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2024-09-19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精选7篇)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篇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

二、审批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1、人员条件

(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设区市城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设区市城区商业主街道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仓库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

(2)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并有监测、调控温度和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通风、照明、避光等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和拆零销售要求的货架和柜台。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还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区域和收费系统;

(3)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企业营业场所应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专柜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不作要求);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二)审批程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符合当地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告之下载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不同意筹建的,则告知理由。

2、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申请现场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资料报送前必须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市局接到全部报审材料后,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

3、对报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办人修改补充与限期整改;经验收、审核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验收、审核不合格的,则将不予发证的理由告之申办人。

(三)审批时限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筹建申请后,对申办人提交的筹建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申请单位完成筹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全部合格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

3、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内审、验收、公示和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请筹建所需提供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二份)(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4、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6、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五)筹建要求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后,在三个月内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请现场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前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

(六)申请现场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2、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

3、拟办企业对照《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自查总结;

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

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七)现场验收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与验收。

1、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现场检查;对审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办单位修改补充与限期整改;

2、现场验收时,申办企业的所有员工须在现场,并提供相关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以及所需的文件档案、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表格。检查人员应按照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附件4)对现场检查情况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将验收小结及验收结论填写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5)中;

3、对验收不合格的筹建企业,检查人员应当场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申办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再次申请验收报告,报原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验收。

(八)审批发证

1、现场验收合格的筹建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验收材料审核合格,并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不合格的,或经公示有异议并核查属实的,则不予发证,并将理由告之申办人。

3、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申报材料。

(九)收费标准

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规定。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拟办理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填写《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变更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6)一式四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以及各项目所需其他的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

2、变更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应提交:具有原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名的变更报告、任职文件、拟任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见原件核对退回)。

3、变更企业质量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岗位合格者(执业药师除外)、身份证、任职文件、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原供职单位不在岗及未兼职的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应提交:拟变更经营范围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准备情况的材料,并需进行现场验收;

5、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应提交:应符合当地药品经营企业设置规划要求,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址、面积)、企业新址对照标准的自查报告,同时需进行现场验收;

6、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应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7、办理变更时,对新聘用人员应提供市级药监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健康体检证明。

8、对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企业,在进行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规定及验收标准细则实施。

(二)变更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审批表可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领取复印,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变更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需现场验收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三)材料要求

1、完整、真实、准确,必要时企业应提供其他资料和出具证明文件原件;

2、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加盖公章或拟办企业由申请人签名

办理零售药店的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变更首先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药品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所需资料如下(所需资料一律用A4纸按顺序竖装成册):

1、变更企业负责人(法人企业)、质量负责人: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企业负责人应提交:拟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市食药监局培训证、体检证明、不兼职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2、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及设备目录;

(3)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培训证、不兼职证明,体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4)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制度以及相关表格。

3、变更注册地址(包括增减面积)、变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审后退回原件);

(3)变更后的经营(仓库)地址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示意图;

(4)与存储药品相适应的设施及设备目录;

4、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要求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5、登记事项变更所需材料(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按照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确定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变更的依据。

申请现场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2、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

3、拟办企业对照《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自查总结;

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

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篇二

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此前相比,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经营行为的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相应对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监督检查和罚则做出了调整;同时,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比之前的有所下调,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则没有变化。

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 0 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过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现在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原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 0亿元人民币,现在降低为1 0亿元人民币。业内分析人士对此认为,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计算机网、有线电视网与电信网的三网融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 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7) 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 (二) 项、第 (十) 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一) 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 (二) 项、第 (九) 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 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 (六) 项、第 (七) 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子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4)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一款所列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并说明理由,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资费与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协议等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当租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2) 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 (3) 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所需有关信息; (4) 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5) 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考虑电信管理机构公示的有关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 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2) 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2) 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4) 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5) 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

第三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1) 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经营许可证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政策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3.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分析 篇三

关键词:理论纷争;立法统一;执行;分离

一、理论纷争、立法统一与执行中的分离

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后,关于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才开始为理论界及实务部门所关注。但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说法:

(1)行政审批仅为“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审查、批准),既用于外部行为,也可用于内部行为,并且只指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为;而行政许可只用于指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两者之间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少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批准、审批”的实质就是行政许可,所以用批准或审批是概念不清、用词混乱所致,并建议立法上应当对许可与审批的概念严格加以区分:“凡行政机关对外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一律使用许可一词,凡行政机关内部程序的许可行为可称为批准或审批”。

(3)两者之间概念一致。认为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最终采纳了同一概念说,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从而一锤定音,结束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的纷争。

然而,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执行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之间出现了分离的倾向,大量的行政审批不断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出现了所谓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不作为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其他行政审批(简称‘其他审批’)”“涉密类行政审批”等一系列与行政许可的概念相并列的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的概念,一大批审批项目被归类到这些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范畴之内,这直接导致《行政许可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被限缩到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此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合并(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项目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下放(即将原由上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下放给下级或下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等形式,而改变管理方式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系指将原先的审批方式改革为审核、核准或备案等其他相对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

在立法上已经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统一起来的情形下,为什么在执行中会出现分离呢?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是否确实存在着所谓的非许可的审批项目呢?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否确实属于一个范畴内的概念呢?这些都是《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所面临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相分离的原因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分离的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是:

1.在理论和实践中,我国对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界定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审批,主要是依审批主体和审批形式界定的,而行政许可主要是从相对人的角度依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这就形成了两者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不完全一致的情形。首先,行政审批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审批,这是从审批主体的角度对行政审批所作的界定,因此,行政审批既可能是应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申请、请示等内部管理事项所作的批复、批示、批文等,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事项所作的审批;而行政许可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所作的审批。其次,行政审批通常是从形式上去认识的,凡是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都被视为行政审批行为,而不管这种同意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只要形式上具备审批的特征或者使用了审批的称呼就都被视为行政审批,而行政许可则必须是行政机关以管理人的身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申请所作的实质性的审批,即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而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审批。

2.在立法上,两者的内涵与外延没有统一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篇四

一、审批事项

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令)及其实施意见。

三、审批范围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

(二)许可企业范围: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

四、许可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其中:负责油库安全管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加油站、加气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成品油经营单位需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建设需经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资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原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需提交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相应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换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5、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已通过年检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通过年检的附页);

6、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合格证”(复印件);

8、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经营、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和《广东省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核查表》或《广东省加油(加气)站现场安全核查表》;

13、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许可证变更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新成立企业的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委托的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委托任命的附上任命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3、申请变更地址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加油站、加气站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储存场所(油库)的地址不发生改变,若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地名、名牌变更的,出具由当地政府、公安、民政部门确认的文件或说明材料。如地名改变的,出具当地地名办的证明;门牌号改变的出具公安部门证明;行政区域重新划分的,出具当地政府部门公告或决定的证明(注:油库、加油加气站因迁建发生地址变化的,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办理)。

4、申请变更单位类型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关于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说明材料(如转让、企业改组、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注:同时申请变更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

成品油经营单位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审批程序》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局办证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即时告知经营单位向规定的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经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的全部材料的当天。

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办结移交手续。

(二)技术审查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核发(换)证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及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给出资料审查意见;

2、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将现场核查计划抄送局业务处室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3、填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换)发证审查书,汇总审查情况,并将相关审查资料移交局业务处室。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汇总后移交局业务处室(材料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三)承办

局业务处室经办人员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务务会审议。

(四)审核 局业务处室领导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或组织处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批准

局分管领导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证(换证、变更)或者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决定。

(六)办结

对决定颁证(换证、变更)的,局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对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5.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篇五

Jinsan.cn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怎样才能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资格呢?获得资格的企业又该准备哪些材料呢?在办理时它的审批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如果您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看下文的陈述。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审批许可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2、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审批申请材料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6)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

(8)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 引领互联网行业规范化发展

Jinsan.cn 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9)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3、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交符合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其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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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篇六

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并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获总局批准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总局官网上公告。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篇七

关键词 ArcGIS;林木采伐许可;审核与审批

中图分类号:S757;S71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18.140

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是有效保护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具体措施的体现[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采伐面积变小,伐区数目增多[2],林木采伐许可申请数量也随之增多,大大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难度。如何提高林木采伐申请的审核与审批效率,成了林业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ArcGIS集空间数据显示、编辑、查询、统计、分析、制图和打印等功能为一体。利用ArcGIS制作一张有关林木采伐专题图地图文档可以帮助审核审批人员快速地了解林木采伐申请相应伐区林地情况,提高林木采伐申请审核与审批的速度与质量。

1 横县林业的基本情况

横县位于广西东南部,地处东经108°48′~109°37′,北纬22°08′~23°30′,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根据《2014年横县林地及森林资源变更调查报告》显示,横县全县土地总面积345 075.85 hm2,其中:林地面积179 908.05 hm2,占52.1%;非林地面积165 167.8 hm2占47.9%,森林覆盖率46.65%,活立木蓄积7 120 557 m3。2014年林木采伐蓄积量为421 357.3 m3,共504份林木采伐申请材料;2015年林木采伐蓄积量为514 469.2 m3,共508份林木采伐申请材料;2016年根据财政部文件《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提出“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林农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积极性将会更高涨。

2 创建林木采伐专题图地图文档所需准备的基础数据、软件和设备

最新林地变更数据、地形图、行政边界数据、安装ArcGIS10.1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电脑。

3 地图文档的创建

3.1 数据库的建立

Geodatabase是一个全新的空间数据模型,是建立在DBMS之上的统一的、智能化的空间数据库,为ArcGIS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地理数据提供数据接口和管理框架[3]。

具体创建方法为:①在标准工具条(Standard)中打开目录(Catalog)窗口,然后在目录窗口中找到要存放数据库的文件夹,右击文件夹,选择新建(New)文件地理数据库(File Geodatabase),并将数据库命名为“要素图层数据库”;②右击“要素图层数据库”,选择新建(New)要素数据集(Feature Dataset),命名为“限制要素图层”,点击下一步,选择投影坐标(Gauss Kruger->Xian 1980->Xian_1980_3_Degree_GK_Zone_36),点击下一步直到完成。

3.2 各类限制要素图层的建立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然而国家对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文根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法》等关于林木采伐的相关规定以及横县的实际情况,整理出几个在林木采伐许可审核与审批过程中需经常注意的几个要素(如纠纷、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公益林和天然林等),并将这些形成相应的限制要素图层[4]。

3.2.1 纠纷、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图层的建立

纠纷图层具体创建方法为:①右击“要素图层数据库”中的要素数据集(限制要素图层),选择新建(New)要素类(Feature Class),名称为“纠纷”,所储存的要素类型为“面要素”,点击“下一步”2次,字段名分别依次输入“文件名”“收文日期”“林地所在的乡镇”“林地所在的村委”“林地基本情况”“单位或个人名称”“备注”,所输入的字段数据类型除“收文日期”设置为“日期”,其他均选择“文本”且长度设置为255,点击完成(见图1);②在ArcGIS中分别添加上述“纠纷”图层、校正好的地形图(或遥感影像图);③打开编辑器(Editor)工具,点击编辑器下三角,点击“开始编辑(Start Editing)”;④逐份翻阅纠纷档案资料,并根据资料描绘出相应的纠纷地块界线,同时在该地块属性表中录入相应的属性信息;⑤完成边界绘制及属性录入后,点击“编辑器(Editor)”,依次选择“保存编辑内容(Save Edits)”“停止编辑(Stop Editing)”。

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图层的创建与纠纷图层的创建方法类似,不一样的地方是所翻阅查看的档案不一样,所建立的字段名称不同,银行抵押字段名分别依次输入“公司或业主名称”“抵押登记证编号”“林地所在的乡镇”“林地所在的村委”“林权证相关情况”“抵押期限”“备注”,所输入的字段数据类型均选择“文本”且长度设置为255,点击完成,法院查封字段名分别依次输入“文件名”“收文日期”“法院名称”“林地所在的乡镇”“林地所在的村委”“法院查封基本情况”“查封期限”“备注”,所输入的字段数据类型除“收文日期”设置为“日期”,其他均选择“文本”且长度设置为255。

3.2.2 公益林、天然林图层的建立

公益林图层具体创建方法为:根据最新林地变更数据筛选出公益林图层。①在ArcGIS中添加林地变更小班数据图层,在菜单栏中点击选择(Selection)按属性选择(Select By Attributes),方法(Method)选择“创建新选择内容”,选择事权等级(SHI_QUAN_D),横县的公益林都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所以在表达式窗口中输入“SHI_QUAN_D='10'”,將公益林图层选择出来(见图2);②右击林地变更小班数据图层,选择数据(Data)导出数据(Export Data),在弹出窗口中“输出要素类型”选择“文件和个人地理数据库要素”,存储路径设置为上述所创建的“要素图层数据库”,文件名称为“公益林”。

天然林图层的创建方法与公益林图层创建方法类似,根据林地变更数据字段为“起源(QI_YUAN)”的字段筛选出为天然林的小班,再导入到“要素图层数据库”中,图层名称为“天然林”。

本文仅根据几个考虑得比较多的限定因素创建图层。审批者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创建其他图层,如“上年度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图层”“水源保护区图层”等[5]。同时,各创建的限制图层需要根据资源档案的变动实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3 添加及显示各图层信息

3.3.1 添加数据

点击标准工具条(Standard)中添加数据(Add Data),依次将行政边界数据、各限制要素图层、最新林地变更林班和小班数据、校正好的地形图添加到ArcGIS中。所加载数据图层从上往下依次按点线面顺序进行排放,地形图或其他栅格数据放置在最底层。

3.3.2 数据符号化

数据符号化是利用符号将连续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概括化、抽象化的过程[6]。本文对所添加的矢量数据主要是采用单一符号和分类符号来进行设置。

单一符号设置具体操作:右击所需设置的图层,选择属性(Properties)符号系统(Symbology),点击要素(Features)单一符号(Single symbol),在符号选项区域中点击选择所要的符号进行设置(见图3)。

分类符号设置具体操作:右击所需设置的图层,选择属性(Properties)符号系统(Symbology),点击类别(Categories)唯一值(Unique Values),在值字段选项中点击选择一个字段并依据该字段的值来进行符号分类设置(见图4)。

为突出各限制要素图层,除各限制要素图层填充颜色外,其他面要素图层均填充为无填充色,由轮廓线来表现出来。

3.3.3 地图标注

为方便查找与定位,需要将某些图层的属性值标注出来。具体方法如下:右击所需设置的图层,选择属性(Properties)标注(Labels),勾选标注此图层中的要素(Label features in this layer),在文本字符串选项区域中点击选择一个字段,并在文本符号中设置其标注的字形、字体、字号和颜色。

行政村、乡镇图层标注村与乡镇的名称,林班界标注村名称和林班号,小班界标注小班号,其他图层要素再根据需要进行标注显示。

3.4 保存地图文档

把在ArcGIS中创建好的专题图保存成*.mxd地图文档。点击文件(File)保存(Save),命名并选择相应的位置进行存放,或点击标准工具条中的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4 审核审批流程

首先打开上述保存好的地图文档,对照林木采伐申请材料中伐区的具体地点以及伐区的界线范围,然后通过打开的地图文档(ArcGIS桌面窗口)快速定位到该伐区范围[7]。一是通過查看该伐区林地变更数据属性信息,审核采伐树种、林种等信息;二是通过在ArcGIS桌面窗口显示出来的各限制要素图层,直观判断该伐区是否存在纠纷、银行抵押和法院查封,是否位于公益林和天然林界线范围内,是否为上年度重大滥伐、火灾、病虫害范围,如果存在以上情况,还可以查看相应限制要素图层的属性表。综合以上所得到的伐区信息,再结合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当年采伐限额以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见图5)。

5 结语

ArcGIS桌面产品的强大功能让审核审批人员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灵活应用,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与适应性。本文通过创建ArcGIS地图模板来辅助林木采伐材料的审核与审批。可能刚开始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创建地图模板,而往后使用只需打开地图模板,便可以轻松、直观、快速地了解到相应伐区的林地具体信息,让审核审批人员减少翻阅资源档案的次数,从众多档案与法律法规条框中解脱出来。

参考文献

[1]张志平.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规定的法律思考[J].浙江林业科技,2001(6):10-13.

[2]李永岩,朱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采伐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华东森林经理,2007(3):15-18.

[3]吴秀芹,张洪岩,李瑞改,等.ArcGIS9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张虹.ArcGIS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基本图中的应用[J].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2015(9):44-45.

[5]钟一文,景林,罗沛韬,等.林木采伐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J].福建林学院学报,2001.21(2):146-148.

[6]汤国安,杨昕.ArcGIS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实验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7]刘姝颖.ArcGIS在林业制图中的应用[J].福建林业科技2015.42(2):24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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