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服务咨询合同

2024-08-21

企业管理服务咨询合同(8篇)

1.企业管理服务咨询合同 篇一

综合服务协议书

甲方: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压缩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集团各子、分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业务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集团公司本着服务于集团各子、分公司的宗旨,根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晋压缩天然气综字【2012】1号文件的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为确保服务到位、职责明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指导服务

1、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监督以及考核相关指导服务。

2、帮助乙方能够按照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制定乙方经营方针、计划及其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3、帮助乙方组织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提供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等服务;

4、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监督乙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

5、为乙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及其他咨询服务提供

统一的招投标服务;

6、为乙方搭建统一融资平台,对其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7、为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开展天然气等新型燃气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攻关、推广应用以及技术交流与服务工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行政服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统一的人才招聘,组织、安排和指导乙方进行相关业务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2、帮助乙方制定员工培训教育计划,监督乙方内部培训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

3、监管乙方职工薪酬标准制定及协调与社会劳动保险系统的衔接;

4、对乙方财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统一的会计管理、成本计算、预算控制、内部审计的程序;对乙方会计财务体系进行构建、维护和调整,组织协调集团内的资金调配;

5、帮助乙方协调理顺与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在省级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支持;

6、其它服务于乙方的行政事务。

二、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期限及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一)、服务费用标准

根据乙方销气量计提,标准为0.1元/立方米/年。

(二)、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乙方须在每月结束后次月5日前,按照甲方提供的账户支付上月度服务费用。

(三)、服务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及时向乙方传达集团的经营方针、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

2、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经营指导及行政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新技术、新工业的推广工作,解决乙方技术难题;

4、负责对乙方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对乙方新立项目进行定期考察及调研,对投资项目进行后期跟踪;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管;

7、协助乙方对其人员档案、薪酬情况进行管理;

8、收集、整理、汇总燃气行业相关业务信息资料,并及时分析通报。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贯彻落实甲方的经营方针、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

2、接受甲方对乙方业务经营及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质询;

3、认真组织实施甲方关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计划;

4、按时参加甲方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及时对企业人员的档案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上报;

6、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甲方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7、根据甲方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对因提供非真实资料所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8、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用。

四、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2.企业管理服务咨询合同 篇二

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也是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手段, 通过对合同档案的管理, 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旦发生纠纷, 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 依法维护企业的权益。

1. 合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档案的期限、档案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的归档与借阅、档案利用、档案管理责任等。合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根据本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规定合同档案的期限和管理程序, 既要考虑到简便、适用, 也要考虑到合理、合法。由于合同档案不同于其他的档案, 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律合同档案, 除具有一般档案共性外, 还具有以下三个独有的特点。

(1) 突出的依据凭证性。分析研究《合同法》我们可以发现, 合同档案最突出也是重要的特点是依据凭证性, 也就是说依法订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以及权利义务的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等, 都必须完全地、唯一地依据合同档案, 否则, 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具有这一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合同档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经济联系的, 或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都应自觉地订立合同, 以此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司法部门理清当事人之间复杂的经济或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例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的代存、代保管的档案业务, 作为一种交易, 契约行为, 就应该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将来履行或追究责任时的依据。这点特别需要引起广大经营者、管理部门以及档案工作者的重视。

(2) 形式与内容规范性程序较高。合同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自身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许可性, 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该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视为无效合同。例如《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 按照当事人约定, 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挥合同档案特色, 学习贯彻落实《合同法》和《档案法》把合同及合同档案管理好、利用好、真正发挥合同档案在本单位工作中的作用。

(3) 合同档案是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等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在招投标工作中产生的合同档案, 不仅仅只有合同, 而是包含着整个招投标管理工作过程的真实记载, 合同档案中有评委、商家、用户的签名, 统计评分以及招投标所需的各类申请、批复、标书等大量原始记录材料。

2. 措施是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合同档案是企业经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随着企业进一步调整结构, 加大开发力度, 企业项目和资金的投入不断增加, 合同在企业对外经济交流中的分量越来越重, 合同档案管理成为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 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 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岗位;二是专人负责;三是建章立制;四是规范管理。根据《档案法》、《合同法》及时制定出加强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采购项目档案清单、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清单等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发给本部门的每个成员人手一册, 使大家明确了解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分类部门的主任以及项目主办人对档案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及时将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材料整理好后交给兼职档案员;兼职档案员要认真负责的进行核查并及时整理装订, 同时按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网上登录及移交, 不需移交的合同档案必须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内按规定存档。

3. 重视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是重视诚信的体现。

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是一个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诚信往往被很多人划入道德的范畴, 认为这是个人品德的问题, 其实不然。“信为人之本”, 经过了几百上千年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诚信已经从简单的道德品质转化为现代社会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是否合理合法的标准了。诚信也从单一的个人行为发展成社会群体的行为, 因此对于诚信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道德的基础上, 而是要借用现代手段从根本上规范个体和群体讲信用的行为, 监督和识别不讲信用的根源, 杜绝不讲信用的主观条件, 改善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不讲信用的环境。只要社会每一个群体都能公正、合理、合法地享有所创造的价值, 在法理的基础上充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就能不断地夯实经济基础。重视合同档案就是重视诚信, 在当今的社会, 我们讲的就是诚信, 没有诚信, 企业就没有生命力, 企业的路就会越走越窄, 就会被社会所抛弃, 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1]刘晓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J].档案天地, 2006 (4) .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商务咨询服务合同(委托管理) 篇四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被委托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开户行帐号:

鉴于:

a)甲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就第一条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 b)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服务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参与进行商务咨询服务及有关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法律服务,服务事项为:

(等)。

1.2具体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3甲方承诺乙方是上述服务事项中唯一的委托人。甲方亦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但不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同时,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所委托的其他第三方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1.4乙方应尽忠实义务,除非甲方明知并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担任同一项目中与甲方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服务人,并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之行为。

1.4第二条 费用

2.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具体支付办法见第3.3条款。

2.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长途通讯费用、复印费用、公关费用中没有列明的费用或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一切费用或支出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 费用支付

3.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项目的部分利润作为乙方的咨询费用。该项目的详细描述为。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支付咨询费: 乙方咨询费用: ¥(乙方领取咨询费用不提供增值税票)

3.2第2.1款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甲方应以 书面指示,任何费用应汇至下列账号:。

3.3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

第四条 事务执行

4.1 乙方将指派具体执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服务事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另行指派其他人员。

4.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咨询服务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

4.3 经甲方同意或在情况紧急时,乙方有权将代理咨询服务事项的一部分临时性地委托合格的第三人进行,委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法律文件。

第五条 相互报告

5.1 甲方应尽其所能,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在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应对此给予协助,如向甲方提供所需文件清单。

5.2 乙方应不迟延地向甲方报告该项目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甲方参考。

5.3 在任何一方采取对该项目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行动前,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告知另一方。

5.4 任何一方均有权不时地要求另一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六条 保密

6.1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6.2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期限

8.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60天。只要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无权作出解除、终止、中止本合同的效力及对方依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完整性

9.1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的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第十条 独立性

10.1 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10.2 对于任何无效的条款,双方应不迟延地修改本合同,使之符合双方的原本意图。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或有充分协商的机会而被放弃,双方均有充足的机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提出废除、变更、增删及修改意见,双方均对最终定稿的本合同文本的每一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的理解和预见。

11.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被委托人:

5.管理咨询合同 篇五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成都大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3f—b

邮编:610061

电话:028-85223358

传真:028-85220538

本合同为200 年 月至 月期间咨询服务合同.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在项目规定的内为其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平台建立与完善.乙方依托专业的管理咨询经验为甲方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一,服务内容

为了更好地配合甲方建立完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行政后勤,业务运营,财务管控等企业日常基础管理体系,使其能快速,健康,持续地发展,经过甲乙双方真诚沟通,双方特别约定:

200 年 月至 月期间,甲方委托乙方采用顾问服务方式,乙方正式成为甲方的管理智囊型团队.作为外部力量,乙方将以独立,客观,科学的视角和方法,通过对公司内部管理的研究,以及对先进管理模式之成功案例的分析,借鉴,建立适应公司未来发展的组织结构,行政后勤管理,业务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财务管理体系,从而构建能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管理平台.同时,乙方还将运用培训,研讨等方法强化甲方一线操作人员的经营管理与部门协作能力,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导实施与改进健全.200 年 月至 月期间,甲乙双方将成立编规建制联合工作小组,针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与规程进行系统研究,大势管理顾问公司提供的顾问工作包含:企业调研,问题探讨,编规建制,管理会议,专题培训等方面,并将最终形成管理成果,包括:

1,公司治理手册

2,组织管理手册

3,行政后勤管理手册

4,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5,业务运营手册

6,财务管理手册

管理手册中涉及的详细内容见《管理咨询工作建议》关于手册的目录介绍.以上手册将涉及公司的管理纲领文件,业务流程规范,标准化作业指南三个层次.甲乙双方将相互协作,健全科学运营体系,打造强势管理平台,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及骨干员工的职业素质.以上工作内容为甲乙双方针对200 年 月至 月期间的咨询服务工作界定,同时大势管理顾问公司承诺将全力配合公司完成与上述内容相关的管理咨询及辅导工作,同时在管理手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与公司同仁共同分享相关管理前沿知识与成功经验.另,若涉及与本咨询服务合同界定的内容非一致的工作项目,例如:战略规划,资产重组,项目投融资设计,营销专项调研与策划,企业文化建设等将不包括在本咨询服务工作内,甲乙双方将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开展的时间与方式,或共同议定进入第二个项目咨询服务.二,服务方式

为保质如期完成服务项目,200 年 月至 月期间,乙方选派3名资深咨询顾问及顾问助理若干,与甲方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合项目工作组,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工作,研究问题,讨论方案,实施推进.关于工作方式:

共同工作:项目一经确立,即由公司和大势管理顾问公司分别成立项目小组,项目运作过程中,双方本着团结合作的前提,建立共同工作的平台,共同推动项目的运行.信息互动:项目合作双方应定时联系和沟通,与项目有关和有用的信息应予以开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通过调查,访谈等手段掌握项目有关的详尽事实和数据,运用合适的理论工具与方法对相关事实和数据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并解决公司面临的具体问题,提出实效性的解决方案.关于工作条件:

本管理咨询服务是乙方同甲方之间的合作项目,因此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方需给乙方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支持:

办公条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方需在公司本部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秘书工作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若涉及企业各方面人员的调查诊断,实施解决方案时,甲方应从管理上做出相应的时间安排以及有相应的秘书工作支持,同时乙方应有接触甲方各部门人员的自由.提供真实信息:没有真实的信息,就没有正确的适当解决方案.因此在项目启动时,甲方应提供信息保障和人员支持.在项目涉及培训时,安排并确保培训课程的相关参加人员能准时出席.三,项目时间

200 年 月至 月期间,(根据项目的实际进程,可作相应调整).通过前期双方的认真研究与交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出如下工作计划.第一阶段,搭建基础管理平台框架

时间:

阶段工作成果:管理平台框架草案,鉴于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复杂性与严肃性,本项工作将顺延至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预计时间:

阶段工作成果:管理平台正式完整版;

部门自检与制度贯标;

第三阶段,辅助督导管理平台运行

预计时间:

阶段工作成果:管理平台XX年终极版

通过职业培训,形成企业制度自我修订,完善与提升机能;

及时处理解决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四,项目质量或规格标准

200 年 月至 月期间,项目验收合格标准的裁定为: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验收通过将以甲方项目授权代表的签字为最终依据.乙方应在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内完成项目内容.五,合同价款及支付

1,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2,付款时间及方式:

①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本项目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②在项目报告提交正式报告之日(即第三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工作完成时间),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项目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③在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完成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项目完成款,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六,责任豁免

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采取包括起诉,应诉,上诉以及申诉在内的一切措施保护甲方的利益,以便甲方免于因其购买乙方服务而引起的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2,在本合同签署后或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或不具备声明及保证的资格,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构成违约.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对方可以中止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相应损失.八,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报告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甲方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做出如下选择:顺延项目的完成期限,并于顺延期间内随时终止本合同;或立即终止本合同.九,保密责任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可能向乙方提供甲方认为保密的商业信息(“保密信息”).除非经甲方明确授权,乙方同意在“保密期限”内对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不得将该等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保密范围包括:甲方的技术机密,商业机密,甲方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人员状况,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情况和涉及争议情况,甲方正在进行编制或实施的项目策划及促销方案,甲方重大投资决策,甲方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相关资料,甲方产品价格的涨,跌价在未实施之前的信息,甲方业务的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其他涉及技术,商业或其他秘密的信息和材料.在此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传播,披露,复制和使用.“保密期限”两年.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所有复制品及含有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详细事项见甲乙双方针对保密工作另行签定的相关保密协议.十,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指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十一,签字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保留两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约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甲方: 乙方:成都大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6.企业服务合同 篇六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三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输配电服务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_。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及输配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_________)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__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_____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_____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__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__台,分别为_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_兆瓦(MW)

___台(___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___________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____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4.2 甲方最大负荷为____兆瓦(MW),最小负荷为____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____兆瓦(MW)。

4.3 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4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______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如甲乙两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4.6 违约电量

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5.1.1 [___]_通过丙方_____千伏(kV)___________线路供电。

5.1.2 [___]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__千伏(kV)__线路供电。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6.1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______,输配电损耗率为______。批文标题及文号: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如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线路供电,则按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6.2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______。

6.3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7.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

7.2 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8.2 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

甲方超出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3%以上部分按目录电价的110%与丙方结算。

8.3 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电量清算结果,确定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8.3.1 甲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甲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目录电价×110%-(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直接交易电价

8.3.2 乙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乙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上网电价×90%-直接交易电价

8.4 输配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8.4.1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

8.4.2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8.4.3 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___个工作日内按8.2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_。

8.4.4 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_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传真后_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_,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

8.4.5 输配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__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配电服务费。

8.5 电费结算

8.5.1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电费结算方式可选择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8.5.3 电费结算方式也可选择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4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

8.6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甲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违约赔偿

10.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造成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10.5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__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6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_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__日内得到纠正;

(2)_甲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丙方应赔偿甲方和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___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___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_:

(1)三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4.1 _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国家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_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_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电力监管机构,2 份;

送___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附件二: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

7.企业管理服务咨询合同 篇七

1 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 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中国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 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 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 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 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 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 完成总产值580×108元, 形成节能能力1 350×104 t/a标准煤, 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 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2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2.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2 基本原则

a)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 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 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 提高服务能力, 改善服务质量;

b) 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 加强行业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 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c) 发展目标。到2012年, 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 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 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3 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符合相关规定的, 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 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3.2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 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a)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免征增值税;

b)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 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d)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 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3.3 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应当分别予以核算,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 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 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3.4 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 创新信贷产品, 拓宽担保品范围, 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 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4 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4.1 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 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技术研发, 加强品牌建设, 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 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4.2 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大力开展业务培训, 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 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 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4.3 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 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 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 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 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

8.“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再分类 篇八

关键词:合同类型;服务型;购物型;综合型

一、导论

有关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与它的日常使用度和社会存在量不相匹配。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会员卡无论是名称,还是功能,抑或是发行方式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会员卡有多种分类方式。传统的会员卡合同分类有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两种。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后续消费价款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①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优惠性会员卡)。但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判定,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所以要研究会员卡的合同其他法律问题,不得不从合同内容的具体类型进行甄别,以判定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会员卡是商家进行营利的手段,它主要表现为赋予持有会员卡消费者一定优惠或特定权利,以大批吸收、聚拢、稳定消费者的形式。购得有形物品和取得无形服务是会员卡合同内容的两大类别,如麦德龙、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和新世界、百盛等大型商场推出购物型会员卡;又如美容美发行业、健身保健行业、娱乐消费行业推出的服务型会员卡。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主要是以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是否为物理上消费物品为标准划分的,即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换的的是物品还是服务。

二、购物型

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确定的,时间的流逝会增添新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内容的类别是明晰的。首先,购物型会员卡在合同订立之时,消费者是以取得带有优惠性质的消费物品为合同目的,给付商品和支付对价是此种会员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之初已知出售合格商品为商家的主要义务,获得合格产品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此才能按其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其次,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的合同标的多为种类物,当出现给付瑕疵时完全可以替代给付,如果是食品还可以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救济。若给付标的为特定物,无法进行替代给付,也可以退换或修缮继续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在没有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合同解除,以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稳定性。

再次,不乏有学者要提出质疑,在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亦有大量以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的情况。比如商家所提供的场所、服务人员、免费停车和管理箱包等内容,对这些合同内容的不满意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购物型会员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违反附随义务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终局性的影响,故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可见,购物型会员卡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物品的给付和对价的支付。并且,标的物为可替代或退还、修复的物理存在物。

三、服务型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的主给付为无形服务的提供和对价的支付。如健身会馆提供场地、器材、教练等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达到健身效果、享受健身过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故服务型会员卡合同解除权的获得就要以服务内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债权人对服务内容的不满意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产生解除权,撼动合同效力的根基。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很难对给付瑕疵进行客观判断,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具有不可量性,为一种主观观感。区别于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对给付瑕疵的判断,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可直观感知,并且有国家执行标准和业界执行标准的规定。虽然服务不满意是构成此类合同解除权生成的重要条件,但基于其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量性对其的适用应该谨慎为之。

服务结果的满意度对合同效力具有终局性的影响。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其服务效果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履行的行为(给付行为),在服务型合同中,提供服务就是履行合同。债权人对服务效果的否定是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因素,故此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综合型

综合型会员卡是指,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集物品交付和服务提供于一身的合同类型。但是,绝对不可以简单理解成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的简单集合。综合性会员卡合同内容往往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物品的给付,或者,给付物品的同时夹杂服务内容。例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产生的年卡,主要是用于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但是这种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美容美发产品的出售。又如,化妆品产业为宣传推销产品,常常在实体店面设立化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进行产品介绍,并提供为消费者实时化妆的服务,以便消费者现实感受产品魅力。

以上两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会员卡合同类型,但是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丰富,购物与服务的性质掺杂其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又或说合同目的不同)。第一例中,美发的烫染和皮肤的护理服务是合同主体意将实现的合同目的。而第二例所述的化妆、护肤产品的买卖才是合同目的。

五、结语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当今社会交往中成为法律关系搭建的主要桥梁,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选取了会员卡合同类型分类为视角论述,希望对会员卡相关问题的继续研究能有所助力。

注释

①张春普:《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5月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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