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用对联(精选8篇)
1.企业适用对联 篇一
寺庙对联摘抄
上联:多闻正法,以广目光
下联:增长善根,而持国土
上联:莫怪和尚们这般大样
下联:请看护法者岂是小人
上联:站着!你背地做些什么?好大胆还来瞒我
下联:想下!俺这里轻饶哪个?快回头莫去害人
上联:男女平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下联:阴阳合历,你过你的年,我过我的年
上联: 善报恶报循环果报,早报晚报如何不报
下联: 名场利场无非戏场,上场下场都在当场
上联:只有几文钱,你也求,他也求,给谁是好
下联:不做半点事,朝也拜,夕也拜,教我为难
上联:中国有圣人,是祖、是师,咄咄西来东土
下联:名山藏帝子,亦仙、亦佛,元元北镇南来
上联:五转汞、七转铅、九转丹,万象皆清,洪炉中有真人诀
下联:一分屋、二分竹、三分水,纤尘不染,蜀国南来小洞天
上联:一粒米中藏世界
下联:半边锅内煮乾坤
上联:一苇渡江,达源溯六祖
下联:九年面壁,妙理悟三乘
上联:清华真佛地
下联:庄严古洞天
上联:翠翠殷殷,处处花花果果
下联:风风雨雨,年年暮暮朝朝
上联:无生无灭历万劫而不古
下联:若隐若显远百福而常今
上联:朗万法之幽邃万德圆明
下联:觉大夜之重昏纤尘净尽
上联:开权显实随机应化
下联:通玄达妙离幻即真
上联:慈悲喜舍度樊笼出迷津
下联:信解行证入华藏之玄门
上联:净法界身本无出没
下联:大悲愿力示现受生
上联:现身净饭国中九有四生同尊慈父
下联:说法灵山会上十方三世共仰能仁
上联:一真法界或玄或妙不足以文字求
下联:大光明藏难思难议岂得以语言说
上联: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下联: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寺庙对联推荐
上联:如露如电如梦幻泡影应如是观
下联:无我无人无众生寿者皆无为法
上联:世道大凌夷拜佛诵经正好安心韬智慧
下联:界限慕分别有教无类愿随多士证菩提
上联:青莲妙像琉璃光印于林端
下联:碧树幽栖钟磬声闻于岭外
上联:放大光明敢向无生说妙法
下联:得真解脱须从华里认如来
上联:中天调御越十地以居独尊
下联:慧日法王超九界而证妙果
上联:佛法似沧海纳众流而不溢
下联:经典如尺镜含万象而有余
上联:念处正勤三十七品为其行
下联:慈悲喜舍四无量心运其心
上联:念念不离心,要念而无念,无念而念,始算得打成一片
下联:佛佛原同道,知佛亦非佛,非佛亦佛,即此是坐断十方
上联:人世大难开口笑
下联:肚皮终不合时宜
上联:大肚包容,了却人间多少事
下联:满腔欢喜,笑开天下古今愁
寺庙对联精选
上联:大千世界,弥勒笑来闲放眼
下联:不二法门,济颠醉去猛回头
上联:此处既非灵山,毕竟什么世界
下联:其中如无**,何用这样庄严
上联:一觉睡西天,谁知梦里乾坤大
下联:只身眠净土,只道其中日月长
上联:笑到几时方合口
下联:坐来无日不开怀
上联:峰峦或再有飞来,坐山门老等
下联:泉水已渐生暖意,放笑脸相迎
上联:净土莲花,一花一佛一世界
下联:牟尼珠献,三摩三藐三菩提
上联:问观音为何倒坐
下联:恨众生不肯回头
上联:大慈大悲,到处寻声救苦
下联:若隐若显,随时念彼消愆
上联:大肚能容天下难容之事
下联:开颜便笑世间可笑之人
2.企业适用对联 篇二
一、与时俱进, 构造完善的德育工程体系
(一) 特色鲜明的“三、三、三、一”德育工程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为新时期的德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德育工作必须从随意性转向计划性, 从盲目性转向科学性, 从零散性转向系统性。因此, 德育工作应构建一套完整的工程体系。我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三、三、三、一”德育工程建设概念, 即“三种教育”、“三种文化”、“三道风景线”、“一篇德育论文”。
“三、三、三、一”德育工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立体工程建设, 它是我校德育工作的精髓。
1.“三种教育”:
人文教育、法制教育、创业教育。“人文教育”是我校特色鲜明的校本德育内容。所谓人文教育, 就是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的教育。它通过把人类积累的智慧精神与阅历经验传授给下一代, 以期使人能洞察人生、完善心智、净化灵魂、提高品位。人文教育实际上是一种人性教育, 它以探求真理、完善人格为宗旨, 思索与探讨人类几千年积累下来的文化遗产, 获得智慧, 提高修养, 进而抢占制高点, 完成对经典文化、不朽文明的传承和再造, 从而培养出具有健康个性、健全人格的学生。随着社会的进步, 学生思想意识的改变, 以往陈旧的说教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学生的思想教育,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健康加健全的人才, 重点是学生人格的培养。为此, 我校编写了人文教育的校本教材, 包括公德篇、责任篇、诚信篇等几个章节, 从学生的视角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与整理。并且通过升国旗、主题班会、校广播站、宣传栏和各类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学生介绍良好的行为方式, 导之以行, 晓之以理, 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意识。
法制教育是我校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新时期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为了搞好依法治校工作, 我们着重抓三个“到位”。一是强化学习, 抓认识到位。我们分层次组织教职工学习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党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 并要求写出读书笔记, 引导大家深刻认识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组织教职工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法制培训班的学习, 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二是健全组织, 抓责任到位。为了使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健全了以德育处、教务处为主体, 班主任、政治教师和党团组织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队伍, 制定了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 在校内形成了层层有人抓、班班有人管的法制教育组织体系。为了使我校法制队伍进一步健全, 我校成立了法律顾问室, 聘请了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三是完善制度, 抓管理到位。学校根据教育法第26条有关规定, 制定了《保定市第四职业中学章程》。为了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便于考核, 对工作逐项量化, 实行目标管理, 明确责任, 落实到人, 从而在全校上下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制度管理, 我校还把法制教育纳入个人考核和班级考核中, 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中, 我们坚持上好法制课, 系统传授法律知识, 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 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各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 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 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充分利用校园电视网、广播站、宣传栏等媒体, 运用影视、录像、图片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举办主题班会、模拟法庭, 进行社会调查, 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 既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 又增强了教育效果。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教育活动, 我校形成了一种“人人学法、知法, 个个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创业教育是我校又一德育特色。实施“准企业化”培养模式是我校在创业教育上的一大创新。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学校的办学也要迅速与市场接轨。如何培养出“适销对路”的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已经成为决定学校发展和命运的关键性问题。实施“准企业化”培养模式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准企业化”管理就是通过借鉴企业管理中的先进理念, 创造和模拟企业情境, 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实现与企业技能和管理的零距离。在班级管理中引入企业经营哲学, 实行企业竞争机制, 加强对管理企业的理念培训, 并通过开设职业指导课等一系列教学改革措施推动这一培养模式的实施。实践证明, 在班级管理中实施“准企业化”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 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与企业需求的零距离, 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2.“三种文化”:
校园文化、教室文化、宿舍文化。我校极为重视隐性教育的开发。“让学校的每一块墙壁都会说话” (苏霍姆林斯基) , 在美化、净化的基础上, 突出了主体空间的利用和环境建设, 使校内无德育空白, 处处都是育人场所。校园内随处可见温馨动人的文明标语;教学楼上悬挂有我校创业明星的画像;壁报、宣传栏内有反映党的教育方针、学生校园生活、卫生保健、体育竞技、国内外见闻等内容及自办的各类小报刊, 起到了美化心灵、启迪智慧、规范行为、提升境界的作用, 真正做到了“润物细无声”。教育部职教司黄尧司长到我校视察时, 对我校的校园文化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 并建议推广到其他职业学校。学生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是校园文化的精神体现。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 我们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教育活动, 如校运会、篮球赛、跳绳比赛、技能大比武、“爱我中华、绿我河山”征文比赛及公民道德实践月活动, 使校园内随处都洋溢着浓厚的文化氛围。
要想使学生爱校如家, 必须给他们学习的教室、生活的宿舍营造一种“家”的氛围。因此我们大力建设教室文化、宿舍文化。同学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 在宿舍和教室内进行大胆构思, 巧妙布置, 讲韵味, 求气氛。这样既提高了同学们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又提高了同学们主人翁的意识, 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3.“三道风景线”:
干净的校园、整洁的宿舍内务、文明的校园用语。学校无小事, 处处是教育。我们的目标是:整洁就是纪律, 规范就是品格, 挖掘潜在的教育功能, 以严整的校园秩序教育人, 以优美的校园环境陶冶人, 以高雅的校园文化塑造人。为了使学生从点滴做起, 养成良好的习惯, 我校进行了三道风景线建设。要求学生每天做两次值日, 校园内的杂物随时清捡, 学生宿舍内务整理有专人随时检查, 每周都进行“精神文明示范宿舍”的评比, 对获奖宿舍颁发流动红旗及奖品。如今我校的宿舍管理已成为全市教育系统的学习样板, 每年都要接待数十所市内外兄弟学校来校参观学习, 教育部周济部长对我校的宿舍管理水平大加赞赏。走进四职的校园, 到处都可听到“老师好”、“您先请”、“谢谢您”等文明用语, 文明之花已经开遍四职的每一个角落。
4.“一篇德育论文”:
班主任每学年都要撰写一篇德育论文。我校非常注重班主任的理论学习, 给每位班主任都订了一份《班主任》杂志, 德育处订阅了《德育报》, 校阅览室购进了大量班主任理论方面的书籍、杂志供班主任借阅学习, 并要求每位班主任每学年都要撰写一篇德育论文。同时学校还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交流会, 给班主任开办各种讲座。为提高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 学校制定了《班主任量化管理细则》。
(二) 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学校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各个层次的家长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家长的参与使教师能够更多地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及在校外的表现, 以减少教育工作的盲目性, 做到有的放矢。同时, 学校还定期召开家长会。每年新生入学, 我校就与每位学生家长建立联系, 将“学校———家长”连心卡发放到每位学生手中, 学校与家长通过“连心卡”不定期取得联系, 教师可随时掌握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 提高了教育实效, 从而将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情消灭在萌芽中。
在实施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同时, 我校还积极实施共建活动, 分别与66069部队、保定市青年路派出所建立共建关系, 并在校外建立了多个德育基地。
二、笃实求新, 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
德育要落实到每一位学生的身上, 需要开展多层次, 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德育活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 我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活动”。
1.道德教育活动。为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文明修养, 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环保意识, 德育处开展了以“学《纲要》、见行动”为主题的系列道德教育实践活动。
2.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我校德育活动的一个重点。我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针对性, 面向全体学生, 关注个别差异, 以学生为主体。
当前, 很多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 心理健康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德育课题。我校根据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 运用有效教育方法和手段, 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 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我校建立了“心语室”, 由两位专业心理教师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3.军训活动。实施军训是我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养成教育、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我校都组织新生到部队进行全封闭培训。
4.文体活动。我校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如田径运动会、篮球赛、拔河比赛、新年联欢会、“青春风采”系列大赛、板报大赛等。
以“三种教育”为主线, 以上述“四种活动”为载体, 我校制定了《德育活动制式管理方案》, 将德育活动细化到每个月、每一周, 让每位教师、每位学生都了解每月的教育主题及活动内容, 从而使学校德育活动更加规范化、系列化、科学化, 减少了盲目性。
三、我校在德育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
1.坚持德育工作的层次性。我校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高中学生成长规律, 以年级为教育实体, 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学习能力方面形成一定目标递进层次, 力戒“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高一目标:树立科学的人生观, 为人生的道德、理想、职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教育重点:热爱专业的教育、文明规范教育。
高二目标:初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 保持良好的学习风尚, 立志成才, 为发展本专业而学好本领。
教育重点:艰苦创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青春期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
高三目标:懂得职业理想与成才的关系, 初步确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树立为祖国建设而奋斗的社会理想。
教育重点:献身事业、立志成才的良好个性心理素质教育和争做优秀毕业生教育。
2.坚持让学生成为德育工作的主体。提出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学习的主人、生活的主人。在德育教育过程中, 我们尊重学生的自我需要、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主发展。对学生干部采取“多培养、多鼓励、搭舞台、压担子”的方法, 每学期学生会、团委、班级、团支部的工作计划, 在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干部制定实施。班级、学校的常规管理都由学生干部检查评比, 校广播站、艺术团都由学生会、团委干部负责。在学习中, 各班成立学习研究小组。
3.坚持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德育的实效性即有效性, 它必须紧紧围绕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我校力求经过三年的高中教育, 达到学生“人人成才”的目标, 即:使学生树立“一个理想” (社会主义理想) 、确立“两种意识” (成才意识、创新意识) 、培养“三种学力” (基础性学力、发展性学力、创造性学力) 、提高“四种素质” (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 、实现五个学会 (学会知识、学会技能、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 使学生个性得到发展, 技能得到培养和发挥, 成为德、智、体、美、劳协调发展的职业高中毕业生, 为他们成为21世纪的合格人才打好坚实的基础。
3.企业适用对联 篇三
【关键词】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企业会计上市舞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权益损失。积极研究企业会计舞弊不仅可以维持证券市场稳定,也是保证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式,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分析。
一、概述
目前会计舞弊定义还存在很大争议,经过查找并分析相关资料,将企业会计舞弊定义为:会计舞弊是会计行为者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有目的、有针对性、故意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会计舞弊最显著的特征是:第一,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造假行为。第二,使用欺骗手段,违背了真实性原则,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第三,舞弊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主要获得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私人利益。第四,会计舞弊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方式。
二、分析企业会计舞弊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一,经济利益是舞弊的直接原因。经济利益是舞弊者造价的驱动力,舞弊者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风险进行利益驱逐。相关人员认为,一些公司成长速度缓慢时,就会在压力作用下产生舞弊行为。此外公司财务增长 速度、股价和公司历史都是舞弊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
第二,公司治理机构缺陷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产生的内在基础。国内外相关均认为,公司治理机构完整性与企业信息真实性具有很大联系,只有在一个管理稳定、治理完善的企业中,才能保证会计行为的稳定运行。此外,企业内外部均可对决策者提供相关信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应成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方式。一方面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容易导致会计信息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失去了内部监督和制约职能。
第三,独立审计较缺乏。独立性是保证会计审计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跨级舞弊治理中不可缺少的建立机制,对会计舞弊治理具有很大作用。虽然会计舞弊与审计意见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但舞弊行为保留的审计意见已经成为舞弊发生的必然条件。在实际分析中,可以将审计理解为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的信号。
三、我国会计舞弊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公司缺乏健全的治理结构
一方面不能满足中小股东财务监督权。虽然我国实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不能结合实际对会计账簿的种类、范围和期限进行查阅,不能保护股东的权益,缺少实际操作。而且没有划分清正当和不正当目的的界限,成为了股东实行查账全的借口;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会制度不全面。董事会是企业中重要的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董事会主要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选聘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最后一方面,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其的作用。首先,监事会设置的办事机构都是兼职,不符合公司财政会计监督;其次,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职工代表,主要为内部员工;最后,监事会任职资格没有详细规定,缺少财务检察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经常会出现会计舞弊现象。
2.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处罚力度不够,《会计法》中对违法会计人员、单位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其次,没有规定详细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以救济他人为目的,主要赔偿在社会中损失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企业会计舞弊法律监控主要存在重视行政和刑事责任轻视民事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发展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对监事会、董事会等责任进行追求,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3.独立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独立审计是一种防弊机制,注册跨级人员承担着会计信息风险、降低会计信息成本、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审计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行为短期化发展。经过分析可知,独立审计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现行注册的会计师聘任制度影响了独立审计独立性。很多会计事务所为了获得较多的业务,不得不根据政府官员指示形式一些业务,而且注册会计事务所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第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存在监督管理手段低下、监管人员缺乏等问题,财政监管流于形式,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第三,行业门槛较低,法律责任较轻。我国会计事务所主要实施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影响了会计行为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控制会计舞弊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第一,完善监事会监督财务的制度。首先要及时完善监事会人资格规定,保证监事会的设定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监事会必须具备财务、审计、法律等管理的水平,监事会内部员工必修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和会计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业经验。其次,划分清监事会财务职权,规定好监事的监督 权利、监督方式和首先,保证监事会检查权利的程序化进展。监事会可以对财会计报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财务状况、资金流量和编制方法等进行分析,保证董事会制定的会计报道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报告。
第二,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在审计委员会中选择独立董事。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1)选择候选人时,要求董事回避选择,避应利益问题造成财务问题;(2)对候选人独立任职做出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会任职不能超过3年,一般超过三年后留任董事会失去董事资格;(3)薪资问题给董事独立性造成了很大影响,可以利用独立董事会激励机制实现董事会和股东利益的统一。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制度。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必修寻找积极的切合点,可以设置主公司机构,使用整卷市场实现各方面信息分析,让财政部、证券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发挥审计的独立性。积极改变跨级事务所和审计单位的雇佣关系。积极改变会计事务所和设计单位的经济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隔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让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3.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一方面积极建设并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保证违法行为责任人必须承担异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完善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者的影响程度,确定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及时对违法乱纪的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另外,还要在民事责任方面,扩大会计舞弊遭受损失的组织和个人,主要为供应商、市场监督部门。
4.使用合理的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
只有应用合理的审计技术和程序,才能有效的实施审计程序控制。第一,加强实地观察和监测,在很多舞弊事件发生中,都可以利用观察和监测发现问题,所以必须加强观察;第二,加强复核性程序审查。审计人员不能及时发现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仅仅关注当期会计数据,与之前数据发生了分离,所以必须强化程序审核,促进审计程序的进展。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法律使用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了舞弊产生的原因和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企业会计针对性提出一些措施,希望可以及时解决企业会计行为法律使用问题,促进企业会计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岳殿民.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模式特征及识别研究[J].天津财经大学,2010,(04).
[2]龙凤.企业财务舞弊特征与审计方法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12.,(01).
[3]曲丰敏.会计舞弊的外部防范与治理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2014,(02).
[4]凌薇.论会计舞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改进[J].湖南师范大学,2015,(11).
4.有哪些适用于春节的对联 篇四
2. 天然文吐春云润,悟后心如秋月高
3. 魂牵墨苑追神韵,道系柴门逐俗声
4. 文如秋水尘埃净,诗似春云态度妍
5. 文成蕉叶书犹绿,吟到梅花句亦香
6. 文章自得方为贵,衣钵相传岂是真
7. 家少楼台无地起,案馀灯火有天知
8. 士要成功须定力,学无止境在虚心
9. 门前莫约频客来,座上同观未见书
10. 得好友来如对月,有奇书读胜看花
11. 无情岁月增中减,有味诗书苦后甜
12. 帘外五更风雨冷,案头三尺笔墨浓
13. 百岁光阴半归酒,一生事业略存诗
14.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15. 欲除烦恼须无我,历尽艰难好做人
16. 大隐何急避朝市,高人不独在山林
17. 出没浪涛三万里,笑谈今古几千年
18. 文章真处性情见,谈笑深时风雨来
19. 精神到处文章老,学问深时意气平
5.公司企业春节对联 篇五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一些使用较为普遍的对联吧,对联起源秦朝,古时称为桃符。对联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企业春节对联,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企业春节对联1经商家庭适用:
上联:年年顺景则源广;下联:岁岁平安福寿多;横批:吉星高照。
上联:和顺一门有百福;下联:平安二字值千金;横批:万象更新。
上联:一帆风顺吉星到;下联:万事如意福临门;横批:财源广进。
上联:一年四季行好运;下联:八方财宝进家门;横批:家和万事兴。
上联:一年好运随春到;下联:四季彩云滚滚来;横批:万事如意。
平常家庭适用:
上联:百世岁月当代好;下联:千古江山今朝新;横批:万象更新。
上联:喜居宝地千年旺;下联:福照家门万事兴;横批:喜迎新春。
上联:一帆风顺年年好;下联:万事如意步步高;横批:吉星高照。
上联:百年天地回元气;下联:一统山河际太平;横批:国泰民安。
上联:春雨丝丝润万物;下联:红梅点点绣千山;横批:春意盎然。
上联:一干二净除旧习;下联:五讲四美树新风;横批:辞旧迎春。
上联:五湖四海皆春色;下联:万水千山尽得辉;横批:万象更新。
公司企业春节对联21、上联:保身保物保财产,下联:利己利人利国家
2、上联:保险逢凶能化吉,下联:公司解难又排忧
3、上联:储钱待急需总将富日思穷日,下联:蓄款为常备莫道无时叨有时
4、上联:春阳开泰处处谨慎堪保险,下联:华夏欢腾事事仔细乐太平
5、上联:多投若干保险金灾害亦可免祸,下联:少饮几杯浇愁酒幸福何能不来
6、上联:房屋资财堪入保,下联:风云雷电也无忧
7、上联:改革增活力四季生机勃勃,下联:储存创新路九州喜气盈盈
8、上联:广辟财源财似造山千篑少,下联:畅通物道物随人意四方流
9、上联:积少成多储蓄乃持家美德,下联:戒奢崇俭勤劳是建国根基
10、上联:集资储款保如障,下联:免祸消灾险亦安
11、上联:平安无事多宜国,下联:一旦有灾可保家
12、上联:千百万户户户皆是储户,下联:七十二行行行不离银行
13、上联:千家保险千家乐,下联:万户平安万户欢
14、上联:取于民用于民心系万民忧乐,下联:功在国利在国事关一国长安
15、上联:去去来来人人欢欢喜喜,下联:多多少少日日取取存存
16、上联:事业兴隆多行保险,下联:权衡利弊久享康平
17、上联:顺境防灾需保险,下联:居安无事要思危
18、上联:虽万贯家财一旦遭灾贫似洗,下联:仅数元保险十分安好稳如山
19、上联:投保安全千家乐事,下联:理赔公正万众欢声
20、上联:投保得保释远虑,下联:防险化险宜长安
21、上联:投保得夷无远虑,下联:防灾化险是长安
22、上联:为国家理财一颗红心千家暖,下联:替用户积资两袖清风万户欢
23、上联:为国守库纵使有钱难买义,下联:替民理财须知无物可填贪
24、上联:无虑风云多不测,下联:何愁水火太无情
25、上联:以钱投保,下联:为险除忧
26、上联:蚁穴溃堤杜渐防微宜趁早,下联:沉疴致命访贤疗疾莫延迟
27、上联:营业室中颗颗红心竞艳,下联:收钱台上张张笑脸迎春
28、上联:有保险人人幸福,下联:防灾害路路平安
29、上联:有财皆可保无险,下联:是祸便能灾化夷
30、上联:有物皆可保无虞,下联:是灾便能险化夷
31、上联:遇险自来人助我,下联:无灾权作我帮人
32、上联:正气一身服务上门千户喜,下联:清风两袖收储到家万人欣
33、上联:祝人寿以挽天心室家共庆,下联:出水火而登衽席造化同功
34、上联:自古乏先知谁能免祸,下联:而今能保险我可救灾
35、上联:坐柜台精心理民财绘东西美景,下联:迎储户妙手拨算珠奏南北乐章
36、上联:建行连各业各业连建行建行活各业兴旺,下联:国家为全民全民为国家国家昌全民幸福
6.企业经典对联 篇六
庆玉兔今年奋起
祝金龙明岁腾飞
东风放虎归山去
明月探春引兔来
深山虎啸雄风在
绿野兔奔好景来
喜兔年初露春色
继虎岁大展宏图
虎啸千山声声响应
兔驰万里步步腾飞
兔岁初临健步已驰千里
虎年虽去雄风犹镇八方
北斗回寅万户金鸡争唱晓
东风送暖九霄玉兔喜迎春
爆竹辞旧岁玉兔毫毛生紫气
华灯迎新春金龙捷足入青云
喜今朝,玉兔欢跃九州生色
望明岁,金龙奋起万里腾飞
四海通达 财源永进 名传中外东西
八方运势 精英齐聚 志在海阔天高
外联内需牵四方朋友
运筹帷幄创千秋功业
与时俱进
科学助腾飞宏图可望
革新促生产强企何难
科技兴企
注重人才培养人才人才倍出
钻研技术创新技术技术强企
以人为本
技术创新共度经济危机
和谐发展同创一流企业
与时俱进
冲锋陷阵攻克技术难关保运维
争分夺秒抢修生产故障提质量
保驾护航
大志创新再展宏图求突破
博采众长纳贤守信为腾飞
再创辉煌
赞勇开先河志存高远
博精诚胸怀天下美名
天高唯博
蓝图再展 中华大地频传捷报
睿气无限 青岛金华再铸辉煌
名扬四海
勤俭自勉博采众长腾蛟起凤
精诚团结广揽众议龙翔虎跃
7.企业适用对联 篇七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购买法,适用范围,合并成本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适用范围调整过程的回顾
1.2006年2月25日。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合并, 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1)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2)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这就是说:此时的企业合并准则, 其适用范围并不涉及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形式。
2.2008年。本年度, 财政部对“企业合并”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再次进行了重申和解释, 其内容为: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下, 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 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 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 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 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 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由于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 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 因此即使涉及控制权的转移, 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3.2010年稍早时间。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
注意, 财政部此时的观点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此处内容的表述与以前时期的表述内容相比已经出现明显的根本性差异。
4.2010年稍后时间。这一时期对企业合并准则适用范围的表述主要有两个标志性结论: (1)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购买业务, 购买业务类似于购买资产和负债, 这些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可能发生类别上的变化。 (2) 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中明确指出:“只要企业取得了对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而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获取, 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 (或特殊目的主体) 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至此,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适用范围这一具体问题, 财政部先后给出了多种截然不同甚至是互为矛盾的解释。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该准则的第五至第九条的内容:它主要是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进行界定, 其核心内容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以避免合并各方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节合并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第二部分是该准则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内容:它主要是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进行界定, 其核心内容是购买法。在购买法下, 无论是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还是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与此相适应, 母公司在购买日所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也应当以公允价值来进行列示。
第三部分是该准则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内容:它主要是对合并方在其合并行为发生当期的期末应当将与企业合并有关的信息在自己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所作出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例:A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8日, 系内资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与外资企业B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 100万美元, 其中A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61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51%;B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39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49%。
根据AB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合同及章程约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讨论和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 中外双方各委派两名, 每一名董事均有一投票权, 双方表决权比例均为50%。
据此规定, 虽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占AB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51%, 但依然无法对其实施控制, 因此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 A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把AB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营企业来看待, 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0年12月31日AB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了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决定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4名增加到5名, 增加的这名董事由A股份有限公司派出, A股份有限公司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也相应由50%变更为60%。
毫无疑问, 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了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
在对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 担任年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的规定坚持认为:尽管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了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按照上述规定, 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中有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比照购买法中的“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方式, 按照购买法的方式进行相关的确认、计量、报告。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始终认为本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了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对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的修订收回了自己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应当取得的和出资比例完全相一致的控制权, 是对过去没有认真审阅合同和章程导致控制权旁落的一种自我纠错行为。更为关键的是, 在重新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的过程中, 企业并没有付出任何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负债以及发行的新的权益性证券, 这和传统的通过增加被购买方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的购买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此这种行为根本不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既不能也无法采用购买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
1.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指
出, 所谓购买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 由一个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权控制的合并行为。如果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则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自己的合并成本:
(1)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 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指出, 购买, 是
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 在这种企业合并中, 由一个企业, 即购买方, 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 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据此分析, A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得出的结论是:财会[2010]25号文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 (或特殊目的主体) 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说法有违背会计准则的一贯原则和规定。它不但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而且在操作中也是行不通的。
四、操作层面的难题
假设我们完全认同财政部在财会[2010]25号文中的观点, 并按照上述规定对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AB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面临如下难题:
难题一:如何确定这种合并行为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我们知道,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核心内容是购买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很显然, A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根本不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所谓按照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来重新确定本次合并新成本的说法更是无从谈起。
难题二:新的合并成本如何汇总计量?
即使我们强行把A股份有限公司对AB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方式认定为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其新的合并成本也无法准确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情况时, 因为这种情况的实质是投资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 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 因此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具体做法是:购买方在追加投资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 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实际情况是, 截止到合并日, A股份有限公司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依然是公司设立时投入的561万美元。在重新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 并没有以任何形式付出任何新的合并成本, 因此也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成本累加的办法确定新的合并成本。
难题三:在新的合并成本无法计量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并计量合并价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010年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又将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一步明确为应当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具体来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 购买方在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 应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仍如上例, 作为被购买方, AB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是不难确定的。问题的关键是在购买方A股份有限公司新的合并成本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要想计量、记录由此产生的合并价差 (无论是商誉还是利得) 也就自然是无法进行的。
参考文献
8.企业适用对联 篇八
【关键词】 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市场竞争
在反垄断法领域,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对境外垄断行为的管辖权,如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此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效果原则。
一、效果原则的适用对象
(一)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
本国的依据效果原则对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进行管辖的前提是该行为对境内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即该行为破坏了竞争机制,扭曲了竞争秩序。正如谢尔曼参议员在国会辩论时说:“非法合并的目标是明确的,那就是形成垄断,破坏竞争,最终使竞争不能正常进行。”因此,对那些破坏境内市场竞争的境外垄断行为可以基于效果原则行使管辖。
(二)对商业造成影响的垄断行为
仅将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的垄断行为作为效果原则的适用对象是不够的。一些境外垄断行为并没有破坏境内市场竞争,但事实上对境内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效果原则的适用对象上,除了考虑市场竞争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对境内商业的影响。
二、效果原则的理论依据
(一)区别于三大传统管辖原则
国家基于效果原则对域外的垄断进行管辖,其法律基础既不是传统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也不是普遍管辖或保护性管辖。属人原则,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或法人拥有管辖权。在行为主体在中国境内没有子公司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在该国境内没有住所,该国不能基于属人原则对该垄断行为实行管辖。普遍性原则,是在某些具有犯罪性质的情况下,为国际公共政策目的制止某些犯罪行为而对非本国国民所行使的管辖权,通常针对的是海盗、劫机和贩毒等习惯法上的犯罪。保护性管辖原则是指允许一国以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发生在境外危害到该国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等国家安全的行为实施管辖。此管辖原则大多涉及政治性行为,而垄断行为这一经济性行为不在此列。
(二)客观属地原则
客观属地原则是指只要在本国领土内存在行为的任何必要要素,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根据对反垄断法第2条的文义解释,垄断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所在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正是客观属地原则。但由于垄断行为的非实体转移性,客观属地原则是否适用于垄断行为成为争议焦点。
1.非实物转移性
传统的客观属地原则针对的是实物转移行为,但诸如企业合并这样的经济行为并不具有实体特性。因此,客观属地原则本身与实物转移行为相关联的渊源使得其在经济法领域是否适用的问题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成为一个难题。
2.文义解释
虽然企业合并这样的经济垄断行为,不具有实体性,但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都存在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域外效力针对的是“境外的垄断行为”,中国不是垄断行为发生地,但是“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造成了排除、限制影响”,中国是此垄断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所在国。该效果原则的依据正是客观属地原则,即不论垄断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其行为对境内的市场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该国即可主张管辖权。
三、效果原則在欧美的实践
(一)效果原则在美国的发展
1.效果原则的首次实践
最早依据“效果原则”主张域外管辖权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5年的Alcoa案。在该案中法国、瑞士以及美国的铝制制造商共同结合为营运卡特尔Alcoa,其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也在参与此项卡特尔,负责生产分配和价格管制,并且实际在纽约从事商业活动。该行为被认为是有意识地利用生产分割的方式,对美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实质性的效果。法院判决,“任何国家对其指控的在其境外实施的行为,即使行为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也可以科处责任。”只要这种发生在国外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发生在国内的类似性对美国市场的效果是相同的,美国法院即有权对该行为实施管辖,即所谓的“效果原则”。
Alcoa案后,美国法院对“有意的后果标准”的适用作扩大化解释,几乎到了滥用的地步。境外的行为是否“有意”影响美国市场逐渐被忽略,任何对美国市场有影响的行为,即使该影响的效果不大,仍有美国法院以效果原则对该行为主张管辖权。
2.合理管辖
效果原则的滥用引发了其他国家的阻却性立法反击,如英国于1980年通过《贸易利益保护法》,加拿大于1985年通过《外国域外措施法》,澳大利亚于1984年通过《外国诉讼法》。鉴于围绕美国铝业公司案引发的争议以及外国政府提出的抗议,美国法院开始对效果原则作限缩解释,缩小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范围。
在Timberlane案中,美国上诉法院认为,Alcoa案所表述的效果原则本身并不完整,因为该原则并未把其他国家的利益考虑在内;该效果原则亦未能全面考虑涉案主体和本国关系的本质。因此,美国法院采用了一种狭义适用效果原则的方法,即“合理管辖原则”,要求法院在是否行使管辖权时,应当考虑礼让和其他国家的要求。
(二)效果原则在欧盟的实践
1.行为归属理论、效果原则并存
从欧盟的司法实践来看,《罗马条约》第81条、第82条的域外效力并非规定在条文中,而是从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中表现出来。欧盟对欧盟之外的企业进行规范的依据是效果原则和行为归属理论相结合。其中行为归属原则适用于子公司在共同市场内有营业处所,母公司却在共同市场之外的场合。对于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直接运用行为归属理论,判定共同市场之外的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属于一体,从而避免适用有争议的效果原则。
欧盟适用行为归属理论的经典案例是ICI公司(ImperialChemicalIndustriesLtd)案。ICI是一家英国公司,当时英国还不是欧共体的成员,但欧共体认为,ICI通过其行为,特别是对其子公司的经营进行指示,这已构成自己参与一致行动,使得子公司实际上成了它的代理人;其次,由于ICI对子公司的控制,它实际上已经是在共同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了。i上述依据行为归属理论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缺陷,即忽视了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控股权与控制权是两回事,不能因为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就认定在一致行动这件事上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
2.欧盟适用效果原则的案例
2001年7月3日,欧盟委员会裁即定驳回美国企业通用电气和霍尼韦尔之间的合并申请,认为本次并购将形成飞机采购、融资、租赁和售后服务市场一体化运作,导致若干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与共同市场的竞争规则不相容。由于霍尼韦尔和通用电气均不是在欧盟注册的,且在欧盟范围内没有任何生产设施,欧盟委员会不能依据行为归属原则行使管辖权,其管辖权基础为效果原则。但在此之前,美国司法部通过了此项并购申请。由于本案是一起多元并购案件,两国审查的重点有所不同:美国司法部的审查重点放在了通用和霍尼韦尔重复的业务上,即考察横向联合会不会造成限制竞争;而欧委会却将重点放在两个公司属于纵向关系的产品和业务上,即这种纵向联合是否会造成对市场主导地位的滥用。
欧委会认为,此次并购将产生其他竞争企业无法匹敌的规模效应。此观点被美国指责为是为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因为规模效用和其他可能产生的效率将使得消费者获得更价廉物美的商品。事实上,一个已经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主角的并购案,一般很难在欧盟得到放行,而美国在个案中的操作显得更为灵活。
四、我国有关效果原则的规定
(一)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从文义上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单一的效果原则,这与当前各国有限制的采用效果原则的趋势不相符合,增加了《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势必造成适用上的冲突。但由于我国尚未出现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司法判例,在具体实施域外管辖时是否会兼采行为归属原则、履行地原则等,还有待观察。
此外,效果原则本身一定的缺陷,任何一个国家单方面通过其反垄断法谋求管制具有跨国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因此我国依据效果原则对境外垄断行为进行管辖,之后必然面临判决承认与执行困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应通过与他国订立双边合作条约予以解决。
(二)立法过于简单
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分析市场的实际竞争经营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反垄断法》未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对是否造成“对境内市场竞争排除、限制影响”带来障碍。另外,“排除、限制的影响”须达到何种程度,《反垄断法》中也未涉及。在立法体例上,应采用立法机关概括性立法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模式,在通过反垄断法对在我国境外从事的对境内竞争产生影响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基础上,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当前的现状具体列举不同类型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样能够保證即使实施细则中未列举的垄断行为,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三)未将商业作为考虑因素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境外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定存在漏洞。如前文所述,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来说,他们并非境内市场上的竞争者,他们在境外的并购也就不会影响到我国市场上的竞争。但该并购的确会对境内市场的商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美国的相关规定,将影响到商业的境外垄断行为,也纳入到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英]马赫·M.达芭.《反垄断政策国际化》.肖兴志,丁宁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33
[2][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3]黄勇.《国际竞争法研究》.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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