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金融资产

2024-08-26

交易所金融资产(10篇)

1.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一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 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 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 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 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 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 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 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 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 得资金的企业。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 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 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 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 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 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 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 投资者;

(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 要求的个人注册投资者;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者投资定向融资计划有限 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 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定向 融资计划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 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二)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案例或者金融服务资质;(四)认可并执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 划是否聘请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划 应当由本所认可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其职能部门担任 受托管理人。融资方是否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受托管理人 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本所认定、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资产管 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以及其它本 所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该专业机构授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持续关注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出现可能影响本期定向融资 计划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通过本所向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持有 人披露;

(二)若融资方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 当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融资方之 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融资方对募集说明书、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相关协议 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同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融资方预计发生或已发生违约事项时,受托参与整顿、和 解、重组、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其它约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信 用。外部增信机构是指通过担保、远期回购等方式为该产品提供增信 服务的,具有成熟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增信机构原则上

只准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开市场信用评级2A及以上的担保公 司、监管评级3B及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等。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增信的机构不得担任当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 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融资方可以聘请承销机构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提供 产品推介和资金组织服务等。承销机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和担保公司等。

第三章备案

第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实行备案制。

本所只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审查。接 受备案不代表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备案不能免除合格融资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十一条合格融资人应将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申请材料报送 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包括:

(一)《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备案申请书》;(二)融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等材料;

(三)融资方公司章程、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文件;(四)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募集说明书;(五)融资方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融资方成立未满一年的,融资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以承 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法律意见 书(若有);

(七)受托管理人对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协 议(若有);

(八)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概况,即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包括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及利率、起购金额、发行对象、流通 转让机制、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二)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三)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四)资信情况(若有);(五)担保情况(若有);(六)投资者权益保护;(七)融资方基本情况;(八)融资方财务情况;

(九)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十二)融资方、受托管理人(若有)声明与提示;(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本所接受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后,对形式 完备且符合本所规则要求的定向融资计划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不完备的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当 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融资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 不可以补正的,本所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融资方予以补 正的全部内容。

在本所书面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正材料的,视作 融资方放弃本次备案申请。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本所应立 即告知融资方,除融资方立即做出合理解释外,视作融资方放弃本次 备案申请,本所在7个工作曰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融资方。

第二十五条本所接受备案的,应向合格融资人出具《接受备案 通知书》,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合格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需更换 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权融资金额的,应重新备案。

第四章发行、登记、托管、流通、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定向融资计划在备案有效期内,可釆取一次足额发 行,或在融资金额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釆用限额内分期发 行。分期发行的,其首期发行应在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将债权进行均等化份额拆分。第二十八条该产品资金募集完成前,合格融资人、相关中介机 构应与拟投资该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签订定向融资计划有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通过本所电子化产品登记簿记系统 在本所登记托管。

第三十条该产品应在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合格投 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三十一条合格融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在产品发行完成后的 次一工作日前向本所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实行场内结算。本所为每期产品、交 易各方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并按照本所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组织收付 交易资金。交易各方在场外进行结算的,应经本所同意。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 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合格融资人应定期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信息披 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中明确 说明。

第三十五条合格融资人应在产品完成初始登记后的次一工作 曰前,以合理方式告知合格投资者当期产品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

率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合格融资人在产品完成初始登记后,可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本所认可的形式披露当期定向融资计划运行情况及本息兑 付事宜。

第六章自律管理与市场约束

第三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三十八条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自律 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和流通转让中,任何商业机构不 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本所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 让中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釆取警告、诫 勉谈话、公开谴责等处理措施。对于定向融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 行为,本所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举报并据实反映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所可根据本产品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二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以下简称CAS22) 第七条规定,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CAS22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通常情况下, 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 可以归为此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意见》) 中指出: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划分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虽然CAS22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 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然而,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企业在利益驱动下,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操纵。对此, 《专家工作组意见》指出:“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 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 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 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 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专家工作组意见》虽对企业管理层利用金融资产分类差异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但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最短财务报告披露期为季报, 即第一季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在4月30日前, 第三季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在10月30日前。如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了某种默契, 企业管理层仍可利用季报定期披露的真空, 根据需要补充金融资产分类的正式书面文件记录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受到政治、经济乃至投资者的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有时还会非理性的、非暂时性的偏离价值的中枢。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赚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 已不再受到“短期投资主要是利用正常经营中暂时性闲置的资金”的限制。实务中, 在当前市场情况下, 与企业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时的初衷不相符时, 即使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时间将超过一年, 企业也可能会做出不按原计划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强行平仓的决策;相对而言, 在“持有意图不明确”的前提下, 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可能导致企业将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短期内出售。据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分类将流于理论层面而无实质性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 为减少企业管理层利用金融资产分类差异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进行合并。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大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重要标志, 这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历史成本只是代表资产取得时所付出的成本代价, 并不表明其现行价值, 当然更不能体现其未来的获利能力;公允价值实质上是完全市场对资产或负债现行价值的评估, 突破了传统会计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只提供过去会计信息的局限性, 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具决策有用性。在资本市场中,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格经常性波动下,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可靠性方面要优于历史成本, 更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动态地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 有效评价企业把握资本市场投资机会、风险控制和变现能力, 进而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旧准则下企业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 仅确认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跌价损失, 不反映未实现收益, 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却有悖于国际会计准则提倡的资产负债表观 (即全面收益观) 。新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期末计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但在初始成本的计量、持有期间未实现损益的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一) 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CAS22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也即是说, 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 实行费用化原则;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 实行资本化原则, 与旧准则下短期投资相关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相同。

笔者认为,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仍宜实行资本化原则, 理由有四:第一, 交易费用实行资本化处理, 使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符合实际成本原则, 更体现资产的定义;第二, 交易费用实行费用化处理, 直接作为投资费用以“投资收益”反映, 在金融资产实际处置时不能准确反映其真实的投资损益, 混淆已实现损益与未实现损益的涵义;第三, 实务中, 交易费用相对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言数额较小, 对损益及资产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不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第四, 既然实务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难于明确分类, 交易费用的处理方法则应保持一致, 既可简化核算, 又不会形成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二) 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是指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IAS32) 的要求, 对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性质的披露应包括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确定性的重要条款和条件。IAS遵循资产负债表观确认收益, 即全面收益概念。从会计确认角度比较, 收入费用观依据收入实现原则, 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并通过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来决定收益, 不确认未实现损益,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增减须到实现时再予以报告。因此收益确认的及时性差, 当期收益报告不够全面;资产负债表观下, 收益的确认是基于对期初、期末资产和负债的计价, 净资产的增减部分就是会计损益, 收益报告包括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 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相关性高。

我国财务报告目标由过去的损益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 是我国财务会计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CAS22第三十八条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 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按公允价值大于 (或小于) 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 (或贷) 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同时贷 (借) 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处置时, 将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 借 (或贷) 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贷 (或借) 记“投资收益”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 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 (或贷) 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贷 (或借) 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 借 (或贷) 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贷 (或借) 记“投资收益”科目。换言之, 利润表中既列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的已实现损益, 也包括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而资产负债表只列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

根据资产负债表观, 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 所有资产价值增减的结果都属于企业的业绩, 无论是否实现, 其性质都是一样的。新会计准则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损益绕过利润表, 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 使得利润表反映的信息内容不完整, 决策有用性降低。笔者认为, 应消除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的区别, 使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三)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CAS22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三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调整期,企业为应对改革谋取更大的利益,普遍将空闲的资金用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对于在活跃市场上能获取可靠报价的金融资产,主要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两者在分类后会计处理会大不相同,所以最终对财务报告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交易性经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区别,主要从持有的意图,初始的确认,重分类处理、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准备处理等四方面做出对比和浅析。

一、 持有目的不同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其持有的目的不是十分明确,且持有的时间相对较长。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的短期性的金融资产。另外,在2014年修订过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原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现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虽然两者都是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金融资产,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明确的持有目的及持有期限。

二、 初始确认不同

由于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入账时的成本组成有较大区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确认时,准则要求应当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的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而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的之和入账。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权益工具和债权工具两种划分,两种类型的投资入账成本确认也不尽相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其成本就是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的总和。而可供出售债券工具因市场普遍存在折溢价发行,其入账成本即为债券的面值。两种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会计处理具体差异见以下分录:

三、 重分类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只要金融资产的分类被确认后,除开满足规定的条件,不然不能够随意的变更。其中之一就是,若企业在某项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就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并且其他金融资产同样不能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不存在相互重分类的可能。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的金额占出售前总额较大时,将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企业上,企业才可以把剩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持有至到期。便对重分类的时候更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四、 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准备处理不同

根据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形成的最终收益和损失,除了外币金融资产交易的这种形式外,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因交易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避免了减值问题的产生。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证据表明有可能存在减值,应计提减值损失准备。

对于已经确认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之后的会计期间里,若减值迹象已经消失,则应以原计提的减值准备为限在该年度内转回。若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则转回至“其他综合收益”,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其他综合收益

若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债券工具,则转回时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即: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五、 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企业对这两种金融资产的划分会对企业最终的财务报告及所得税会计处理产生不小的影响。首先,在财务报告中,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是随时变现,因此其流动性较强,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中列示。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持有时间较长,流动性较弱,因此最终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区域中。从财务分析角度考虑,以上在报表中列示的区别会影响流动比率,这样一定程度的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即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资产总额会上升,流动比率也相对提升,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得到提升,对债权人的信心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而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效果相反。其次,虽然两者在终止确认时都会将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但持有期间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因分别计入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环节,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法上都不予以确认。所以因账面大于计税基础,两者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阎磊,马广奇.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2011(8中):63-64

[2] 杜薇,卜华.浅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11(8上):64-66

[3]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5年版[M].立信出版社,2015

4.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四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意图明确,持有时间短,是为了短期之内进行交易,赚取交易差价的;相比之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限就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明确。

(2)初始取得时的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则是计入了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当然,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资产形式不同,计入的账户不同,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的,交易费用可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的,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面值计量,所以交易费用应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均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3)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的过程中均以公允价值来计量,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则要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要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金融资产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

5.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篇五

投资收益(损失的话记借方,收益的话记贷方)

同时,如果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减少(即你拿着东西的这段期间东西的价值贬值)的话,需要同时做这个会计分录,反之亦然。

借(或贷):投资收益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时的投资收益=出售时收到的价款-初始入账金额

知识点讲述到这,接下来大家做题看看理解了吗?

三、小试牛刀

例:甲公司将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出售,售价为3000万元,出售前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其中成本2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3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A、200 B、-200

C、500 D、-500

【公布答案】

C 投资收益=出售时得到的价款—初始入账金额=3000—2500=500

知道答案了,豆哥再跟大家一起列个会计分录:

6.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六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知识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科目

第一章 资 产

知识点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总结

1.购买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公允价值入账)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总价款)

2.公允价值变动分录:

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被投资方宣告分红或利息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4.收到股利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5.出售相关投资

借:银行存款(售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增值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倒挤认定,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贬值额)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按年对外提供财务报表。

(1)2007年3月6日甲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一批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公允价值为每股为5.2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

股利为0.2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全部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2)2007年3月16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现金股利。

(3)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4.5元。

(4)2008年2月2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为0.3元。

(5)2008年3月21日,收到现金股利。

(6)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5.3元。

(7)2009年3月16日,将该股票全部处置,每股5.1元,交易费用为5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1)~(7),编制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

元)

【答案】(1)2007年3月6日甲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一批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公允价值为每股为5.2元,含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为0.2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全部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 [100×(5.2-0.2)]

应收股利 20

投资收益 5

贷:银行存款 525

(2)2007年3月16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3)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4.5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4.5×100-500=-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4)2008年2月2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为0.3元。

借:应收股利 30(100×0.3)

贷:投资收益 30

(5)2008年3月21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股利 30

(6)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5.3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 [(5.3-4.5)×100]

(7)2009年3月16日,将该股票全部处置,每股5.1元,交易费用为5万元。

借:银行存款(510-5)505

投资收益 2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

——公允价值变动 3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7.交易性金融资产财税处理差异 篇七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要点

1.资产负债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除初始确认时的应收项目外)确认为投资收益。

3.处置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案例分析

大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购买了长河公司的股票,假设大江公司将此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上两个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下面对2007年发生的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假设每半年末对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单位:万元。

1.2007年3月1日,购入长河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5元,总价款500万元;此外支付了相关税费1万元。

2.2007年5月10日,长河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每股0.5元;6月3日收到现金股利50万元。

3.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收盘价为4.8元。

4.2007年9月30日,大江公司出售长河公司股票20万股,收到价款160万元。

案例解析

1.2007年3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

投资收益1

贷:银行存款501。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这里说的投资资产与会计上的金融资产在核算范围上没有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即税法上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501万元作为初始成本,而会计上将相关税费1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形成财税差异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3)延伸分析: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会计上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而税法上要求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财税差异,须作纳税调整。

2.2007年5月10日,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50(100×0.5)

贷:投资收益50。借:银行存款50

贷:应收股利50。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确认的股息性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大江公司持有长河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所以,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免税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

3.2007年6月30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

该股票当日公允价值为100×4.8=48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480)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财税差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只有在处置时才能释放出来;以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20万元。

4.2007年9月3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16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500×2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20×20%)投资收益60。

财税差异:大江公司在出售股票时,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64万元(60+4),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59.8万元(160-501×20%),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64-59.8)。

总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法上对收益确认的不同规定,使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形成财税差异。企业应按照规定合理的处理财税差异,亦可以根据这些差异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薛东成,龚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8,(21).

[2]马如武,沈香琴,薛妍.由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所得税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

[3]邵小红.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及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J].魅力中国,2009,(12).

[4]管泽锋.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案例分析[J].商业会计,2009,(8).

[5]张涛,朱学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通讯,2009,(13).

[6]姜义忠.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商业会计,2008,(24).

[7]龙剑锋.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J].商业经济,2009,(11).

8.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八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改进意见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依据,改为采用以资产负债观为主要指导思想,相较于以往主张以交易为中心,强调收益的确定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和稳健性原则的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则更强调交易的实质,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体现在新会计准则中,则是引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会计科目。

一、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简述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涵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损益类科目,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便是其在该时点上的公允价值,与前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公允价值变动金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也即利润表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的填列依据。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体现的收益观

资产负债观强调经济交易的实质,收益即某一期间内资产增加的净额。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论期末是否处置出售,都将其变动计入本年利润。所以笔者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整个账务处理体现的是资产负债观而非收入费用观。

二、现行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账务处理

例.2014年5月4日,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按每股7.5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淮河有限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股票3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支付交易费用1500元。2014年10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为12元;(单位:元)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与处置在同一年度

2014年11月5日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将淮河公司股票30000股全部出售,每股售价为15元,余款存入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2014.5.4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25000

投资收益 1500

贷:银行存款 226500

2014.10.3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2014.11.5 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25000

—公允价值变动 135000

投资收益 9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贷:投资收益 135000

2014.12.31 借:投资收益 225000

贷:本年利润 225000

借:本年利润 22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与处置不在同一年度

2015年2月8日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将淮河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全部出售,每股售价为16元,余款存入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2014.5.4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25000

投资收益 1500

贷:银行存款 226500

2014.10.3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2014.12.31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贷:本年利润 135000

借:本年利润 13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000

2015.2.8 借:银行存款 4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25000

—公允价值变动 135000

投资收益 12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贷:投资收益 135000

借:本年利润 13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借:投资收益 255000

贷:本年利润 255000

借:本年利润 12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000

三、“公允價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处置是在同一年度,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期末无余额。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处置不在同一年度,则上年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动仅是持有收益,将纸上富贵直接计入本年净利润中,未免有些不妥。首先,会误导利益相关者对本公司的正确价值判断,不符合会计上所强调的谨慎性原则;而且,可能导致利润的大幅波动,容易成为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对象;除此之外,需要调整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规定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大大增加了当期计算应交所得税额的工作量。因而,笔者认为不应将持有收益直接在营业利润中列报,而是应在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设置“考虑持有收益后的收益总额”项目进行反映。

四、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的建议

(一)改进参考意见

目前有学者建议,对未实现的利润不应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计入净资产账面价值。而针对未实现的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应在当期确认。例如第二种情况下在进行上年期末账务处理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5000

贷:持有收益 135000

2015.2.8 借:持有收益 135000

贷:投资收益 135000

借:投资收益 255000

贷:本年利润 255000

借:本年利润 25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5000

即在未处置年度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到“持有收益”而非“本年利润”,在利润表中体现,但不构成净利润的组成要素;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下增设“持有收益”项目,核算尚未处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之初始入账金额增加的数额。

(二)改进后的利润表简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3]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张志凤,闫华红.初级会计实务 北京大学出版社.

[5]龙艳,蒋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披露及列报—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视角[期刊论文]—会计之友2011(3).

[6]熊玉红,戚英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性及其列报分析[期刊论文]—会计之友2010(15).

9.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九

一、定义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确认条件:

(一)

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术语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三)属于衍生工具。

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核算特点: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主要包括: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其他投资、基金等。

五、账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定义:

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确认条件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核算特点: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税金、佣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购入时计入投资成本,分期摊销时计入摊销期投资收益。

五、主要包括: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账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定义:

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

三、核算特点: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10.交易所金融资产 篇十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问题

第一,资产计价缺乏可比性。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为购买价,但不包括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而与之类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初始确认金额不仅包括购买价,还包括相应的交易费用。这两类资产都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它们初始确认金额的计量标准却并不相同。实际上,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原材料、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入账价值都包括取得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了买价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前进货费用不计入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成本,但新准则规定,进货费用也计入库存商品的成本。这一切都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标准与其他资产并不相同,不同资产之间的计价缺乏可比性,同时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其差异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不能正确反映转让损益。由于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获取其差价,这里的差价是出售收入扣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即初始确认金额)并不包括取得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因此按现行准则的规定计算的转让损益不准确,导致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下降。

第三,不符合公允价值确认标准。根据新准则的解释,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笔者认为,这里“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购买价;第二部分是购买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有关税费,这两者之和就是购买股票、债券时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显然,将交易费用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中剔除,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确认标准。

第四,持有期间利润虚增,出售当期利润表信息混乱。按照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数应当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数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等相关账户。上述规定,导致持有期间利润虚增,出售当期利润表信息混乱,容易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解。

[例]A公司在2006年1月1日以每股1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50万股,另外支付1万元的交易费用。A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6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涨至16元/股,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18元/股,2008年3月15日A公司将股票以每股20元予以全部出售。

按现行准则的规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06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00

投资收益10000

贷:银行存款5010000

(2)2006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00

贷:本年利润3000000

(3)2007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00

(4)2008年3月15日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4000000

投资收益1000000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00

借:本年利润4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00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上述业务使得2008年3月份的利润总额增加了100万元,该数据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真相,因此现行准则的这种规定似乎没有问题。但仔细考虑会发现:2008年3月份的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本月发生额为500万元,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400万元,实际上2008年3月“投资收益”发生额中分别有300万元和100万元已经体现在2006年和2007年的利润表中。因此2008年3月份投资收益发生额中有400万元属于重复计算;2008年3月甲公司实际未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之所以在报表上出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0万元,原因在于投资收益虚增400万元。虽然没有导致利润的重复计算,但是报表信息出现了混乱。我国企业,尤其是大量非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很不规范,甚至没有披露相关信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报表使用者分析该公司2008年3月份报表时,往往误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在2008年3月份发生了400万元的价值变动损失,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达500万元,这是对报表使用者的严重误导。同时,2006年底和2007年底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00万元和100万元分别计入当期利润,不符合稳健原则,还会造成企业过度分配股利,引起现金流量不足,影响资金周转,最终影响有关各方的经济决策。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改进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两个措施:第一是将取得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第二是改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性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断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上应该反映这些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化,但这些价值变化属于未实现的损益,不宜直接作为当期损益的组成部分。在美国,这种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当期净利润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全面收益的一部分,列入第四财务报表“全面收益表”和业主权益变动表。因此笔者建议,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改为“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性质从损益类改为所有者权益类,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单独反映,持有期间发生的变化都计人该科目,期末不转人“本年利润”,出售时直接转入相关损益账户,从而将持有损益调整为企业真正实现的损益。仍以例题为例说明如下:

(1)2006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10000

贷:银行存款5010000

(2)2006年12月31日,市价涨至16元服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990000

贷: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990000

(3)2007年12月31日,市价涨至18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0

贷: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0

年底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使公司所有者权益比年初增加100万元,公允价值变化可能带来的累计收益为399万元,这笔收益尚未在利润表中体现,不会引起信息使用者作出过于乐观的判断。

(4)2008年3月15日出售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10000

——公允价值变动3990000

投资收益1000000

借: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990000

贷:投资收益3990000

对于甲企业而言,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为501万元,对外转让价1000万元,总共盈利499万元,其中公允价值变动399万元,转让收益100万元,无论是在报表上还是账簿上,信息都比较清晰,不会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思路混乱。

假设甲公司在2008年3月15日没有出售上述股票,2008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的市价跌至8元/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00000

至此,“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借方余额101万元,使得2008年底所有者权益比年初减少了500万元。对报表使用者而言,2008500万元损失已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只不过尚未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但是已经能够对信息使用者提出警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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