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共15篇)
1.离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一
___,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与___于一九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___所有,___搬出。
二、___、___的婚生子女___归___抚养,___每月给___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___18周岁。
三、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___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___的5000元人民币,由___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离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二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而且这里的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同时包括离婚自由, 而作为我国目前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之一的协议离婚则可看作是离婚自由的集中体现。协议离婚又称作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登记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第一, 夫妻双方需在协商的基础上就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 有子女的还需协议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第二,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离婚登记, 领取《离婚证》。由此可见, 相较于诉讼离婚它的程序简易、便捷, 同时避免了婚姻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加剧的仇视和敌对。在协议离婚实务中当事人最难达成协议的、争议最多的主要是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部分, 而且对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学术界一直没能达成共识, “解释三”的出台也没能使这一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
对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不过目前已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倒是有所规定。“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条解释阐释了财产分割协议的两种存在形式:其一, 将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项集中于一个协议中, 此时财产分割仅仅是作为离婚协议的一个或几个条款而存在;其二, 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一个协议, 此时财产分割问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而存在的。该条解释实则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中两个独立的协议于不同的时间生效很好理解, 但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况, 仅仅是作为离婚协议一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也能在协议签订时早于协议整体而独立生效呢?“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条文, 有的学者将“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看作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 所附条件就是指经由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即若婚姻关系通过登记而解除, 协议生效;反之, 协议不生效。这实际上是对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效力的否定。可见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何时生效问题前后两个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而且如果将财产分割协议认定为婚姻登记之前不具备约束力,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没有立马去登记离婚, 但并非是因为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协议中达成的事项反悔, 相反的是他们着手按照协议规定实施财产分割, 也就是说他们或在财产分割完成后或在完成一部分财产分割后才去办理了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 在所间隔的这段时间里, 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的效力又该如何理解?它到底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还是登记离婚时生效呢?在这期间中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财产交易, 此次交易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三、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既然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 那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就只能从法理的角度着手了。要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应该将其放在对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探讨中进行。
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学界也存在争论,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传统的单一合同说、混合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足。而运用行为基础理论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的方式笔者觉得更为合理:
(一) 从内容上看, 离婚协议具有复合性, 包含数个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对法律行为个数的判断应该以其想达到的效果意思为基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对离婚协议应该具备包含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见, 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效果意思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等, 这些效果意思分别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 从“解释二”第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以区别对待的, 即离婚协议经过登记后夫妻身份关系部分即时生效不会再发生变动, 而财产部分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据此,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数个行为的混合的观点是正确而合理的。
(二) 从数个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看, 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 (1) 。其中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行为为前提, 附随此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 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 (2)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 且彼此间存在很密切的关系。所以混合合同说中将离婚协议割裂为“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论断存在欠妥之处。
(三) 从数个法律行为间的关系来看, 它们在效力具有关联性, 但生效条件并不一致
如上一点所论述的那样离婚协议中的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为形成型的身份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 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而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即为附随型的身份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需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 属于非要式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附随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是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但对于离婚这一牵涉身份与财产的复杂的事项不能过于生硬的认为只要没有进行离婚登记财产处分协议或条款就从来没产生过效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到登记机关登记之间有时候会间隔一段时间, 可能三天, 五天, 也可能一年半载。在这期间双方可能已经具体实施了财产分割行为, 而且这段时间里已经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会因双方的行为而发生变化, 例如:一方或双方反悔, 起诉到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其协议没有生效;一方或双方反悔, 达成新的协议, 此时旧的协议则因新的协议而失效;双方反悔, 继续夫妻关系, 共同生活。
四、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经过前面的分析, 现在我们可以将财产分割协议剥离出来看, 虽然离婚时的财产处分是身份行为中的附随性行为, 它同形成性行为解除夫妻关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其毕竟还是以财产处分为内容, 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依照双方的合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而自主决定, 法律不应否定其效力。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无论最后是否登记离婚都始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上文所列举的那几种情况, 财产分割协议就因种种原因而不再具备效力。就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未果起诉至法院, 还是当事人反悔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亦或是登记前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等等情况, 实质上都是用“新的协议”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可以是具体有形的也可以是通过行为而表现出来的) 取代了原来的协议, 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 不能因为没有以它为前提进行登记离婚而否认财产分割协议曾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过约束力的效力。这样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这个为出发点我们再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进行分析:
(一) “解释二”第8条
如前文所述, “解释二”第8条实际上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至于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单独生效的问题, 笔者认为同一份协议中的不同条款, 由于性质、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的不同生效时间存在差异也是正常的事情。由于婚姻问题是一个涉及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行为, 而且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所有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十分的慎重, 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之能始于领取《离婚证》之时, 而对财产进行处分是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自主进行的, 只要双方达成合意那么便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二) “解释二”第9条
“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处分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1.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 可以单独起诉;2.该条解释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性的有力法律依据, 而且其变更撤销的将时间可延长至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三) “解释三”第14条
对于此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分协议没有生效”的理解不能一味的认为这是在否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的法律效力, 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这样不仅导致相关解释间的冲突而且也与现实生活中的处理情况不符。从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性质出发, 它既可以因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撤销也可以因法院的判决而撤销。一般情况下, 双方是在无法通过达成合意而变更财产处分协议时才会起诉至法院, 是否诉之法院也是当事人的选择, 他们所期望的是在法院这一中立方的作用下达成双方都认可的新的分割协议。所以我们可以将当事人诉之到法院的行为看作是在行使变更、撤销权。据此, 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也就符合了该条解释的规定。
五、在进行离婚登记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备对抗效力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条款是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如何处分所签订的,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其效力始于双方签字之时, 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效力应该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当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到办理离婚登记这段时间里, 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交易, 也就说他单方面处分了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来说, 因为他们没有领取《离婚证》, 其二人当然还是夫妻, 他也不太可能获悉其二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因此, 第三人有权相信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具有处分权的, 此时如果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项财产, 另一方就不得以他们以对财产进行其他处分为理由, 要求确认该比交易无效, 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六、结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应该将离婚协议认定为包含数个法律行为的复合协议, 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行为, 也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有子女的还有划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行为。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登记才能产生效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在双方达成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字生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个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之间进行的, 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协议主体和处分内容均具有特殊性, 所以当事人双方同时又享有对该协议理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权, 该协议会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改变也可因无法登记离婚转而诉讼离婚, 通过法院的确认其无效而撤销, 一旦撤销即视为自始没有发生过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前部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1]余栋华.协议离婚中财产处分协议性质与生效时间研究[J].求实, 2012.
3.离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三
丈夫聂某为了离婚,写好了离婚协议,还主动在财产分割上做了很大让步:存款一分为二;房和车都从他名下转到我名下;孩子跟着我,他月付千元抚养费。于是,我在协议上签了字。本来约好第二天去办离婚手续的,不料,过了一晚,聂某却反悔了。丈夫反悔了,这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我不想再拖下去了,该怎么办呢?
答:
夫妻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只有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了,它是不会生效的。不过,不生效也不意味着离婚协议就是废纸一张,拿到法庭上,它是一份重要的证据。
4.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篇四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二、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字确认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5.试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五
女方: 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双方于2010年3月16日在吉林省长春是绿园区 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自愿离婚。
二、子女监护、抚养及探视:
1.双方于2007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王诗淇,离婚后女儿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
2.女儿的托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双方共同承担。
3.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孩子每星期的周一、周三、周五由女方抚养,周二、周四、周六由男方抚养。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和三个周日孩子归女方负责,第二个周日与第四个周日由男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4.孩子上小学,双方各负责一周,第一个星期又女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寒假暑假双方各负责一星期,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5.孩子上中学,双方各负责一周,第一个星期又女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寒假暑假双方各负责一星期,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6.孩子上高中,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7.双方如有一方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没结婚的那一方所有。男方先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每月1-5日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8.女方先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于每月1-5日付500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9.在抚养孩子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寒暑假生活期间,如带孩子外出,必须告知对方具体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交接孩子的时间不及时,需提前打电话告知对方,违者交付对方300远人民币。并失去照顾孩子一周的权利。
10.每年的农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轮流与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开始。倘与双方方共度之该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七天重迭,则双方方同意顺延并补足该重迭日数。
11.为求确实依上述约定探视子女,保护子女之最佳利益,双方同意必须将其实际住所、工作场所之地址及联络电话告知对方,倘有变动时亦同。
12.除上述约定探视方法外,双方方得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孩子交往,惟不得影响对方、孩子之生活、工作、就学。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男方于01月01日欠女方娘家2000元由男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补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如女方先结婚,每月付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书于男女双方及证人签章并协同至民政机关办理登记后,始正式生效,此后任何人不得借故打扰他方生活。
十一、试离婚规定:
①. 两人试离婚期间,双方生活在一起,互补干涉对方生活,互不说话,互不查阅对方电话,不接对方电话,两人之间形同陌路。
②. 洗衣做饭各自照顾自己,上午8点到12点为女方上网的时间,其余时间归男方。到点自动让出。
③. 打扫屋子每人负责一天。孩子的衣物由当前监护人清洗,不得拖延。接管时孩子不能穿前一天的衣物,如发现则付被接管人洗衣费50元。
此协议于 年 月 日后生效,直至 年 月 日时,如双方依旧坚持离婚,则遵守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携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立协议书人:
男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电话:
女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试离婚协议书【2】秋皮皮,男,194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十堰市丰台区东罗园*楼*门**号,身份证件号:110106194104**27**。
王小飞,女,194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件号:110106194512**27**。
秋皮皮和王小飞于1971年1月**日在十堰市丰台区**街道办理的结婚登记。由于结婚证早已丢失且十堰市丰台区档案馆未保存此结婚档案,双方遂于2011年11月**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因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秋皮皮和王小飞自愿离婚。
二、双方于十堰市丰台区东罗园*楼*门**号房屋归女方王小飞所有。
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6.离婚后,儿子怎么办 篇六
离婚后,儿子由我抚养,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我无法亲自抚养儿子,于是把孩子托付给了在老家的一个朋友。虽然我不能亲自照顾他,但我并没有放弃对儿子的关心,除了每月按时支付他的抚养费,我还会经常给他打电话。尽管如此,儿子依然对我没感情,也不听我的话。春节我回去看他,他正被朋友惩罚跪洗衣板,见状,我让他起来,他不肯,朋友发话了,他才站起来。另外,儿子的学习成绩也不好。他现在10岁了,我想把他接到身边来,但以我目前的状况,来了我也不能很好地照管他。再说,他也不愿意跟我。怎么办?
专家解答:
付出才有收获。而亲情的培育,更与钱无关。对于孩子,父母一个慈爱的眼神,一个赞赏的微笑,一个无声的动作,甚至一个责怪的表情,传递给孩子的都是一份亲情,潜移默化中都会抚慰孩子幼小的心灵。
父母对子女抚养的缺席,不仅会给孩子的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在被寄养的孩子的潜意识里,无论父母有着怎样的理由,自己被抛弃的事实,是无法掩盖的。因此,教育专家呼吁:父母一定要亲自抚养孩子。
对于刘女士的难处,很难有点石成金的解决办法,因为,无论哪种办法,都会给母子俩带来新的痛苦和矛盾:维持现状,刘女士不仅内疚,也不甘心;自己抚养,孩子10岁了,母子间横隔了多年的陌生感,不可能轻易消除,如果孩子不认可或不习惯自己的教养方式从而影响了成长怎么办?再有,孩子也不愿意跟母亲,强迫把孩子带在身边好吗?
的确很矛盾。但是,无论怎样,刘女士都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勇气来面对儿子成长带来的问题,并且还要认真学习如何做合格的母亲。继续寄养儿子。平时要多跟孩子联系,尽量寻找近距离相处的机会;关心孩子,不仅要在学习上关心,还要在生活上关心;不仅给孩子提供物质营养,还要给孩子提供精神营养。
7.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七
女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相恋,8月17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观点难以一致,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三、女方协助男方注册的路易电子精密五金公司,女方提议撤消其公司的股东身份除名,若男方提议需
名费给女方,女方不占有公司任何利润收益。此借名期限男方更换公司股东为止。若公司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女方有权全部注销。
四、婚期间女方多次怀孕,但因男方原因未能保住小孩,另女方身体遭受重大伤害堕胎次数过多,若女年限为。
五、此协议生效后,双方一方或双方一方的家人对另一方的生活有所干涉造成的任何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
六、此协议生效后,若女方自行去医院检查,医院提供正式证明女方无法在生育,男方愿意承担终身赔偿。赔偿
七、此协议生效后,男方自愿所有需付给女方的费用均在每月10号交付。若男方未按时交付或未通知女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对以上协议双方必须切实履行遵守,不得反悔,反悔一方
8.2018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八
男方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扩展阅读:
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9.离婚了怎么跟孩子说? 篇九
我和我的丈夫决定离婚。但是,现在最困扰我的问题是如何面对我的孩子。我现在很烦恼,担心我们两岁的孩子会因此受到影响。以前,我们不想隐瞒事实并会努力向他解释,为什么我和池的爸爸会经常不高兴、经常吵架。但是现在我们即将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我们应该如何向孩子解释分手这件事,离婚是不是会让孩子很难接受?会不会对他幼小的心灵造成很大的影响?
——小利妈妈
对很多离婚的父母而言,怎么给那个无辜的小家伙解释离婚这件事还真是难,其实,最重要的是让他感觉到你们分开了还是照样在他身边。当然,让他感觉爸爸妈妈即使分开了,但还仍然是朋友也同样重要。
父母在身边最重要
对孩子来讲,最理想的情境是父母都在身边。不管是结婚、同居还是离婚,他们可能不在意你们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他们只关心能不能在想见爸爸的时候能见到爸爸,见妈妈的时候能看到妈妈,这对他们很重要。
总之,要让他知道,即使爸爸妈妈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想见到爸爸妈妈任何一方都是很容易的事情:即使爸爸妈妈不住在一起了,但是爸爸妈妈同样爱自己。
当然,这种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是,如果我们努力,还是能最大可能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离婚的妈妈可以这样和孩子说:“和爸爸分开我也很伤心,但我们仍然还是你的爸爸妈妈,还像以前一样爱你,没有变,你想见爸爸或者妈妈都没有问题。”孩子可能不能完全理解你所说的话,但他能感受到你说话的语调。
要有信心,你的孩子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你也不需要跟孩子进行过多的解释。比如你还可以这样和孩子说:“爸爸现在有了新的房子,要搬出去住。爸爸妈妈不再接吻了。”
维护和对方平和的关系
对于孩子来讲,最重要的是爸爸妈妈出现在他们的生活中,形式和时间长短都不是最重要的。我们作为成年人除了要竭尽全力做到这一点,还应该让孩子感觉到,即使你们分开了,你们却不是敌人,你们仍然相互尊重,仍然是朋友。所以,不要在孩子面前三天两头地抱怨对方的不是,而是要告诉孩子,他的爸爸仍然是那个强大的有力气的很爱他的爸爸,或者告诉他妈妈还是那个很温柔的很爱他的会时常想念他的妈妈。
其实,即使分开了,你们仍然可以像朋友一样经常带孩子出去玩一天,或者双方约定,每个月或者每两个月,曾经的一家三口约定一天,过一次“一家三口”的日子。你们可以一起出去聚餐或者到公园玩一天。
而且,离婚的爸爸妈妈也不需要因为不能为孩子提供“你所认为的最佳的生活环境”而感觉对不起他,你的这种愧疚的情绪反倒会让孩子觉得离婚是件很大很大的事情。因为生活中总是充满了孩子们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就是我们的生活,不管自己的选择是什么,把快乐积极的情绪传递给孩子最重要。
10.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怎么写 篇十
女方:李xx,汉族,生于1988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
男、女双方于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11.离婚协议书自己写离婚协议书格式 篇十一
男方姓名: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
双方于20____年 月2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均同意离婚,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子女抚养
婚后生育一女( ,20____年 月23日出生)由女方 抚养,男方 从离婚之日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二、 财产处理
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 )所有的:无。
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 )所有的:无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
三、 其他协议,无
上诉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12.遭遇逼宫,不想离婚怎么办? 篇十二
▲:丈夫做了什么对不起你的事情吗?
△:他不顾我们十几年的夫妻情分,现在坚持要和我离婚,半年了我有苦无处诉。
▲:具体是怎么回事,慢慢说。
△:去年元旦的时候,我带儿子到海南去旅游,回来那天本来说好他到机场去接我们,结果我们等了一个小时,他也没来。回到家一看,家里冷冷清清,没人在家,茶几上还有一层灰,衣服被子也没整理,跟我们走的时候一个样。我当时还怕他出了什么事情。
▲:然后呢?
△:我就打电话到他办公室,是一个工作人员接的,说他这几天都在,下午才刚刚出去。到了晚上七点多的时候,他QQ上线了,给我发来消息:我们离婚吧。然后说我怎么怎么不好,一定要跟我离婚。
▲:你当时是什么反应?
△:非常震惊,这根本不是他跟我说话的语气。我就问她到底是谁?他说她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她已经怀孕了。我到那时候才知道,这个给我发消息的人是丈夫在外面的女人,而且用我丈夫的QQ发信息来逼宫。
▲:后来呢?
△:晚上十点多的时候他回来了,那个女人也跟着一起来了,算是谈判吧。那时候我才知道,她跟我丈夫在一起两年了,现在她怀孕了,丈夫坚持要和我离婚跟她结婚。我当时脑子非常混乱,刚刚从海南回来身心疲惫,又遭遇这种事情,只有一个想法,让他们赶紧滚蛋,自己清醒清醒。
▲:是的,看来他们是早已预谋好的,在这个时间跟你挑明。
△:你说我傻不傻,他在外面还有一个家,我竟然一点不知道,还认为丈夫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现在都逼宫到家里了,把钱也带走了,我就是那个一直被蒙在鼓里的人。
▲:那现在呢?是什么情况?
△:逼宫之后,他就搬出去了,因为那个女人怀孕了,他要去扮演一个贴心人的角色。期间他回来逼过我很多次,那个女人也挺着大肚子在家门口堵过我。我不知道怎么选择,离婚,太便宜他们了,不离,自己和儿子现在整天人不像人的。上个月,我带着儿子回老家去了,把我们的情况跟孩子爷爷奶奶说了,我觉得这种事情一直拖着不是事,有必要跟老人说。
▲:爷爷奶奶那边怎么说?
△:孩子爷爷说:一,这个事情,完完全全是他儿子的错,不管我跟孩子怎么决定,他们永远只认我这个儿媳妇;二,他儿子是大人了,他们作为老人能打能骂能劝,但不能决定他的想法;三,如果他儿子真的跟那个女人结婚,他们两位老人是不接纳她的。如果需要上法庭,他们一定到法庭支持我,请法庭将双方财产全部判给我,让他儿子净身出户。
▲:老人说的是实话,能做到这样子也很深明大义。
△:嗯,是的。现在那个女人快要生了,也该到做决定的时候了。我很犹豫,也想不好,到底该不该离婚。
▲:内心里还幻想着他能回头?
△:是的,十几年了,我们感情一直不错,这一次他做错了,也许过段时间他就会知道自己错了,如果我再坚持一段时间,他是不是会回到这个家呢?
▲:你的想法也是对的,这个阶段是一个焦灼期,你们所有人在这个阶段都是急躁的、冲动的。既然你还想挽留这段婚姻,我建议你:一,照顾好自己和孩子,先放下纠结,让自己的生活回归正常;二,给丈夫一点时间,让他自己去决定,大吵大闹只会把他推得更远;三,对别人的逼宫不要理睬,不要将夫妻之间的问题扩大化;四,你直接和丈夫对话效果可能不理想,多让孩子和公公婆婆接触他,用感情来唤回他。
▲:不过还有一个问题,你要重视,如果丈夫回归了,他的那个即将出世的孩子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你得有个心理预期。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老师。
13.怎么写离婚答辩状 篇十三
1、离婚答辩状的特点
第一审离婚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离婚案件被告提出的。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3)必须针对离婚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2、内容和写法
首部
(1)标题:写“离婚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离婚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离婚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
写明:
A、本答辩状副本X份;
B、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范文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xx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0%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xxx0)x民一初字第xxx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xx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xx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xxx8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00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xxx8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xxx0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00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xx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14.民间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篇十四
X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XXX与X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记结婚,现因XXXXXXXXXX,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 XXXXXXX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XXX所有,XXX搬出。
二、 XXX、XXX的婚生子女XXX归XXX抚养,XXX每月给XXX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XXX18周岁。
三、 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XXX所有。
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XXX的5000元人民币,由XXX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XXX(签名)
XXX(签名)
年 月 日
拓展:离婚协议书格式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2、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 与女方 于 年月 日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对财产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将所有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婚内财产划分,特签订如下协议,双方自愿遵照执行:
3、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乙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甲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甲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乙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甲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另外,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的约定。
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乙方/甲方。
房屋:(分两种情况:全款买房和贷款买房)
全款买房: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甲方。
该房产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
贷款买房:
(2)如果该房产因属于贷款购买房产,需在偿还贷款完毕后,过户到乙方名下。房产的.过户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在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房产进行出租、出借、抵押、转让、担保保证给任何第三人。
如果甲方违反前款约定事项,甲方应当负责将该房产恢复原状、维修维护,撤销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担保保证并单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各种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共同财产的分割)
5、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6、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7、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债权。
8、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9、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10、双方签字、盖章
15.离婚后,想见孩子怎么办 篇十五
【案例1】前夫只能在法院看望女儿
陈女士和罗先生婚后于2008年生了一个女儿。2011年,因性格不合,夫妻俩在法院诉讼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孩子由陈女士抚养,罗先生可每月探视一次,时间具体协商。
然而不久后,罗先生与其父母在多次依协议见到活泼可爱的小孩后,渐渐开始对抚养事项反悔了,并多次表露出要抚养孩子的意思。陈女士担心对方父母会偷偷抱走孩子,因而屡屡拒绝对方探视。罗先生于是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孩子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要求陈女士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解说下,陈女士最终同意配合对方探视小孩,但条件是在法院探视,理由是在法院能够防止小孩被抱走。罗先生为了尽快见到小孩,只得答应对方的条件。
于是,在执行法官的安排下,陈女士和罗先生选定在小孩的生日这天见面。罗先生和父母早早地抱了几大袋小孩的零食和玩具来到执行法官的办公室,随后,陈女士领着小孩也来了。罗先生和两个老人欢愉地逗着小孩,笑逐颜开,不时地向母女俩递食物和玩具。
虽然罗先生不断感谢执行法官的安排,而执行法官的心里却不是滋味:“一家人的聚会本该是在更合适的场合,而不是在庄严的法院,这种不相适应的探视环境对小孩的成长是不利的,而且这种探视方式也不能长时间维持。”
法官建议:父母应多考虑孩子的感受。
对于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拒绝另一方探视的原因,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肖志成分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因为害怕另一方的不良脾性影响孩子、害怕另一方抱走孩子、不愿意让孩子与另一方建立浓厚的感情、出于报复另一方等各种原因,不少离婚家庭直接产生了探视纠纷。这类探视纠纷虽然经过调解、引导,但是效果不是很理想。
肖志成认为,父母们仅仅考虑自己的感受,而没有从孩子最有利的成长环境出发,让孩子与父母相聚的权利受到限制,易给孩子留下不健康的心理影响。
【案例2】爸爸挑唆儿子拒见“坏妈妈”
张女士有个7岁大的儿子,离婚后由前夫吴先生抚养。由于猜忌张女士有婚外情而离婚,吴先生总是拒绝让小孩见到自己的妈妈。气愤的张女士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两个月内先后3次找到吴先生,向他解释探视小孩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必须认识到小孩的健康成长不能缺少妈妈的呵护,敦促其尽快配合前妻行使探视权利。而吴先生却辩解是小孩不愿意见妈妈,还振振有词地对张女士说:“儿子不愿意见你,我也没有办法。”
经过调查,法官发现,吴先生和母亲总是挑唆小孩不要见自己的妈妈。小孩长期受此影响,不时地在法官面前说妈妈是坏人。张女士闻后不禁当众落泪。然而,执行法官却无证据证实吴先生及其母亲阻挠执行的行为。
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吴先生在一家私人企业任职司机,收入不是很高,家里仅有老母亲一人帮忙照顾小孩,如果对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可能影响其工作,增加其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导致孩子缺少监管的抚育。于是,执行法官继续采取“软教育”的策略,不时上门向老人和孩子讲述妈妈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意义,捎带张女士给小孩和老人的礼物。
渐渐地,老人心软了,也经常在茶余饭后提醒儿子让孩子看看自己的妈妈。几个月后,吴先生终于表态了,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过分,将来会尊重张女士作为一个妈妈的权利,允许她定期看望小孩。
法官建议:增加探视权主体,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正常家庭的爱护,尽可能地不受到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肖志成认为:
一是要使离异父母相互认识到对方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父母关心了解孩子成长,既是法定权利,又是法定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有责任营造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让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呵护。同时,执行法官还应积极做好被执行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其配合与协助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
二是在法规中增加探视权主体并明确探视协助人的范围,动员多方力量协助执行。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家庭成员亲权的角度出发,将探视主体范围扩大,除了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外,还可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明确负有协助义务的另一方不仅包括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也应包括实际对孩子履行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案例3】母亲强行探视导致孩子情绪异常
阿瑜与阿宁于2009年7月经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男方阿宁抚养,阿瑜有探视权,但并未明确约定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刚开始,阿宁在阿瑜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也给予相应的配合,但到后来,因阿瑜探视次数加多(每周至少2次以上),阿宁认为,孩子每次跟母亲见过面之后都会情绪异常,影响了小孩的身心健康,遂拒绝阿瑜探视。阿瑜起诉要求提出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法院在询问孩子的想法和意见后,考虑到阿瑜是教师的职业特点,以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两种方式相结合,判决阿瑜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下午到孩子就读的学校对其进行一次探望性探视,并在寒暑假的第二个星期一开始将孩子接回自己身边生活一个星期,完毕后,应在此星期的星期天下午6时前将孩子送回阿宁身边。该判决履行至今效果良好。
法官建议:探视之前应征得小孩的同意。
承办法官张伟军认为,有探视权并不等于可以随意进行探视;如果探视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成长不利。况且,在小孩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时,父母一方对其探视,应征得小孩的同意,如小孩不喜欢探视,会产生厌恶情绪,这时如对小孩强行探视,则会对小孩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
探视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探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另一种是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视权人可在约定或在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张伟军认为,在孩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时,家长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感受,采取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相结合的方式,既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也有利于增进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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