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流程

2024-08-26

法务工作流程(6篇)

1.法务工作流程 篇一

法务部部门职责

1、法务部是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或人员组成,确保公司守法经营,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处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重要职责。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性负责

3、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起草、谈判工作,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参与公司的兼并、收购、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提出法律建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5、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工作。

6、参与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7、负责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的联络,配合工作。

8、负责合同原件的保存、记录和管理工作。

9、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

10、代表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

11、负责公司的普法教育。

1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规划及建议

法务人员工作职责

1、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为公司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调研和法律审核,提供选择方案和相应法律依据,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签订、审核、管理和履行环节。针对不同类别客户指定公司的标准文本。

3、完善公司保密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4、开展法律培训,进行法律普及教育。

5、负责公司的应诉和诉讼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6、协助人力资源部处理公司内部的劳务纠纷。

7、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8、按照公司要求起草法律合同。

9、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的联络、沟通工作。

10、按照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法务工作流程 篇二

一、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现状与成效

(一) 初步建立企业法务工作机制

2004 年, 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 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 113 家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全系统有2560 户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配备了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及法务专员。与此同时, 部分地方国企也参照央企陆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配备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及法务专员, 形成了初步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部分国企采用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 并将法律资源作为企业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创新了法律顾问区域协作中心、法律专家工作小组、一线项目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 大幅提高了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 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务运营机制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开展, 国有企业不断强化运营机制, 一是从企业内部制度着手, 出台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法律顾问管理及诉讼事务管理等法务工作相关规定;二是从法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着手, 母公司法务部、母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别承担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子公司注重在经济行为的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 业务部门注重在经济行为审批环节和执行环节预防和控制风险, 法务部注重在合同审核、法律纠纷处理等环节预防和控制风险。三是启动法律风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启动了法律风控信息系统建设, 将法律管理各项要求嵌入业务流程, 使法律审核成为不可逾越的节点, 实现了法律管理链条可追溯、法律审核意见可查询, 进一步杜绝了法律漏洞, 降低了法律风险, 实现了法律顾问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

(三) 初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针对合同管理, 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大体做法主要有:一是分类管理。既突出母公司对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审查, 又充分尊重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力求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对合同按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重大合同必须经过母公司法务部合法性审查, 对于一般性合同则交由各单位各部门研究决策程序确定, 母公司后续抽查。二是全覆盖管理。把合同管理按事前、事中、事后分三阶段, 事前管理重点把控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内部决策、企业内部法律意见等事项, 事中管理重点做好外聘法律顾问、法务部及总法律顾问的三层审核, 对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重大等合同, 由总法律顾问组织召开法律专题会议进行会诊。事后管理重点关注合同履约、变更、到期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后续行为。三是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 合同的草拟、修改、审核、存档等行为全部无纸化, 同时嵌入企业ERP等信息系统。

二、存在问题

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 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的法律理念、工作方式、外部环境、法务工作水平与先进的国际化企业仍有较大的差距。

(一) 外部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体现在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与政府宏观决策之间的矛盾。通常情况下, 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 尤其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经济行为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 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国计民生、经济运行、城市保障与建设等需求来确定, 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在政府调控中对国有企业自身运营过程中的影响。国有企业在决策时习惯于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 使决策的法律支持软弱, 导致一些决策或是难以实施, 或是实施了但实现不了最初期望效果, 或是由于同法律相抵触半途而废。因此, 如何在实现政府调控目的的情况下降低国企运营中的政策影响度, 是我们有待解决的问题。二是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尚需完善。虽然国务院国资委早在2004 年就开始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在央企中予以成功推行实施。但是随着2014 年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 既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被打破了, 新的制度却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而与此同时, 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却与日俱增, 如何“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如何参考国外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律师制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 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体现在机构设置上。大型国企以及处于竞争激烈高风险行业的国企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更高, 基本都建立了法务部门和专员, 而中小型国企及行业风险小的国企对法务工作不够重视, 甚至连法务工作的职责也不明确。与国外的大企业相比, 法务工作职责范围狭义化、地位弱势化, 企业法务制度缺乏社会的认知和认可, 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法律部门, 但工作多停留于表面, 企业法务大多被排除在核心团队之外,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二是体现在决策程序上。对法务工作的认识还定位在事后补救的阶段, 事前的防范不足, 事中的控制不够。有的在决策程序上根本就没有法律支撑, 有的虽然有法律论证环节, 但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冲突时, 仍然优先考虑政府指令或企业利润, 对法律意见置之不理。

(三) 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体现在合同管理中。多数国企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 但是在合同后续执行上仍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合同审核通过后后续执行情况没有做到过程监督, 合同档案缺失, 合同变更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二是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上仍相对被动和滞后。母公司和子公司对重大法律纠纷的责任界定不清, 发生纠纷时各自的职责不明确, 法律资源没有优势互补, 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屡有发生。三是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部分转型中的国企, 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 运行不规范, 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 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

(四) 法律人才队伍有待进一步培养

国有企业法务人员普及率、专业性、职业化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法务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 主要原因是国企对法律人才仍有待重视, 法务人员的地位不高, 激励机制没有跟上, 公司律师制度有待出台, 刚刚培养起来的法务专员屡屡跳槽到律所等机构, 专职律师又难以吸引到企业工作, 既懂经营、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匮乏, 因此国企培养优秀的企业法务人才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国企法务工作展望

国企的法务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的方针, 从事后补救为主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转变, 从一事一议、个案处理向全方位、全过程法律服务转变。未来, 需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

(一) 培养依法治企的法治理念

随着国企改革的纵深化发展, 原来在政府“呵护”下的国企必将越来越贴近市场, 企业的法人治理、兼并重组、投资融资、法律风险、经营法律风险将会逐渐显现, 所以企业必须把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作为一种价值理念, 在企业内部不断进行法律风险的培训与宣传, 使法治的观念深入每一个员工的内心, 依法治企不仅作为决策者的理念, 也作为整个企业的理念, 让所有员工在平常的工作中就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自己的有效建议。

(二) 建立依法治企的良好环境

一是理顺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政府依法管理企业至关重要, 应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国企之间的法治关系, 政府“依法赋予企业权利, 追究企业责任”应成为规范化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解决职业律师进入国企工作的通道问题, 可以参考国外公司律师制度, 修改律师法, 将公司律师纳入我国现有的律师队伍中, 增设公司律师专项条款, 明确界定公司律师的设立条件、任职资格、管理监督和执业权利, 不断提升国企法务人员专业水平。三是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企的政策配套。目前央企在依法治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但地方国企依法治企的配套政策相对滞后, 地方国企的法治工作涉及部门包括地方组织部、国资委、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因此应上升到更高的层级制定出台地方国企的依法治企的相关制度。

(三) 处理好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企业生存与发展必然要求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和价值, 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变革创新, 投资新领域、开发新产品, 而法律风险防控就是要把企业风险降到最低, 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变革、创新、转型, 不可否认企业发展与法律风险防范是存在矛盾的。因此, 国有企业必须处理好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加强工作的交流, 特别是重大决策事项法务人员必须参与出具法律意见, 通过几次反复的过程, 企业核心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培养, 进一步认识到法律人员参与决策的好处, 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交流, 要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建立法务与管理岗位轮换机制, 让法律专业人员渗透相关业务部门, 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务部门工作, 使得法务人员向经营人才转变, 培养懂管理懂法律的职业经理人。

(四) 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当前我国多数中央企业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部门, 但是多数地方国企和中小型国企仍相对滞后。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方面要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 维护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务系统独立性, 统一监督管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防控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总法律顾问或相关人员参与重大决策, 赋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等权力。

(五) 建立国企法律资源共享机制

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法律工作力量参差不齐, 掌握的法律资源大小不均, 出现一个企业同样两个国有股东在同一法律纠纷事项上不同的经济结果。尤其近年来, 出现境外资产公司收购国有不良债权的现象, 而背后的国有股东往往是停产歇业的“僵尸企业”, 根本没有法律力量去面对相关诉讼与纠纷。因此地方国资委应该积极推动地方国企的法律资源共享机制, 一是组建地方国资法律顾问团队, 针对重大的、普遍的法律纠纷牵头组织法律顾问会诊, 统一应对方案与路径。二是建立地方国资与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长效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建立国资法律沟通机制。各地方国企在地方国资委协调下,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沟通会议, 就法务工作经验, 做法、法律纠纷、法律培训等进行交流, 取长补短, 共同提升法务工作水平。

摘要:文章主要就当前我国国企法务工作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对策提出了建议, 呼吁社会重视国企法务工作, 为深化国有企业, 保证国有经济良好运营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

3.法务工作流程 篇三

关键词:企业;法务工作;经营风险;风险规避

一、企业法务工作概要

1.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特点

企业法务工作是非常繁琐细致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全方位、多视角、覆盖面广泛等特点。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企业法务工作伴随着企业的成立、经营、清算、注销等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不管是企业的名称核定、章程制定,还是企业的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劳资关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抑或企业的分立、兼并、收购、清算、解散等,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从这一角度来说的话,企业各项工作都需要专业的法务部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般说来,企业法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为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如对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或建议,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参加与企业相关的具体法律纠纷的调处活动,协助企业起草和修订企业法律规章,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等。

二是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民事诉讼类文书,以及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等各种刑事诉讼书,以及一些其他相关文书,如合同、企业规章等等。

二、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1.企业法务工作的三项功能

法律风险防范功能。企业法务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救济为辅的基本工作原则,企业法务工作的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法律风险和最低的法律成本来换取企业最大的经济利益。在降低企业风险、“防患于未然”的同时,为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氛围。一旦出现问题,尽可能地通过法律救济手段积极弥补,尽量降低企业风险损失,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法律监督功能。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过程实际是对企业合同履行状况、知识产权维护状况、债务债权实况、企业经营状况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过程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过程。

宣传教育功能。宣传教育功能实际是企业法务工作的附属功能,通过法律专业人员的答疑解惑、专业法律建议、法律讲座等,有效地宣传了法律政策和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企业职工的积极参与则有利于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在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只有在合法范围内经营才能持久健康发展,而企业的合法经营离不开企业法务工作支持。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务不仅是企业在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的保障,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实现预算管理的目标,这对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分配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法律能够促使企业在企业经营管理保质保量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产出。

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可以避免企业在法治市场环境下少走弯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法律事务部门加强对企业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从而能够帮助经营者做出正确的合乎法律规范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引导企业有序合法发展。

三、积极做好企业法务工作自觉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法务工作是一项十分精细化的工程。要想做好企业法务工作、自觉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就要从理念、制度、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

1.深化企业法务管理认识,协调好法务部门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要想做好企业法务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就要从深化企业法务管理理念入手。要将强化领导干部法治理念作为重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把依法经营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效的重要内容,督促领导干部主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努力形成全员共同参与防范法律风险的氛围,进一步加强业务部门与法务机构在防控法律风险方面的横向配合和协调沟通,将防控职能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调动业务部门查找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主动性,逐步实现法务管理与业务工作的嵌入和融合。

2.全面开展企业法务工作,切实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应在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指导下,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法务机构、法务人员法务工作制度体系、法务工作流程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企业内部法务工作体系。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战略决策的流程、权限、范围等,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奖惩机制等,真正发挥出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引导、为领导出谋划策的作用。

二是完善事前法律审核机制建设。坚持法律审核工作的全覆盖,及时完成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事项的法律审核,发挥事前防范法律風险作用,为企业领导层、决策层及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完善法律审核工作程序,确保法律审核环节不可逾越,做到未经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不得执行,未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不得适用,未经法律审核的经济合同不得签署,杜绝企业自身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三是加强企业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建设。要加强企业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建设,完善诉讼、调解、仲裁等处理纠纷的常态制度。提升总法律顾问、法务机构案件调处的参与度,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事实调查、证据搜集、出庭应诉等工作,确保法律纠纷处理效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典型案例研究,总结、吸取教训,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充分发挥维护稳定、教育员工和服务发展的作用。

3.加强法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法务人员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是做好企业法务工作的前提。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组织法务管理专项培训,包括最新法规政策等法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为法务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机会和平台。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法律人才晋升机制,为法务人员的职业发展铺路架桥。通过招聘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增添新鲜活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现代企业涉及到的法律事务越来越普及,企业法务工作越来越重要。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务管理的认识,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郭建军.现代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影响因素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4(03)

[2] 杜可清.企业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11(23)

4.法务工作汇报 篇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集团组织的本次法务工作交流。下面就公司的法务工作基本情况向各位作一个简要的汇报:

一、法务机构设置情况及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的法务工作机构设置采用“两级管理,分条负责”的方式。第一级管理是公司层面的法务工作,归口管理部室是公司综合办公室,设置1名专职法务人员,负责牵头协调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第二级管理是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综合办公室,有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具体法律事务,现总计有14人。目前,公司法务工作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确保了法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法务工作上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建立法务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运作,使法务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结合法务工作职责和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合同评审程序》以及3份工作记录表和9个工作流程,突出了对合同评审、履约监控、授权委托、纠纷解决及考核奖惩的规范和完善,形成了规章制度、质量认证文件记录和工 作流程有机融合的法务工作制度体系,从制度上、程序上、方法上为法务工作的有序推进创造了基础条件。

为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堵塞制度漏洞,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各部室对以往颁布的管理制度逐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清理、评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予以废止、修订和新立,汇编形成《公司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同时按照公司组织架构体系,遵循“岗位定位清晰,工作责任明确,流程界面清楚,内容充实正确”的基本原则,通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出公司通用管理流程及各部室、条线、岗位的工作流程并汇编成《公司工作流程》。通过工作流程的实施,使每项工作遵循一定的准则并按一定的程序运作,切实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法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经济合同管理为主线,完善防范法律风险机制建设 公司每年签订履行的经济合同约600余份,涉及销售、采购、工程、物流、租赁、仓储、信息技术等10多个方面,总标的超过亿元,由于合同数量多、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问题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在法务工作建设中明确以经济合同管理为主线,做到合同文本标准化,合同评审程序化,履约监控动态化,积极构筑合同风险防范机制。

1.合同文本标准化 为保证合同文本的质量,为各个业务环节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标准文本,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以合同标准文本为基准签订合同,现总共有14份合同标准文本,基本涵盖公司各个业务,文本内容具体,条款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使合同签订的整体质量有较大的提升。

2.合同评审程序化

对合同进行签订前的评审,是做好事前控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为此,专门编制了合同评审程序和工作流程,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合同评审模式。

合同评审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1)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评审程序。

(2)签订合同必须做到先评审后签订,先签订后履行。(3)由各评审方根据工作职责,从各个方面进行详尽审查,对于评审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要求合同经办方必须修改后再签订合同。

公司成立至今,共评审了约2500余份合同,提出合同修改意见和管理建议约600条,确保签订的合同合法、合理,有效做到风险的事前控制。

3.履约监控动态化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合同进行变更、提前解除、终止,一方违约等。因此,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力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对其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公司各部室对本条线、各单位对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带有倾向 性、普遍性的问题。

为做好合同履约动态监控,在2009年对合同履行检查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对合同履行检查的范围,检查内容和方式都做出了具体要求并制定了仓储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履行检查样本,确保对合同履行情况有直观、深入的了解,有效减少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几年来,公司严格合同管理,积极有效地防范合同风险,切实有效的遏制了法律风险发生。同时,公司连续三年荣获上海市AAA“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为公司赢得客户,提升企业形象、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宗旨,强化公司诉讼管理 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时如不能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法务工作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强化诉讼管理,发挥维权职能,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积极应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时,当事部室(单位)须及时向公司综合办公室和各相关部室报告。如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外聘律师联系协调,进行诉讼,并按规定向集团上报案件,从而做到对纠纷的有效管理和防范。09年,共办理了5起诉讼案件,由于签订的合同条款严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在诉讼中都处于有利的地位,目前所有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达到了 预期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培训宣传为导向,全面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公司依法经营的重要保证;员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是加强公司法制建设的基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两级管理人员的内部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外部培训,培训中通过理论研究、案例分析、答疑解惑等形式,使每个参加培训人员清晰了解到以法治企、依法经营的重要性。同时培训的侧重点逐步从最初的理论知识逐步向实务工作转变,做到学以致用,切实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此外,充分利用公司及各单位的宣传栏,每季度设立“法律之窗”专栏,在全体员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员工法治思想观念。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达到公司依法经营,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最终目的。

三、与集团对法务工作的总体要求相比,仍存在着差距和不足,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

(一)法务工作的宽度和深度不够,目前公司法务工作以做好合同管理、办理诉讼纠纷和开展法制教育为主,而在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介入公司投资活动,参与重大项目谈判等方面的工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对诉讼纠纷的管理力度不够。近年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上升,虽然所有案件都取得了有利的审理结果,但在有效执行裁判结果,彻底解决纠纷方面的工作还不够完善。

四、总结近几年的经验,对今后的法务工作有以下一些设想:

(一)根据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法务工作管理和处置的流程。本着高效及时、避免漏洞的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使法务工作做到明确职责,协同配合,高效运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要进一步健全法务工作队伍、培训法务工作骨干,逐步培养一批懂法律知识、了解公司业务、熟悉经营管理的法律人才。同时要继续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的认识,激发员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调动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三)充分利用外聘律师的丰富经验和社会影响力,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在平常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与律师沟通联系,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在发生纠纷诉讼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律师的合作方式应由请教式的合作变为带着自身观点的辩论式合作,同时要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督促,切实加强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公司权益,提高外聘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5.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篇五

(一) 国外研究综述

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法务会计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1946年Maurice E.Peloubet第一次提出了Forensic Accounting (法务会计) 一词, 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由此开始。Max Lourie (1953) 明确提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即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1982年, Francis C Dykeman, Ronard Press在《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书中以专家证人的诉讼支持为重点介绍了法务会计的司法程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 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处于拓宽阶段, 法务会计涉足了各个领域。Wallace, Pauline (1992) 指出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应包括对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评估、确认重要文件、帮助律师理解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事项、在庭审上做出口头证词等。Leslie R Masterson (1998) 分析了证人豁免权和不当行为责任的关系, 他认为豁免权在保护证人独立性的同时可能损害其客观性。进入21世纪, 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卓越发展。2000年, 美国法务会计专业性期刊《法务会计杂志》正式问世, 推进了法务会计技术及成果的交流。澳大利亚分别于2002年和2008年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法务会计服务》, 将法务会计服务类型细分为咨询专家服务、专家证人服务、普通证人服务、调查服务, 这种细分利于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展开, 有利于对专家证人行为进行约束。国外学者经过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对于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二) 国内研究综述

法务会计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 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 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法务会计准则及制度和人才的培养进行了一些零散的研究。在法务会计定义方面, 盖地 (2000) 和文山东 (2004) 的观点很相似, 他们认为法务会计应从学科和实务两方面来定义, 首先, 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学和会计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作用, 形成一门融合会计和法学的新兴学科;其次, 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依据会计资料, 处理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方面, 许香兰 (2001) 指出国家应增加对法务会计领域理论研究的投入, 在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 要注重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冯萌 (2003) 指出在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中要建立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强化法务会计服务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周爱春 (2009)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务会计在中国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运用。虽然我国专家学者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总的来说, 还没有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二、法务会计基本原理

(一) 法务会计目标

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工作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具体包括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尊严是通过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完成的, 法的程序的公正是通过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 而专家证人制度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保持独立性, 正是法务会计追求法的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务会计以市场主体为服务对象, 盈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的特征。法务会计人员提出专家意见, 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证据, 尽可能的发现舞弊和解决纠纷。法务会计具体目标是针对法务会计具体服务对象而言的。其针对不同的领域会有所差异, 归根到底都是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但当发现某些会计事项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时, 应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及时纠正。因此, 法务会计具体目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受托单位合法合规, 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公正的受理案件, 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 法务会计原则

法务会计原则是指从业人员个人从法务会计的本质出发, 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法则。具体概括为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 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 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性原则, 是指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审核的对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内容 (范围) 必须合法。独立保密性原则, 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要以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不受任何个人及团体的干扰, 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同时又要对涉案的资料或其他证据履行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是市场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 要求每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恪守诺言, 对法务人员的具体要求表现在其不得随意暂停或终止当事人的委托。此外, 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言必须真实可靠。

(三) 法务会计基本假设

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法务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 是根据已知客观情况所做出的合理推断。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外, 在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扩展: (1) 法务会计主体假设。法务会计将服务范围扩展到一个领域, 对本主体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因而, 法务会计不是完全遵循财务会计主体假设, 而是遵循法律事项假设。 (2) 货币计量假设。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金额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法务会计也需要货币单位计量和反映。但为把调查结果准确表达出来还需要综合运用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计量方式。此外, 法务会计假设还应增加以下假设: (1) 犯罪留痕假设。虽然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犯罪结果, 但有足够的理由推断,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 (2) 可信赖假设。法务会计人员具有职业胜任能力和谨慎的态度, 工作程序和方法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出的专业证据和专家意见是可以信赖的。

(四) 法务会计要素

法务会计要素是对法务会计研究对象的具体化, 按照法务会计对象的经济特征可以将法务会计要素归纳为:会计证据、审计学证据、电子信息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可以在各自领域用来证明经济犯罪或舞弊的专业资料,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其中会计学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学证据主要包括实物盘点清单、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资料;电子信息证据包括电子邮件和数据库在内的各种电子商务资料;证人证言则是指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书以及相关人的陈述等。

(五) 法务会计程序与方法

法务会计程序是整个法务会计工作中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接受委托阶段是法务会计执行的起点, 在该阶段主要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 明确责任。准备阶段是法务会计人员对即将进行的法务会计工作事项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 可概括为熟悉案情、确定问题及制定计划等方面内容。实施阶段是法务会计工作程序的核心环节, 法务会计人员对相关财务资料和经济活动审核、检查和验证, 并得出适当的结论。完成阶段是法务会计程序十分重要的一环, 法务会计人员对案件事实真相得出鉴定结论, 主要任务是撰写并呈报报告。法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综合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能和知识, 进而查明涉案业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法务会计工作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辅助方法。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方法是法务会计人员调查、分析、鉴定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所运用的方法, 主要有系统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法、顺 (逆) 序分析法、抽样分析法、资产计价法和实物勘察法等。为了法务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还常常使用一些辅助方法, 譬如询问法、搜查法、专项审查法、鉴定法、实地观察法、判断推理法等。

三、法务会计理论基础

(一) 会计学与审计学

会计学以资金运动为研究对象, 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通过分析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解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 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控制。由于会计是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经济活动,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可以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原理和技能, 勘察、发现、分析财务资料中的线索, 为法庭提供犯罪证据。审计是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 法务会计人员在对有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查时, 为了短时间内抓住重点, 找出问题所在, 常常使用审计抽样调查等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活动的展开均以会计知识为基础, 依托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 调查分析特定主体财务会计资料和经济行为, 从而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因此, 会计学和审计学是法务会计形成并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 法学与侦查学

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法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 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和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鉴定、审查相关资料时, 为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证据, 必须同时运用会计方法、审计方法以及侦查技术。法务会计的范围必须在本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内, 法学和侦查学理论为法务会计活动提供了法律准绳和侦查案件的技术手段。

(三) 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是研究信息的经济现象及其运动变化规律, 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信息进行经济研究, 基本理论包含信息甄别理论、逆向选择、信号显示理论、激励与道德风险理论等。这些理论说明了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作用机理, 揭示了市场运行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的原因。通过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容易侦破财务舞弊和商业欺诈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信息经济学在法务会计研究中的应用, 极大地丰富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对拓展法务会计实践和认识法务会计本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 信息技术理论

信息技术是指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息识别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传递技术等。信息技术跨越式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政治、经济、法律、生活的运行方式, 已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息资源作用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舞弊更具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 给取证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理论包括网络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等, 这些理论在法务会计中的应用, 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检查效率和鉴定质量。

(五) 哲学理论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运用概念的逻辑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 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学中的伦理道德观念、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和实践的观点对于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辩证思考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 通过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内容和形式关系、因果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关系的研究分析, 可以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分析和把握案件始末的能力, 同时为法务会计理论基础的发展变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四、法务会计现状

(一)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尚未形成理论体系

我国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借鉴、引入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 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首先, 专门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 且缺乏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技术交流的平台。其次, 法务会计相关的书籍和论文大多是概要性的陈述, 甚至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直接翻译或整理, 很少有创新观点。第三, 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窄, 在法务会计定义、原则、基本假设、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 法务会计界定方面也存在歧义,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形成。第四, 我国缺乏对法务会计运用的研究, 仅局限在财务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

(二) 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 缺乏指导和规范

完善的法务会计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首先, 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在法务工作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要参考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法, 因而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参考, 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展开。其次, 法务会计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但我国司法管理体制要求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机关公务人员, 这难以保证法务会计工作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意志左右, 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再次, 我国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以及诉讼支持制度尚未形成, 这造成了我国法务会计执业主体、执业标准不一致, 甚至造成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最后,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行业组织和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 因而, 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缺乏法律约束、行业引导和实践指导。

(三)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

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等财务会计知识, 以及证据学、犯罪心理学和侦查取证等法学知识。然而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不足, 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加之社会对法务会计认识不足, 导致我国法务会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首先, 我国缺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体系, 目前, 本科教育中, 国内仅有少数几所大学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 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高校少之更少, 一般院校均未开设。此外, 社会上法务会计相关的教育培训混乱, 大多以盈利为目的, 难以培养真正的法务会计人才。

(四) 法务会计意识淡薄, 存在误区、盲区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 法务会计的作用和实践仍处于空白或尝试阶段。国内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比较低, 常常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混淆, 这导致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研究和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含糊不清, 增加了法务会计工作难度。此外, 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设置法务会计对解决企业经济纠纷和调查员工舞弊的重要性, 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法务会计体系建立与完善建议

(一) 加强法务会计法治环境建设, 维护行业秩序

法务会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 其中的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 并且均与会计、审计密切相关。因此, 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建设需要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有效沟通。法务会计的出现则在会计和法律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成为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有利工具。此外, 我国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从事法务会计的业务, 如舞弊调查、损失计量、财产追查等, 因此, 目前完善法务会计法制环境, 规范行业秩序显得尤为迫切。从整体层面来看, 我国应适当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增强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加强法制环境与法务会计的适应度, 从而保证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在具体层面上, 我国应建立《法务会计师法》, 明确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角色和任务, 细分法务会计的执行程序和方法, 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以及工作中的行为。

(二) 建立完善法务会计准则体系, 规范执业标准

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是规范法务会计服务标准的重要条件。由于法务会计主体不统一, 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务会计准则》, 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标准。法务会计准则应具体包括法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 如图1所示。其中, 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基础, 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执行的前提条件;一般准则与工作准则的执行程度对法务会计报告的合理性有重要影响;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报告时必须遵循的。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基础性的, 设计过程中要强调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具体应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力、职业谨慎、保密性以及技术准则。法务会计工作准则是整个法务会计准则体系的关键, 内容要贯彻法务会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主要应包括了解业务及相关背景知识、法务工作计划、证据评估、支持结论的证据以及证据归档。法务会计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相关报告需要遵循的准则, 其应对相关报告的规范性、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 完善鉴定人制度, 推进法制建设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言, 从而保证司法判断的正确性。在英美法系国家, 专家证人属于中介机构并独立于司法机关, 在双方当事人面前保持中立, 以保证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在推进鉴定人制度发展中, 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在资格认定方面, 法庭、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共同参与到鉴定人资格审定工作中, 确保专家证人的胜任能力;在鉴定人选定方面, 应由双方当事人聘请, 在当事人无力聘请专家证人时可由法院指定, 确保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在作证程序方面, 要明确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通用步骤, 保证作证过程程序化;在鉴定人队伍的管理中, 应借鉴英国政府统一管理和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防止鉴定人队伍无组织性。目前, 上海建立的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 为我国鉴定人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四) 构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提高执业质量

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是我国法务会计蓬勃发展的基础。因此, 应在立足于国情的基础上, 积极拓宽教育渠道, 构建科学的会计人员培养体系。首先, 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目标, 即培养具备会计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其次, 法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应从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两方面开展。学历教育方面, 高校应结合法务会计学科特点和本校实际, 逐步建立完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 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在职培养方面, 应尽早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培训机构, 加强对“单一”人才的后续教育, 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复合型人才。此外, 我国应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协会, 并设立相关资格考试和认证, 从教育和资格认证两方面来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质量。在完善我国鉴定人制度的过程中, 要与其他国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融会贯通, 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相结合, 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制的建设。

(五) 强化法务会计意识, 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

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 大多数人都无法正确认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财务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模块, 法务则是危机应对的核心手段。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职能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以及执业规范不同等。但两者同时存在一定的联系, 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 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条件, 两者都以会计学理论为基础, 均属于会计应用学。法务会计意识淡薄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障碍, 因此, 政府、高校以及社会机构团体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教育, 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只有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强化社会整体法务会计意识, 才能建立科学系统的法务会计体系。

(六) 完善企业内部治理, 强化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法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企业、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参与者,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法律服务体系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 为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中,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随着董事会及经理层权力的日益膨胀, 加上监督权的有限性, 导致一些公司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 应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师制度, 协助原有监督机构对公司权力层的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 对公司法定审计师实行任期制, 以充分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地位。在完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 企业应该遵循自身的发展模式建立合适的法务模式, 设置合理的法律事务机构。此外, 强化企业内部法律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 加强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商务意识, 真正实现法务与企业的结合。

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体系, 有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规范化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由于起步晚, 面临着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和准则不完善、意识淡薄等问题, 反观西方发达国家法务会计体系和制度相对成熟。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经验和方法, 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和研究,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以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 《会计研究》2003年第5期。

[2]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法律环境》,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3]杜春鹏、李尧、孟祥东:《关于法务会计基本原理的探讨》, 《经济前沿》2006年第9期。

[4]黄巧玲:《国外法务会计研究文献综述》, 《财会通讯》 (综合·下) 2012年第10期。

[5]刘行星:《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经济界》2013年第1期。

6.论法务会计的内容 篇六

[关键词]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调查会计诉讼支持

一、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的主流观点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也有学者称为法务会计的范围或服务领域),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在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当前我国法务会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中介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等。但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含义,学者们还未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解释。

本文认为,将现行会计核算、经济估价和司法会计的一些内容笼统纳入“法务会计”是否合适,还有待细细探讨。要界定法务会计的内容,我们有必要先厘清两个问题,即法务会计的内涵及其与我国司法会计的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内涵

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在会计界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的是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按照会计法律问题论或会计法律双问题论,所有会计都可以纳入“法务会计”,因为任何会计行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规范。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采纳法律会计问题论,要把握法务会计,就要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三方面相结合。法务会计以出现法律问题为前提,它为解决争议服务,而正常情况下的纳税核算、保险业务核算等不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仅属特殊业务会计。如果仅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款、记录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海损事故损失额等时要用到相关法律法规,就将其列为法务会计,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重新审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而法务会计则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兴起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信任危机频频爆发,使人们产生了强烈要求司法干预,重建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会计学界不少学者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正好这时美国的Forensic Accounting频频出现,于是提出借鉴美国的“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主张。从我国现状来看,司法会计是法律界在研究,而法务会计则是会计界在研究。

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与我国的“司法会计”存在明显的差异:

1.法系基础不同。法务会计和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司法会计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

2.委托制度不同。法务会计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由法院指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司法会计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通常由法官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任鉴定人。鉴定人为法官的助手,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3.证据作用不同。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不是独立的证据材料,因为其并非切身体验而是对事实的判断意见,其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由于专家证言可能因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够独立,所以,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可后才能采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般可作为证据,对法官就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一般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由法官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让鉴定人就其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并对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和采用的方式予以说明。

作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观点。主要是由于我国会计界缺乏与法律界的沟通,不了解我国的司法会计,希望引进英美国家的法务会计制度,以弥补我国的“空白”。但这种观点却忽略了我国具有大陆法系传统,在法律制度上自然会与英美国家有很多不同。在我国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应归于一体,法律界和会计界应加强沟通,整合研究力量,共同致力于这门学科的发展,会计界发挥技术优势,法律界提供法律背景及证据程序上的意见,构建统一完善的理论体系,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加强经济监督,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至于这门学科的名称,作者认为还是“法务会计”一词比较好:过去我国的会计学者因为“司法”二字而不愿意介入“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缺少会计学者的介入是我国在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法务会计”一词现在已经逐渐被人们认可,我们现在要发展的“法务会计”与我们原有的“司法会计”并不一致,而是英美法系的“Forensic Accounting”与我国的“司法会计”的结合与创新,为避免误导,还是建议采用“法务会计”一词。

四、我国法务会计的内容的界定

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

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国家都努力地从对方制度中相互借鉴,以扬其长,避其短。我们也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相关制度,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本文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主要是法务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由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方法,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澄清的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

诉讼支持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简单的说,它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提供帮助。在英美法系国家,按照负责的对象不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分为诉讼协助和法庭服务两大块。其中诉讼协助业务包括:

(1)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

(2)审查、鉴定和收集财会事实证据;

(3)咨询及参与谈判;

(4)会计与审计准则遵守情况的认定;

(5)损失计量。

而法庭服务则主要体现为充当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质证。当然我国实行的鉴定人制度,法务会计在我国提供的法庭服务就主要体现为充当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质证。

参考文献:

[1]于朝著:司法会计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18页

[2]谭立:法务会计本质的若干视角.《财经论从》,2005年第5期

[3]黎仁华著:法务会计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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