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通用9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一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
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技进步是增强综合实力的决定性因素,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是我省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战略任务。我省是人口大省,但人才资源,尤其是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资源,远远不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实观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引进我省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培养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l、继续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实施“555”人才培养工程。到2005年,在我省高新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基础应用研究方百及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优势学科领域,选拔培养出50名45岁以下、研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500名45岁以下、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各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优秀人才;5000名35岁以下,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起骨干核心作用,有培养发展前途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2、积极推进博士后工作。争取用5年时间,使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数量达到lo个左右,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数量达到20个左右。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扩大招收规模,吸引海内外博士来豫做博士后研究。
3、积极创建博士点。加大博士生导师培养力度,对博士生导师人选,要在项目、课题经费上给予重点倾斜。每年重点支持一批优势学科、重点专业的项目和课题,有计划地使一些优势学科、重点专业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拔20一30名省内比较年轻、有发展潜力且政治素质好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项目需要到国外进行中长期定向培训。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要注意选拔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进修深造。继续开展并扩大“河甫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的评审工作,每年重点资助50名左右相关学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5、在我省高校实施基础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和改造一批综合性、高水平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建立河南省博士项目库,重点扶持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广阔的“博士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首席研究员岗位,重大科研项目逐步实行课题制,促使一批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技术和学科带头人独立开展工作。
二、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6、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学科要采取积极措施,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引进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复合型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管理人才,不断壮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7、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积极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华侨、华人中以及外国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来豫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帮动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中的技术难题。逐步增加对我省引智项目的补贴资金。
8、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我省工作,可以定居,也可采取聘用、兼职服务、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等多种形式参加我省经济建设。
9、建立吸引人才“绿色通道”。对调入我省的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简化调入手续,随到随办,不受编制约限制,其家属、子女的户籍关系可同时随迁,并妥善解决其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
10、建立特聘教授、特聘专家制度。逐步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特聘教授、特聘专家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优教优酬、动态管理的办法,面向国内外选聘人才,促进河南经济和社会发展。
11、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事业单位引进院士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博士后流动站超计划招收博士后研究启动经费,省财政补助50%。对省选拔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项目需要到国外进行定向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切实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
12、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采取一地一策、一厂一校一策的方法,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13、在豫工作的两院院士年薪不低于12万元。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
次的人员和博士生导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5—8万元年岗位津贴;在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根据本人能力、岗位和绩效,可给予3—6万元年岗位津贴。对特聘教授实行岗位津贴,在聘期内的岗位津贴每年12万元,同时享受所在高校提供的保险、福利待遇。对特聘专家,薪酬由单位自定。对来豫工作的外国专家,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年薪一般不低于10万元。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63号)精神,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除执行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之外,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到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津贴由用人单位确定。
对引进的院士,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一l 2万元,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7万元,博士、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4—6万元,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资金。有条件的单位,标准可进一步堤高。
l4、博士和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需专业技术岗位单列,不受结构比例限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
15、用人单位应为院士配备助手和工作用车,提供专门办公室和实验室。对院士或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高级专家和博士生导师实行休假制度、优诊制度,定期体检,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和治病就医条件。
四、对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
16、省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同时授予荣誉证书。引进的院士做出突出贡献的,由省政府予以重奖。继续开展“科技功臣”评选活动,对在各领域、各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授予河南省“科技功臣”称号,并每人奖励10万元。设立“黄河友谊奖”,对来豫工作且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给予lO一15万元的奖励,由省人民政府须发证书。奖励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7、积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于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把有关政策用足用好,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五、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
18、对在豫院士和参政议政能力强、有较高社会威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要给他们
创造参政议政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教兴豫”战略中的智力优势。注意选拔具有较高学历、年纪较轻、综合素质较高的科技人才担任领导职务,以提高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
19、坚持领导干部联系高级专家制度,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知识分子,注意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科技攻关、工程论证等方面的作用,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及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20、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豫发〔1999〕18号)精神,从“科教兴豫”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积权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加大投入,切实抓紧抓好。
21、加强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人事、财政、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有序、高效地发展。
22、加大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地位。在省级新闻媒体中刊载、报道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主要工作业绩。在河南科技馆内增设在豫院士、海内外豫籍院士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科技功臣”荣誉馆,向全社会宣传他们的业绩。
23、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教育,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的成长进步。组织高级中青年专家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增强其“科教兴豫”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二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 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年) 》要求,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卫生) 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 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 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 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 (含全科医生)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统一组织, 单独命题,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 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 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 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要结合实际, 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 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 (区、市) 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15年3月6日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三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四
等文件的讨论反馈意见
根据6月14日上午集团纪委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各项实施细则,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国贸公司纪委于6月16日上午召集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级纪检组织负责人,就集团纪律印发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逐一进行了学习研讨,充分交流了意见和建议。现就讨论意见汇总反馈如下:
一、具体建议修改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
1、第3页
(二)中“把每年9月份作为反腐倡廉集中宣传月……” 建议:往年一般是3月或4月。根据集团各单位实际情况,每年9月份是建国同年庆祝活动月,党政工团活动比较集中,一般还要安排大型演出活动,子公司层面现都没有专职纪检人员,都是政工人员兼职,所以活动冲突。建议还定为每年3月,一般这个时间机构和人员都调整完毕,又是新的一年工作步入正轨的时候,这个时候进行廉政教育时机较好。
2、第7页
(十二)中“要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
建议:设立董事长和总经理信箱,开通网络反腐渠道,定期筛选调查。
3、第8页第十五条中“……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办案,在人员、经费方面给予保障。”
问题:子公司机构人员整合后,没有具体纪检机构和专职人员,1专职人员多是政工人员兼职,事务繁杂,人员少,无法保障正常工作开展。建议按员工人数或企业性质明确专职纪检人数,同时核定相应专项经费。
(二)《关于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建议:附件《神火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增加“个人签名”一栏。
2、第三章“报告内容”
建议:建议增加“个人负债”一项内容。
(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草稿)》
1、第二条
(三)中“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的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建议:具体明确一下相关人员范围
2、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
问题:文件无附表,另其它文件中也没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
3、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每年集中申报结束后,要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若干申报对象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抽查核实工作难度较大,一是国贸公司没有纪检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二是各级都得确定一部分人员,正常抽查工作也会给干部带来负面影响;三是一些抽查工作,如一些固定财产、部分消费活动,企业纪检人员无权开展调查。
(四)《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草稿)》。
1、第十六条
(二)“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开会”与本条
(四)“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并有超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问题:一般会议到会人数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同时若按二分之一参会的话,形成决议就得与会人员全数通过,一人反对或弃权的话会议决议就无效,组织会议也没有意义。
2、第二十七条:集团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建议改为集团公司纪委监督,以增加监督力度、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五)《关于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草稿)》
2、第四条
(二)中:“对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项目,其领取的货币化补贴要纳入个人薪酬管理。”
建议: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具体明确一下哪些属于货币化消费项目范围。
2、第五条“1”:“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月度执行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同级纪委,并在专门的企务公开栏里张贴,主动接受职工监督。”
建议:
(1)每月上报时间由28日更改为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度),因为28日上报上月的情况太迟了,上报本月的资料,相关数据统计不出来,应与财务统计和工资发放周期保持一致。(2)“在专门的企务公
开栏里张贴”应改为在相应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因为各级领导干部薪酬和职务消费全部公开,职工不一定能正确理解和对待,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工资公开要慎重,公开范围要明确届定。同时规定本身也与同文件中第二条相关规定矛盾。
二、关于文件操作的研讨意见
(一)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建议
现存问题:
1、集团各公司机构精简后,公司层没有纪检专门机构和人员配置,管理机构设置上出现断层。
2、纪检监察组织虽为双重领导,但更直接的是隶属于同级党委领导;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多为副职,但管理机制上仍难以保证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加之,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基本上由所在单位决定,利益与所在本单位密切相关,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阻碍其职责的履行。
3、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应是执行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而我们各级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本身就是所在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样负有执行本公司班子决策、服从本公司领导指挥的职责,因而实质意义上的监督职能是缺失的。
建议:
1、集团纪委对各子公司检监察机构实施派驻制,并定期轮换,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独立性,有利于纪检职能的有效发挥,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刚性和威慑力。
2、纪检检察机构内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均应为专职,从有工作经
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选配。不懂技术和专业的监督就是一个形式,一个摆设,让非法的行为合法化。
(二)制度执行应制定的配套管理措施
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五
建设的若干意见
直工字[2005]17号
省直各部委厅局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
为巩固和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的战略决策,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支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根本任务,以机关作风建设为重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大力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健全、作风过硬、保障有力、更加富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真正成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有力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党支部工作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党支部建设,以党支部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用各项工作的实效检验党支部建设的成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支部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求真务实,常抓不懈,增强党支部自主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规范党支部的设置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3、规范党支部的设置。党支部的设置要有利于党的建设、有利于党支部活动的开展和职责的履行,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党政机关一般以处(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处(室),也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处室建立联合党支部;企事业单位一般以车间(室、部)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党员流动性较大的单位,一般以项目组、课题组或相应地域为单位建立临时党支部。离退休人员、破产关闭企业,根据情况以生活区为单位建立党支部。
4、建立党支部书记选配、培养机制。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缺时,要及时进行增补,其中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会做善做党务工作的党支部书记队伍。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直属企事业单位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应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或正副职交叉兼职,但必须确保有一名主要领导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
要坚持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每两年对党支部书记轮训一遍,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前,要先抓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
要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要把党支部书记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个人行政述职的重要内容,强化“一岗双责”意识。
5、加强支部班子建设。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3至5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要真正把思想好、党性强、作风正、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党务工作的同志选配到支部班子中来。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会要负起党支部建设的直接责任,发挥好党支部的基础性作用和党支部书记直接责任人作用。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要发扬民主,明确分工和职责,充分调动支部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好班子整体功能。建立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团结和谐的内部氛围。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党支部要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教育,教育引导党员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党支部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0小时;配发党员学习专用笔记本,建立和落实集中学习考勤、学习笔记检查和学习心得交流制度。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活动等载体,运用电化、网络教育等科技手段,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采取送学上门等形式,帮助他们开展学习。对较长时间处于流动状态的党员,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寄送学习材料、网上交流等形式组织他们接受必要的学习教育。
7、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省直机关特点的党员管理、监督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试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相对固定工作地点或单位的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3到6个月的,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无法转移党组织关系的,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接受所去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实现再就业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党组织接受教育管理。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未实现再就业职工中的党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或社区。上述人员中未能转出党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他们主动、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8、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格要求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建立并实行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情况通报和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员每半年就执行党组织决议和自身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或党小组作一次汇报。要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点,督促他们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纪律观念,带头接受党支部(党小组)教育、管理和监督。
9、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党支部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的若干意见》,切实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认真开好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对照《党章》、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先进性教育过程中提出的本部门本行业本岗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找准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积极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前,采取适当的形式,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普遍开展谈心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敞开思想,触及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原因,明确努力方向。专题组织生活会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直机关工委将研究制定省直机关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制度,各单位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丰富内容,活跃形式,提高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质量。
四、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10、增强党支部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党支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从自身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支部工作的生机和活力。要创新党支部工作观念,从封闭型思维向开放型思维,从被动应对转到主动探索上来,用全新的观念开创支部工作的新局面;要创新党支部工作的方式方法,既要坚持从严要求和纪律约束,也要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和温暖,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传统方式方法,也要善于运用高科技和现代化手段,创造新的工作载体;要创新党支部工作机制,从投入机制、运转机制、效能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完善支部工作体系;要尊重党员的创新精神,不断总结完善,将在实践中创造的好做法系统化、制度化。
11、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明确党支部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中心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支部工作放到本部门本单位全局工作中去思考和安排克服就党建论党建,就党建抓党建的思想和做法;要选准党支部工作切入点,紧紧抓住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摆正位置、找准路子,形成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的良好局面;要把握党支部工作的落脚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支部建设带动、促进和保证中心任务顺利进行,并把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衡量支部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12、建立完善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机制。要把增强机关党员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对工作的激情和改进领导机关作风、部门行风作为党支部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完善党员联系、服务基层和群众的机制。要围绕“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当先锋、为群众办实事、让党员受教育”这个主题,突出先进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要求,从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出发,坚持不懈地抓好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不提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口号,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努力办实事,求实效。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积极参加到主题实践活动中来,大力宣传主题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成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面。
五、加强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建设
13、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力加强党支部各项制度建设。当前,要有重点地建立完善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谈心和汇报思想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工作督促检查和评价考察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发展党员制度、党支部及党员目标管理制度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从党支部工作的目标设置、组织实施、监督评价、领导职责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形成党支部工作制度体系,促进党支部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六、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
14、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强基固本工程”,放到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位置予以高度重视。机关党委要在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党支部建设。
15、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自觉地以普通党员身份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要带头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其他党内活动,带头给党员上党课、作辅导报告,带头参加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带头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带头接受党支部的评议和监督。
16、要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督促检查。上级党组织要结合开展党支部目标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分类指导,着力抓好后进党支部的转化工作,切实解决“软弱涣散”的问题。同时,要大力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
17、要切实解决党务干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努力为党务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专职支部书记的职级和待遇到位,保证专职党务干部享受同级行政干部待遇。要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锻炼、考察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大党务干部交流力度,改善党务干部队伍年龄、知识结构。要加大对优秀党务干部的表彰力度,进一步调动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六
为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XX府发[2011]4号)文件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县委十七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健全具有XX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2011年,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总目标任务为5541套(户),其中:建设XX套廉租住房、XX套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XX户,城市棚区户(危旧房)改造XX户,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XX户。在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力争全市领先,努力实现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五连冠”。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确保按要求开工。围绕“按期全面开工,如期保质完工”的目标要求,2011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中旬前,完成项目新征用地选址工作;5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和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批工作;6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批和项目招投标工作;7月底前,完成项目场地“三通一平”工作;8月底前,所有项目完成报建及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2012年5月底前,完成主体封顶;2012年9月底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四)突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
为今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重点加快发展。要创新方式方法,完善政策法规,积极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局负责提供。工业园区企业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县国土局应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积极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县财政、发改、房产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二是要加大县级财政配套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有关政策。三是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四是鼓励支持社会机构投资或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落实税费减免。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切实有效降低建设成本,真正做到让利于民。
(七)确保土地供应。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2011年新增项目建设用地,要早规划、早选址、早征用,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新增项目的土地征用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有预留地随时用于建设,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进一步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品位
(八)搞好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规划布局,将保障性住房优先
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切实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要树立依山就势的设计理念,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规划设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既降低开发成本又提升建设品位。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规定套型建筑面积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九)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预算,创优质的“四保一创”活动,完善日巡查、周抽查、半月督查、月小结讲评等检查制度,积极开展优质工程、优质项目评比制度,建立健全特邀群众监督员和监察部门广泛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五、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和管理
(十)健全分配和管理机制。继续推行“常态化”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足额、按季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房产、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公积金、工商、税务和社区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网上受理审批、核查”等全程化、便捷式管理模式,完善动态监管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群体。
(十一)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十二)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加强保障对象的入户教育,探索在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
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来推进,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县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总责,各部门负责抓落实,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调度,并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县房产局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县规划建设局负责项目的选址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县国土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供水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保障。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
(十四)完善督查机制。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每周一调度,每旬一督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年终总兑现”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督查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等重要环节进行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部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五)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
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部门,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
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七
一、统一思想
通过深入宣传和广泛动员来提高思想认识,调动起各级联社的工作积极性,是搞好全省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的首要环节。省联社将围绕宣传贯彻意见精神,采取印发资料、介绍典型经验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使各级联社认识到发展新的成员企业,壮大联社成员队伍是维护联社体系的需要,是联社焕发新的生机活力的需要,是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需要,是提升联社经济总量的需要。同时,还要搞清集体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联社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开展拓展成员队伍工作。
二、发展对象
联社发展新成员对象可简述为除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业户以外的各行业中的优良民营企业。选择发展对象应分主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联社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发展新成员应以集体、合作经济为主要特征,以中小型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同时兼顾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的企业。主要包括:(1)因区域调整和实行属地化管理而脱离联社队伍的原二轻企业;(2)原二轻企业改制或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后重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3)由集体(含联合经济组织)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4)长期租用原二轻企业整体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5)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6)厂办、校办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办的民营企业(包括集体企业);(7)社会各界及自然人自发组建的各类民营企业。
三、制定计划
为使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有序进行,各市、县联社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做出年度计划。在此基础上,省联社提出全省联社发展新成员工作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发展计划。为确保计划落到实处,省联社将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促使全省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按计划推进,实现预期目标。初定目标是2008年内每个县(市、区)联社至少发展1户新成员企业,每个市(州)联社至少发展2户新成员企业。到2009年底,县(市、区)联社各发展新成员企业3至5户,市(州)联社各发展新成员企业5至10户,全省联社系统发展新成员企业200户以上,全系统年销售收入总额增加到45亿元。
四、掌握进度
为及时了解各地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开展情况,掌握全省联社工作进度,省联社将建立专项调度制度,定期进行情况调度。各市、县联社要定期向省联社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各地联社在发展新成员过程中,遇有需要省联社协调解决的问题,省联社将及时拿出解决对策,不误时机。要本着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多发展一批是一批,多发展一户是一户的态度来推进全省联社工作进度。
五、现场办公
为推进全省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进程,省联社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现场办公,配合基层联社开展工作。省联社工作组将采取与各地联社拟发展为成员的企业现场对接,面对面进行宣传,察看企业,现场认定,当场办理入社手续等方法开展工作。
六、特殊问题的处理
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八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9.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九
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服务优、作风正的卫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卫生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兴卫、人才强卫战略,重点解决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管理,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目标任务。大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我市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各类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落实经费保障;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吸引稳定人才、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领导
1、切实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认识人才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树立人才兴医、人才强卫的观念。卫生人才工作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对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发展意识,紧紧抓好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统筹规划做好本单位人才工作,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2、确保人才建设经费。各单位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现状和工作需要,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制
度、规划和工作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对现有各类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培养,有计划、有针对
性地引进人才。要保证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所需的经费,并将培养、培训和引进等经费纳入单位预
算,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各单位应在每年三季度上报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和预算,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次年一季度补报一次,市卫生局经审核后,按规定下拨相应补助经费。
三、加强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走出去”与 “请进来”并重,进修学习与继续教育并重,学历
教育与专项培训并重,重点培养与普及提高并重,开展并鼓励职工参加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专业技
术人员、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人员经组织同意攻读硕士和博士学历和
学位,其学费等应给予资助。市卫生局对于在职攻读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者每人补助学费(不含报名费和
资料费)的50%。市卫生局与国内知名大学合作举行各类管理培训班和学历学位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
术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由市卫生局和各学员单位按1:1落实培训经费。
2、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方案和计划。每年分批组织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
和业务骨干赴国内外著名医疗机构或高等学府进修。市卫生局对于同意外出进修,并与所在单位签订进修
协议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的业务骨干出境进修学习6个月、国内进修学习1年以上人员,补助50%的培训费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待遇,提高专业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积极性。
3、大力加强学术(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制订医学学术(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优秀青年医学人
才培养计划,严格选拔培养人选,重点培养市医学学术(学科)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市优秀青年医学
人才,注意加强省151和市131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4、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的合作。利用高校的教学、科研优势,采取联合办学、联合开展科研等合作形式,形成以教促医,资源共享,合作双赢的医、教、研同步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1)、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现状,制订人才引进计划,以学科带头人重点,积极引进单位紧缺的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各局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努力采用多种形式,引进国际上有知名度的高学
历、高学位专家,重点引进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各类部级“人
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级
卫生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特殊才能的高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的安家补助费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执行,市卫生局对于全额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按
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服务优、作风正的卫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卫生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兴卫、人才强卫战略,重点解决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管理,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目标任务。大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我市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各类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落实经费保障;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吸引稳定人才、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领导
1、切实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认识人才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树立人才兴医、人才强卫的观念。卫生人才工作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对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发展意识,紧紧抓好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统筹规划做好本单位人才工作,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2、确保人才建设经费。各单位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现状和工作需要,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对现有各类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培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要保证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所需的经费,并将培养、培训和引进等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各单位应在每年三季度上报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和预算,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次年一季度补报一次,市卫生局经审核后,按规定下拨相应补助经费。
三、加强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走出去”与 “请进来”并重,进修学习与继续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专项培训并重,重点培养与普及提高并重,开展并鼓励职工参加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人员经组织同意攻读硕士和博士学历和学位,其学费等应给予资助。市卫生局对于在职攻读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者每人补助学费(不含报名费和资料费)的50%。市卫生局与国内知名大学合作举行各类管理培训班和学历学位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由市卫生局和各学员单位按1:1落实培训经费。
2、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方案和计划。每年分批组织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赴国内外著名医疗机构或高等学府进修。市卫生局对于同意外出进修,并与所在单位签订进修协议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的业务骨干出境进修学习6个月、国内进修学习1年以上人员,补助50%的培训费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待遇,提高专业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积极性。
3、大力加强学术(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制订医学学术(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严格选拔培养人选,重点培养市医学学术(学科)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注意加强省151和市131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4、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的合作。利用高校的教学、科研优势,采取联合办学、联合开展科研等合作形式,形成以教促医,资源共享,合作双赢的医、教、研同步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1)、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现状,制订人才引进计划,以学科带头人重点,积极引进单位紧缺的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各局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努力采用多种形式,引进国际上有知名度的高学历、高学位专家,重点引进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各类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级卫生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特殊才能的高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的安家补助费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执行,市卫生局对于全额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按预算给予适当补助。各单位在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等方面应相互配合。此外,各单位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可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申报科研专项资金。
(2)、努力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创造条件从国内外、省内外高层次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人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从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省内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各类人员。确有工作需要从省内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各类人员,须先报经市卫生局同意,并征得调出单位及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3)、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应届毕业生和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应采用公开招考的形式录用。各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临床业务科室原则上应招聘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引进和招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45岁及以下,副高职称年龄应在40岁及以下,其他人员应在35岁及以下。招聘超出规定年龄的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应先书面报告,并经市卫生局同意。
(4)、优化人才引进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应采用调动的形式建立聘用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等柔性方式引进使用。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在人员编制内先进后出,在当自然减员中冲抵。
五、营造良好的创业和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1、落实待遇稳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政策,积极营造栓心留人、才尽其用的环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绩交与考核,提高高级人才的收入水平和工作、生活条件,提供各类人才与业绩贡献相应的薪酬与待遇。着力打造事业平台,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提供更多机会。对于有管理经历和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提拔聘用为管理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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