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9-29

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共10篇)

1.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12-29 【生效日期】2013-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

1、自2014年7月1日起,院内的医疗、诊断、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完全禁烟,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科室必须认真学习医院有关控烟制度,凡在院内严禁吸烟的场所,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执行。

2、医院鼓励本院职工戒烟。暂时无法戒烟的人可以到特定的吸烟区域吸烟。吸烟区设有明显标志。

3、本院职工绝对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办公区、工作区、食堂、病区病房等禁烟区域吸烟,也不允许本院职工穿着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

4、医院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科室内设置控烟监督员,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和控烟骨干担任,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控烟监督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控烟、戒烟。

5、控烟巡视监督员除了可对吸烟人员实行劝阻外,还有权对本科室职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科室控烟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并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要求各科室及时整改。

7、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控烟制度,认真执行控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患者、家属以及来访者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8、科室内禁止出现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保持本区域的卫生,不得看见烟头和烟盒等物,在办公场所及病房明显位置设立禁烟标识。

9、临床科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入院患者的控烟宣传及出院健康指导,对病人、家属和来访者中的吸烟者进行控烟健康教育。

10、控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全院员工及工作人员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区吸烟,各科室负责范围内发生科室人员吸烟现象(正在吸烟或有烟雾、烟蒂),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对当事人第一次警告并罚款50元;第二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罚额度为前一次额度的2倍。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无视医院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科室或个人,将按医院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

11、凡违反上述之规定,一经发现进入绩效考核处罚。所有扣罚额度由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月的检查结果汇总,报医院领导审批后,报医院经营管理科执行。

本钢医疗卫生部各级人员控烟职责

一、医务人员控烟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章制度。

2.做控烟表率,严禁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3.吸烟医务人员应主动戒烟,并制定自己的戒烟计划。4.负有劝阻旁人吸烟的责任。5.做控烟的义务宣传员。

6.应掌握戒烟技巧,特别是呼吸科、心内科和肿瘤科医务人员应了解戒烟方法。

7.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

8.积极参加医院控烟知识的培训。

9.同事间进行同伴教育,相互讨论交流同伴教育的经验。

10.落实科室无烟环境,看到烟蒂主动捡拾。

二、控烟监督员职责

控烟监督员由院控烟办公室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其职责除了控烟办公室职责和控烟工作小组职责外,还负有以下职责:

1.定期对医院无烟环境进行监督检查。2.每周一次对各科室进行检查。3.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报控烟办公室。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控烟巡视员职责

控烟巡视员由科室负责人和保洁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章制度。

2.严禁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不接受旁人敬烟。3.吸烟者应主动戒烟。4.负有劝阻旁人吸烟的责任。

5.每2小时巡视包干区,进行清理打扫,落实无烟环境。

6.看到烟蒂随时捡拾。

7.积极参加医院控烟知识的培训。

本钢医疗卫生部各区域控烟管理要求

一、病区的控烟管理要求

1.各病区护长负责本病区控烟工作。

2.在支部控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控烟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3.创造和保持无烟环境。(1)有禁烟标志。

(2)病区内无烟灰缸等烟具。(3)有控烟宣传栏和无烟医院告示。(4)无烟蒂。

(5)禁止任何人包括本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吸烟。

(6)对在病区内吸烟的人,全体员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4.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告知本院为无烟医院,院内禁止吸烟。

5.护士在病人入院宣教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告知本院为无烟医院,院内禁止吸烟。

6.医生应掌握戒烟技巧,特别是内科、外科等科医护人员应了解戒烟方法。

二、门、急诊的控烟管理要求

1.门、急诊护长负责门诊和急诊区域的控烟工作。2.在支部控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控烟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3.创造和保持无烟环境。(1)有禁烟标志。(2)无烟灰缸等烟具。

(3)有控烟宣传栏和无烟医院告示。(4)无烟蒂。

(5)禁止任何人包括本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吸烟。

(6)对在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体员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4.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

5.开设戒烟门诊,并设立戒烟咨询电话。

三、其它部门和环境控烟管理要求 1.创造和保持无烟环境。(1)有禁烟标志。(2)无烟灰缸等烟具。

(3)有控烟宣传栏和无烟医院告示。(4)无烟蒂。

(5)禁止任何人包括本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吸烟。

3.关于购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三

各单位(二级部门):

为加快购房补贴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二级部门)于2010年5月25日前集中将本单位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个人资料统一交学校房管科并打印名单一份,资料包括:

⑴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⑵参加工作前上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毕业证丢失的复印本人档案中学历证明);

⑶特殊岗位加计工龄证明(特殊岗位指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须有政府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的正式凭证,其它证明不作为依据;

⑷98年12月15日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的任命文件、资格证书、聘任书等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并加盖人事章(科级以下)、组织部门章(处级以上);

注:以上由各单位统一到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复印本人档案中任命文件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⑸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提供作价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⑹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姓名和公章页); ⑺离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姓名和公章页); ⑻有下列情形的职工请将有关情况写一份特殊情况说明一同报送房管科,包括:①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时间、职务职称、住房情况证明和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②本人及配偶90年后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军转人员转业时间、当时的职务职称、是否在原单位享受住房情况证明;③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间及当时的职务职称;④申请人配偶去世时间、职务职称,单位分配住房情况;⑤本人去世时间、经公证的委托书或继承协议;⑥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示例一:示例二:

示例三:示例四:

示例五:示例六:

示例七:示例八:

2、有关填表和复印件要求:

(1)申请人本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需用黑色水笔填写,过程中不得涂改,没有的项目划“/”,对不确定的项目可先空下来,确定后再补填。

(2)复印第二代夫妇双方身份证,身份证需反正面同时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都需提供作价凭证。

(4)98年12月15日前的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工人等级任命文件,需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加盖公章。加计工龄需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复印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文件。

(5)核定表等需要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处必须手工签字。(6)所有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一式三份。

3、我校职工购房补贴发放操作程序:

⑴政策宣传(已完成); ⑵填写调查表(已完成);⑶建立个人住房微机档案(已完成);⑷准备个人所需资料(5月25日前各单位收齐所属职工资料并统一交房管科);⑸ 核对个人购房档案数据并打印个人住房补贴核定表(6月10日前完成);⑹ 发放个人购房补贴申请表、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核定表一式三分按要求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和签字(6月18日前各单位统一交房管科); ⑺调查职工原单位、配偶单位和原单位住房情况(6月底前完成);⑻ 房管科编写或准备学校购房补贴方案、特殊人员情况说明、申请房补职工个人资料、发放清册、汇总审核表、公示公告和详情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并报省房改办(7月5日前完成);⑼ 公示(公示影像留存);⑽接受(处理)举报;⑾举报处理结果公示;⑿上报职工个人购房补贴发放公示情况报告、影像照片;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房改办提出购房补贴发放申请;⒁省房改办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合格后印发同意发放补贴文件,分批送交省财政厅;⒂按照省财政厅具体要求,提供单位资金、职工和帐户帐号等情况资料,审核同意后,分

批核准拨付购房补贴资金;⒃档案归集,房管科协同有关部门将《补贴核定表》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河北医科大学购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四

交水发[200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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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5.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五

杭民发[2010]20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城市发展,配合大型建筑物(构筑物)标准名称使用审批事项进驻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

(一)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地名更名应从严掌握。

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建成2年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提出命名方案的,可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命名方案。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经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新建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市区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名审批窗口)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

3、新建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的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区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

(二)申报材料

1、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地理位置示意图。

2、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申报表》或《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3)。

(2)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4)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5)地名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3、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更名申报表》或《杭州市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5)。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3)土地使用证。

(4)原申领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5)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的,还须提交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6)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4、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可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预申报表》或《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预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7)。

(2)立项批复。

(3)预申报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市区范围内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的预申报名称,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一

年内有效。

(三)办理时限

除了当场能作出决定的以外,道路、桥梁、隧道等由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名,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名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完成审批;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住宅区地名,区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萧山区、余杭区在经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地名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下级地名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地名注销

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8),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三、门牌编制

门牌编制必须在把握稳定性、超前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重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一)门牌编制方法

1、市内道路两侧的门牌一般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从起始点开始按左单右双的要求进行编制。斜方向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也可以自市内向郊外编制。

2、实行距离门牌编制。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可视情况每4-10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道路两侧连续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的,应编制预留号码。

3、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地理实体的道路,可按照距离门牌的编制要求,单侧连续编制。

4、其它情况按照《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第十条编制。

(二)道路门牌整编的基本程序

1、确定整编道路门牌的方法。

2、发布并张贴道路门牌整编公告。

3、全路和现场调查,做好调查记录。

4、结合现场调查和历史审批资料制作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5、预编并张贴门牌预编号,预编号应保留不少于15天,张贴预编号时间与安装时间不少于间隔10天。

6、确定全路段应上墙的门牌号并核准数量。

7、制作门牌。

8、按门牌编排表安装门牌。

9、全路段门牌安装质量验收。

10、验收合格后,根据调整情况修改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11、确认后归档。

12、门牌号码变更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公安、房管、工商、邮政等部门备案。

住宅区楼(幢)、单元、户室牌整编,可参照执行。

(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门牌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是开展门牌整编工作的一部分。随着门牌整编工作基本完成,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及时归档。各区、县(市)应具备一套较完整的门牌档案资料,并及时输入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四、门牌、门牌证申领程序

门牌、门牌证的申领、变更和撤销,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地名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门牌、门牌证的申领

1、单位申领门牌、门牌证的,产权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房产权证、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个人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须提交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房产权证、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农居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须提交申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他人代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产权单位(所有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5、单位和个人申领破墙开店的门牌、门牌证的,除1、2、3项外,还须提交市或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产权人因分户、房屋出租等事项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1、2、3项外,还须提交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7、单位和个人要求查询或申领非本单位和非本人的地名资料与证明的,除提交申请报告外,还须依法提交与非本单位和非本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8、新建大型建筑物、住宅区集中申领门牌、门牌证的,其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由各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行依法确定。

(二)办理期限

1、申领材料齐全,有标准地名,且房屋实际地址与房产权证地址一致,可当场办理门牌证发放手续的,应当场核发门牌证或相关证明。

2、有标准地名,但房屋实际地址与房产权证地址不符,须实地察看确认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门牌证或相关证明。

(三)遗失与补领

对因保管不慎遗失的,可凭遗失报告(或证明)和相关申领材料向原发证单位挂失并申请补领。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门牌证格式

按省定标准执行,统一由省定印刷厂印制。

五、签章和资料保密要求

有关地名管理的行政审批,包括《地名使用批准书》、《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表》、《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杭州市地名更名申报表》以及门牌证等,加盖地名管理行政机关印章。

为确保标准地名和门牌申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地名管理部门有责任做好涉及单位

(个人)隐私的归档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

2、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申报表;

6.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六

各位同学:

为确保广大学生度过一个充实、愉快、安全的元旦佳节,现将2014年元旦假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元旦放假时间为:2014 年1月1日(星期三),放假1天。

二、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同时辅导员老师会认真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放假期间外出的学生须提前向学院请假,说明外出时间及去处,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销假。

四、放假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聚众赌博;不得酗酒、喝白酒;不得向宿舍楼外扔杂物;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及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在宿舍内违章用电;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不得夜不归宿等。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五、放假期间学生工作处、学生区均安排学生工作干部值班,值班电话和地点为:

学生工作处:计A21483590186

学生区:桃5A10283590180

学生工作处

7.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七

2011级各班学习委员:

1、请将《关于2011级学生转换专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上传到我院教学管理部网站)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本班,并下载相关的表格:《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

2、收集经班主任批准同意的《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并审核本班报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班级的人数25%;

3、审核本班的《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并核算报名同学的平均分,并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电子稿必须使用学院规定的统一表格格式,以班级名字命名,如:11会计1班,于3月28日前发到何老师的QQ邮箱:。另,原专业填写时,请注明班级,如:人力资源管理二班;申请转入的专业,必须填写专业的全称,如: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便于老师汇总时统计筛选。(如:国贸专业,必须填写全称:国际经济与贸易)

4、将本班的《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纸质稿和《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纸质稿(即电子稿打印一份)于3月29交教学管理部何春燕老师汇总,并缴纳转专业考试报名费。具体时间地点:麦庐园校区于3月29上午8:00-10:00交第一教学楼教学管理部1104办公室;枫林园校区于3月29下午14:30-16:00交青云楼S313办公室。

5、考试时间:2012年4月7日(周六),具体考试信息(时间和地点安排等)请同学们于考试前二天登录学院教学管理部网页查询。

教学管理部

8.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八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学校禁烟控烟工作,保护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我校禁烟控烟工作方案:

一、成立禁烟控烟领导小组 组 长:张芬萍

副 组 长:师延平、蔡亚峰、路小兵、刘 涛、寇小芳、李喜兵、成 员:惠 雁、郝小金、常小东、苏小军、屈 荣、冯炳文、刘 增、石建云及各班主任。

学校控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德育处负责。

二、制定控烟禁烟制度,把控烟工作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到教职工考核体系,并纳入到安全校园和市级文明校园创建重点工作之中。禁烟管理制度:

(1)、校园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教学场所、办公室、学生宿舍、餐厅、会议室等室内及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3)、以禁烟控烟制度规范教职工的相关行为,每位师生均有责任对校园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3)、控烟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不定期对校园控烟工作进行巡视,加强学校内部督导检查;

(4)、经常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教育无效者,学校有权利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对严重违反学校控烟规定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降低考核格次;对彻底戒烟或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办公室,学校将适时表彰奖励。

三、控烟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总务处负责学校内外禁烟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德育处负责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监督和登记,保卫处和环境卫生监督员负责对进校来访人员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四、活动实施

1、组织学习、营造氛围

进一步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横幅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禁烟制度的内容,,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有关禁烟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要求小学生做到不吸烟和不到吸烟环境中去,在家长、长辈圈内进行“吸烟有害健康”和控烟制度的宣传,敢于监督老师在课堂上吸烟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学生开展“劝阻”和“捡烟蒂”活动,大力开展控烟活动。

2、主题活动、体验感悟

通过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禁烟知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制吸烟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组织学生认识烟草危害,远离烟草。

3、家校互动、形成网络

学校在净化校园环境的同时,将禁烟活动延伸到家庭社区,各班主任通过校讯通向家长发送我校实行禁烟制度及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并以身作则、携

4、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整改不足。落实好控烟标识的张贴工作,在校门口醒目处张贴禁烟标志及“无烟校园”标示牌;在校内醒目处张贴与环境相适宜的禁烟标志,学校不得将香烟作为接待用品,办公室和会议室不得设置烟灰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5、加强监督、强化落实

学校组织一支环境卫生监督员,对学校禁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劝阻教育,通知有关部门执行相关处罚。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所管区域进行检查,教育督促全校师生员工遵守禁烟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负责。

为了使这项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制定必要的监督制度,与教职工签定“禁烟”协议,明确奖惩办法,将活动成果与工作考核挂钩,与评先树优结合,使“禁烟”活动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学校领导带头不吸烟,全体师生共同参与控烟活动,人人争做控烟主人,努力共创“无烟校园”新局面。

宝塔区中石油小学 手禁烟,共同为学生创造优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

9.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九

[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

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6、右置方向盘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7、其它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检验2次。

二、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

三、上述车辆延长使用年限时,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接受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车辆,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不需要审批外,其它车辆要经本局车管所批准后方准予延缓报废。

四、对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汽车,本局车管所认为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验次数。在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由本局车管所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延缓报废检验手续的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应由原延缓报废检验转为正常检验,核发年检合格证,有效期签注到次年的号牌尾号对应月份。

六、对在2000年12月18日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汽车,按照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申请继续使用的,本局车管所按以上规定办理延缓检验。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汽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已达到或不足1年即将达到使用年限的汽车,不予办理过户、转籍、停驶登记。

八、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等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车辆时,本局车管所需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计算机系统及车辆档案内注明。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后使用年限仍按营运车辆规定执行。

九、领有使领馆、外籍以及教练车牌证汽车的使用年限,按照本通知执行。

10.关于校园禁烟控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十

各区建设(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精神,落实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

三、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下列情况提供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1)。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附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及《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2)申请开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买卖合同。其中,《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存备查。

六、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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