对完善的暂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不再是梦了[5]。

(三)加强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能力,明确职能,严格实施相关人员问责制

暂行法规“长期执行”的根源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长期“充耳不闻”,不能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偷懒”和“立法惰性”[6]的倾向。要根除这一现象,相关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加强自身行政能力建设势在必行。就目前而言,对许多行政机关不作为,国家还尚没有问责的先例,由此而导致的是相关部门“长期执行”“暂行法规”,并且在这个有利于小群体的利益驱使下,相关部门就更不可能有动力来修改、清理这些明显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暂行法规。所以,在暂行法规中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查处理程序,并制定对相关人员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事件进行有力的惩治办法迫在眉睫。“就我国当前的市场主体法而言,由于立法的时间和立法的背景不同,导致这些主体法在当前的应用中存在缺憾,这是必然的,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让这些带着历史痕迹或时代痕迹的缺憾长期延续,我们需要不断审视,不断地把这些法律放置在当前时代的田野中来,审视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而不断地加以修正和清理。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长久的鲜活,才会为市场经济起到促进作用。”[3]

五、结语

立法的初衷是以公权力来维护人民合法的权益,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又没有及时作废,最终将损害法律的威信、不能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将它们推倒。”黎巴嫩大文豪纪伯伦的这一短章,值得每一位立法者以此共勉。

参考文献:

[1]马少华.立法的不自信和行政的自信[N].北京青年报,2007-07-02.

[2]李立.对暂行条例暂行规定不能一刀切[N].法制日报,2007-04-12.

[3]杨积堂.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存与废[J].河北法学,2012,(6).

[4]王琳.从“立法时代”步入“修法时代”[N].北京青年报,2007-06-30.

[5]卢建华.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EB/OL].青海省政府法制网,2012-11-28.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篇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8号)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第五十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章渭兴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篇五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选)

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5、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6、国防专利条例

二、装备采购管理

1、装备采购条例(摘选)

2、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摘选)

3、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摘选)

附件一:装备采购合同基准文件

附件二:装备采购合同编号规定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二类)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附件一:现场审查计划表

附件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 附件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附件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附件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自查报告 附件二: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附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附件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

6、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武器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附件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附件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申报表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附件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计划

附件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格式

附件三:审查记录表

附件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格式

3、《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附件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申报表

附件二: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草案)附件三: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附件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式样

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附件一: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

附件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附件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六、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1、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要点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须知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申请

6、认证证书和注册资格管理规定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8、认证合同(军)

七、军品协作配套管理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2、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试行)》的通知

3、武器装备配套产品合同文本(试行)

八、基础科研及技术基础管理

1、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附件一: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建议书

附件二: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三: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附件四:国防基础科研合同书

附件五:国防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件六: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验收书

2、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附件一:XX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建议

附件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附件三: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附件四: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 附件五: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附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含最高计量标准一览表、计量标准能力填报表、计量人员一览表、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图)

5、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6、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含最高计量标准一览表、计量标准能力填报表、计量人员一览表、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图)

九、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1、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十、民用爆破行业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4、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证书 附件三: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附件四: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

5、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6、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十一、船舶行业管理

1、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

2、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十二、军队物资采购管理

1、总后勤部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摘选)

2、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摘选)

3、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摘选)

4、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5、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

附件一:二○○ 年第 季度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用款计划表

附件二:二○○ 年军队集中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

附件三:二○○ 年军队物资、工程集中采购质量保证金结算通知书

附件四:二○○ 年第 季度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

附件五:二○○ 年跨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情况报告表

附件六:二○○ 年第 季集中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十三、其它

1、军民通用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规定(试行)(摘选)

附件一:承修单位申请(审批)书

附件二:军队车辆修理协议书(式样)附件三:xx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申请计划表

附件四:车辆(总成)送修通知单

附件五:承修军队车辆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六:车辆(总成)修理交接单(代合同)

附件七:xx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经费决算表

6.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篇六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

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7.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篇七

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日用消费品。近几年来,我国鞋业发展迅速,已逐步成长为世界上最大的鞋类生产国和出口国,据统计,2013年中国各类鞋产量达142亿双,约占世界鞋类产量的71.07%;出口数量约106亿双,约占全球出口总量的87.05%[1]。截止2012年,我国女鞋消费量 约占市场 总量的65% [2]。又据NPDGroup市场调研公司的统计,市场售出的女鞋中有25%是跟高3英寸(约7 cm)及以上的女高跟鞋。

女士穿用高跟鞋,不仅能增加女性的高度,还能让女人步幅减小,重心后移,腿部相应挺直,臀部收缩、胸部前挺,使女人的站姿、走姿都富有风韵,袅娜与韵致应运而生,是女性整体美不可缺少的要素[3]。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尤其是年轻女性对个人魅力和时尚的追逐,对高跟鞋的需求日益增加。穿上高跟鞋,确实可以让女性更美。但是,女性也不能忽略由于高跟鞋而产生的健康隐患。长期穿高跟鞋能引起锤状趾、拇囊炎、跟腱炎等其他足部变形疾病[4]。许多研究表明,高跟鞋的设计并不符合人体力学原理,穿着高跟鞋时会导致脚踝骨进行被动跖屈运动,对足踝和脚踝关节的损伤较大[5,6]。

1 高跟鞋安全性能召回情况统计

高跟鞋的美观与质量均与鞋跟有着最直接的联系。高跟鞋鞋跟质量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如鞋跟向一侧倾斜、鞋跟安装不牢脱落、鞋跟可轻易分离等,这些问题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行走时崴脚、跌倒等,严重时可造成生命危险。高跟鞋鞋跟断裂、脱落引起消费者崴脚、扭伤等情况屡见报道。近年来,欧美市场频繁通报召回鞋跟存在安全隐患的鞋类,我国出口鞋类也常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国外索赔或退货[6]。据统计,2009年6月,保加利亚发布涉及高跟鞋鞋跟质量问题召回公告1批次,其主要原因是鞋跟不牢固,消费者穿着时会导致受伤。从2009年1月至今,美国共发布涉及到高跟鞋鞋跟质量问题召回公告5批次,主要原因就是高跟鞋容易松动、脱落和歪斜,存在导致穿着者摔倒危险。2010年10月,日本针对高跟女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布1次召回公告,主要原因是高跟鞋鞋跟强度不足,有折断可能。具体召回情况及通报原因如表2所示。

2 世界各国对于高跟鞋安全性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统计

由于女性偏爱高跟鞋,所以相关损害的比例也较高。据调查,35%以上穿着高跟鞋的女性曾因高跟鞋的鞋跟问题而崴过脚,部分严重的出现骨头变形、骨裂、骨质坏死并引发骨髓炎,给消费者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7]。从事故报道来看,高跟鞋出现断跟、开裂等质量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针对高跟鞋质量安全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8],其中包括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日本的《产品责任法》、欧盟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等。

我国对高跟女鞋安全性能暂无对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目前,国内涉及鞋跟要求的标准有QB/T 4336 -2012《注塑塑料 鞋跟》SN/T1309.2 - 2010《鞋类检 验规程皮 鞋》、SN/T1309.3 - 2010《鞋类检验规程塑 料鞋》、SN/T1309.7 -2011《鞋类检 验规程布 鞋》、GB/T22756-2008《皮凉鞋》、QB/T 1002-2005《皮鞋》等标准。其中,QB/T 4336-2012是专门针对鞋跟质量的标准,规定了注塑成型的塑料鞋跟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该标准参考ISO/TR20573《鞋类鞋类部件性能要求鞋跟和跟面》标准制定而成,但是,QB/T 4336-2012未对注塑塑料以外的其他材质鞋跟质量提出要求。而其它几份标准涉及到高跟鞋安全性能的项目只有鞋跟结合力、成型底鞋跟硬度等指标,对高跟鞋鞋跟的质量却并未做明确要求。同时部分产品标准要求“不得出现影响穿用的缺陷”,也可视为高跟鞋产品不得出现危害消费者安全的缺陷。

3 小结

召回案例和伤害事故报道均显示我国高跟鞋鞋跟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须引起重视。新颁布实施的QB/T 4336-2012《注塑塑料鞋跟》只适用于注塑塑料鞋跟,其他材质的鞋跟质量仍然没有标准可依,同时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对企业的约束力有限。而标准的缺失也导致各行政监管部门在开展高跟女鞋的监管工作中缺乏对应的标准依据而难以有效的实施质量监管,同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品安全质量强制召回体系还很不完善。这种现状实际上隐藏了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因此高跟女鞋产品标准安全性能指标的建立并进行有效推广和应用,对于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曹慧.解读2013中国鞋类海关进出口数据[J].中国皮革,2014,43(8):4.

[2]曹慧.女鞋困境[J].中国皮革,2013,42(022):17-17.

[3]范成杰.中西方高跟鞋文化发展对比研究[D].苏州大学,2008.

[4]相洪琴.穿高跟鞋可患膝关节炎[J].国外医学情报,1999,02:21.

[5]潘贵超,温建民,潘贵春,等.踝关节跖屈、背屈运动的研究[J].中国骨伤,2007,02:82-84.

[6]沈妮,徐波,王坤余,等.女鞋鞋跟高度对前掌动态稳定性的影响[J].皮革科学与工程,2013,23(2):48-50.

[7]刘显奎,戚晓霞,张海煊,蒋粤阳.高跟鞋鞋跟质量安全风险分析[J].中国皮革,2013,08:122-125.

8.公司解散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篇八

一、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诉称: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A公司。

被告A公司及戴某辩称: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某与张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张某与戴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张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A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张某与戴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张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某认为张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此后张某委托律师向A公司和戴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张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A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提供A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A公司进行清算。戴某在收到律师函后回函称,张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张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此后,张某再次向A公司和戴某发函,要求A公司和戴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A公司所处管委会证明A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张某和戴某进行调解。

另查明,A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至今,A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管委会调解委员会曾于2009年12月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二、法院观点及审理结果

首先,A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A公司仅有戴某与张某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A公司已持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某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张某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A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A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已失灵,张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A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A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张某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之间的矛盾,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张某持有A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解散A公司。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综合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上一篇:保护海洋的标语下一篇:网站美工年终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