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2024-10-28

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共9篇)

1.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一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3〕3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有毕业生11.5万人,比2002年增加3.4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1250人;普通高校毕业生4.1万余人(本科生2.1万余人,专科生1.9万余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7万余人。今年毕业生总量增加,加上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就业形势严峻。为了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从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想方设法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省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主任,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各市(地)、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各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今后要把各学校、各市(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学校领导和市(地)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从2003年起,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定向生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凭省级国家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后下发的录用通知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允许大中专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就业。对跨省、跨市(地)就业的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各市(地)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积极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接收和储备毕业生。(三)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的新增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以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四)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择优录用。各市(地)、县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毕业生开展支教、支医、护贫等活动。(五)鼓励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到县城,可提前转正定级。(六)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以及社区、街道和农村工作。城市户口的毕业生到以上地区工作的,户口可以落到家庭所在地;非贫困县(区)生源毕业生志愿到我省定点扶贫的贫困县工作的,户口可随迁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家庭所在的县(区)。(七)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八)鼓励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凡省属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西部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应优先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九)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五、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缓解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

高等学校要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促进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每年12月份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毕业生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要适当减少招生,减少教育经费投入;对就业率不达2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教育经费投入相应挂钩。

要切实加强高职高专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毕业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财政划拨一部分专款,统筹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培训费用,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六、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地)和各大中专学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市(地)要保证有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学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可按毕业生在校所交学费的1%确定核拨标准并列入学校当年的经费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高校信息网要在2003年6月底以前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站接通,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七、要重视优秀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对优秀毕业生,学校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要坚持优生优选原则,对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要优先录用。要积极帮助女毕业生和城市下岗职工、农村家庭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对烈士子女和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医务人员的子女毕业生,有关用人部门和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八、各市(地)、各用人单位要做好今年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用人单位已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并要及早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准备工作。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影响,应允许毕业生适当推迟报到时间。对于省外院校回来的毕业生,各市(地)要及时为其办理登记和《就业报到证》的有关手续。对于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的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九、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对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户口的管理,可根据本人申请,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免费管理。当地政府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推荐服务。(二)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当地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各市县财政列支。(三)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联系,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有组织地开展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省、市(地)、县(市、区)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各学校要重点抓好对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要积极引导、帮助毕业生和家长正确分析判断就业形势,缩小毕业生的期望值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使毕业生有一个客观、健康的心态面对就业,促进毕业生顺利择业。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氛围,引导和鼓励毕业生树立到生产一线,到基层工作的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二

一、及时开展以更新教学理念为主的理论培训工作

教学理念是主导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思想方针。教学理念也在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而与时俱进。中专语文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要及时更新教师的教学理念, 让教师在及时的培训工作中不断更新教学理论, 切实转变教学观念, 让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成为指引教师教学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灯塔”。如, 要及时对中专语文教师开展新课程标准培训, 并且要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新课标培训让教师深刻领悟课程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并根据这些要求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与此同时, 还要组织教师学习一些国内外最新的教育著作, 让他们通过学习这些教育著作, 借鉴最新的教学理念来指导自己的教学。教师在先进教学理念的指引下, 可以紧密结合中专语文教学工作实际, 全面提升中专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二、扎实开展以掌握信息技术为主的技术培训工作

信息技术是促进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也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突飞猛进。中专语文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要扎实提升教师的信息技术运用水平, 让教师在扎实的培训工作中系统学习教育信息技术, 熟练掌握教育信息技术的运用方法, 让高超的教育信息技术成为促进教师教学工作不断向前迈进的“推手”。如, 要组织中专语文教师有针对性地学习交互式电子白板等教育信息技术硬件的基本使用方法和教学通等类似教学软件的基本使用方法等。通过培训要让中专语文教师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 并针对共性的问题再次组织专门的培训, 将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与课堂教学实际运用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运用高超的教育信息技术, 可以紧密结合中专语文课堂教学实际, 全面提升中专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三、务实开展以优化教学策略为主的技能培训工作

教学策略是指导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方法。教学策略也在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新月异。中专语文教师的培训工作必须要切实优化教师的教学工作策略, 让教师在务实的培训工作中不断优化教学策略, 全面提升教学效率, 让优化的教学策略成为指导教师教学工作不断向前挺进的“捷径”。如, 对中专语文教师的培训工作要多措并举, 即不能单纯地只聘请一些专家教授等进行抽象的理论讲解, 而是要邀请一些在课堂教学中表现突出, 能够利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高超的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有效教学的一线教师来现身说法。让这些优秀的教师将他们在长期的课堂教学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教学策略向广大中专语文教师传授, 以期不断优化全体中专语文教师的教学策略。教师在优化的教学策略的指导下, 可以紧密结合中专语文课堂教学工作实际, 全面提升中专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综上所述, 中专语文教师的培训工作事关中专语文课堂教学效率的全面提升。鉴于此, 教育部门要将中专语文教师培训工作做实做细。通过让中专语文教师参加一些旨在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的培训, 让他们在新的教育教学理论的指引下进一步提高中专语文课堂的教学效率;通过让中专语文教师参加一些旨在提高信息技术运用水平的培训, 扎实提升他们的信息技术水平, 让他们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中专语文课堂教学效率;通过让中专语文教师参加一些旨在优化教学策略的培训, 切实优化他们的教学策略, 让他们灵活运用优化的教学策略进一步提高中专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 教育行业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作为中专语文教师, 为了更好地做好中专语文教学工作, 就必须要顺应社会发展、适应行业变化,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培训是中专语文教师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将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 简单谈几点关于做好中专语文教师培训工作的思考。

关键词:中专,语文教师,培训工作,思考

参考文献

[1]刘华.触及学科教育根本, 提高语文教师培训实效[J].语文建设, 2011 (3) .

[2]蒋婵娟.引导参与提高培训的实效:谈新课程语文学科的师资培训[J].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3) .

3.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三

关键词:职业中专;班主任;管理

中国分类号:G635.1

有人说,优秀的班主任一定是优秀的教师,但优秀的教师并一定是优秀的班主任。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就是要把不同科任老师的影响力进行整合,进而创建和培养班集体,塑造学生的人格。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充分发挥班集体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力。而班主任也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才能真正在工作中游刃有余,并最终获得学生的爱戴和支持[1]。

一、职业中专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

1.要做好中小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认真落实职业中专德育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其他科任教师一道,利用各种机会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善恶、美丑,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逐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远大志向、增强爱国情感、明确学习日的、端正生活态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要做好班级的管理工作

加强班级的日常管理,维护班级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学生的点滴进步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诚恳的批评教育。做好职业中专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努力营造互助友爱、民主和谐、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形成有特色的充满活力的班级和团(队)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护意识和能力。

3.要组织好班集体活动

班主任要组织好班集体活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担任好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班级活动是创造性的建设班集体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最重要的内容[2]。

4.要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了解和熟悉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善于分析和把握每一位学生的思想、学习、身体、心理的发展状况,科学、综合地看待学生的全面发展,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问题。注意倾听学生的声音,关注他们的烦恼,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为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公平的发展机会。

二、做好职业中专班主任工作的途径

1.做到尊重与信任学生

所渭尊重、信任学生,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班主任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充分信任学生的力量和能力,相信他们经过努力,不仅对班主任所提的教育要求能够做到,而且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勇于承认和改正,不断进步。班主任应该懂得,尽管学生在许多方面是有待成熟的人,但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班主任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們。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是民主、平等、团结、友爱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职业中专学生不仅是祖国建设者的未来,而且心理上也存在着要求得到尊重与信任的自然愿望。因此,班主任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力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的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体罚学生的地步。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师生关系的紧张。“亲其师”是“信其道”的重要前提。师生关系紧张使学生在“亲师”方面产生困惑、反感,必然会影响班主任教育的效果。

2.指导学生成立校外学习小组

校外学习小组是在班主任的配合下,学生在课余时间组成的在校外开展活动的学习小组。小组人数不宜太多,一般由学生根据住地采取就近、自愿、好中差搭配的原则进行组合。这样,学生在校外也能经常性地组织学习活动,特别是在假期,能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活动一般由小组推选的组长负责,制定学习活动纪律[3]。可以邀请离退休教师、企业工人等人员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常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班主任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机智。如果班主任缺乏教育机智,就无法做好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班主任的教育机智主要表现在随机应变、因势利导和“对症下药”等方面。

3.指导学生个人积极参与课外活动

学生除了参加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全面教育的活动、校外以小组为基础进行学习等有关活动之外,还会有一部分时问由学生个人来支配。职业中专学生正处于精力旺盛、求知欲强的时期,但辨别美丑、善恶、是非的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还较差,因此。在离开集体和教师的影响的时候,在发展个人兴趣、爱好,课外阅读书刊、观看影视作品时,很可能会误入歧途。据此,班主任在组织班级活动之外,还应做好学生个人课外活动的指导工作,保证学校、班级实施的教育能切实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人的良好思想品质。同时,也为学习能力较强、爱好广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发展的可能[4]。

结论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充满激烈竞争的时代,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是在动荡、分化、改组中确立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的时代,教育与礼会是同步发展的,时代所发生的一切必将在校园中以某种方式反映出来。职业中专班主任工作的脉搏必须与时代的脉搏一起跳动,班主任自身的素质要适应时代与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丹. 用爱心感化、温暖学生——班主任工作之我见[J]. 中国校外教育,2014,04:16-17.

[2]齐哲,张栗桃. 中专班主任借鉴“蒙特梭利”教学法的思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03:267.

[3]刘群涛,张立辉. 论职业中专班主任工作[J]. 职业,2014,17:69.

4.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四

一、二次派遣

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2010届毕业生的二次派遣自本7月16日至2012年6月。

1、毕业生在山东省内落实就业单位: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接收单位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网上鉴证后,打印出来并加盖相关公章---->持协议书,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退函--->带以上材料并持原报到证到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派遣手续,最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更换户口迁移证明。

2、在山东省外落实就业单位:向学校申请省外就业,领取就业协议书与接收单位签约,并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持协议书,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退函--->带以上材料并持原报到证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办理派遣手续,最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更换户口迁移证明。

二、调整改派

毕业生的调整改派是指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原接收单位,在改派期(1年内)内,因特殊情况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申请回生源地就业,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的改派手续。2010届毕业生的调整派遣自本8月15日至2011年6月。

1、毕业生在山东省内改派(新接收单位为山东省内单位):毕业生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走网上解约流程,打印出解约函--->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新接收单位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网上鉴证,打印协议书并加盖公章--->新接收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派遣手续,最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更换户口迁移证明。

2、毕业生办理山东省外改派(新接收单位为山东省外单位):与原就业单位办理解约,由单位出具解约函--->向学校申请省外就业,领取就业协议书与接收单位签约,并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带以上材料并持原报到证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办理派遣手续,最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更换户口迁移证明。

3、解约后回生源地的改派手续办理流程:山东生源的毕业生带报到证、解约函到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非山东生源的毕业生带报到证、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解约函到生源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教育厅相关部门办理(不同省份,高校毕业生接收由不同的机构办理,有的是人事主管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的是教育主管部门,即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促进处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毕业生就业促进处

5.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五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08月15日 09:0

4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内政发[2000]42号

发布日期:2000-4-24

执行日期:2000-4-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 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提出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二○○○年四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妥善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稳定大局的关系,千方百计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继续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进一步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使毕业生就

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按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定向就业,也可协商调整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破产企业的委培生,按照计划内自费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继续贯彻“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类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战线就业,其中绝大部分应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旗县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实行毕业生派遣的办法。

(四)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吸引区外院校高层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五)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把接收毕业生同优化、调整自身人才结构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六)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编制和进入计划限制。

(七)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在搞好定岗分流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情况,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继续做好选拔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锻炼的工作。

(八)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各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九)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推荐。

(十)重视女性毕业生就业问题,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一)学校应积极帮助残疾毕业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残联协助安置。

二、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应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性洽谈会,参加人才交流洽谈会。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就业。

到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接收、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保证,户籍管理部门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相关材料及时予以落户(非生源地毕业生为集体户口)。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毕业生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自治区院校定向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不受定向生原则限制。

(三)旗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搞好人事代理工作,提供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籍暂存等方面的服务。对应届毕业生的人事代理,两年内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半价收费。

(四)回到盟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一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但自己在其它地区找到工作单位的,仍可以到学校重新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鼓励区外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返回我区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毕业生来我区就业。以上毕业生在制定我区毕业生就业计划时已找到工作单位的,统一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只要找到工作单位,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短线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到内蒙古就业,可先在我区自选城

市落户,后找工作。

(六)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就业。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毕业生身份。毕业生申请从事临时经营的,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后愿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

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鼓励、支持组织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搞农牧业综合开发。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事关系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

(八)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

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九)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已正式签约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

三、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要以学校编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桥梁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只进行汇总平衡。

(二)充分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区内院校短线专业的毕业生出区就业,短线专业根据近几年的需求情况确定。

(三)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保证这部分毕业生一次到位,并解决好落户问题。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

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

(三)各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毕业生在盟市间的流动创造条件,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就业,只要找到接收企业,接收单位所在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各有关部门、院校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此,重申以下要求:

1.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提供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由于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到非国有企业的定向生除外),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和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凡不服从学校派遣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的普通专业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院校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补偿费和城市增容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4.旗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国家部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原则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自治区内各院校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要求时间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以便自治

区有关部门及时汇总、衔接。

6.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六

资格考核认定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分配到你单位的全日制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各单位自招的毕业生除外),见习期届满,如考核合格,可办转正定级手续,有关人员须填写《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1份,所在单位对他们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的考核和是否同意其转正定级的意见填写在《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150字左右)一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上公章。(A3纸双面打印)

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含各单位自招的毕业生)。

(一)申报对象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全日制或自学考试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申报初次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条件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的,可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申报认定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

2012年7月31日。

(三)专业资格名称

1、水利水电工程系列:

水利技术管理、水电技术管理、水工建筑、水工建筑物观测、水工施工、水利工程给排水、水利机电技术、水力机械、水利电气技术、水利水电遥测通讯,水利水电信息及自动化、水工结构、水文与水资源、水利规划、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测量、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水利水电岩土工程。

2、建筑、建材系列

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机械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安装、暖通与空调设备安装、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材料、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风景园林设计

3、经济、会计系列不填专业。

(三)认定材料要求

1、《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1份,所在单位的考核和是否同意其认定相应的技术职务意见填写在“基层部门考核鉴定意见”(150字左右)一栏,并需行

政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盖上公章;80克A4复印纸双面填写或打印,用胶水粘贴,用订书机装订的不受理

2、《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信息录入表》1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1份;

4、近期彩色正面免冠大一寸相片1张(不含贴表格内的相片)、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考核认定费用280元。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先由单位审核后再报送,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费用收齐后统一交到集团人力资源部501室,以便汇总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注:

1、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2、所学专业与认定专业一定要相近,不相近的不受理。

3、表格下载:办公自动化系统。

附件:

1、《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

2、考核认定表

一、表

二、表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7.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七

一、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强调,要着力从三个方面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一是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尤其是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二是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一方面通过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另一方面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是开发城乡基层就业岗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的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网络创业带动就业。一是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鼓励在校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二是各地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减低注册门槛,落实各项政策扶持。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高校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针对高校和地方反映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因忙于求职难有较多时间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在校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目前的毕业当年1月1日提前到毕业前一年7月1日。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三、如何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一是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各地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三是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利用新兴媒介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四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知》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允许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方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需求信息,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帮助其积累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为此,要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在就业帮扶方面,《通知》还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一些高校和毕业生反映的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负担较重的情况,为帮助他们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各省结合实际确定。二是针对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出路较窄的情况,《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机制作用,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企业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如何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同时,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在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同时,针对目前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高校毕业生人档分离、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通知》还提出要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六、如何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8.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八

赣人字[2008]155号

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化职称改革,吸引优秀青年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的范围

1、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已经实行了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

(2)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4)违反职业道德的;

(5)提交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级别。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二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延长考核认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认定时间:

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处分期结束后应延长一年;

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四、考核认定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硕士研究生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对照相应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条件提交材料);

4、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相片一张。

五、考核认定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

2、单位考核评议。单位成立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组成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评议工作小组,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工作小组人数半数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3、考核认定。单位将考核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员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人事职称机构认定。经认定后的材料,应及时归入申报人的人事档案。

4、备案与发证。认定工作结束后,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及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人事职称机构须定期(每年上半年5月、下半年11月)将认定人员花名册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备案,其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县(市、区)认定的人员统一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汇总上报并代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严肃考核认定工作纪律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之机进行打击报复。省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考核认定的说明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已取得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确认后,从取得之日起算;没有取得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本单位启用时间起算。2、硕士研究生毕业指既获得学位又具有学历的人员。

3、所从事行业已实行资格准入的,需取得规定的资格。

4、省直单位这里特指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大专院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附件一:《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略)

附件二:《各专业技术系列最低学历对照表》

9.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 篇九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完善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起,省内应届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和户口迁转手续。

二、为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自今年起,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省外院校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和省内院校往届毕业生落户办法仍按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鲁人〔1997〕3号)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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