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官职业化政策(精选3篇)
1.中国军官职业化政策 篇一
根据现行《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规,目前我国对于军队退役军官实行的是退休、转业、自主择业、复员等多种安置政策。其中退休、自主择业的选择要受到服役年限、本人年龄、职务等条件限制,而复员因保障水平低已基本没有人选择了。近来年,随着地方公务员待遇的不断提高,转业安置已成为军队师以下军官退役的首选。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实行了几十年,依照行政办法主导、各级政府做为政治任务来完成的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已经走入了“死胡同”,目前至少存在七大弊端:
一是与现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对接”。进机关当公务员,既是大多数退役军官转业安置的首选,也是各级政府迫于压力安置转业军官的“主渠道”。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政府机关都严格实行定员管理,“一个萝卜一个坑”,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机关依旧增加“板凳”长度来安排部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已经很难行得通了。继续强行坚持,很显然不利于加强地方公务员制度建设。
二是占用大量行政资源,不符合“小政府、大服务”的政改目标和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我国目前公务员队伍的绝对数量已经十分庞大,所占人口比例也很高。在许多地区,行政性开支的压力已使政府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每年还要接纳数以万计的军转干部,这使得“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压缩各项行政性开支”的改革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为了完成好这一“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立军转安置部门,年年逐级开会布置任务,分解落实安置指标,又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占用大量行政资源。这与我们国家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不相吻合的
三是转业安置后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使退役军官的家庭生活缺乏可持续性保障。从道理上说,军人的付出是一种特殊意义的“国防劳动”,这种特殊劳动收获的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备条件。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这种特殊劳动的回报应该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军人退役后给予可持续性的生活保障,真正体现“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当兵一回,终身受益”。但现实情况是,不论是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都在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岗位聘任制。军转干部随时可能因为落选,以及单位撤销、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失去生活保障。虽然在有些地方做出了军转干部几年内不许下岗的规定,但这种保障并不可持续,同时在局部范围内也造成了对他人的不公平而容易产生矛盾。
四是军转干部的年龄、经历和知识储备总体上使自身在新的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地位。年轻的军官部队不让走,等到部队安排走的时候,绝大多数军官已经服役了十几年、几
十年转业到地方,不论是年龄、社交圈子、知识储备、还是部队长期养成的工作习惯、方式,都不具备竞争优势,因而得到提拔重用的机率很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对军转干部来说是有失公平和无奈的。
五是军转干部对地方强势部门和热点单位的青睐与热衷助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为了安排好自已的下半生,同时也有“官本位”意识做怪,想到地方弄个“一官半职”,活得更“滋润”些,许多被确定转业的军官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瞄向了地方一些有权有钱的强势部门和热点单位。找关系,跑“门路”,请客送礼,上下打点,竟然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和公开的转业“程序”。为数不少的军转干部不但花光了自己的转业费,还要拿出一笔多年的积蓄,甚至还有举债送礼的。送礼的钱款数额,大都是以万为单位。一些地方领导借机敛财。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冠冕堂皇,既讲了政治,又得了实惠,何乐而不为。想一想,哪些曾经一呼百诺威风八面的大军官们,转业时却要如此“屈尊降贵”,也够悲哀的。当年那位从新疆转业回四川的仓库分库主任因频遭冷遇,最后愤而跳楼自尽的事件,至今提起来仍让人禁不住扼腕感叹、唏嘘不已。
六是转业安置后工作环境,物质待遇的差距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由于地方工作岗位的限制和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退役军人转业后工作的差异性较大:有的在市内、有的到了郊区。有的待遇远远高于部队,有的比部队下降了许多。有的上下班专车接送,有的却要骑自行车、挤公交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这就必然在职务和其它条件大致相同的转业干部之间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由于下岗、失业,以及一些保障措施不配套、不落实等原因,我们许多转业干部(包括一些在部队时的师、团职领导干部)也加入了上访、请愿的队伍。本来是社会的精英、共产党的中坚,却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现象还引发了一些现役军人对转业安置政策的恐惧。部队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被确定转业的干部想方设法逃避转业的命运。有的做工作搞假病历办病退,有的托关系送礼把自己的名字从转业名单上划掉,有的干脆硬“拖着”不去地方报到。借着各种手段和“神通”,竟然有人把自己转业的时间年复一年的延续长达十年之久。每年安排干部转业工作,已经成了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一项十分棘手和十分牵扯精力的难题。
七是不利于维护军队形象、军人权益和保持军队稳定。退役军人的安置政策直接关系到军队形象、军人权益和军队稳定,这是毫无疑问的。军人退役本来是件很光荣的事情。军人尽到了保卫国家的义务和责任,重归社会时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障,但现行的军官(包括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却使军人在转业过程中和转业安置后难免遭遇种种尴尬。其连索反应,不可能不对军队的整体形象、军人的基本权益和军队的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和伤害。这
恐怕是每一个热爱人民军队、关心部队建设的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我们有理由对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现行军人转业安置政策提出异议和看法。
2.中国军官职业化政策 篇二
2016年军官职业化工资待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16-07-1
3八大以来,军官职业化制度会对广大部队干部、军转干部带来哪些影响?中公教育[微博]军转专家张红军老师深度解读军官职业化对军人福利待遇的影响,为广大军转干部指明方向。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安置政策、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助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华丽转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国防大学军队建设研究所教授于巧华大校指出,军官职业化是军队发展的重要趋势,其核心是专业化、事业化。从军队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军官的职业分类、工作设计、岗位标准、资质认证、考核评估等,提升军官的专业化素质,是提升军队作战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深度解读
军官职业化的目的是让军官能够长期服役,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吸引军官长期服役。改革军转改革军官工资福利制度和退役保障制度是其重要一环。不断建立并完善与军官职业化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制度,形成科学的增资和保障机制,创造军官成长的优良环境,并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从事军官职业。这是实现军官职业化的必要手段。
实现军官职业化要不断推进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法制化。当前我国军队工资福利存在,工资福利效能低下、激励作用不明显、调整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实现官职业化,要不断建立健全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法规,保障军官权益。要不断优化军人工资结构,使军人工资结构与军人的生活需求构成、军人的劳动贡献、军人工资的功能构成相一致。要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合理增加福利项目及合理的晋升幅度等来完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的增长和合理的晋升资源能够极大调动和增强军人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对提高军人工作效率有重要作用。
实现军官职业化要促使军人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深化改革,实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改革是服从和服务于军队建设大局的基本要素。军官职业化能够不断的优化军队内部结构,实现岗位分类管理,突出职业化特点。军官职业化过程中,要保证广大官兵得到基本保障和更多实惠,避免“不患寡而患不均”问题的出现。也要重点向基层和特殊专业岗位的人员倾斜,实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从而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体系,要在打基础,抓根本、保持久、管长远上下功夫,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同时,改革军队干部转业制度,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才配置规律相适应的军队干部转业与安置模式,解决部队军官后顾之忧。
最后,军转专家张红军院长提醒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军官职业化改革目前正处于研究论证之中。军官职业化不是一个能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时间,国家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结合军人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军官的工资待遇水平。以部分单位试点,或许会是军官职业化的最佳途径。
军官职业化是广大待转业军转干部迫切需要了解的政策动向,希望张红军院长的文章能为您答疑解惑,相关阅读:
军官职业化将实行高薪酬,工资待遇远超公务员
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外军经过军官职业化制度的长期探索和发展,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其基本做法是:把建立科学的分类制度作为前提,把建立完善的任职资格制度作为基础,把建立规范的职业军官制度作为核心,把建立严格的军衔本位制度作为关键,把建立优厚的待遇保障制度作为重要支撑。
现代意义上的军官职业化制度萌芽于古代西方和中国的武官制度,产生于近代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成熟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目前美国被看成是军官职业化制度建设最为完善国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更有效地推进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建设,有必要全面系统研究国外军官职业化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举措。军官职业化制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制度体系,涉及军官的分类、征募、培训、考评、奖惩、晋升、轮岗、薪酬、退役等制度。因此,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需要系统设计。
一、科学的军官分类制度
军官职业化的实质是军官的专业化,因而首先需要依据专业化要求对军官进行分类。建立符合现代军队要求的军官分类制度,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必要前提,没有科学的军官分类制度,就难以对军官征募、培训、考评、奖惩、晋升、轮岗、薪酬、退役等制度进行合理设计。所谓军官分类制度,就是按照专业化要求,以作战为中心对军官进行分类,并给予行政和法律认定。为了便于管理,通常还需相应的服饰标志对不同类别军官加以区分和确认,并建立必要的军衔序列和军官手册。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无不把军官分类制度作为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切入点。
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对军官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从军兵种上把军官区分为陆军、海军、空军军官及其各自的不同兵种军官;从服役特点上把军官区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官、职业和非职业军官、短期服役和长期服役军官;从等级上把军官区分为初级军官(少尉至上尉)、中级军官(少校至上校)和高级军官(准将至上将);从专业上把军官区分为指挥军官和特业军官(军需、工程、军医、军法等不同军官)。
为了更好地进行专业化管理,通常需对军官类别尽可能地进行细分。以美国为例,美军军官被分为陆军、海军、空军和海军陆战队四个军种。国防部对各军种军官的职位有一个总的分类方法,共分为将官和行政长官、战术行动军官、情报军官、工程和维护军官、科学家和专家、卫生保健军官、行政人员、供应,采办及相关军官、非职业的九种类型军官。各军种以此为依据,并根据军种特点再被细分为不同兵种和职能军官。如陆军军官包括机动、火力与效果、作战支持和作战保障3个专业军官,这3个专业军官再细分了27类兵种部门和16类职能领域,共43个具体职位类别军官。不仅如此,各专业中岗位性质相同的军官也作了进一步的归类,比如同为参谋的军官被分为一般参谋、特业参谋和侍从参谋。随着联合作战地位和作用的凸显,为了培养一批能更好地了解、熟悉和处理与联合职业有关事项的新型军官,1986年《戈德华特——尼克尔斯法案》和2007财年《约翰,沃纳国防授权法》分别提出了联合军官制度,从此联合军官便成了美军军官的一个独立专业。
目前,美军正在进一步对军官专业进行改革,重新划分专业,以便更好适应新环境下的作战需要。比如,美军依据不同层次军官任职需要将陆军军官重新划分为兵种部门专业、职能领域和专业领域、联合军种专业三个部分。其中,兵种部门专业主要是尉官阶段所选专业;职能领域主要是上尉军官所选专业;兵种部门专业和职能领域专业重新整合的专业领域主要是校官所选专业;联合军种专业主要是上校军官和将官所选专业。
二、完善的任职资格制度
凡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都需要一定的从业资质或资格。因而,按照专业化分工要求所区分的不同类别军官,就需要相应的任职资格。所谓军官任职资格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军官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军官个人任职资格认定、任职资格证书等制度,对不同类别军官的服役年龄和年限、任职经历和年限,以及所具有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和业绩等做出的行政和法律规定。军官任职资格制度既是军官任用、考核、轮岗、调配、晋升和退役等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各类军官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依据。因而,建立军官任职资格制度不仅是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必要制度,而且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在职业上做好准备,并且胜任与军衔相对应岗位的军官,才能更有效地完成任务。
随着军事专业化的深度发展,不同岗位对军官年龄、学历、专业、履历、心理和身体素质等有着特殊的要求,为了使军官能够更好地胜任和履行不同岗位职责,外军制定了完善和详细的岗位任职资格标准,为不同专业岗位设置了不同的技能要求、准入条件和等级标准,并就不同专业岗位军官需具备的军衔等级、教育水平、任职经验等作了具体规定。比如,美军陆军军官的任职资格中,不仅明确了所有陆军军官共同具备的才能和应有的行动,要求军官必须是一流的战斗员,应具备有效应用领导艺术的四个核心要素,即价值观、素质、技能和行动,而且明确了陆军军官应该具备的独特技能、知识和组织,其中的独特技能包括决策技能、战术技能和技术技能。不仅如此,还为不同专业陆军军官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要求。比如,陆军军官学校的专职教官必须拥有陆军军官学校某个学术领域的博士学位。
为了提高军官专业化水平,国外还就军官发展不同阶段应取得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比如,美军规定凡是刚进入军队的军官,必须首先在某个兵种服役,并取得该兵种资格,该资格通常伴随着军官整个服役期。当军官晋升到资深上尉和少校阶段,才可进入职能领域任职,因为职能领域职位需要特殊的教育、训练和经验。当军官取得任职资格并获得任命,只能在其所属职能领域反复任职或逐级任职,不得同时纳入两个以上职能领域。根据1986年美国《国防部改组法案(戈德华特一尼科尔斯法案)》制定的《联合军官管理条款》的要求,各军种的军官在晋升为校级军官后,必须担任联合军种职务。自1987年开始建立和实施了。为了更好地适应冷战结束和“9.11”事件后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和作战方式的变化,2007年3月30日美国国防部公布《联合军官管理:联合资格制度》,决定用联合资格军官管理制度取代联合事务军官制度。另外,根据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第99-145号《公法》规定,某个军官要成为主要武器系统项目主管,必须具备一定的采购经验,并接受相应的教育。
建立完善的任职资格制度,既有助于使每位军官根据自身的职业偏好和职业素养,明确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岗位,并能较清晰地掌握自己未来职业发展的路径和空间,增加了职业发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同时也有助于帮助军队依据军事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对不同军官职业生涯进行有效规划和设计,从而有助于军队为不同军事岗位培养和选拔最适宜的军官。通过完善的任职资格制度,军官可以从培养某一专业领域的主要技能开始,通过随后专业的不断拓宽,最后发展为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通才”军官。这个过程是职业军官专业能力与领导能力相结合的过程。
三、规范的职业军官制度
职业军官制度是军官职业化制度的重要标志,建立规范的职业军官制度就成为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核心内容。职业军官是指志愿把从军服役作为职业选择,并经过考核、任命和具备相应资格,可在军队长期服役直至退休的军官。所谓职业军官制度是指对职业军官的征募、培养、考评、选拔、服役和退役等作出的行政和法律规定。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的职业军官数通常在军官总数中均占有较高的比重。比如,北欧国家实行的是全员职业军官制度,法国职业军官占90%以上,意大利职业军官占80%,德国职业军官占到75%。职业军官以军事服务为职业,虽然退役后可享受退休金待遇,但必须达到最低服役年限。比如,法国规定军官至少服役满15年才可享受退休金;美军规定需服役满20年才能领取退休金。同时,职业军官还有最高服役年龄规定。比如,美国规定准将以下军官最高不超过60岁,少将一般不超过62岁,军事院校教授不超过64岁。凡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军官必须退役或退休。
职业军官把服役作为终身职业,就需拥有一支高素质军官队伍。因此,建立职业军官制度首先需把好军官征募关。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为了提高军官的来源质量,注重扩大军官来源渠道的同时,高度重视后备军官建设。比如,美军军官的最直接来源主要有五个渠道,即:陆、空、海军等正规军官学校;后备军官训练团(ROTC);候补军官学校和军官培训学校(OCS/OTS);特殊技术人员;优秀士兵。其中,军官学校是美国职业军官的主要来源。为了提高军官的来源质量,美国非常重视后备军官建设,不仅在地方大学设立了后备军官训练团,而且还在中学设置了初级后备军官训练团(JROTC)。陆、海、空军和海军陆战队等设置的初级后备军官训练团,需以军队为主设置建制单位对中学生开展军事训练。初级后备军官训练团不仅是美军后备军官重要来源,而且可使军人职业理想、文化、价值、道德和专业标准等得以提前树立,有助于职业军官培养和建设。
为了不断增强军官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确保不同军官更好胜任相应的岗位工作,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通过建立职业军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把军官职业教育与军官任职资格和军官职业发展等进行有机融合。外军规定军官新任或转任某一专业领域和岗位,必须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要求做到训用结合和训用一致。美军军官职业教育分为军官任命前教育、初级军事职业教育、中级军事职业教育、高级军事职业教育和将官职业军事教育。美国采取的主要是渐进式的层级职业教育模式,明确要求军官在其发展不同阶段必须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美军规定,军官在初次委任职务前,都需经过基层军官领导能力课程培训;任职后的4年期间,要参加上尉职业课程培训,提高营、连级指挥岗位任职能力;被选择晋升少校时,需接受指挥与参谋军官课程培训;晋升少校后的职业教育需分阶段融入军官的任职发展中,通过完善的教育体系期望培养更多未来“复合技能型领导者”,从而不仅为军队,而且为政府、企业培养了诸多的优秀领导者。
为了保持军官队伍活力,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还建立了职业军官的考评、“晋升-淘汰”(up-out)机制和调配交流制度。其中的军官考评是军官晋升、淘汰和调配的重要依据,是军官职业发展的评估基础。美国的军官考核制度,是一个层级明确、职责清晰、功能多样化,集咨询、评估、信息记录及其他人事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完整系统,所有军官使用统一的考核表格。为了确保考评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美军军官的考核工作一般由考核官、第二考核官(担保官、中级考核官)和高级考核官(审查官)组织实施,一层一层地签署考核意见。军官档案向被考评者公开,被考评者可随时调阅档案,拥有对考评意见进行修改的申诉权。考评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没有考评机构签署的鉴定意见,鉴定结果没有达到晋升的考评等次的军官,不得晋升。美军实行的是考任分离制度,军官考核由军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负责,军官的选拔任用等则由各军种在其最高军官管理机构下设置的集中选拔委员会负责,军官的晋升通常采取主官推荐、专业考评和上级审选办法。从程序上讲,一个军官首先要通过由行政性委员会而进入职业生涯下一阶段的选拔,然后在职业发展特定阶段进入法定性委员会选拔程序。美军规定,军官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6年,在海外执勤的时间一般为1-2年,并规定所有军官均需在不同岗位调配交流。
四、严格的军衔本位制度
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是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也是军官特有的等级制度。通过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旨在实现军官需由“官本位”转向“能力本位”,增强军官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这就要求确立军衔本位制度,既要通过军衔等级来体现军官的职位、地位、权力、能力、资历和各种待遇等,又要把军衔作为军官任命、晋升、培训、退役、补偿等主要基础。因而,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核心,就是要确立严格的军衔本位制度。
军官军衔有严格的法定限额和构成比例,美军规定,将、校、尉军官的比例为1:90:160,现役将军总人数不超过1073名。军衔本位制度首先体现为职位或岗位衔本位制,也就是按职位或岗位编制军衔,依照职位或岗位与军衔的对应关系,确定不同职位或岗位的军衔等级。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确立的基本上是“一职一衔”或“一岗一衔”的职位或岗位衔本位制。比如,美军规定:参谋长联系会议主席、军种参谋长、战区司令为上将,军种副参谋长、军长、航空兵或舰队司令为中将,师长、舰种大队司令、航空母舰特混部队司令为少将,副师长、独立旅长为准将,团长、空军联队长、舰长为上校,营长为中校,连长、副连长、排长分别为上、中、少尉。德军规定:总监察长为上将,军长为中将,师长为少将,旅长为准将或上校,营长为中校,副营长为少校,连长为上尉,副连长为中尉,排长为少尉。尽管各国军官军衔与职务或岗位对等关系有所区别,但都有一个大致对应关系:上尉—连长,上校—团长,准将—旅长,少将—师长,中将—军长,上将—战区司令官。
军衔本位制还体现为军官等级衔本位制度,即通过军衔等级来明确军官上下级关系,通过军衔晋升来体现军官晋升。国外“一职一衔”或“一岗一衔”的职位或岗位衔本位制,本身就是军官等级衔本位制。但现实中,当某一军衔等级军官由较低一级军衔岗位或职位晋升到更高一级军衔岗位任职,而其军衔的最低时间又未满,或某军官因工作需要从某一军衔等级较低岗位或职位临时调整到某一更高军衔等级岗位或职位时,就难以通过军衔等级来明确上下级关系。面对这一情况,一些国家就采取了委任军衔和临时军衔相结合的解决办法。比如,英军规定下述情况可实行临时军衔:一是职务需要。即某一职务的补缺需要某一军衔军官担任,但其基本军衔的晋升还需要一段时间,则先授予临时军衔。二是如某军官的军衔已被提升,但一时工作离不了或尚无新工作岗位,只能在原岗位,这时临时佩戴原军衔。三是外事需要。即某国要求派一位较高级军官(如准将)任武官,通常选有可能晋升准将的上校任武官,先授予临时准将军衔。
军衔本位制也体现为军官待遇衔本位制,即把军衔等级作为确定军官薪酬、福利和退役补偿等待遇的基本依据。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的军官待遇大多同军衔等级直接有关。外军军官待遇主要包括现金薪酬分、非现金福利以及延期福利(如退休)三个部分。其中的现金薪酬中的基本工资,大多实行的是单一军衔工资制,军官工资的高低直接同军衔等级及取得某一等级军衔的时间直接相关。其他待遇,如住房、退役和退休等待遇也主要是同军衔等级直接应对。
五、优厚的待遇保障制度
军官职业化奉行的是军官志愿服役原则,因而军官征募、保留等必然陷入同地方进行人才争夺的竞争。为了使军官把从军服务作为一种职业选择,帮助军官消除后顾之忧和安心服役,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军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普遍对军官施行的是高薪酬、高福利等优厚待遇保障制度,使军官不仅服役期间家庭生活有保障,而且退役后基本生活无忧,并可通过自谋职业进入较高收入阶层,从而增强了军官职业吸引力。因而,优厚的待遇保障制度更好地支撑军官职业化制度。
实行高薪酬制度对军队吸收高素质人才和稳定军官队伍具有最直接的影响作用。兰德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军人加薪10%,优秀青年的入伍率可提高40%。美军认为,提供与民间类似人员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是吸引和保留那些有技能人员的重要因素。因而,实行高薪酬制度是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军比照政府公务员和私营企业职员的工资水平制定军官工资标准,通常比同级国家公务员高20%-25%。美军《联邦薪金比较法》还规定,每年都要对军官和联邦政府雇员的工资标准与私营企业中从事同类工作雇员的工资标准进行对比、审查,按照一定比例同步增长。英军规定军官工资需按照高出政府同级公务员5%的比例增长。不仅如此,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还为军官设置了名目繁多津贴补贴。比如,德国职业军官除工资外,还享有《军人供给法》规定的较高标准的岗位补贴、家庭补贴、社会保险优待、勤务训练和服装、分居、差旅等各种补贴。虽然德国《官员选举法》规定,军官基本工资与相同级别、年资的政府官员、法官相同,但加上各种补贴和优待,军官实际收人比地方同级官员要高出20%。
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福利待遇。军官除了工资和津贴之外,可享受带薪假期、医疗住房优惠、交通优惠、子女教育优惠、军营设施服务等多种福利待遇。法国规定,军官可享受多种福利待遇,包括免费医疗;每年可带薪休假45天;休假或外出,飞机票减价30%,火车票减价75%;平时上、下班的交通费也可报销50%。美军规定,军官每年享受一个月的假期,平时累计假不得超过60天;军官休假可免费乘坐军用飞机,乘坐民航可享受25%-50%的优惠,乘坐火车和长途汽车也享受优惠;军官可在任何军队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包括住院、药费、定期体检和牙科治疗,军官配偶、21岁以下子女也可享受大部分免费医疗;在军人服务社廉价购物,凡持军人身份证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均可在军中商店采购,而且商品价格比地方同类商品的价格低廉等。
为了保障退役和退休军官利益,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还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退役退休保障。军官退役离队时,一般发给相应补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退役金和退休金待遇。美军官退伍分为退役和退休。凡两次未能晋升或未服满规定服役年限而中途必须退出现役者为退役。服现役满20年的军官可退休,并按军龄军衔级别领取退休金。服现役不满20年的军人退役时,可领取一次性退役费。具体计算方法是,年基本工资的10%乘以军龄。军官服役20年后,可终身领取退休金。退休金为最后3年平均基本工资的50%,超过20年后每超过1年递增2.5%,但最高不超过工资的75%。英军规定,服役16年或服役到38岁军官,退休金为原工资的60%-80%。国外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美国成立了专门的退役军人事务部,行政上同国防部并级。同时,还为退役军官制定了再就业支持和优惠政策。在就业上,退役军官可在进入与国防有关的预备役部队、改文职、进政府机关或国企任职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其中的“退役军人当教师”计划产生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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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军官职业化政策 篇三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街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土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
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受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第三十五条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
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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