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24-10-02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精选5篇)

1.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篇一

瑞安市职高招生_新生报名无分数线要求 瑞安市职业高中2+2中大专连读招生_无分数线要求

2018年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国际与继续教育学院2+2中高职衔接大专班招生,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无户籍,无分数线要求,报名直接录取,各专业名额招满截止。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2+2中高职衔接自考大专班

国际与继续教育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

学院简介: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国家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位于最具活力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的温州市。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命名为花园式校园,浙江省文明单位、平安校园,是莘莘学子求学、精技、修身的理想殿堂。学院注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力培养模式改革,与温州市、区两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及中介组织共建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平台,实现毕业与就业零距离。近几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达到98%以上,位列全省高职高专前茅。本着服务社会,为社会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的宗旨,孕育出特色办学理念,开设四年一贯全日制自考大专班。以“育人为先,技能为主,提升学历,实现就业”为宗旨,为学生进入社会就业做好全面的准备。

招生专业

电子商务(电商运营方向)80人

主要课程: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店铺运营、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网页设计与制作、市场营销学、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网页图片美工、电子商务概论等相关课程 核心技能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助理电子商务(三级)等。

就业方向:网站编辑/策划、网站运营经理/主管、对整体网站及频道的运营、市场推广、广告与增值产品的经营与。

学前教育

主要课程:学前卫生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儿童文学概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幼儿园课程、信息技术基础、舞蹈、声乐、钢琴、美术、乐理知识等相关课程。技能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保育员证书、学前教育资格证书等。

会计(50人)

主要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管理、经济法概论、财务管理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概论等相关课程。核心技能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岗位证)、会计电算化(四级)等。

就业方向:会计事务所、金融银行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审计等实务等。

工商企业管理(40人)主要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企业管理概论、商务沟通与谈判、基础会计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学、管理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组织行为学、企业管理咨询等相关课程。核心技能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营销师(中级)、市场营销经理助理(岗位证)等。就业方向:综合行政、人事助理、市场助理、销售助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计算机及应用(平面设计方向)(50人)

主要课程:网络信息资源与利用、电子商务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室内设计、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数据库及其应用、多媒体应用技术、电脑印刷技术、PS、CAD等相关课程。核心技能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平面设计师、CAD工业产品类计算机绘图师等。就业方向:广告、印刷、媒体、网站平面设计、婚纱影楼从事图片设计和处理、独立建立设计公司和工作室等。

文秘(形象设计方向)(50人)

主要课程:中专阶段:幼儿卫生学、教育学、心理学、舞蹈、声乐、钢琴、美术、乐理等课程。

大专阶段:秘书实务、现代汉语基础、企业管理概论、计算机基础、公关礼仪、公文写作与处理等相关课程。核心技能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三、四)级文秘证书学前教师资格证书等。就业方向:商务行政管理、公关文秘、幼儿园教师、早教培训机构教师等。

办学特色

(1)小班模式,共享教学资源

小班式管理模式,专职班主任,辅导员跟班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密切关注每个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齐全,设备先进,与本院计划内高职生共享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资。高标准拥有一批多媒体教室、大型计算机房与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学术报告厅等,从而很好地保证了学生的教育质量与安全管理。(2)四年一贯全日制自考大专(初中起点)

第一、二学年开设成人高中文化课及专业基础课程,并衔接部分自考大专课程,第三、第四学年全部开设自考大专课程,每个学年有计划有针对性进行学生技能培训,实现“技能+学历”的人才培养,并在此期间通过成考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予以毕业,颁发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成人专科毕业证书学习优异者可参加自学考试,考取自考本科文凭。(3)推荐就业、毕业待遇

毕业时,以解决就业为首任,学校推荐学生就业。学生完成在学校四年学业后,结合专业理论的同时,推荐就业,在学习毕业前安排实习。真正做到“技能、学历、就业一站式”人才培养通道,毕业时将享受同等学历就业待遇。

招的就是你

1、招生对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均可报名。

2、报名须知:

(1)到校报名,即直接到我院自考招生办公室,办理预留名额手续;或在我院设立的招生点老师处报名。

(2)经我院自考招生办公室严格审查报名信息并面试,对面试合格者根据中考成绩优先录取,并签发入学通知书。

(3)报名材料:学员需填写报名表,递交中考准考证、一寸照片4张,身体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并预交学费1000元。(4)个别专业如遇招生数不足难以组班,学校在征求学生的意见基础上调整到近邻专业就读。

(5)各类技能证书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可颁发。学校根据学生意愿统一组织安排证书考核。

(6)教学过程中下列费用另付(不在学费内):成人高考报名费、各类技能证书考核的报名费考试费、自考的省考报名费及论文辅导答辩费。

收费标准:

住宿费:1200-1350元/年,学生公寓四人(或六人)一室,每室设有阳台和独立卫生间,配有电热淋浴器、电话,可装空调,并设有校园宽带网络信息点,提供上网学习。学费标准:11800/年,代管费:1000元/年(多退少补)。自考本科费用另行收取。学生接到入学通知后按学校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联系方式:

电话:0577-80250688 *** QQ:1459026115微信同号 地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号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楼一楼123室

面向温州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乐清市、文成、泰顺等周边地区招生,无户籍,无分数要求。

以上招生简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计划数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2.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篇二

一、高职生性心理现状

1、爱情与性的关系

10. 29% 的认为先有性后有爱, 61. 09% 的认为应先有爱后有性, 11. 67% 的认为应有性无爱, 7. 38% 的认为有爱无性, 9. 57% 的感觉应两者并重。高职生对于爱情和性的关系的观念, 理性的占大多数, 认为只有在爱情的基础上才会有美满的性生活, 而男女生对于这个问题, 反差较大, 男生偏向于性, 女生则认为爱情永远都是高于性的, 反映出两者的差异。

2、性幻想经历

34. 3% 的认为偶尔有, 47. 2% 的认为经常有, 18. 5% 的认为从未有过。高职生正处于性成熟阶段, 研究表明, 一定程度的性幻想可有效减轻高职生性压抑程度, 减小性压力, 减少性失范行为, 应引导高职生正确看待性幻想。既不内疚, 不感到有罪恶感; 也不应过度进行性幻想, 将注意力过度集中于此, 造成精力浪费和精神涣散。

3、性压抑与性苦闷

高职生的性压抑与性苦闷, 86. 73% 的认为自己正在承受性压抑之苦, 和性苦闷之苦, 13. 37% 的认为没有这种压力。大多数的高职生都存在性压抑和性苦闷, 其中男生尤甚, 反应出我校在青春期性心理指导方面做得不够多, 许多学生无法排解, 压力较大。

4、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5. 73% 的认为完全是道德败坏, 应当批判; 13. 56% 的认为不太会去反对, 但自己不会去做; 28. 74%的认为不对, 但又控制不了; 有51. 97%的认为情到浓时就是很自然的事, 高达80. 71%的在一定时候会发生婚前性行为, 比例较高。这与20年前的高校生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发生了极大的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指导高职生保护自身极为重要。

5、健康性知识的了解

11. 89% 的完全不了解, 30. 56% 的较少了解, 40. 77% 的一般了解, 10. 98% 的认为较多了解, 16. 78的完全了解。大多数对健康性知识不是很了解, 且许多知识来源途径有问题, 容易形成误导。调查显示, 很多学生通过日本等国家的成人影片进行了解, 这是十分有害的, 而且传递着淫秽的价值观, 和错误的性保健知识。

6、获取性知识的途径

40. 09% 的来自电脑网络, 5. 26% 的来自报刊杂志文学作品, 2. 5% 的来自同学朋友亲人, 1. 5% 的来自课堂课本, 34. 45% 的来自电影电视, 10. 2% 的来自其他途径。高职生的性知识主要来自于网络、影视等, 这是存在极大的隐患, 不能保证接收的性知识是合适的, 学校应该加大引导, 这个教育宣传阵地不把握, 一些非法网站、非法人员就会占领, 进行非法宣传, 毒害正处青春年少、缺乏辨别能力的高职生。

7、对学校开展性教育形式的期望

34. 5% 的期望开设必修课进行学习, 41. 2% 的期望开设选修课, 20. 5% 的期望开设讲座, 3. 08% 的其他形式的性教育。多数希望得到正规途径的性教育学习途径, 这恰恰是我校缺乏的, 也是全国其他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建议与意见

1、学校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关于性健康和性文明等性知识方面的教育

性教育始终没有进入到我国正统教育范围之内, 尽管有部分地区和学校做了相关的尝试, 但社会褒贬不一, 缺乏相应的指导和管理, 同时, 度也很难把握, 有些甚至遭到了家长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应进行联合, 开发适合不同年龄阶层的性教育课程和读本, 制定不同教育目标, 从而达到性教育的目的。

2、校方要适当地增加关于性健康知识方面的宣传

性健康知识宣传很多高校都开展过, 很多是学校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的例行宣传, 没有系统性和传承性, 有些校外机构宣传也不适合高职生群体, 学校应形成性教育宣传教育体系, 同时开展不同对象、不同主题的性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服务不同学生对象, 在这种基础上有选择性地邀请校外机构参与其中, 效果才会凸显。

3、高职生需要适当的主动去获取一些基本的性知识

高职生也应通过正规途径, 主动学习一些必要的健康性知识, 现今很多高职生不重视专业外知识的学习, 只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 导致全面发展受阻, 不能成为一个严格意义的人, 在其感情受挫的时候, 做法极端, 导致严重的后果。

三、结论与探索

近年来, 高校学生性失范现象越来越严重, 厕所偷窥、恋物癖、买卖性行为、强暴等皆有发生, 同居、堕胎也较普遍, 甚至出现艾滋病感染者, 因两性关系处理不当所引发的各类事件更是数不甚数, 这与我国高校欠缺的健康性心理教育是分不开的, 急需更高层次的统筹发展。

我国多年的文化传统塑造了如今的性文化, 30年前的改革开放对其形成了巨大的裂变, 如今的网络文化、外来文化等等无不对当今高职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 应正视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存在的种种问题, 应采取多种多样的性心理健康理念的教育教学形式, 进行研究、比较和探索, 寻求开展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科学有效的策略。

摘要:为深入了解高职生的性心理现状, 更好地帮助同学树立健康的性观念, 培育健康的性心理, 开展高职生性心理状况调查。结果显示, 学生的性心理状况总体良好, 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应适当开设相关课程和活动。

关键词:高职生,性心理,性教育

参考文献

[1]郭贤坤, 大学生性心理与性行为调查[J].健康心理学杂志, 2002 (4) :290-291

[2]乐学裙, 肖万福.浙江省751名大学生性行为现状[J].中国学校卫生, 2007, 28 (3) :205-206

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篇三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

立项与签约

第五章

合作项目实施

第六章

合作项目监督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终结或中止

第八章

合作收益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章

附则

为了加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企合作的推动力度,进一步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提高校企合作成效,从而开创学院办学和发展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对促进教育改革,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拓宽招生、实训、实习和就业渠道,发挥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挖掘学院造血潜力,打造学院特色,增强学院总体竞争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院、各部门、各教学单位,都应把校企合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企合作,包括:

(一)学院和企业合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学院和企业共建非独立法人的教育、培训、科研、服务机构;

(三)企业通过学院向在校教师提供顶岗实践机会,或向在校学生提供实训、实习、见习条件或就业机会;

(四)企业向学院或通过学院向在校学生提供资金或实物捐助或资助;

(五)学院向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顾问、策划、培训、管理、检测、鉴定、认证、鉴证、评估、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学院和企业共同向社会提供上述服务。

上述校企合作的实体、机构或活动,统称为“合作项目”。其中: 一次性且实际运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称为“短期项目”,实际运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项目称为“长期项目”,连续多次周期性运作的项目称为“周期项目”; 以学院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院级项目”,以系(含二级学院,下同)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系级项目”;

学院方(指学院或其下属单位,下同)投资(或潜在风险)超过50万元,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称为“重大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各系(部、处、室)积极介绍、引进、策划和承担校企合作项目,并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力求多元化。包括合作主体多元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合作模式多元化,合作层次多元化,合作途径多元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可用资源,以争取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学院鼓励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支持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教学、实训、实习管理和企业管理,共同帮助学生就业,共同向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服务。通过合作,力争实现课程标准与行业标准融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融合,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融合,学校学生与企业员工融合,学校评价标准与企业评价标准融合,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第六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安全、平等、互利原则;

(二)服从学院发展战略,服从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原则;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风险最小化原则;

(五)责权利对等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教务、实训、财务、人事、后勤、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编制学院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学院学计划;审批系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

2、制订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其中的重大项目,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后报董事会审批。

4、统筹、协调、指导学院内部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

5、监督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

6、代表学院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7、决定校企合作的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

8、有关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四)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

(五)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议事方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的记录、纪要、决议及相关资料须存档备查。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一)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是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是学院的管理职能部门。其编制视校企合作发展状况由学院确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董事会任命。

(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职责:

1、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学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筹备并具体组织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整理、会签、发送及相关资料的存档;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受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初审;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对小型、简单、低风险项目进行审批。

5、组织院级项目对外谈判。审核或草拟院级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6、代表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对学院内部校企合作事项进行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7、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组织做好项目终结或中止时的相关工作。

8、具体组织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9、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收益进行审核,草拟学院内部分配方案。

10、拟订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奖惩方案,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1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统计和分析。

12、负责学院校企合作有关文件、合同、档案、教材、资料的管理。

13、学院董事会、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交付的其它工作。第九条

校企合作干事

(一)学院每个系至少配备一名校企合作干事,协助系负责人处理校企合作事项。校企合作干事行政上归所在系领导,业务上接受学院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指导,同时向系负责人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报告工作,由所在系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共同考核。

(二)校企合作干事的职责:

1、草拟本系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学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及时搜集、整理校企合作的相关信息,提出校企合作工作建议,供系负责人参考。

3、具体筹备、组织本系校企合作的有关会议或活动。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和决议的整理、处理及资料的存档;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参与本系校企合作项目的谈判,做好谈判记录,整理谈判纪要或备忘录;初审或草拟本系合作合同、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合作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

5、草拟《项目建议书》;填报《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

6、负责本系校企合作项目实施的跟进。

7、负责校企合作相关的上下内外的联络和沟通。

8、负责校企合作有关报表的填报。

9、负责本系校企合作有关文件、合同、档案、教材、资料的管理。

10、本系负责人、校企合作管理中心交付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是学院校企合作的蓝图和基本依据。它服从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又是学院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学院校企合作规划一般5年编制一次,原则上与学院战略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

第十二条

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背景;指导思想;原则;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主要任务和主要指标;实施步骤;主要措施。所含的主要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并作必要的纵向和横向分解。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规划的编制程序

1、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向各系下发编制指引;

2、各系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送由本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3、校企合作中心在综合各系规划草案的基础上草拟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4、校企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5、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6、董事会审批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7、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学院校企合作规划,审批各系的规划草案。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规划一经批准,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调整和修改,原则上须经过上述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根据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编制学计划。第十六条 学计划的编制程序

1、每年6月30日前,各系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送由本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下学工作计划草案;

2、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通过校企合作管理中心,与各系作必要沟通;

3、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草拟学院下学工作计划草案;

4、每年暑假开始前,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完成学院、各系下学工作计划草案的审批,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系院学工作计划,分别列入各系的学考核。第四章

立项与签约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合作项目原则上均须经过正式立项。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学院发展战略;

(三)合作对象具备相应法定资格,并有良好信誉和相应实力;

(四)有相对可靠的资金安排;

(五)有关产权清晰合法;

(六)预期效益客观、合理;

(七)潜在风险总体可知可控可承受;

(八)对学院方的合作要求合理可行;

(九)如属院级项目,原则上学院须处于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

第二十条

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优先合作项目:

(一)与学院合办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学院)或科研、培训等服务机构;

(二)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

(三)企业拥有行业内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院共享;

(四)能提供20个以上顶岗实习岗位;

(五)能提供两名以上技术或管理骨干到学院兼职授课,或能接收两名以上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六)年提供20名以上订单式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就业。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产品、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的项目;

(二)单纯商业性生产经营、与学院人才培训方向无关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相关制度明确禁止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 立项程序

1、立项申请。

项目申请部门向校企合作管理中心递交《项目立项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如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合作模式和管理模式;合作对象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技术来源;对学院的合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必要时附表);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的优势及已有条件;项目的劣势及潜在风险;特别说明或披露事项。

上述要点,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大小适当增减。⑵ 合作对象的相关法律资料和背景资料; ⑶ 项目其它相关法律资料。

立项申请人对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和所有附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2、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受理立项申请并作合规性初审。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收到《立项申请表》及附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回执,同时立档存查。《立项申请表》及附件符合规定者,回执上应表明同意受理;不符合者,则表明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报。

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

项目评审时,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可以视需要聘请本学院专家参加,也可临时外聘专家参加。外聘专家人选及报酬,由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决定。对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项目的评审,应举行答辩或听证。

评审会、答辩会、听证会均应有详细记录。评审结果须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与上述记录、《立项申请书》及全套附件一并归档。

4、对重大项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报董事会审批。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或董事会审批意见填复《项目立项申请表》。必要时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同意(不同意)立项通知书》。同意立项,通知书应载明项目要点及有关要求。不同意立项,通知书应简要列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全部程序,原则上从受理《立项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为提高效率,风险明显不大的小型简单项目的立项,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审批,其立项程序和材料可以适当从简,立项的审批时间也应尽量缩短。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获得立项的项目,如仍须经政府部门立项,或其中相关事项须经政府批准,其后续申请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办理,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提供协助。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立项程序自行决定或强行指定项目是否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书》,下同);未经签订《合作合同》,任何人不得以学院或合作项目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但事后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合作合同》除了具备该类合同应有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特别关注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的有关约定;

3、投入进度、时限的具体规定;

4、项目的管理机制;

5、学院方在行政、经济、用工方面可能面临的责任;

6、有关实施过程中协调和监督的约定。

7、否约机制。第二十八条

所有《合作合同》签约稿均应在正式签署前5个工作日以上送达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如有异议,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许。

第二十九条

院级项目的《合作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系级项目的合作主体如系独立法人,其《合作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非独立法人,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学院或系的名义、利用学院或系的资源对外合作。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部门应在签约后三天内将《合作合同》正本一份连同附件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合同》正式签署后,如有补充、修改事宜,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章

合作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一般以责任制的形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院级项目的责任人由学院委任,系级项目的责任人由参与合作的系委派,事前报学院备案。项目责任人的职务称谓可视合作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负责人人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组织从教职员工中选拔,或通过教职员工自荐、公选、竞选产生;必要时,也可对外招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人的权责利,通过《项目责任书》确定。《项目责任书》内容不得与项目《合作合同》相抵触。第三十五条

院级项目的《项目责任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项目责任人签署;系级项目的《项目责任书》,由系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责任人签署,如系主要负责人兼任本系合作项目责任人,则《项目责任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该负责人签署。所在系应在《项目责任书》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正本一份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劳动人事管理。项目实施团队组织、人员聘用、薪酬福利等,执行《合作合同》和《项目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资产管理

1、项目涉及的场地、设备、仪器、重要资料及其它资产的租、借、退、还、转让、转移、改造或作价投入,均应履行相应手续,并存档备查。

2、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要明晰产权,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3、项目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通过《合作合同》或《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

1、除独立法人项目外,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设独立财务,其财务会计事务由学院财务处设专户或专帐代为管理。

2、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3、严禁非独立法人项目未经批准自设帐户;严禁项目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非独立法人项目对外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项目责任人

就是该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个项目原则上均应订有相应的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每次大型活动均须有安全应急预案。第四十条 项目部

为方便项目实施操作,对非独立法人的长期项目、周期项目和规模较大或影响重大的短期项目,经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可以成立项目部。项目部的名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部均须统一冠以学院院名。项目部属非独立法人,只能在学院按合同约定所授予的权限内,依法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活动。项目部经学院批准可以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学院方合作主体建立制度严格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对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对校企合作中的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校企合作收益中的学院分成。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优先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应合作对象要求可在费用减免、人才支持、技术支持、设备设施支持、员工子女报读本院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第四十三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和校企合作干事应全程跟进合作项目的实施。第六章

合作项目监督

第四十四条

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必须在相应的监督下运行。

项目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合作项目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合作合同》及《项目责任书》框架内正常运作,防范有关风险,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督的主体是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合作项目监督逐步推行监督员(监督组)责任制。监督员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指定,一般由领导小组成员、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成员、校企合作干事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聘用其他人员担任,但与被监督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督的核心,是《合作合同》或《项目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其重点包括:

1、项目前期工作的履约情况,如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前期资金的到位等;

2、授权执行情况;

3、尽责情况;

4、项目计划进度的实现情况;

5、建成项目的运作情况;

6、现金流情况;

7、风险苗头或隐患。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督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实地调研检查;

2、沟通会;

3、周期(月、季度)报告;

4、专项质询;

5、其它合适的方式。第四十八条

监督员(组)应对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送达有关方面,然后跟进相关信息的反馈和整改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项目监督不应超越《合作合同》或《项目责任书》规定的范围,不得干预和妨碍项目的正常运作。监督员不得借监督之名牟取私利。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终结或中止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合作项目宣告终结:

1、《合作合同》期满且无续约;

2、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合作各方达成终止合作协议;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非责任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履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终结,监督员(组)须敦促学院方合作主体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1、监督项目扫尾、结项,必要时组织项目验收;

2、组织项目清算;

3、追收应收款项;

4、保证项目的档案、文件、资料、图纸、公章及账册完整移交和妥善保管;

5、处理项目其它遗留事项;

6、做好项目的后评估和总结;

第五十二条 善后工作完成后,学院发文撤销该项目部。

第五十三条

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条件制约,项目暂时中断实施,或因合作各方主观需求发生变化,一致决定暂停项目推进,合作项目可以中止。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一旦中止,监督员(组)须敦促学院方合作主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方面确认和维护项目的阶段成果;

2、组织有关各方封存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账册、公章和必要证据;

3、与合作对象签署项目中止的补充协议;

4、安排并跟进落实项目中止期间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五条 项目重启时,学院方合作主体应事前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第五十六条 项目重启,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校企合作干事要及时继续跟进。第八章

合作收益

第五十七条

合作收益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合作收益,是指:

1、第二条第(一)、第(二)款中学院方分得的利润或项目终结清算时分得的净资产;

2、第二条第(五)款中项目总收入扣除项目直接成本费用后的盈余;

3、第二条第(六)款中学院方分得的项目盈余。

本条第1、第3款的核算办法,通过《合作合同》约定;第2款中项目直接成本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其中涉及校内资源的使用收费,执行学院现行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第(三)、第(四)款的收入,不应列作项目收益。第五十八条

合作收益的核定。

1、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提交结(决)算报告。独立法人项目由学院方合作主体负责提交,非独立法人项目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提交;提交时限:短期项目在项目终结后10天内,周期项目在当期运作结束后10天内,长期项目在会计终了后1个月内。

2、结(决)算报告审核。独立法人项目的结(决)算报告由学院财务处审核,非独立法人项目的结(决)算报告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

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结(决)算报告,认定合作收益。第五十九条 合作收益的分配。

1、学院出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学院投资收回前,学院70%,合作系2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学院投资收回后,学院30%,合作系6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

2、非学院出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学院20%,合作系7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

3、对贡献突出的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在上述分配前,从合作收益中提取5%至10%的比例,专门奖励对该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余额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4、小规模或成本费用难以界定的短期项目或周期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实行“收入分成”或“管理费包干”等分配办法,具体在《项目责任书》中规定。

5、长期项目的合作收益一般每学期分配一次。每次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结(决)算报告和上述比例,草拟分配方案,在学院OA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从公示后且供分配款项如数进入学院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财务处执行。若分配款项分期到账,则按到账比例分期执行。

6、短期项目和周期项目实行即期分配。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结算报告和上述比例,草拟分配方案,在供分配款项如数进入学院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财务处执行。

7、上述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应纳税费概由学院财务处代扣代缴。第六十条 合作收益的使用。

合作收益属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学院所得,50%用于补充学院“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50%用于学院发展; 各系所得,30%用于专业建设,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所得,30%用于小组的活动经费,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所得,30%用于开展校企合作的活动经费,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第六十一条

合作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学院内合作收益的各部分所得,均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分设专帐代为管理,并对其使用实行监督。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每学进行一次校企合作的专项考核。

第六十三条

校企合作考核的主体是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考核对象为各系和相关部门。第六十四条

校企合作考核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第六十五条

校企合作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法。每学考核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参照标准值、调节系数以及考核办法,均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学院的总体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六条

校企合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评出校企合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院每学校企合作的考核奖励方案,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草拟,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除学的例行考核外,学院视需要另可进行合作项目个案考核或校企合作的其它专题考核。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学院将视情节处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方与国(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学院方与国(境)内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会组织、自然人的合作,以及各系向校外开展的创收服务,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收益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篇四

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浙委[2005]13号)文件精神,更好的帮助新生班级适应大学生活,决定在一年级实行高年级学生担任助理班主任制度。

一、助理班主任的配置

大一班级要求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助理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学院学办负责,各辅导员参与。凡被聘上的助理班主任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确立助理班主任的正式名单,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试用期不合格的助理班主任将不予聘任,所缺名额由学办另行组织安排选拔。但补选工作只进行一次,补选仍不合格的助理班主任所在班级不再另行配备,相关工作由辅导员负责。

二、助理班主任的选拔

助理班主任在研究生和本科大三学生中选聘,公开报名、公正选拔,严格培训,选拔条件如下:

1.工商管理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就读本科三年级学生,其中本科生专业综合测评必须在专业前50%,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可适当放宽至专业前60%。

2.同等条件下贫困生、中共党员以及曾经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

3.要求思想觉悟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奉献精神;

4.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勤恳踏实的工作作风。

三、助理班主任主要职责

助理班主任的定位为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助手,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1.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学生工作的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学生异常情况。

3.接受学院的领导和辅导员的协调,参加学院班主任工作例会。组织召开

班会和班干部会议,协助完成班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

4.全程参与所在班级晨读,并协助做好晨读晚自习的班级管理工作。

5.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团体性活动,加强活动场所和活动期间的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及教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6.协助辅导员完成综合测评、优良学风班评比、助学贷款等各项日常工作。;

7.完成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学生工作任务。

四、助理班主任工作考评:

学生兼职班主任每学期考评一次,在总结、交流、评比的基础上评出优秀辅导员。对生兼职班主任的考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职责为以下几方面:

1.所任班级的班风、学风;

2.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

3.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和院、系布置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4.学生兼职班主任的工作作风及所在班学生对其评价;

5.学生兼职班主任本人的学习状况以及在其它方面的示范作用。

考核分为四档,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助理班主任待遇发放

助理班主任的待遇与其考核成绩挂钩,由基本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5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一年共发放10个月,共计500元。奖金每学期发放一次,考核为优秀的奖金为750元/学期,良好的为500元/学期,合格的为250元/学期,不合格的不发放奖金。

助理班主任列入学生干部序列,综合测评加分参照学生干部考核加分。同时,为鼓励和表彰优秀的助理班主任,对考核合格的助理班主任发放学院聘书,考核优秀的助理班主任发放学院聘书和奖状。

工商管理学院学办

5.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篇五

卫医政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三)

(四)(五)“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

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评定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各省和军队有关单位上报的合格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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