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2024-10-20

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共7篇)

1.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篇一

北京2016年上半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违约责任的概念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图3-39所示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中,如果A、E、G三项工作用一台施工机械且必须顺序施工,则该施工机械在现场最小闲置时间为周。A:1 B:2 C:3 D:4 E:自我评定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C: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专业监理

3、下列选项不属于建设工程投资特点的有。A: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 B:建设工程投资需单独计算 C:建设工程投资核算复杂

D: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层次繁多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4、若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可予调整。A:施工设备 B:工料价格指数 C:施工顺序 D:施工方法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5、由于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建设投资增加额,属于。A:静态投资 B:动态投资 C:计划投资 D:预期投资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6、某施工合同对工程拖期竣工的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均作出了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了承包商分阶段移交工程拖期竣工的情形。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列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均应折减 B: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均不折减 C:日拖期赔偿额折减,最高赔偿限额不折减 D:最高赔偿限额折减,日拖期赔偿额不折减 E:专业监理

7、国际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暂列金额属于。A:业主方的备用金 B:承包商的风险准备金 C:建筑安装工程的暂定单价 D:工程师风险控制基金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8、【例2·单选题】实物量法与预算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主要区别是。A:收集的资料不同 B: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C:采用的定额不同

D:计算工料机费用的方法不同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9、下列风险识别方法中,风险识别结果较粗的是。A:初始清单法 B:经验数据法 C:风险调查法 D:流程图法 E:工程保险金

10、建设工程流水施工方式的特点是。A: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比较复杂 B:各专业队窝工现象少

C:单位时间内投入的资源量比较均衡 D:单位时间内投入的资源量较少 E:自我评定

11、某通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方付款后,供货方交货。合同订立后,采购方以有确切证据证明供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暂停支付设备货款。采购方暂停支付设备货款的行为行使的是。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E:专业监理

12、质量缺陷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写出质量缺陷处理报告,报存档。

A: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B: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C: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E:工程变更单

13、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担。A:承包人 B:发包人 C:设计单位 D:监理工程师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4、国际工程中,不属于间接费的是。A:公司总部管理费 B:现场管理费 C:贷款利息 D:业务费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5、某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5000万元人民币,该项目。

A:必须公开招标 B:必须邀请招标 C:可直接委托发包

D:必须聘请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发包 E:专业监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__建筑施工企业改正。A.应当建议

B.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 C.应当指导 D.有权要求

17、施工项目的工程担保中,保证期限因保证内容和风险不同而各异。下列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限相对较短的是。A:施工投标保证 B:施工履约保证 C:施工预付款保证 D:质量保证金保证 E:专业监理

18、某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重大缺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维修,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担。A:发包人 B:承包人 C:使用人

D:以上都不正确 E:专业监理

19、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负责。A:总承包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E:工程变更单 20、在某新建大学图书馆工程的综合概算中,一定包括的费用有。A:设备购置费 B:勘察设计费 C:土地使用费

D:建设单位管理费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对__的最低保修期限应为5年。A.地基基础工程 B.屋面防水工程 C.设备安装工程 D.排水管道工程

22、【例2·单选题】采用横道图比较法进行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比较中,若每项工作累计完成的任务量与时间成线性关系,说明工作。A:累计进展效果是均匀的 B:累计进展效果是线性的 C:进展速度是线性的 D:进展速度是均匀的 E:自我评定

23、【例1·单选题】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经过承包人修正缺陷再次验收检验合格。这种情况下.计算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日。A: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B:承包人修改后再次提请竣工验收 C:最终验收合格

D: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专业监理

24、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应提交__,说明根据合同应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和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A.竣工报表

B.最终报表和结清单 C.最终付款证书 D.履约证书

25、【例3·单选题】供货方供应的砌体的砌块,采购方与供货方进行现场交货的数量检验时,应采用计算交货数量。A:查点法 B:理论换算法 C:衡量法

D:经验鉴别法 E:专业监理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偿债能力分析指标有__。A.借款偿还期 B.投资回收期 C.利息备付率 D.偿债备付率 E.资产负债率

2、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写要求表述错误的是。A:监理规划的表达方式应当格式化、标准化

B: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这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

C:监理规划的编制不必考虑建设单位的意见

D:监理规划可能随着工程进展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E:监理规划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即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3、【例2·多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中,属于工程变更类的包括。A:法律法规变化 B:项目特征不符 C:暂估价

D:工程量偏差 E:计日工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有。A:已经采取的措施 B: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C:事故发生的原因 D:事故的简要经过

E: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来确保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具体措施包括__。A.组织措施 B.技术措施 C.经济措施

D.其他配套措施

E.组织搭接作业的措施

6、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确定施工进度分解目标时,应考虑的因素有。A:土建与设备综合施工的合理安排 B:工程量清单与施工过程的匹配

C:资源供应能力、施工力量配备与施工进度的平衡 D:外部协作条件的配合情况

E: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__。A.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C.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D.质量事故初步估计的损失

E.质量事故的观察记录、施工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8、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是。A:归档的工程文件一般应为原件

B:文件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C:文件资料可采用碳素墨水、红色墨水等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D:文件资料所用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时间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E:文件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

9、施工招标文件内容包括__。A.工程综合说明书 B.工程设计文件 C.工程量清单

D.招标广告或邀请函 E.标底

10、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__等条件,确定参与投标企业的类型及资质等级。A.规模 B.结构 C.类型 D.特点 E.工期

11、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设计质量控制的依据包括__。A.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B.项目评估报告、选址报告

C.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及标准 D.设计规划大纲、设计纲要 E.项目建议书

12、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是以国家或行业制定的预算定额作为的依据。A:工料分析 B:施工管理 C:工料预算 D:经济核算 E:计算施工成本

13、【例3·多选题】施工中若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发包人要。A:负责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B: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提前竣工的指令 C: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D: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E:减少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试验

14、监理工程师对勘察现场作业的质量进行控制时,应重点检查__。A.勘察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B.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 C.工程勘察报告的有效性

D.原始记录表格的填写、签字 E.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的工作情况

15、仲裁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有__。A.仲裁事项 B.法定仲裁管辖 C.是否可提出起诉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16、工程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有。A: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 B: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C:落实质量控制责任 D:完善职责分工

E:制定有关质量监督制度

1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层次中的分项工程包括__。A.钢筋工程 B.混凝土工程 C.现浇结构工程 D.通风与空调工程 E.地基与基础工程

18、关于财务现金流量表的叙述,正确的有__。A.年份起始年为0 B.年份起始年为1 C.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为净现金流量 D.现金流出减现金流入为净现金流量 E.流动资金在经济活动的期末全额回收

19、质量控制目标包括__。A.设计质量控制目标 B.材料质量控制目标 C.设备质量控制目标

D.土建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E.设备制造质量控制目标

20、监理规划审核内容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内容的审核包括。A:在工程进展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B:审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是否明确 C:是否建立了对现场安全隐患的巡视检查制度 D: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E:是否建立了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

21、风险自留和保险都是从财务角度应对风险,因此,计划性风险自留应从__等方面与工程保险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A.费用

B.风险发生概率 C.期望损失 D.机会成本 E.税收

22、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__属于额外的监理工作。A.合同内约定由委托人承担的义务,经协商改由监理人承担的工作 B.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工作受到阻碍导致增加的工作 C.由于非监理人责任导致监理合同终止的善后工作 D.应委托人要求更改服务内容而增加的工作

E.出现不应由监理人负责,致使暂停监理任务后的恢复工作

23、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A:社会风险 B:局部风险 C:自然风险 D:政治风险 E:总体风险

2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必须送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的是__。

A.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 B.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 C.工程档案的验收

D.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验收 E.首次验收不合格,再次报送验收的工程档案

25、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包括__。A.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 B.具体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C.监理规划应当遵循建设工程的运行规律 D.监理规划一般应以实施阶段统一编写 E.表达方式旅游活动格式化、标准化

2.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篇二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共同要件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 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 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 形成请求权的竞合。通过上述的分析, 可以看出, 实现二者的竞合, 须有以下要素:

首先, 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的触犯, 必须由一个违法行为所引起, 这是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其次, 在符合上一情况的前提下, 这一违法行为还必须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者的构成要件。

再次, 引起责任竞合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 且有该主体承担所引起的两个责任。

最后, 权利受侵害者只能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其中一种进行救济, 而不能同时提出两种救济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二者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 一个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行为相对人的预期利益, 而且侵害了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即侵害预期利益产生违约责任, 侵害固有利益, 既产生可侵权责任也产生了违约责任。在侵害固有利益方面, 二者形成了竞合。究其直接原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之间属否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存在是两种责任竞合的基础。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的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

(二)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相互融合

所谓二者的相融合, 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 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 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 但是法律

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 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规定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的允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救济

从各国法律中有关责任的竞合的规定来看, 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 以法国为代表的否认二者竞合说

法国民法认为,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 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只能以其订立的合同为基础, 寻求法律的救济, 。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 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但是, 法国法虽然原则上认为违约责任成立场合排除侵权行为责任, 对此并非没有例外, 在法国判例上亦认为在犯罪行为场合,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场合, 运输合同或者寄存合同中原告对加害人的过失能够举证等场合, 也存在例外情况。

(二) 以德国为代表的承认二者竞合说

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要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 无处不在, 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 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三) 以英国为代表的可选择的竞合说

根据英国有关法律规定, 如果被害人的两个权益同时受到一个违法行为侵害, 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四) 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受害人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作为诉讼请求, 这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救济的完善

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无论采取何种观点, 其中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是, 各国法律总是尝试以一种请求权或一种诉讼, 来解决两种责任竞合而产生的两种侵权模式。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状况, 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加以完善, 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允许竞合模式国家的做法:允许当原告某一种请求权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实现时, 允许其主张另一种请求权。

2、承认原告两种请求权可以有条件地并存, 即原告自由选

择了一种请求权以后, 不论其请求最终是否实现, 另一请求权并不因此当然消灭,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如果受害人通过一种请求权可以得到救济和补偿, 则另一请求权当然的消灭;如果受害人行使的请求权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害后果, 可以允许在未补偿的范围内再部分行使另一种请求权。这样, 对侵害人而言, 因其双重违法行为引发多种损害后果, 让其对多种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无不公, 同时又防止了其依不同的责任方式承担双份责任的可能;对受害人而言, 则能够使多种损害全面兼顾地得到补救, 且又不会双重获利。

参考文献

[1]黄佳丽.《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国法院网

[2]杨立新.《侵权法论 (第二版)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解析 篇三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法律救济

责任的竞合是指一种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触犯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各种法律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种并存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本文主要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角度来进行阐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共同要件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实现二者的竞合,须有以下要素:

首先,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的触犯,必须由一个违法行为所引起,这是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符合上一情况的前提下,这一违法行为还必须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者的构成要件。

再次,引起责任竞合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且有该主体承担所引起的两个责任。

最后,权利受侵害者只能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其中一种进行救济,而不能同时提出两种救济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二者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行为相对人的预期利益,而且侵害了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即侵害预期利益产生违约责任,侵害固有利益,既产生可侵权责任也产生了违约责任。在侵害固有利益方面,二者形成了竞合。究其直接原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之间属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存在是两种责任竞合的基础。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的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

(二)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相互融合

所谓二者的相融合,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规定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的允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沒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救济

从各国法律中有关责任的竞合的规定来看,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以法国为代表的否认二者竞合说

法国民法认为,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只能以其订立的合同为基础,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但是,法国法虽然原则上认为违约责任成立场合排除侵权行为责任,对此并非没有例外,在法国判例上亦认为在犯罪行为场合,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场合,运输合同或者寄存合同中原告对加害人的过失能够举证等场合,也存在例外情况。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承认二者竞合说

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要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三)以英国为代表的可选择的竞合说

根据英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的两个权益同时受到一个违法行为侵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四)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受害人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作为诉讼请求,这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救济的完善

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无论采取何种观点,其中都存在着不足之处,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各国法律总是尝试以一种请求权或一种诉讼,来解决两种责任竞合而产生的两种侵权模式。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状况,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加以完善,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允许竞合模式国家的做法:允许当原告某一种请求权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实现时,允许其主张另一种请求权。

2、承认原告两种请求权可以有条件地并存,即原告自由选择了一种请求权以后,不论其请求最终是否实现,另一请求权并不因此当然消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如果受害人通过一种请求权可以得到救济和补偿,则另一请求权当然的消灭;如果受害人行使的请求权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害后果,可以允许在未补偿的范围内再部分行使另一种请求权。这样,对侵害人而言,因其双重违法行为引发多种损害后果,让其对多种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无不公,同时又防止了其依不同的责任方式承担双份责任的可能;对受害人而言,则能够使多种损害全面兼顾地得到补救,且又不会双重获利。

参考文献:

[1]黄佳丽.《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中国法院网

[2]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贺剑强.《从个案中透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www.xslx.cn网,2004年4月16日发布

作者简介:

傅麟(1986.3—)女,辽宁人,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辅导员,研究生学历,专业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4.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篇四

度较大。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出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选择权及其限制和怎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

(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出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可以出现责任竞合。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七)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

(八)赠与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从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过去我国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基本上是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的,对一些特殊的责任竞合案件,如产品质量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都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的。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开始承认责任竞合,并允许当事人选择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竞合,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

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

件应当着重注意:

(一)在程序上的问题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诉讼过程中,与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又区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表现在:

1、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由于被告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具备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要件,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法有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出于这几种目的:第一,经济上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原告的人身、财产受到被告损害后,向法院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经济赔偿。因此,哪一种请求权依据相关法律能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第二,诉讼上的便利。诉讼上的便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其二,调查收集证据的地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第三,心理上的因素。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不喜欢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等等。鉴于上述原因,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对原告的选择可以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能否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因对法律在理解程度上的差异而并不全部真正地了解。一当选择的不适当,就得不到应得的赔偿,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又是可变的,请求权的变更,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管辖法院的变化等多种后果,直接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2、开庭前可以变更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普通民案件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法院已经进行的案件实质性审理没有根本上的影响,只是诉的合并;而责任竞合案件开庭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能因正在受理的法院丧失管辖权而对已经进行的实质审理归于无效。所以,责任竞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开庭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3、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与其选择请求权是相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对被监禁的人等提起的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可以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有两次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机会,一次是在起诉时,一次是在开庭前。起诉时原告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庭前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约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反之,亦然。要注意的是,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这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区别。(2)法院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与在普通审查起诉时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动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区别。

1、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与证明被告违约的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是不同的。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可见,前者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后者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就个案而言,原告在开庭前已经选择了何种请求权,举证责任和范围也已确定。但就整个纠纷而言,原告的选择的一项请求权被驳回后,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会因其对请求权的选择的变化而变化。

2、诉讼时效随请求权变更而改变。因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一)在实体上的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应当针对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不能因为责任竞合案件存在着多种诉因,即两种法律关系和两个待征事实,而混淆两类事实和不恰当地适用法律。

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系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哪一个事实是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根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在请求权确定以后,证明对象就已经明确。此时,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会出现四种情况:(1)原告既能证明被告违约,又能证明被告侵权;(2)原告能证明被告违约,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3)原告能证明被告侵权,但不能证明被违约;(4)原告既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又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上述(1)、(2)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述(1)、(3)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由此看出,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就确定了哪一种待证事实,决定着能否实现其诉权。法院不能根据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根据被告存在违约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范;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按侵权责任处理的案件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依法不仅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还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只能适用过错原则。另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则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

四、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与限制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中,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责任竞合中选择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一)在责任竞合中实现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当事人只要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包括当事人对其中一项请求权内容作出实体处分以后,也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二)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无偿合同通常为单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义务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责任竞合。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因为人身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对世范围的绝对权。公民的人身权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也不允许他人非法侵害。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对受害人进行补救。

(四)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的约定。

5.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篇五

范围、免责条款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律应明确患者可选择适用,同时做出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违约,侵权,责任竞合,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39—0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关

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

生竞合。①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② 这是由于在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中,医务人员一方面可因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因没有

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在当

今因医疗过失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中,正如台湾学者邱聪智先

生所指出:“现行医疗过失诉讼,或由于订立契约之意识不够明

确,或由于债务不履行之内容不够具体,或由于瑕疵给付扩大损

害之不了解,或由于侵权行为较具威吓性,或由于法院与一般国

民长期熟用侵权行为制度等缘故,大都采取侵权行为,请求损害

赔偿之方式”。③ 加之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且违约责任不

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医患关系中,还有无因管理、强制医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82页。

② 参见王敬毅:《医疗过失责任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第687页。

③(台)fggg~ :《医疗过失与侵权行为》,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600页。

· 40 ·

疗以及因医疗过失而侵害患者以外第三人等情形,由于不存在契约关系,不能适用违约责任,因此,主张侵权责任者仍占多数。

但随着判例和学说的发展,对医患关系认识的深入,主张通过契

约法上的方法来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观点正受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到底是适用侵

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更能使医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更有利于医疗损害的公平、合理解决及医学的健康发展,是一个

十分值得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

依现代民法理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约定义

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加害人侵害他人法定

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基

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这种分离可追溯到罗

马法早期,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明确将其肯定下来。后世各

国立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受其影响,即根据当事

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

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作为划分违约

与侵权的标准。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也持上述观点。①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并不像理论分类那样泾渭

分明,同~违法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是完全可能的。具

体到医疗损害情形中,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过失行

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违约,也可因为侵害了患

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而又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医生因

同一医疗过失行为,将可能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

了责任竟合。这是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

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

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

称之为规范竟合。∞ 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行为可

能依不同的规范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

竞合。③

(二)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

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学者曾先后提出了法条竞合说、请求

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竟合学说3种学说。

1.法条竟合说

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同一事实具备数个规范要件时,它们

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吸收关系,或为补充关

系,因此只能适用一种规范。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一般

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特别规定,也就是说违约行为是侵权行

为的特殊形态,侵权

行为系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之一般义务,而违

约行为违反的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不法事

实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④

2,请求权竟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债务不履行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

第l1卷(第1期)

即发生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

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前一诉讼判决对后一诉讼不产生影

响。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不得主张双重给

付,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另一个请求权将随之消灭。此种

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⑤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此说认为,因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

履行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相互独立并存,这两种请求权在成立

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等方面均不相同,故对这两项请

求权,债权人可以择一行使。若其中一项请求权的行使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请求权也因此而消灭;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

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如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则另一

时效尚未届满的请求权仍然存在。此种学说承认请求权可以让

与,认为两个请求权既然独立并存,则债权人得以分别处分,或

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请求权让与他

人。⑥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该说认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请求权

理论与实际不符,且有违法规目的,两个请求权应是可以相互作

用的,契约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

之亦然。其目的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

或矛盾。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债务

不履行的构成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其本质上仅

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有两个法律基础而已,~ 为契约关系,一

为侵权关系。因此债权人仅有一个请求权,只能一次起诉、一次

让与,而债务人只负一次履行义务。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

(一)关于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对于医疗损害行

为,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其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为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要想向医方主张权利,须证明自己在医院就诊时受到了损

害,此损害可推定由医方造成,医方须对此损害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或其医疗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我国新《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约行为

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

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患者要想向医方主张权利,只须证明

自己在医院就诊时受到了损害,除非医方能证明其没有违约或

有免责事由出现。

(二)关于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83页。

②(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71页。

③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198页。

④(台)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03页。

⑤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8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0页

⑥(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78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

必须具备的要件,如违约行为。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

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违约行为,还须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① 因此,医疗损害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医务人员的违约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医疗损

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医疗过失、医疗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

果关系。可见,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

同之处仅仅在于医务人员的违约和医疗过失的不同。但医务人

员的违约与医疗过失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是指违反了医务

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②故医疗损害违约的构成要件同医疗损害

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三)关于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损失及违约金等形式。在医疗契约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在可以控制的误诊误治情形中,如对典型的阑尾炎病人,因

医生欠缺必要的注意义务将其诊断为急性胃炎,以致该病人因

延误治疗而发生阑尾穿孔引发腹膜炎,医方除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以外,还须为其控制炎症(采取补救措施)、切除阑尾(继续履

行)。当然如病人以医方已违约而提出解除医疗契约(要求转院

治疗),医方应当允许,并只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违约金形式

是否会在一些特殊的医疗契约中,如美容整形、变性手术中存

在,尚需探讨。因此,赔偿责任是医疗契约责任中的最主要的承

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lo种侵权责任的承担

方式中,适用于医疗损害的主要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后3种主要适用侵犯患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情

形,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请求。⑧ 由此观之,医疗违约责任与医

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大的差别。

(四)关于时效

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对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一般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而违约之诉适用长期

时效。如在日本民法中,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lo年,而侵权

责任的时效期间为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

时起3年,并规定了2o年的除斥期间。在台湾地区民法中,违约

责任的时效期间为l5年,侵权责任的时效期间为2年,同时规定

了lo年的除斥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

规定了相同的时效期间,即2年,只是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规

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如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其时

效期间为1年。医疗过失一般是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在医疗侵

权责任中,其时效期间为1年,而在医疗违约责任中为2年。

(五)关于责任范围

通说认为,契约责任主要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

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

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41 ·

因此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对患

者的权利保护更充分。

(六)关于免责条款

侵权责任中不承认约定的免责条款,而契约责任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则并非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

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条款无效,以此完全否定医疗契

约中的免责条款。④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医疗契

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其履行本身即会给人体带来伤害,而其之

所以仍然有效是因为得到患者的同意,使之具有适法性,即出现

了违法阻却。其次,医学的进步,从神龙氏尝百草到李时珍《本

草纲目》的编写,再到现代许多疾病不断的被攻克,无不伴随着

新疗法、新药物、新技术的尝试性运用,与此相应的是对人体的伤害有时往往难以避免。医学发展到现在,远未成熟,尚有许多

未知领域,需要法律为之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最后,一些特殊

严重病症,常规疗法无法奏效,而特殊疗法因其风险大,成功的可能性小,如不约定免责条款,医生不敢也不愿使用,这无助于

尽最大努力挽救病人的医学宗旨,也与患者的根本利益不符:

因此,对于免责条款,不能一概视为无效,而应根据个案分析,对

于故意规避法律,免除医生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应

为无效,符合前述情况的免责条款应定有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上相差不大,但在归责原则、举证

责任、时效、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上则有一定区别:因此,适用

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是存在差异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发展— — 专家违约责任

民法上所说的专家(professiona1)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一般包括律师、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建筑师、公证人

等。⑤ 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liability)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在执业过程中因其过失(negligence)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应

承担的责任。在医患关系中,医生负有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诊疗病人的义务,在诊疗过程中,还负

有忠实履行的义务(duty of fiduciary)。⑨ 如医生违反此义务,即

构成履行不能或不完全履行这种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日本学说

和判例称之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高度注意义务)。忠实履行的义务并非医患契约中的明示条款,而是患者(委托人)对医生(专

家)的特殊信赖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患者对医生的信赖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认为医生(专家)有对于自己专门领域的工

作具备相应的能力。不过,作为非专家的委托人,不可能直接判

断受托人是否具有专家的技能。其信赖来源于对受托人的教育

背景、服务经验、人格等的认同。其二,专家关于其裁量的判断,也得到委托人的信赖。在医生的治疗行为存在几个选择方案

时,无论怎么说明,委托人往往也难以决断,委由医师选择治疗

行为。⑦ 日本学说据此将专家债务不履行分为高度注意义务违

① 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91页。

②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97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96页。

④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45~48页,第99页。

⑤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415页。

⑥(澳)r0bert brlsbane harper,t0rts law j0uma1:the application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principles to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2001)9,p197

⑦(日)能见善久著,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第505页。

· 42 ·

反型与忠实义务违反型。

(一)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

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的责任根据在于,作为专家所要求的基准

以下的行为。这是一种客观的基准决定的责任,可以认为是对

具有一定基准以上的能力、技术的信赖为基础的一种保证责

任。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其学历背景、职务职称、工作经验、服务机构等都是使患者对其合理信赖的保证,医务人员应具有

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医学知识和服务技能,即达到合理的基

准,若提供的服务低于此基准,即可判断其违约,从而承担违约

责任。当然,对于基准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

理论水准和实践水准,还要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及紧

急性等因素。限于篇幅,在此不予展开讨论。

(二)忠实义务违反型

忠实义务违反型责任,是因委托人信赖而被委以裁量权的专家,从委托人利益的观点来看不适当地行使裁量权时所应负的责任。④这种责任形式反映在医疗上,主要是指当患者的疾病

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各种方案之间在手术创面大小、后遗症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的多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时,作为专家的医生未尽其充分说明义务,为患者选择了创面大、费用多或后遗

症严重的治疗方案,也可认定违反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处理

(一)请求权竞合说具相对可采性

在3种有关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中,法条竞合说由于片面

强调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适用,在医疗过失责任中,患者的权益显然得不到充分保护,在时效、责任范围、患者死亡等情

形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使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平衡,实

不足取。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虽支配德国判例学说数十年,屹立不坠,但最近则备受批评。④ 这是因为该理论认为责任竞合仅产生一

项请求权,不仅与竞合的内涵相矛盾,而且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

护,原因是如果债权人仅享有一项请求权,而该请求权在行使过

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请求被法院驳回,则债权人

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④ 因此,该理论仍使患者的权利得

不到充分保护。

请求权竞合虽也存在着诸如双重责任、双重起诉等问题,但

相对来说,仍较具可采性。不过须对该理论予以完善,解决双重

起诉,双重责任问题。具体来说,承认患者享有双重请求权,但

一经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患者不得同时行使

两项请求权,也不得在行使一项请求之后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而只能做出一次性的选择。这样,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达

到相对平衡。

(二)应“-3允许”-3事人进行选择。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l期)

对于医疗过失,只允许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只要求当事

人承担侵权责任,即采禁止竞合,无助于医疗损害的公平、合理

解决。如对于医疗事故,依法国法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而依美国

法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在法国,如果受害人体内的伤害在3年以后才发现,则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诉讼求偿:如果因人身伤

害造成死亡,则难以提起诉讼,因此法国最高法院要求在造成死

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必须依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作法

又与禁止竞合制度本身相矛盾。在美国,根据合同默示条款制

度,医生应负有“不使病人病情加重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医生

治疗失当致人伤害应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仍可能无法请求赔

偿。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

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

是否可认为我国对医疗损害承认责任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行

使诉权?笔者以为不然。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医疗

合同,理论及实践中对医患关系是否属于契约关系还有不同观

点,因此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医疗损害情形尚存疑问,故有必要

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对责任竞合的适当限制

1,在涉及期待权的医疗特约中,主要适用违约责任

当患者染有严重病症,甚至直接危及生命时,他往往渴望尝

试任何医疗手段来救治自己,患者这种对医方寄予最高希望的权利在法律上可称为患者的期待权。⑥ 由于某些严重疾病常规

治疗难以奏效,特殊疗法又没有得到医界的一致认可,且其风险

性大,成功的可能性小,更重要的是由于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因此医生对该特殊疗法可能无法举证其合法性而可

能承担败诉责任。为免除医生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调动医生

抢救病人的积极性,同时促进医学科技的发展,医患之问通过签

订协议,设置一些免责条款是可行的。一旦发生纠纷,原则上依

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患者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如医

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仍应适用

侵权责任。

2.实验性医疗契约适用违约责任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

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j对这种情

形,主要适用契约责任,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2)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能力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3)向患者充分说

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4)严格按与试

验有关的规定进行;(5)与患者签订协议书。

6.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篇六

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

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根本违约的法制史及比较法考察

根本违约是区分违约严重程度之做法的近现代样板,通过区分违约不同的严重程度,相应地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是违约责任法领域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作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根本违约是发端于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分析范畴,根本违约之判断最初是根本违约人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在19世纪的英国,法院开始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之轻重区分为“条件”(condition )和“担保”(warranty),相应地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条件可定义为一种对事实的陈述, 或者一个允诺, 它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anessential term of the contract);如果此一对事实的陈述被证明为不真实,或者该允诺未经履行,则无辜方可将此种违反作为毁约,并使他从合同的继续履行中解脱出来。”(P115—116)换言之,违反条件被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它被违反时,并不能够使无辜方以毁约待之,不能够解除合同而只能够请求损害赔偿。

不过,对于上述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上的合同条款分类方法,在近些年有了新的发展,英国的法官们通过发展出一类称为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 or innominate terms)的合同条款新类型, 对非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加以了限制。从此,打破了19世纪的过分强调条款之性质的“条件”和“担保”之分类,开辟出了一个更富于弹性的基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的检验方式。如果合同不履行并非违反条件,而是违反中间条款,非违反方当事人将自己从继续履行中解脱出来的权利将取决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英国法院近年来不断扩大中间条款的范围,除了法律或合同明文规定了为条件或担保的条款,几乎所有条款都可以被视为中间条款。

总的说来,英国普通法上在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以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性质为依据到以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依据的过程,目前英国法已主要是根据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根本违约是否构成了。

英国普通法上对合同条款所作的“条件”与“担保”之分类,对美国合同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美国法没有使用“根本违约”之概念,通常使用的是“重大违约”(marterial breach)或“实质不履行”(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当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大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尽管“重大违约”与“违反条件”在法律后果上相似,但实际上却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法。“条件”是对合同条款性质的表述,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属于“条件”,必须考察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把它当作合同的要素(essence), 因而是主观性的;“重大”违约则是对违约后果的描述,判断违约是否重大,必须考察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因而是客观的。

就大陆法系的情况而言,在法国,法院在判断是否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时,违约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惟法国法就违约严重程度之判断并未形成任何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和概念。德国对于违约的严重程度虽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因一方的原因致部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时,如果“合同的履行对于对方无利益”,对方得解除合同。此处所谓“无利益”,是指受害方已无法获得订立合同所期待获得的利益。学说上认为德国法此一概念与英美法中的“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颇为相似,惟其内容及适用要窄一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从公约的这一界定中可以看出来,它已经转向了违约所致损害的程度:它是否实际上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了呢?通过公约第25条的规定,便能够对虽为对合同的稍微的偏离却致生严重结果的情形加以规制了。公约对根本违约的构成要求了两个要件: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一旦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便可以根据第49条、72条或73条等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实即解除合同)。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只不过其所使用的概念是“根本不履行”,此即第7·3·1 条(终止合同的权利):

(1)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 如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

(2 )在确定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时,应特别考虑到以下情况:

(A )不履行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

(B )对未履行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为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

(C )不履行是否有意所致还是疏忽所致;

7.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篇七

( 一) 网络购物概念及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网络购物的形式已经逐渐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之间。虽然网络购物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但是它的法律内涵是什么, 目前法学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故个人认为, 网络购物指的是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对货物和服务的买卖活动。从从以上对网上购物的定义, 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购物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相比于现场交易而言, 网络购物的主体以及网络购物的交易方式等方式存在虚拟性。网络购物的主体双方是看不到, 摸不着的, 网络购物交易的对象以及交易的产品不具有现场性。二是交易成本低。网络购物可以节省买卖双方很多的成本。如场地费用、购物的时间成本等现场交易必要性的支出, 这些成可以节省买卖很多不必要的开支, 从而在网络购物中存在物美价廉的商品。三是网络购物的品种繁多。从品种形态来看, 有实物商品, 而且该类商品种类繁多, 有无形商品, 如提供智力服务, 如提供技术服务等商品。

( 二) 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

网络购物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网络购物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从其原因看, 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 对商品的属性以及其使用价值不能够直接的了解, 若经营者一方违背诚信原则, 通过对商品的虚假宣传, 或者虚构商品的适用价值, 夸大其使用功能, 隐瞒商品存在的重大缺陷, 从而导致消费者做出缔约的决定。经营者的此种行为, 明显违背了先合同的义务。第二个方面是在网络购物中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网络购物中违反合同履行义务, 主要表现在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具体表现在如网络购物合同中, 经营者一方卖方迟延发货的行为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行时间的违约。第三个方面是在网络购物中违反后合同义务。对于该类违约行为, 指的是在网络购物成立而且生效的前提下, 对于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存在违约的行为, 如保密、协助等义务。违反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其责任形式是继续履行义务或者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网络购物后合同义务的形式。

二、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存在瑕疵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购物立法不够完善。由于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 我国关于网络购物方面的立法, 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网络购物在实践中的纷繁复杂以及在实践中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 在法律适用和维权的过程中,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适用, 导致对网络购物中违约方的追责比较难的问题。二是网络购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尽管我国对网络购物的纠纷比较重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与完善, 但是从其法律条文中看, 尚存在诸多问题。如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第二款的规定较为模糊, 只是规定了有关机关, 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 以及在网络购物中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 消费者在寻求救济的时候, 难以找到相应的行政机关, 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 导致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不强, 存在操作难的问题。

( 二)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对于网络购物的买卖行为, 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纠纷的时候, 对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意识不强。对于普通的消费者,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关键性的证据, 由于自身对证据的保留意识, 以及对证据的重要性等方面认识不足, 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从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受损。如在收到商品时候, 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时候, 应当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存。如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 在网络购物中, 往往双方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对于该类意思表示的载体是电子数据, 聊天记录等形式。因此, 要对该类证据要妥善保持, 避免出现丢失等情况。三是证据制度有待完善。其具体表现为该类规责原则主要由事实提出方, 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以及网络交易中商品的特殊性, 导致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因此, 有必要对网络交易的商品的规则原则上进行细化以及明确, 严格对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规则制度的完善。

( 三) 网络购物违约行为行政救济不到位

网络购物违约行为非诉处理机制不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救济难的问题。尽管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从这条可以看出, 明确了合同违约行为的机构, 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违约行为的职权。故对于网络购物的违约行为也可以参照此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网络购物交易双方的虚拟性, 对于卖方所在地的确认存在困难, 卖方对自己所在地存在虚构的情况以及对于有关的行政部门而言, 对于网络违约行为的管理难度较大。因此, 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行为存在行政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二是行政救济不到位的问题。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 我国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也明确了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行为行政救济的途径, 但是存其争议解决条款看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新修订的消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能够明确的指引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双方如何寻求行政救济, 对于行政救济没有细化, 导致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行为的行政救济不到位的问题。

三、完善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对策

( 一)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立法完善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完善, 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双方的网络购物行为, 有利于促进网络购物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网络购物立法。对于网络购物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的问题, 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 对具体的网络购物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 通过对网络购物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能够对网络购物中违约方的追责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网络购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对我国网络购物的纠纷, 通过在实践中发现的操作难的问题, 应当制定更加细致的措施, 细化网络购物的立法规范的流程及其适用归则, 避免出现立法模糊的情况, 对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救济主体应当明确, 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的秩序性, 保护网络购物中的交易主体。

( 二) 健全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取证机制

在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是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维护的关键所在, 是诉争案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准则。健全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取证机制,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证据意识。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双方,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关键性的证据需要保留。如确定交易内容的依据, 如交易时间、地点以及履行方式, 以及确定交易成立与生效的证据。如确认收货、付款时间等证据, 也需要特别注意, 由于在维权过程中, 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从而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对证据的保留意识, 以及对证据的重要性等方面需要时刻注意。如在收到商品时候, 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时候, 应当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存。因此, 要对该类证据要妥善保持, 避免出现丢失等情况。二是加强证据制度的完善。针对网络交易过程中的特效性以及商品特殊性的原因。由于网络交易过程中, 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往往经营者对商品的属性以及使用价值更为具有优势。在网络交易达成之初, 由于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知情权由于网络交易的形式而导致对该商品认识不足, 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 有必要针对网络交易的商品因商品得的种类以及属性进行归类划分举证责任。对不同的商品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 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三) 加强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

加强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极为重要, 由于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作为商事主体, 不具有行政职能。对于网络交易双方的争议由于其自身职权有限, 不具有处罚权, 以及缺乏相应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故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责任, 需要行政机关有所作为。加强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大行政审查力度, 提高网络交易的经营方的门槛。由于当前网络交易中, 很多经营者是三无人员。无固定的地址, 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无固定的职业。因此, 当出现网络购物争议的时候, 即使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出面进行协调解决, 但是由于经营者的不确定性, 导致很难找到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解决纠纷。因此, 对于三无人员的经营者, 应当加大审核力度, 对于该类经营者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限制经营或者不允许其进入到网络交易平台中。二是明确行政救济主体。由于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我国修订的消法中明确了该类交易纠纷的行政救济主体, 但是对于行政救济措施没有细化, 应当对具体的行政救济的职能部门加以明确规定。如明确规定由网络交易的一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予以管辖该类争议。同时, 对该部门如出现行政部作为的行为加以明确相关责任条款, 避免出现行政救济不到位的问题。

四、结论

本文从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理论出发, 结合网络购物纠纷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 认为加大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的追究需要从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立法、司法, 行政等方面入手, 从而实现协调网络购物买卖双方利益存在的矛盾, 实现在网购购物纠纷过程中兼顾与取舍的平衡。

摘要:当前我国网络购物的行为极为普遍, 已经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而在网络购物中, 存在大量的网络购物合同争议。这些争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如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不够、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存在瑕疵、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取证难的问题。因此, 加大对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 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研究

参考文献

[1]穆随心.网络购物合同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09 (2) .

[2]梁俊, 杜春海.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规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 (4) .

[3]黄中庸, 周建民, 马俊.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要件[J].辽宁教育研究, 2012 (7) .

[4]徐智华.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探究[J].法学评论, 2013 (6) .

上一篇:英语专科自考生的自我鉴定下一篇: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