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员岗位

2024-11-12

特种设备管理员岗位(共8篇)

1.特种设备管理员岗位 篇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2.特种设备管理员岗位 篇二

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 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 把不同行业的两个主体, 即企业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 旨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和谐氛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疆兵团工业化产业步局也在加快调整, 特种设备必然会不断增加。而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则不可避免的凸现在人们面前。作为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要牢记职责, 认真检验。作为被检验单位, 要积极配合, 服从检验并认真听取意见。一般讲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主要存在于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影响两个部分, 设备本身存在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产品的质量、设计的缺陷, 材料的优劣等。设备外在因素影响主要表现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 安全装置失效、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作业等。为了促进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 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 应积极发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职能作用, 并要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把特种设备的准入关。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首选国家知名产品, 其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二是严把特种设备审批关, 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并将安装项目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申报。三是严把特种设备检验关, 安装单位安装项目完成以后, 须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检验。四是严把人员培训关, 特种设备的维修、操作、指挥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安全培训, 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源头上消除特种设备本身和外在的不安全因素。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实现特种设备检验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和谐统一。

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定位于为特种设备安全服务

服务意识淡薄一直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薄弱环节。因此, 也限制了检验机构的事业发展, 检验机构必须树立从被动检验到主动服务的观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不仅要做出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 而且还要指出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 提出整改措施。特别在整改措施方面, 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人员, 要正确树立为被检单位服务的观念, 要提倡开展“五大员”作用, 即:增强学习意识, 耐心细致的为被检单位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增强责任意识, 科学公正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员”;增强宗旨意识, 主动周到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相关业务的“服务员”;增强安全意识, 认真仔细的为被检单位做好事故隐患的“检查员”;增强大局意识, 准确及时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监察部门的“报告员”;要以这些务实有效的措施, 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才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也才能不断开创出检验检测工作的新局面。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3.分析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管理 篇三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建设特种设备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备设施。根据多年来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实践和实际经验教训,各单位、企业只重视特种设备的选型及采购,完全忽视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特种设备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安全管理更是特种设备的重中之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要点总结为:贯彻安全条例与安全法、执行企业标准规范、落实责任、证件齐全、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编制应急预案与开展预案演练、定期检验。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察条例与贯彻安全法

自2009年5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它不经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制造、设计、改造、安装,还规定了其使用、维修、检测、检验过程的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认真全面落实安全监察条例与贯彻安全法,才能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特种设备管理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的生产标准

使用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管理的制度、人员的责任、操作的规程,同时还要标准化的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特种设备前期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设置兼职的。无论哪一种机构,都要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的促进和推动特种设备管理的“四化”原则,即,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在设置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时,应根据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特点,并逐项落实执行,提升特种设备管理水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以精益管理为引领、以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标准化建设为平台”的工作方向正确且必要,充分说明体系管理思想、标准化工作思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新常态”。精益设备管理围绕精确数据管理,精准状态预测、精心维护保养、精实绩效管理、精算成本控制、精干队伍建设六个方面,运用综合管理体系方法,以精细点检为核心,以预防维修和计划性检修为抓手,贯彻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不断完善设备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深化企业设备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应用,规范设备基础管理,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设备管理体系。

三、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与操作人员作业证齐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在当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且应将所登记的标识贴在该设备的明显部位。特种设备的作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上岗操作及管理。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必须在所使用单位中存在的,其具体内容需包括以下:

(1)设计的文件、制造产品的单位、产品的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及安装时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3)要建立日常特种设备使用的状态记录;

(4)特种设备所具有日常的保护装置、附件、检测调整控制装置和所属的仪器仪表的保养、维护记录;

(5)要建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事故记录与运行故障;

(6)要建立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和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及自行设计或增加的附属安全装置应有设计或产品资料,特别是高耗能特种设备。

五、编制应急预案与开展预案演练

以“预则安,防则全”的安全观为指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其本身的使用条件、状况及事故发生时对人员、设备和周边坏境危害的程度进行编制,做到符合实际情况、概念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容易理解。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组织机构、相关人员职责;2、预防与预警机制;3、预案应急响应;4、预案的后期处置;5、预案的信息管理;6、预案的保障措施;7、预案的宣传与培训;8、预案的演练与评审;9、预案的具体管理措施等。

在该预案编写完毕后,要针对预案涉及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自己的责任。培训完毕且合格后要举行现场的演练,要本着真实、实战的原则去组织、执行现场演练。目的是要让涉及人员全面了解、理解救援的程序,并科学的掌握、熟悉救援的方法,同时还需了解、掌握怎么样去保护自己,如何去保护被救援者;另外还需对应急预案的反应灵敏和处理事故的能力进行培训,从意识上加强事故防范。

六、设备定期(周期)检验

从特种设备开始使用到报废期间都要进行定期(周期)检验,并且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相关规范的要求,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让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准许,同时取得使用期限,明确强制性检验周期。这样就可及时消除和发现缺陷和隐患,从而做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和申报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周期)检验计划,并有预见性的提出定期(周期)检验要求;

2、检验时使用单位还需向专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人员提供要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以便确保该次检驗工作如期实施;

3、对于不得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范围有:安全技术规范文件使用年限到期、拥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没有改造价值、无维修价值的;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篇四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厂牌,以便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三、熟悉和掌握特种设备性能,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特种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四、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

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保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当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六、不得在当班时间会客,或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特种设备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况。不准迟到、早退。

九、对岗上发生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

5.特种设备管理员岗位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第四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

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条

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 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三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3.4 拒绝违章指挥;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3.6其他有关规定。

4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还要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篇六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督

1.4.1 职责分工.(以下简称特种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1.4.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 2-1局)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疫 验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注 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督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2.3.2 机构设置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 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 2-3)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电梯的;

(3)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

注 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 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4.2 安全管理人员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2)使用 5 台以上(含 5 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 10 公里以上(含 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检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2.4.3 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2.4.4 作业人员

2.4.4.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 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监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 2.5 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注 2-4: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量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2.7.3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2.8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2.10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检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检)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 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注 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1.2 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验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监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3.3.1 锅炉 D 级锅炉。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 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家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局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3.8.1 至 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家(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检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监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3.11 使用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

一、式样二);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gov合二为一,统一为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监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三。附则

4.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4.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4.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2005 年 9 月 16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2)2009 年 5 月 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3)2009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4)2009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7.医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篇七

1 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有2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影响公共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潜在危险性较大。下面针对我院在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分别给予解读。

1.1 锅炉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是压力表、水位计和安全阀。

1.2 压力容器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1.3 电梯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及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等。

2 安全管理制度

2.1 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制度

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建立特种设备医院自查制度,每月应组织1次特种设备全面检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每日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巡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现象,应当对其立即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

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相关法规规定和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账,对持证上岗满2年的,及时通知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的须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3)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档。

(4)按规定定期配发特种设备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特种设备操作条件,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2.3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1)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携带有关资料到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5)电梯设备注册登记,并应有维修保养合同和维保单位的资格证书和维保人员的操作证书。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应把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识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2.4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材料应完整、准确,技术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由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档案的整理、归类和装订编号。(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保证完整、完好、真实,不得随意涂改或篡改,不得任意抽取有关资料。借用、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后,应编制企业特种设备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单位编号、设备型号、制造企业、出厂编号、注册登记编号、使用专管人员、操作人员、投入使用日期、下次定期检验时间、维修维护时间、是否停用、报废期限等信息。(4)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特种设备检修、检验等记录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2.5 特种设备停用申报和报废注销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发现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长,经确认应预报废的特种设备,经院长签字同意后作报废处理。报废的特种设备如一时不能拆除的,应切断电源,切断管线,并挂贴报废标识。

(2)因生产原因暂停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切断电源,并视停用情况切断管线,做好保养工作,挂贴停用标识。

(3)报废(含出卖)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在停用起3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也应在停用起3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2.6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院部或有关领导。

(2)院部或有关领导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爆炸、火灾事故同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等。

(3)院长或主管安全、特种设备的处长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救护、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4)保护好事故现场。(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现场破坏,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3)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和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5)对人员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妥善做好死伤人员抚恤等善后工作。

(6)对轻伤事故及一般设备事故,由院部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工会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后,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要按院规院纪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材料应存入医院档案室。发生事故特种设备应在档案中存入事故情况记录。

(7)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切实落实。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领导。

3 电梯日常使用的注意事项

电梯作为一种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近期电梯事故频繁发生,究其原因,除少数为技术方面的问题,大多是人为因素,因此,电梯的安全知识普及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一个重要措施。电梯在日常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额定人员、额定载重量及轿厢内铭牌上所载事项。

(2)不要随便触摸按钮、开关,盲目操作是引起故障和损坏的主要原因。

(3)装卸货物或推小车乘梯时,不要碰撞厅、轿门,以免引起门的变形,影响正常的开闭。

(4)在轿厢内不要玩耍和跳跃,以免引起安全装置误动作,发生困人事故。

(5)在开门之际,不要触摸厅、轿门,以免夹手。(6)幼儿乘梯一定要有大人陪同。

(7)万一被困在电梯轿厢内,不要强行开门外出,因为电梯随时可能运行,容易发生危险。要使用警铃、对讲机或手机与外界联系,听取指导,等候救援。在被救援前,呆在电梯轿厢里是最安全的。

(8)地震、火灾时,勿使用电梯逃生。

(9)乘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时,应注意不要让孩子攀爬扶手带,以免造成挤伤或坠落事故,注意衣物鞋袜不要被扶梯两侧和梯极之间的缝隙夹住,以免造成事故。

通过对特种设备的定义、管理制度的分析,以及针对医院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特点,加强对医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使用者的安全教育,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医院自开诊以来没有发生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特种设备的定义、管理制度的解读,以及对电梯日常使用注意事项的介绍,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关键词: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设备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卫兵.浅谈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J].医疗设备信息,2005,20(7):47.

[2]罗安东.医院医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J].医疗设备信息,2006,21(1):49-50

[3]张亚敏.医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J].中国医学装备,2009(10):42-44.

[4]叶敏.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分析及措施[J].科技资讯,2009(29):39.

8.分析建筑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篇八

关键词:建筑企业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1 特种设备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行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需求也越来越大。特种设备主要有起重设备(以TJ130、TJ1655、J168、J180、900T搬提运架为主)、轮转设备(轨道车、大型养护机械设备)以及通用重点设备等,这些设备具有面积大、操作难等特点,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

1.1 风险管理是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中不能忽视的重点。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应该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特种设备作业前,对特种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对容易出现的问题采取防控措施,减少安全隐患。

1.2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设备操作有着重大的影响。操作者不能主观的凭借操作经验而自行处理特种设备操作中遇到的问题,面对操作问题,操作者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补救措施,将事故风险减到最小。

1.3 特种设备的安装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很多建筑管理者,为了减少建筑的经济支出,不愿意更新陈旧老化的特种设备,这给建筑工程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有些建设企业,违背检测机关的要求,长期非法使用违规老旧的特种设备,这不仅是对建筑施工者不负责,更是威胁到建筑物未来使用者的安全。

1.4 很多企业在遇到特种设备突发问题时,他们不能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主要原因是,在设备使用前施工管理者的预防措施不够完善,另外操作者的综合素质对事故的发生率也有很大的影响。

2 特种设备的管理方法

2.1 特种设备配置管理

①配置的质量直接决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由于特种设备的价格昂贵,很少建筑企业会直接购买特种设备,多数是从民营企业租赁。由于建筑企业竞争激烈,收入来源小,有些施工单位从特种设备的租赁价格上下手,往往选用价格最低的特种设备。而更多的租赁单位为了获取利润,他们对特种设备配置的选择,也以经济便宜为主,这就使特种设备的质量得不到保障。面对这种情况,建设企业应该做好特种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在租赁公司选择特种设备时,不仅要自己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整,还要求租赁单位出示特种设备的合格证书,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还应该要求租赁单位出示检测合格证明,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完善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从而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建筑公司的声誉有极大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最好是配有私人的特种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保障公司的名誉。对拥有私有特种设备的企业来说,必须做好自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者可以安排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记录每次的检查结果,制定出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再交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假如审核不过关,管理者就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施工的安全。

③对于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建筑企业还应该加大重视度。特种设备不是所有人都能操作的,有些施工单位直接让自己的员工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如果该单位操作员工对特种设备有着专业的操作技巧,那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建筑单位为了减少经济支出,他们随意的选择没有任何操作经验的员工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工作,这也大幅度增加了特种设备意外事故的突发率。面对这种情况,建筑单位可以外聘职工,选取具有专业特种设备操纵能力的人员来进行设备操作,对于外聘职工的要求也一定要像对自己的职工一样,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样才能完善特种设备配置管理工作。

2.2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工作井然有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很小,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工作不够完善,必然会经常引起意外事故的发生。

2.2.1 特种设备现场要求

选择好合适的特种设备后,就需要对特种设备的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选择。设备安装现场的选择首先要考虑安装点的地形地貌,特种设备体积大,安装现场不仅要有足够的空间,还需要良好的土质作为支撑,松散、沙化的土质都不利于特种设备的安装。另外,在实施特种设备的安装、顶升、拆除等工作时,管理人员应该到施工现场进行监察,做好《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监视纪律》的记载工作。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前都需要对设备现场进行检测,保证每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

2.2.2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这就需要管理者制定出一份详细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条例》。运用使用管理条例指导操作者进行施工作业,让操作人员从条例中明确自己什么时候应该做什么。特种设备安装前,还应该由专业的技术人员绘制出特种设备安装图表,不仅方便了施工者的工作,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管理模式,促进建设企业的发展。

2.2.3 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上文有提到过对特种设备的选择需要管理者的大力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也是建设者不可忽视的难题。建筑行业的起重设备、轮转设备(轨道车、大型养护机械设备)以及通用重点设备等都具有体积大的特点,对施工现场造成极大的负荷,由于作业环境恶劣,施工管理者就应该安排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这类直接关系到施工者安全和建设进度的特种设备,需要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工作。对这些设备的检查,最好是做到一个月两到三次,检查的内容要包括:特种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特种设备的日常保养、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专职是否完善等等。在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2.4 做好特种设备维修工作

除了做好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保障事故几率工作外,建设管理者还应该做好特种设备的维修工作。特种设备在工作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故障,面对出现的故障,施工人员应该及时向管理者汇报情况,管理者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应该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做好特种设备的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施工。

3 结束语

特种设备在建设行业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建设管理者应该在明确特种设备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的情况下,对特种设备配置和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合理的管理,只有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装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提高建设者、施工者对特种设备操作的重视度,才能切实解决建设企业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海禄.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J].现代职业安全,2008(4).

[2]郝党论.谈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控[J].山西建筑,2012(4).

[3]梅刚.浅谈特种设备在建筑施工安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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